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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A级(150293)

高铁A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19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 6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50 § 7 基金的募 集 ............................................................................................................................... 53 §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4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55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 57 § 11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 ................................................................................................................. 67 § 12 基金的 投资 ............................................................................................................................. 69 § 13 基金的 财产 ............................................................................................................................. 81 § 14 基金资 产估值 ......................................................................................................................... 82 § 15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86 § 16 基金份 额折算 ......................................................................................................................... 87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92 § 18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94 § 19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5 § 20 风险揭 示 ............................................................................................................................... 101 § 2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6 § 22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8 § 23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5 §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38 § 25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0 § 26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42 § 27 备查文 件 ............................................................................................................................... 143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5 年 5 月 12 日 证监许可[2015]885 号文注 册募集, 基 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10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基金前, 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 承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 (包括作 为指数基金 的风险、 作 为上市基 金的风 险和作为 分级 基金的风险) 等, 详见 招募说明 书 “风 险揭示”章 节等。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具 有较高预 期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特征。 从 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 来看, 高铁 A 份额具有 低预期风 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高 铁 B 份额 具有 高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征 。 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 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全 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 场,谨慎 做出投资 决策。。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 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 作出投资 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 中国法律 法规成立 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不一致,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及《南方中 证高铁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 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南方中证 高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南方中 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中 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 18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0 、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 修订) 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 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 人 21 、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不同, 可 区分为南 方高铁份 额持有人、 高铁 A 份额 持有人及 高铁 B 份 额持有 人 23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投等业务 24 、 销售机构 : 指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 符 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 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会 员单位 。 其 中, 可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 务的 机构必须是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并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认可的、 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 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25 、 场外: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 的销售机 构利用其自 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 系统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26 、 场内: 通过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 场内赎回 27 、 登记业务: 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实施 细则》定义 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 、存管、 结算及相 关业 务,及其不 时修订和 补充 28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或接受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29 、 登记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 放式基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登记在该 系统的基金 份额也称 为场外份 额 30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登记在 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 内份额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 31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 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32 、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3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投 资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金 账户 34 、标的指 数:指中 证高铁产 业指数及 其未来可 能发 生的变更 35 、基金份 额:指南 方高铁份 额、高铁A 份额和/或 高铁 B 份额 36 、南方高 铁份额: 指南方中 证高铁产 业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37 、 高铁A 份额: 指 南方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A 份额, 即低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低的稳 健收益类 份额 38 、 高铁B 份额: 指 南方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B 份额, 即高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积 极收益类 份额 39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40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1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3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4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6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7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8 、 《 业务规则 》 : 指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销 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及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49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 52 、自动分 离:指投 资人在场 内认购的 每 2 份南 方高 铁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 按 1:1 比例 自动转换为1 份高铁A 份额和1 份高铁B 份额的 行为 53 、 配对转 换: 指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本 基金的南 方高铁份额 与高铁 A 份额、 高 铁 B 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 行为,包 括基 金份额的分 拆和 合并 54 、分拆: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 南方高铁份 额按照 2 份南方 高铁份额对 应 1 份高铁 A 份 额与 1 份 高铁 B 份 额的比例 进行转换 的行 为 55 、合并:指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高铁 A 份额与高 铁 B 份额按照 1 份高铁 A 份额与1 份高铁 B 份额对应2 份 南方高铁份 额的比例 进行转换 的行为 56 、 折算: 指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基 金资产净 值不 变的前提下,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 南方高铁 份额净值 、高 铁 A 份 额参考 净值 和/ 或高 铁 B 份额参考 净值,使 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的数 额相应变 化的行为 ,包 括定期折算 和不定期 折 算 57 、定期折 算: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58 、不定期 折算:指 当南方高 铁份额净 值、高 铁 A 份 额参考净值 和/或高 铁 B 份额参 考 净值满足一 定的条件 时,基金 管理人进 行的基金 份额 折算行为 59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60 、 系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 行转托 管的行为 61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南方 高铁份额在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62 、 定投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 ,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南方高铁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南 方高 铁份额、高 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 额)的 10% 64 、元:指 人民币元 65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 债券等。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 66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额 67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6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70 、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在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的基 础上, 根据基金 合同给定 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 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 额的不同 , 可 区分为高铁 A 份额参考净值 、高铁 B 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基 金份额价 值 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71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的过 程 72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媒介 73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 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 规则的 内容, 法律 法 规、 业务规则 修订后, 如适用本 基 金,相关内 容以修订 后法律法 规、业务 规则为准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 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 券 有限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币。 2005 年,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批 准进行增 资扩股,注 册资本达 1.5 亿 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 进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 为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 金 3 亿元人 民 币。目前股 权结构: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 硕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中共江苏 省委农工 部至助理 调研 员, 江苏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调研 员, 华泰 证券总裁 助 理、 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 、 投资银 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 银行业务 管理总部 总经理, 华泰 证券副总 裁兼华泰紫 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 华泰金融控 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华泰证券 ( 上海) 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硕 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 赛格集团销 售, 深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投资一 部研究室 主任, 大鹏证 券经纪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深圳福虹 路营业部 总经理 、 南方 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 第一证 券总裁助 理, 华泰 联 合证券深圳 华强北路 营业部总 经理、 渠 道服务部总 经理、 运营 中心总 经理、 零售 客户部总 经 理、 执行办主 任、 总裁 助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张辉先生,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国籍。 曾任职北 京 东城区人才 交流服务 中心、 华 晨集 团上海办事 处、 通商控股 有限公司、 北 京联创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 干部, 华泰证 券资产管 理总 部高级经理、 证 券投资部 投资策划 员、 南通姚港 路营 业部副总经 理、 上海瑞金 一路营业 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 部副总经理 、综合事务 部总经理。 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会秘书、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 董事, 工学 学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营 地爆连副 连职排长 、 代政治指导 员、 师政治 部组织科 正连职干 事,陆军 第 42 集团军政治 部组织 处副营职 干事, 驻 香港部队政 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 干事, 驻澳 门部队政 治 部正营职干 事, 陆军第163 师政 治部宣 传科副科长( 正营职), 深圳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主 任科 员、 副处级纪 检员、 办 公厅副主 任、 党 风廉政建设 室主任。 现 任深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书 记、 纪委 书记, 深 圳市投 控资本有限 公司监事 。 李平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士 , 中国 籍 。 曾任职 深 圳市城建集 团办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 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信 访办) 高 级 主管、 企业三 部高级主 管。 现任 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金 融发展部 副部长, 深圳市城 市建 设开发(集 团)公司 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 近现 代史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厦门大学 哲学系团 总支副书 记, 厦门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营 业部经理、 计 财部经理、 公 司总经理 助理, 厦 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工会 主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现任厦门国 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 总支 副书记、总 经理。 王斌先生, 董 事, 临床 医学博士 , 中国籍 。 曾任职 安 徽泗县人民 医院临 床 医生, 瑞 金医 院主治医师, 兴业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业 研究员、 总 经 理助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业 证券研究所 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中国注 册会计师 , 中国籍。 曾任 职德勤国 际会计 师行 会计专业翻 译,光大 银行证券 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 党 委副书记, 南 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 职国家经委 副处长, 商 业部政 策研 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 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 贸 易促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会长、 常务副 会长, 国内贸 易部商业 发展中心 主任, 中 国商业联 合 会副会长、 秘 书长, 安 徽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省阜 阳市政府 市长, 安 徽省统计 局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局总 经济师兼 新闻发 言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经济50 人论坛成员 ,中国统 计学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 金融学 博士, 国 务院特殊 津 贴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 经济管理学院教 授,南京大 学工程管理 学院院长。 现 任南京大学-牛津 大学金融创 新研究院 院长、 金融工 程研究中 心主任, 南京大学 创业投资 研 究与发展中 心执行主 任、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中国 金融学 年 会常务理 事, 江 苏省资本 市场研究 会会长, 江 苏省科技 创新协会 副会长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博士, 法 学硕士, 香 港证券及投 资学会杰 出资深会 员。 曾任职香港 警务处(商 业罪案调 查科)警 务总督察, 香 港证券及期 货专员办 事处证券 主任, 香 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 法规执行 部总监。 现任 香港金融管 理局顾问 。 郑建彪先生 , 独立 董事, 经济学硕 士, 工 商管理硕 士 , 中国注 册会计师 , 中国 籍。 曾 任 职北京市财 政局干部, 深 圳蛇口中 华会计师 事务所经 理, 京都会计师 事务所副 主任。 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 证监会第三 届上 市公 司并购重 组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 员。 周蕊女士 , 独立董 事, 法 学硕士 , 中国籍 。 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伦 ( 深圳) 律 师事务 所律师, 北京市信 利 (深圳) 律师事务 所律师、 合伙人 。 现任金杜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全 联并购公 会广东分 会 会长, 广东省 律师协会 女律师工 作委员 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 小企业改 制专家服 务团专家 ,深 圳市女企业 家协会理 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 , 监事 会主席 , 法律博 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中国证监 会副处长 、 处长 , 华泰 证券合规总 监, 华泰联 合证券副 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南方股 权投资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 南方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 熊猫电子集 团公司财 务处处长 , 华 泰证券计划 资金部副 总经理、 稽 查监察 部副总经 理、 总经理、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华 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监事会 主席, 华泰 长城期货 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华泰瑞 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学 历, 高级 会计师, 中 国籍。 曾任职 浙江兰溪 马涧米 厂主 管会计, 浙江兰 溪纺织机 械厂主管 会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动力公 司会 计, 深圳 市建设集 团计 划财务部助 理会计师, 深 圳市建设 投资控股 公司计划 财务部高级 会计师、 经理 助理, 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 经理、 财务预 算部副部 长、 考核分配部 部长。 现任深 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 深圳 经济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 圳市建安 (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专 业学士, 中国籍。 曾 任职厦门造 船厂技术 员, 厦门 汽车 工业公司总 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 公司国际 广 场筹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展 公司总 经理、 投资部副 经理、 自有资 产管理部 副经理职 务。 现任厦门国 际信托有 限公司 投 资发展部 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 厦门对外供 应总公司 会计, 厦 门中 友贸易联合 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 房地产开 发 公司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财 部财务 综合组负责 人、 直属营业 部财务部 经理、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 助理兼审 计部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经理、 风 险管理部 副总监 、 稽核审 计部副总 监、 风 险 管理部副总 经理 ( 主持工作 ) 、 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现 任兴业证券 财务部、资 金运营管理 部 总经理,兴证期 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兴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 企业管 理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 曾任职北京 邮电大 学 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 公司处长, 汉 唐证券人 力资源管 理总部总 经理, 海王生物 人力资源 总监, 华信惠 悦咨询公司 副总经理、 首 席顾问。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组 织部部长、 人 力资 源部总经理 、执行董 事,南方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 中国籍。 曾任职安徽 国投深圳 证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师, 华 夏证券深 圳分公司 电脑部经 理助理,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 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 总监、 电子商 务部总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执 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 民商法 专业硕士 , 中国 籍。 曾任职金杜 律师事务 所证券业 务部 实习律师,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深圳 分行资产 保全部职 员, 银华基金监 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民 生加银基金 监察稽核 部职员。 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董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 经 济师, 中 国 籍。 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国际招 商公司部 门经理, 江苏 省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 经理, 江苏国 信高 科技创业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南方资本 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学 士,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籍。 曾任职 财政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秘书, 中国经济 开发信托 投资公司 综合管理 部 总经理,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 部总监、 总裁助理 、 首席市 场 执行官。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常克川先生, 副 总裁,EMBA 工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 副处级秘 书, 南方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业 务部总经 理、 沈阳分公 司总经理、 总裁 助理, 华泰联 合证券董 事会秘书、 合规 总监等职 务, 南方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 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 师,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研究 员、 基金经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全国 社保及 国际业务部 执行总监、 全 国社保业 务部总监、 固 定收 益部总监、 总裁 助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监, 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现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首席投 资官 (固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市 场部总助, 中 国人寿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股票部高 级投资经 理, 泰达 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副 总监、 研 究总监、 首 席 策略分析师、 基金经理 ,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 研 究部总 监、 总裁助 理兼首席 投 资官 (权益) 。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首 席投资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 察长,经济 学硕士,中 国籍。曾任职 财政部 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 南方证券有 限公司投 行部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 理,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运作保 障部总监 、 公司监事、 财 务负责人 、 总裁助 理。 现任 南方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15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 ,雷俊;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雷俊、 孙伟;2016 年7 月 至今,孙 伟。 孙伟先生 , 管理学 学士,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 金 融分析 师 (CFA ) 资格 、 注册 会计师 (CPA) 资格。 曾任 职于腾讯 科技有限 公司投资 并购部 、 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 务所深圳 分所 审计 部。 2010 年 2 月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障 部基金会 计、数 量化投资部 量化投资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至2015 年 5 月 ,担任南 方恒生 ETF 的基金经 理 助理;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南方 500 工业 ETF 、 南 方 500 原 材料 ETF 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至 今, 任改 革基金、 高铁基 金、500 信 息基金经 理;2016 年5 月 至今, 任南方创 业板 ETF、 南方创业 板 ETF 联 接基金经 理;2016 年8 月至今 , 任 500 信息联 接、 深 成 ETF 、 南方深成基 金经理;2017 年3 月至今 , 任南方全指 证券 ETF 联接、 南方中证 全指证 券 ETF 基 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 任南方 中 证银行 ETF 、 南方银 行联接基 金经理 ;2018 年2 月至 今, 任 H 股ETF、 南方 H 股 联接基金 经 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固 定收益) 李 海鹏先生, 副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博 先生, 权益研究部 总经理茅 炜先生, 交易 管理部总 经理王珂 女士,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张原先生, 指 数投资部总 经理罗文 杰女士, 现 金投资部 总经理夏 晨 曦先生, 固定 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 李璇女 士, 固定收益专 户投资部 总经理乔 羽夫先生, 固 定收 益研究部总 经理陶铄 先生, 权益专 户投 资部总经理 刘树坤先 生。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6)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8)办理与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9)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0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职责 。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遵守《基 金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金 法》及其 他相 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下列 行为: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 务之便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外的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外的 人谋取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 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 管理风险 、 经营风险以及 操作风险, 确 保基 金财务和公 司财务以 及其他信 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 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内部控制制 度是指公 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 立的 一系列组织 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 措施的总 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内 部控制大 纲、 基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 化和展开, 是对 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 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控制 环境、内 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 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信息技术 管 理制度 、 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 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 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 上, 对 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 、 岗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机 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运作环节 。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在 职能上应 当 保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必须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并 通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来实 行。 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应充 分发挥各 机构、 各部门 及各 级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运 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 降低经营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制订了 基金会计 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 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 制制度包 括凭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账务 处 理程序、 基金 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 制度和程 序、 成本控制 制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 理办法、 财产 登记 保管和实物 资产盘点 制度、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 制度等。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险控制制 度由风险 控制委员 会组织各 部门制定, 风 险控制制度 由风险控 制的机构 设置 、 风险控制的 程序、风 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执行情况 的监督等 部分组成 。 风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主要包括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 易风险管理 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信息技术 系统风险 控制制度 以及岗 位分离制 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 保密制 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 理 制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 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基 金和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 制情 况。督察长 由总经理 提名,董 事会聘任 ,并经全 体独 立董事同意 。 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 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 避 的情况外, 督 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和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据 履行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 风险管 理等相关 会议, 有 权调阅公 司 相关文件、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定 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 体董事报 送工作报 告, 并在董事 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 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 公 司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察稽 核工作。 公 司 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 员, 明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责和 工作 流程。 监察稽核制 度包括内 部稽核管 理办法、 内部 稽核工作 准则等。 通过这 些制度的 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 人员遵守 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章 的情况; 检查 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 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的情 况。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4 基金 托管 人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名称: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银河 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会 、证监机 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14 】629 号 联系人:李 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证券 行业领先的综 合性金融服务提 供商,提供 经纪、 销售和交易 、 投资银 行等综 合证券服 务。2007 年 1 月 26 日, 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由中 国银河金融 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 作为主发 起人,联 合 4 家国内机构 投资者共 同发起正 式成立。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 公 司 本 部 设 在 北 京 ,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1.37 亿元 人民币。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 控股股东 为中国银 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 公司。 (二)主要 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 管部管理 团队具有 十年以上 银行、 公募基 金、 证券清算等 金 融从业 经验, 骨 干员工从公 司原有运 营部门抽 调, 可为客 户提供更 多 安全高效的 资金保管、 产品核算 及产品 估值等服务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 管部 于 2014 年1 月正 式成立, 在获得证 券监管部门 批准获得 托管资格 后已 可为各类公 开募集资 金设立的 证券投资 基金提供 托管 服务。 托管部拥 有独立的 安全监控 设施, 稳定、 高效的 托管业务 系统, 完善 的业务管 理制度, 同时秉承公 司 “忠诚、 包 容、 创新、 卓 越”的企业 精神,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履行基 金托 管职责。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银河证券作 为基金托 管人: (1) 托管业务 的经营运 作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2)建立科学合 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保持托 管业务内部 控制制 度健全、执 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 理效益,使 托管业务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 产安全 完整,实现 托管业务 的持续、 稳定、健 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 完善内控机 制、体制和 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提高 业务运作效 率和效 果。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保持资产 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 、执行有 效。 公司审计部、 风 险管理部、 法 律合规部 将根据法 律法 规和公司相 关制度, 定期 或不定期 对开展该业 务的相关 部门进行 稽核检查, 评 估风险控 制措施的有 效性, 对发现 的问题, 要求 相关部门及 时整改, 并对整改 情况进行 监督。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 管部制定 投资监督 标准与监 督流程, 依 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 合同和托 管 协议的约定 ,在授权 范围内独 立履行对 托管资产 投资 运作的监督 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 事中监督和 事后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托管 资产的投资 范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进 行监督; (二) 对托 管资产的 核算估值是 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 性文件、 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 的约定进 行监督; ( 三 ) 对托管资产 的资金运 用、 计提 和支付 各类费用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四 ) 对托管 资产是否 存 在透支行为、 应收款项 是否及时 足额到 账进行监督;( 五)对托管 资产的收益 分配是否符 合 法律法规和托管 协议的约定 进行监督; (六)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约定 的监 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 产的投资运 作监督过程 中,发现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相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约定的事 项, 应当履行 通知管理人、 报 告监管部 门等程序, 并 持续跟进管 理人的后 续处理, 督促管理 人依法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 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高铁基金代 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网址:www.psbc.com 5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9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3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周 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4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 银行大厦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7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8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9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高铁基金代 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 商 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山 东 省青 岛 市市 南 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23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4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5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7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1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38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9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0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枫 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凤 凰 中 大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南昌分行 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凤 凰 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大楼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4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 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6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48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49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0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高 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1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2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3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4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 服 电 话 :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5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6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区 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 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李 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7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网址:www.wkzq.com.cn 58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9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60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1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2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3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4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德 胜 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德 胜 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5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南 大 道南 侧 金地 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吕春卫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6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国 ( 四川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67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站大 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68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9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0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1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2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3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4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5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6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7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五 常 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8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9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0 宜信普泽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1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2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83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4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限公司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5 北京恒天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6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7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8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9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90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2 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93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4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5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6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7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8 深圳富济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9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 延庆 县 延庆 经 济开 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0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1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 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2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3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外大 街甲 1 号新华社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4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中 关 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中 关 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5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6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7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08 上海云湾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9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上海 市 崇明 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0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11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2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李 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13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辽 宁 省大 连 市沙 河 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 公 地 址 :辽 宁 省大 连 市沙 河 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14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是指具 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并经相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相 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具 体名 单以交易所 网站刊载 内容为准 。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联系人:崔 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9378907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6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 的 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南方高 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和 高铁 B 份额 。 场内南方高 铁份额可 按照 2 份南 方高铁份 额对应 1 份 高铁 A 份额 与 1 份高铁 B 份额 的 比例分拆为 高铁 A 份 额和高铁B 份额, 高 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也可以按 照上述比 例合并为 场内南方高 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 额的数量 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场外 南方高铁 份额只接受 申购、赎 回,不进 行分拆、 合并。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 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南 方高 铁份额。投资 人场外认购 所得的份 额,不进行 自动分离 或分拆。 投资人场 内认购所 得的 份额,将按 1 ∶1 的基金 份额配比 自动 分离为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投资人 场内认购 所得的南方 高铁份额 的自动分 离,由基 金管理人委 托登记机 构进行, 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 请 。


根据高铁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比例 , 高铁A 份额在场内 初始总 份额中的 份额 占比为 50% ,高 铁 B 份额在 场内初始 总份额中 的份额 占比为 50% ,且两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 产合并运作 。 南方高铁份 额、高铁A 份额、 高铁 B 份 额分别设 置基 金代码。 2、基金合同生 效后,南方 高铁份额 将根据基金 合同 约定分别开放 场外和场内 申购、赎 回, 但是不进行 上市交易。 在 满足上市 条件的情 况下 , 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 额将申请 上市 交易但是不 开放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 3、高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额 上市交易 后,基金 管理 人办理场内 南方高铁 份额与高铁 A 份额和高铁B 份额之 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4、 投资人可在 场内申购 和赎回南 方高铁份 额, 也可选 择将其持有 的南方高 铁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 成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后进行二 级市 场交易。 5、投资人可 在二级市 场买入或 卖出高铁 A 份 额和高 铁 B 份额,也可以 将其持有 的上述 两类份额按 照 1:1 的 配比合并 为南方高 铁份额后 进行 赎回。 6、投资人可在 场外申购和 赎回南方 高铁份额。 场外 认购和申购的 南方高铁份 额不进行 份额配对转 换, 但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场 外的南方高 铁份额可 以通过跨 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 场内的南 方高铁份 额配对转 换规 则进行操作 。 三、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南方高铁 份额净 值( T P NAV )=T 日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 基金份额总 数 其中: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总 数为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数量的 总和。 四、高铁A 份额和高铁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 算规则 1、 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与高铁 A 份 额、高铁 B 份额之间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关系 本基金每份 高铁A 份额 与每份 高铁 B 份额 构成一 对份 额组合, 该份额组 合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之和 等于 2 份 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之 和。 2、 高铁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高铁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为“ 人民币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 )+4% ” ,人 民 币一 年期定 期存款 利率 以最近 一次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次 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 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第一次定 期折算基 准日期间 , 高铁 A 份额的年基 准收益率 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 后)+4%”。 若将来中国 人民银行 停止公布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准日 次日当年 4 大国有银 行公布并执 行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利率 的算术平均 值重新计算 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4 大国有银 行指中国 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 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 。 T 日,高铁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如下 : T A NAV = 365 t


R 1 ?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高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日 t : 为高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 T 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 按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T 日或自最近 一次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 定期折算 日或 不定期折算 日)次日 至 T 日的实 际天 数累加计算 。 R :为高铁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 准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高 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本 金及约定 应得收益 ,如 在基金存续 期内本基 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高 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 会面 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 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 的风险。


3、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计算出高铁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后, 根据南方 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与高 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之间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关系, 可 以计算出高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BA T T T NAV NAV NAV ? P =2 -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高铁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T B NAV 为 T 日高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T P NAV 为 T 日南方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7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5 月12 日证 监许 可[2015]885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募集期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5 日,共 募集 639,238,860.88 份基 金份 额,募集户 数为 25,196 户。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8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份额认 购人数不 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6 月 10 日正式生 效。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 开 始管理本基 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连续18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情 况下,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9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符合法 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 条件的情 况下,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B 份额将 分别申请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交易 代码不同 。 南方高铁份 额不上市 交易, 若未来 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 通了分级基 金的基础 份额上市 交易 功能, 在符合法 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 条件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的情况下, 南方高铁 份额可申 请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且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公告。 二、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高铁A 份额 与高铁 B 份额上市 后, 登记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司场 内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高铁 A 份 额与高铁B 份额可 直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登记系 统中的 南方 高铁份 额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转至 场内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并 分拆成高 铁 A 份额 与高铁 B 份额 后,方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 易的时间 高铁A 份额 与高铁 B 份额已于2015 年 6 月 23 日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在 确定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高铁 A 份额与高铁B 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四、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 定及其不 时修 订和补充。 五、暂停上 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高铁A 份额 与高铁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 之 一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暂停基 金 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 条规定的 上市条件 ;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收 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 暂停基金 上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发布基金 暂停 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 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提出恢 复上市申 请, 经深圳 证 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并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发布 基金恢复 上市公告 。 六、终止上 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高铁A 份额 与高铁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 之 一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终止基 金 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七、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进 行调整的,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并在 本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 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功 能。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10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10.1 申购与 赎回的概述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场外或 场内 方式 申购 、赎 回南方 高铁 份额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B 份额不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赎回。 如无特别说 明, 本章节中, 本 基金或基 金份额特 指南 方高铁份额, 基 金份额净 值特指南 方高铁份额 净值。 10.2 申购与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与 赎回 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其他 基金场 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 网点, 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 指 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 。 10.3 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南方高铁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 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 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南方高 铁份额申 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南方高 铁份额赎 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 定。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 务。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南 方高铁 份额 的申 购或者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南 方高铁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10.4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南 方高铁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开 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4、南方高铁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若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5、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场外销售 机构赎回基 金 份额 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场外 认购、申 购确认的 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10.5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的时 间内全额 交 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不成立。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 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 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 确 认基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如 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 程, 则赎 回款项划付 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 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 由投 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实施 前 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 10.6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场外首 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均 为 1 元, 场内单 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50,000 元,基 金销售机构 可根据情况 调高首次申购 和 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本 基金单笔赎 回申请不低 于 1 份, 投 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 受上述限 制。 各销售机构 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 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 调高单笔 最低赎回 份额要求, 具体以销 售 机构规定的 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 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须 遵守登记机 构和销售 机构的约 定。 本基 金直销机构 最低申购 金额及最 低赎回份 额由基金 管理 人制定和调 整;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3、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0.7 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 用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1、 本基金 场 外申购 费率最高 不高于 0.6%,且随 申购 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如下表所 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M≥100 万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基础 份额的场 内申购费 率为 0 。 投资人重复 申购,须 按每次申 购所对应 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算。 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2、本基金场 外赎回费 率不高于 1.5% ,随 申请份额 持 有时间增加 而递减( 其中 1 年为 365 天)。具 体如下 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为 0.5% , 但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投资人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赎回 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南 方高铁份 额 的赎回 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除对 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对基 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10.8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南 方高铁份 额, 对应费率为 0.6% , 假 设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若 投资人选 择场外 申购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 = 99,403.58/1.0160 =97,838.17 份 若投资人选 择场内申 购, 场 内申购费 为 0,申 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再按截 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剩 余 金额由场内 证券经营 机构退还 投资者。 退款金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00 ,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100 ,000 =0 元 申购份额 = 100 ,000/1.0160 =98 ,425.20 份 净申购金额=98 ,425 ×1.016 =99,999.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999.8=0.2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资 人申购本 基金份 额, 持有3 个月赎 回 10 万份,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 申购涉及 金额、 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 申购涉及金 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场内申购 涉及 份额的计算 结果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 整数位, 小 数部 分对应的剩 余金额由 场内证券 经营机构 退还投资 者。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来计 算并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10.9 申购与 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场外 申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 手续 , 投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场外 赎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 手 续 。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10.10 拒绝 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法办 理申购业 务。 4、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 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登记系 统、基金 会计系统 或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6、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定期 折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算 等基金份额折算 事项,根据 相关业 务规则本基 金需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的情 形。 7、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8、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包括南 方高铁份 额、 高 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 额) 的50% , 或 者 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 述 50%比 例要求的 情形 。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4 、5、6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 述第 8 项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进行 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拒绝 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 购申请。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10.11 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法办 理赎回业 务。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定期 折算或不定 期份额折算 等基金份额折算 事项,根据 相关业 务规则本基 金需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 形。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出现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 理。 在暂停 赎 回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 公告。 10.12 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 包括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和高铁 B 份额, 下同)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当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 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 如基金管 理 人对于其超 过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 其基金总 份额 50% 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前述 “ (1) 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 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效赎回 申请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 办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延 期部分如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2 个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 份额的赎回 申请;已经 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办理。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包括但不 限于短信、 电 子邮件或 由基 金销售机构 通知等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明 有关处 理 方法,同 时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10.13 其他 暂停申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 赎回 的, 可以经届 时有效的 合法 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10.14 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10.15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南 方高 铁份 额与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份额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 相关机构。 10.16 基金 份额的登记 、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冻 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 登记、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冻 结和解冻 等相 关业务 规则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 则 执行。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 基金份额的 登记、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 冻结和解冻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10.17 定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投计划, 具体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 理定投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投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开 放定 投业务。 10.18 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10.19 其他 业务 在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 机构可依 据 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 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11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办理 南方高 铁份 额与高铁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之间的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一、份额配 对转换 1、份额配对 转换:指 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南方 高铁 份额与高 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之 间进行转换 的行为, 包括分拆 与合并。 2、分拆 分拆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 每 2 份 场内南 方高 铁份额按 照 1 ∶1 的份 额配比转 换 成 1 份高铁A 份额与1 份高铁B 份额的 行为。 3、合并 合并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 1 份高 铁 A 份额 与 1 份高铁 B 份额按照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 转换成 2 份场内南 方高铁份 额的行为 。 4、场外的南方高 铁份额不进 行份额配对 转换。在场 外的南方高铁份 额通过跨系 统转托 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 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规则进行 操作 。 二、业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 《招募说明 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的 营业 场所 或按其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份 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份额配对 转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并予以 公告。 三、业务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高铁 A 份额 和高铁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不超过 6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 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的具体日 期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 间见 《招 募说明书 》 或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若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自 2015 年6 月23 日起,本 基金 开通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四、份额配 对转换的 原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2、申请分拆 为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的场内 南方 高铁份额 必 须是偶数 。 3、申请合并 为场内南 方高铁份 额的高 铁 A 份额与 高 铁 B 份额必须 同时配对 申请,且 基 金份额数必 须同为整 数且相等 。 4、场外的南方高 铁份额如需 申请进行分 拆,须跨系 统转托管为场内 的南方高铁 份额后 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 对 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 在正式实 施 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五、业务办 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程 序,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登记 机构的最新 业务规则, 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的 情形 1、深圳证券 交易所、 登记机构 、业务办 理机构 因异 常情况无法 办理该业 务的情形 。 2、继续接受 配对转换 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 一且管理人 决定暂停配 对转换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指 定媒介予以 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 七、业务办 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 的费 用或佣金, 具体规定 见相关业 务办理机 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登记 机构调整 上述规则 , 基金合同将 相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 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 追求与业绩 比较基准 相似的回 报 。 12.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 为 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 期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持 机 构债、 政 府支持债 券、 地 方政府债 、 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需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股票。 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12.3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被 动式指数 基金, 原则 上采用指 数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基 准权 重构建指数 化投资组 合,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 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 调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时, 或 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 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时 ,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 并辅之以 金融衍生 产品投资 管理等, 力 争控制本基 金的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度不 超过 0.3% ,年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如 因指数编 制规则 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 围,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一)资产 配置策略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为实现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的投 资目标, 本基 金将主要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 股。 原则上本 基金将采 用指数复 制法, 按 标的指数 的 成份股权重 构建组合。 特殊情况 下, 本 基金将配合 使用优化 方法作为 补充,以 保证对标 的指 数的有效跟 踪。 (二)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 上通过指 数复制法 进行被动 式指数化 投资 , 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 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据成 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动而 进行相应调 整。 1、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 建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将 按照标的 指数各成 份股的基 准 权重对其逐 步买入, 在 力求跟踪 误 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 本 基金可采 取适当 方法, 以降 低 买入成本。 特 殊情况下 , 本基金 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结 合经验判断 ,对基金资 产进行适当 调 整,以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受 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 踪误差。 2、股票投资 组合的调 整 (1)定期调 整 本 基金 所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组 合将 定期根 据所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对其 成份 股的 调整而 进 行相应的跟 踪调整。 (2)不定期 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 增发、送配 等情况而影 响成份股在 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本基 金将根 据指数公司 发布的临 时调整决 定及其需 调整的权 重比 例,进行相 应调整; 2)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 况, 对股票 投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3) 特殊情况下, 如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照 其所占标的 指数权重进行购 买时,基金 管理人 将综合考虑 跟踪误差 最小化和 投资人利 益,决定 部分 持有现金或 买入相关 的替代性 组合。 上述特殊情 况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情形: ① 法律法规 的 限制; ②标的 指数成份 股长期停 牌; ③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 动性严重 不足; ④成 份股上市 公 司存在重大 违规行为, 有可能面 临重大 的处罚或诉 讼。 (三)债券 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 品种时, 首 先根据宏 观经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分析和 投资人行 为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期 限 结构变化, 并 充分考虑 组合的流 动性管理 的实际情况, 配 置债券组 合的久期; 其 次, 结合信用 分析、 流 动性分析 、 税收分 析等确定 债 券组合的类 属配置; 再 次, 在上 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 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 选择, 选 择被低估 的 债券进行投 资。 在具体 投资操作 中, 采 用骑乘操作 、放大操 作、换券 操作等灵 活多样的 操作 方式,获取 超额的投 资收益。 (四)权证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 基 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 型 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 略包括: 杠杆 策略、 价值挖 掘策略、 获 利保护 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 策略、卖 空 保护性 的认购权 证策 略、买入保 护性的认 沽权证策 略等。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 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 性、 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 通 过资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 行投资, 追求较稳 定的当期 收益 。 (五)股指 期货等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将 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采 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通过对 证券市场 和期 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 究, 结合股指 期货 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产进 行 匹配, 通过多 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 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基金 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期货对 冲系统性 风险、 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 如大额申 购赎回等; 利 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 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 险的 目的。 今后, 随着证券 市场的发 展、 金融工具 的丰富和 交易 方式的创新 等, 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 会,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 将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以丰 富组合投 资策略。 12.4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标的 指数的相 关规定是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 策依 据。 2、投资管理 体制 基金管理人 实行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金经 理团 队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制定有 关指数重大 调整的应 对决策、 其 他重大组 合调整决 策 以及重大的 单项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负 责日常指数 跟踪维护 过程中的 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 基 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 金运作情 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 境外投资 顾问, 为本基 金境外证 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 资组合管 理等服 务 。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 投 资决策、 组合构建 、 交易执 行、 绩效 评 估、 组合维护 等流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了本 基金的投 资管理程 序。 严格的 投资管理 程 序可以保证 投资理念 的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险的 发生。 (1)研究支持: 指数化投资 团队依托基 金管理人整 体研究平台,整 合外部信息 以及券 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 开 展指数跟 踪、 成份 股公司行为、 股 指期货跟 踪有效性 等相 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归因 分 析等工作, 撰 写研究报 告, 作为 基金投 资决策的重 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指 数化投资团 队提供的研究报 告,定期或 遇重大 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 会议, 决定相 关事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3)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 数,结合研 究报告,基 金经理以复制标 的指数成份 股的方 法构 建组合。 在 追求跟踪 误差和偏 离度最小 化的前提 下, 基金经理将 采取适当 的方法, 降低 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 风险。 (4)交易执 行:中央 交易室负 责具体的 交易执 行, 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 职责。 (5)投资绩效评 估:指数化 投资团队定 期和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关报告。 绩 效评估能 够确认组 合是否实 现了投资 预 期、 跟踪误差 的来源及 投资策略 成功与 否,基金经 理可以据 此调整投 资组合。 (6) 组 合维护 : 基金经 理将跟踪 标的指数 变动 , 结合 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 、 流动性 状况、 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 及组合投 资绩效评 估的 结果, 对投资 组合进行 监 控和调 整, 紧 密跟踪标的 指数。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体制和 程序做出 调整,并 在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12.5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80%以上 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 股票; (2)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 回 购到 期 后 不得 展 期 ; (16)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所持 有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7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13) 项另有约定 以及第(3 ) 、(7)、(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12.6 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中证高铁 产业指数 及其未来 可能 发生的变更 。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标的 指数收益 率×95%+ 银行 人民币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 ) ×5% 。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标的指数 的编制、 发 布 或授权, 或标 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 替 代、 或由于指 数 编制方法 的重大变 更等事项 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认 为原标的 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 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指数推 出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投资 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变 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 基准和 基金名称。 其中, 若 变更标的 指数涉及 本基金投 资范 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 性变更, 则基 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 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 指数对基 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 变更、 指数更名等 事项) ,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则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 时公告 。 12.7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风险 与预期收 益 高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 币市场基金。 同 时本基金 为指数型 基金, 通过跟 踪标 的指数表现, 具 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 的风 险收益特征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高 铁 A 份额 为 稳健收益类 份额, 具有 低预期风 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 的特征; 高 铁 B 份额 为积极收 益 类份额, 具有 高预期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 征。 12.8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12.9 基金的 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自律规 则 和政策的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转 融 通。 待基金参 与融资融 券和转融 通业务的 相关规定 颁 布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在不改 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 策略和风 险收益特 征并 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参 与融资融 券业 务以及通过 证券金融 公司办理 转融通业 务, 以提高 投 资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 理。 届时本 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 业务的 风险控制 原则、 具体 参 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 信息披 露、 估 值方法及其 他相关事 项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及 其他 相关法律法 规、自律 规则的要 求执行 。 12.10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74,688,545.88 93.65 其中:股票 174,688,545.88 93.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8,617,504.00 4.62 其中:债券 8,617,504.00 4.62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138,746.15 1.15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8 其他资产 1,097,599.90 0.59 9 合计 186,542,395.93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8,965,607.47 53.7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2,954,338.41 39.64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768,600.00 1.5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4,688,545.88 94.92 1.2.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1.2.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1.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元) 净值比例 (%) 1 601186 中国铁建 3,016,396 33,632,815.4 0 18.27 2 601390 中国中铁 3,723,118 28,928,626.8 6 15.72 3 601766 中国中车 3,049,448 26,347,230.7 2 14.32 4 600967 内蒙一机 761,700 10,541,928.0 0 5.73 5 600820 隧道股份 1,700,965 10,392,896.1 5 5.65 6 000008 神州高铁 2,032,900 8,944,760.00 4.86 7 300001 特 锐 德 449,740 5,945,562.80 3.23 8 600562 国睿科技 336,700 5,208,749.00 2.83 9 600580 卧龙电气 583,137 4,431,841.20 2.41 10 600169 太原重工 1,618,301 3,867,739.39 2.10 1.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617,504.00 4.6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8,617,504.00 4.6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617,504.00 4.68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比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60,000 6,036,000.00 3.28 2 018002 国开 1302 25,600 2,581,504.00 1.40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将 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采 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通过对 证券市场 和期 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 究, 结合股指 期货 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产进 行 匹配, 通过多 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 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基金 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 性特征, 运用 股指期货对 冲系统性 风险、 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 如大额申 购赎回等; 利 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 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 险的 目的。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无。 1.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无。 1.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无。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 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做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1.2 声明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是 否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 如是, 还应 对相关股票的 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 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 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 股票必须 先入库再 买入。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383.2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2,034.06 5 应收申购款 841,182.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7,599.90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1.5.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1.11.5.2 期末 积极投资前五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12.11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5.6.10-2015.12. 31 -26.98% 3.51% -38.20% 3.46% 11.22% 0.05% 2016.1.1-2016.12.3 1 -13.85% 1.98% -17.16% 1.96% 3.31% 0.02% 2017.1.1-2017.12.3 1 -5.65% 0.84% -10.68% 0.84% 5.03% - 2018.1.1-2018.9.30 -20.31% 1.34% -22.25% 1.22% 1.95% 0.12%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52.70% 1.97% -64.45% 1.93% 11.74% 0.04%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13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14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股 指期货、 债券、 基 金、 衍 生工 具和其它投 资等持续 以公允价 值计 量的金融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市场 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 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 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原有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南方高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高 铁 A 份 额和高 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南方 高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南方 高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高 铁 A 份额 和高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南 方高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南方高 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 暂停估 值; 4、如果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 5、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南 方高铁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高铁 A 份 额和高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 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 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15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 基金 (包括 南方高铁 份额、 高铁A 份额 、 高铁 B 份额) 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16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 份额定期 折算基准 日(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6 个月的除 外) ,本 基金将按 以下 规则对高铁 A 份额 和南方高 铁份额进 行定期份 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 日(若该 日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基 准日登记 在册的高 铁 A 份额、南 方高铁份额 。 3、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次。 4、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方式 定期份额折 算后高 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调整 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高 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 出 1.0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 场内南方 高铁份额 分配给高铁 A 份额持有 人。南方 高铁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两份 南方 高铁 份额将按 一份高铁 A 份额获得新增南 方高铁份 额的分配 , 经过 上述份额 折算后, 南 方高铁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将相应调整 。 在基 金份额折 算前与折 算后, 高铁 A 份 额和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 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南方高 铁份额 NAV 后 P = —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AP 前 P 折 算 前 南 方 高 ( 铁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0.5 ) 南方高铁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南 方高铁份 额 = —1 000 2 .0 A NUM V NA NA V ? 前 P 前 后 P 其中: NUM 前 P :折算前南 方高铁份 额的份额 数,下同 ; 持 有场 外南方 高铁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外南方 高铁 份 额的分配; 持有 场内南方 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 内南方高 铁份额的分 配。 (2)高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高铁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1.0000 元 定期份额折 算后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算 前高铁 A 份额的份 额数,即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后 A NUM = 前 A NUM 高铁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南方高 铁份额的 份额数 = —1.0000 A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P ( ) 其中: 前 A NUM :折算前高 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下同; 后 A NUM :折算后高 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数, 下同; 前 A NAV : 折算前 高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即 折算基 准日高铁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下同; 后 P NAV :折算后南 方高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下同。 (3)高铁 B 份额 高铁 B 份额不参与 定期份额 折算,每 次定期份 额折算 不改变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及其 份额数。 (4)折算后 的南方高 铁份额总 数 折 算后 的南方 高铁 份额的 总份额 数 = 折算前 南方 高铁份 额的 份额数 +南 方高铁 份额 持 有人新增的 南方高铁 份额的份 额数+高 铁 A 份额 持有 人新增的场 内南方高 铁份额的 份额数 5、按照上述折 算和计算方 法,可能 会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资产净 值造成微小 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 期份额折 算外, 本基 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 情 况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即: 当南 方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 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或当高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 时。 (一)当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基准日 当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大于或 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 将以该日 后的次一 交易 日为本基金 不定期折 算基准日 。 2、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 基准日登 记在册的 南方高铁 份额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3、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频率 不定期。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大于或 等于 1.5000 元 时, 本基金将 分别对高 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和南方 高铁份额 进行份额 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 确保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的比例 为 1:1, 份额折算 后高铁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和 南方高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 为 1.0000 元。 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折 算前 南方高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及高铁 A 份额、 高 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分均 将折算为 南方高铁 份额分别 分配给南 方高 铁份额、高 铁 A 份额和 高铁 B 份 额的 持有人。 (1)南方高 铁份额 南方高铁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南 方高铁份 额数 = —1.0000 1.0000 P NAV NUM ? 前 前 P ( ) 其中, NAV 前 P :折算前南 方高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下同。 持 有场 外南方 高铁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外南方 高铁 份 额的分配; 持有 场内南方 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 内南方高 铁份额的分 配。 (2)高铁 A 份额 折算后高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保持不变 ,即NUM NUM 后 前 AA = 高铁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南方高 铁份额的 份额数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前 AA ( ) (3)高铁 B 份额 折算后高铁 B 份 额的份 额数保持 不变,即NUM NUM 后 前 BB = 高铁 B 份额持有 人新增 的场内南 方高铁份 额的份额 数 = —1.0000 1.0000 B NAV NUM ? 前 前 B ( ) 其中, NUM 后 B :折算后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 ,下同 NUM 前 B :折算前高铁 B 份额 的份额数 ,下同 NAV 前 B :折算前高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下同 (4)折算后 南方高铁 份额的总 份数 折 算后 南方高 铁份 额的总 份额数 =折 算前南 方高 铁份额 的份 额数+ 南方 高铁份 额持 有 人新增的南 方高铁份 额数+高 铁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 场内南方高 铁份 额数 +高铁B 份 额持有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人新增的场 内南方高 铁份额数





(5)按照 上述折算和 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 (二) 当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 于 0.2500 元时, 本基金将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基准日 当高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小 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金 将以该日 后的次 一 交易日为本 基金不定 期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 基准日登 记在册的 南方高铁 份额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3、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方式 当高铁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小于或 等于 0.2500 元时, 本基金 将分别对 高铁 A 份 额、 高铁 B 份额和 南方高铁 份额进行 份额折 算, 份额 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 高铁 A 份额 和高 铁 B 份额的比例 为 1:1 ,份额折 算后南方 高铁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高 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均调 整为 1.0000 元。 南 方高 铁份额、 高 铁 A 份额和高铁 B 份 额的 份额数将相 应缩减。


(1)高铁 B 份额 1.0000 BB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B = (2)高铁 A 份额 折算后高铁A 份额与 高铁 B 份 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1:1 不变,即NUM NUM 后 后 AB = 高铁A 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 南方高铁 份额的份 额数 = — 1.0000 1.0000 AA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A (3)南方高 铁份额 1.0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PP P = 其中, NUM 后 P :南方 高铁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折算后的 南方 高铁 份额 的份额数, 下同 (4)折算后 南方高铁 份额的总 份数 折 算后 南方高铁 份 额的总 份额数 =南 方 高铁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折算 后的 南方高铁 份额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的份额数+ 高铁 A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南方高铁 份 额数





(5)按照 上述折算和 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资产净值 。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1、 为保护 持有人利 益, 本 基金在折 算基准日 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 值/参考净 值计算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9 位,小数 点第 9 位以 后舍去。 份额折算 后场外基金 份额的份 额数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舍弃, 余 额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基 金份额的 份额 数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 数位, 余额的 处理方法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基金登 记机构的 相关规则 及有关规定执行 。除保留位 数因素影响 外, 基金份额 折算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质 性影响。


2、本基金份 额在折算 前后存在 的细微差 别,不 视为 改变投资人 利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南 方高铁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南方高铁 份额与高 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配对 转换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在指 定媒介公 告。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 不定期折 算基准日 至当年 的基 金份额定期 折算基准 日不满 6 个月 的,本基金 不进行定 期折算;


2、 若在定 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 发生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本基金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将 按照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规则进 行份额折 算 。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登记 机构有权 调 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将相 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17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 4、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 费;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审计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 易费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 基金相 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 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使用许可费 计提方法 支付指数 使用许可 费。 通常情 况 下, 指数使用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 年指数使 用费率÷ 当 年天数, 本基金年 指数使用 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指数 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 按季支付。 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 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 人民币 50,000 元 , 计费区 间不足 一季度的 , 根据实 际天数按 比例计算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标 的指数许 可使 用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每一季度末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将上季 度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 费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标的指数 许可方。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如果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约定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 计算 方法、 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 , 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 指数许可 使用 费。 基金管理人 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或 其他公告中 披露基金 最新适用 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一致 的原 则, 结合产品特 点和投资 人 的需求 设置基金管 理费率的 结构和水 平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 模等因素 协商 一致, 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除根 据 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 率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基 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的 费率实施 日前根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18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19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相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 露 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 报备方 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 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说明。 本基金在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等 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 货 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高铁A 份额 与高铁 B 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 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 书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高铁 A 份 额与高 铁 B 份额开 始上市交易 前或南方 高铁份额 开始 办理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 南 方高铁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与高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在高铁A 份 额与高铁B 份额开 始上市交 易或南方 高铁 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 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南方 高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高铁 A 份 额与高铁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南方高 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高铁 A 份额与高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南 方高铁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高铁 A 份额 与高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 明南方高 铁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 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 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运作期 间, 如报告 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包 括 南方高铁份 额、高 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 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 报告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南方高 铁份额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南方高 铁份额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南方高 铁份额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南方高 铁份额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南方高 铁份额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 受申购、赎 回; 26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27 、本基金 开始办理 或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 28 、本基金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后重新接 受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 29 、本基金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 30 、高铁A 份额、高 铁 B 份额 上市交易 31 、高铁A 份额、高 铁 B 份额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 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2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33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南 方高铁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高铁A 份额和 高铁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南方 高铁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当出现 下述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3、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故的 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情 况。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20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风险 与预期收 益 高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 币市场基金。 同 时本基金 为指数型 基金, 通过跟 踪 标 的指数表现, 具 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 的风 险收益特征 。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高 铁 A 份额 为 稳健收益类 份额, 具有 低预期风 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 的特征; 高 铁 B 份额 为积极收 益 类份额, 具有 高预期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 征。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 管 理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本基 金特有风 险 (包括 作 为指数基金 的风险、 作为上市 基金的风 险和作为 分级 基金的风险 )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 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 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6、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7、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 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 得较少的 收益率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9、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 险。 (1) 股 指期货的 标的股票 指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间 的价 差被称为基 差。 在股 指期货交 易中因基 差波动 的不确 定性而导致 的风险被 称为基差 风险。 (2)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 风险, 是指 类似的 合约品种, 在 相同因素的 影响下, 价 格变动不 同。 表 现为两种情况:1 )价格变动 的方向相反 ;2)价格 变 动的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 种的价格, 在相同因素 作用下变 动幅度上 的差异, 也构成了 合约 品种差异的 风险。 二、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造成管理 风险。 三、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开 放式基金, 在所有 开 放日管理 人有义务 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 如果 出现较大 数 额的赎回申 请,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 开放方式 运作, 基金 管理人在 开放日办 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 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 2、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均 在证监会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 合法范围之 内, 且一般具 备良好的 市场流动性 和可投资 性。 本基金 投资范 围的设定 也合 理、 明确, 操 作性较强 。 本基金 股票资 产跟踪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高铁 产业指数, 紧密跟踪 标 的指数, 追求 与业绩比 较基准相 似的回 报。 根据 《流 动性规定 》 的相关 要求, 本 基金会审 慎 评估所投资 资产的流 动性, 并 针对性制 定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因此 本基金流 动性风险 也可 以得到有效 控制。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 包括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和高铁 B 份额, 下同)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 2 个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介上进行公 告。 当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 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 如基金管 理 人对于其超 过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 实 施延期 办理,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 其基金总 份额 50% 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 并办理。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 临大规模 赎回的情 况下有可 能因为无 法变 现造成流动 性风险。 如果 出现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 前提下, 可实 施备 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作为 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 理 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 辅助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 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 值以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措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应时刻防 范可能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 对流动 性风险进 行日常监 控, 保护持有 人的 利益。 当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 具时,有可 能无法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限支付赎 回款 项。 四、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 (一)作为 指数基金 存在的风 险 1、标的指数的风 险:即标的 指数因为编 制方法的缺 陷有可能 导致标 的指数的表 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 因标的指 数编制方 法的不成 熟 也可能导致 指数调整 较大, 增加 基金投 资成本,并 有可能因 此而增加 跟踪误差 ,影响投 资收 益。 2、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标 的指数成份 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 公司状况、 投资 人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 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 :即基金在 跟踪指数时 由于各种原 因导致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标 的指数 表现之间产 生差异的 不确定性 ,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因 素: (1)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配股、 增发、分 红等公 司行 为; (2)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调整; (3)基金买 卖股票时 产生的交 易成本和 交易冲 击; (4)申购、 赎回因素 带来的跟 踪误差; (5)新股市 值配售、 新股认购 带来的跟 踪误差 ; (6)基金现 金资产的 拖累; (7)基金的 管理费、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等带 来的 跟踪误差; (8)指数成 份股停牌 、摘牌, 成份股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来的 偏差; (9)基金管 理人的买 入卖出时 机选择; (10 )其他 因素带来 的偏差。 4、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 数的编制 与发布等 原 因, 导致原 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 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指 数及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 能 变更标的指 数, 基金的 投资组合 随之调 整,基金收 益风险特 征可能发 生变化, 投资人需 承担 投资组合调 整所带来 的风险与 成本。 (二)作为 上市基金 存在的风 险 1、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 市的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 且本基金 符合上市 交易条件 后, 高铁 A 份额 和高铁 B 份额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交 易。 由于上 市期间可 能因信息 披 露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 人在停牌 期间不 能买卖基金,产生 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致基金 流动性风险 ;另外,当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高 铁A 份额和 高铁B 份额 通过份额 配对转换转 为南方高 铁份额并 转托管至 场外后导致 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 持有人数 不满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金存 在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 的可能。 2、基金份额 折溢价的 风险 本基金高铁 A 份额和 高铁B 份额 在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 价格可能不 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 从 而产生折价 或者溢价 的情况, 虽然 份额配对 转换套利 机制设计已 将基金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降 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 制度不能 完全规避 该风险的 存在 。 (三)作为 分级基金 存在的风 险 1、分级机制 风险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 的公 司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 征 。 但由于 本基金存 在分拆的 两 类基金份额, 分级机制 令两类基 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而 带来不同 于跟踪标 的 指数的指数 基金的风 险: 高铁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 份额,具 有低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的 特征;高铁 B 份额为积 极收益类 份额, 具有高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特征 。 2、份额折算 风险 (1)本基金份额 折算时,投 资人所持基 金份额可能 发生变化,形成 与之前所持 基金份 额组合不同 的风险收 益特征, 从而产生 风险; (2) 本基金份 额折算 时, 场外份 额数保留 至小数点 后 两位, 场内份 额数保留 至整数位 , 剩余部分舍 弃并计入 基金资产 。该尾差 处理原 则 可能 给投资人带 来损失, 从而产生 风险; (3)当投资人通 过不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买卖基 金份额 时,可能无 法赎回份 额折算后 新增的基 金份额, 从而 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 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 的存续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将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办 理南方高铁 份额与高 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 额之间的 配 对转换。 配对 转换业务 的办理可 能改变 高铁 A 份额 和高铁 B 份额的市 场供求关 系, 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 价格, 从而产 生风险; 该业 务也可能出 现暂停办 理或申请 无法确认 的情形, 从而 产生风险。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4、基金的收 益分配风 险 在存续期内 , 本基 金将不进 行收益分 配。 本基金管 理 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高 铁 A 份额和高铁B 份额实 施份额折 算。 基金份额 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 增份额的 情形, 投资人 可通 过卖出或赎 回折算后 新增份额 的方式获 取投资回 报, 但是, 投资人 通过变现 折算后的 新增份 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 方式并不 等同于基 金收益分 配, 投资人不仅 须承担相 应的交易 成本, 还 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卖 出或赎回 的价格波 动风险。 (四)本基 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 风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若本 基金连 续 18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合同应当 终止,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五、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 外 导致的风 险。 六、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 文件投资 章节有关 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 述是 基于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 等做出的 概述性描 述, 代表了 一般市场 情 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 售机构)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 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 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 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 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 需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2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 算方法, 本基 金财产的 清算可按 该方法进 行, 并及时公告,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按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各 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 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 在各类基 金份额中 的分 配比例, 并在各 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 的剩 余财产范围 内按各份 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22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和配对 转换申请 ;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及转融 通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配 对 转换、 定投和 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规则,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 管理费率 、托管费 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 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 (17 ) 在遵守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 规定, 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 为支付本 基金应付 的赎回、 交易 清算 等款项, 基金管 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必 要限度内 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 押进行融 资; (18 )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19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 确定南 方高铁 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高铁 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等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及《托管协 议》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 露, 但向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 供的除外 ;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南方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高 铁 A 份额与 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规定的行 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 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南方 高铁份 额, 依法转让其 持有的高铁 A 份额或 高 铁 B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 行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 级别内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且相 同类别基金 份额的同 等投票权 不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取得基金 份额的方 式(场内 认申购、 场外 认申购或上 市交 易) 而有所差 异。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若将 来法律法 规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 规定 的,以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但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终止 高铁 A 份 额与高铁B 份额的 运作; (12 ) 终止高 铁 A 份额 与高铁 B 份额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 券交 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 (13 )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南方 高铁份额 、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 各自份额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5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变更收费 方式或增 加、 减少或调 整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及对 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 、规则进 行调 整;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4)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 则;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7)当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本基金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可 对资产 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 整;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 持有南方 高铁份额、 高 铁 A 份 额、 高铁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单 独或合计持 有南方高 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高 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 持有南方 高铁份额、 高 铁 A 份 额、 高铁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 独或合计 代表南方 高铁份额 、高 铁 A 份额、高 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或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 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召 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代表 南方高铁份 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南方高铁 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 铁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南方高铁 份额、 高铁A 份额、 高 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南 方高铁份 额、 高铁 A 份 额、 高铁 B 份 额各 自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南方高铁份 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南方高 铁份额、高 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 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 集人通知 的非 现场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额、 高铁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A 份额、 高铁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南方高 铁份额、 高 铁A 份额、 高铁B 份额 各 自基金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南 方高铁份 额、 高铁 A 份 额、 高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A 份额、 高铁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南方高 铁份额、 高铁A 份额、 高 铁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 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 高铁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南方 高铁份额、 高铁 A 份 额 、 高铁 B 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类 别 内有同等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南方高 铁份 额、高 铁 A 份 额、高 铁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南方 高铁 份额、高 铁 A 份额、高 铁 B 份额 各 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在存续期内, 本 基金 (包括 南方高铁 份额、 高铁A 份额 、 高铁 B 份额) 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使用许可费 计提方法 支付指数 使用许可 费 。 指数使用许 可费的费 率、收取 下限、具 体计算方 法及 支付方式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约定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 计算 方法、 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 , 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 指数许可 使用 费。 基金管理人 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或 其他公告中 披露基金 最新适用 的方法。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 为 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 期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支持 机 构债、 政 府支持债 券、 地 方政府债 、 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需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股票。 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80%以上 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 股票; (2)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 回 购到 期 后 不得 展 期 ; (16)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所持 有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7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13) 项另有约定 以及第(3 ) 、(7)、(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南方高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高 铁 A 份 额和高 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南方 高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高铁 A 份额和高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南 方高铁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 额和高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 算方法, 本基 金财产的 清算可按 该方法进 行, 并及时公告,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按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各 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 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 在各类基 金份额中 的分 配比例, 并在各 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 的剩 余财产范围 内按各份 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23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2763888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会 、证监机 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14 】629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证 券经纪; 证券投资 咨询; 与 证券交易 、 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 ; 证 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 金 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 品业务; 基金托管 。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 基金合同 》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 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 为 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 成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 期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支持 机 构债、 政 府支持债 券、 地 方政府债 、 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需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股票。 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资 比例。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80%以上 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 股票; (2)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 回 购到 期 后 不得 展 期 ; (16)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所持 有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7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 应 当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 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 和投资决策 流程。基金 管理人运用 基 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 具体比例,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除上述第(13) 项另有约定 以及第(3 ) 、(7)、(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8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 (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15 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 规有关基金 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 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 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 止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结 算方式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 手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9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 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但不承 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失。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 算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 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 风险。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 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 通受限证 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 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 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因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需要 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 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 常情况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在 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相 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 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0 承担任何责 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 证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 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时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 数据, 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 职责外, 因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 本协议履 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 担上 述损失。 7.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有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有关 问题的通知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并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风 险控制补 充协议》 。 2.基金管理人应 将经董事会 批准的相关 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 比例 的情况进行 监督。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1 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的, 应根 据 《托管 协议》 及相关补 充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其托管 基金拟购 买中期票 据的数量 和价 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 指令所需 相关 信息,并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七)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南方高 铁的基金 份额净值 、高 铁 A 和 高铁 B 的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八)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十)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一)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托管 资金专门 账 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 南方高 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高 铁A 份额和高 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2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托管资金 专门 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 国结算公 司结算数 据 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 管资产开 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划入 本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备付 金 账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 由接受基 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 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 同时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3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三)基金 的托管资 金专门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开设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 资、 支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收 益、 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进行。 2.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4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 的开设和使 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 合同 ,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南方高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高 铁 A 份 额和高 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南 方高 铁的基金份 额净值、 高铁A 份额和 高铁 B 份额 参考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交易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南方 高铁基金 份额净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5 值、 高铁 A 份 额和高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发 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 记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 基金登记机 构编制和 保管, 保存 期不少 于 20 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 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 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真实性 、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每年 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 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该 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6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 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 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各 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 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 在各类基 金份额中 的分 配比例, 并在各 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 的剩 余财产范围 内按各份 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7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8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主要 由基金管 理人、 发售 机 构及销售机 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 内容。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 改相关 服务项目。 如 因系统、 第三 方或不可 抗力等原 因, 导 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 香港特别 行政区销 售的 H 类 份额 , 则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 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 、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及网站资 讯等 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提供场外 交易电子 邮件对账 单、 场外 交易 手机短信对 账单以及 场外交易 微信 对账单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 邮件、 手机短 信或 微信形式向 定制的个 人投资者 (本 基金 是否向个人 投资者销 售, 请以本基 金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定 期发送, 电子 邮件地址及 手机号码 不详的、 微信未绑 定的除外 。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 投资人 可到交易 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通过 基 金管理人网 站、 微信公 众号或客 户 端,可享有 场外基金 交易查询 、账户查 询和基金 信息 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构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者可 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号 或 客户端办理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信 息查询等业 务。有关基金管 理人电子直 销具体规则 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 告和业务 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以 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 站等获取 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 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 公告、定 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等 各类最新资 料。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9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 号或客户 端,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 咨询的问 题, 便可自助进 行相关问 题的搜索 及解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微 信公众号 或客户端 获得投资咨 询、 业务咨询、 信 息查 询、服务投 诉及建议 、信息定 制等专项 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 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人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投资 咨询、 业 务咨询、 信 息 查询、 服务投 诉及建议 、 信息定 制等专 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 线、 在线客服、 微 客服、 书 信、 电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 及各销售 机构网点 柜台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0 §25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中 证高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定期份额 折算结果 及恢复交 易的公告 2018-12-05 关于南方高 铁 A 份额定期折 算后前 收盘价调 整的公告 2018-12-05 关于南方中 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办理 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 期间国企 改革 A 份额停复牌公告 2018-12-04 关于南方中 证高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办理定期 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 高铁 A 份额停 复牌公告 2018-12-04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定 期份额折算 公告 2018-11-28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30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30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 提示公告 2018-10-26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6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25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22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22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19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19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18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18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17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10-17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 2018-09-29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1 惠活动的公 告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民财 富为 代销机构及 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9-26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2018-08-27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2018-08-27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 2 季 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07-12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 提示公告 2018-07-12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07-10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 提示公告 2018-07-10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07-09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 提示公告 2018-07-09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07-06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 提示公告 2018-07-06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6-29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可 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8-06-29 南方中证高 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 提示公告 2018-06-29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6-16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2 §26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 复 制件或复印 件, 但应以 招募说明 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3 §27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 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2、《南方中 证高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南方中 证高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南方中 证高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结算服务协 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 0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