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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006103)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凯 石 淳 行 业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3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14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7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0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9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30 十一、 基金 费用 ........................................................................................................................ 3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3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5 十五、 禁止 行为 ........................................................................................................................ 38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0 十七、 违约 责任 ........................................................................................................................ 4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4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4 二十、 其他 事项 ........................................................................................................................ 4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6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凯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凯石 淳行业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鉴于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凯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拟担任 凯石 淳行业 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凯 石淳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凯 石 淳 行 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 间的 权 利 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 除非另 有约定, 《 凯石淳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 用 于本托 管协 议时 应具 有相 同的含 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金 合同 》 为 准,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凯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继武 成立日 期:2017 年 5 月 1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7]3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货 公司 提供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 可 转换债 券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或票 据)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同业存 单、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 货及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2.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2.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则 需遵 守如 下限 制: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 (4)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40%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5.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6.本 基金与 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2 ) 、 (9) 、 (15 ) 、 (16 ) 项 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 九) 款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 更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况下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但须提 前公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和交 易结 算方 式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和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 规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四、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五、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托 管资 产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和配 合, 但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凯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的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使用。 2.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证券 账户 开立 后, 证 券经 纪商 选 择指 定营 业网 点为 本基金 开立 证券 资金 账户 ,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该 证券 资金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之 间建 立银 证转 账对 应关系 , 银 证转 账密码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设置、 保管 和使 用。 证 券资 金账户 卡原 件在 本协议 生 效期间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保管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中国 银 行间 市场 债券回 购交易 主 协议 。 (六) 期货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相 关期 货交易 所或 期货 公司 的规 定开设 和管 理期 货账 户。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六、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 果 授权文 件中 载明具 体生效 时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得 早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 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到账 时间 、 金 额 、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 单 加盖预 留印 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每个 工作 日的 14:30 以后接 收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的银期 转账 及 银 证转账 划 款指令 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保 证当 日完 成划转 流程 ;在 每个 工作 日的 14 :30 以后 接收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其他划 款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不保 证当 日完 成在 银行 的划付 流程 。 如果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的指 令, 则指 令需 要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 发送 , 并 相关付 款条 件已经 具备。 基金托 管人 将视付 款条件 具备时 为指 令送达 时间。 对新股 申购 网下发 行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不 应晚 于 申 购缴 款 日 上午 10:00 。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 面文 件确 认此 交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视情 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七、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财产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纪 商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及证 券经 纪 商 签订 本基 金的证 券经 纪服 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证券 经纪 商可 就基金 参与 证券 交易 的具 体事项 另行 签订 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纪 商 选 择的规 则执 行。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本基金通 过 证 券经纪 商 进 行的交易 由 证 券经纪 商 作 为结算参 与人 代理本 基金 进行结算 ; 本基金 其他 证券 交易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相关 机构 负责 结算。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共同 遵守 中登 公司 制定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和规 定, 该等规 则和 规定自 动成 为本 条款 约定 的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前 , 应充 分知晓 与理 解中 登公 司针 对各类 交易 品种 制定 结算 业务规 则 和规定 。 证券经纪商代 理 本 基金 财产 与 中 登 公 司 完 成 证券 交易 及 非 交 易 涉 及 的 证券 资金 结 算 业 务, 并承 担由 证券经 纪商 原因造 成的 正常 结算 、 交 收业务 无法 完成 的责 任; 若由于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的正 常结 算业 务无法 完成 ,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在清 算和交 收中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基 金的 损失 ; 2.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 记 机构 应通 过 与基 金托 管 人建 立 的加 密 系统 发送 有 关数 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 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 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账户 , 该 账户 由 登记机 构管 理。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 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沪、 深交 易所 数据 传输和 接收 1. 基金的 证券 经纪 商应当 通 过深证 通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传 送中 登的 登记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及结算 数据、交易所的 交易清算 数据(包括但不 限于:上 交所过户 库 Gh.dbf 、证券 变 动 文 件 Zqbd+ 清算编号.dbf 、 深 交 所 发 行 文 件 SJSFX[MMDD].DBF ; 深 交 所 对 账 文 件 SJSDZ[MMDD].DBF 、证券余额文件 zqye+ 清算编 号.dbf 、结算明细文 件 jsmx+ 清算编 号.dbf)。 证券 经纪 商 应当保 证 提 供给 基金 管 理人 、 托 管 人 的交 易 数据 的准 确性 、 完整 性、 真 实性 , 如 数据 不准 确、 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证券经 纪商 承担 全部 责任 , 但因 证券 交易所 、 中 登及 证券 经纪 商 无法 控制 的其 他原 因造 成数据 传输 错误 或不 及时 的, 证 券经 纪商和 基金 管理 人 均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所提供 的数 据均 需按 中登 和交易 所发 布的 最新 数据 接口规 范进 行填 写 , 以 便基金 托 管人能 够完 成会 计核 算、 清算、 监督 职能 。 若数据 传送 不成 功, 证券 经纪商 应当 重复 或以 其它 应急方 式传 送, 直到 基金 托管人 成功接 收 , 基金 托 管人 对因 证券经 纪商 提供 的数 据错 误或不 及时 等过 失造 成的 委托资 产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 2、证 券经 纪商 于 T 日 18:00 前将 委托资 产的 当日 场 内交易 数据 发送 至基金 托 管人 (但因证券交易所或 中登 及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控制 的其 他 原 因 而 造 成 数 据延 迟发 送 的 情 况除外 ) , 如遇 到特 殊情 况 出现数 据发 送延 迟等 情况 应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3、证 券经 纪商 于 T 日 20:00 前将 T 日 清算 后的 证券 账户对 账单 通过 深证 通发 送给 托管人 ,以 便基金 托 管人 进行对 账。 对账 单内 容包 括委托 资产 T 日 的交 易明 细、证 券 余额、 资金 余额 等内 容。 4、证券 经纪商 指定专 人负 责数据的 传输 和接收 ,确 保数据的 安全 性和 保 密性 。在 数据传 输人 员发 生变 更时 , 须至 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以书面 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且 在 基 金 托管 人确 认之 后变 更正 式生效 。变 更通 知书 中必 须说明 变更 时间 、人 员、 事项等 。 5、基金 管理人 应保存 数据 以备双方 后续 需要。 若基金 管理人 发送 数据出 现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仅补 发自 补发 日起往 前一 个月 内的 数据 ,超过 一个 月的 数据 不予 补发。 (五)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 基金清 算账 户 ” 间的 资金 结 算遵循 “ 全 额清 算、 净 额交 收 ”的原 则, 每日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收 额或净 应付 额 , 以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 当存在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交收 日 15:00 时 之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 管资金 专门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到账 后按约 定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日 14:00 前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便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成 ,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八、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 债后 的金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照每 个 工 作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合 约、 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成 本能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值 ,应持 续评估 上述 做法的 适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 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 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同业 存单 的估 值方 法 投资于 银行 业存 款类 金融 机构法 人在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发 行的 记账 式定 期存 款凭证 , 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选定 的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 按 成本估 值。 (6)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股指期 货合 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7)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 证 券经纪 商 或 登记 结算 公司 等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其 他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由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的; 3.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4.对于 没有 或未 及时 获取 交易数据 或行 情数 据、 交易 数 据或 行情 数据 不完 整或 有 误时 ; 5.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九、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公告 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基金信 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 指期 货的信 息披 露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据 法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披 露的 信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息,基 金托 管人 将通 过指 定 媒介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 力 ; (2)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 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第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起 第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付 日期顺 延 。 ( 三)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起 第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持续销 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各项 费 用。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四) 基金 的 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证券 、 期 货 交易 费用 、 基 金财 产划 拨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 金相 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诉 讼费和 仲裁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相 关费 用 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以及 其他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用 时,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予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可 拒绝 支付 。 十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 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有 权机关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三、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15 年以 上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四、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征 集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提 名人 选,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提 名人 选由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名的人 选构 成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中 国证 监 会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的规 定, 从提 名人 选中 择优指 定临 时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 不提名 的,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与 责任 划分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 资 料, 及 时 向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收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 金 资产 总值 ; 基金管 理人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各自 履职 行为依 法承 担责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任。 (7)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 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百 分之 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 十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 (3)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 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应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 资 产总 值 ; (7) 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联合 公告 。 (四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金 管理 人 接 收基 金管 理业务 或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时 基 金托管 人 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 原 任 基金 管理人 或原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 相 关职责 , 并 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害 的行 为。 原任 基金 管理人 或原 任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 仍 有权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或基 金托 管 费。 (五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法律 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 务上不独 立, 其 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或 禁止行 为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受 上述 限制 或按 照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但 须提 前公告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六、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额 中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对损 害的 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损 失 。 一方承 担连 带责 任后 有权 根据另 一方 过错 程度向 另一 方追 偿。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 资或 不投 资造 成的 直接 损 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十八、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 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 湾 特别地 区法 律) 管辖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十九、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本协 议一 式 六 份,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 二 份 ,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二 份, 报监 管机 构 二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二十一、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 凯石淳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本页无 正文 ,为 《凯 石淳 行业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的签 字 盖 章页 。 基金管 理人 :凯石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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