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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多策略A(519755)

交银多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交银 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十二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5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5】 87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 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 不 对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 职
守、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因基金 价格 可升可 跌, 亦不保 证 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场 ,对 投资本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受 基金 的收益 ,但 同时也 需 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括 :因 受到经 济因 素、政 治 因
素、投 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的 市场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交 易对手 违约 风险; 投 资
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依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基金的转换


..................................................... 68 十、基金的投资


..................................................... 7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9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十八、风险揭示


....................................................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9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 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 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及其后修订,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对投资者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的,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对投资者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的,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 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 交通银行 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 陈朝灯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学位。 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 , 硕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 资产保全部、 法律合规 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副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广西区 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 )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 政总裁。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 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学位。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 作 司调研员, 非银司副巡视员、 副司长; 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 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 、 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兼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 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部 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 副主任审理员, 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 学 工业工程系荣誉教授, 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 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 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 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 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 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持证 人。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 资管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 理 (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监事、 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印皓女士, 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 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 督察长, 硕士学历。 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 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娜女士, 基金经理。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应用数学与计算科学硕士, 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应用数学与计算科学硕士,8 年证券行业经验。2010 年至 2012 年任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债 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任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 ,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任 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 理相关职责) ,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 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 , 2014 年 8 月 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任交银施罗 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 任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 ,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5 月 15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担 任交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7 年 3 月 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瑞安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瑞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31 日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担任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担 任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4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交银施罗德新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4 月 2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2016 年 9 月 13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6 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7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8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9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 组织执行, 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立识 别、 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 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 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 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0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2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 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 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14 年 更名为托管 业务部/ 养 老金管理中 心,内设综 合管理部、 业务 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 信 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 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419 只。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 整,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3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 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 机 APP ,下同) 。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前 端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定 期定 额投资 、转 换等业 务以 及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网 站公 告。网 上 直 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6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8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9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0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2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2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19792 传真:(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4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5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3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8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4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4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9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0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5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www.51jijinhui.com (5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1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4)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2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57)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58)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5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3 网址: www.jnlc.com (60)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61)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6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4 网址:www.xincai.com


(63)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6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6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5 (6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7)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021)80234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6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9)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6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0)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电话:(0512) 68603767 传真:(0512) 68603767 联系人:马贇 客户服务电话:(0512) 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71)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7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7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3)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4)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21)38789658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8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9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5]87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 2,640,658,330.2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3,508 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 交银施 罗德 多策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规定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备案 ,本基 金 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等业务以及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4 告为准。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已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2015 年 11 月 19 日 起开放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已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9 日、2015 年 11 月 19 日 起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 有人 账户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登记 确认 日期在 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定 被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 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 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 购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6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投 资人 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 记机构 确 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 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 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起 (包括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7 监会备案。 (六) 基金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 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 合计 划。如 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 管 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将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 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8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 折扣及 活动 起止时 间如 有变化 ,敬 请投资 者留 意本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 公告, 届 时 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 享受申 购费 率一折 优惠 ;对上 述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的 养老 金客户 而言 ,以其 目 前 适用的 特定 申购费 率和 上述一 般申 购费率 的一 折优惠 中孰 低者执 行。 若享有 折 扣 前的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个 人投 资者享 受申 购费率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 赎回费 率 标 准不变 。具 体优惠 费率 请参见 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列示 的网 上直销 交易 平台申 购 费 率表、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 年” 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9 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 述“ 月” 指的是30个自然日。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30 天 0.5% 30 天以上(含)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投资 人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申购份 额计 算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0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如有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 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 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1.5% ,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 37,893.14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二: 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6%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1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 (100,000-596.42)/1.040=95,580.37 份 即: 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580.3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2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当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 金 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 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3 6、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 统、 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 运 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 统、 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 运 行。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4 7、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 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确 认并支 付, 并以后 续 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 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 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5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 述比 例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前 段“(1 ) 全额赎 回” 或“(2)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但是 , 如 该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当日选 择取 消赎回 ,则 其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不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A/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 人。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6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 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 构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在 投 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扣款并 于每 期约定 的申 购日提 交基 金的申 购申 请。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并不构 成对 基金日 常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影响 ,投资 人在 办理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13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起开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赎回 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 期定额 赎回 业务。 定期 定额赎 回业 务是指 投资 人可以 委托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13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 销售网点开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 赎回业 务, 相关流 程和 业务规 则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详 情请咨 询当 地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的销 售网点 或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7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上市交易 和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 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 或开通 场内 申购赎 回的 安排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提前发 布公 告,并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与相关机构。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形下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制定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进 行 公 告。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8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 机 构进行。 (二)转换业 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17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20 日起开放 A 类基金份 额 的日常转换业务。本基金直销机构尚未开放办理 C 类基 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故本章内容目前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办 理时间 相同 。由于 各销 售机构 的系 统差异 以及 业务安 排等 原因,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基金转 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9 括该日 )投 资人可 向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转 换的 成交情 况, 并有权 转换 或赎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 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换 成其 它基金 ,单 笔转换 申请 不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 购 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某 基金 基金份 额余 额少于 该基 金的最 低保 留余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果某 笔转 换申请 确认 后转出 基金 的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转出 基 金 的最低 保留 余额, 则转 出基金 在该 账户剩 余的 基金份 额将 被全部 赎回 。如果 某 笔 转换申 请确 认后转 入基 金的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转 入基 金的最 低 保 留余额 且该 账户当 日有 转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减 少类业 务被 确认, 则转入基金在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 换费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 回费率 和计 费方式 收取 ,赎回 费用 按一定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收 取标 准遵循 各 基 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 收取 前端申 购补 差费用 ;从 前端申 购费 用高的 基金 向前端 申购 费用低 的 基 金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转 换, 不收取 前端 申购补 差费 用。申 购补 差费用 原 则 上按照 转出 确认金 额对 应分档 的转 入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减 去转出 基金 前端申 购 费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0 率差额 进行 补差, 转出 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 费率按 照转 出确认 金额 分档,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 不收 取后端 申购 补差费 用, 但转入 的基 金份额 赎回 的时候 需全 额收取 转 入 基金的 后端 申购费 ;从 后端申 购费 用高的 基金 向后端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或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转 换, 收取后 端申 购补差 费用 ,且转 入的 基金份 额赎 回的时 候 需 全额收 取转 入基金 的后 端申购 费。 后端申 购补 差费用 按照 转出份 额持 有时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以 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 率优惠 ,优 惠费率 只适 用于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补差 费用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 用 无优惠 。可 通过网 上直 销交易 平台 办理的 转换 业务范 围及 转换费 率优 惠的具 体 情 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列 示的相关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 ,并 应于调 整后 的收费 方式 和费率 在实 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 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 差费=转入 确认金额× 对应的转出 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1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2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 差费= 转入确认金额× 对应的转出 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3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4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七)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登记 的基 金。投 资 人 办理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转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 换到 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 他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的基 金只能 转换 到后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 该转 出份额 对应 的待支 付收 益,该 收益 将一并 计入 转出金 额并 折算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入 的基 金份额 ,以 及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 出 的基金 份额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其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以赎 回或 转换申 请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 金转换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5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 关于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和公告 的有 关规定 一般 也适用 于 暂 停基金 转换 ,具体 暂停 或恢复 基金 转换的 相关 业务请 详见 届时本 基金 管理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后扣除 申购 申请总 份额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 情 况,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同 的 比 例确认 ;但 在转出 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确 认部 分的转 出申 请将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6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股票资产按照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以及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 权证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 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灵活运用 多种投资策略,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提高稳健 投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货币与财政政策形势、 资金面供求变化、 证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7 券市场走势与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自上而下调整大类资产配置 比例, 并随着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大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框架下, 结合对行业和企业成长性的基本面研究, 把握 经济发展和变更中的个股投资机会; 同时还将通过对市场氛围和个股价格走势分析, 把握组合买卖时机和调整节奏。 (1)行业选择和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行 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前述行业优选的基础上, 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上 市公司构建股票池并从中精选个股,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公司未来预期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息税前利润等成长性财务指标处于 行业前列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2) 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 公司拥有 难以为竞争对手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技术、人才、资金、 经营许可证、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 4) 公司在技术上或商业模式上具有突出的创新, 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 或直接 受益于经济转型; 5)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拥有良好管理团队, 具备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 企业经 营具备持续成长潜力;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 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8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 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 策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 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 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股票资产按照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以 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9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0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 )本基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1 除上述第 (2)、( 12)、( 20)、( 21) 项以及第 (15)项第 6) 目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2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 较基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 编 制而成。. 该指数样 本 对沪深市 场 的覆盖度 高 ,具有良 好 的市场代 表 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 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 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 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2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 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 司 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 适合作为本 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3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 策依据和投 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 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4 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 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九)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至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357,407.36 20.99 其中:股票 30,357,407.36 20.9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0,262,000.00 76.23 其中:债券 110,262,000.00 76.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5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 0.3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77,173.50 1.30 8 其他各项资产 1,646,723.60 1.14 9 合计 144,643,304.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015,407.36 15.2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50,000.00 1.4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292,000.00 4.3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357,407.36 21.0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78,000 4,953,000.00 3.44 2 600519 贵州茅台 6,000 4,380,000.00 3.04 3 600887 伊利股份 150,000 3,852,000.00 2.67 4 002142 宁波银行 200,000 3,552,000.00 2.46 5 601318 中国平安 40,000 2,740,000.00 1.90 6 600056 中国医药 150,088 2,524,480.16 1.75 7 601607 上海医药 100,000 2,050,000.00 1.42 8 601877 正泰电器 70,000 1,612,800.00 1.12 9 600104 上汽集团 40,000 1,331,200.00 0.92 10 600329 中新药业 80,000 1,224,000.00 0.8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7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018,000.00 35.4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018,000.00 35.40 4 企业债券 49,264,000.00 34.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980,000.00 6.9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0,262,000.00 76.5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80208 18 国开 08 200,000 20,206,000.00 14.02 2 180210 18 国开 10 200,000 19,746,000.00 13.70 3 018005 国开 1701 110,000 11,066,000.00 7.68 4 143647 18 电投 03 100,000 10,140,000.00 7.04 5 143570 18 兵器 01 100,000 10,097,000.00 7.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8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3,403.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6.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69,555.28 5 应收申购款 43,168.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6,723.60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0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A 类 过去三个 月 0.25% 0.33% -0.60% 0.67% 0.85% -0.34% 2018年上 半年 2.06% 0.46% -5.47% 0.57% 7.53% -0.11% 2017年度 10.76% 0.20% 8.60% 0.32% 2.16% -0.12% 2016年度 4.27% 0.08% -6.01% 0.70% 10.28% -0.62% 2015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15年12 月31日) 0.70% 0.11% -11.75% 1.39% 12.45% -1.28% C 类 过去三个 月 0.34% 0.35% -0.60% 0.67% 0.94% -0.32% 2018年上 半年 2.42% 0.46% -5.47% 0.57% 7.89% -0.11% 2017年度 10.60% 0.20% 8.60% 0.32% 2.00% -0.12%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1 2016年度 3.97% 0.09% -6.01% 0.70% 9.98% -0.61% 2015年度 (自基金 分类日起 至2015年 12月31 日) 0.50% 0.05% 0.26% 0.84% 0.24% -0.7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交银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A 注: 图示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交银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C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2 注: 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 开始销售 C 类份额, 当日投资者提交的 申购申请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被确认并将有效份额登记在册。图示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5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银行 间市场 发行 未上市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 价 估值。 5、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如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 理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6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人 或基 金的损 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人 或基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 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 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 责 任。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误 已 得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7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8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 当 日的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 配 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该 类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 的任 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份 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0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登 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 配方式的修 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 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 确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2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支 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推广 、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4)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 第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3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转换” 一章。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 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 登 公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 法》、《流动 性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 投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6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A 类 基金份 额、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基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7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 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8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9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 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 所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度报 告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 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0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1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 够 提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 一 种风险 ,即 当单个 交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部 基 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资 不同类 型的 基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 市场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下,基 金投 资仍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2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人 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将 对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金 收 益 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 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 用 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因 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3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 。如果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或 者变 现为现 金时 使资金 净 值 产生不 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 果基金 资产 变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 交易 场所,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同时 本基金 基 于 分散投 资的 原则在 个券 方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综 合评 估在正 常市 场环境 下 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 动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4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 述比 例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前 段“(1 ) 全额赎 回” 或“(2)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但是 , 如 该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当日选 择取 消赎回 ,则 其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下 ,可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包括但 不限 于延期 办 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暂 停 基金估 值等 ,作为 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同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对 流动性 风险 进行日 常监 控,保 护 持 有人的 利益 。当实 施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有可 能无法 按合 同约定 的 时 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5 风险, 提高 收益。 如果 股票市 场和 债券市 场同 时出现 下跌 ,本基 金将 不能完 全 抵 御两个 市场 同时下 跌的 风险, 基金 净值将 出现 下降。 此外 ,本基 金在 调整资 产 配 置比例 时, 可能由 于基 金经理 的预 判与市 场的 实际表 现存 在较大 差异 ,出现 资 产 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 种基 础资产 或指 数,其 评价 主要源 自于 对挂钩 资产 的价格 与价 格波动 的 预 期。投 资股 指期货 所面 临的风 险主 要是市 场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基差 风险、 保 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6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8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 各类 基金份 额在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发生 时各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比 例确 定剩余 财产 在各类 基金 份额中 的 分 配比例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可 分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内 按各 份额类 别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0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1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2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 业务 相关账 户及 交易编 码,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3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4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基 金 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5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6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或增 加 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 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 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7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8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9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基 金总份 额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 等其 他非书 面方 式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向 其授权 代表 进行授 权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0 本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 短信 等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非现 场方 式与现 场 方 式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 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 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1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2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规定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3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除 非仲裁 裁 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代 理资 金清算 ;各 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6 国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 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自 营、 代客外 汇买 卖;外 币兑 换;外 汇 担 保;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业 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证 券公 司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存 管业务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产 业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托管业 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 行业 务;金 融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金 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中 期 票 据、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银 行存款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股票资产按照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以及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 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者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 等;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7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股票资产按照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以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8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 回 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 )本基金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相关 事宜。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 该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9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以及第(15)项第 6)目外,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修改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 司 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及 时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0 基金管 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托管人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 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完成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但不 承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 合 同造成 的损 失。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 手 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1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 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将 在发现 后立 即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流 动性 风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上 述规 章制度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上述 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上 述 规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2 章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据此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流通受 限 证 券投资行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有 关非公 开定 向增发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 划款账 号、 划款金 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 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能 对基 金财产 造成 较大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和整改 , 并 做出书 面说 明。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保证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 流通受 限证 券登记 存 管 问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 假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 承 担相应 法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行 职 责 外,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产生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 不 承担上述损失。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并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3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 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 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 立股 指期货 业务 相关账 户及 交易编 码、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 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 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 改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4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 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5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金 托 管 资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 级 法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 登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6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 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 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7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 值 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 )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8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银行 间市场 发行 未上市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 价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9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 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当 事 人 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 下 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按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基 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0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 正常 的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错 误,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 值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 认后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制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 管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1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 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专用章 的 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 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2 包括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 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仲 裁 费 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 议的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生效。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3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 交易资料的 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 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等业务以及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 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 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优惠, 通过网 上直 销交易 平台 进行基 金转 换,从 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所载 的零 申购费 率 的 基金转 换入 非零申 购费 率的基 金,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补 差费 率将享 受 优 惠,其 他费 率标准 不变 。具体 优惠 费率请 参见 公司网 站列 示的网 上直 销交易 平 台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 询、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进行 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5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 通过 客户服 务电 话查询 基金 账户下 的账 户和交 易信 息。投 资人 请在其 知 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 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 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6-30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以及参加网上银行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6-3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7-9 4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7-17 5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7-18 6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8-25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 长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9-28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9-29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0-20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0-20 11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中国证券报、 2018-10-26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7 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 制 件或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种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9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