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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移动互联混合(QDII)人民币(002891)

华夏移动互联混合(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华夏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5 月 31 日
证监许 可[2016]1184 号文 准予 注 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境 内市 场和境 外市 场依 法发 行的 金融工 具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资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 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全 球市 场投 资面临 的汇 率风 险、 国别 风险、 新兴 市场
风险等 特别 投资 风险 ; 基 金所投 资的 股票 、 债 券、 衍生品 等各 种投 资工 具的 相关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等 。 本 基金属 于混 合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本 基金 可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当基 金所 投资的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 降等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规 模及 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2 月14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2 五、基 金的 业绩 ............................................................................................................................. 24 六、基 金管 理人 ............................................................................................................................. 25 七、基 金的 募集 ............................................................................................................................. 32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0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61 十八、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63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6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6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 华 夏移 动互 联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试行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华 夏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移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4 、 基金 合 同、 《基 金 合同 》 : 指 《华 夏移 动互 联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QDII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移动互 联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华夏 移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 )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夏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6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销 售机 构和 投资者 共同 遵守 。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5 、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 三、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将 主要 面临以 下风 险,其中 部分 或全部 风险 因素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净值 、收益率 、 和/ 或实 现投 资目 标的 能力 造成影 响。 1 、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以多 种币 种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外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变 化 可能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价 值,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人民 币和 美元 销售。 美元 发售 价格 为 1.00 元除 以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人 民 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汇 率中间 价,并 以此 计算投 资者最 终以美 元认 购的基 金份额 , 投资者 需承 担募 集期 内的 美元汇 率波 动的 风险 。 美元 申购赎 回价 格为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计算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 由于 存在汇 率波 动 , 可能导 致以 美元 计算 的收 益率和 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 益率有 所差 异。 此外, 由于 汇率取 自汇 率 发布机 构, 如果 汇率 发布 机构出 现汇 率发 布时 间延 迟或是 汇率 数据 错误 等情 况, 可 能会 对基 金运作 或者 投资 者的 决策 产生不 利影 响。 (2) 国家/ 地 区市 场风 险 全球投 资受到各个国 家/ 地区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以 及 交易规 则 、 结 算、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上 述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此外 , 全 球投 资的 成本 、 全 球市场 的波 动性 也可 能高 于境内 市场 ,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3)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各 个国家/ 地区适 用不同法律 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 基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在部 分 国家/ 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 地 区因政治局 势变化(如罢 工、暴动、 战争等)或法 令的变动,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此外 , 基 金所 投 资的国 家/ 地 区可 能会 不时 采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 或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 业 的国有 化、 没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 额税 收等,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以 及基金 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各 个国家/ 地区对 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的 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 等会计核算 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 投 资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 而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5) 税务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 区在 税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当 投资 某个 国家/ 地 区市场 时 , 该国家/ 地 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 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 为会 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各个国家/ 地区的税收规定 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 具有 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国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2 、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股票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各国货 币政 策 、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化 对各 国证券 市 场 产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各国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动 , 对 各国 股 票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的风 险 ; 各 国市 场挂 牌交 易的上 市公 司经 营 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市场 、 技 术、 竞争、 管 理、 财 务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2)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市场不 同期 限、 不 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变 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债 券价 格变 化的 风险 ;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量 下降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3)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额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衍生 品的 交易可 能不 够活 跃, 在市 场变 化时 , 可 能 因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损 失。 此外 ,还 可能 存在交 易对 手违 约的 风险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他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响 。 (5)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3 、基 金投 资的 一般 风险 (1) 积极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 在 实际 操作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选 出的 投 资 品种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品种 。 (2)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券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所导 致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此外,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 于 境内市 场和 境外 市场 依法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 境 外市 场的交 易日 及交易 时间 与境 内市 场会 有不同 , 因 此赎 回款 项的 支付时 间与 境内 基金 不同 , 在境 外市 场休 市、暂 停交 易或 交收 时, 基金还 可能 发生 延迟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 用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 减 少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巨额 赎回申 请被 延期 办理 、 赎 回申请 被暂 停接 受、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被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基金 估 值被暂 停、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 价等风 险。 投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偏 好, 并评 估是 否与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匹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和 本招 募说 明 书 “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的申 购以 及赎回 安排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内市 场和境 外市 场依 法发 行的 金融工 具 , 境 内市 场投 资工 具包括 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板 、中小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券 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股指期 货、国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债期货 、 期 权等。 境外 市场 投资工 具包 括已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的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普 通股 、 优先股 、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 凭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场 工具 , 政 府债 券、 公司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 以 及基 金、 结 构性 投资产 品、 金融衍 生产 品等。 一 般情 况下本 基金 拟投 资的 资产 类别具 有较 好的 流动 性, 但是在 特殊 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仍有可 能出 现流动 性不足 的情形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历 史经 验和现 实条件 , 制定出 现金持 有量的 上下 限计划 ,在该 限制范 围内 进行现 金比例 调控或 现金 与证券 的转化 。 同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会 进行 标的的 分散 化投 资并 结合 对各类 标的 资产 的预 期流 动性合 理进 行 资产配 置, 以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摆动 定价 ; ⑤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同 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 ②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③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④ 暂停基 金估 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中 的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被 暂停。 ⑥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当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时,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而进 行调整 , 使得 市场 的冲 击成 本能够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 平对待 。 ⑦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3)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等 。 根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中登 公司和 交易 所对 交易 参与 人的证 券 交易资 金进 行前 端额 度控 制, 由 于执 行、 调整、 暂 停该控 制, 或该 控制 出现 异常等 , 可 能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4) 政策 变更 风险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4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移 动互联主 题相 关行业 股票 ,本基金 所指 的移动 互联 相关主 题 的企业 是指 主要 收入 或预 期收入 来源 于互 联网 及相 关业务 的公 司 , 或 是业 务发 展依托 于互 联 网的企 业。与 基金所 定义 的移动 互联主 题相关 的宏 观环境 变化、 行业变 化、 经济周 期波动 、 政治\ 经 济政 策变 化都 有可 能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产 生影响 。 (2)本 基金可 投资于 境内 市场和境 外市 场,基 金可 根据投资 策略 需要或 不同 配置地 市 场环境 的 变 化, 选择 将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港 股或 选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港股, 基金 资产 并非必 然投 资港 股, 存在 不对港 股进 行投 资的 可能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跨 境投资 ,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持 续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内市 场和境 外市 场依 法发 行的 金融工 具 , 境 内市 场投 资工 具包括 依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板 、中小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券 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期 权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 括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存 托凭 证 和美国 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 信托凭 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银行 存款、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府 债券、 公司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住 房按揭 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以及 基金 、 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和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 移动互 联 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境内 市场 及境外 市场 , 其 中本 基金 投资于 境外 证券 市场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10%-90%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对 全球 宏观 经济发 展走 向 、 区域 经济 发展态 势 、 经 济政策 、 法 律法规 等可 能影响 证券 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分 析和 预测 , 并 结合 股票、 债券 等不 同金 融工 具的风 险收 益特 征,确 定资 产配 置比 例并 不时进 行调 整, 以保 持基 金资产 配置 的有 效性 。 2 、股 票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移 动互联 相关 行业 股票 , 本基 金投资 的移 动互 联相 关主 题范畴 是 指以下 几个方 面,一 是直 接或间 接利用 互联网 等手 段从事 业务或 做相关 布局 的行业 及公司 , 包括但 不限 于直 接利 用互 联网络 以及 利用 云计 算 、 大 数据等 与互 联网 相互 依存 的技术 手段 及 商业模式 经营 的公司 。二 是直接或 间接 利 用移 动通 信、移动 设备 、数据 处理 、IT 技术 从事 业务或 相关 布局 的行 业及 公司, 包括 但不 限于 移动 通信领 域 设 备的 原材 料供 应商、 设备 制造 商、 应 用软 件开 发商 、 广 告代理 商、 平台 提供 商以 及 云服 务提 供商 等。 三是 直接或 间接 利用 互联网 思维 及商 业模 式进 行产业 改造 、 促 进效 率提 升的行 业及 公司 。 伴 随着 移动互 联网 技术 的不断 迭代 以及 “ 互联 网+” 在传 统行 业的 加速 渗透 , 移动互 联主 题的 外延 可能 将不断 扩大 , 有必要 根据实 际情况 对主 题的界 定方法 进行动 态调 整,以 期获取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 有 权对 移动 互联 主题的 界定 方法 进行 变更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在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 通 过对经 济发 展趋 势进 行分 析, 把 握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所蕴含 的投 资机会 , 通 过定 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来 考察和 筛选 具有 比较 优势 的个股 。 定 性分 析包括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地 位、 竞 争优 势、 经营 理念 及战略 、 公 司治 理等 。 定 量分析 包括 盈利 能力分 析、 财务 能力 分析 、估值 分析 等。 3 、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分析 和判 断国 际、 国 内宏 观经 济形 势、 资金供 求曲 线、 市场 利率 走势、 信用 利差状 况和 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结 合新券 发行 情况 , 综 合分 析市场 利率 和信 用利差 的变 动趋 势, 采用 久期 调 整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信 用利 差策 略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进行 深入研 究, 把握 债券 市场 投资机 会, 构建 债券 组合 。 以下 是较 为特 殊的固 定收 益证 券品 种的 投资策 略介 绍。 (1)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着 重对 可转 债对 应的基 础股 票的 分析 与研 究, 对那 些有 着较 好盈 利能 力或成 长 前景的 上市 公司 的可 转债 进行重 点选 择, 并在 对应 可转债 估值 合理 的前 提下 集中投 资, 以分 享正股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密 切跟 踪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从财务 压力 、 融 资安排 、 未 来的 投资 计划 等方面 推测 、 并 通过 实地 调研等 方式 确认 上市 公司 对转股 价 的 修正 和转股 意愿 。 (2)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 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 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券 化的收 益 结 构安排 ,模拟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还 和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 辅助采 用定 价模 型,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谨 慎原 则, 适 度参与 期货、 期权、 权证 、 互换、 远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期、 结构 性投 资产品 等衍 生品 投 资 。 通 过对现 货市 场和 衍 生品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合 基 金组合 的实 际情 况及 对 衍 生品 的 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的 分析 , 在 采用 数量 化 模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选择 合适 的合 约构 建相应 的头 寸, 以调 整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暴 露, 降低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还将 利用 衍生 品 作 为组 合流动 性管 理工 具, 降低 现货市 场流 动性 不足导 致的 冲击 成本 过高 的风险 ,提 高基 金的 建仓 或变现 效率 。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在采用 数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定 价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作 ,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2) 股指 期货 和期 权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 期 权投 资。 通 过对 现货市 场和期 货、期 权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究, 结合 基金股 票组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股 指期货 、 期权的 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 平、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 选择 合适 的期 货、 期权 合约构 建相 应的 头寸, 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暴 露,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基 金还 将利 用股 指期 货、 期 权作 为组 合流动 性管 理工 具, 降低 现货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冲击 成本 过高 的风 险, 提高基 金的 建仓 或变现 效率 。 本基金 投资 期权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建 立期权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 特 定的管 理人 员负 责期 权的 投资 审 批事 项, 以防 范期 权投资 的风 险。 (3)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适 度参 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未来 , 随 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A : 本基 金境 外投 资组 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 响发行 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其中, 此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3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行 应当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 非 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含 本基金 )持 有任何一 只境 外 基金 ,不 得超过 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8)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所有 参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易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值 计 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本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为应付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B : 本基 金境 内投 资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6)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1 )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开 仓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 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沽 期权 的 , 应持 有合 约行权 所需 的 全 额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冲 抵期 权保 证金 的现 金等价 物 ; 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合约 面值 按照 行权 价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C : 本基 金境 内外 投资 均应 遵循以 下限 制: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3)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D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除第 B 项(8) 、 (12) 、 (13 )及 第 C 项(1)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承销 证券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 信 息 指 数 收 益 率*30%+ 中 证 海 外 中 国 互 联 网 指 数 收 益 率*30%+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40% 中证信 息指 数是 中证 800 细分的 十个 行业 指数 之一 。为反 映沪 深 A 股 中不 同 行业公 司 股票的 整体 表现 ,将 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 本股 按 行业分 类标 准分 为能 源、 原材料 、工 业、 可选消 费、 主要 消费 、医 药卫生 、金 融地 产、 信息 技术及 公用 事业 等 10 个行 业,再 以各 行 业全部 股票 作为 样本 编制 指数 , 形 成 10 只 中证 行业 指数 。 中 证信 息指 数具 有良 好的代 表性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境内 投资 部分的 业绩 基准 。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网 指数 选取海 外交 易所 上市 的中 国互联 网企 业组 成成 分 , 以 反映在 海 外交易 所上 市中 国互 联网 企业的 整体 走势 。 该指 数选 择注册 地在 中国 大陆 或公 司营运 中心 在 中国大陆或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 50% 以上来自中国大陆,并且从事于互联网软件与服务、 家 庭娱乐 软件 、 互 联网 零售 、 互联 网服 务、 移动 互联 网行业 的公 司, 该指 数适 合作为 本基 金境 外投资 部分 的业 绩基 准。 上证国 债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 ,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固 定利 率国 债为样 本 , 具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和 较高的 知名 度,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业 绩基 准。 未来 , 如 基金 变更投 资范 围, 或市 场有 其他更 适合 本基金 的基 准时 , 或 原指 数供应 商 变 更或停 止原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取得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不 需召开 持有 人 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 较高 风险 、 较 高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收益的 品种 。 本 基金 为全 球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 了需 要承担 与国 内证 券投 资基 金类似 的市 场波 动风险 之外 ,本 基金 还面 临汇率 风险 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面 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在 境外 市场 进行 融资 融券等 相关 业务 。 未来 , 本 基金 拟在境 内进 行融资 、 融券 或参与 转融 通业务 的 , 可 以按照 国家 的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以及参 与转 融通 等相 关业 务。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95,064,945.85 75.27 其中: 普通 股 91,150,626.02 72.17 存托凭 证 3,914,319.83 3.1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011,029.87 21.39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8 其他各 项资 产 4,217,228.95 3.34 9 合计 126,293,204.67 10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通 过港股 通机 制投 资香 港股 票的公 允价 值为 2,639,005.25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为 2.17% 。 5.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37,740,345.10 30.99 中国内 地 35,588,727.01 29.22 中国香 港 21,735,873.74 17.85 合计 95,064,945.85 78.06 5.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66,222,871.27 54.38 非必需 消费 品 20,789,320.10 17.07 通信服 务 5,589,585.08 4.59 工业 1,924,640.00 1.58 公用事 业 538,529.40 0.44 金融 - - 能源 - - 材料 - - 保健 - - 房地产 - - 必需消 费品 - - 合计 95,064,945.85 78.06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5.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 AMAZON.COM INC - AMZN 纳 斯 达 克 美国 500.00 6,889,518.8 0 5.66 2 MICROSOFT CORP - MSFT 纳 斯 达 克 美国 6,900.00 5,428,741.3 2 4.46 3 GLODON CO LTD 广 联 达 00241 0 深 圳 中国 内地 201,734.00 5,402,436.5 2 4.44 4 SERVICENOW INC - NOW 纽 约 美国 3,900.00 5,248,533.7 9 4.31 5 KINGDEE INTERNATIONA L SOFTWARE GROUP CO LTD 金 蝶 国 际 软 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00268 香 港 中国 香港 672,000.00 5,038,100.9 3 4.14 6 CHINA YOUZAN LTD 中 国 有 赞 有 限 公 司 08083 香 港 中国 香港 7,440,000.0 0 4,582,779.6 0 3.76 7 INSPUR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DUSTRY CO LTD 浪 潮 信 息 00097 7 深 圳 中国 内地 169,777.00 4,088,230.1 6 3.36 8 FACEBOOK INC - FB 纳 斯 达 克 美国 3,000.00 3,394,059.7 0 2.79 9 HANGZHOU CENTURY CO 思 创 30007 8 深 圳 中国 内地 337,500.00 3,273,750.0 0 2.69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LTD 医 惠 10 CHINA NEW HIGHER EDUCATION GROUP LTD 中 国 新 高 教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02001 香 港 中国 香港 640,000.00 3,035,475.5 2 2.49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场 代码 。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5.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5.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10.1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0.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317.7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37,192.79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3 应收股 利 17,458.21 4 应收利 息 5,173.54 5 应收申 购款 32,086.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17,228.95 5.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8% -1.52% 0.30% 1.42% -0.2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2.81% 0.94% 19.79% 0.54% -6.98% 0.4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4.61% 1.52% -9.11% 0.84% 4.50% 0.68%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询 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华 夏基金 (香 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曾 任中 信证券 公司 董事、 襄理、 副总经 理, 中 信控 股公 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信 信托董 事, 中 国 建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执行 董事 、 总裁 , 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证 通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 财 务负责 人, 兼 任 CLSA B.V . 董事 、CLSA Americas Holdings, Inc. 董事、 北京 中赫 国安足 球俱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乐部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等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和高 级经理 、 A 股上 市办公 室副主 任、风 险控 制部副 总经理 和执行 总经 理、交 易与 衍 生品业 务部 、计划 财务部 、 风险管 理部 、 海外业 务及 固定收 益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上 海自 贸试 验区分 公司 负责人 。 葛先 生 于 2007 年 荣获 全国 金融 五 一劳动 奖章 。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 行 政负责 人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交易员 、 资产 管理业 务投 资经理 、 资产 管 理业务 投资 主管 等。 李一梅 女士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华夏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营销 总监 、 市 场总 监、 基 金营销 部总 经 理,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执 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 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 研究所 研究 员。 兼任 民生 通惠资 产管 理公司 及香 港中 航工 业国 际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社 科院经 济研 究所 宏观 研究 室副主 任、 经济 增长室 主任 、所 长助 理、 副所长 ,国 家金 融与 发展 实验室 副主 任等 。 张宏久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兼 任博天 环境 股份有 限公 司及 中信 信托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全 国律 师协会 外事 委员 会及 金融 证券专 业委 员 会副主 任 , 全 国侨联 法律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及 吉隆 坡地 区国际 仲裁 院仲 裁 员 等。 支晓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继续教 育处 副处 长、 商学 院财务 与金 融系教 授 、 博 士生导 师 。 兼任全 国会 计专 业学 位研 究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兼副秘 书长 、 中 国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 副会长 、 财 政部 企业 会计 准则咨 询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会 内部控 制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委员 、 国 家留 学基金 委评 审专 家、北 农大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 ,硕 士。现任鲍尔太平有 限公 司总裁,负责总部加 拿大 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任三 川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 杨维华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 部 B 角 (主 持工作 )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监等 。 史本良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B 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 兼) 。 曾任 中国 证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 办 公室 主 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 政法 大 学讲师 等。 张霄岭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现兼任 华夏 基金 ( 香港) 有 限公 司首 席执 行 官、 中国 石 化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特聘教 授 。 曾 任美 国联 邦储 备委员 会 (华 盛顿总 部) 经济 学家 、 摩 根士丹 利 ( 纽约 总部 ) 信 用衍生 品交 易模 型风 险主 管、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等。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务 部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平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2007 年 2 月加 入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行业 研究员 、 投资 经 理 、 机 构投资 部总 监等 , 现 任股 票投资 部总 监, 华夏 优势 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任 职) 、华 夏移 动互 联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 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期 间, 李准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李一 梅女 士,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董 事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董 事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蔡向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董阳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承销 证券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业 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标 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风 险因 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 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 组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 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5 月 31 日 证监 许可[2016]1184 号 文注 册。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采用 人民 币和 美元 发售, 人民 币发 售价 格为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1.00 元 ;美元 发 售价格 为 1.00 元 除以 募集 期最后 一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 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316,023,374.01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3,859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 方式、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都 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 上 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西 湖 区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B 区 4 层 G05 、 G06 室( 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5305 房(510623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5)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5306 房(510623 )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 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 一)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境 外主 要投 资场 所的 共同交 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境 外重要 投 资 市场休 市、 实际 情况 需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 金采用 多币种 销售 ,投资者 在申 购时可 自行 选择申购 币种 ,赎回 币种 与其对 应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2 、“ 未知价” 原则, 人民币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美元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 美元 折算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3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5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6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业务, 人民 币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 元( 含申购费 ) , 具体业 务办理请遵 循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及 华夏财富的相 关规定 ; 通过其 他代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申购 业务 , 人 民币 、 美元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 规定为 准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直销机构 或华夏财 富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直销机 构或 华夏 财富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及 华夏 财富 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其他 代销 机构 赎回时 , 每次 最低 赎回 份额 、 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 该 代销 机构 (网 点) 保留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具体业 务 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 规定。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以上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10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 若遇特 殊情 况 , 如基 金投 资主要 市场 暂停 交易 、 交 易清算 规则 发生 较大 变化 等, 赎回 款项 支 付的时 间可 相应 调整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3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功 ,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由于美 元资 金的 划款时 间较 长, 投资 者选 择美元 申购 时, 其申 购申 请的提 交日 和申 购申 请受 理日可 能有 所不 同。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各币 种 申 购费 率具体 如下 : (1)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人民币元 , 含 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以 上(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2) 美元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美元,含 申购 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 万 美元 以下 1.5%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0 万 美 元 以上 (含 10 万 美元)-40 万 美元 以下 1.2% 40 万 美元 以上 (含 40 万 美 元)-100 万 美 元以 下 0.8% 100 万 美元 以上 (含 100 万美元) 每笔200.00 美元 2 、美元 销售和 人民币 销售 的赎回费 率相 同, 赎 回费 由赎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费 率随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7 天)-30 天 以内 0.75% 30天以 上( 含30 天)-365 天以内 0.5% 365 天 以上 (含 365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满 30 天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满 30 天 不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含 180 天 )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人民 币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人 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率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人 民币 前 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美元 前 端申 购费 率) 美元前 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美元 折算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美元前 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美元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美元 折算 净值 其中, T 日 美元 折算 净值=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 汇率中 间价 , 计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四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资 产。 (3)基 金份额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一: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 元,四 笔 人民币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50 万元、200 万元 和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人民 币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 人民 币元 , c=a/ (1+b)) 985.22 494,071.15 1,984,126.98 前端申 购费 ( 人 民币 元,d=a-c ) 14.78 5,928.85 15,873.02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f=c/e )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 者 人 民币 申 购金 额为500 万元, 则申 购负担 的前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人民 币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 人 民币 元,b ) 1,000.00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净申购 金额 ( 人 民币 元,c=a-b) 4,999,000.00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d ) 1.23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例 二: 假定T 日美元 折算 净 值为0.1951 美元 , 四 笔美 元 申购金 额分 别为5,000.00 美 元、20 万美元 、50 万美 元、100 万 美元, 则各 笔申 购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美元,a ) 5,000.00 200,000.00 5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 美元 , c=a/ (1+b)) 4,926.11 197,628.46 496,031.75 前端申 购费 ( 美 元,d=a-c ) 73.89 2,371.54 3,968.25 T 日 美元 折算 净值(e ) 0.1951 0.1951 0.1951 申购份 额(f=c/e ) 25249.15


1,012,959.82 2,542,448.74 若该投资 者美元 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美元, 则申 购负担 的前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美元,a ) 1,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 美 元,b) 200.00 净申购 金额 ( ( 美 元, c=a-b ) 999,800.00 T 日 美元 折算 净值(d) 0.1951 申购份 额(e=c/d ) 5,124,551.51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人民 币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 美元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美元折 算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五 : 假定 某 投资 者在T日赎回10,000.00 份以 人 民币 申 购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 半 年, 该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以美 元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半年, 该 日美元 折算 净值 为 0.1983 美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0.1983=1,983.00 美元 赎回费 用=1,983.00× 0.5%=9.92 美元 净赎回 金额=1,983.00-9.92=1,973.08 美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在 T+1 日内 计算 ,并 在 T+2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未来 , 若 市场情 况发 生变 化,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基金 净值 计算 和公告 时间 或频 率并提 前公 告。 4 、T 日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T+1 日 内计 算,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在 T+2 日 内公告 。 T 日的 美元 折算 净 值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 汇率中 间价 折算 的美 元金 额。 美 元折 算净 值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 金也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调整 美元 折算 净值计 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 率并提 前公 告。 将来, 若出 现中国 人民 银行 停止 发布 人民币 对美 元 汇率中 间价等 情况, 则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可 对美元 折算 汇率进 行调整 , 并及时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境 外重 要投 资市 场 休市。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投资的 重要市 场正 常或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准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产净值 。 7 、基 金资 产规 模接 近或 达 到规模 上限 。 8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9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10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8、 11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 金境 外重 要投 资市 场 休市。 6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②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 包括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 额赎回 申请 和其 他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都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 金份 额转 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 具体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发 布 公 告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产生的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经手 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 券商 佣金 、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 融 资融券 费 、 证券 账户 相关 费用 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7)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8)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9) 因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0)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1 )其 他为 基金 的利 益 而产生 的费 用。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8%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8% ÷ 当 年天 数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个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 后,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3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个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 人。 上述“ ( 一 )1 、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 中第 (3 ) - (12 )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中的 “ (六 )申购费与赎 回费 ” 与 “ (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 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除因 基 金管理 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的 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损 失外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境内 外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除 非在相 关法 律法 规强 制要 求下 , 不 得将 托管资 产项 下的证 券 、 非 现 金资产 归入 其清 算资 产 。 除 非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 清盘 程序明 文规 定该 等现 金不 归于清 算财 产 外,现 金存入 现金账 户时 构成境 外资产 托管人 的等 额债务。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合 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 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开 放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其他 基金 份额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 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6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若衍 生品 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可取 得的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 7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8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参照 最近 一个交易 日可 取得的 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9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10 、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 汇率 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 民币汇率 中间价 为准 。 11 、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 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 会 计处理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聘请 税收 顾问 对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 收情 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12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3 、 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15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的 下一工 作日 内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重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4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6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的下 一工 作日内 计算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2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全球 投资涉 及不同 市场 及时区, 由于 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 可控 的客观 原因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时间点 前无法 确认 的交易 ,导致 的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响 ,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4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提供的 数据 错误, 或数 据来源 受 到限制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基 金收 益分 配币 种与 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权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为 相应 的美 元金 额。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的, 分红 资金 将按 分红权 益再 投资 日(具体 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 再投资; 美元认购/ 申购份 额的 红利再 投资 按所 对应 的美 元折算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的 情况 下 及对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不 造成实质 性不 利影响 ,基 金管理人 、 登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并可 参考 国际 会计准 则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 工作日 内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后 的 2 个 工作日 内,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5)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8) 基金 增减 销售 币种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1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本基 金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本基 金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12 、股 指期 货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3 、国 债期 货投 资情 况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4 、期 权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定期 信息 披露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期权 交易的 有关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况 等。 1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1998年 ,现有员 工110 余 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9月30 日, 中国 银行已 托管679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642只,QDII 基金37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中 国银行 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 人 (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简 称 “ 中 银香 港 ” ) 注册地 址: 香港 中环 花园 道 1 号 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中环 花园 道 1 号 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迎欣 成立时 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黄 晚仪 联系电 话:852-3982-6753 中银香 港于 1964 年 成立 , 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 正 式重组 为中 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 司,是一家在 香港注册 的 持牌银行。其 控股母公 司 中银香港(控 股)有 限公 司 (简称“中银 香港( 控股 ) ” )2001 年 2 日在 香港 注册 成立 ,2002 年 7 月 25 日 开始 在香 港 联合交 易所 主 板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 被纳入 为恒 生指 数成 份股 。 中银 香港 目前 主要 受香 港金管 局、 证 监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 构的 监管。 截至 2017 年末 , 中银 香港 (控股) 有 限公 司的 总资 产超 过 23,399 亿港 元, 资 本总额 超 过 2,417.4 亿 港 元 , 总 资 本比率 为 21.76% 。 中银 香 港 (控股 ) 的财 务实 力及 双 A 级信 用评 级,可 媲美 不少 大型 全球 托管银 行, 其最 新信 评如 下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 资服 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截至 2017 年末 ,中 银香 港 (控股 )的 托管 资产 规模 达 11,623 亿港 元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 收入。 3、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人 民币 代销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6)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7)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8)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1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11 )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联系人 :白 智 网址:www.xa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779 (12)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13)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 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14)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1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16) 鼎信 汇金 (北 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电话:010-82050520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传真:010-82086110 联系人 :阮 志凌 网址:www.9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1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18)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19)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信息路 甲 9 号奎 科科 技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霍 博华 网址:https://8.baidu.com/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客户服 务电 话:95055 (20)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2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2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2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2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29)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0)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 :余 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31)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32)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34)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3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36)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37)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806 传真:010-58170910 联系人 :蒋 煜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170761 (3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39)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18918353003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宋 楠 网址:https://www.wg.com.cn/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40)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4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42)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 川 市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4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44)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4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46)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4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48)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 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49)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0)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51)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52)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 州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酒仙桥 路 6 号院 国际 电子 城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 :胡 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53)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54)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 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55)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56)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李 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57)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兴 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 :刘 昕霞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30-0660 (5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59)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邵 玉磊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6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6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6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6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6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6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5、18 、19 、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6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6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陈 宇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6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7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7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72)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2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73)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 :韩 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7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7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7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7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8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8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82)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8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84)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85)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8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祁 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8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8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范 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89)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联系人 :郭 静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90)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91)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92)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9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94)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95)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9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室(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 :王 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9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9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9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00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101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0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03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468-8888 (全国 ) (104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05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埔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 :徐 璐 网址:www.shhx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106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10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 :胡 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0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109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10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11 )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邱 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12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13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114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15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16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17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联系人 :曹 欣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400-860-8866 (118 )华 瑞保 险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 镇众仁 路 399 号 运通 星财 富广 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联系人 :茆 勇强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5818 (119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美元 代销机 构: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招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平 安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4 、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 构可 以 根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 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二座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赵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赵雪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移动 互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基金合 同》 。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 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根据 有关 规定 , 选 择、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投资 顾问 、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 及证券 登记 机构, 并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批 转中 国人 民银行 《关 于改 革中 国银 行体制 的请 示报告 》 (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负 责境 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 (8)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以 下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增 加、减 少、调 整基 金份额类 别设 置或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销 售 服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收 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 金销售 币种 。 (5) 调整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 和公告 时间 或频 率。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 1/2)。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 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其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移动 互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托管协 议》 。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全 球移 动互联 主 题相关 行业 股票 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内市 场和境 外市 场依 法发 行的 金融工 具 , 境 内市 场投 资工 具包括 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板 、中小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券 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期 权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 括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存 托凭 证 和美国 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 信托凭 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银行 存款、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府 债券、 公司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住 房按揭 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以及 基金 、 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和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其中 投资 于移动 互 联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 货 、 期 权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境 内市 场及境 外市 场, 其中 本基 金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场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10%--90%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组合 应 遵循以 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 响发行 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 其中, 此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 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3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行 应当是 中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 非 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含 本基金 )持 有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8)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任一 交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得 超过 本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为应付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境内 投资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6)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7)本 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1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3 、本 基金 境内 外投 资均 应 遵循以 下限 制: (1)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除 第 2 项(8) 、 (11 ) 、 (12 ) 及 第 3 项(1 ) 以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示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提 示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提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境 外财产安 全保 管和办 理与 基金财产 过户 有关的 手续 等职责 委 托给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境外第 三方 机构 履行 。 6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按照有关 市场 的适用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支付 现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的下 一工 作 日内计 算估 值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户情况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送 对账单 , 但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 公司未 详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资料 (含姓 名、手 机号 码、电 子邮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等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 的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户 的个人 投资者, 在登录本 公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本公司 移动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分红 方式变 更、信 息查 询等各 项业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APP 、 微信 公众 号、 微 官网等 渠道 获得 在线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询 基 金账户 情况 、更 改个 人信 息。 2 、自 助服务 在线客服 提供 每周7 天 、每 天24小时 的自 助服务 ,投 资者可通 过在 线客服 查询 最新热 点 问题、 业务 规则 、基 金份 额净值 等信 息。 3 、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 :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在 线客 服 人工服 务 时间为8:30~17 :00, 法 定节假 日除 外。 4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 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8 年6 月7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国 金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 (二)2018 年6 月2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凤凰 金 信(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三 ) 2018 年7 月5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鼎信汇 金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北京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四 ) 2018 年7 月5 日发 布关 于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暂停 办理 认购 、申 购等业 务的 公告 。 (五)2018 年7月18 日 发布 华夏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2018 年 第2季 度报 告。 (六)2018 年7 月2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北京 晟 视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七)2018 年8 月2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在 中国国 际 金融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八)2018 年8月25 日 发布 华夏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 (九)2018 年8 月2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上海 万 得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 ) 2018 年9 月5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江苏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十一 ) 2018 年10 月26 日 发布华 夏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 (十二)2018 年11 月8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新增上海 大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三 ) 2018 年11 月2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开 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四)2018 年12 月3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百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五)2018 年12 月5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华夏 移动 互联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暂停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 (十六)2018 年12 月7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广州 分公 司营业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十七 ) 2018 年12 月2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在直销 机 构及华 夏财 富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最低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十八 ) 2019 年1月7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夏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华夏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券 投 资基 金(QDII ) 在 境 外 主 要投 资场 所2019 年节假 日 暂停 申购 、 赎回 、定期 定 额申 购业 务。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华 夏移动 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QDII)注册 的批复 。 2 、 《华 夏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合 同》 。 3 、 《华 夏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九 年 一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