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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策略成长混合(400007)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策 略 成长 混合型 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 基金 管理 人: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重要提示 东方策 略成长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根 据 2008 年3 月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407 号)和《关于同意东方策略成长股票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 (基金部函[2008]121 号 )的 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6 月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会审核 同意, 但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 作出 的任何决定 ,均不 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和基金 合同,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认 购(或 申购 )本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要 承担相 应风 险,包括市 场风险 、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 本基金 所投 资的股票、 债券、 衍生 品等各种投 资工具 的相 关风险等。 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8 月7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 《关于东方策略成长股 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决定不变更本基 金的股票投 资比例 ,将 本基金的类 别变更 为混 合型,基金 名称变 更为 “东方策略 成长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变更为“东方 策略成长 混合” ,基金 代码不变。 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8 月7 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对更名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发布《关于变更东方策略 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决定变更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收益率×30%” 变更为 “中信标普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30%” ,并且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进行了披露。 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发布《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名称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决 定 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更名,由“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 ×70%+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更名为 “标普中国A 股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30%”,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对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要求,经 与相关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并报 监管部门备 案后,本基 金管理 人对 旗下部分基 金的基 金合 同及托管协 议进行 了修 订,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 日。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8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 东方策略成 长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 《 招 募说明书 》 不 存在任 何 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策略成长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 文件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每6 个月更新1 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主 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指 依 据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 会批 准可投 资 于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 法可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 资管 理 暂行办法》 规定的 条件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 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 司以 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20 、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 、 其他 销售 机构: 指 符合《销 售办 法》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 会员 单位 :指具 有 开放式基 金销售 资格 , 经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 中 国证 券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的、可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 、 份额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 份额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份额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基金 的份 额登记 机 构为 东 方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 司或接受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份额登 记业务的机构 30 、 基金 账户 : 指份额登记 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规 定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 基 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日 期 33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 基金 募集 期限: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 至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 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本基金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40、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 交易 时间 :指开 放 日基金接 受申 购、赎 回 或其他交 易的 时间段 , 具体 时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3 、 《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指《东方 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 :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投资 者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回 :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 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 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 、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同 一基金 的 不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 的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9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关 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 每期 扣 款日、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证 券持 有期间产生 的公允 价值 变动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 金份 额 总数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9 、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法避 免 且在 本 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府征 用、没 收、 法律法规变 化、突 发停 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万元 9% 合


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薪酬 与考 核委员会; 公司组 织管 理实行董事 会领导 下的 总经理负责 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 投资部、权益 研究 部、 固定收益投资 部、 固定 收益研究部 、量化 投资 部、电子商 务部、 专户投资部、 产品开发部、 机构业务一部、 战略客户部、 市场部、 运营部、 交易部、信 息技术 部、 财务部、人 力资源 部、 综合管理部 、董事 会办 公室、风险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 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成都 分公 司;公司设 督察长 ,分 管风险管理 部、监 察稽 核部,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 ,中国 证监 会党组秘书 、秘书 处副 处长、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 长、党 委委 员,中国人 民银行 汕头 中心支行行 长、党 委书 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 头中心 支局 局长,中国 证监会 海南 监管局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 中国证 监会 协调部副主 任兼中 国证 监会投资者 教育办 公室 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兼 任东 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 、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 协会 监事、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兴志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究 员。 历任吉 林 省经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宏观 处 处长,吉林 省体改 委产 业与市场处 处长, 吉林 亚泰(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 ,东北 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 裁, 东 证融达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纪 委书记,兼 任吉林 省证 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 生, 董事, 硕 士,高级 会计 师、中 国 注册会计 师、 中国注 册 资产 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 务科长,东 北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客户 资产管 理总 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 织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东 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总监,东 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常务 副总裁 ,东 证融达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东证融 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东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 席; 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总裁、 党委副 书记 , 兼任吉林 省证券 业协 会副会长, 东证融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东证 融达 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 ,东 证融汇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庄立明先 生, 董事, 大 学学历, 会计 师。历 任 河北省商 业厅 审计处 , 河北 华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 联商厦分店副经理, 省贸易厅财审处, 省商贸集团财审处 (正科) , 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 财务监 督处 副处长,河 北省国 有资 产控股运营 有限公 司财 务监督部副 部长、财务 监督部 部长 、副总会计 师;现 任河 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 运营 有限公司董 事、总会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 生, 董事, 北 京大学金 融学 硕士, 中 共党员。 历任 海南航 空 股份 有 限公司飞行 计划员 、机 组资源管理 员、海 航集 团财务有限 公司金 融服 务部信贷信 息助理、信 贷信息 主管 、公司业务 经理、 客户 经理、总经 理助理 ,资 金信贷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 学校会计专 业教师 ,贵 州省财经学 院会计 学系 教师,海南 会计师 事务 所注册会计 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 环会计 师事 务所海南分 所所长 ,兼 任海南省注 册会计 师协 会专业技术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任 通 化煤矿学 院教 师,吉 林 大学 数 学系教师, 吉林大 学经 济管理学院 副教授 ,吉 林大学商学 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 学数量 经济 研究中心教 授、博 士生 导师,兼任 通化葡 萄酒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中国 金融 学年会常务 理事, 吉林 省现场统计 学会副 理事 长,吉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 ,独 立董事 , 大学本科 。历 任湖北 省 黄石市律 师事 务所副 主 任, 海 南方圆律师 事务所 主任 ;现任上海 市锦天 城律 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 人, 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 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三角 轮胎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 科技法律学 会理事 ,并 被国家食品 药品监 督管 理总局聘为 首批餐 饮服 务食品安全 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 生, 董事, 吉 林大学行 政管 理硕士 。 曾任吉林 物贸 股份有 限 公司 投 资顾问,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长 春办事 处融 资融券专员 ,吉林 省信 托营业部筹 建负责人, 新华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春同 志街 营业部副经 理,经 理,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 司, 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市场部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 生, 监事会 主 席,本科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河 北华 联商厦 团 委 副书 记、总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河北 省商贸 集团 经营二公司 副总经 理, 河北省工贸 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 改革 发展处副处 长,河 北省 国有资产控 股运营 有限 公司团委书 记、企业管 理部副 部长 、资产运营 部部长 、副 总裁;现任 河北省 国有 资产控股运 营有限公司 总裁、 党委 副书记、副 董事长 ,兼 任河北国控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 生, 监事, 本 科。曾任 职北 京市化 学 工业研究 院、 中国工 商 银行 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 生, 副总经 理 ,兼任东 方汇 智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中央财 经 大 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 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 生, 督察长 , 硕士研究 生, 中国注 册 会计师。 历任 东北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 司,曾任财 务主管 ,财 务部经理, 财务负 责人 ,综合管理 部经理 兼人 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王然 (女士) 2015年5月4日 至今 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北京 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4 民基金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 年 4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 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 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8 月7 日 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 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5 月11 日转型 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 转型为东方成 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策略 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新兴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郭瑞 (先生) 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3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洪建 (先生) 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7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 (先生) 2008年6月3日至2015年1月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5 付勇 (先生) 2008年6月3日至2010年2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先 生, 公司总 经 理助理、 权益 投资总 监 、量化投 资部 总经理 , 投资 决 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7 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顾问 部分 析师;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资产 管理分 公司 投资管理部 投资经理、 部门经理;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 年 4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数学硕士,11 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光大银 行交易员,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 高级交易员。2017 年11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添 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强化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 臻宝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 臻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 ,权 益投资 部 总经理,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委员。 清华 大学工 商 管理 硕 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 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7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姚航女士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资 决 策委员会 委员 , 中国 人 民大 学 工商管理硕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2010 年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保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6 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 型为东方民 丰回报 赢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东方成 长收 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 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新思路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东方 岳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东方金账 簿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 成长 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新策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 金元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东 方金证通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民 丰回 报赢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人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7 (一)本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 相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行为发 生。 (二)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 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 员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8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 立诚 实信用和内 控优先 的思 想,自觉形 成风险 管理 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 控文化 氛围 ,增进员工 风险防 范意 识,使其贯 穿于公 司各 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9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 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 控制 系统承担最 终责任 ;同 时,通过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 能,避 免不 正当关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内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严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健 全有效 的内 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 评估 公司风 险 状况,范 围包 括所有 能 对经营目 标产 生负面 影 响的 内 部和外部因 素,评 估这 些因素对公 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 度及 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本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 会通 过其下 设 的合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督察 长对 本公司 和 本基 金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代表董事 会在 董事会 授 权范围内 对公 司和基 金 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监督 检查基 金 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 规 及公 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 :公 司管理 层 对经营风 险进 行预防 和 控制的组 织主 要是总 经 理办 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控制委员会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0 的主要职权 是拟定 基金 投资风险控 制的基 本制 度和标准, 划分和 量化 市场风险, 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司日常 风险和 基金 投资的绩效 评价进 行风 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业 务部 门作为 公 司内部风 险控 制的具 体 实施单位 ,在 公司各 项 基本 管 理制度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情况制 订和执 行本 部门的业务 管理办 法和 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 办公 自动化 信 息系统与 业务 汇报体 系 ,通过建 立有 效的信 息 交流 渠 道,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理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其职责 相关的 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1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半 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 增幅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 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 业协会 “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 融机 构”等多项 重要奖 项。 本集团在英 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 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 “2017 年世 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2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 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 产托 管业务 部 总经理, 曾先 后在中 国 建设银行 南通 分行、 总 行计 划 财务部、信 贷经营 部任 职,并在总 行公司 业务 部、投资托 管业务 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 务。其 拥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 悉各项托管 业务, 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 际部、 营业 部并担任副 行长, 长期 从事信贷业 务和集 团客 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 ,长期 从事 托管业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投 资 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 户部 ,长期从事 客户服 务、 信贷业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 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国际 业 务部 , 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务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 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的 商 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一直 秉 持“以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为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品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3 种不断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4 次获得 《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等奖项,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严格 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 规、 行 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 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风 险管 理与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业 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 业务 部具备 系 统、完善 的制 度控制 体 系,建立 了管 理制度 、 控制 制 度、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存 放、使 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4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 金法 》及其 配 套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监督 所托 管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 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5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直 销机构 (一)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 其 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服电话:95526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7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瑛 传真:010-68858126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8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 号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05 传真: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0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2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胡创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1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大都会广场5、18 、19、36、38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2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3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4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5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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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6 3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7 网址:www.hysec.com 3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39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47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5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1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尚蓓 电话:010-5935549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 号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 号30 层 联系人:郑媛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2 电话:021-20655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3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4 61、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6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6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 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5 网址:8.jrj.com.cn 6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6 6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7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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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8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7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49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8、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 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9、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0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8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1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2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8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8、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3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8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1、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丰联广场A 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4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92、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 号 联系人:张基甲 电话:0351-7342798 传真:0351-7342538 客服电话:0351-7342798 网址:www.jijin.hhqh.com.cn 93、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9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9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5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衡欢 电话:18576351064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三、 份 额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李进康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四、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4 楼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7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08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407 号)和《 关 于同意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 (基金部函 [2008]121 号)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08 年4 月15 日至2008 年5 月30 日


募集份额为:329,260,029.20 份


有效户数为:7,660 户 四、 本基金根据 《关于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基 金部函[2008]225 号)的批准,于2008 年6 月3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连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 现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 两 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五千万 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现上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8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办理 场所 (一)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二)经 本基 金管理 人 委托,具 有销 售开放 式 基金资格 的商 业银行 或 其他 机 构的营业网 点即其他销售 机构销售 网点。 目前 其他销售机 构的名 称、 住所等信息 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中 “ (二) 其他销 售机构” 。 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投 资者 可通过 本 基金直销 机构 或指定 的 其他销售 机构 按照规 定 的方 式 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办理时间 (一)本 基金 办理日 常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 上海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 本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 停时 除外)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目前,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 原 因, 基 金管理人可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 于实 施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四)本基金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开始正常申购;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开始 正常办理赎回。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赎 回遵 循“先 进 先出”原 则, 即按照 投 资者申( 认) 购的先 后 次序 进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59 行顺序赎回;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 质利 益 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定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如果投资者已通过认购交易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不受此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超过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当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将所得现金红利 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二)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 回,但某 笔赎 回导致 单 个交 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 (三)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规定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 申购 的 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0 投资者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交易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提交 申购申 请 时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日 (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其 他销售 机构 将投资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赎回 费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申 购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申 购费 用于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广和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前、后端收费模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M≥500 万 单笔1000 元 后端收费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申购费率(F) 1 年以内(含) F=1.8% 1 年—3 年(含) F=1.0%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1 3 年以上 F=0 最低申购金额:1.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 承担,未 归入 基金资 产 的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 他 手续费等。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7 日以内 1.50% 100% 7 日(含)-1 年以内(含) 0.50% 25% 1 年—3 年(含) 0.25% 25% 3 年以上 0 -- (三)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调 整申 购费率 和 赎回 费 率, 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在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费用 ,四舍 五入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申购费、 赎回费的处理方式: 采用截位法, 即: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2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40,000/(1+1.5%)}*1.5%=591.13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591.13=39,408.87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收取。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3 份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3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 申购时的基金净 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3、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 券交 易所在 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三)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四)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接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 请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其 他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 金资 产规模 过 大,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找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接 受某 一投资 者 申购申请 后导 致其持 有 基金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50%的。 (七)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将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4 退还给投资 者。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三)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四)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五)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5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 是,如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取消赎回 ,则其 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 、基 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机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6 十 一、 其他暂 停申 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和/或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在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应当 立即在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和/或赎回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发 生上 述暂停 申 购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 管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为方便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部分销 售 机构开通 本基 金和旗 下 各只 基 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 换费率等具 体规定 以基 金管理人对 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受 理 继承、捐 赠和 司法强 制 执行 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的个人 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7 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为方便投 资者 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本 基金已 在 部分销售 机构 开通定 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未来在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完备的 情况下 ,将 在其它销售 渠道酌 情增 加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 账户 或是基 金 份额 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8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重 点投 资受益 于 国家发展 战略 并具有 成 长潜力的 上市 公司, 分 享国 民 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长性收益,追求管理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 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国 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回购 、央行 票据 、可转换债 券、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 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 ,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投资于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5%。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通 过分 析宏观 经 济发展战 略, 确定基 金 重点投资 的行 业,在风险 控 制 的框架之下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30%。 标普中国A 股300 指数 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选择 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 本股,并根据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 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 符 合国际标准,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并具 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69 中证综合 债指 数是综 合 反映银行 间和 交易所 市 场国债、 金融 债、企 业 债、 央 票及短融整 体走势 的跨 市场债券指 数,能 够体 现中国债券 市场整 体走 势,反应本 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 场发 生变化 导 致此业绩 比较 基准不 再 适用或有 更加 适合的 业 绩比 较 基准,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市场发 展状况 及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调整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变更 须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其预期收 益及 预期风 险 水平高于 债券 型基金 和 货币 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 “自 上而下 配 置资产, 自下 而上精 选 证券”的 混合 型基金 。 本基 金 在全面评估 证券市 场现 阶段的系统 性风险 和预 测证券市场 中长期 预期 收益率的基 础上,制订 本基金 资产 在股票、债 券和现 金等 大类资产的 配置比 例、 调整原则和 调整范围。 本基金在 做类 别资产 的 主动性配 置时 所考虑 的 因素主要 有: 整体市 场 估值 水 平、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利率水平 、国家 政策 以及本基金 独有的 对系 统性风险的 个性化判断。 在整体市 场估 值水平 方 面,本基 金主 要关注 市 场整体估 值水 平的高 低 以及 市 场整体盈利增长速度的高低; 在宏观经济方面 , 本基金主要关注 GDP 、 工业增加值 以及社会商 品零售 总额 的增长速度 ;在利 率水 平方面,主 要关注 由于 市场收益率 水平变化引 起的资 本成 本的变化; 在政策 方面 主要关注政 府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以及其他产业政策的变动。 本基金还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经验 与国 内证券 市 场的现状 ,利 用自创 的 市场 成 长风险值对 市场的 系统 性风险进行 判断。 市场 成长风险值 是根据 本基 金管理人开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0 发的数量化 模型得 到的 ,该指标度 量了市 场成 长性风险, 值越高 ,市 场成长风险 越大,相反 ,值越 小, 市场成长风 险越小 。本 基金根据市 场成长 风险 值来判断风 险区域,最 后通过 市场 成长风险值 的大小 将市 场划分为高 风险区 域、 中风险区域 和低风险区域。 如市场 成长风险值低于1, 则 判断市场为低风险区, 如市场成长 风 险值高于1.5, 则判断 市场进入高风险区; 在 高风险区域适度减仓, 在低风险区 域 适度加仓,在中风险区域中调整资产配置结构。 (二)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 依据 宏观经 济 发展方向 、国 家重点 投 资支持领 域来 分析各 个 行业 受 益的程度, 通过三 重评 价,即产业 政策支 持力 度、受益大 小、进 入壁 垒,来判断 各个行业的受益大小与持续性,由专家打分的形式确定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将 定期 或不定 期 全面审查 重点 投资的 行 业,并且 根据 宏观经 济 变化 以 及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未来几年 内将 主要配 置 于以下相 关行 业:现 代 服务业与 消费 升级、 先 进制 造 业、节能与 新能源 、环 保与循环经 济、教 育、 农业、具有 自主创 新能 力的生物医 药、电子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 2、股票选择 本基金的 择股 范围将 主 要集中在 受益 于国家 经 济产业政 策和 重点投 资 支持 的 相关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尤其是此类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 本基金认为受益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行业中最有可能产生成长性公 司。本基金 通过在 受益 于国家产业 政策支 持的 行业中寻找 成长性 上市 公司,进而 分享国民经 济高速 增长 带来的成长 性收益 。本 基金还利用 自创的 成长 风险值指标 来指导投资、规避成长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的成长风险值是根据GARP(Growth at Rational Price )理念, 考虑了股票 的价格 、每 股收益增长 、每股 现金 流量、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主营 业务利润增 长、净 资产 收益率、市 净率等 因素 ,通过模型 优化得 到的 指标。该指 标度量了股 票成长 性风 险,值越高 ,股票 的成 长风险越大 ,相反 ,值 越小股票的 成长风险越小。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1 成长风险值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2 3 1 42 53 64 () C PE C PB CG CG CG CG GRV + +++ = 其中 123456 ,,,,, CCCCCC 为常数, 1234 ,,, GGGG 分别为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 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增长率,PE 为市盈率,PB 为市净率。 为了增强 本基 金的个 股 精选及时 机把 握能力 , 将对由行 业筛 选出的 股 票以 成 长风险值为依据进行更深层次挑选,重点锁定 150 只个股,并在 此基础上构建东 方策略成长优选股票库,为管理人制定投资方案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本基金通过成长风险值控制成长风险, 以合理的价格投资于优秀公司和/或相 对价值低估 的其他 公司 ;通过组合 投资有 效分 散风险,谋 求基金 资产 长期稳定的 增长。 在对股票进行评价时,除上述因素外,本基金还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 行业代表性: 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在整个行业占的比重, 企业的业绩的变 化能够反应这个行业的业绩变化; (2)区域经济实力:如企业所属地域的人均GDP; (3)公司背景及管理: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公司治理结构、体制与效率、 决策层的素 质和能 力、 激励机制、 凝聚力 、部 门合作与协 调、团 队年 龄结构、知 识结构等; (4) 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包括行业特性, 行 业近年来发展动态, 行业的发展 前景 (替代产品的发展、 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 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等) , 公司在 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如市场占有率变化等) , 公司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与行业 平均水平或相关公司的比较; (5) 业务分析: 包括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原材料供应及市场情况、 销售情况、 产品技术含量和科研开发、 主要竞争对手、 产 品价格) ; 成本及利润分析 (主要产 品或项目的成本、 生产能力、 实际产销量、 利 润及毛利率、 增长速度等等) ; 投资 项目分析( 在建及 计划 投资项目的 产品市 场、 收益预测及 主要影 响因 素、未来 3 年内新项目的利润贡献预测等) 。 3、股票组合构建 在构建股票组合时,基金经理将考虑以下因素: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2 (1)个股的相关性矩阵 基金经理 通过 个股间 的 相关性矩 阵分 析,尽 量 使组合内 个股 之间的 相 关性 最 小,达到分散投资从而分散风险的目标; (2)行业的集中度 基金经理 将根 据对相 关 行业的把 握, 适当分 散 投资,避 免选 择的股 票 行业 集 中度过高。 (三)债券资产投资策略和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 券投 资管理 的 目标是分 散股 票投资 的 市场风险 ,保 持投资 组 合稳 定 收益和充分流动性。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 在选择金融债、 企业债品 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 资信品质主要考 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还将关 注可转债价 格与其 所对 应股票价格 的相对 变化 ,综合考虑 可转债 的市 场流动性等 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 作为权 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2)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 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 以 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 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


(3)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本基金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 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等。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 券将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收益率 曲线 变动分 析 、收 益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3 率利差分析 和公司 基本 面分析、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积极 策略, 在严 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 用研 究和流动性 管理, 选择 风险调整后 的收益 高的 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 投资 管理 流程 研究、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 风险 监控、 评 估和组合 调整 的有机 配 合共 同 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流程。严 格的投 资管 理流程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 投资 研究主 要 依托于公 司整 体的研 究 平台,采 用自 上而下 和 自下 而 上相结合的 方式。 通过 对全球宏观 经济形 势、 中国经济发 展趋势 、货 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执行 情况进 行分 析,深入研 究行业 景气 状况、市场 合理估 值水 平,预测利 率变化趋势 ;深入 研究 其合理的投 资价值 ;据 此提出大类 资产配 置、 行业配置、 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依据 上 述研究报 告, 对基金 的 投资方向 、资 产配置 比 例等 提 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 基于 研究员 的 投资建议 ,根 据自己 对 未来一段 时期 内证券 市 场走 势 的基本判断 ,对基金 资 产的投资, 制定月 度资 产配置和行 业配置 计划 ,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 配置 比例范 围 确定后, 基金 经理参 考 研究员的 个股 投资建 议 ,结 合 自身的研究 判断, 决定 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 决定 买卖时机, 其中重 大单 项投资决定 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 室负 责具体 的 交易执行 ,依 据基金 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 略, 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 理人 各相关 业 务部门对 投资 组合计 划 的执行过 程进 行监控 , 定期 向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4 风险控制委 员会汇 报。 风险控制委 员会根 据风 险监控情况 ,责令 投资 不规范的基 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部定 期对基 金 的投资进 行风 险绩效 评 估,并提 供相 关报告 , 使投 资 决策委员会 和基金 经理 能够更加清 楚组合 承担 的风险水平 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策略, 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 将依 据宏观 经 济状况、 证券 市场和 上 市公司的 发展 变化, 以 及组 合 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变 化 和实 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八、 投 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 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一)组合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 则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固 有特 点,通 过 分散 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5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权证 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投资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5%; 11、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1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14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 放式 基金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比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第10 项中“投资于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6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 5%”及第11、 15、 1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 及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 资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 ,已 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 净值 表现和 投 资组 合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7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2,209,304.98 74.08 其中:股票


292,209,304.98 74.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5,422,175.30 16.59 其中:债券


65,422,175.30 16.5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00,000.00 6.3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698,604.74 1.95 8 其他资产


4,135,768.29 1.05 9 合计





394,465,853.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653,024.39 1.70 C 制造业 124,709,210.90 31.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5,917,768.58 4.07 E 建筑业 12,163,000.00 3.1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9,411,790.25 4.96 J 金融业 66,817,310.86 17.07 K 房地产业 25,908,600.00 6.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243,600.00 3.1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8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385,000.00 2.1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2,209,304.98 74.6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98 工商银行 3,200,000 18,464,000.00 4.72 2 601318 中国平安 235,000 16,097,500.00 4.11 3 603288 海天味业 200,037 15,842,930.40 4.05 4 601288 农业银行 3,500,000 13,615,000.00 3.48 5 002507 涪陵榨菜 500,000 13,025,000.00 3.33 6 600276 恒瑞医药 200,000 12,700,000.00 3.24 7 601888 中国国旅 180,000 12,243,600.00 3.13 8 600519 贵州茅台 15,000 10,950,000.00 2.80 9 601166 兴业银行 650,000 10,367,500.00 2.65 10 600104 上汽集团 300,000 9,984,000.00 2.5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88,000.00 7.6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88,000.00 7.6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5,334,175.30 9.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422,175.30 16.7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404 18 农发04 200,000 20,098,000.00 5.13 2 113011 光大转债 100,000 10,836,000.00 2.77 3 160208 16 国开08 100,000 9,990,000.00 2.55 4 113013 国君转债 76,130 7,963,198.00 2.03 5 128022 众信转债 59,994 6,023,397.60 1.5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79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所持有的兴业银行 (601166)于 2018 年5 月4 日公告, 公司被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判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5870 万元。 公司违反法律法 规的内容包括: (一) 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 非真实转让信 贷资产; (三)无授信 额度或超 授信额度办理 同业业务 ; (四)内控 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 (五) 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六) 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 规出表; (七) 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八) 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 (九) 部分非 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 (十) 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 (十一) 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 (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公司公告以上处罚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① 研究员 对宏 观经济 、 证券市场 、行 业和公 司 的发展变 化进 行深入 而 有效 的 研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 召开会议 ,讨 论本报 告 期内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 名股 票 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 ③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 策委员会 的决 议,参 考 上述报告 ,并 结合自 身 的分 析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0 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行业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④ 交易部 依据 基金经 理 的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统一进 行具 体品种 的 交易 ;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⑤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 市场变化 对投 资组合 计 划提出市 场风 险防范 措 施,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量化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 资兴 业银行 主 要基于以 下原 因:公 司 是国务院 、中 国人民 银 行首 批 批准成立的 股份制 商业 银行之一, 资产结 构优 化叠加银行 体系流 动性 宽松局面, 有望使公司 下半年 息差 对业绩增长 的贡献 再度 扩大。银行 间市场 流动 性持续宽松 的外部环境对于同业负债占比偏高的兴业银行而言, 边际利好的幅度也较为显著。 除上述情 况外 ,本报 告 期内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 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未 发 现存 在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2,106.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30,8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5,573.11 5 应收申购款 127,288.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35,768.2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0,836,000.00 2.77 2 113013 国君转债 7,963,198.00 2.03 3 128022 众信转债 6,023,397.60 1.54 4 110042 航电转债 2,780,000.00 0.7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1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净值 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 本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6.03-2008.12.31 -14.61% 2.05% -35.06% 2.12% 20.45% -0.07% 2009.01.01-2009.12.31 67.65% 1.21% 61.47% 1.43% 6.18% -0.22% 2010.01.01-2010.12.31 -1.66% 1.14% -6.77% 1.10% 5.11% 0.04% 2011.01.01-2011.12.31 -10.95% 1.02% -17.47% 0.91% 6.52% 0.11% 2012.01.01-2012.12.31 10.07% 0.93% 6.71% 0.88% 3.36% 0.05% 2013.01.01-2013.12.31 -1.96% 1.03% -2.90% 0.96% 0.94% 0.07% 2014.01.01-2014.12.31 46.39% 0.88% 36.26% 0.84% 10.13% 0.04% 2015.01.01-2015.12.31 50.23% 2.97% 7.62% 1.70% 42.61% 1.27% 2016.01.01-2016.12.31 -17.07% 2.10% -6.20% 0.94% -10.87% 1.16% 2017.01.01-2017.12.31 15.26% 0.88% 17.17% 0.45% -1.91% 0.43% 2018.01.01-2018.06.30 -6.59% 1.24% -8.21% 0.80% 1.62% 0.44% 2018.07.01-2018.09.30 -3.36% 1.15% -0.40% 0.94% -2.96% 0.21%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2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 产以 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 证券 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份额 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其 他销售机 构的 固有财 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定的费 用。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3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 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4 所含的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价、市 场报价 、流 动性、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 易的 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如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如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 估值 方 法、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5 (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 四、 估 值程序 (一)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按照每个 开放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开 放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登记结 算 机构 、 或 其他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 方” ) 按 下 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6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 赔偿 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基 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7 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基 金投 资所涉 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营 业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8 时; (二)因 不可 抗力或 其 它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 评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三)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时,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四)如 出现 基金管 理 人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 值方法的 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二)由 于不 可抗力 原 因,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 及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89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一)买卖证券差价; (二)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五)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 益为 基金收 益 扣除按国 家有 关规定 可 以在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 费用 后 的余额。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三)收 益分 配时所 发 生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现金红 利按红 利发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 (四)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 收益的50%; (五)本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式为现 金分 红。投资者 可选择 将现 金红利 按 除息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六)基金投资当期出现累计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0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 应载明基 金收 益的范 围 、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一)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 人拟订 ,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1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在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允许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可以从 基金 财产中 计 提销 售 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范 围内按 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2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上述一中 (三 ) 到 (九) 项费 用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基 金 合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 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 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3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二)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 金管 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 并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 金托 管人定 期 与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 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一)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 所, 经 基金托管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4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当依 法披露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 载任 何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 的 祝贺性、 恭维 性或推 荐 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 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5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 合 同生效的 次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 载明 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6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6、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 如下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7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8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 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其网 点,供 公众 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 可在 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 阅。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事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99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方面: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 因受各 种 因素的影 响而 引起的 波 动,将对 本基 金资产 产 生潜 在 风险,主要 因素包 括: 政策因素,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定的影响 ,导致 市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 金收 益。经济周 期因素,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的特 点。宏 观经 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收益水 平产生影响 。利率 因素 ,金融市场 利率波 动会 导致股票市 场及债 券市 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会对其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二、 信 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 交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 投资债券 之发 行人出 现 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流 动性风 险 指基金资 产不 能迅速 转 变成现金 ,或 者不能 应 付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 额 赎回 的风险。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过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 。巨 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产 品风险 本基金的 设计 与管理 主 要基于本 基金 的投资 理 念,可能 因基 金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势和证券 市场等 判断 有误、获取 的信息 不全 ,导致基金 的收益 水平 低于收益基 准。 五、 管 理风险 (一)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 理人的管 理水 平、手 段 和技术等 因素 ,而影 响 基金 收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0 益水平。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在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管理上 ,例如 资产 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也可 能表现 在个 券个股的选 择不能 符合 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二)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 证券 市场不 断 发展,各 种国 外的投 资 工具也将 被逐 步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工具 在为基 金资 产提供保值 增值功 能的 同时,也会 产生一 些新 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六、 操 作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 事人 在业务 各 环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 部控制存 在缺 陷或者 人 为因 素 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 基金 的各种 交 易行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 司、 份额登记机 构、销 售机 构、证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 构等。 七、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 中,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 投 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 其 它风险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 严重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代理 商违 约等超 出 基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 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 照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 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1 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九、 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 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 要承 担相应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和本 基金所投资 的股票 、债 券、衍生品 等各种 投资 工具的相关 风险等 。在 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 金还通过 基金 其他销 售 机 构销 售,但是, 基金资 产并 不是其他销 售机构 的存 款或负债, 也没有 经基 金其他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2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 金管 理人因 解 散、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 理人 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 金托 管人因 解 散、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 管人 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四)基金合并、撤销;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一)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一)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二)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三)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四)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六)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3 (七)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八)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九)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交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一) 至 (三)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4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发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资 产、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人的利 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 、 自行 担任 或选择 、 更换份额 登记 机构, 并 对份额登 记机 构的代 理 行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 换销售 机 构,并依 据销 售协议 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进 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 选择 、更 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 机 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5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分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6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7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 赎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8 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19 、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0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 同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0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管理人 选择确 定。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1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2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 不参 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3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系 ,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 作出 决 定。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 出决 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4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 程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代 表 主持。基 金管 理人为 召 集人的, 其授 权代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 议人员的 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 ②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5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点,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 下,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 理人 拒绝按 照 上述规定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表决 后的 计票程 序 进行 监 督或配合,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指派 授权代 表完 成计票程序 ;如基 金托 管人拒绝按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6 照上述规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的计 票程 序进行监督 或配合 ,则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指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程序; 如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经 通知 仍拒绝派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的公告 时 间、 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7 但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 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8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19 四、 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将争 议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其他销 售 机 构和份额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0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 产管理 , 从事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 业务 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1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 资于 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国 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回购 、央行 票据 、可转换债 券、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 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3%),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 中投资于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2 的40%; 7、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权证的 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 ,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其 中投资于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5%); 8、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 支持证券, 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 管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第7 项中“投资于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 5%”及第8、12、 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证券名 单。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 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准确 性、完 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 律法 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后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间 交易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4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 ,基 金管理人负 责向相 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中 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 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5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6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4、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7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8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存放 于托管 银 行的 保 管库,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29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如不 能妥 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金管 理人 提供资 料 ,由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 建立 并 保管。在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0 第 二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 的 服务 内 容,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 人为 投资者 提 供开户信 息的 短信确 认 及网上查 询确 认服务 , 投 资者 可通过接收公司的开户确认短信或者登录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寄送 (一)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为保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获得方便 、快 捷、私 密 性较强的 对账 单信息 , 基金 管 理人同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电 子对账 单发 送服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开户后 可通过公司 网站、 客服 电话、客服 邮箱留 下本 人的电子邮 件地址 及相 关信息,我 们将按投资者的选择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客 户 的定制要 求和 相应的 客 户类别, 寄送 公司期 刊 及各 类 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呼叫 中心 已经开 通 并能为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的信息 查询 服务及 人 工咨 询 服务。客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音系统 进行交 易信 息查询、账 户信息 查询 与修改以及 基金信息的 查询, 在这 过程中客户 有任何 需要 帮助的地方 ,均可 以转 接人工或在 语音信箱中留言; 系统同时受理E-Mail 等多样化服务, 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 流方式。 四、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 开通 网上交 易 业务,个 人投 资者可 通 过本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 易平 台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1 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 、申 购、赎回等 各项业 务, 基金管理人 在遵循 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开展网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个人 投资 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平台办 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 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 人投 资者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 各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 备的 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五、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一)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 开放 式基金 的 持有人均 可通 过公司 网 站实现基 金交 易查询 、 账户 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二)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 利用 公司网 站 获取基金 和公 司的各 类 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 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 短 信服务 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动等内容的相关信息。 七、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 果想 了解申 购 与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户余 额、 基金产 品 与服 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以选 择 将所获红 利再 投资于 本 基金 ,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将所获红 利再投 资于 本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 将其所获红 利按红利发 放日前 一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免收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2 申购费用。 九、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投 资者 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本 基金已 在 部分销售 机构 开通定 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未来在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完备的 情况下 ,将 在其它销售 渠道酌 情增 加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 基 金转换 为方便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部分销 售 机构开通 本基 金和旗 下 各只 基 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 换费率等具 体规定 以基 金管理人对 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 一、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010-66578578)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 ) (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010 -66578700) 、 信件等 方式对我们的 工作提出建 议或意 见。 我们将用心 倾听投 资者 的需求和意 见,并 以最 快的速度做 出答复。 十 二、 投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拥 有一 支具有 金 融专业技 能与 良好沟 通 技能的专 业的 理财顾 问 团队 , 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3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 基金 存续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 机构设置 、职 能划分 可 能会 发 生变化,职 能也会 相应 地做出调整 ,但不 会影 响本基金的 投资理 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应 遵守《 东 方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 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 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 本基金 管理 人制定,并 由其解 释与 修改。 本基 金托管 人不 受《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 募说 明书将 按 中国证监 会有 关规定 定 期进行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解 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从上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截止日2018 年6 月3 日到本次 《招募说 明书(更新)》截止日2018 年12 月3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兴通讯股票估值价格的公告 2018-6-23 东方基金关于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30 东方基金: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半年度最后一日基金净值公告 2018-7-2 东方基金: 关于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 旗下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41只基金的销售渠道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7-6 东方基金: 关于参与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7-6 东方基金: 关于参与上海基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7-12 东方基金: 关于参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7-13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8 年第1 号) 2018-7-18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8-7-1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北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4 关于增加包商银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的公告 2018-8-17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4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8-28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8-28 关于在中金公司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并参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8-29 关于在东海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并参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8-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凯石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8-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29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5 东方基金: 关于增加晋商银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并开通定投及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8-11-6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同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2 关于增加华龙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 其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7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9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5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136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件 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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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