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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A(210012)

金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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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金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 【重要提示】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 根据 2012 年 11 月 2 日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 金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2 】1444 号)和2012 年 11 月 13 日 《关于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 函》 (基 金部函[2012]1040 号) 进 行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经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于2012 年 12 月7 日备 案确 认( 基金 部函[2012]1105 号) 后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 基 金属 于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债 券 型和 混 合 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建议 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 金产 品, 并 且中长 期持 有。 投资 人购 买 本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者购 买货币 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年12月7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 截止 日为2018年9月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8 年9月30日 , 本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1 四、基金 托管人 ....................................................................................................................................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6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75 七、基金 的募集 .................................................................................................................................... 76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77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77 十、基金 的转换 .................................................................................................................................... 85 十一、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85 十二、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 86 十三、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86 十四、基 金的投 资 ................................................................................................................................ 87 十五、基 金的业 绩 ................................................................................................................................ 99 十六、基 金的财 产 .............................................................................................................................. 102 十七、基 金财产 的估值 ...................................................................................................................... 103 十八、基 金的费 用和税 收 .................................................................................................................. 107 十九、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09 二十、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11 二十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111 二十二、 风险揭 示 .............................................................................................................................. 117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19 二十四、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21 二十五、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45 二十六、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55 二十七、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57 二十八、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61 二十九、 备查文 件 .............................................................................................................................. 162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货 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管 理办法 》”)、 《关 于实施《 货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有关 问题的 规定》( 以下简称 “《实 施规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金鹰 货币 市场 现金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以及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其 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 《金 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 其任 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指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 于2014 年 7 月 7 日 修改 颁布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 作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出 的 修订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于2015 年 12 月 17 日 颁布、 于2016 年2 月1 日起 实施的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偏离度 指 采用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之间的 偏离 程度 ,计 算公 式:偏 离度 =(NAVS??-NAVA)/ NAVA,其 中 NAVA 代 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NAVS 为影子 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交易日 指中国 银行 间市 场或 上海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进行 交易的 日期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投资者 : 指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金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金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变 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日/天 :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 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括 T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人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 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 指人民币元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东路 28 号 越秀金 融 大厦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兆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83936180 股权结 构: 发起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东旭集 团有 限公 司 33770 66.1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5000 9.80% 总计 5102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 兆 廷先 生, 董 事长 , 法定 代 表人, 北京 交通 大学软 件 工程 硕士。 曾任 石家庄 市 柴油 机 厂 技 术员、 车间 主任、 总经 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等职务 。 现 任东 旭集 团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西藏 金 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生产 力学 会副 会长。 自2018 年 12 月5 日起, 代行 总经 理职 责。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 李 佳 女士, 董事, 清华 大学工 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新华 都特 种 电器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董 事 会秘 书等 职务。 现任东 旭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经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第二 十 三次 会议 决 议 通 过,自 2018 年11 月 起,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苏 丹 先生, 董事 , 管 理学硕 士, 历任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绩效 考核 岗、 韬睿 惠 悦 咨 询有 限公 司咨 询顾 问、 德勤 咨询 公司 咨询 经理、 越秀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高级 主 管、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战略 管理 部总经 理。 王 毅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 济师, 历任 广州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经 理、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范 云 蛟先 生, 董 事, 华东政 法 大学 民商 法硕 士, 历任 东 旭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国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董 事等职 务。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控总 监。 黄 雪 贞女 士, 董 事, 英语语 言 文学 硕士, 历任 深圳高 速 公路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助 理 和 证券 事务 代表、 广州药 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处副 主任、 主任 、 证券 事 务代 表。 现 任广州 白云 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 主任、 证券 事务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 刘金全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讲师 、 商 学院 教 授、院 长, 现任 广州 大学 经济与 统计 学院 特聘 教授 。 杨之曙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数 量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云 南航 天工业 总公 司财 务处 助理 经济师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教授。 王 克 玉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 博士。 历任 山东 威海高 技 术开 发区 进出 口公 司法 务、 山东 宏 安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 重光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现中 央财 经大 学法 学院副 院 长、 博 士生 导师。 (2)监 事会 成员 姚 志 智女 士, 监 事, 党校本 科 学历、 会计 师、 经济师 。 历 任郴 州电 厂职 员、 郴 州 市农 业 银行储蓄 代办员、 飞虹营 业所副主 任、国北 所主任 、广州天 河保德交 通物资 公司主管 会计 、 广 州 珠江 啤酒 集团 财务 部主 管 会计、 广州 荣鑫 容器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州 白 云 山侨 光制 药有 限公 司财 务 部副 部长、 广州 白云山 制 药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部 长、 广州 白云 山化学 制药 创新 中心 财务 负责人 、 广州 白云 医药 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高 级经理 、 财务 部 部长 、 广 州医 药海 马品 牌 整合传 播有 限公 司监 事 , 现任广 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副总 监。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 陈 家 雄先 生, 监 事, 硕士研 究 生,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产 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广州证 券 资产 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2、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李 兆 廷先 生, 董 事长 , 法定 代 表人, 北京 交通 大学软 件 工程 硕士。 曾任 石家庄 市 柴油 机 厂 技 术员、 车间 主任、 总经 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等职务 。 现 任东 旭集 团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西藏 金 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生产 力学 会副 会长。 自2018 年 12 月5 日起, 代行 总经 理职 责。 刘志刚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开 发经 理,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产 品部 总监 ,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基金经 理等 职务 ,2018 年10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经 公司 第六 届董事 会 第二 十四 次 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 已按规 定 报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 会及 广东 证监 局备 案。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督察 长, 金融 学 博士, 历任 广东 证券公 司 ( 原) 研 究员 、 安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 国 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开发 部总监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产品 研发 部总监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理 等职 。 经公 司第 六 届董事 会第 二十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 并已 按 规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及广 东证 监局 备案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3、基金 经理 刘丽娟 女士 , 曾任 恒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 员、 投资 经理 , 广 州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总部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2014年12月加入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2015 年7 月起 任金 鹰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年7月至2017 年9月担 任金 鹰元盛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2016年8月19 日至2018年5 月任金 鹰添 益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10 月至2018年3 月任 金鹰 元祺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高经 理(2017 年11月8 日 起转 型为 金鹰 元祺信 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10月起 任金 鹰元 和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5月底 转型 为金 鹰元 和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10 月至2018 年3 月任 金鹰 元安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7 年6月6 日起 转型 为金 鹰元 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年10 月至2017年9 月任 金鹰元 丰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017 年2月至2018年7 月担 任金 鹰添利 中长 期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2 月起 任金鹰 添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年3月起 任金 鹰添荣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年3月起 任金鹰 现 金增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年8 月 起至2018年8 月担任 金鹰 鑫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4月13 号起 转型为 金鹰 医疗 健康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9 月至2018 年3月 任金 鹰元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7年3 月至2018 年7月担 任金 鹰添 惠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4月18号 起转 型为金 鹰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2016年10月至 2018年7月担 任金 鹰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年6月至2018 年7月担 任金 鹰民丰 回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龙悦芳 女士 ,曾 任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助理 、交易 员、 投资 经理 等职 务。2017 年5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任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 理助 理职 务。2017 年9 月起担 任金 鹰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年9月起 担任金 鹰 添瑞 中短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6 月起 任金 鹰鑫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年9月起 任金 鹰添祥 中短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汪仪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12年12 月7 日至2013 年10 月26日; 洪利平 女士 ,管 理时 间为2013年7 月11 日至2015 年8 月13日。 4、本基 金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李兆廷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代任 ); 刘丽娟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林龙军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绝对 收益 投资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2)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李兆廷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代任) ; 周国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王喆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 (3)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李兆廷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代 任) ;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林龙军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绝对 收益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汪伟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3、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9、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2、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及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 14、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9、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1、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6、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7、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9、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按 照基金合 同列明的 投资目 标、策 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7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用 基金 财产 承销 证券; (6)用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款 或 提供 担保 ; (7)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无限责 任 的投 资; (8)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其他基 金 份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以基 金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 以基 金财 产买 卖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超 过 基金 的总 财产, 基金所 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15)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益 ; (4) 在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 露;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8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1)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3)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参与洗 钱或 为洗 钱活 动提 供协助 ; (15) 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基金 和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确、 完整 、 及 时,从 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 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 司章 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 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 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 规则得以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9 具体执 行的 依据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 披露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 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 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 度和 灾难 恢复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完 善内 控机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必须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 满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 机构 、 部 门 和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相 互 制约 原则。 内部 部门和 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投资 、 研究 、 交 易等 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应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序 和监 督处 罚措 施。 成 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应充分 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广 大 职员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 降低 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个 职员 。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及时 进行 相 应的修 改和 完善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0 (1)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 司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 计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 制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 算办法 》 、 《 企业 财务 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 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 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 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 清算 制度和程序、成本控 制和 业绩考核制度、会计 档案 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财产登记保 管和 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统一 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 、财 务收支审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 法等 。 (2)风 险管 理控 制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拟 订, 报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会议 审议 通过后 实 施。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总则 、 风险控 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风 险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险 控 制的程 序、 风 险 类型 的届 定、 风 险控制 的 主要 措施、 风险 控制的 具 体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 监督 与评 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 交易风 险控 制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 公 司资 产管 理制 度等业 务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岗 位 分离 制度、 业务 空间隔 离 制度、 作业 规 则、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 资 料保 全制 度、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 守则 等程序 性 风险 管理 制 度。 (3)投 资管 理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包 括研究 业务 管 理制 度、 投资 决策 管理 制 度、 基金 交易 管 理制 度等。 制订研究 业务管理 制度的 目的是保持 研究工 作的独 立、客观 。研究业 务管理 制度包括 : 建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 研究方 法 ; 根据 基金 合同要 求, 在充 分研 究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 护投 资对象 备 选库; 建立 研究与 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保 持 通畅 的交 流 渠道;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体 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 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 金的投资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 资限 制等要求。投 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 包括 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投资 决策支持制度,重要 投资 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 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制度 ,在设定的风险权限 额度 内进行投资决 策;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制 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 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 的安全、有效、公平。基 金交易管 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 的集 中交易制度;交易监 测、 预警、反馈机制;投 资指 令审核制度;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1 投资指 令公 平分 配制 度; 交易记 录保 管制 度; 交易 绩效评 价制 度等 。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 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 会负责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 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 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 董 事会 应当 对 督察长 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合规 风控 部门 ,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 公司明 确规 定了 合 规风 控部 门及 内部 各 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审 查 监察 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 条件, 配备 了 充 足的合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的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 规定;检查公司各业 务部 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 、业务规章的 执行情 况; 对公 司各 部门 作业流 程的 遵守 合规 性和 有效性 的检 查、 监督 、评 价及建 议等 。 2、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要素 内部控 制制 度具 备控 制环 境、控 制的 性质 与范 围、 实施、 检查 和报 告等 五个 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 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 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 立起由高 级管理 层监 督的 控制 且已 明确规 定控 制的 责任 。 公司从 影响 控制 环境 的因 素, 例如 公司 组织 结构 、 各 项控制 制度 及其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的 牵制力 、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 工对内 部控 制的 认识 和态 度等方 面加 强控 制意 识 , 并致力 于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 理制 度等方 面营 造良 好的 控制 环境氛 围。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 、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 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 。风险管 理控制 包括 限额 交易 、市 场风险 、操 作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风 险的 控制 。 (3)实 施 本 基 金管 理人 制订 了详 细、 合理 的书 面化 内部 控制指 引。 内部 控制 指引 提出了 内 部风 险 控制的 目标 、原 则、 基本 要求和 实施 程序 。








(4)检 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 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 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 技术应用 、 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 化及 发展情况,不断测试 和调 整风险控制制度,以 确保 风险控制制度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2 持续运 作并 充分 有效 的制 度。 (5)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控制 报告制 度, 即督 察长 和合规风 控 部及时 将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实 质 性缺陷 或失 控向 公司 董事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的制 度。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备 完善 的信 息系统 确保 报 告程序 的有 效性 和保 密性 ,保证 以及 时可 靠的 方式 取得准 确详 细的 信息 。 合规风 控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检查和 指导 各部 门的 风险 管理工 作, 形成 风险 管理 报 告书与 建 议 书, 上报 公司 管理 层和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实 施重点 管 理的 原则, 对投 资管理 部、 研究 发展 部、财 务部 门、 基金 会计 等重要 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进行重 点监 督与 防范 。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如下 :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据 市 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3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 本集 团资产 总额 228,051.82 亿 元,较 上 年末 增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 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盈 利 平稳 增长 , 利 润总 额较 上 年同 期增加 93.27 亿元 至 1,814.20 亿 元 ,增幅 5.42% ; 净利润 较 上年 同期 增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 元, 增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 亚洲货 币》 “2017 年 中国最 佳银 行”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新 加 坡《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2017 年中 国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行 家》 “2017 最佳 金 融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 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金 融机 构” 等多 项重要 奖项 。本 集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 行 1000 强” 中 列第 2 位 ;在 美国 《财富 》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 榜” 中列第 28 名。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 管 业务 部, 下设 综合 与合 规 管理 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 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 核算处、跨境 托 管 运营 处、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 共有员 工 315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 经 营部 任职, 并在 总行公 司 业务 部、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导 职 务。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管 业务部 资 深经理( 专业技 术一级 ) ,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北 京市分 行 国 际 部、 营 业部 并担 任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和 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 部 资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托 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 建设银行 总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 略 客户 部, 长 期从 事客户 服 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 机 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境 内 外汇 业务 管理、 国外金 融 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4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 基金、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务 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 度末 , 中国 建设 银 行 已托管 857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 得 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国 建 设银 行先后 9 次 获得 《全球 托管 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4 次获得 《 财资 》 “中 国最 佳次 托 管银 行” 、 连续 5 年 获得 中 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评 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 荣获 《亚 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关 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 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 管理, 实施 音 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5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 基金 投资 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 )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 进 行监 控, 如 发现 投资异 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 28 号越 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法定代 表人 :李兆 廷 邮政编 码:510620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6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 :符薇 薇 公司网 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1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cb.com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7 (4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bank.ecitic.com (5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 http ://www.spdb.com.cn (6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 (010 )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7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8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公司网 址:www. psbc.com (8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9 ) 浙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浙 江 省温 岭市 三星 大道 168 号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戚 玉林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公司网 址:www.mintaibank.com (10 )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公司网 址:www.czcb.com.cn (11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公司网 址:www.dgrcc.com (12 )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 址:www.sdebank.com (13 )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公司网 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4 )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公司网 址:www.cdrcb.com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0 (15 )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南充 市顺 庆区 涪江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cgnb.cn (16 ) 湖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水果 湖街 中北 路 86 号 汉 街总 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汉街湖 北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大林 联系人 :李 昕雅 联系电 话:400-85-96599 公司网 址:www.hubeibank.cn (17 ) 天津滨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空港物 流加 工区 西三 道 158 号 金融 中心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峰 客服电 话:400-606-8698 公司网 址: http://www.tjbhb.com/ (18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1 (19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www.new-rand.cn (20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21 )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 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22 ) 河南和 信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 金水 东路 南、 农业东 路 西 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联系人 :付 俊峰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2 联系电 话:0371-61777528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 址:http://www.hexinsec.com (23 )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新街 口中 山东 路 9 号 天时 国 际商 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张 宏鹤 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公司网 址:www.huilinbd.com (24 )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服电 话:4000256569 公司网 址:www.wacai.com (25 )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 明区 新华 路 112-134 号 富 中国 际广场 20 楼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联系电 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 址:http://www.urainf.com/ (26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 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27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层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 (28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29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4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30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1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32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www.5ifund.com ) (33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 www.myfund.com (34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35 )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公司网 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36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拱 墅区 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6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 www.jincheng-fund.com (37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办公 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38 )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兴吉





联系人 : 高 雪超


客服电 话: 400-088-8080





公司网 址:http ://www.qindaojr.com (39 )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7 (40 )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电话:95177 客服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41 )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42 )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43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8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44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公司网 址: www.chtfund.com (45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46 )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 路 155 号 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王 清臣






































联系电 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址:www.fundying.com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39 (47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911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cn


(48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 万通 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 www.yilucaifu.com (49 )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伟


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50 )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 金 融中心 38 层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0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51 )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 吴鹏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52 )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联系电 话:010-59287984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53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 010-60615657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54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55 )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56 )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 公楼 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李 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公司网 址: www.ksfortune.com (57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2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wind.com.cn (58 )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联系电 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59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60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辽宁省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3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http :// www.taichengcaifu.com (61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s ://tty.chinapnr.com/ (62 )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联系电 话:010-52609656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63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4 (64 ) 利和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四平 路 257 号 名义 31D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31F 法定代 表人 :黄 相文 联系人 :张 瑞吉






































客服电 话:021-31352052 公司网 址:www.lihe-fund.com (65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西 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 东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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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http ://www.zzwealth.cn (67 )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温特 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5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68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 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 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69 ) 上海攀 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田 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 http://www.pytz.cn/ (70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90 (一期 )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http ://www.buyfunds.cn (71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6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72 )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021-20324153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https://www.dtfunds.com (73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区 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 大道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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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南省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 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淑慧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7 公司网 址:http://www.hgccpb.com/ (75 )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王 旋






































联系电 话:025—86853969 客服热 线: 4007-999-999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76 )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7 )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仲 甜甜






































联系电 话:010-59336492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78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79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客服电 话:951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80 )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 旦青






































联系电 话:021-33355392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81 )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 江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49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2 )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83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84 )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


廖 苑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0 (85 )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86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87 ) 中投天 琪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4009 号投资 大厦 3 楼 01 、 04 区、 13 楼 E1-E3 区、E4-1 区 法定代 表人 :任 春伟





联系人 :胡 慧























联系电 话:0755-8291 2947 客服电 话:400-1087-888 公司网 址: www.tqfutures.com (88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1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89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http ://www.gtja.com (90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91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http://www.guosen.com.cn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2 (92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全国)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93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全 国)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94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公司网 址:http://www.cs.ecitic.com


(95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3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96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7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公司网 址:http ://www.swhysc.com (98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4 (99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cjsc.com.cn (10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0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102)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 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5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http://www.xcsc.com (10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 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104)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0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6 (10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10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0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010-66555835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10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7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公司网 址: www.dwzq.com.cn (11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1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112)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1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8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全 国) 、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11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永 衡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11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吉林 省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1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 www.962518.com (117)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59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11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119)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公司网 址: http://www.glsc.com.cn (120)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 号 黄 龙世 纪广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0 公司网 址:http://www.stocke.com.cn (12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12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 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12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124)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28 层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1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梁 令安 电话:0731-88954613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125)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照星 (代 理) 联系人 :萧 浩然 电话:0769-22112151 客服电 话:95328 公司网 址:http://www.dgzq.com.cn (12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2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2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2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12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3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13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3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 www.jyzq.cn (13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133) 华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 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lions.com (134)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客服 :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 www.tebon.com.cn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4 (135)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公司网 址:http ://www.westsecu.com (13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公司网 址:http://www.hfzq.com.cn (137)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4890619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13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代 ) 联系人 :董 维维 电话:0755-83770501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5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139)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 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 址:http://www.ctsec.com (140)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86-021-6389-8951 客服电 话: (021) 38784818 公司网 址: http://www.shhxzq.com (141)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大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6 (14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cfsc.com.cn (1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14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145)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7 客服电 话: 95564 公司网 址: www.lxzq.com.cn (14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147)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 仰山 公园 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95305 公司网 址:www.jzsec.com (14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 www.gjzq.com.cn (149)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15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http ://www.ajzq.com (15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公司网 址:www.ydsc.com.cn (15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69 (153)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武 昌 区中 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联系电 话:13971535830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154)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 5 号陕 西邮 政信 息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联系电 话:010-67017788-9104 客服电 话:4008-8888-005 公司网 址: www.cnpsec.com.cn (155)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公司网 址:http://www.sczq.com.cn/ (156)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0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 http://www.hxzq.cn (157)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址:http ://www.tpyzq.com (158)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 www.kysec.cn (159)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陵 产业 园创 业路 7 号 办公地 址: 广陵 产业 园创 业路 7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浩 联系人 :王 琦 联系电 话:021-68819999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公司网 址: www.gxjlcn.com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1 (160)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楼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联系电 话: 010-52413385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61)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联系电 话:021-60818249


客服电 话:95156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162) 深圳前 海汇 联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铜鼓 路 39 号 大冲 国际 中心 5 号楼第 7 层 7D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强





























联系电 话:18767126283 客服电 话:400-9928-211 公司网 址:www.xiniujijin.com (163)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2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164) 中衍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 82 号 2 座 2-1 座、2-2 座 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 82 号 金长 安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宏波


联系人 : 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公司网 址:www.cdfco.com.cn (165)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呼 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010-56176115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公司网 址:www.bjdyfund.com (166)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010-59013707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3 公司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167)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太 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168)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联系方 式:010-85264512 客服电 话: 400-818-5585


公司网 址: www.kunyuanfund.com (169)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址: www.lczq.com (170) 华瑞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镇 众仁 路 399 号运 通星 财 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 上海 中心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联系人 :茆 勇强 联系电 话:021-61058785 客服电 话:4001115818 公司网 址: www.huaruisales.com (171)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 宋楠 联系电 话:021-20292031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公司网 址: www.wg.com.cn (172)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 徐 海峥 联系电 话:021-64389188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公司网 址:www.youyufund.com (173)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5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公司网 址:www. psbc.com (174) 苏州财 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高 新区 华佗 路99 弄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姑 苏区 苏站 路1599 号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高 志华 联系人 :张 君


联系电 话:0512-68603767 客服电 话:400-0512-800 公司网 址:www.cai6.com (175)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666 号 H 区 (东 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707 号生 命人 寿大 厦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杨 一新 联系电 话:021-50206003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址:www.msftec.com (176)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1 号7 层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联系人 :王 晨

































































联系电 话:010-50866170 客服电 话:400-803-1188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6 (177) 泰信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30 号 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甲92 号世 茂大 厦C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虎 联系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10-53579751 客服电 话:400-004-8821 公司网 址:www.hxlc.com (178) 北京恒 宇天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区延 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滨 河路乙 1 号航 星园 8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梁越 联系人 : 颜 光阳 联系电 话:010-84259261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公司网 站:www.1314fund.com (179)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联系电 话:010-56580666 客服电 话:010-56580666 公司网 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80) 深圳市 小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彩田 路2009 号瀚 森大 厦17 楼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7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 联系人 :李 俊





























联系电 话:0755-88695686 客服电 话:400 669 5666 公司网 址:www.xiaoniuxcf.com (181) 深圳信 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东南 部时 代财 富大 厦49A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联系人 :殷 浩然 联系电 话:010-84865370 客服电 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 址:www.ecpefund.com (182) 华泰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61 号 丽丰 大厦 20 层、29 层04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6011 号 NEO (A 座)3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祖芳 联系人 :梅 熙


























联系电 话:0755-23887997 客服电 话:400-628-0888 公司网 址:www.htfc.com (18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8 (184)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宛 平 南路 88 号金 座东 方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付 佳


联系电 话:021-23586603


客服电 话:95357


公司网 址:www.18.cn (185)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梧 新 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 曹 砚财


























联系电 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公司网 址:www.xiquefund.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兆 廷 联系人 :张盛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79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何官 益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169 号 众环 海华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 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分 别 设置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已 实 现收 益和 7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0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类别, 不同 基金份 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 但 依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因 申购 、赎 回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降 级的 除外 。 投 资 人首 次申购 A 类基 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首 次申购 B 类基金 份 额单笔最低限额维持为人民币 500 万元;A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B 类基 金份 额追加 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基金 投资 者将 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申购 各 类基金 份 额的 最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2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当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达 到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份额 要 求:500 万 份时, 基金 的注册 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全部 升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当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不 能满 足B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 份 额要求 :500 万 份时, 基金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 留的 B 类 基 金 份额 全部 降级为 A 类 基金份 额。 1、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升降 级 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在履行 相关程序 后,调整 基金份 额升降 级 的数量限 制及规则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 调整之 日前 2 日 至少在 一家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3、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时 , 应 正确 填写 所申 购基金 份 额的 代码 (A 级、B 级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代 码不 同) ,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申请 无效。 投资 人申 购申 请确 认成交 后, 其最 终获 得 的是 A 级还是 B 级 基金 份额, 以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 的结果 为准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1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金鹰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2】1444 号)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自2012年11月19日起 公 开募 集, 并于2012年12月3日募 集结 束。 募集 对象 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12 月7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 产 净值 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 期报 告中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运 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2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一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 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00 元 的基准 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人在 全部 赎回 其持有 的 本基 金余 额时, 其账 户内 待 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全部 结 转, 再 进 行赎 回款 项结 算。 部分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账户未 付 收益 为正 时不 兑付 账户 未 付收 益; 账 户 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剩余的 基 金份 额必 须足 以弥 补其 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否则 将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再 进行赎 回款 项 结算;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3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 资者账 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 注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 向该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正常 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 (T 日) 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示 基金 托管 人于 T +1 日将赎 回款 项从 基金 托管 专户划 出,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销售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内划往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特殊 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T 日) 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期 限 内,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 付赎回款 项。遇交 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4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各 代销机构 及本公司 网上交易 平台申 购本基金 时(含定 期定额 申购) ,A 类份额 申购 最低 金额 调整 为 0.01 元 ,超 过部 分不设 最 低级 差限 制。B 类份额 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柜 台申 购 货币基 金时 ,A 类份 额申购 最 低金 额调 整为 5 万 元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B 类 份额 申 购 最低 金额为 500 万元 (含 500 万 元) ,超 过部 分 不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2、投资 者本基金 时赎 回最低 份 额调 整为 0.01 份。 3、 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级 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过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A 级基 金份 额升级 为B 级基 金份 额。 投 资人在 单个 基 金账户 保留 的B 级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 余额为 500 万 份, 低于 500 万份 的, 本 基金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为 A 级基 金份 额。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 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以每份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的基 准进 行计 算。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基 金份额 净 值人民 币 1.0000 元,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按截 尾原 则处 理,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 截尾 原 则处 理,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本基金 在一般情 况下不 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但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时 ,为确 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 避 免诱 发 系统性 风险 , 对当 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 收 1%的强制 赎 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无 益于 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5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1)在满 足相关流 动性风 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 下,当 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低 于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2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50% 的, 且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10% 且偏 离度 为 负时,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1.0000 元。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 某投 资人 投资 人民币1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1.0000=1,000,000.00 份 2、 本基 金赎 回支 付金 额的计 算 (1) 部分 赎回 投资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未 付收 益为 正或 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1.0000 元人民 币为基 准计 算的价值足 以弥补 其累计 至该日的未 付收益 负值时 ,赎回金额 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某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人 民币 1,000 元, T 日 该投 资人 赎回 500,000 份 ,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00 ×1.0000=500,000.00 ( 元) 例 2: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1,000,000 份,未 付收 益为-1,000 元人 民 币,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00 份,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T 日的 未付 收益-1,000 元人 民币 ,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00 ×1.0000=500,000 元 投资人部 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如其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 余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1.0000 元人 民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6 币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益 负值 时, 则将 自动 按 比例结 转当 前 未付收 益, 赎回 金额 按如 下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例3 :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A 级 基 金份额 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10,000 元 人民 币,T 日 该 投资 人赎回 999,000 份, 此时 , 该 投资 人部 分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赎回 后剩 余1,000 份,按 照1.0000 元 人民 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10,000 元 人 民币, 则: 按照 赎回份 额 占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结转 累计 至T 日的未 付 收益、 赎回 份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10,000×(999,000/1,000,000)=-9,900 元 赎回金 额=999,000 ×1.0000-9,900 =989,10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人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人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 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人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该等 份额 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例 4:某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 ,未 付收 益为 1,000 元人民 币, T 日该 投资 人全 部赎 回,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为 : 赎回金 额=1,000,000×1.0000+1,000=1,001,000.00( 元) 3、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元人 民币,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 按 截尾 原则 处理, 由此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00 元 人民 币,赎 回 金额 单 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 按截 尾原 则处 理,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7 登 记 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2 日 予以 公告。 (九)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 达到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 7、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9、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10、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2 、3、5、6 、8、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8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0.5%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 同。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延期 办理 部 分赎 回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89 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 的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 期办理 该单 个持 有人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25% 的赎 回申 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 起, 按照 上述 (1)(2) 方式处 理。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该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其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0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包括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三 ) 其他 业务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以开 展将基金份额在依法设立 的交易所进行交易或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有 关 规定进 行协 议转 让、 质押 等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可制 定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届时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提前公 告。 十 、基金的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已于2012 年12 月27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相关 公告。 十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管 (一) 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 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转 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包括 继承、 捐赠和司法 强 制执 行,及基 金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认可 的其它行 为。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1 1、“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二) 申请 办理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 向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办 理。 (三)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 投 资人可 根 据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 二、基金份额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 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 权益 按照 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2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12 月27 日起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体 上刊登 相关 公告 。 十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力求 保持 基金 资产 本金 的安全 性和 资产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 获 得超 过基金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范围如 下: 1、现 金; 2、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 投资 理念 以打造“ 现金管理工具”为定位, 坚持现金增利的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 货币市场工具, 在力保基金资产本金安全、 维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努力把 握投资机会,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结 合“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 的 研究 方 法对各 类可 投资 资产 进行 合理的 配置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3 和选择 。 本 基金 审 慎考 虑各 类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在风 险与 收益 的配比 中 , 力求将 各类 风险 降到 最低 , 并在控 制投 资组 合良 好流 动性的 基础 上为 投资 者获 取稳定 的收 益 , 具体投 资策 略包 含以 下几 个层面 :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 、 央行货 币政 策 、 短 期资 金 市场状 况等 因素 对短 期利 率走势 进行 综合判 断, 然后 形成 利率 动态预 期, 进而 调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1)利 率分 析策 略 本 基 金通 过对 通货 膨胀、GDP 增长、 货币 供应 量、 国际 利 率水 平、 汇 率、 政 府宏 观 政策 导向等因 素进 行分 析, 形成 对 基本 面的 宏观 研判。 同 时, 对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开 市 场操 作、 主 流 机 构投 资者 的短 期投 资倾 向、 债券 供给、 货币 市场与 资 本市 场资 金等 微观 层面 的 因素 进行 考察, 合理 预期 货币 市场 利率曲 线动 态变 化, 以此 决定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 (2)久 期管 理策 略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增加 持有 剩余期 限较 短债 券并 减持 剩余期 限 较 长 债券 等方 式降 低组 合久 期, 以降 低组 合跌 价风险 ; 在 预期 市场 收益 率下降 时, 通过 增持 剩余期 限较 长债 券等 方式 提高组 合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价格 上升 的收 益。 2、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合 理配 置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 如央 行票 据 、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短期 融资券 以 及现金 等投 资品 种 , 通 过 类属配 置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需求并 获得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将 对市 场资 金面 、 基 金申 购赎 回金 额 的变化 进行 动态 分析 , 在 高流动 性资 产和 流动 性较 低资产 之间 寻找 平 衡, 以满 足组 合的 日常流 动 性需 求;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 对各 类属 的相 对收 益、 利差 变化 、 流 动 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等因素 的 分析 来确 定类 属配 置比 例, 选择 具有 投资 价值的 品 种, 以 获取 较高回 报。





3、债券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安 全性 为第 一考 量, 优先 选择 央票 、 短期 国 债等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品 种以回 避 信用违 约风 险。 本基 金还 可配置 外部 信用 评级 等级 较高( 符合 法规 规定 的级 别)的企 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等信 用类 债券 。 在 具体 的券 种选 择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曲 线的 基 础 上,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现 偏 离的 原因, 寻找 收益率 明 显偏 高的 券种。 本基金 将 重点 关注 价 格被低 估品 种。 4、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情况 、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 情况和 日历 效应 等因 素进 行跟踪 , 对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4 投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 结构化 管理 , 使得 基金 具 备较高 的流 动性 。 基金 管 理人将 综合 平衡 基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性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 金留 存、 持有 高流动性 券种 、 降低组 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 基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将 回购或 债券 的到 期日 进行 均衡等 量配 置 , 以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变 现需 求。 5、逆回 购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由 于季节 性需 求、 新 股申 购等原 因 导致 短期 资金 需求 激增 的 机会, 通过逆 回购 的方 式融 出资 金以分 享短 期资 金利 率陡 升的投 资机 会。


(五)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4)信 用等 级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 下比 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不得 超过240 天; (2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时 (基 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投资 的基 金份 额不纳 入测 算范 围)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 低于 30%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投资 的基 金份 额不纳 入测 算范 围)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 低于 20%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5 (4)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发行的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期 限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5%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2)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4)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8)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9)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 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10%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1)本 基金 持有 的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30%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6 (12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回20%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日 累 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13)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15)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2%。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本 基金 不符 合本 条款所 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7)条 第 4)项 、 第(9)、(16) 、(17 )条外 , 因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比例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3、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 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 期信 用级 别; 2)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低 于中国 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7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 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 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禁止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6、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即: (1-利 息税 率) ×一 年期定 期 存款 利率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流动 性与 收益 性相 平衡 的投资 工具 , 是储 蓄存 款 的良好 替代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8 品 种, 所以 投资 业绩 基准确 定 为: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 本 比较 基准 与 货币 市场 工 具的收 益率 有一 定的 相关 性,能 够反 映货 币市 场的 收益率 水平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 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整业 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属 于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债 券 型和 混 合型基 金。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调 整。 (九)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算 方法 1、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 限+债券 正回购× 剩余期 限)/(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的 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按下列 公式 计算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存续期 限+债券 正回购 ×剩余存 续期限)/(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 融 工 具产生 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 ;期限 在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 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 具;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99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正 回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方法 (1)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 购)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3)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回 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限 , 待返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 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 存 单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有存款 期限 , 根据 协议 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行 存款 ,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 数计 算; 银行通 知 存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 续期 限以 存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5)中央 银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本基 金资产组 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为 止 所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 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7)对其 它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 数点 后四 舍五 入 。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0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3,095,129,124.16 54.52 其中:债券 12,995,129,124.16 54.11 资产支持证券 100,000,000.00 0.42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1,240,930.30 33.3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68,011,466.18 11.94 4 其他资产 53,734,951.81 0.22 5 合计 24,018,116,472.45 100.00 注: 其 他资 产包 括: 交 易保 证金、 应收 利息、 应收 证券 清算款 、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 申购 款 等 。 2、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9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6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34,974,699.14 13.9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259,587,188.09 1.23 注: 上 表中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1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 明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均 未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3、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6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 情况 说明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20 天 的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9.96 13.9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8.7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8.3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23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2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2.5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3.74 13.93 4、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 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超过240 天的 情况 。 5、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16,789,198.15 6.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16,789,198.15 6.25 4 企业债券 528,866,403.55 2.5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20,037,978.27 2.9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0,529,435,544.19 49.98 8 其他 - - 9 合计 12,995,129,124.16 61.6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3 例(%) 1 160415 16 农发 15 5,350,000.00 532,837,368.27 2.53 2 111808189 18 中信银行 CD189 5,000,000.00 499,121,743.90 2.37 3 111815373 18 民生银行 CD373 5,000,000.00 498,798,923.87 2.37 4 111807047 18 招商银行 CD047 5,000,000.00 498,452,919.91 2.37 5 111786794 17 杭州银行 CD210 4,500,000.00 449,380,601.66 2.13 6 111891056 18 重庆农村商 行 CD019 4,000,000.00 399,128,791.04 1.89 7 122312 13 海通 05 3,000,000.00 304,251,003.00 1.44 8 140219 14 国开 19 3,000,000.00 303,061,150.49 1.44 9 111815356 18 民生银行 CD356 3,000,000.00 299,400,343.55 1.42 10 111881443 18 盛京银行 CD301 3,000,000.00 296,285,004.45 1.41 7、“ 影子 定价”与“摊余成 本 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06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2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129%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情况 说明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情况 说明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 的情 况。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4 例(%) 1 1889124 18 永动 1A 1,000,000.00 100,000,000.00 0.4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1只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基金持 有的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采用 实际支 付价款( 包含交易 费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基金持 有的回购 以成本 列示,按 实际利率 在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 提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3)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5,487.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483.88 3 应收利息 52,760,633.62 4 应收申购款 890,346.6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3,734,951.81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5 (4)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五、基金的业绩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净值 增长 率比 较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12月7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 截至2018年9 月30 日)的 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1. 金鹰 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2.7-2012.12.31 0.1812% 0.0053% 0.2055% 0.0000% -0.0243% 0.0053% 2013.1.1-2013.12.31 3.8333% 0.0156% 3.0000% 0.0000% 0.8333% 0.0156% 2014.1.1-2014.6.30 2.5704% 0.0061% 1.4877% 0.0000% 1.0827% 0.0061% 2014.1.1-2014.12.31 4.9315% 0.0072% 2.9726% 0.0002% 1.9589% 0.0070% 2015.1.1-2015.12.31 3.6405% 0.0092% 2.1164% 0.0012% 1.5241% 0.0080% 2016.1.1-2016.12.31 2.4582% 0.0031% 1.5041% 0.0000% 0.9541% 0.0031% 2017.1.1-2017.12.31 4.0743% 0.0010% 1.5000% 0.0000% 2.5743% 0.0010%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6 2018.1.1-2018.6.30 2.0680% 0.0007% 0.7438% 0.0000% 1.3242% 0.0007% 2012.12.7-2018.9.30 24.1861% 0.0085% 12.4205% 0.0019% 11.7656% 0.0066% 2. 金鹰 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2.7-2012.12.31 0.1970% 0.0053% 0.2055% 0.0000% -0.0085% 0.0053% 2013.1.1-2013.12.31 4.0829% 0.0157% 3.0000% 0.0000% 1.0829% 0.0157% 2014.1.1-2014.6.30 2.6935% 0.0061% 1.4877% 0.0000% 1.2058% 0.0061% 2014.1.1-2014.12.31 5.1843% 0.0072% 2.9726% 0.0002% 2.2117% 0.0070% 2015.1.1-2015.12.31 3.8903% 0.0092% 2.1164% 0.0012% 1.7739% 0.0080% 2016.1.1-2016.12.31 2.7042% 0.0031% 1.5041% 0.0000% 1.2001% 0.0031% 2017.1.1-2017.12.31 4.3238% 0.0010% 1.5000% 0.0000% 2.8238% 0.0010% 2018.1.1-2018.6.30 2.1896% 0.0007% 0.7438% 0.0000% 1.4458% 0.0007% 2012.12.7-2018.9.30 25.9321% 0.0085% 12.4205% 0.0019% 13.5116% 0.0066%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 。 (二) 累计 净值 增长 历史 走势比 较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 的 比较如下 所示 :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 金鹰货 币 A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7 2、 金鹰货 币 B 注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期为2012 年12 月7 日。 (2) 截至 报告 日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基 本符 合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即投 资于定 期 存款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持有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20%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8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3)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 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09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七、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 本 法”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 利 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 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 基 金采用 上述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核 算,可 能会 带来 基金 净值 的波动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 度 绝对 值达到 0.50%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 离 度绝 对值 调到 0.50%以内 。当 负偏离 度 绝对 值达 到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并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0% 以内 。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易 日超过 0.50%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的 账面 价 值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施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届 时有 效且 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其 他估 值方法 进行 估 值。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0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有价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备付 金、 保 证金 及其 他资 产和 承担 的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 的收益 分配 是按 月结 转份 额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 收益 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错误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视 为7 日年 化收 益率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1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 差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有 协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确保差错 已得 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3)因 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 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3)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4)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 生的 有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5)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6)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2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差错 处理 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估值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因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用于 基金信 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3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十 八、基金的费用和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 费用 10、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4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率为 0.25%,对 于 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B 类 基金 份 额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为0.01%,对 于 由 A 类升 级为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务 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E×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5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 记 机构,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 付给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4、其它 费用 除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率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6 十 九、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债 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 他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按 月支 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每月集 中 支付。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 配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 截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 次分 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况 ,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益 计算 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投 资( 即 红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金 收益;若 投资人 在每月累 计 收 益 支 付时, 其累 计收 益为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 基金 份额, 其累 计收益 为 负值, 则缩 减 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若投资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 为负 值, 则 从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7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金每 个工作日 进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 一个开 放日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日 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 节假 日期 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 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 基金每月 例行对 上月实现 的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遇 节假日顺 延) ,每月例 行的 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托 管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8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19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总 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结 转份 额。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以 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计算 公式 为: % 100 1 10000 1 % 7 7 /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 日年化收益率 ( ??? ?? 其中, i R 为最 近第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0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采 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3 位。 2、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日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 止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前一 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前 一日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4、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1 风险分 析。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披 露报告 期末 基金 前10 名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类 别、 持有 份 额及 占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7、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8、基金定 期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 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及决 议;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2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 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 构;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正 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本 法”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连续2 个 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 值达到 0.5%的情 形; 27、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的 ; 28、中国 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3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 改或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新的 监管 规定导 致货 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露 的相 关规 则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新颁 布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 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 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 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 将采 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 投资 风险,同时也提醒投 资人 注意以下几方 面的投 资风 险。 (一) 外部 风险 外部风 险是 指外 部因 素给 基金运 作带 来的 风险 , 包 括政策 风险 、 经济 周期 风 险、 利率 风 险、购 买力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信用 风险 、外 生流 动性风 险等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汇率 政策、 利 率政 策等 相关 政策 ) 发生 变 化, 导致货 币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 变化, 从而 引起债 券 价格 波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4 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货币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基金 投资 的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 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6、 信用 风险 主 要 指债 券、 票 据等 发行主 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到期不 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以 及 债券 发 行 人 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到 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行 人 信用 资质 降低 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化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交割 风险 ; 7、外 生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 赎 回。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和 赎 回时, 若此 时市 场流动 性 较差, 会导 致本 基金无 法 顺利 买进 或 卖出,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 成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进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8、本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是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 与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9、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风 险 ,如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或 者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3)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能 导 致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5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二) 内部 风险 内部风 险是 指来 自于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的 风险 ,包 括投资 管理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1、投资管 理风险指 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管理人 的专业水 平和管理 水平等 将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相 关政 策和经 济形 势 、 证 券价 格 走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的风 险,包 括投 资限 制风 险、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内生 性流 动风险 ; 2、操作风 险是指在 对内及 对外的业 务各环节 操作过 程中,可 能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 者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 也 可能 因为 技 术系统 的故 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受 到影 响所产 生的 风险 。 其范 围比较 广泛,涉 及到基金 管理公 司每个业 务部门及 领域、 基金托管 人、注册 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 、 证券交 易所 、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构 等 , 主要 包括: 道德 风 险 (内 部串 通、 机 构设 置 或操 作过 程 中 的 低效、 人为 疏忽 及错误 ) 、 交易 风险、 核算 风险、IT 风险 ( 系统 及 软件 错误 或 失灵、 控 制中断 、灾 难性 事故 等)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投 资货 币市 场的 开放式 基金 , 作为 投资 者 现金管 理的 工具 之一 , 属 于低风 险低 收益的 产品 , 以在 保持 基 金资产 本金 的安 全性 和资 产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获 得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为目 标, 力争 提高投 资者 持有 现金 的效 率。 本基金 产品 特色 决定 本基 金收益 受货 币市 场流 动性 及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影 响较大 : 一 方 面, 若本 基金 遭遇 高额度 或 高频 率地 申购 或赎 回指 令, 会导 致本 基金 频繁买 卖 证券, 若货 币市场 流动 性不 良可 能使 基金面 临高 流动 性风 险; 另 一方面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也会 影响 证 券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 其交 易价格 的波 动 , 以 及基 金的 再投资 收益 ,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因此,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较 高流动 性风 险以 及货 币市 场利率 波动 的系 统性 风险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 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将终 止: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7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8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 投资者持 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 金的的 基金 份额 起 , 即成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本 基金 根据认 购、 申购 费用 收取 方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A、B 两类 不同 的 类别, 同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在 其各 自类 别内 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29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提供基 金管理人 和监管 机构要求 提供的信 息,以 及不时的 更新和补 充,并 保证其 真 实性; 3)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的权 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0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 28 号越 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邮政编 码:510620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 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 机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1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算 并公 告每 万份 基金已 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2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 资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4 11)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18)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概况 1、 基金 名称 金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2、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 场基金 。 3、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5 4、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 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分 别 设置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 益率。 根据 基金实 际 运作 情况,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基 金份 额分 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类别, 不同 基金份 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 但 依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因 申购 、赎 回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降 级的 除外 。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投 资 者首次认 购 A 类 基金金额 不得低于 1000 元 人民 币, 追加 认购的 最 低金 额为 500 元 人民币 ; 投资 者首 次认购 B 类基 金 份额 不得 低于50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500 元人民 币。 由 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


计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 持有 人大 会代 表组成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具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终止 基 金合 同; ②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③变 更基 金类 别;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6 ④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⑥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⑧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⑨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⑩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②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③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④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⑤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 3)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0.5%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的,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且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3、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7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 扰;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召 开 日前 30 日 在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8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4)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 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5)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39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 含 三 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0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1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表决方 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并 予 以公 告;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2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 监票 人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关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3 引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新 颁布 的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计 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 中支 付。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 分配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 按截 尾原 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本基 金根据每 日收益 情况,将 当日收益 全部分 配,若当 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 零 时, 为 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 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 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若当日 已 实现 收益 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 并分 配时, 每月 累计收 益 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即 红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金 收益;若 投资人 在每月累 计 收 益 支 付时, 其累 计收 益为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 基金 份额, 其累 计收益 为 负值, 则缩 减 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若投资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 为负 值, 则 从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6)当日 申购的基 金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3、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4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 假日 期间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节 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 或公 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 假日 顺延), 每月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4、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总 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结 转份 额。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以 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计算 公式 为: % 100 1 10000 1 % 7 7 /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 日年化收益率 ( ??? ?? 其中, i R 为最 近第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采 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3 位。 (五)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金 信 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5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 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率为 0.25%,对 于 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B 类 基金 份 额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为0.01%,对 于 由 A 类升 级为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务 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6 H=E×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 记 机构,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 付给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4)除管 理费和托 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5、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六)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资 目标 在力求 保持 基金 资产 本金 的安全 性和 资产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 获 得超 过基金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7 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范围如 下: (1) 现 金; (2) 通知 存款 ; (3) 短 期融 资券 ; (4)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5)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和 中 期票 据; (6)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7)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出现 新的金 融产 品 , 且 监管 部 门允许 开放 式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下 金 融工 具: 1)股票 ;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和中 期票据 ;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时 (基 金管理 人 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 份额 不纳入测算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 60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8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 超过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30%,其 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管理 人 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 份额 不纳入测算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 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20%,其 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4)本基金 持有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10%,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 投资于 有 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20%;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5%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①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②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③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④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国 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8)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49 期; 9)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国 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 个交 易日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30% ; 12)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13)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1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资 产 的10% ; 15)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 低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其 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 前 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非 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 构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基 金不 符合 本条 款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7)条 第④项、第 9)、 16)、 17 )条 外,因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资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比例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4、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0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限期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5、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即: (1-利 息税 率) ×同 期一年 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七)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 协 议 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 与折 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在有 关法 律 法规允 许交 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 用估 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 对 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1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八)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九) 基金 合同 变更 、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 况。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2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3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一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4 法定代 表人 :刘 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0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符 薇薇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公司网 址:www.gefund.com.cn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5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范围如 下: 1、现 金; 2、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的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进 行 核查, 包括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4)信 用等 级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 下比 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不得 超过240 天; (2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时 (基 金 管理 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 金份 额不纳入测算范围)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6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理 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 金份 额不纳入测算范围)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4)本基 金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 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6)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2)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4)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7 (9)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 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10%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1)本 基金 持有 的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30% ; (12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回20%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日 累 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13)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15)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2%。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16)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本 基金 不符 合本 条款所 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7)条 第 4)项 、 第(9)、(16) 、(17 )条外 , 因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 符合 上述规定的比例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同 时,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8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5)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证 明 文 件 。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基 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 国 人 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 人制 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59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中国 建设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简 称“ 建设 银 行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的 资 金结 算汇 划 业务。 (5)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民币 银行账 户 结 算 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 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6)基金 托管人应 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4、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 关账 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 则使 用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的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募集 资金经验 资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0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基 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 限制 除外。 除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工 作日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 关于证 券投 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后, 将 核对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人。 2、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1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截 止 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 度报 告在 基 金 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报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完成报 表后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并 给基金托 管人留足 相应的 复核时间 。 其中, 月度 报表 不少 于 2 个工作 日, 季度 报表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不少 于 15 日, 半年 报和 年报 不少于 15 日个工 作日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出具复 核确 认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 方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检查。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及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 登记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机构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除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果确 因 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2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3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告 ;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8)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小组 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 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4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基 金账 户余 额报 告单 。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客户服 务信 箱 , 投 资者 可 以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诉 、 建议和 寻求 各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了 基金 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息 , 投 资者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明细查 询、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 过手机 短讯、E-MAIL 和公司 微信 平台定期为 客户发 送所定 制的信息, 内 容 包 括: 每 笔交 易确 认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益查 询、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投资 组 合、 新 产品 信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 等。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平台 (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办理开 户、 认购、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投 资者 在选 用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关 机构 咨询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 叫中 心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5 信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者 提供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者的 投诉 做出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七)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可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 公 司。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七、其他 应披露 事项 (一) 信息 披露 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金鹰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7 月18 日 2 金鹰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7 月21 日 3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新 增深圳信 诚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并 开通基金 转换、 基金定 投 及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7 月25 日 4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新 增华泰期 货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7 月31 日 5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新 增大连网 金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并 开通基金 转换、 基金定 投 及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3 日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6 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 与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定投及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6 日 7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新 增苏州财 路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并 开通基金 转换、 基金定 投 及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10 日 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直销中 心收款 银 行账户信 息的提 示性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10 日 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聘副 总经理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1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副总经 理离任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1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督察长 变更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12 金鹰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半 年 度报 告(摘要 )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8 月25 日 1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整 网上交 易平 台相关开 放式基 金最低 赎 回份额数 量限制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6 日 1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然人 客 户及时登 记受益 所有人 信 息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10 日 1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 与中国国 际金融 股份有 限 公司定投 及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12 日 1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金鹰货 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 金暂停 大额申 购 、 转换转入、 定期定 额投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18 日 1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行业高 级管理 人 员变更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22 日 1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金 鹰货币市 场证券 投 资基金暂 停大额 申购、 转 换转入、 定 期定额 投 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25 日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7 19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新 增西藏东 方财富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 构并开通 基金转 换费率 优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9 月25 日 20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新 增泰信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并 开通基金 转换、 基金定 投 及费率优 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0 月18 日 21 金鹰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0 月24 日 22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新 增民商基 金销售( 上海) 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 并开通基 金转换 、 基 金定 投及费率 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0 月27 日 2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董事变 更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1 月5 日 2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然人 客 户及时登 记受益 所有人 信 息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1 月10 日 2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任职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1 月16 日 2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董事变 更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1 月16 日 27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代任总 经理 (法定 代表人)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2 月5 日 (二) 重要 事项 提示 无。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与公告 等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投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2 号 168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中国证 监会核 准金鹰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文件( 证监许 可【2012】1444 号); (2)《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7)《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文 件。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年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