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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H股(513680)

建信H股: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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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1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 ETF(场内简称:建信 H 股)
基金主代码 513680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51368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 12月 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港股通恒生
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
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年 1月 21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 1月 21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时除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开放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
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2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
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中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必须
于前一工作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
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3.3.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
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
(4)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更新《业务规则》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3.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 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4
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
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办
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
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
行相应调整。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4.1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5
予以公告。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从 2019年 1月 2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或通过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
网站 www.ccbfund.cn 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
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1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