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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双债添益债券A(005750)

平安双债添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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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人 :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截 止 日 期:


2018 年 12 月 3 日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8 年第 1 期) 1 重 要提 示 平安 双债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 会2018 年2 月9 日 证 监 许 可[2018]306 号文注册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8 年6 月4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期) 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8年12 月3日, 其中投 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2018年9月30日。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8 年第 1 期) 2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12 月25 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2018 年第1期)进行了复核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8 年第 1 期)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33 第二十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135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 双 债添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平安双债添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平安 双债添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平安双债 添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原 平安大 华双债 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平安 双债添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双 债添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平安双 债添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安 双债 添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 不 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股息、 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 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券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DBS 唯 高 达香 港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 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高级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 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 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 士, 独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 生。 曾任安徽 商业 高等专 科 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 学 院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刘雪生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深圳 蛇口 中华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新加 坡赫 乐财务 有 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 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 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 行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3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 事,硕 士 ,1985 年生 。曾 任德 勤华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 士,高 级 经济师,1969 年 生。 曾任中国 华润 总公司 进 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 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硕 士学 位。曾 任 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 生, 督察长 , 学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 展银 行龙岗 支 行行长 助理, 龙华 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4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基金经理 WANG AO 先生,澳大 利亚籍,CAIA 、FRM ,CFA ,澳大利亚莫纳 什大学 商学( 金 融 学 、 经 济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原 深 发 展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外 汇 政 策 管 理 室 。 2012 年 9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 任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7-21 至今) 、 平安鑫享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09-05 至今)、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1-02 至今) 、 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3-10 至今) 、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12-01 至今)、平安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16 至今)、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4 至今)、 平安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10-17 至今)基 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 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 任平安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 同时担任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 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 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 股 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5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平安 睿享文 娱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 鼎弘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平安 优 势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6 11、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7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8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9 执行。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 和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0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1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 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 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2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81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4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 有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5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 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6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7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李鸿岩 联系电话:010-66107913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29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1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2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3 联系电话: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4 2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


联系电话:021-80108643 客服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2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5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1887060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7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8 网址:www.csco.com.cn (33 )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二 、基 金登记 机构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8]306 号 注册 日期:2018 年 2 月 9 日 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52,297,268.49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20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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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 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2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7 月3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 赎回等业务。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3 5、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 四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1、 原则上,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 通过代销机构 、 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系 统 申购 的,单个 基金帐 户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起 点为 人 民币100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人 民币100元 (含申 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 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接受首次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人民币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单笔 人民币20,000 元(含申购费) 。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 但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6、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对于A 类 、C 类 基 金 份额 , 每 次转 出 份 额不 得低 于50 份。 留 存 份额 不足50 份 的, 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 7 、 投 资 者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对 于A类和C 类份额, 每期扣款 金额最 低不少 于人民币100元。 各销 售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定 的前提下,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4 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 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8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0、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5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六 ) 申购和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0%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含)≤M 每笔1000 元 注: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系 统、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 金实行 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 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各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其中针对持有期限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 用将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针对 持有期 限不少于 7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6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用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 A 类 、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天≤N <30 日 0.10% N ≥30 日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7 例: 某投资人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0%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 396.83 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160=48,822.02 份 即 : 投 资者 投 资 人民币 5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应 费 率 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8,822.0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10%=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121.30=121,178.7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 假设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8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13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78.7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49 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以 外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拒 绝接 受或暂 停 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 十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0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 (4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 “ (1) 全部 赎回” 或 “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1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 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二 )其他 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6、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和信用债的积极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等 )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 银行 存 款( 包括协议存 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 可交换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 本基金应在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及信用债 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4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趋势, 把握领先指标, 预测未来走势, 深入分析 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 本基金将 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 预测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 平, 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 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 控制。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 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短期 融资券 、金融 债券(不 包括政 策性金 融债) 、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信用 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来源, 本基金 将在公 司内部信 用评级 的基础 上和内部 信用风 险控制 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 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3、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于 可转债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含权债 券等, 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 本基金将 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 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 久期、 信用资质、 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 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 对含权债 券所对 应个股 的价值分 析,包 括估值 水平、盈 利能力 及未来 盈利预期, 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 本基金力争在市场低 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1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5 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 如果转换并非有利, 持有人可 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 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 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 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 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 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该类型债券的 子策略包括: 1)个券 精选策 略。针 对可转换 债券的 股性, 本基金将 通过成 长性指 标(预 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PEG ) 、 相对价值指标 (P/E 、 P/B 、 P/CF 、 EV/EBITDA )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 ) 的定 量 评 判 , 筛 选 出 具有 GARP (合 理价格成长) 性质的正股。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 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 信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2)条款 价值发 现策略 。可转换 债券通 常设置 一些特殊 条款, 包括修 正转股 价条款、 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 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 较大影响。 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 深入分析各项条 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3)套利 策略。 按照条 款设计, 可转换 债券可 根据事先 约定的 转股价 格转换 为发行人的股票, 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 之间存在套利空间。 当可转换债券的转 股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 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2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 上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和权证部分, 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 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权证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3 )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 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 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6 资决策。 4、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 )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 将考察 市场利 率 的动态变 化及 预期变 化 ,对 GDP 、CPI 、PPI 、外汇 收支及国际市场流动性动态情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 对 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 及债券的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时, 降低组 合的久 期;预期 市场利 率将下 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 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通过预 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 构建组合 的期限结构。 具体来 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 策略是 基于收 益率曲线 分析对 债券组 合进行适 时调整 。当收 益率曲 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 将会缩短,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收益率的 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 策略是 使投资 组合中债 券久期 集中于 收益率曲 线的一 点,适 用于收 益率曲线较陡时;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 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 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 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 理。 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 历史预测 相结合 的方法 , “自上 而下” 在债券 一级市场 和二级 市场, 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存款、 信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 进 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7 (3 )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 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 (主要是债券担保状 况) 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 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6、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 此外, 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本基金将对 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进行 流动性 分析和监 测,尽 量选择 流动性相 对较好 的品种 进行投资,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7、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8 8、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 回 款项、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用。 为有效控制现 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 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 理控制 现金头 寸:根据 对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业务和 相关费 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 )提 升现金 头寸收 益:在法 律法规 或市场 条件允许 的前提 下,通 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 (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和信用债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59 10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0 保持一致 ; (1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3)、(17) 、 (18)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1 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收益率×5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上述的可转换债券组成, 以反 映国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 所市场 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 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 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 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 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 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 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 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 可转债和信用债 , 本基金对 中证 可转换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分别赋予 50% 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2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2,917,212.36 94.51 其中: 债券


102,917,212.36 94.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304,605.92 2.12 8 其他资 产


3,673,603.04 3.37 9 合计





108,895,421.32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3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036,000.00 6.9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036,000.00 6.98 4 企业债 券 51,263,543.60 59.2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2,256,300.00 37.28 6 中期票 据 8,021,800.00 9.2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339,568.76 6.1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917,212.36 118.93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3114 17 电投 01 80,000 8,101,600.00 9.36 2 011800034 18 蚌 埠投 资SCP001 70,000 7,062,300.00 8.16 3 018005 国开1701 60,000 6,036,000.00 6.98 4 1280047 12 郑 新债 50,000 5,124,000.00 5.92 5 011800356 18 鲁 钢铁 SCP005 50,000 5,043,000.00 5.83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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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4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10.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284.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78,794.4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80,523.72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73,603.04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14 永东转 债 697,441.68 0.81 2 127005 长证转 债 573,720.00 0.66 3 128037 岩土转 债 477,766.08 0.55 4 128032 双环转 债 474,600.00 0.55 5 113017 吉视转 债 271,620.00 0.31 6 113505 杭电转 债 268,500.00 0.31 7 110038 济川转 债 234,020.00 0.27 8 128018 时达转 债 175,520.00 0.20 9 128027 崇达转 债 173,173.50 0.20 10 128010 顺昌转 债 93,860.00 0.11 11 128023 亚太转 债 86,730.00 0.10 12 113503 泰晶转 债 232,425.60 0.27 13 113502 嘉澳转 债 197,091.60 0.23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2018 年 6 月 4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平安双 债添 益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6.4-2018.6.30 0.34% 0.04% -1.14% 0.41% 1.48% -0.37% 2018.7.1-2018.9.30 1.47% 0.04% 2.02% 0.24% -0.55% -0.20% 自基金 成立 以来 1.82% 0.04% 0.86% 0.29% 0.96% -0.25%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收益率×50% 平安双 债添 益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6.4-2018.6.30 0.32% 0.04% -1.14% 0.41% 1.46% -0.37% 2018.7.1-2018.9.30 1.37% 0.04% 2.02% 0.24% -0.65% -0.20% 自基金 成立 以来 1.69% 0.04% 0.86% 0.29% 0.83% -0.25%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收益率×50%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8 注: 1、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8 年6 月4 日正式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 未满一年; 2、按照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6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权 证)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品种 (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 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和 配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 票和权 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1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 (1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3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基金 投资证 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 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2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3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4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5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 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 择一种分红方式,如 投 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 的分红方式为准;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并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7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据 相 关 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79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的销售服务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0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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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三 )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3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4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证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要求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6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情况。 12、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7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 相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暂停估值的;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8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89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过膨胀,基 金投资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2、 信用风险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可 能 由 于 自 身 财 务 状 况 的 恶 化 而 不 能 继 续 支 付 利 息 或 者 本 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 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 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0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 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3、 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转出债券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 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 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4、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 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1 ) 本基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及信用债 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 种,需要 承担债 券市场 整体下跌 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可 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和信用债 , 需要承担 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 市场的流动性 风险、 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 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1 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2 )本 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具有一 定的价 格波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 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 存在一 定的流 动性风险 。 信 用风险 指的基金 所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之 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 )本 基金可 投资国 债期货, 国债期 货采用 保证金交 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9、本基 金法律 文件风 险收益特 征表述 与销售 机构基金 风险评 价可能 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基金 法律文 件中风 险收益特 征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 二 ) 其他风 险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2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三) 本基金 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章节。 2、 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 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 降而使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 期货等资产, 均为标准化金融 工具。 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防范由 于流动性不足导 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 债券等不同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 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九、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的相 关内容 ,以及 招募说明 书“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3 的申购 与 赎回”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情形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运营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 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4 )暂停基金估值; (5 )摆动定价; (6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亦可能增加投资者的赎回成本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7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99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的其 他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0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2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销售服 务费 , 或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 及标准 、 增加、 减少或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4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5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6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8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09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0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1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号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3179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吴小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3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交 换 债券 等 )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 银行 存 款( 包括协议存 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 可交换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 本基金应在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本基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及信用 债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 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 债券和 信用债 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 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13)、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6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应按 照前述 要求重 新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名 单,并通 过电话 或邮件 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 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7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 人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 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 券买卖 和 回购交 易时, 以 DVP( 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 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此 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上 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8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4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19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0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1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 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3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4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 上市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品种 (可转 债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④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股 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5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基 金投资 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券 ,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6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8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7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8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29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3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需要 寄送纸 质对账单 的明确 表示下 ,将发 送电子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客服邮箱 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如果 客户选 择纸质 对账单, 本基金 管理人 将采用邮 寄方式 提供资 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 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 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 行更新。 3、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网传 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器 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金管 理人可 提供如 资产证明 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31 投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 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3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 发布的公告: 1、2018年6月5 日,关 于平安 双 债添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2、2018年7月25 日,关 于平安 双 债添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 3、 2018年7月31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安证券、 世纪证券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2018年9月5 日,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民 商基金销 售(上 海)有 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5、 2018年10月26日, 平 安 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6、2018年10 月31 日,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 弘业期货 股份 有限公 司 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 7、2018年11 月2日, 关 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及法定 名称变更事宜的公告 ; 8、 2018年11 月28日, 关 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 9、2018 年11 月29 日,关于子 公司 深圳 平安 大 华汇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 司 增加 注册资本的公告 ;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33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8 年4 月 18 日公布的 《 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一部分、绪言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部分、释义” 。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10、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1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根据最新资料,新增了“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 根据最新情况, 新增 了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4、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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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34 第 二十 四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1 期) 135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除第 (六 ) 项外, 以下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 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平安双 债 添 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册 的 文 件 。 (二) 《平安 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平安双债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