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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红利(519115)

浦银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8 年12 月3 日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重 要提 示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名而来。 基金募集 申请核 准文件 名称: 《 关于核 准浦银 安盛红利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09]926 号 ) 核准日期:2009 年9 月8 日 成立日期:2009 年12 月3 日 根据《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关于实 施<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及相 关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8 月4 日起, 正式更名为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更名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3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8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 5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5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及其他注 册登记业务 ........ 52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6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8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8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9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9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3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9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10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0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2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46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148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49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50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 盛红利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浦银安盛 红利精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 浦 银 安 盛 红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浦银安盛红利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 合同》 《 浦 银 安 盛 红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 补 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 浦 银 安 盛 红 利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 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场外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条件,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 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 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董事会秘书, 兼 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自 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自 2017 年4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 计全球 主管。2009 年起任 安盛投 资 管理公司 亚洲股 东代表 。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 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 本公 司旗下 子 公司 ——上 海浦 银安盛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刘显峰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 副主任 、副主 任(主持 工作) 、主任 兼党办主 任,北 京分行 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 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北京分行干部, 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 记、副行 长,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 信用卡 中心党 委副书记 (主持 工作)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信用卡 中心党委 书记、 总经理 。现任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 复旦大学公 共管理硕士, 律师、 经 济师。1994 年 7 月参加 工作。 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历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盛融投资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 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执 行总经理, 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10 月起就职于上海国 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法 定代表人) 、总裁。2018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 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 代表。2006 年 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 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 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 学士。 现 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 曾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 员,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 公司、MSN(中 国)有 限公司 、南通 联亚药业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 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 中联汽车电子、 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监事长, 澳大 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 融投资 有限公 司,曾先 后担任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 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 师和组合控制、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 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4 月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 5 日起兼任 浦银安 盛量化 多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 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 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 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 司投资 部总经 理;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金融市场 部副总 经理。2018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蔚丰女士,南京大学环境科学硕士。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11 月在江苏 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0 年11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之职。2013 年 2 月,提拔至高级研究员,先后负责过医 药、煤炭、旅游、计算机等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研究。2014 年 7 月,陈蔚丰女士 调转至权益投资部,担任公司旗下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浦 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兼任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5 浦银安盛红 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方毅,任职时间 2009 年 12 月 03 日至 2010 年 7 月 22 日; 吴勇,任职时间2010 年4 月14 日至2016 年1 月14 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 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 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中 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钟明女士,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浦银安盛盛勤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斌先生, 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6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 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7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 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 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8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 基金管 理人的 经营运作 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 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 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9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 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 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 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0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内 部审计 — —根据董 事会 的授权 对 基金管 理人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3、监察 稽核 部 ——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 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 理 负直接 责任; 2、管理 层 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 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 会 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 。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1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监 察稽核 部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 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 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 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基本 管理制 度。基 本管理制 度主要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从 规范公 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 以业务为中心, 就业务开展的目标、 原则、 过程、 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 3)公司 其他制 度、部 门规章和 业务管 理流程 。公司其 他制度 、部门 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 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 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 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 公司其他制度、 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2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3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4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5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 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6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 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 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 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 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7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8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 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 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A.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29 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服务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服务热线:95594 网址:www.bosc.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 六层至 九层(不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 六层至 九层(不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服务热线:8008302066 网址:www.ncbchina.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95525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2 网址:www.ebscn.com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服务热线: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1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服务热线:95553 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服务热线:95521 或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3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服务热线: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广东 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0 楼5 楼,7 楼,8 楼,18 楼,19 楼,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服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4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服务热线: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5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服务热线: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 -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服务热线:41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5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 (3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7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 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服务热线: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4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服务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8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B. 第三方销售 (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服务热线: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39 (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188000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0 网址:www.myfp.cn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吴雪秀 服务热线: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1 服务热线: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1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服务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fund.com (1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2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tty.chinapnr.com (2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服务热线: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3 (2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千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生胡同 31 号5 号楼51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712 室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4 法定代表人:梁蓉 服务热线: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9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1 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服务热线: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3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服务热线:4008188866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5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刚 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服务热线:95118 网址:fund.jd.com (3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服务热线: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6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服务热线: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3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王廷富 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服务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7 (4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服务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服务热线:021-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服务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4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4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办 公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8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上证基金通” 办理本基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 “上证基金通” 业 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 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吕红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49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 罗佳 五 、其 他服务 机构 及委托 办理 业务的 有关 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 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 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0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浦银安盛 红利 精选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许 可【2009 】926 号文批准,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起向社会公 开募 集。截止到 2009 年 11 月 2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888 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370,233,660.79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225,673.78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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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本基 金的募 集 情况已符 合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本基 金于 2009 年 12 月3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12 月21 日起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2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及其 他注 册登 记业 务 一 、申 购、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赎 回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 元,最低追加申 购金额 为1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为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三) 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四) 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时,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 (五)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六)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 额下限为5 份。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3 (七) 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八)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先进先 出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4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 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二)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 不低于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5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5=9,338.60 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9,338.60 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9,338.00 份,其余 0.60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6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 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5=10,550 元 赎回费用=10,550 ×0.5%=52.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50-52.75=10,497.2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则其可获得的净赎回 金额为10,497.25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场 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方法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7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三) 基 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六)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一) 到 (五)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8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三)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三)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59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0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 可进行转换的基金、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目前本基金在代销渠道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浦发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 行、 上海银行、 宁波银行、 南洋商业银行、 申万宏源、 海通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银河证券、平安证券、德邦证券、爱建证券、蚂蚁基金、好买基金、长量基金、 天天基金、 和讯信息科 技、 利得基金、 凯石财 富、 盈米财富、 上海联 泰、 肯特瑞 已 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 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 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 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十 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1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 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目前本基金已在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 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 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 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已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 浦发银行、 招商 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邮储银行、南洋商业银行、 中信证券、申万宏源、 海通证券、中泰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 华泰证券、兴业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上海证券、信达证券、华福证券、 平安证券、 德邦证券、 中山证券、 爱建证券、 东北证券、 广州证券、 天相投资顾 问、蚂蚁基金、好买基金、长量基金、众升财富、北京增财基金、同花顺基金、 天天基金、 展恒基金、 和讯信息科技、 北京恒 天明泽、 钱景基金、 一 路财富 (北 京) 、宜 投基金 、利得 基金、诺 亚正行 、陆金 所基金、 凯石财 富、上 海汇付、大 泰金石、 虹点基金、 盈 米财富、 众禄基金、 富 济财富、 奕丰金融、 上 海联泰、 新 兰德、 创金启富、 乾道 基金、 中证金牛、 晟视 天 下、 新浪基金、 汇成 基金、 肯特 瑞、 华夏财富、 万家财 富、 基煜基金、 有鱼基 金、 万得基金、 苏宁基 金、 挖财基 金、和耕传承、民商基金、蛋卷基金 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未来如有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渠道,将另行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2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3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投资于 盈利能力较高 、 分红 稳定 或分红潜力大 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 力争为投资 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 产的 5%-40%, 其中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投资于 权证的 比例范围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本 基金 投资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 的规定有变更的,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以 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筛选出基本面健康的、 盈利能力较高 、 分红 稳定或分红潜力大 的 快 速 及 长期稳定增长 的 上 市 公 司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核 心 投 资 目 标,其 投资比例不得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三、 投 资理念 挖掘坚持稳健成长和注重股东回报相结合的上市公司, 充分分享其可持续的 价值实现。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 合的投资策略, 通过大类资产 配置、 行业发展趋势判断、 个股精选选择盈利能力较 高、 分红稳定 或分红潜力大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4 的上市公司 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目标。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坚持关注稳健收益、 长期价值的投资理念,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 规律,通过公司自有的 MVSP 模型的定量与 定性分析,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 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进行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和 现金等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 在资产动态配置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风险预算理念 进行合理控制,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 长。 本基金的 MVSP 模型通 过考察宏观经济、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和市场政策四 个因素对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趋势性判断,进而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具体来说: 1、宏观经济 分析宏观经济就是主要分析经济增长、通货膨胀、信贷和货币供应、利率、 汇率等宏观经济变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这些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 模型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宏观经济景气指数、 工业增加值、M1-M2 增 速、CPI 和CPI-PPI 等指标。 2、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分别考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衡量股票市场与 债券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和投资风险,确定股票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模型关注 的重 要估值 指 标包括: 隐含 增长率 、E/P - 长期 国债 收益率 、PEG 等。 3、市场情绪 主要从投资者交易行为、 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以及市场交易特征等方面进行考 察,判断短期市场波动,辅助战术性配置策略实施。 模型关注的重要市场情绪指标包括: 股票换手率、A 股流通市值/资金存量、 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情况等。 4、市场政策 本基金将 把握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 分析市场制度变革和政策变化对资本市 场发展、投资者结构等方面的影响,研判市场中长期变化趋势。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5 5、风险预算 本基金将根据年度风险总预算指标的设定来配置基于资产配置方面的风险 预算分指标,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动态调整该指标,使其更具实效。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 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这些指标主要包括: 1、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主要覆盖具有稳定分红能力或较大分红潜力的行业, 各个相关行业在 各自产业链上的位置不尽 相同, 由此引致其定价能力就不尽相同。 本基金将通过 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 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 基于全球视野下的 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 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借鉴国际相关高红利行业的发展轨迹, 结合对国内 宏观经济、 行业政策、 市场需求等经济因素 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 高红利行业 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 最具发展潜力以及 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 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和判断 由于具有稳定分红能力和较大分红潜力的 行业发展成熟度不尽相同,因此, 需要就中国实际进行相关行业的 生命周期 分析。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 稳定期和成熟期的相关行业。 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的行业, 但不 排除其中某些细分行业由于创新升级而仍然处于成长期, 具有新的发展前景或较 强的盈利和分红能力,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4、 基于行业盈利模式和可持续性 的分析 和判断 本基金关注所投资行业盈利模式是否可行,增长是否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具有符合科学发展方向的先进盈利模式且该种模式持续性较强。 5、基于政策扶持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政策对行业的扶持力度会非常直观地体现在不同行业 的不同程度的成长机会中。 因此, 对于阶段性 国家重点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 行业成长机会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6、基于行业估值水平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历史纵向和国际同行横向动态比较各行业的估值水平, 挖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6 掘有估值优势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7、基于行业风险预算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预算总指标动态调整基于行业配置方面的风险预算分指 标,以此一定程度上实现风险可控下的行业配置收益。 通过上述分析评价,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行业,并进行重点配置。 (三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红利型股票是 基本面健康的、 盈利能力较高、 分红稳定 或分红 潜力大 的 快速及长期稳定增长 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 将采取基础库初选、 核心库精 选个股的策略, 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 FFM 对拟投资的红 利型上市公司加以甄别。 具体策略上,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三 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基础库的建立 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股票可以入选基础库: A、最近 3 年内至少有 2 次分红的个股; B、上市时间不足 3 年的个股中,至少有 1 次现金分红的个股; C、预期将推出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D、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新股。 2、核心库的建立 A、定量指标考核 本基金将 主要 依据公 司 特有的 FFM 模型 中的 财务指标 和估 值指标 对 上市公 司未来投资价值做定量分析, 同时结合 FFM 模型中的其他辅助性财务指标, 对上 市公司的分红和增长潜力进行深入挖掘。见下表。 财 务指 标和估 值指 标 反 映特 征 净资产收益率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经FFM 调整后现金流 上市公司的分红能力 股息支付率 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 净利润增长率 上市公司的增长能力 P/B ,P/E,PEG, 市值/标准化的净现金流 指标(MV/Normalized NCF), 经济 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指标(EV/EBITDA) 上市公司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财 务 杠 杆 系 数 指 标 (EBIT/I ) , 净 负 债/ 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7 息 税 折 旧 及 摊 销 前 利 润 指 标 (NET DEBT/EBITDA ) B、定性指标考核 除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动态的定量分析, 还需对上市公司做 定性分析, 以做进一步的筛选。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上市公 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那些产品和服 务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但是行业的生产能力增长速度 落后于需求的增长速度, 本基金将对这些行业里处于领导地位的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 第二, 上市公司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难以复制的核心竞争优势主要是指, 自然垄断或拥有国家特 许经营权; 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 具有产品定价能力, 毛利率稳定; 有强大的技 术研发能力; 有较强的分销网络。 第三, 公司 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较好。 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能 率 领 公 司 不 断 制 定 和 调 整 发 展 战 略 , 把 握 住 正 确 的 发 展 方 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 充分发挥; 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 促使公司 管理层诚信尽职 、 融洽稳定、 重视股 东利益 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本基金通过对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分析,将符合要求的股票放入核心 库。 3、实地调研 本公司投研团队将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 深入了解核心股票库成份股基 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实地调研过程中, 研究团队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 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 对 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 注。 4、投资组合的确定 基金经理组将根据自己的判断、 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情况, 建立投资组合。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 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8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 本基 金采用 目标久 期管理 方 法作为 本基金 债券类证 券投资 的核心 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 分析平台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 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 依据 。 2、结合 收益率 曲线变 化的预测 ,采取 期限结 构配置策 略,通 过分析 和情景 测试,确定长、中、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 率利差 策略是 债券资产 在类属 间的主 要配置策 略。 本 基金在 充分考 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4、 在运 用上述 策略 方 法基础上 ,通过 分析个 券的剩余 期限与 收益率 的配比 状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 ,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 投资对象 , 并形成组合 。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 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可转 债投资 策略 。 本基金投 资于可 转债, 主要目标 是降低 基金净 值的下 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 以保留 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具体策 略包括 积极管理 策略 和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 6、债券 一级市 场申购 策略。公 司将根 据自有 的信用分 析框架 ,在充 分重视 风险的基础上申购具有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 7、根据 基金申 购、赎 回等情况 ,对投 资组合 进行流动 性管理 ,确保 基金资 产的变现能力。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 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 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 合以及在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 种 。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69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 对象的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的 匹配关 系,本基 金将在 承担适 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 与反馈、 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 可开特例 会) 。 主要就 目前宏观 经济、 金融形 势与展望 、货币 政策方 向及利率水 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作为拟订投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 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 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债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 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 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 , 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 《研究计划表》 ,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 金融工程部汇报研究部工作进展情况、 数据 库建立、 运行情况; 基 金经理及研究部对金融工程部提出的反馈意见及进一步工 作提出建议。 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分析, 向首席投资官汇 报,并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简要汇报。 2、投资决策 每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 果拟定阶 段《投 资策略 报告》 , 阐述自 身的投 资策略, 并明确 下一阶 段股票、固 定收益证券、 现金和融资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报告》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 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 基金经理需制订 《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0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投资策略报告》 、 《重大投资项目建议 书》 ,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讨 论修改 ,并签 字确认后 形成投 资决议 。其它投资 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权限范围内下达操作指令。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策略报告》 和投资组合方案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 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 分解交易指令并下 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 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或股票投资总监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 各基金经理相互交 流研究成果, 对市场趋势、 行业发展状况、 公司基本面情况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 分的交流和沟通, 金融工程部人员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 及为投资部提供 优化建议。 投资部、 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以及月度、 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 每月提 交所管 理基金的 《投资 总结报 告》 。并 在相关 会议 上 根据金 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进行分析, 对基金表 现与业绩基准、 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 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 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 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 案的,应 先起草 《投资 策略报告 》或《 重大投 资项目建 议书》 ,经批 准后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 风险管理部定 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分 析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来源, 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 另一个层面是外 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 部) 对投资管理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1 过程的风险监控。 六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2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k、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l、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上述第 e、l、m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3 从其规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75%+中证全债指数×2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能力较高 、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 的上市公司, 因此选择中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 本基金特征。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比较稳定、 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成份股, 较客观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是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信力较好的 红利指数 。 中证全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 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产品, 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 属 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谋 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 九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4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0,248,689.00 89.84 其中:股票


60,248,689.00 89.8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66,576.13 10.09 8 其他资产


49,667.84 0.07 9 合计





67,064,932.97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636,000.00 2.48 B 采矿业 2,885,000.00 4.37 C 制造业 34,277,019.00 51.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545,600.00 2.3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783,600.00 1.1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15,954,520.00 24.15 J 金融业 2,704,200.00 4.0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462,750.00 0.7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248,689.00 91.18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6 1 002463 沪电股份 450,000 2,902,500.00 4.39 2 000063 中兴通讯 150,000 2,745,000.00 4.15 3 002912 中新赛克 29,000 2,704,540.00 4.09 4 002007 华兰生物 70,000 2,653,000.00 4.02 5 300451 创业软件 150,000 2,632,500.00 3.98 6 600872 中炬高新 80,000 2,608,000.00 3.95 7 002281 光迅科技 97,000 2,588,930.00 3.92 8 300595 欧普康视 63,000 2,239,650.00 3.39 9 000852 石化机械 200,000 2,224,000.00 3.37 10 601336 新华保险 40,000 2,019,200.00 3.06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十)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 、 本 期国 债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 本 期国 债期货 的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兴通讯以外不存在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2018年6月13 日, 中兴通讯 《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复盘的公告》 中披露中兴通讯和全资子公司 中兴康讯,已与BIS 达成《替代的和解协议》以替代中兴通讯于2017 年3月与BIS 达成的 《和解协议》 。BIS已于2018年6月8 日 (美国时间) 通过 《关于中兴通讯的 替代命令》 批准协议立即生效。 根据协议, 中兴通讯将 支付合计14 亿美元民事罚 款, 包括在BIS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后60 日内一次性支付10亿美 元, 以及在BIS 签发2018 年6月8日命令后90日内支付至由中兴通讯选择、经BIS批准的美国银行 托管账户并在监察期内暂缓的额外的4亿美元罚款(监察期内若中兴通讯遵守协 议约定的监察条件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监察期届满后4亿美元罚款将被豁免支 付) 。在中兴通讯根据协议和2018年6月8日命令(1)及时全额支付10亿美元及(2) 将额外的4亿美元支付至美国银行托管账户后, BIS将终止其于2018 年4月15日 (美 国时间) 激 活的拒绝令并将中兴通讯从 《禁止出口人员清单》 中移除。 如果上述 条件均满足且中兴通讯已从《禁止出 口人员清单》中移除,BIS将对外公布。本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中兴通讯保持了及时的研究跟踪, 投资决策符合本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412.89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65.89 5 应收申购款 3,989.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667.84 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转 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其 他文 字描述 部分 十 二、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0/01/01- 2010/12/31 -4.57% 1.37% -9.02% 1.14% 4.45% 0.23% 2011/01/01- 2011/12/31 -23% 1.26% -17.07% 0.94% -5.93% 0.32% 2012/01/01- 2012/12/31 10.14% 1.28 6.45% 0.91% 3.69% 10.14% 2013/01/01- 12.27% 1.90% -7.03% 1.12% 19.30% 0.78%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79 2013/12/31 2014/01/01- 2014/12/31 22.51% 1.68% 39.09% 0.86% -16.58% 0.82% 2015/01/01- 2015/12/31 66.19% 3.11% 23.05% 1.98% 43.14% 1.13% 2016/01/01- 2016/12/31 -19.65% 2.34% -4.87% 1.07% -14.78% 1.27% 2017/01/01- 2017/12/31 11.29% 1.03% 12.90% 0.44% -1.61% 0.59% 2018/01/01- 2018/09/30 -16.93% 1.64% -8.85% 0.83% -8.07% 0.81% 2009/12/03- 2018/09/30 38.40% 1.83% 23.44% 1.11% 14.96% 0.7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12 月3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0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1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 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3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 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4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5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6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7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89 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三) - (七)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 、本 基金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四)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指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 截 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1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7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8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99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 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低 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0 难,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由于 中国目前 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 基金持有 债券的变现难度,从而 存在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其 他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 详 细 了 解 本 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为混合 型产品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中度方面有较好的控制,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 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 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1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 金 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运用公司内部的 FFM 模型对上市 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数的估 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的风 险。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 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基 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2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 都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 4、基金 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以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4 外的其他情形。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5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后剩余 财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7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8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9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 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0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1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2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





(4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3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4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5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表 决截止 日前公 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7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8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9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 产的 5%-40%, 其中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投资于 权证的 比例范围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本 基金 投资于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 的规定有变更的,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以 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0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1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k、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l、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上述第 e、l、m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2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3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指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4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 截 至 基 金 收 益 分配基准日) 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5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 (4 )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代 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6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7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8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19.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从事募集 、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联系人:徐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9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0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5%-40% ,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 围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3%。 本基金 投资于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遵 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组合比例的规定有变更的, 在履行相应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 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1 g、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限 制应符 合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签 订和不时修订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规定 ; k、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l、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m、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o、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2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中第 e、m、n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3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4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5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已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6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7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8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基金管理 人将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9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本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 签名、 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1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2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3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4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5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6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 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 收取申购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 子化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 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电子月度对账单, 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 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 周净值、电子 月度对账单。 3、 电子直销服务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 公司 官网 (www.py-axa.com)、 微信 公众号 (浦银 安盛微理财) 及APP 客 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 各类 业务。 四 、客 户服务 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 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 “登录 ”后,即可 7*24 小时查 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 :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 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 客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APP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8 年 6 月 4 日至2018 年 12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1、2018 年06 月0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网上交易系统、 手 机端基金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8 年07 月18 日,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3、2018 年07 月18 日,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更新)2018 年第1 号; 4、2018 年07 月18 日,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正文(更新)2018 年第1 号; 5、2018 年07 月24 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8 年07 月30 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浦发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8 年08 月21 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 司直销平台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8、2018 年 08 月 27 日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9、2018 年 08 月 27 日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10、2018 年 09 月 29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8 年 10 月 17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在奕丰基金基金定投业务定投起点的公告; 12、2018 年10 月26 日,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13、2018 年 11 月 09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中金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其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9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红 利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正文( 更新 ) 15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