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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QDII)A(006778)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QDII):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录





1.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 目的和 原则 ...................................................................................... 3 3. 基 金托 管人 的受 托职 责 和托管 职责 ...................................................................................... 4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5 5.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 9 6.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0 7.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 行 .................................................................................................... 12 8.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9.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 计核算 ............................................................................................ 19 10. 基 金收 益分 配...................................................................................................................... 25 11. 基 金信 息披 露...................................................................................................................... 27 12. 公 司行 为 ............................................................................................................................. 29 13. 基 金费 用 ............................................................................................................................. 30 1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 33 15.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4 16.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35 17. 禁 止行 为 ............................................................................................................................. 38 18.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0 19. 违 约责 任 ............................................................................................................................. 41 20. 争 议解 决方 式...................................................................................................................... 43 21.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44 22. 其 他事 项 ............................................................................................................................. 45 23.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46 托管协议 1 鉴于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是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广发 恒生中 国企 业 精明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QDII) ; 鉴于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是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成 立并 有效存 续的 商业银行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拟担任广发恒生中 国企 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的基金管 理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广 发恒 生中 国企 业精 明指数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 明 确 广 发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QDII)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 另有约定, 《广发恒生中 国企业精明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QDII)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 托管协 议时 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 若 有抵 触应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托管协议 1 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9848 (集 中办 公区 )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成立时 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托管协议 2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托管协议 3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托管 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称 “ 《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管理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称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 行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试 行办法 》 ”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以下 简称 “ 《 通知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广发 恒生 中 国企业 精明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合同》 (以 下称 “ 基 金合 同 ” )订 立。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托管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托 管协议 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托管协议 4 3.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受托 职 责 和 托 管 职责 (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受托人 职责 1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按照 规定 对基金 日常 投资行为 和资 金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 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报 告; 2 、安全 保护基 金财产 ,准 时将公司 行为 信息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 应得收 入; 3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4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执行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宜; 5 、确 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6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申购 、赎 回等 日常 交易 ; 7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 施收益 分配 方案 ; 8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受 托人 名义 或其指 定的 代理 人名 义登 记资 产 ; 9 、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 定,在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外 汇 管理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收 支申 报;


10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托管职 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 设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2 、办 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3 、保存 基金的 资金汇 出、 汇入、兑 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等 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根据 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三)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资产托管 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职责 , 并对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处理 有关本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 担相应 责任 。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在履 行职 责 过程中 ,因 本身 过错 、疏 忽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责任 。 (四) 托管 人、 境 外 托管 人应当 将其 自有 资产 和境 内机构 投资 者管 理的 财产 严格分开 。


托管协议 5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和其他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含 港股通 标的股 票) 、 在已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证 券监管 机构登 记注 册的 跟踪 同一 标的指 数的 公募 基金 、 境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期 权、 期货 等金 融衍生 品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恒生中 国企 业精 明指 数的 成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跟踪 恒生中 国 企业精 明指 数的 公募 基金 等证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对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2 )在扣 除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4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 非流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6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可以 不受 前述 限制 ; 7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托管协议 6 额的 20% ; 8 )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2)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3)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 现金 ; B ) 存款 证明 ; C ) 商业 票据 ; E ) 政府 债券 ; F )中资商业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托管协议 7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 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 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5)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值 或所 有已 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6)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除上述 第 (1) 点第 2)项 、 第 (1) 点 第 9)项 和第 (4) 点第 6) 项 以外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3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4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托管协议 8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四)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五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托管协议 9 5.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托管协议 10 6.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规 定 开立或 变更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备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 、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名义 (视 当地法 律或 市场规 则 而定) 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开立 基金 的资 金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的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结算机 构 处 ,按照 该交 易所或 登 记结算 机构的 业务规 则以 本基金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的 名义 为 基金 开立证 券账户 。托管协议 11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关 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 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境外 托管 人 均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 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 或 境外托 管人 根 据投 资所在 市场以 及国家 或地 区的相 关规定 , 开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 并 协助 办理 与 各 类证 券和结 算账 户 相关的 投资 资格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2 、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实物 证 券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其境 外 托 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管 至少15 年。


托管协议 12 7.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收 付指令,基 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用 电子 指令 或传 真或 双方共 同确 认的 方式 。 (一) 电子 指令 方式 总体 约定 1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的 清算 管理 系统 客户端 发送 电子 指令 , 或 基金管 理 人通过 调用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数 据接 口发 送电 子指 令。 2 、 基 金托 管人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客户 证书 , 基金 管 理人认 可使 用客 户证 书及 相应密 码 办理相 关业 务, 不会 否认 其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电 子指令 的效 力。 凡同 时通 过客户 证书 和密 码认证 的电 子指 令, 均视 作基金 管理 人所 为, 由此 导致的 一切 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尽到 合理 注意义 务, 在安 全的 环境 中使用 客户 端, 采取 及时 更新防 病 毒软件 、 安装 系统安 全补 丁等合 理措 施 ; 设置 安全 性较高 的密 码 , 避免 使用 简单密 码或 容 易 被他人 猜到 的密 码等 ; 妥 善保管 客户 证书 及相 应密 码。 如发 生客 户证书 被盗 用、 密码 泄露 等 情况,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进 行证 书变 更和 密码 重置, 在证 书变 更和 密码 重置之 前造 成的 一切后 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当电子 指令 无法 正常 发送 时,双 方按 传真 方式 办理 相关业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传真 方式发 送指 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 该文件 中应 含有 基金 管理 人预留 印 鉴, 该 预留 印鉴 为托 管人 确定管 理人 所发 送指 令表 面一致 性的 唯一 依据 。 基 金管理 人向 托管 人发送 授权 文件 后, 应及 时电话 确认 ,以 保证 托管 人及时 查收 。 3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的传 真件 并经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 后 , 授 权 文件即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发送 传真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将授 权文件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若 托管 人收 到的授 权文 件原 件和 传真 件不一 致, 以传 真件 为准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 泄 漏。 (三) 指令 的内 容 1 、 指令 包括 付 款指 令( 含赎 回 、分 红付 款指 令、 银行 间 业务 划款 指令 )以 及其 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2 、基金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应写明款项 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 、 账户资 料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托管协议 13 (四)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与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 发 送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指令 方式发 送指 令后 , 指 令状 态将变 成 “ 托管 行已 接收 ” 或 “ 托 管行 处理中 ” 。 上述 指令 状态 改 变时间 视为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发送指 令后 , 应及时 查询 指令 状态 , 发现 未发送 成功 或指 令状 态有 误, 应立 即与 基金 托管 人联 系共同 解决 。 基金托 管人通 过客户 端向 基金管 理人提 供银行 间成 交单信 息、基 金申赎 款信 息以及 管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 费、 席位 佣 金等应 付款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根 据上 述信 息生 成的电 子指 令进 行核对 或确 认,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于提 供上 述信 息造成 生成 指令 金额 错误 的责任 。 基金管 理人通过传真 方式发送加 盖预留印鉴的 指令后,应 及时以电话方 式向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束 后将 全国 银行 间交 易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 鉴后 及时传 真给 基 金托管 人,并 电话确 认。 基金托 管人指 定专人 接收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和 银行 间交易 成交单 ,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电 话。 指 令或 成交 单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行 表面 一致 性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 少 2 个 工作 小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未准 备足够 资金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境内外 之间的资金划 拨指令 ,即 涉及到境内的 托管账户与 境外的托管账 户之间的资 金 划拨及 结售 汇指 令 , 需 要 于 T 日上 午 11:00 之 前 , 由资产 管理 人向 托管 人以 约定的 方式 进行 发送。 2 、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基 金托管人在 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 , 否则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对于申 购新股等时效 性要求高的 指令,基金管 理人必须及 时将指令发送 至托管人并 进 行电话 确认 ,为 托管 人预 留充足 的指 令处 理时 间。 对于发 送时资金不足 的指令,托 管人有权不予 执行,基金 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 消 的, 以 资金 备足 并通 知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因账 户资 金余 额不 足导致 的投 资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协议 14 (五)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现指令 错误,提示 基金管理人改 正后再予以 执行,若由此 造成的延误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七)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由于其自 身原因未能 执行或错误执 行基金管理 人指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益 受 到损害 , 应 在发 现后 ,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 由此 造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八)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 、 基 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 应 当 提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需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 在 加盖 公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同 时以 电话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变更 授权通 知文 件在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相关 文件 传真件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电 话确认 时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将变 更授权 通知 文 件原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若原件 与传 真件 不一 致, 以传真 件为 准。 2 、 基 金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联 系方式 , 应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日 以 传真方 式发 送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及 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九) 其他 事项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收 指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 、 除 因其 自身 原因 致使 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而引 起的 任何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


托管协议 15 8.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基金 清算 交收 基金的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指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申 购赎 回过程 和基 金现 金分 红 过 程中的 结 算交收 。 本 基金 交易 的清 算与交 割依 据《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执行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基 金投 资的 清算 、 交 割事宜 ,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其有 充足 的资金 (或 证券) 可用 于清 算与交 割, 并对 无充 足的 资 金 (或 证券 ) 用于清 算与 交割 的违 约行 为承担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在结 算指 令截 止时间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结 算指 令 , 该 等指 令需 按照双 方 约定, 包含 所有 要素。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将 该结 算指 令按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其委 托的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 并 根据 投资 地市 场交易 规则 准确 及时 地办 理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要求 下, 可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为基 金的 利益提 起法 律诉 讼或 对责 任方采 取类 似 措施以 追究 责任 , 前提 是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委 托的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为此 发生 的合 理费用 可以 得 到充分 补偿 。 对 于未 成功 交割的 结算 指令 以及 特殊 情况下 的延 迟交 收,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委托 的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以 便于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共同 协商解 决。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成交 回报 或清 算交 割指令 进行 相应 的会 计记 录,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境 外 资 产 托管 人 根 据 实 际交 割 情 况 调整 按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 的 指令 所 做 出 的会 计记录 , 基 金托 管人 应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此种 调整 所发生 的任 何支 出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协调 解决。 (二) 港股 通证 券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 算由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 ” )根 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 完成。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香港结算 ” ) 因无法 交付 证券 对中 国结 算实施 现金 结算 的 , 中 国结 算参照 香港 结算 的处 理原 则进行 相应 业 务处理 ; 香 港结 算发 生破 产而导 致其 未全 部履 行对 中国结 算的 交收 义务 的, 由中国 结算 协助 向香港 结算 追索 ,中 国结 算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相 关损 失。 港股通 交易 各项 业务 的收 付款时 点按 如下 约定 : 1 、交 易资 金 对于 T 日 港股 通交 易的 清 算结果 为净 应付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 在 T+1 日 14 :00 前托 管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用于 交易所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如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中 国结 算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对于 T 日 港股通 交易 的清 算结果 为净 应收 的, 基金 托管人 于 T+3 日上 午 12:00 前返 还 应收资 金。 2 、风 控资 金、 红利/ 公 司 收购资 金、 证券 组合 费 托管协议 16 对于 T 日清 算的 风控 资金 、红利/ 公司 收购 资金 、证 券组合 费, 如为 净应 付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在 T+1 日 上午 10:00 前 托管 账户 有 足 够的 资金, 托管 人于 T+1 日上 午 10:00 扣收 委托人 的净 应付 资金 。 对于 T 日 清算 的风 控资 金 、红 利/ 公司 收购 资金 , 如 为净应 收的 , 托管 人于 T+1 日上 午 12:00 前 返还 应收 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差额 缴款 、 按金 等风 控资 金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的 计 算结果 按时 缴纳 风控 资金 。 对于遇 恶劣 天气 等原 因导 致延迟 交收 时, 若托 管资 产为净 应付 的, 则仍 按前 述约定 的时 间进行 扣收 ; 若托 管资 产为 净应收 的 , 则 交收 时间 视中 国结算 向基 金托 管人 的支 付情况 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做 好头 寸管 理,避 免因 延迟 交收 而导 致的透 支。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原 因导 致基 金资 金透 支、 超 买或 超卖 等情 形的, 由责任 方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出现 资金 交收违 约并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对中 国结 算违 约的 ,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将 基 金 管 理人 相 当 于 交收 违 约 金 额 的应 收 证 券 指定 为 暂 不 交 付证 券 并 由 中国 结 算 按 其业 务规则 进行 处理 , 由 此造 成的风 险、 损失 和责 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出现 证券 交收违 约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相当 于证 券交 收违 约金额 的资 金暂 不划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知晓 并认 可, 出于降 低全 市场 资金 成本 的原因 , 中 国结 算可 以依 照香港 结算 相关业 务规 则, 将每 日净 卖出证 券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作为 交 收担 保品 。 (三)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账 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基金 托管人按 每个 工作日 (估 值日)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交易记 录 的核对 。 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保证 实际交 易结 果与 基金 会计 账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2 、资金 账目的 核对: 资金 账目按投 资交 易日核 实, 账实相符 。基 金托管 人每 个投资 交 易日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资 金余额 报告 ,并 保证 其所 记录的 资金 余额 、币 种与 实际发 生相符 。 3 、证券 账目的 核对: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交 易日结束 后或 与基金 管理 人约定 的 时间核 对基 金资 产的 证券 账目,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账目 相符 。 (四)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和 赎回开 放式 基金的数 据传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和赎回 数据 真实 性负 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情 况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及时划 付赎 回款 项。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基 金份 额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日北 京时 间 16: 0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托管协议 17 上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 关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与基 金托管人 建立 的系统 发送 有关数据 (包 括电子 数据 和盖章 生 效的纸 质清算 汇总表 ) ,如 因各种 原因, 该系统 无法 正常发 送,双 方可协 商解 决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 机构办理 基金 的登记 业务 ,应保证 上述 相关事 宜按 时进行 。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申 购、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 划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 分 红时 , 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8 、资 金指 令 赎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时, 基金管 理人 需向 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除与投 资指 令相 同外 , 其 他部分 另行 规定。 (五) 申购 资金 1 、T+2 工作 日北 京时 间 16:00 前, 登记 机构 根据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投资者 申 购基金 的份 额, 并将 清算 确认的 有效 数据 和资 金数 据汇总 传输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数据 进行 申购的 基金 会计 处理 。 2 、T+3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确认 后的 有效 申购 款划 到在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申 购款 是否到 账 , 并 对申 购资 金进 行账务 处理 。 如款项 不能 按时 到账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六) 赎回 资金 1 、T+2 工作 日北 京时 间 16:00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T 日赎回 确认 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据此 数据 进行 赎回 的基金 会计 处理 。 2 、基金 管理人 在账户 资金 充足、划 款指 令已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 在双方 约定 的交 收日 期 14 :00 点 前划 往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TA 专 用账 户。 特 殊情况 时, 双 方协商 处理 。划 款当 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赎回资 金进 行账 务处 理。 (七) 基金 现金 分红 托管协议 18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 案后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定 后依照 有关 规定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分红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对 后,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现 金 红利的 划款 指令 时, 应给 基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 的划 款时间 。


托管协议 19 9.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 后 的金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额 总额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前 一工作 日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映 基金 财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正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估值出 现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托管协议 20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 类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 估值日当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 ,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若 衍生 工具 价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 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可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5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6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托管协议 21 净值的 , 以估 值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若 基金 价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照 最近 一 个交易 日可 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 格 提供 机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7 、外 汇汇 率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日 元、 欧元、 英镑 等 五种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中 国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价 ;涉及 其他货 币对 人民币 的汇率 , 采用指 定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估值 日各 种货 币对 美元 折算率 并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8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10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果 采用 上述 1-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 销 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赔 偿。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估值 错误 ,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估值 错误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估值 错误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 金投 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过错 原则 , 向过错 人追 偿,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托管协议 22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 损 失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由此造 成或 扩大 的损失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和未更 正方 根据 各自 的估 值错误 程度 分别 各自 相应 赔偿责 任 。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仅 对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但该 第三方 是由 托 管 人委托 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并 向估 值错误 责任 方追 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 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值 错误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托管协议 23 (5)当 基金估 值出现 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 的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4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0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由 于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因 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 可控 的客观 原因 ,在本 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 指数编制 机构 、证券 经纪 机构、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其 他数 据服 务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外 汇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3.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 基金估 值; 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 执行 ,并 可参 考国 际会计 准则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托管协议 24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的 5 个工 作日 完成月 度报表的 制作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完成 季度 报告 的制作 ;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报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月度报 告应 在每 月结 束之 日起 4 个工 作日 内 ,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编 制完 毕 的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30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45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托管协议 25 10.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范围 内并对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的影 响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托管协议 26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登 记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2、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登 记机 构可 以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托管协议 27 11.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公 开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除 按《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披 露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运 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 及从对 方获 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保 密。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保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资产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公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临时 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后,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 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章第 (二 ) 条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托管协议 28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到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托管协议 29 12. 公司行为 (一) 公司 行为 的内 容 公司行为是指证券的 发行 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 影响 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 权益 的任何未 完成或 已完 成的 行动 , 及 其他与 本基 金持 仓证 券所 投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于 权益 派发 、配 股、 提前赎 回等 信息 。 (二) 公司 行为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获得 基金 所持有 证券 的境 外公 司的 公司行 为相 关信 息 ,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将当 地市场 的相 关规定 告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参与 公司 行为的 情况下 , 可以委 托基 金托 管人 代为 执行, 并将 相应 结果 反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定执 行, 维护 基金财 产的 利益 。 因 基金 托管人 错误 执行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付赔 偿责 任。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允许 ,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 代理 投票权 转授 其他 机构或 个人 。


托管协议 30 13.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托管 费) ; 3、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10、资 金、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和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 11 、 为应 付赎 回和 交易 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0 %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5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境外 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托管协议 31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的 0.40%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的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 签订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协议 的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标的 指数 使用 相关 费用 的费率 、 具 体计 算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见 招募 说明书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用 协 议约 定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的计 算方 法 、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等 发 生调整 ,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标 的指数 使用 相关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或 其他 公告 中披露 本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5 、上 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5 -12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试行 办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托管协议 32 (五)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 家税收 法律 、法 规 执行 。


托管协议 33 1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托管协议 34 15.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正 本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委 托 的 投资 顾 问 在 代 表基 金 签 署 与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一 般 应 保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在 签署该 等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与本基 金账 务处 理、 资金 划拨等 有关 的合 同、 协议 传真基 金托 管人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并保存 至 少 15 年以 上。


托管协议 35 16.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且该 决议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托管协议 36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且该 决议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四) 境外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境 外托管 人, 应在 合理 的期 限内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人 和境外 托管 人根据更 换境 外托管 人通 知办理相 应的 业务交 接手 续,在 办 理相应 的业 务交 接手 续时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继续 遵循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 妥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要 求接 任 的境外 托管 人配 合原 境外 托管人 办理 业务 交接 手续 ; 4 、在新 的境外 托管人 履行 职责前, 原境 外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 本协 议项下 的托 管职责 ,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支付 相应 的合理 托管 费用 ; 托管协议 37 5 、因基 金托管 人主动 更换 境外托管 人而 进行的 资产 转移所产 生的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承 担,否 则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 6 、变 更境 外托 管人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三、 本部 分关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条件 和程序 的约 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相 应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托管协议 38 17. 禁止行为 本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六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泄漏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定履 行职 责。 (八)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十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一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托管协议 39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十二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托管协议 40 18.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 财 产 进 行 清算。


托管协议 41 19.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 或履行 本托 管协 议不 符合 约定的 , 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或 本托 管协 议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 3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 的,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 非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因履 行本 托管 协议而 被起 诉, 另一 方应 提供合 理的 必要 支持 。 (六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要 求以 谨慎 、 尽 职的原 则选 择 、 委任 和监 督其境 外 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本条 不受 本协 议终 止的 影响。


(七) 免责 条款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一方当事 人对 因其违 约行 为导致另 一方 遭受的 间接 的、偶 然 的、 衍生 的、 特殊 的以 及 惩戒性 方面 的损 失都 不承 担责任 , 除非 违约一 方应 该合理 预知 其违 约行为 将导 致该 等损 失。 托管协议 42 2 、基金 托管人 和其境 外托 管人对市 场的 证券系 统的 作为、不 作为 或破产 ,以 及由此 产 生的损 失不 负责 任。 本条 不受本 协议 终止 的影 响。


3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的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4 、如果 本协议 任何一 方因 受不可抗 力事 件的影 响, 未能履行 其在 本协议 下的 全部或 部 分义务 ,根 据不 可抗 力的 影响, 可以 部分 或者 全部 免除责 任。


5 、不可 抗力事 件发生 时, 双方应立 即通 过友好 协商 决定如何 执行 本协议 。不 可抗力 事 件或其 影响 终止 或消 除后 ,协议 双方 须立 即恢 复履 行各自 在本 协议 项下 的各 项义务 。


6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在按 照本 协议规 定而 作为或不 作为 ,且没 有违 反本协 议 的规定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影响 ,不 负责 任。


托管协议 43 20.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托管协议 44 21.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应 经托 管协 议当 事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改 托管 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托 管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 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有 关监 管部 门各 一份 , 每份 具有 同等法 律效 力。


托管协议 45 22. 其他事项 如发生国 家有 权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托 管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托管 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用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托管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有 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协 商办 理。


托管协议 46 23.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见签 署页 。 托管协议 47 (本页 无正 文, 为广 发恒 生中国 企业 精明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托管 协议 盖章页 ) 基金管 理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人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广 州 签订日 :











日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法人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