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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通胀(161815)

银华通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 国 证监会”)于2010 年6月28日证监 许可[2010]873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日期:2010 年12 月6日。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 是 一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 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投资 人应当充 分了解 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 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 人进行长 期投资、 平均 投资成本的 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 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有的 风险 , 不能保证 投资人获 得 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 式。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基 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人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于基 金份额初 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 人在 投资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市 场类 风险, 投资工具 类风险、 投资 管理类风 险、 技术类 风险和特 殊事件类 风险等。 巨额赎回 风险 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 险, 即当 单个开放日 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百分 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 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了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 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本基 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 绩表现。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其它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 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 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的其他机构 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 本 招募说明 书、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以 及相关公 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8年12 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 年9月30日 ,所披露 的投资组 合为2018年第3季度的数 据(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 示 ................................................................. 7 四、基金的 投资 .............................................................. 12 五、基金的 业绩 .............................................................. 29 六、基金管 理人 .............................................................. 30 七、基金的 募集 .............................................................. 42 八、基金合 同生效 ............................................................ 43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44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46 十一、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9 十二、基金 的财产 ............................................................ 61 十三、基金 资产估值 .......................................................... 62 十四、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7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9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0 十七、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5 十八、基金 托管人 ............................................................ 78 十九、境外 资产托管 人 ........................................................ 82 二十、相关 服务机构 .......................................................... 84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二、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 126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28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9 二十六、备 查文件 ........................................................... 130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 一、绪言 《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中国人 民银行公告(2006 )第5 号》 、 《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 办法》 (以下简 称 《 试行办法 》 ) 、 《 关 于实施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有 关问题的 通知 》 ( 以下简称 “ 《通 知》 ”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 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银 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 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招募说明书 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银 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银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 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 之 《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 , 即供基金投资 人选择并 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 认购 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 请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银华抗 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 基 金 (LOF)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及 其制定机 构不时 做 出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 释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 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于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自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自同年 7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试行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5 日起实 施的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通知》 : 指 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年 7 月5 日起实 施的 《关 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 15.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6.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目 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 政区及台湾 地区) 17.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8.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行 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9.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 外汇管理 局或其授 权的代表 机构 20.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1.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 称 22.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中国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 人 23.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 在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24.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5.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 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 金, 发售基金份 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7.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8. 直销机构: 指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29.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会 员单位 30. 基金销售网 点或网点 :指直销 机构的直 销中心及 代销 机构的代销 网点 31. 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会员单位 32.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 售场所和 场内销售 及交易场 所, 分别简称“ 场 外”和 “场内”


33. 场外:指不 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通 过各销售 机构 柜台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 的场所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 34. 场内: 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会员 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 易 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的场所 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35. 上市交易: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人通过会 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6. 登记结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和 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7. 登记结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 算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结算机 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登 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 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38.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 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 通过 场外代销机 构认购或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


39.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认购或 申购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


40. 境外投资顾 问: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根 据基 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 合同, 为 本基金 境外 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 合管 理等服务并 取得收入 的境外金 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 、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41. 境外托管人: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接受 基金 托管人委托, 负 责本基金 境外 资产托管业 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托 管人 42. 基金账户: 指登 记结算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结算机 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3.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 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的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44. 深圳证券账 户: 指投资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金 账户。 45.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46.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 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7.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8.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49. 日/天:指公 历日 50. 月:指公历 月 51.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52.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工作 日 (即上海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但 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 市场因节 假 日而休市的 日期除外, 本基金投 资的主 要市场指美 国和香港 ,下同) 53. 红利再投日: 指将投资 人应得红 利转换为 基金份额 时 采用的基金 份额净值 日期, 具 体的红利再 投日以分 红公告为 准 54.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55.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56.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57.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和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 续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8. 发售:指在 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人 销售 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59.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和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 续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60.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和基金 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 的行 为 61.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63. 投资指令: 指 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 基金资产 进行投资 时 ,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基金资 产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 等指令 64.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65.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66. 元:指人民 币元 67.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票 据投资收益 、 买卖 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 息、汇兑 损益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68.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69.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70. 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71.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估值日基 金份额总数 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 财产净值 72.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3. 业务规则: 指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 74.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75.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拒 、 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和 因素,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及重大政 策调整、 洪水、 台风 、 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 件、 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易等事 件 76. 公司行为信 息: 本基金持 仓证券的 发行公司 公 布的需 要在基金净 值计算中 进行会计 核算的重大 信息,包 括但不限 于权益派 发、配股 等信 息。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境外 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变化。 基 金 投资中出现 的风险分 为以下五 大类: 市 场类风险、 投 资工具类风 险、 投资管 理类风险 、 技术 类风险和特 殊事件类 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 风险 区域市场风 险是指境 外投资受 到所投资 国家或地 区宏 观经济运行 情况、财 政货币政 策、 产业政策等 多种因素 的影响, 上 述因素的 变化可能 会 使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境外 市场的 运行规律和 波动性也 可能高于 国内证券 市场 , 加上 时 间和空间的 差异, 境外 投资的市 场风险 在实际操作 中比国内 市场风险 更难以控 制。 2.投资商品 类基金的 风险 (1)商品投 资所面临 的主要风 险 1) 存在与跟踪 的商品或 者商品指 数表现存 在差异性 的风 险, 涉及商品市 场价格波 动的 特殊风险 。 商品类 基金的收 益来源主 要是现货 价格收 益率 (Spot Rate ) 、 滚 动收益率 (Rolling Yield ,指当前 投资的期货 合约临近到 期时,通过头 寸展期而转入下 一月份合约 所产生的损 失或者收益 ) 和现金 收益率 (Cash Yield ) 三 种。 因 此 , 由于需要 在期货合 约到期进 行移仓, 那么当商品市场 呈 现 contango (即远 期期货合约 价 格高于近期期货 合约价格)的 情况,就 有可能造成 本基金所 投资的商 品类基金 与其跟踪 的指 数或者商品 的价格走 势不一致 的现象。 2) 商品类金融 衍生品投 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的商品 类基 金将会投资 于商品衍 生工具, 例如商品类 的期货和 期权合约 等。 运用此 类金融工 具 的相关风险 包括对手 方风险、 信 贷风险 及流动性风 险; (2)具有代 表性的商 品 ETF 投 资所面临 的风险 A. 黄金ETF 1) 黄金ETF 净 值与黄金 现货价格 密切相关。 因此, 黄金 价格的贬值 将会对基 金净值产 生负面影响 。 2) 由于黄金 ETF 市场价 格 受到二 级市场需 求和供给 的影 响, 黄金 ETF 二 级市场价 格可 能与该基金 资产净值 不同。 因此, 如果 投资人 选 择通 过二级市场 变现, 可能随 之产生价 格风 险。 3) 黄金ETF 基 金各项费 用是由卖 出所持现 货黄金来 支付 的。 因此, 在黄 金价格较 低时, 卖出现货黄 金来支付 相关费用 将会对基 金资产产 生负 面影响。 4) 由于一些无 法预料的 危机情况 迫使基金 变卖所持 有现 货黄金, 将会对 基金资产 产生 负面影响。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 5) 如果基金在 短时间内 大量购买 黄金, 将使 黄金市场 现 货价格短暂 抬升, 对基 金产生 负面冲击成 本影响。 6) 政府大量抛 售黄金来 稳定市场 将会对基 金资产 产 生负 面影响。 7) 黄金ETF 所 持有的现 货黄金可 能会有盗 窃、损坏 等风 险。 8) 黄金ETF 所 持有的现 货黄金可 能因品质 低于市场 标准 而对基金资 产产生损 失。 9) 黄金ETF 资 产托管人 的破产会 对基金资 产产生负 面影 响。 10) 另外, 黄金供 求关系、 投资人对 通胀率的 预期、 汇 率 、 利率、 对冲 基金和商 品基金 的投资与交 易活动以 及全球性 或区域性 的政治经 济事 件和局势等 因素,都 会影响黄 金价格, 从而对本基 金资产产 生影响。 B.石油ETF 1) 石油ETF 净 值波动率 与影响原 油行业的 风险因素 密切 相关。 因此, 对 原油行业 产生 负面影响的 因素 也会 对石油 ETF 基金净 值产生负 面影 响。具体因 素如下: - 原油供给情 况; - 原油需求情 况; - 原油储备能 力; - 政治风险, 例如战争 ; - 气候状况; - 其他因素。 2) 由于石油 ETF 市场价 格受到二 级市场需 求和供给 的影 响, 石油 ETF 二 级市场价 格可 能与该基金 资产净值 不同。 因此, 如果 投资人 选 择通 过二级市场 变现, 可能随 之产生价 格风 险。 3) 由于石油 ETF 主要是 持有石油 期货合约 来复制原 油市 场表现, 因此, 石油 ETF 净值 表现与石油 现货价格 不具有完 全相关性 。 4) 由于石油 ETF 持有美 国国债, 因 此, 基金资 产有可能 因国债收益 率的变动 而产 生损 失。 5) 石油ETF 投 资标的有 可能因缺 乏流动性 而对基金 产生 损失。 6) 石油ETF 所 持有的期 货合约需 要在合约 到期之前 进行 移仓。 由于不同 期货合约 价格 波动率不同, 因此, 在 移仓过程 中, 基金 可能产生 移 仓亏损, 并使 基金净值 表现与业 绩比较 基准产生较 大偏差。 7) 如果石油 ETF 持有柜 台交易的 原油期货 合约,则 该基 金可能产生 对手方信 用风险。 C.农产品 ETF 全球具有代 表性的农 产品 ETF 有 两类:第 一类是在 美 国市场交易 的“MOO” ,它投资 全 球农业类上 市公司, 涵 盖整个农 业的上 下游产业 链, 包括上游的 种子、 肥料 供应, 到 中游机 器设备,以 及下游的 农产品加 工、贸易 等。此类ETF 不属于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 第二类中具 有代表性 的是在美 国挂牌的 “DBA”, 直 接投资农产 品本身, 玉米、大 豆、 小麦、 砂糖各 占其 25% 的权重。 由于此类 农业 ETF 直 接投资的是 农产品期 货合约, 因 此面临 着合约展期 、期货投 资以及对 手信用风 险等。 3.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由于 各国 金融监 管机 构调整 利率 政策 而导 致的 证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的 损 失。 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 主要风险, 息 票利 率、 期限和到期 收益率水 平都将影 响债 券的利率风 险水平。 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 变动还将 影响 该地区的经 济与汇率 等。 4.外汇兑换 风险 外汇兑换风 险是指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以 人民币计 价, 而本基金的 资产以所 投资国家 的货 币计价, 汇率 变动影响 到基金资 产在不同 币种之间 兑 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 影响到 投 资人 以 本位币计价 的收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基金管理 公司的经 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是 指本基金 在全球范 围内投资 的商 品类基金的 管理人可 能会在产 品、 运作、 技术、 竞争和管 理等经营 活动中可 能出现失 误 , 造成商品类 基金价格 下跌, 从 而影响 到本基金的 收益。 2.衍生产品 风险 衍生产品的 价值是从 一些基础 资产价格、 参考利率 或 指数中派生 出来的, 其 保证 金交 易 制度产生了 杠杆作用。 一 方面, 由于交 易成本非 常低 , 杠杆作用可使 衍生产品 成为一种 对冲 风险和投机 的有效工 具; 另一方面, 杠 杆作用使 得潜 在的风险和 收益同时 放大, 在基础 资产 的价格剧烈 变动时, 由 于杠杆作 用和 投资 人 的非理 性 预期, 衍生产 品往往给 投资组合 带来难 以估算和控 制的风险 。 本公司投资 的商品类 基金将会 投资商品 类期货合 约, 因此, 间接地 面临一定 的衍生品 投 资风险。 除了投资商 品类基金 所带来的 衍生品风 险之外, 本基 金投资衍生 产品仅用 于套期保 值和 对冲汇率风 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 可以细分 为利率风 险、 购买 力风险、 变 现 能力风 险、 经 营风险、 违约风险 和 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 是指各国 金融监管 机构调整 利 率政策和水 平影响债 券的市场 价格。 购 买力风险是 指由于通 货膨胀而 使货币购 买力下降 的风 险。 变现能力风 险是指 投 资人 在短 期内 无法以合理 的价格卖 掉债券的 风险。 经营风 险是指发 行债券者的 管理与决 策人员在 其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 生失误, 导 致资产减 少而使债 券 投资人 遭 受损失。 违约 风险是指 发行债券 的公司 不能按时支 付债券利 息或偿还 本金, 而给 债券 投资 人 带来的损失。 再投资风 险是指购 买短期 债券并在债 券到期时, 由 于市场利 率已经下 调而无法 再找到与当 初购买长 期债券收 益相当的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 其他债券 进 行投资而 形成的风 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商 品基金类 资产, 债券 投资仅用 于 流动性管理 的需要, 存 在一定的 债 券投资风险 。 4.证券借贷 风险 证券借贷风 险是指作 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 交易对手 方 违约, 则基金 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 获 得证券借贷 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 的风险, 从而 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 失。 5.回购/逆 回购风险 回购/ 逆回购风险 是指在回购 交易中,交 易对手方可 能因财务状况或 其它原因不 能履行 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 从而对基 金资产价 值造成不 利影 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 险 管理人风险 又分为诚 信风险和 专业水平 风险。 管理人 诚信风险是 指管理人 的员工可 能在 境外投资管 理活动中 违法违规 操作,或 者在与基 金持 有人的利益 可能发生 冲突时照 顾私利, 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 形成管理 人诚信风 险。 管理人 专业水平风 险是指管 理人的员 工可能由 于缺乏境外 市场知识 与较高职 业水准, 基于 主观的或 者客观的原 因没有及 时掌握境 外金融市 场动态并获 取相应的 知识与技 能, 在境外 投资决策 和 运作中失误, 而导致境 外投资的 收益受 到不利影响 。 2.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 指券商的 财务状况 与经营水 平不断变 化, 当它们由于 券商自身 或外在的 不利 因素而出现 薄弱环节 时, 会影响 到本基金 的投资管 理 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受到损 失。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 于各个国家/ 地区适用不 同法律法规 ,可能导致本基 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 地区受到 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 常执行 ,从 而使得基金 资产面临 损失的可 能性。 4.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 可能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 利影 响。 流 动性 风险又 分为 个股 波动或 资金 调拨不 畅引 起的 日常 流动 性风险 和突 发性 事件引 起 的巨额赎回 流动性风 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 风险 交易技术风 险是指境 外投资管 理活动要 求 管理人 运用 交易系统跨 市场、 跨时 区下单, 也 可能会依照 国际惯例 委托境外 托管行购 买基金等。 在 各种交易运 作中, 可能 因为管理 人的技 术系统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 进行,从 而导 致 投资人 的 利益受到 影响。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 指境外投 资管理活 动对远距 离、 跨时区 的 通讯系统要 求较高, 技 术失误或 自 然灾害等因 素造成的 通讯故障 可能会影 响到本基 金投 资管理活动 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 从 而导 致基金资产 受到损失 。 3.研究模型 风险 研究模型风 险是指本 基金会建 立量化模 型进行投 资研 究, 或者运用诸 如 BARRA 等第三方 模型/软件进 行投资研 究和风险 控 制, 这 些研究模 型/ 软件可能出 现理论或 技术错误, 在实践 中错误地指 导境外投 资运作,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受到 损失。 4.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是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会计 管理上违 规操 作或工作疏 忽形成的 风险。 上述违 规操作或工 作疏忽包 括经常性 的串户, 透支、 过失 付 款, 资金汇划 系统款项 错划, 日 终轧帐 假平,会计 备份数据 丢失,利 息计算错 误等技术 性错 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 风险 自然灾害风 险是指全 球各地可 能发生的 自然灾害 会直 接影响到当 地的经济 运行状况, 进 而影响到本 基金所持 有的当地 证券的价 格,从而 影响 到本基金的 收益。 2.政治动荡 风险 政治动荡风 险是指本 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 或地区出 现政 变或暴乱等 政治事件, 影 响到该国 家或地区的 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 到本基金 所持有的 证 券价格, 给本 基金的收 益带来负 面影响。 3.恐怖事件 风险 恐怖事件风 险是指本 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 或地区出 现恐 怖事件, 并且该 恐怖事件 在证券市 场上造成极 度恐慌情 绪, 致使证 券价格剧 烈变动, 给 本基金的投 资管理带 来收益或 运作上的 风险。 4.第三方风 险 第三方风险 是指本基 金运作的 当事人, 如: 管理人 、 投资顾问、 托 管行和券 商等, 在 合 作中自身没 有过错, 但 是当事人 委托的或 无任何关 系 的第三方的 作为 可能 影响到当 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 响到基金 的收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 制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通过在全球范 围内精选抗通胀 主题的基金 ,为投资者 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投资理念 基于国际大 宗商品与 全球宏观 经济及通 货膨胀的 紧密 联系, 通过对全 球宏观经 济和主要 经济体经济 周期的深 入研究分 析, 有效配置 资产, 并 通过精选抗 通胀主题 的基金, 抵御 通胀 风险,提高 投资组合 的风险调 整收益, 实现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定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法律法 规允许的、 在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 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 的公募基 金 ( 包括 ETF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它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投资于基 金的资产 合计不 低于本基金 基金资产 的 60% , 其中 不低于 80%投 资于抗 通胀主题 的基金,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抗通胀主题 的基金指 跟踪综合 商品指数 的 ETF , 跟踪 单个或大类 商品价格 的 ETF , 业绩比 较 基准 90%以上 是商品 指数的共 同基金, 以及 主要投资 于 通货膨胀挂 钩债券的 ETF 或债 券型基 金。 本基金所 投资的商 品类基金 以跟踪商 品指数或 商 品价格为投 资目标, 通 常情况下 不采用 卖空策略, 也不使用 资金杠杆 。 为了便于本 基金所投 资相关基 金的清算 和托管业 务,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中所 涉及的非 场内 交易的基金 仅通过美 国存托与 清算公司 (DTCC)的 Fund/SERV 系统 或者比利 时欧洲清 算银行 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 Fundsettle 系 统购 买。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为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精 选 跟 踪 综 合 商 品 指 数 的 ETF , 跟 踪 单 个 或 大 类 商 品 价 格 的 ETF ,业绩比较基 准 90% 以 上是商品指 数的共同基金 ,以及主要投资 于通货膨胀 挂钩债券 的 ETF 或债券型 基金的 主题投资 基金, 主 要采用 “自上 而下” 的多 因素分析 决策系 统, 综合 定 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进 行大类资 产配置, 同时 结合 “自 下而上” 的精选 抗通胀主 题的基金 的投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3 资策略优化 组合收益 ,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 增值 。 本 基金 还将通 过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有 效管 理资金 头寸, 并 适时地 利 用金融衍生 品进行套 期保值和 汇率避险 。 1. “自上而 下”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自上 而下”的 资产配置 分为两个 层次 。 第一层次是 战略性的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 金管理人 将 应用经济周 期理论, 在 全球经济 发 展的框架下, 深入研究 未来全球 宏观经济 走势和各 国 经济政策, 研 判全球宏 观经济所 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 分 析当前所 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对大宗商 品投资收益 和风险的 影响因素 和变动情 况, 既而对大 宗商品的 预期收益 和潜在风 险进行前 瞻 性预测, 最终 确定在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 各类资产的 战略性配 置比例。


第 二层次是 战术性的 资产配置 策略。 历史经 验表明, 在大宗商品 景气周期 中, 各类大宗 商品的潜在 超额收益 会在时间 顺序和收 益幅度呈 现出 一定的差异 性。 本基金管 理人将深 刻把 握该特性, 通 过研究全 球各类大 宗商品的 产能利用 率 和需求供给 情况、 特别 是当前新 兴发展 国家的新增 需求, 前瞻 性地预测 大宗商品 在短期内 由 于供需变动 而导致的 价格波动。 除商品 供给需求因 素之外, 本基 金管理人 还将考虑 地缘政治 和投机等因 素。 另外, 本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挖掘在 全球经济 发展中特 定时期的 具有热点 主题 性质的抗通 胀主题的 基金, 特别是 其中 的商品类基 金, 最终确 定本基金 资产在抗 通 胀主题 的 基金的战术 配置比例, 并根据上 述条件 的变化定期 动态调整 ,以构建 具备中长 期投资价 值的 资产组合。 (1) 根据全 球宏观经 济基本面 确定本基 金战略性 资产 配置比例 从长期来看, 主 导大宗商 品价格走 势的主要 有供需影 响下的 “商品属 性” 和货币因 素影 响下的 “金融属 性” 两种, 并且国 际大宗商 品价格走 势最终主要 受到全球 宏观经济 走势的基 本面因素的 影响。 大宗商品价 格走势的 根本决定 因素在于 全球实体 经济 发展、 全球流 动性和通 胀情况、 全 球经济政策 以及美元 价格的走 势等全球 宏观经济 的基 本面因素。 本基 金管理人 将主要结 合以 下因素对全 球宏观经 济走 势进 行研究, 从而前瞻 性地 研判未来大 宗商品价 格走势。 - 全球经济增 长水平; - 全球主要国 家和地区 的宏观经 济情况 , 深入研 究其经 济增长率 、 就业状 况 (失 业率) 、 通胀膨胀率 和国际收 支平衡状 况,以及 对于大宗 商品 需求的现状 和变化趋 势; - 各国货币、 财政、利 率和汇率 政策的变 化以及主 要国 家的重大经 济政策调 整; - 全球流动性 状态、预 期通货膨 胀和非预 期通货膨 胀走 势等因素;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4 - 全球主要国 家货币, 特 别是美元 未来价格 走势, 以及 对未来美元 走势产生 影响的各 种因素; (2) 根据特定商品 供求情况、 地缘政治和 投机和热点 主题景气轮换等 因素确定本 基金的 战术性 资产 配置比例 ① 特定商品 供求状况 分析 对于特定商 品供求状 况的研究 ,将主要 集中在对 以下 因素的分析 预测: - 全球经济发 展,特别 是目前新 兴发展国 家对于大 宗商 品的需求情 况; - 除全球实体 经济发展 之外, 影响 全球商品 需求各种 因 素的变化和 走势, 如市 场流动 性因素、市 场信心等 ; - 大宗商品的 库存、供 给和产能 利用率情 况。 - 影响全球商 品产量各 种因素的 变化和走 势, 如生产成 本因素、 储量因 素、 开采技术 因素、人口 结构的变 化、气候 变化以及 自然灾害 因素 、耕地面积 变化因素 等; - 大宗商品替 代产品, 例如 替代石油 的油砂和 油胶或者 新能源的边 际开发成 本和开 采 技术、生物 燃料供给 变化等因 素; ② 地缘政治 和投机因 素 除了全球宏 观经济形 势和供求 关系, 国际 地缘政治 局 势的冲突及 不稳定、 重 要的突发 事 件、 市场的投 机资金均 将对大宗 商品价格 产生重要 影 响。 本基金管 理人将密 切跟踪和 深入研 究当前国际 经济格局 中可能对 大宗商品 价格产生 影响 的地缘政治 事件的发 展情况, 并且 前瞻 性地根据具 体事件变 化和发展 调整大宗 商品的配 置比 例, 有效地控制 并最小化 本基金投 资商 品相关资产 所面临的 地缘政治 和投机资 金频繁进 出商 品市场带来 的商品价 格下方风 险。 除上述影响 国际大宗 商品走势 的主要因 素之外, 本基 金管理人还 将综 合考 虑主要的 大宗 商品之间的 价格相关 性以及变 化情况, 以 及对某一 类 特殊商品价 格有重要 影响的因 素。 从而 通过对影响 上述大宗 商品价格 的因素进 行全面综 合分 析, 确定基金资 产在抗通 胀主题的 基金 之间的资产 配置比例 ,并根据 上述重要 因素的变 化, 进行适时地 动态调整 。 ③ 积极主 动地选择 特定时期 内的主题 类或轮动 热点 的商品类基 金 本基金将积 极挖掘全 球经济发 展中特定 时期的热 点主 题商品类基 金, 并捕捉热 点主题和 景气循环出 现时给上 述基金带 来的投资 机会, 以获 得 超额收益。 并 随着不同 时期下全 球热点 主题的轮动 和商品分 类资产的 景气循环 ,予以及 时调 整。 2.“自下而 上”精选 抗通胀主 题基金策 略 本基金将在 全球范围 内自下而 上遴选符 合各种定 量和 定性指标的 抗通胀主 题的基金, 构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5 建投资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1)基金选 择指标: 我公司对于 抗通胀主 题基金的 筛选指标 主要分为 以下 三类: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和做 市商评价 指标 - 对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评 价指标 主要 有: 公司 管理 该类基金 的经 验和 管理 历史 以及 规 模; - 对交易所交 易的抗通 胀主题基 金做市商 的评价标 准主 要有做市商 的基本情 况、 报价 连续性和买 卖价差, 历史成交 量等。 ② 基金经理 评价指标 对基金经理 的评价指 标主要有 :投资理 念、投资 风格 和历史 业绩 ; ③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 指标 对 抗通 胀主题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评价 指标主 要有 波动 性和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以及 收益归 因 分析等;对于跟 踪综合商品 指数的 ETF, 还将重点考 察该基金指数代 表性、历史 业绩跟踪误 差、年内日 均成交量 和相关流 动性状况 。 (2)基金筛 选流程: ① 初步筛选 - 品质审核 - 专有数据库 分析 ② 通过定量 和定性分 析形成备 选基金池 a. 定量指标 ,主要针 对基金投 资组合 - 基金历史跟 踪误差及 变动; - 基金流动性 和成交量 ; - 基金历史业 绩及业绩 归因分析 ;


- 商品类基金的商品 期货合约投 资所涉及的 现货价格 收 益率(Spot Rate )、滚动 收 益率(Rolling Yield ,指 当前投资的 期货合约临 近 到期时,通过头 寸展期而转入 下一月份 合约所产生 的损失或 者收益 ) 和现金 收益率 (Cash Yield ) 情况 , 以及 期货合约 展期的具 体 策略。 b. 定性分析 ,主要针 对基金经 理、基金 管理人和 做市 商 - 投资组合特 点和风格 - 投资决策的 质量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6 - 风险管理评 估 - 基金经理情 况评价 - 基金管理人 和做市商 能力评估 ③ 基金优选 本 基金 分析研 究人 员将 结合备 选基 金池中 对于 每只 抗通 胀主 题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的 指标进行分 析判断, 并 根据当前 实 际情况 进行微调, 最后根据计 算结果对 备选抗通 胀主题基 金进行打分 评估。 ④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 分和优选 结果确定 本基金投 资的核心 基金 池。 ⑤ 构建投资 组合 本 基金 将在核 心基 金池 基础上 构建 组合, 主要 根据 基金 资产 整体在 大宗 商品 投资的 头 寸、单个基 金历史业 绩表现和 投资价值 等因素综 合计 算得出单个 基金的权 重。 另外, 本基金 还可以根 据组合的 风险特征 分析, 对单 个基金或者 大类商品 投资比例 进行 一定调整, 以达到风 险和收益 的最优平 衡。 ⑥ 组合调整 由于短期内 市场通常 会受到一 些非理性 或者非基 本面 因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 本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对引起市 场波动的 长期和短 期的各种 不同 因素的研究 与判断, 对投 资组合进 行动 态调整,以 降低投资 组合的投 资风险。 3. 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运 作投资的 具体情况, 适度进行 债 券投资。 本基 金将主要 投资于信 用 等级为投资 级以上的 债券,债 券投资的 主要目标 是优 化流动性管 理和分散 投资风险 。 4. 货币市场 工具投资 考虑到全球 经济周期 切换和景 气循环等 因素所引 起的 商品供给或 需求因素 的变化, 可能 导致商品价 格出现较 大幅度的 震荡, 或者某 些特殊情 况 (如基金遭遇 巨额赎回、 基 金主要投 资市场临时 发生重大 变故、 不可 抗力等) 可能会引 起 基金资产 价 值造成波 动, 因此, 本基金 将会通过投 资货币市 场工具等 低风险资 产 (如货币市 场基金、 银行存 款等) 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 此外,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本基 金还 可进行证券 借贷交易、 回 购交易等 投资, 以提高 基金资产 收益。 另 外, 随着 全球证券 市 场投资工具 的发展和 丰富,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和更新 相 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中进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7 行相关公告 。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2)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区 域经济发展 情况、各国 微观经 济运行环 境及其货币 市场和 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 地缘政治 和投机因 素; (3)全球大 宗商品产 量、库存 、产能利 用率和 需求 ,特别是新 兴市场的 需求情况 ; (4)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 师、基金分 析师和数量 分析师各自独立 完成相应的 研究报 告,为投资 策略提供 依据。 (5)团队投资方 式。本基金 在境外投资 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由基金 管理人具体 执行投 资计划,争 取良好投 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 的投资决 定包含全 球资产配 置和全球 抗通 胀主题基金 的精选。 所有 主要决策 都必须要: (1)根据广 泛的研究 来制定。 (2)由境外 投资决策 委员会共 同批准 并 由境外 投资 部总监作最 终决定。 (3)要根据 业绩表现 和风险合 规控制的 反馈信 息来 进行定期审 核和调整 。 从公司的组 织架构来 讲,本基 金的决策 流程如下 : (1)市场分 析师及基 金分析师 提议。 (2)经公司 境外投资 研究会议 讨论。 (3)境外投 资部总监 决策。 (4)境外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 从投资决策 的内容来 讲,本基 金的决策 流程如下 : (1)采用战略资 产配置来决 定在全球各 类资产之间 的合理权重。任 何变动都会 促发上 述基金的买 卖和其各 自货币单 位之间的 兑换等交 易。 以上决策至 少每季度 评价并调 整一次。 (2)在战略资产 配置框架确 立后 ,全球 投资组合将 根据基金投资的 各个国家或 地区中 的全球抗通 胀主题基 金的成长 性、 风险调整 后收益、 历史业绩和 流动性等 进行再平 衡。 为了 达到此目的, 本基金会 重新排列 各类抗通 胀主题基 金 的备选名单 及权重, 确 定一个基 金投资 组合模型, 该将作为 基金管理 人最终决 定的参考 。以 上决策至少 每月评价 并调整一 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标 普 高 盛 商 品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S&P GSCI Commodity Total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8 Return Index ) 。 本基金选择 标普高盛 商品总指 数收益率 为业绩比 较基 准的原因如 下: 1、公允性。由于 本基金是在 全球范围内 精选抗通胀 主题基金的基金 中基金,全 球商品 类基金是本 基金投资 的抗通胀 主题基金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而标普高盛 商品总指 数收益率 包含 了 24 种商品, 该指数及 其权重与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资产配置 具有较好 的一致性 ,能够比 较公允地反 映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管理能 力; 2、权威性。 该指数由 高盛公司 创立于 1991 年 ,后于2007 年 2 月份由标准普 尔公司 收 购。 目前该指 数是国际 市场上资 金跟踪量 最大的商 品 指数, 在市场 上具有较 高的知名 度和市 场影响力; 3、 易于观察性。 由于 市场公 开披露标 普高盛商 品总指 数的相关数 据, 易于观察 和计算, 投资人 能够 以合理的 频率获取 ,从而保 证了基金 业绩 评价的透明 性。 截至2014 年11 月 28 日,该指 数目标构 成和占 比权 重如下: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能源


工业金属


农产品


WTI 原油 23.73% 铝 2.01% 小麦 3.45% 布伦特 原油 23.14% 铜 3.22% 堪萨斯小 麦 0.79% 无铅汽油 8.31% 铅 0.45% 玉米 4.90% 取暖油 6.05% 镍 0.53% 大豆 2.85% 汽油 5.94% 锌 0.53% 棉花 1.02% 天然气 2.59% 合计 6.74% 糖 1.47% 合计 69.76%


咖啡 0.58%





可可 0.23%





合计 15.29%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贵金属


畜产品


黄金 2.80% 饲牛 2.76% 白银 0.44% 活牛 0.52% 合计 3.24%


瘦肉猪 1.69%


合计 4.97% 数据 来源 :标 准普 尔公 司网 站 如果标普高盛商品总 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 被停止 编制及发布, 或由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更 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致该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 原则和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 原则,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 经基 金管理人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变 更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且 应于正式 实施变 更前 2 日 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予 以公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9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 益的基金 品种。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 ,但在基 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 不受此限 制。 (2)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 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4)基金不得购 买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 构 10%以 上具有投 票权 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 比例限制 应当合并 计算同一 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 同 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5 )本基 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 10%。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资产。 (6 )本基金投 资于基金的 资产合计不 低于本基金 基金资产的 60% ,其中不低 于 80% 投资于抗通 胀主题的 基金,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抗通胀主题 的基金指跟 踪综合商 品指数的 ETF,跟 踪单个或 大类 商品价格的 ETF ,业绩 比较基准 90% 以 上是商品指 数的共同 基金,以 及主要投 资于通货 膨胀 挂钩债券的 ETF 或债 券型基金 。 (7)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 的 20%。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集合计 划资产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0 净值的 10%, 临时借 入现金的 期限以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期限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定。 若基金超 过上述(1 )-(7) 、(9) 项投 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 超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 合投资比 例限 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本 基金投资 限制中前 述(1)至(9) 项中的任 何限制规 定被修改 或取消的,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2. 关于投资 境外基金 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 金投资比例 不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投资境 外伞形 基金的,该 伞型基金 应当视为 一只基金 。 (2)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基 金:


①其他基金 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 述两项基 金的伞型 基金子基 金。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金 融衍 生 品 应当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 易,同时应 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该 基金 、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 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


②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 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 集 合计划可 在任何时 候 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


③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集 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4. 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1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 内及时 向本基金 支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


③ 商业票据 ;


④ 政府债券 ;


⑤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 不可撤销 信用 证。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本基金 管理人将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5. 证券回购 交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 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当 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2 6. 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 回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 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 基金如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 序和进行档 案管理。 7.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基 金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除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9)直接投资 与实物商 品相关的 衍生品; (10 ) 从事 证券承销 业务。 (11)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12)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13)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6 ) 不公 平对待不 同客户或 不同投资 组合。 (17 ) 除法 律法规规 定以外, 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 客户 资料。 (18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除非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禁止 ,本基金 可以投资 境外 托管人发行 的金融产 品。 若因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本 基金投资 限制中任 何限制规定 被修改或 取消的,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 限制规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3 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若本 基金投资 超过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 业措施进行 调整以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比例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 权利 时应遵守以 下原则: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股票 的代理投 票权。 在有需 要为本基金 持有股份 的上市公 司所 提出的决议 案进行代 理投票时 ,基金管 理人将遵 循以 下原则: 1.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争取最大 利益及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利 ; 2.符合所投 单只基金 既定的投 资目的; 3.遵守所投 单只基金 投资守则 的规范。


代理投票的 处理方法 为:


1.代理投票权的 决定将由基 金管理人做 出。基金管 理人将保留代理 投票文件至 少三年 以上。


2.在履行代理投 票职责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操作需要,委托 投资顾问、 境外托 管人或其他 专业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建 议、 协助完 成 代理投票的 程序等, 基 金管理人 应对代 理机构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并承担 相应责任 。 3.代理投票前, 基金经理将 充分研究提 案的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投 资顾问、独 立第三 方研究机构 和反对者 的意见后 ,勤勉尽 职地代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行使投票 权。


4.一般情况下, 对于接纳财 政报告、派 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有 关公司日常 运作事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4 项的决议案 ,只要无 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及上 市公 司治理,基 金管理人 会选择投 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 如收购合并 ,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 ,在投票日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针 对上市公司 股东会议 案的表决 方案形成 初步意见, 并 报境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议, 最 终形成 针对上市公 司股东大 会议案的 投票意见 。


6.代理投票过程 中的境外投 资决策委员 会意见等文 档文件按照基金 管理人有关 规定予 以存档。


7.各基金管理人 和参会人员 不得擅自投 票,必须严 格按照最后审批 形成的投票 意见进 行投票。 8.基金管理人及 分析师在与 上市公司的 接触过程中 ,不得私自以公 司名义对上 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 案发表承 诺性意见 和其他误 导性言论 。


9.基金管理人、 分析师及其 他投票参与 人禁止索要 、接受上市公司 、保荐人及 其他 利 益相关人的 贿赂和其 他不正当 利益; 禁止从 事任何违 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从 业人员道 德规范的 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 按照一个 综合评分 机制来选 择证券经 纪商 并决定其分 仓比重, 既重 视证券经 纪商全球范 围内上市 公司研究 力量、单 个国家证 券市 场的特色研 究力量、 以及 IPO 的 综合 实力, 又注重 遍布全球 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 的交易平 台 的便捷性和 高效性。 证 券经纪商 的选择 和评价务求 使佣金的 支付数量 与证券经 纪商所提 供的 整体服务水 平相匹配。 基 金管理人 每半 年对证券经 纪商进行 一次综合 评定,根 据评分结 果对 证券经纪商 分仓比重 作出相应 调整。 评分范围包 括: 1. 分析水平 : 分析 报告质量 、 涵盖范 畴、 推 介成绩等














(最高5 分, 占20% ) 2. 销售服务 : 信息 提供、 公 司探访 、 会议频 率等




















(最高5 分, 占10% ) 3. 交易过 程: 交易 效率、 成交均价






































(最高5 分, 占30% ) 4. 上市配售: 信 息提供、 分 配情况






































( 最高 5 分, 占 5% ) 5. 交收配 套: 流程 顺畅、 准确程度









































(最高5 分, 占 5% ) 6. 财政实力: 财 政状况、 监 管标准






































( 最高 5 分, 占 10% ) 7. 佣金: 佣金水 平、 服务水 平和质量



































( 最高 5 分, 占 20% ) 基金管理人 按以上方 法给各证 券经纪商 打分后, 加权 加总, 按分数 从高 (最 高 5 分) 到 低排列,取 前 5 名证 券经纪商 分配交易 量,分高 者多 得。 基金管理人 不采用软 佣金政策 ,以避免 与基金持 有人 在证券经纪 商处的潜 在利益冲 突。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5 基金管理人 员工也从 证券经纪 商挑选到 交易执行 等各 个环节避免 可能产生 的潜在利 益冲突 。 如有潜在利 益冲突, 相 关员工应 立即向主 管及监察 稽 核部门汇报, 并依照基 金管理人 的处理 意见执行相 关任务。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前提下, 本 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法 规 和监管 部门的 有 关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四)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 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58,645,836.72 90.43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 备付 金 6,102,467.94 9.41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6 合计 8 其他资产 104,870.75 0.16 9 合计 64,853,175.41 100.00


2. 报告 期末在各个国 家(地区) 证券市场的 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 布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及存 托凭证。


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存 托凭证。


4.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及存 托凭证。 5. 报告 期末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金融 衍生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金融衍生 品。


9.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POWERSHARES DB OIL FUND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 res Capi tal Mgmt LLC 7,882,187.36 12.32 2 POWERSHARES DB COMMODITY IND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 res Capi tal Mgmt 7,788,011.11 12.17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7 LLC 3 SPDR GOLD TRUST 商品型 开放式 State St reet Ban k and Tr ust Comp any 6,981,287.33 10.91 4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商品型 开放式 United S tates Co mmodity Funds 6,609,425.29 10.33 5 FGS-BACKWARDATED BASKET E-ROLL COMMODITITES TRUST 商品型 开放式 Fund log ic Globa l Soluti ons Ltd 6,589,698.49 10.30 6 GSSI-GSQ MOD BB TR PORT-C 商品型 开放式 FundRock Managem ent Co S A 5,821,021.75 9.10 7 ISHARES A50 CHINA TR 股票型 开放式 Black Ro ck Asset Managem ent Nort h Asi 4,801,866.03 7.50 8 FSP DJUBS DIVERSIFIED BACKWARDATED FUND 商品型 开放式 FundLogi c SAS/Fr ance 4,607,085.55 7.20 9 CSOP WTI OIL AN ROLL DEC ETF 商品型 开放式 CSOP Ass et Manag ement Li mited 4,406,786.08 6.89 10 POWERSHARES DB AGRICULTURE F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 PowerSha res Capi tal Mgmt LLC 1,663,479.99 2.60 注: 本基金所 投资的上 述基金以 及上述基 金的基金 管 理人均不是、 亦不得被 视为本基 金的发 起人、分销 商或发行 者。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8 10.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不 存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0.2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 有股票, 因此本基金 不存在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 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7.44 5 应收申购款 104,783.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870.75


10.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0.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 尾差。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9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12 月 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60% 0.20% 3.30% 0.71% -2.70% -0.51% 2011 年 -14.91% 0.74% -1.18% 1.48% -13.73% -0.74% 2012 年 -1.05% 0.61% 0.08% 1.11% -1.13% -0.50% 2013 年 -7.56% 0.51% -1.22% 0.76% -6.34% -0.25% 2014 年 -25.03% 0.49% -33.06% 0.93% 8.03% -0.44% 2015 年 -26.41% 0.81% -32.86% 1.59% 6.45% -0.78% 2016 年 10.42% 0.65% 11.37% 1.53% -0.95% -0.88% 2017 年 -1.05% 0.49% 5.77% 0.91% -6.82% -0.4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5.93% 0.63% 10.36% 0.94% -4.43% -0.31%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4.60% 0.66% 1.34% 1.01% 3.26% -0.3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0 年 12 月 6 日) 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47.70% 0.63% -40.25% 1.20% -7.45% -0.57%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0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1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城C2 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证监基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 全国性资 产管理公 司。 公司 注 册资本为 2.222 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 权结构为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比 例 44.10%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 比例 26.10%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8.90% )、山 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比例 0.90% )、 杭州银华 聚义投资 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杭州 银华致信投 资合伙企 业 (有限合 伙) (出资比 例 3.20% ) 及杭州银华 汇玥投资 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 (出 资比例 3.22% ) 。 公司的主 要业务是 基 金募集、 基金销售 、 资 产管理及 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 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9 日起变 更为“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 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 “战略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 提名委员会” 、 “ 审计委员 会” 四个专 业委员会, 有针 对性地研 究公司在 经营管理 和基金运 作中的相关 情况, 制定相 应的政策, 并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 职能,切 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公 司董事、 高级管 理人 员的行为进 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 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 投资管理 三部 、 量化投 资部 、 境外投 资部 、 养老金投资 部、FOF 投资管 理部 、 研究 部、 市场营销 部、 机构业 务部、 养 老金业务 部、 交易 管理部、 风险 管理部、 产 品开发部 、 运 作保障部 、 信息技 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 战略发展 部 、 投资银 行部、 监察稽核 部、 人 力资源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1 部、公司办 公室、行 政财务部 、深圳管 理部、内 部审 计部等 25 个职 能部门, 并设有北 京分 公司、 青岛分公 司和上海 分公司。 此外, 公 司设立投 资决策委员 会作为公 司投资业 务的最高 决策机构, 同 时下设 “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 策、 固定 收 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 外投资 决策、 养 老金投资决 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 资决策” 五 个专门委 员 会。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 定公司 投资业务理 念、投资 政策及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管理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 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 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 部经理, 中 国蓝星化 学工业总 公司处长 , 蓝 星清洗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 副总裁, 中国银河 证券副总 裁 , 西南证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先 后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 员、 中国证 监会上市 公 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 会委员、 中 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 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现任公 司董事长, 兼 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 委员会执 行主任、 中 国证券业 协 会绿色证券 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中 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 会副理事 长、 中证机 构 间报价系统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 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 财政 部资产评 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 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 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第一 创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 总 裁、 党委书 记,第一 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第一创 业证券承 销保荐有 限 责任公司董 事,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 记、 董事、 总裁。 现 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第一创业 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深 圳第一创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工 程师 。 曾任一汽集 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 会副主任、 吉 林省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 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 员会主任 、吉林省 政府秘书 长。现任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 委书记。 吴坚先 生:董事,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 监管办公室 副处长, 重 庆证监局 上市处处 长, 重庆渝 富 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 限公司党 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 东源产业 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重庆 上市 公司董事长 协会秘书 长, 西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安诚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重庆 直升机产 业 投资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华融渝 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西南药 业股份有 限 公司独立董 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2 董事, 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 现 任西 南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 总裁 、 党委 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 让中心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 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重庆仲 裁委仲裁 员,重庆 市证 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 从业 20 年。他 参与创始 的南方基 金和目前 领导的银 华基金是中 国优秀的 基金管理 公司。曾 就读于北京 大学哲学 系、 中央党 校研究 生部、 中国 社 会科学院研 究生部、 长 江商学 院 EMBA。 先后就职于 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 投 资公司、 南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部; 参与 筹建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并历任南 方基金研 究开发部、 市场 拓展部总 监。 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 银华财 富资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此外, 兼任中 国基金业协 会理事 、 香山论 坛发起理 事、 秘 书长、 《 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年 鉴》 副 主编、 北京 大学校友会 理事、 北京大 学企业家 俱乐部理 事、 北京 大学哲学系 系友会秘 书长、 北京大 学金 融校友联合 会副会长 。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 学博士,教授,博士生 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副院长, 欧洲所副 所长, 拉 美所所长 和美国所 所 长。 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 , 中国 社科院世界 社保研究 中 心主任, 研究生 院教授、 博 士 生导师, 政府 特殊津贴 享受者, 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部咨询 专家委员 会委员, 保监 会重大决 策咨询委员 会委员, 在北 京大学、 中国 人民大学、 国家行政 学院、武 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 学担 任客座教授 。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 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 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国务 院 “政府特 殊津贴” 获得者, 全 国先进 会计 (教育) 工 作者,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非执业 会员。现 任中国会 计学会理 事,中国 会计 学会对外学 术交流专 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 会教育分 会前任会 长, 中国管 理现代化 研 究会常务理 事, 中国优 选法统筹 与经 济 数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 邢冬梅女士 : 独立董 事, 法 律硕士 , 律师 。 曾任职 于 司法部中国 法律事务 中心( 后更 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 所),并历任 北京市共和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 负责人, 同时兼任 北京朝阳 区律 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 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 务会计咨询 公司, 并历任 安达信华 强会计师 事务所副 总经理、 合伙人, 普 华永道会 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 北京 主管合伙 人, 摩根士丹 利中国区 副主 席; 还曾担任中 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 委员 会委员、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审 核委员 会委 员、第 29 届奥 运会北京 奥组委财 务顾 问。现任普 华永道高 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 会第 五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3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 席,法学 硕士、清 华五道口 金融 EMBA。曾任 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法律支持 部经理, 第一创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首席 律师、法律 合规部总 经理、合 规总监、 副总裁,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 总裁、 合 规总监。 现任第 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总 裁,第一 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 公司 执行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 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 证券营业 部咨询部 分析 师、 高级客户 经理 、 总经理助理 、 业务总 监,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此外, 还 曾先后担 任重庆市国 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 员会统计 评价处(企业 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 业管理三 处副处长 、 企业管理二处 处长、 企业管 理三处处 长, 并曾兼任 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 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 外 部董事。 现任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运 营管理部总 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 荷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业部副总 经理, 湘财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稽核 经理, 交银 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 营部总经 理,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 有 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 总监。 现任 公司机 构业务部总 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 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 管、主任、 经理助理 、副经理 、经理。 现任公司 行政 财务部总监 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 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 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 行量化分析 部副总裁 及巴克莱 亚太有限 公司副董 事等 职, 曾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 选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抗 通胀主题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和公司总 经理助理 职务。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 公司量化投 资总监、 量化 投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资 部总监、 银 华国际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 理, 并同时兼 任银华深 证 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 中证 800 等权重指 数增强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 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 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1 年 起任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 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 士、 英国剑桥 大学哲学 硕士、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 生 院经济学博 士 (金融学 专业) 学 位。 曾 先后担任福 建日报社 要闻采访 部记者, 中 国银监会 政 策法规部创 新处主任 科 员, 中国 银监会 创新监管部 综合处副 处长, 中国 银监会创 新监管部 产 品创新处处 长, 中国银 监会湖北 银监局 副局长。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 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 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4 会。 现任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督察长 , 兼任 银 华财富资本 管理 ( 北京 ) 有限公 司董事、 银华国际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马君女士, 硕 士学位。2008 年9 月至2009 年 3 月 任职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助理金 融 工程师。2009 年 3 月加 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担任研究 员及基金 经理助理 职务。自 2012 年 9 月4 日 起担 任银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5 年7 月16 日兼 任银华消 费主题 分级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兼任银华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8 月13 日至2016 年8 月5 日兼 任银华中 证一带一 路 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1 月 14 日 起兼任本 基金的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起兼任 银华智能 汽车量 化优选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11 月 9 日 起兼任银 华食品饮 料量化 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医疗 健康量化 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12 月15 日起兼任 银华稳健 增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2018 年5 月11 日 起兼任银 华中小市 值量化优 选 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李宜璇女士, 博士学位 。 曾就职 于华龙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 12 月加入 银华基金 , 历任量化投 资部量化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现 任量 化投资部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担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8 年3 月 7 日起 兼任银华文 体娱乐量 化优选股 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新 能源新 材料量化 优选股票 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信息 科技量 化优选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全 球核心优 选证券投资 基金及银 华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周毅先生, 管理本基 金时间为2010 年 12 月 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7 日。 王海先生, 管理本基 金时间为201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0 月29 日。 陈悦先生, 管理本基 金时间为2013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24 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 :王立新 委员:周毅 、王华、 姜永康、 倪明、董 岚枫、肖 侃宁 、李 晓星 王立新先生 :详见主 要人员情 况。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 人员情况 。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 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5 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筹 ) ,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 基 金经理部 工 作, 曾任银华保 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中小 盘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富 裕主题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 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逆向投资 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 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优质增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现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理 一部总监 、 投资经 理及 A 股基金投资 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 于 中国平安保 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 司,历任研 究员、组 合经理等 职。2005 年 9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曾任 养老金管 理部投资经 理职务。 曾担 任银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 永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 转债指数 增 强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 永泰积极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现 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固 定收益基金 投资总监 及投资管 理三部总 监、 投资经理 以及银华财 富资本管 理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 用分析师、 债 券基金助 理、 行业 研究员、 股票基金 助 理等职, 并曾 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职务。2011 年 4 月加 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投资管 理一部副 总监兼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 内需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基 金经理。现任 银华核心 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 策略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战 略新兴灵 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明择多 策 略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 估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银华稳 利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 士学位; 曾任 五矿工程 技术有 限责任 公司高级业 务员。2010 年 10 月加 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部 助理研究 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 总监。 现 任研究 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 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 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 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天同 180 指数基金、 天 同保 本基金及万 家货币基 金基金经 理, 太平 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中心任 投资经理 管理 企业年金, 在长 江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 司历任投资 管理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投资 总监 、 公 司总经理助 理 (分 管投资和 研究工作 ) 。 2016 年 8 月 加入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现 任总 经理助理。 李晓星先生, 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职于 ABB (中 国) 有限 公司, 历 任运营发展 部运营顾 问、集团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等职 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6 限公司, 历任 行业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理 职务, 现 任 投资管理一 部基金经 理。 现任银 华中小 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明择 多策略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优 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心诚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心 怡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 新兴灵活 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及银 华稳利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 报、半年 报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 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15、 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 项; 15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7 他相关资料;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0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1 、基金管 理 人对其 委托投资 顾问、第 三方机构 相关 事项的法律 后果承担 责任; 2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上述 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防 止以下禁 止性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 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8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运作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购买不动 产; 5、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6、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 商品; 8、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9、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10 、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 、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6 、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39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 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经营 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察 长与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威性 。 (3 ) 相互 制约原则 。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牵 制, 并 通过切实 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4 ) 有效性 原则。 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制 工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工 作流程 的 控制,进而 实现对各 项经营风 险的控制 。 (5 )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 投资管理、 基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系统 等相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幕信息 的 人员, 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处罚 措施。 (6 ) 适时 性原则 。 公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 具有前瞻性 , 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 和 国家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 完善。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 的公 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 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 员会, 负责针 对公司在 经营管理 和基金运 作中的风险 进行研究 并制定相 应的控制 制度。 在特殊 情况下, 风险控制 委员会可 依据其职 权 , 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 , 对公司 业务进 行一定的干 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 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 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 展战略, 设 立了境外 投 资决策委员 会, 就境外 基金投资 等发表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0 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 监督指导公司的监察与 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 及合理性 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 重大风险 事件 时向公司董 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 报告。 (2 )风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 部因素, 评 估这些因 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 目 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 可能性, 并 将评估 报告报公司 董事会及 高层管理 人员。 (3 )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作、 市场等业 务 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 立的报告 系统。各 业务部门 之间 相互核对、 相互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 合理、职责明确,形成 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 有相 应的书面管 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 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 册, 同时, 规定完备 的 处理手续, 保 存完整的 业务记 录, 制定 严格的检查 、复核标 准。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 通过建立有 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 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的 人员进行处 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 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 门的监察 稽核部, 其 中 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 理性、 完 备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 进意见, 促进 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 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 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性, 定期出具 监 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 察长、 董 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1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2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试行办法》、 《通知》、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6月28 日证监许 可[2010]873 号文核准 募集。 本 基 金募 集期 募集 及利 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690,933,251.87 份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2,925 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 金 (FOF )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的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3 八、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 或 连续20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 出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定, 申 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基 金上市后,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 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登 记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 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 年12 月20 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基 金上 市后,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 跨系 统 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 份额转至 场内后, 方可上市交 易。 3、上市交易 的规则 (1)本基金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 一交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 (2)本基金 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 制,涨跌 幅比例 为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本基金 买入申报 数量为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本基金 申报价格 最小变动 单位为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则及规定 。 4、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5、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 情 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 时揭示基金 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可 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不再具备 本章第( 一)款规 定的上市 条件;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5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 暂停基金 上市的决 定之 日起2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发 布基金暂 停上市 公告 。 当暂停上市 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提出恢 复上市申 请, 经深圳 证 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并 在指定媒 体发 布基金恢复 上市公告 。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 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发 布基 金终止上市 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且此项修 改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在 本基 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的新功 能,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 功能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开 放式基 金, 投资人 可 以通过上 市交易、 场外申 购赎回、 场内 申购 赎回三种方 式,实现 基金份额 的日常交 易。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网点及 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申 赎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 本基金 场内、 场 外代销机 构 名单参见本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相关服 务机构” 部 分相关内 容及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网上 等 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共同交易 日, 但 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市场因节 假日而 休 市的日期 除外 。 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市场休市 指以下两 个市场中 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的 市场为节 假日时: 美国纽约 证券交易 所和 香港联合交 易所。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 外。 场内业务 办理时间 为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日交 易时间, 场外业务 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 机构 的规定为准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证 券市场环 境、 基金投资组 合构成情 况等变化, 在 符合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调整本 基金境外 投资的主 要 市场, 并在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进行公 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7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 年1月19 日起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 售机构约 定, 在开放 日的其他 时间 或非开 放日 受理 或者拒绝 投资人的 申购、 赎回申请, 届 时以基金 管理人或 者销售机 构的 公告为准。 如果 本基金接 受 投资人 在非 开放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 赎回以 份额申请 ; 场内 申购赎回 申报单位以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规定为准 ; 3.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场外销售 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场外认购、 申购确认 的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赎 回; 亦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该场外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时, 认 购、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 额先赎 回, 认购、 申 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 率; 场内赎 回采用 固定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在 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投资人办 理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基金账 户, 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 应使用深 圳证券账 户; 6. 投资人办 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 时, 需遵 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 规定执行 ; 7. 本基金申 购、 赎 回的 币种为人 民币,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并可对业 绩基准、 信息 披露等相关 约定进行 相应调整 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按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8 申请场外申 购赎回的 投资人必 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 程序, 申请场内 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 需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 购赎回相 关业务规 则, 均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放时间结 束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并 在 T+2 日 内对该申 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3 日 (包括该日) 后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 的成交确 认情况, 否则, 如因 申请未得 到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结 算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 的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担。 基 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 申请一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登 记结算机 构或基金 管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十 个工作日 内通过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及其 相关 基金销售机 构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银行 账户,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除外。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基金 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4.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结算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 和赎回申请,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登记 结算机构 在T +2日为投资 人 办理登 记结算手 续, 投资人 自T +3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 机构在T +2日为投资人 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 算 手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 述登记结算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有 关规定予 以公 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49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办 理份额申 购时,每 笔申购金 额不得低 于10 元,追加申 购每笔不 得低于10 元 人民币。 各基金 代理销售 机构 (包括具 有基金代 销资 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 所认可的会 员单位) 对 场内或场 外申购的 最低金额 有 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 该代理销 售机构 办理上述业 务时,需 同时遵循 代理销售 机构的相 关业 务规定。 直销中心对 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 的, 以其业务规 定为准。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 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场外赎 回时, 每笔 赎回申请 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 理场内赎 回时, 每笔 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 额 为10 份基金 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是 整数份额, 且单笔赎 回最多不 超过99,999 ,999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 份的 ,余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 同赎回。 3. 投资人将 场外申购 的基金份 额当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的 相关公告。 5.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进 行限制。 6.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依 据法律法 规 合理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 调整须按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申购费 用=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 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 , 不足1份额 对应 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 投 资人 资金 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 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当日 基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0 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 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 例一:投资 人通过场 内申购基 金份额的 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本基 金,其对应 的场内申购费率 为1.6%,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6,000/ (1 +1.6% )=5,905.51 元 申购费用=6,000 -5,905.51 =94.49元 申购份额=5,905.51/1.060 =5,571 份( 保留至 整数 位) 即: 投资人投资6,000 元从 场内申 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 元, 则 其可得到5,571 份基金 份额。 例二:投资 人通过场 外申购基 金份额的 计算 某投资人投 资6,000 元 通过场外 申购本基 金, 其对应 的场外申购 费率为1. 6% , 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 (1 +1.6% )=5,905.51 元 申购费用=6,000 -5,905.51 =94.49元 申购份额=5,905.51/1.060 =5,571.24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6,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1.060元, 则 其可得 到5,571.24 份基金份 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赎 回时, 赎回金 额均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 金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例三:投资 人通过场 内赎回金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 深交所场 内赎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时间为3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从 深交所场 内持有本 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 额30 天后赎 回,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 为为11,422.60元。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 例四:投资 人通过场 外赎回金 额的计算 某 投资 人赎 回 本 基金10,000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一 年三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3%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34.44 =11,445.56 元 即: 某 投资人 持有1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 额 一年 三 个月 后 赎回, 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 额净值是1.14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11,445.56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日的基金申购、 赎回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T+1日 计算,并在T+2 日 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 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的 申购费率 相同, 最高为1.6%, 且 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表所 示: 场外、场内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6% 5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自2013年1 月25日起, 本基金在 直销业务 中对于 养老 金客户的前 端收费模 式实施特 定申 购费率,具 体如下表 所示: 特定场外申 购 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8% 5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 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持续 持有期 不小于7天的场内 赎回费率为 固定 赎回费 率0.5%。本 基金的场外赎回 费率不高于1.5% ,随基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 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表 所示 :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 <7 天 1.5% 7 天≤Y<1 年 0.5% 1 年≤Y<2 年 0.3%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Y <7 天 1.5% Y ≥7 天 0.5% 注:1 年指365 天,2年指730 天 。 本基金在直 销业务中 对于养老 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 回费 率。 对养老金客 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 率而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归入基 金财产。 具体如下 表所 示: 特定场外赎 回 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 <7 天 1.5% 7 天≤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7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份额 时收取。 本基 金的赎回费 在 投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 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结算 等各 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或计算方 式。 费率或计 算方式如 发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 整实施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6. 对特定交 易方式 ( 如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 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相 关程序之 后, 采用低于柜 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 并另行公告 。 7.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经相 关销售机构 同意,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 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 费率、赎回 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 在 不提高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 , 依法收取 短期赎 回费。基金 管理人将 于实施时 ,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9. 本基金申 购、 赎回的 币种为人 民币,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并提前公 告。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 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持有 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 内申购或 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 2.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申请赎 回,但不 可卖出。 3.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既可上 市交 易,也可直 接申请赎 回。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或 者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2. 本基金投 资所处的 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 场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能影 响本基金 投资或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4. 本基金的 资产规模 达到监管 机构核定 的本基金 境外 证券投资额 度。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情 形时 。 6.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时。 7. 因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内某 个或某些 证 券进行权益 分派等原 因, 使基金 管 理人认为短 期内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8.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9. 基金投资 所处的主 要市场休 市时或本 基金的资 产组 合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 10.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 11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5 、10项外 暂停申购 情形时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申 购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 项。 2. 本基金投 资所处的 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 场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能影 响本基金 投资或 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3. 本基 金投 资占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10% 以上的 市场或 者外 汇市 场正常 或非 正常 停市 时。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5.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6.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 继 续接受赎 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在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 的赎 回申请 中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部 分 (不含 20% )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提出 的赎回 申请 中未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 分 (含 20% )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取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的 方式, 与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 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 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5)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 务的场内 处理,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办理。 基 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 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月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五)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 通存通兑 的 , 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3)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 单位 (席位)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2. 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十六)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结 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登 记结算 机构受理上 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 过户, 其他 销售机构 不 得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 符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的规定 办理,并 按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 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收益一 并冻结。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 则 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 款金额, 但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 ( 十九)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 法规有明 确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还 可办理除上 述业务以 外的其他 特殊 交易业务。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9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若本基 金日后聘 请境外投 资 顾问, 则境外 投资顾问 费由管理 费 支付,不另 行收取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托管人 收取的费 用;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 税务顾问费 ; 7.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所投 资基 金的销售费 用及在境 外市场开 户、 交易 、清算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8.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9. 代表基金 投票或其 他与基金 投资活动 有关的费 用; 10.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及 基金资产由 原基金托管人转 移至新基金 托管人 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 更换导致 基金资产 转移所引 起的 费用; 11.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 购 买或处置 证 券有关的任 何税收、 征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易 及其他税 收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前述 各 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 罚 金及费用 ) 以及 相关手续费 、汇款费 等; 12. 为了基金利益 ,除去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人因自 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 关的诉 讼、追索费 用 ; 13.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14 .其他依 法可以 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参 照合 理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1.8%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0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3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酌情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导致 的 基金在税收 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对 于非 代扣代 缴的 税收, 基金 管理 人 可 聘 请税 收顾 问对 相关 投资市 场的 税收 情况给 予 意见和建议。 境外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示具体 协 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 申报、 缴纳 及索取 税收返还等 相关工作 。 基金管 理人或其 聘请的税 务顾 问对最终税 务的处理 的真实准 确负责。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1 十二、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 关税收)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 在地规定 及境外托 管人的相 关要求, 基 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可 以以基金 名 义或托管人 名义开立 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 户, 保证上述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 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 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 托管人的 其他托管 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和/或境外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 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 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约 定的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 的债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和其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依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试行办法 》和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财产的 价值, 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并 为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基金、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三)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T+1 日完成T 日估值 , 估值截 止 时点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定。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增发 等方式发 行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 且未上市 的股票, 按成 本价估值; 首 次发 行且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 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 债券,参照 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 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 值;若 债券价格无 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 得,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从其经纪商 处取得, 并 及时告知 基金托 管人。 3.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3 (2)未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若衍 生品价格 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 取得, 并 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 4.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 的基金按 估值日 其所在主 要证券交 易所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2)其他 基 金按估值 日估值截 止时点所 能获取 的最 近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 (3)若基金价格 无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得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从其经 纪商处取得 ,并及 时告知基金 托管人。 6.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限、 或暂停交 易的证券 ,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如 果上述估值 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汇率 (1) 估值计 算中涉及 美元、 港 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 等五种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 的, 将依据下列 信息提供 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 为基准: 当日 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 价。主要 外汇种类 以中国人 民银行或 其授 权机构最新 公布为准 。 (2) 其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中 间货币进 行换算, 与 美 元的汇率则 以估值日 下午四点 ( 伦 敦时间)彭 博信息(Bloomberg) 数据为准 ,或双 方约 定的其他方 式。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对 于非 代扣代 缴的 税收, 基金 管理 人 可 聘 请税 收顾 问对 相关 投资市 场的 税收 情况给 予 意见和建议。 境外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示具 体 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务 的申报、 缴 纳及索 取 税收 返还等 相关工 作。 基金管 理人或 其聘 请的税 务顾 问对 最终税 务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负 责。 9.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款第 1-9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4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 1 -9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 的 价格估值 ; 10.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原因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 人(“受 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并承担相 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 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基 金投资人 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 担,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 权向责任方 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 将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 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的损失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有 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5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差 错小于基 金份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差错 责任方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 接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 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 更正调整 , 不做 追溯处理 ;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差错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计算基 金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人 民币, 小数 点 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6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按上述估 值方法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基金 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3)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 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本基金 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五)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正常或 非 正常停市停 市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无法 评估基金资 产的;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在上述第5 项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 数(为期末 余额,非 当期发生 数)。期 末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即收益 分配基准 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 人自行承 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 可将投 资 人的 现金红利 按 红利再投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 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 期 末可供分配 利润 的 25%; 4. 若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5.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 其收 益分配方 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再投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若 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现 金分红, 投资人 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收 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 定;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 即期末可 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7.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8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在 收益 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并可参考 国际 会计准则。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8. 基金管理 人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证 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 险分 析年度报告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会计政策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试行办 法》 、 《通知》等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有 关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 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可以 人民币、 美元等主 要外汇币 种计算并 披露 净值及相关 信息。 涉 及币种之 间转 换的, 应当披 露汇率数 据来源, 并保持一 致性。 如 果 出现改变, 应 当予以披 露并说明 改变的 理由。 人民币对 主要外汇 的即期 汇 率应当以 报告期末 最后一个估 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为准。 本基金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法 》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1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之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工 作日后的2 个工作 日内,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销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2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二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 方式。 6.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投资者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 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选择 、更换或 撤销 境外托管人 或境外投 资顾问;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3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对基金 投资可能 产生重大 影响的境 外投资顾 问主 要负责人员 发生变更 ; 12.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5.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6.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7.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8.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9.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20.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1. 基金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22.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3.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5.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 26.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27. 基金份额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28. 本基金接 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29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30.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4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十二)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和代 理投票政策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公 司的投资 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 交易 管理、 佣金返还 安排和代 理投票政 策、流程和 记录,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的 住所,供 投资 人查阅。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临时公告 、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 在地、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 售机构及 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 费率的 前提下,设 立新的基 金份额级 别, 增加 新的收费 方式 ; (4)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 (5)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管理人、登 记结算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 况下,接 受其它 币种 的申购、赎 回; (7)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8)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 重大变 化; (9)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10)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6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7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8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内领 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 增加6,807.99 亿元 ,增幅 3.08%。 上半年 , 本集团 盈利平稳 增长, 利润 总额较上 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 至1,814.20 亿元, 增幅5.42% ; 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 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 增幅6.08% 。





2017 年 , 本 集团先后 荣获香港 《亚洲 货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行 ”, 美 国 《环 球金 融》 “2017 最佳转 型银行 ” 、 新加 坡 《亚 洲银行家 》 “2017 年中 国最佳 数字银行 ” 、 “2017 年中国最佳 大型零售 银行奖 ”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融创新 奖” 及 中国银行 业协会 “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 机构” 等多项重 要奖项 。 本集团 在英国 《 银行家 》 “2017 全球 银行 1000 强”中列第2 位;在 美国《财 富》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行榜” 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 综合与合 规管理处、 基金 市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 、 理财 信托股权 市场处 、QFII托 管处、 养 老金托管处 、 清算 处、 核 算处、 跨境托 管运营处、 监督 稽核处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安徽 合肥 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 在上 海设有托 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 心,共有员 工315 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79 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 控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 行南通分行 、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 职, 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 资产托 管业务部 资深经理 (专业技 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 分行 国际部、 营业部 并担任副 行长,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和 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务 部资深经 理 (专业 技术一级 ) ,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 计 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战略客户部, 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 全 球托管人》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4 次获得 《 财资》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行 ” 、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登 “优秀 资产托管 机构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融》 评为中国 市场唯一 一 家 “ 最佳托 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 《亚洲银行 家》“最 佳托管系 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0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 照 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投 资 指令、 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 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 项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如 有必要将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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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2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 情况


名称:纽约 梅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 :Charles W.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 首席执行 官)

















成立时间:1784 年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 产规 模、信用等级 等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 总部设在美 国纽约 240 Greenwich Street, 是美 国历史最悠 久的商业银 行, 也是全球最 大的金融 服务公司 之一。 公司 集多元 化及其配套 业务于一 体, 服务内容 包括 资产管理、资产 服务、发行 人服务、清 算服务、资 金 服务和财富管理 。公司通过 在全球 35 个国家和地 区设立的 分支机构, 为超过 100 个金 融市 场的投资提 供证券托 管服务, 为 全球最 大的托管行, 并且是 全球最大 的资产管 理服务提 供商 之一。 公司在 存托凭 证、 公司信 托、 股 东服务、 清算 贸易、 融 资服务、 佣金管理 等业务方 面 都位居全球 前列, 并 且是 领先 的美元现 金管理、结 算服务和 全球支付 服务供应 公司。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纽 约梅隆银 行托管资 产规模 达 33.6 万亿美元 ,管理资 产规模 为 1.8 万亿 美元。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纽 约梅隆银 行股东权 益为415 亿美元, 一级 资本充足 率为13.1%。 全球员工总 人数为 52,000 。


信用等级: Aa2 评级 (穆迪) ,AA-(标 普)(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三)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梅隆银 行的托管 业务是其 主要的业 务组成部 分。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纽约梅 隆 银行托管资 产规模达 28.5 万亿 美元 。 纽约 梅隆银行 的 核心托管处 理系统称 为全球证 券处理, 简称 GSP 业 务。该项 业务于 1996 年推出 ,并由 内部 人员结合 Vista 概念 进行开发 。 随着业务和 技术的变 化, 支持系 统也将随 着时间而 变 化, 因此定期 进行重新 评估是重 要 的。 纽约梅隆 银行非常 关注业务 运营的恢 复和技术 持 续性解决方 案的实施, 并继续进 行所需 要的投资, 确 保所有关 键业务都 可以在足 以满足业 务 要求的时间 框架内得 以恢复。 纽 约梅隆 银行在全球 每一处理 中心, 已经建 立了清楚、 有 深度 的指引。 业务恢 复与危机 管理活动 被密 切监督, 并在所 有时间得 以坚持。 专家 团队被分 配到 各个小组 , 在组 织内部对 所有级别 的员 工进行定期 演习和更 新。 (四)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计算 或复核受 托资产 的资 产净值;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3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和 所适用 国家、 地区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的 资金 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4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1)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 大移动应用市场下 载“银华 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 官 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具体 交 易细则请参 阅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2. 代销机构 (1)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 兴门内大 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5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25号中 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3)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46号杭 州银行大 厦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6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8号15-20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8) 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 (重庆 地区)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9)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 北路101 号 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0)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42号写 字楼101 室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7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2)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 心A座- 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5)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 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6) 国开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华外 馆斜街甲1 号泰利明 苑写字 楼A座 二区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27)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赛罕 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8)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8 29)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 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0)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1)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2)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3) 开源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4)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5) 联储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圣廷苑酒 店B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89 37)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8)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9)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0)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1)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2)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3)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5)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6)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 市和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7)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8)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9)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0)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1)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2)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3)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15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4) 长城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报业 大 厦16 、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5)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6)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 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7)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115号投 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8)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9)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可园南路 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0)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2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1)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2)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63)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丰盛胡 同28号太 平洋保险 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5)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6)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7)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 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3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8)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 区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9)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京西 路88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70)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1)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2)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3)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4)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5)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 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4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6)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7)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8) 华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 拉萨市柳 梧新区察 古大道1-1 君泰国 际B栋 一层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79)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0)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1)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2)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5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3)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4)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5)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213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6)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7)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8)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89)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0) 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6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北 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91)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3)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8-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4)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5) 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96) 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 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7)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7 98) 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99)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0)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1)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2)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3)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4)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5)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8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06)深圳众禄基 金 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07)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108)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9)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10)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555号裕 景国际B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1)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2)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3)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9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 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4)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1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fund.jd.com (以上排名 不分先后 ) (2)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可 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等的规 定,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 履行 公告义务。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0 名称 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 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艳、马剑 英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 利; (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6) 根据有关规 定, 选择、 更换或 撤消境外 投资顾问、 证 券经纪代理 商以及证 券登记 机构,并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 (7)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8)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 的分 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11 ) 自行担任或 选择、 更换登 记结算机 构, 获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结 算 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2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 要 的监督和检 查;


(13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 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并确定 相关费率; (14 )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15 )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 委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 交易、清 算、估值 、结 算等业务; (17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基金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权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2 利。 2.基金管理 人 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基 于谨慎的原 则,控制 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保 证基 金资产正常 运作;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确保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境外投 资顾问发 送的交易 数据 符合 《基金法 》 、 《试行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并保证 该数据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因数据 原因造成 基金资 产或其 他当 事人的财 产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 (6)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进 行境外证 券投资的, 境 外投资顾 问应符合 《试行 办法》 规定 的有关条件 ; (7) 承担受信责 任,在挑 选、委托 投资顾问 过程中, 履行 尽职调查义 务; (8) 严格遵守境 内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始终 将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 置于首 位, 以合理的 依据提出 投资建议 , 寻求基 金的最佳 交 易执行, 公平 客观对待 所有客户 , 始终 按照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政 策、 指引 和限制实 施 投资决定, 充 分披露一 切涉及利 益冲突 的重要事实 ,尊重客 户信息的 机密性; (9)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10 ) 确保基金投 资于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金融 产品或工 具;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 法规有关 投资范围 和 比例限制的 规定, 确定 清晰、 可 执行的 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 时间内, 对超范围 、 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 整, 并承担 相应的 责任; (11 ) 确保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的基 金认购、 申 购 和赎回数据 符合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并保证 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完 整, 因数 据原因 造成基金财 产或其 他 当事人损 失的,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偿; (12 ) 委托境外证 券服务机 构代理买 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 履 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 关规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3 定对投资交 易的流程 、信息披 露、记录 保存进行 管理 ; (13 ) 与境外证券 服务机构 之间的证 券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 , 应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14 ) 进行境外证 券投资, 应当遵守 当地监管 机构、交 易所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15 ) 如需在托管 人选择的 机构之外 保管、 登记基 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 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以 及相关资 产收益准 确、按时 归入基金 财产 ; (16 ) 应按照全球 投资表现 标准(GIPS) 选取投 资业绩标 准; (1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18 )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19 )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20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21 ) 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严格控制 基金投资 产品 的流动性风 险,确保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22 )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23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24 ) 复核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公司行 为信息; (25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26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和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27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28 )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9 )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 (30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4 (31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32 ) 授权投资顾 问负责投 资决策的, 应 当在投资 顾问协议 中明确投资 顾问由于 本身差 错、疏忽、 未履行职 责等原因 而导致财 产受损时 应当 承担相应责 任; (33 ) 基金管理人 如委托第 三方机构 办理本基 金的交易、 清 算、 估 值、 结算等业 务的, 基金管理人 应对第三 方机构执 行委托事 务所引起 的后 果负责; (34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35 )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36 ) 按规定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37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38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9 )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事人 利益的活 动; (40 )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41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 成基金 管 理人无法 正常履行 上述 义务, 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责任, 并 对造成的基 金财产损 失承担相 关赔偿责 任。 如适用的 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 基金管理 人履行上述 职责的,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变 更后的相 关规 定履行职责 。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2) 选择、更换 负责境外 资产托管 业务的境 外托管人 并与 之签署相关 协议;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4)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5)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6)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5 (8)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2)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3) 除依据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4) 保护持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常投 资行为和 资 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 督, 如 发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 汇局报告 ; (5) 安全保护基 金财产, 准 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收 取所 有应得收入 ; (6) 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确保 基金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目 标和限制 进行管理 ; (7)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 行基金管 理人 、 境外投资顾 问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8) 确保基金的 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方法进 行计算; (9) 确保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日常交 易; (10 ) 确保基金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确定并实 施收 益分配方案 ; (11 )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 人或其委 托的境 外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承担安全 保管责任 。 (12 )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和国家 外汇 局报告基金 境外投资 情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13 ) 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开设或委 托开设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14 ) 办理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付 汇和人民 币资 金结算业务 ; (15 ) 保存基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汇 、 付汇 、 资 金往来、 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16 )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1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 他人泄露;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6 (18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9 )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20 )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21 )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22 )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23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24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5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6 ) 选择的境外 托管人, 应符合《 试行办法 》第十九 条的 规定; (27 ) 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 可 授权境外 托管人 代 为履行其 承 担的受托人 职责。 境外 托管 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 因 本身过错、 疏 忽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 托管 人应当承 担相 应责任。 (28 )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9 )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30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31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2 )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事人 利益的活 动; (33 ) 保存与基金 托管人职 责相关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4 ) 法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和 国家外汇 局根据审 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其 他职责以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正常履行 上述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并 对造成的基 金财产损 失承担相 关赔偿责 任。 如适用的 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 托管人履 行上述职责 的,托管 人按照变 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 行职 责。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7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登记结算 机构关于开放式 基金业务的 相关规则及 规定; (3)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 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活动; (6)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7)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 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 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 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8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0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 费 率的前提下 ,增加新 的收费方 式; 4)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机构 、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 况下,接 受其它 币种 的申购、赎 回; 7)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8)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9)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10)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09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 的 事项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 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0 10 ) 权益登记日 等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召开持 有人大会的 表决方式、通知 方式以及表 决意见 可不采用书 面形式。 (3)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表决方 式,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 决意见提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4)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 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 提交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或 系统 。 通讯方式开会 应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以召 集人通知 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1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a) 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和基 金管 理人(分别或 共同称为 “监督 人” )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d)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e)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或经验证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登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 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且确 定 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应 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a)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 b)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 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c) 对于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 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2 d)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e)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 ,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以 上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3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表 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公证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4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关于 本章第2 条所规 定 的第 1)-8)项 召开事 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关于 本章第 2 条 所规定的 第 9)、10) 项召 开 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5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 费率的前提 下,设立 新的基金 份额级别 ,增加新 的收 费方式; 4)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 结算机构、代 销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6)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 下,接受 其它币种 的申 购、赎回; 7)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8) 对基金合同 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9)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 10 )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2)关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6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7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临时公告 、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 在地、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 售机构及 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19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 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法律法 规允许的、 在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 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 的公募基 金 ( 包括 ETF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它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 投资范围。 为了便于本 基金所投 资相关基 金 的清算 和托管业 务,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中所 涉及的非 场内 交易的基金 仅通过美 国存托与 清算公司 (DTCC)的 Fund/SERV 系统 或者比利 时欧洲清 算银行 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 Fundsettle 系 统购 买。


2. 本基金成立之 前及成立之 日起每隔六 个月,本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本基金 拟投资的抗 通胀主题 基金库, 基 金托管人 按照该基 金 库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按 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 ,但在基 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 不受此限 制。 (2)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 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4)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资产。 (5) 本基金投 资于基金 的资产 合计不低 于本基金 基金 资产的 60%, 其中不低 于 80%投资 于抗通胀主 题的基金,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抗通 胀主题的基 金指跟踪综 合商品指 数的 ETF ,跟踪单 个或大类 商品 价格的 ETF, 业绩比较 基准 90% 以 上是 商品指数的 共同基金 ,以及主 要投资于 通货膨胀 挂钩 债券的 ETF 或债券型 基金。


(6)每只境外基 金投资比例 不超过 本基 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投资境 外伞形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0 基金的,该 伞型基金 应当视为 一只基金 。 (7)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若基金超 过上述 (1)- (7 ) 项投资 比例限制 , 应当在 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采 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若因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本 基金投资 限制中前 述(1)至(8) 项中的任 何限制规 定被修改 或取消的,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3. 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 制,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法 律责任及损 失。 若未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 违约 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 易 对手追偿。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 责任 。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托管 协议第十七 条第九 款第(1)至第(4)项及第 (7)至第(10 )项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于 估值日结 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 后,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交 易后的投资 监督和报 告。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1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7.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8.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9.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2 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保管 于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托管 人委 托或同意存 放的机构 处 (2)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3)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4)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5) 基金托 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并按指令进 行结算,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解 决。 (7)基金托管人 在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清盘或 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 止清算时, 不 得将托管 证券及其 收益归入 其清算财 产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理解 现金于 存入现金账 户时构成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的等 额 债务, 除非法 律法规及 撤销或清 盘程序 明文许可该 等现金不 归于清算 财产外, 该等 现金归入 清算财产并 不构成基 金托管人 违反托 管 协议的规定 。 (8) 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 人应按 照有关市 场的适用 法 律、 法规和市场 惯例, 开立账 户、 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 登记等托 管业务。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立 的“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试 行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3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 内资金划 拨使用。 基金 托管人可 委托境外 托管人 开立资金 账户 (境外) ,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金 托管人 的指令办理 境外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 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托管 账户进行。 (2)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 结算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账户所 在 国或地区监 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委托境外托 管人在境外 ,根据当地 市场法律法规规 定,开立和 管理证 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以及各自 委托代理 人均不得 出借擅自 转让 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相 关证明文件 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5.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投 资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管 人或其委 托机构负 责开 立。 (2)投资所在国 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对相 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办 理。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外 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 托境 外托管代理 人存放于 其保管库。 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 件。上述重 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4 年。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 关税收)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 承担。 国家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计算基 金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除 非法律、 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 ,有权机 关另有要 求。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5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6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订这些 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 账单 服务采 取定 制方 式,未 定制 此服务 的投 资人 可通 过互 联网站 、语 音电 话、手 机 网站等途径 自助查询 账户情况 。纸质对 账单按季 度提 供,在每季 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 向 该季 度内有 交易的 持有 人寄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 提供, 包括 微信 、 电子邮 件等 电子方式, 持有人可 根据需要 自行选择 。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将所 获 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 机 构 将其 所获红 利按红 利再 投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 码用于投 资人查询 基金账户 下的账户 和交 易信息。 投资人 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 金 查询密码, 为 充分保障 投资人信 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 字加字母 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 想了解认 购、 申购和赎 回等交易 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或登录 公司 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 客户服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自已 的网站定 期或不定 期为基金 投资 人提供投资 资讯 及基 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 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线 上交易系 统进行基 金交 易, 详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7 告。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 招募书以 来的重要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披 露了《银 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 部分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的 最低 金额的公 告》 ,自 2018 年6 月 12 日 起调整本 基金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 或复印件, 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130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 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 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募集的 文件; 2. 《银华抗 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3. 《银华抗 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4.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 5. 《关于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设立 银华抗通 胀 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 (LOF) 的 法律 意见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和公司 章程 ;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及 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在营 业 时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