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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QDII)A(006778)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QDII):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2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在 投资本 基金前 ,投资 者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从 而获取 基金 投资 收益, 并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风险主 要分 为 三 类,一 是本基 金特 有风 险;二 是境外 投资 风险 ; 三是 开放式 基金 投资 的一般 风险, 包括 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采用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 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该指数为策略指数,只包括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成份股中的A股或H股,价格相对较低的股份类别会被选为其成份股,在极端情况下, 该指数的成分股均为A股或H 股。因此,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例或为零,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招募说明书 2 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10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10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51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 简 称 “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 (以下简称 “ 《通 知》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广发恒生中 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 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恒 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境外托管人: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恒生中国企 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通过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招募说明书 3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通知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1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20、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 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 认 购、申 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指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招募说明书 5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标的指数:指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 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本基 金各 类份额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0、发 起式 基金: 指符 合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6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六 届理 事会 兼职副 会长,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理事 会理 事,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二届监 事会监 事, 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第二 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亚洲 金融合 作协会 理事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防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 证券有 限公 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 员会委 员 、资 产管 理业 务专业 委员会 委员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 届上 诉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招募说明书 8 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董事长。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 总 经理 ,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 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集 团机关 党委书 记 , 兼任 保监 会 行业风 险评 估专 家 。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荆 襄支公 司经 理 、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 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司市 场部总 经理 、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 华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 。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 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 复 旦大学 兼职教授 ,浙 江 合 创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曾 任复旦 大学教 授 、 法律 系副主 任、 法 学院 副院招募说明书 9 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 世贸支行行 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股东 监事 , 硕士 ,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工会 主席、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州 科 技房 地产 开发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 管 ,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 吴晓辉 先生 :职工 监事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 张成柱 先生 :职工 监事 , 学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中央 交易 部 交易 员 。 曾任 广 州 新太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工 程师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职工 监 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曾任 广 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中国 基金 业协会 创新与 战略 发展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 资产 管理业 务专业 委员 会 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上 诉复核 委员 会委 员 。曾 任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招募说明书 10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兼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广发 创新 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广发聚 惠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鑫 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广 发鑫 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邱春杨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 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鑫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广发 集裕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 发集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广发集 源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曾在 施耐德 电气公 司、 中国 银河证 券、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公司、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和长 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工 作,历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广发聚 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安 宏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安富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广 发 集 安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广 发 集 鑫债 券 型 证 券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王凡 先 生: 副总经 理 , 博士。 曾在 财政 部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4、基金经理 李耀柱 先生 ,理学 硕士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从 业证 书。曾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中央交易部股票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广 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7 年 11 月9 日)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 9 月20 日)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 2018 年9 月20 日) 、 广发港股通恒 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17 年9 月21 日至2018 年10 月16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任职)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起任职) 、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 职)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10 日起任职) 、 广 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经 理 (自 2018 年2 月8 日起任职) 、 广发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5 月 31 日起任职) 。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本基金 投资 采取集 体决 策制度 。基 金管理 人权 益公募 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朱平 先生 、策略 投资部 总经理 李巍 先生 、价值 投资部 总经 理傅 友兴先 生、成 长投 资部 总经 理 刘格菘 先生 和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明书 12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招募说明书 13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 立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均制 定明确 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 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 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线。 合规 风控 部门 属 于内核 部门 ,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


招募说明书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债 、业 务、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城 乡,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服务对 象最多 ,业 务功 能齐全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在 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 展,立 足县 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着 力打 造“伴 你成长 ”服 务品 牌,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招募说明书 15 行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银 行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 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 海清算 所授 予的 “托管 银行优 秀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授予 的“ 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内设 综合 管理部 、业 务管理 部、 客户一 部、 客 户二部、 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19 只。 二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定,守 法经营、 规范运 作、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招募说明书 16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 例和禁 止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并通 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 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 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8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3)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4)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招募说明书 19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招募说明书 20 (8)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9)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0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1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招募说明书 21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3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4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8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9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1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22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3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24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招募说明书 25 (25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6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27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8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9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0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1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2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3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4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5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6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3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38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9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32 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0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1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2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3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4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5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7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8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49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 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1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招募说明书 33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4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55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7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58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招募说明书 36 (61 )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2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64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65 )名称: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66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67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9868519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68 )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业务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热线:400-858-8888 公司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69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71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厅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彭莲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72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73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4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5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76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7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78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招募说明书 4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7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招募说明书 42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82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8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84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85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86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87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8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9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90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1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2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业务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3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94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招募说明书 46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5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6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7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8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9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0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1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2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3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4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招募说明书 49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05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6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娄云 电话:010-8918780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07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08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招募说明书 5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09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0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1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2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13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4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wealth.cn (115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业务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热线: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16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7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 18 号院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招募说明书 5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18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19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20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袁伟涛 电话:029-8836585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21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招募说明书 54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22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3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热 线:400-188-3888 公司网址:www.chinalin.com (12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招募说明书 55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125 )名称: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15810201340 客服热线:400-106-0101 公司网址:https://www.jhjfund.com (126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93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7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12 层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28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9 )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8189 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30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公司网站:www.jyzq.cn (131 )名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招募说明书 57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业务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热线: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132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33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 芳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134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招募说明书 58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35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36 )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戴妮 联系电话:13681779682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 其他销 售 机 构情况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调 整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招募说明书 59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B 座 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陈琛、陈倩儿 联系人:牟晋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招募说明书 6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基 金,并 于2018 年8 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2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 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9 年1 月21 日至2019 年3 月1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部分第 一款规 定的 基金 备案条 件,基 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续 销售 ,直 到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发售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61 六 、募 集对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发 起资金 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股东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固有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人 员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本基金 可按 照中国 证监 会和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核 准的额 度( 美元额 度需 折算为 人民 币)设 定基金 募集上 限,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以 及相 关公 告中列 示;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标上 限时 采取 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的资产 规模 不受上 述限 制,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的 外汇 额 度 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九 、基 金发行 币种 人民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增 加新的 销售币 种, 该事 项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相 关业 务规 则届时 由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十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招募说明书 62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 额类 别的具 体设 置、费 率水 平等由 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公 告。本 基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相 转换 。投 资者在 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类别。 根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且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达成一 致,并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变更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销 售等 。调 整前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一 、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 基金份 额在 认购时 收取 基金认 购费 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认购 费率不 超过1.0%,投 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6%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基金募 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招募说明书 63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份 额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 份 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认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认购份额=(49,504.95+10.5)/1.00=49,515.4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10.5 元 ,可得到49,515.45份A类 份额。 (2) 若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 认购本基金C 类 份 额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50,000+10.5)/1.00 = 50,010.5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50,000元 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 加上认购期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5 元 ,可得到50,010.50份C类份额。 十二 、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 元 (含认 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为 准。 已在 基金管 理人销 售网 点有 认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认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但 受追 加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三 、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四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 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明书 6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 满 三 年 后 继 续 存 续 的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决。 四 、基 金的自 动终 止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 届时的 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更改 或补充 时, 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香港 联合 交易所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的 开放日 ,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如本 基金境 外主 要投 资场所 遇节假 日、 休市 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68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 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若将来条件许可,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 接受 投资 人以人 民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的 申购、 赎回 , 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 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 额 级 差 详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公 告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招募说明书 69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 外管局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本基 金所投 资市 场或 外汇市 场暂停 交易 、延 迟支付 赎回款 项或 交易 清算规 则发生 变更 等特 殊情况 ,赎回 款项 支付 时间可 相应调 整。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等 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申 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或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 办理的 时间和 程序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招募说明书 70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A 类份额 N<7 天 1.5%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C 类份额 N<30 天 1.5% 30 天≤N<1 年 0.6% 1 年≤N<2 年 0.4% N≥2 年 0 其中 ,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A 类基金份额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限超过 7 日(含 )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C 类基 金份额 对于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期限超过 30 日( 含)的 持有 人所收取的赎回费 ,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招募说明书 71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在未来 条件 成熟时 ,本 基金可 增减 人民币 和外 币基金 份额 类别, 上述 事项无 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过; 如本 基金增 减人民 币和 外币 基金份 额类别 ,基 金管 理人应 确定申 购赎 回原 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基 金 赎回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招募说明书 72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0=48,62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629.05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 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49,212.60 份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招募说明书 73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成 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 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成 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值时。 5、 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布 异常时。 6、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或者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74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管理人 QDII 额度或 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6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 可 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5 项以外的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 对于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将自 动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其余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可 确认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确认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76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含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十四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招募说明书 77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78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式 指数 化投资 策略 ,紧密 跟踪 恒生中 国企 业精明 指数 ,力求 实现 对标的 指数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 本 基金 力争控 制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和其他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含港 股通标的股票) 、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 册的跟 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公募 基金 、境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品 和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为宗 旨, 在降低 跟踪 误差和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的双重 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公 募 基 金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扣除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来 跟踪 标的指 数, 按照个 股在 标的指 数中 的基准 权重 构建股 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即完 全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分 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 受股 票停牌 、股 票流动 性或 其他一 些影 响指数 复制 的市场 因素 的限制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成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结 合经验 判断, 对投 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增 发、送 配等 股权变 动而 需进行 成份 股权重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若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严 重的 流动性 困难 、或者 财务 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 份股, 而用备 选股 、甚 至现金 来代替 ,也 可以 选择与 其行业 相近 、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三) 债券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基于 基金流 动性 管理和 有效 利用基 金资 产的需 要, 将投资 于流 动性较 好的 国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态变化 及预期 变化 ,对 GDP 、CPI 、 国际 收 支等引起 利率变 化的相 关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能情 景, 并在 此基础 上判断 包括 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策 取向 ,对 市场利 率水平 和收 益率 曲线未 来的变 化趋 势做 出预测 和判断 ,结 合债 券市场 资金供 求结 构及 变化趋 势,确 定 债券 资产 的久 期配置 和类 属配 置。 在此基础 上,结合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四) 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控制投 资组 合跟踪 误差 与流动 性管 理的需 要, 可投资 于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投 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且以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 ETF)。 本基金将 通过考量基 金的跟踪误差 、规模、流动性 、基金费用等因素,精选基金 进行投资。 (五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更紧密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可 投资于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各 种金融 衍生产 品, 如与 标的指 数或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相 关的期 货、 期权 以及其 他衍生 工具 。本 基金在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循 有效 管理 投资策 略,对 冲某 些成 份股的 特殊突 发风 险和 某些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利用 金融 衍生产 品的杠 杆作 用, 达到对 标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四 、 标 的指数 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Smart Index),该 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只包括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公司中的 A 股或 H 股, 价格相对较低的股份类别会被选为其成份股。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 : 人 民 币 计价 的 恒 生中 国 企 业 精 明指 数 收 益率*95%+ 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 如果恒 生指 数服务 有限 公司变 更或 停止恒 生中 国企业 精明 指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或 恒生中 国企业 精明 指数 由其他 指数替 代、 或由 于指数 编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等 事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恒 生中 国企 业精明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的 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基金 名称。 其中 ,若 变更标 的指数 对基 金投招募说明书 81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 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告。 五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 金通 过港股 通机 制投资 于港 股, 将 会面 临港股 通机 制下因 投资 环境、 投资 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 交易 规则 等差异 带来的 特有 风险 ,包括 港股市 场股 价波 动较大 的风险 (港 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 、汇 率风 险( 汇率波 动可能 对基 金的 投资收 益造成 损失 ) 、 港股通 机制下 交易 日不 连 贯可能 带来的 风险 (在 内地开 市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港股通 不能 正常 交易, 港股不 能及 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 、投资 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 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招募说明书 82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 此 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招募说明书 83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 。 一旦 卖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招募说明书 84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点第(2) 项,第 1 点第(9)项 和第 4 点第(6)项以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85 (1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 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招募说明书 86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招募说明书 8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境外托 管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律 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则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协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开 立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资金 账户中 的现 金由 基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银行身 份持 有, 现金存 入资金 账户 时构 成境外 托管人 的等 额债 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对该现 金资产 享有 优先 求偿权 ,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销 或清盘 程序 明文 规定该 等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产 外。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市 场惯 例及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订 的协议 持有 并保 管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在已 根据《 试行 办法 》的要 求谨慎 、 尽 职的招募说明书 88 原则选 择、委 任和 监督 境外托 管人, 且境 外托 管人已 按照当 地法 律法 规、本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保管托 管资 产的 前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境外托 管人破 产产 生的 损失不 承担责 任。 除非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 或故 意不当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不 对境 外托管 人依据 当地 法律 法规、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市场 惯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 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开 放 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基金 、债券 、 衍生工 具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 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招募说明书 90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若 衍生 工具 价格无 法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可 取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凭 证按 估值 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 值的, 以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估 值; 若基 金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得 ,参照 最近 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外汇汇率 估值计 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币 对人 民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涉及 其他 货币对 人民币 的汇 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上述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招募说明书 91 的价格估值。 11、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前一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招募说明书 92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估 值错 误, 若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估值 错误 ,因不 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估值错 误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基金 投资人 造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的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 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招募说明书 93 金资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但该 第三方 是由 托管 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明书 94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前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由于投资涉及不同 市场及时区, 因时差、 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 理人和 本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指数编制机构、 证券经纪机构、 登记结 算机构 及其他 数据 服务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9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并 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招募说明书 96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登 记机 构可 以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 ;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 10、 资金、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 年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的年 费率 计提 。境 外 托管人 的托 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98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用 费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 数许 可方所 签订的 指数许 可使用 协 议的约 定计提 标的 指数 使用相 关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标的 指数 使用 相关费 用的费 率、 具体 计算方 法及支 付方 式 如 下: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4%/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 交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此处交易日指的是港交所开放股票交易业务的日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25,000 港币(最低季度费用) 。若一个季度累计 计提指 数许可 使用 费金 额小于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定 的费用 下限 ,则 基金于 季末最 后一 日补招募说明书 99 提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至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下 限。若 计算 期间 不足一 个季度 的, 则根 据实际 交易天数计算并按比例支付 。 标的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开 始每日 计提 ,按季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 数许 可 使用 协议 约定的 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用 的计 算方法 、费 率和支 付方 式 等发 生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5、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5-12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10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10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102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估值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 ,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T+2 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招募说明书 104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10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 变更标的指数 ; 29、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107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数 型基 金,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 指数 基金, 在日 常投资 管理 中持有 标的 指数 的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具有股票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完 全代 表整个 目标 股票市 场。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率 与整 个目标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招募说明书 108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 在使用替 代方法 ,如投 资同 行业 中相关 性较高 的股 票以 替代上 述投资 受限 股票 时,会 产生一 定的 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基金有投资成本 、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 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本 基金指 数化 投资过 程中,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术 手段、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益 产生影 响, 从而 影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程度。 (8)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变更标 的指 数。基 于原 标的指 数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二 、 境 外投资 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香港 证 券市场 , 证 券市场 价格 会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国 家政策 、投 资人 风险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变 化而波 动,将 对本 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香港 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于 市场 因素如 基础 利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和商品 价格 的变化 或由 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 基金 可投资 于香港 证券 市场 ,因而 会受 到 香港 特有 的政治 因素 、法律 制度 、经济 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募 集和 计价, 但本 基金所 投资 的资产 部分 以港元 计价 ,因此 港元 与人民 币之间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 净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风险。 3、政治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9 政治风 险是 指基金 投资 的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对本 基金 而言, 主要 指 香港 )出 现大的 政治变 化,例 如财 政、 货币、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宏观政 策发 生变 化等, 这些事 件甚 至可 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香港 的 法律法 规与 中国境 内 不 同的原 因, 可能导 致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行 为受 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 情况 下,香港 可 能会通 过该 地区的 财政 、货币 、产 业、地 区发 展等方 面的 政策进 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香港 对 上市公 司日 常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财务 报表 披露等 会计 核算标 准的 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本基金 在香港 市场 进行 投资时 ,需 按照当 地税 务法律 法规 就股息 、利 息、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税 务机构 缴纳 税金 ,包括 预扣税 ,该 行为 可能会 使得资 产回 报受 到一定 影响。 香港 税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 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国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投资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风险 港股通 业务 试点期 间存 在每日 额度 限制。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有限 公司 开市前 阶段 ,当日 额度使 用完毕 的, 新增 的买单 申报将 面临 失败 的风险 ;在联 交所 持续 交易时 段,当 日额 度使 用完毕 的,当 日本 基金 将面临 不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买 入交易 的风 险 。 如果未 来港股 通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 化, 以新 的业务 规则为 准。 另外 还面临 港股通 机制 下交 易日不 连贯可 能带 来的 风险( 在内地 开市 香港 休市的 情形下 ,港 股通 不能正 常交易 ,港 股不 能及时 卖出, 可能 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三 、开 放式基 金一般 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基金管 理人 未能以 合理 价格及 时变 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110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 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由于境 外市 场的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结算 规则 等与国 内存 在一定 的差 异,本 基金 有关申 购、赎 回的开 放与 交易 确认的 安排不 同于 国内 一般开 放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到 达投 资者 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投资 标的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主要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即 恒 生中 国企业 精明指 数 )的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经考 察该 指数的 成份股 数量 、日 均成交 量以及 日均 成交 金额, 该指数 具有 充足 的流动 性可满 足本 基金 投资的 要求; 本基 金在 组合构 建过程 中, 将根 据市场 情况结 合经 验判 断,综 合考虑 相关 性、 估值、 流动性 等因 素挑 选标的 指数中 其他 成份 股或备 选成份 股进 行替 代,以 期在规 定的 风险 承受限 度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因此 ,本 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场外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 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③摆动定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 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招募说明书 111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没 有可供 参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同时 赎回申 请可 能被延 期办 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当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 时, 投资 者申购 或赎回 基金 份额 时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 会根据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而进 行调 整, 使得市 场的冲 击成 本能 够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招募说明书 112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以 低于目 标价 格抛 售证券 以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 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 其做出 投资决 策。但 在使 用金 融模型 时,可 能会 因为 模型使 用不恰 当、 模型 参数的 估计错 误、 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 具是 为了有 效管 理金融 风险 而设计 的工 具,一 般是 一种私 人合 约,其 价值 是从一 些基础 资产价 格、 参考 利率或 指数中 派生 出来 的。由 于事先 涉及 的现 金流相 对较少 ,所 以衍 生工具 有杠杆 作用 ,即 涉及借 款问题 。然 而, 杠杆作 用是一 把双 刃剑 。一方 面,由 于交 易成 本非常 低 ,杠 杆作 用可 使衍生 工具成 为一 种对 冲风险 和投机 的有 效工 具;另 一方面 ,由 于事 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更 好地实 现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而不 是投 机,会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在 于交 易对手 风险 ,具体 讲, 对于证 券借 贷,作 为证券 借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即 证券 借入 方)违 约,则 基金 可能 面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产 发生 损失 ;对于 正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能会 出现 交易 对手方 未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券 未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的 风险 ;对 于逆回 购,交 易期 满时 ,可能 会出现 交易 对手 方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的风险。 7、操作风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涉 及复 杂的业 务环 节及不 同的 当事方 ,在 各业务 环节 的操作 过程 中,可 能因内 部控制 不 到 位或 者人为 因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而引 致风险 ;本基 金后 台运 作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招募说明书 113 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通 信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统 出现 异常情 况, 可能导 致基 金日常 的赎 回无法 按正常 时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痪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 时限 产生 净值、 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 型风 险是指 由于 投资决 策或 风险管 理依 赖的金 融模 型错误 或参 数不准 确而 引发的 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 理或 交易员 在境 外证 券 投资 管理业 务过 程中由 于人 为失误 ,造 成错误 指令 或错误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 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11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11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确认 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16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明书 117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 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0 )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 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1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5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7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招募说明书 118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0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3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5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6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招募说明书 119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 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 付汇 、资 金往 来、委 托 及成 交记 录 等 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招募说明书 120 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基 金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资 产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承 担的 职责, 并对境 外资产 托管 人处 理有关 本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相应责 任。 境外 资产托 管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按照规 定对 基金日 常投 资行为 和资 金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 保护基 金财 产,准 时将 公司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应 得收入; (25 )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 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其他职责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招募说明书 121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不同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分配 的数 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基 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未设 立日常 机构 ,如今 后设 立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招募说明书 123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使用相关费用;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 124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募说明书 125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招募说明书 126 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招募说明书 127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 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招募说明书 128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招募说明书 129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130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确认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3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招募说明书 132 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贷 款承诺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外 汇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币 兑换 ;外 汇担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务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问 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务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电 话银 行、手 机银行 、网 上银 行业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和其他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含港 股通标的股票) 、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 册的跟 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公募 基金 、境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品 和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恒生 中国 企业精 明指 数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跟 踪恒 生中国 企业精 明指数 的公 募基 金等证 券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133 2) 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 )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招募说明书 134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E )政府债券; F ) 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 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招募说明书 135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购交易,所有 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 (1)点第 2)项、第 (1)点第 9)项和第 (4)点第 6)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调 整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及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在 规定时招募说明书 136 间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五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招募说明书 137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 (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 定)在 其营业 机构 或其 境外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以 本基金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 的名 义为 基金开 立证券 账户 。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 及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双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招募说明书 138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 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投资所 在市场 以及 国家 或地区 的相关 规定 ,开 立进行 基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要 的各类 证券 和结 算账户 ,并协 助办 理与 各类证 券和结 算账 户相 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构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一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含 各项有 关税 收)后 的金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139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前一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基金 估值 出现 影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招募说明书 140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若 衍生 工具 价格无 法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可 取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凭 证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招募说明书 141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 值的, 以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估 值; 若基 金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得 ,参照 最近 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外汇汇率 估值计 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币 对人 民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涉及 其他 货币对 人民币 的汇 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 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上述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销 售机 构或投 资人自 身的原 因造 成估 值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估 值错 误, 若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估值 错误 ,因不招募说明书 142 可抗力 原因出 现估 值错 误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估 值错误 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基金 投资人 造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的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 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造 成的 损失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由 此造成 或扩 大的 损失由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和未更 正方根 据各 自的 估值错 误程度 分别 各自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仅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但该 第三方 是由 托管 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估值 错误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招募说明书 143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由于投资涉及不 同市场及时区, 因时差 、 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 客观原因, 在本基 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指数编制机构、 证券经纪机构、 登记 结算机 构及其 他数 据服 务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明书 144 3.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报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 托管人复核;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核;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 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招募说明书 145 毕的报 告送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关 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招募说明书 146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本 基金的 财产 进行清 算。 招募说明书 14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寄 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销售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寄 松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招募说明书 14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 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销 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4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5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15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广 发恒 生中国 企业 精明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募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恒生中 国企 业精 明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QDII) 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恒生中 国企 业精 明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QDII)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