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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300(159907)

中小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时 间 :二 〇一 九年 一 月


【重 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11]424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1 年 6 月 3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因政 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风险 与收益高于 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 基金为 指数型基金,主 要采用完全 复制法跟踪 标的指 数的表现,是股 票基金中处 于中等风险 水平的 基金产品。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 基 金 合 同 》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29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 一部分


基金业绩 ..................................................... 61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4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 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又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 或者 “ETF 基金” , 即指经依法募集 的,以跟踪 特定证券指 数为目 标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 额用组合证 券进行 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简称 目标ETF )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中小板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0、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 华人民共和 国,就本 基金合同 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可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指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 销售机构 的代销网点


4 31、登记结算业 务: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2、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 机构为基 金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基 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 限: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T 日) 4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认购:指在 本基金募集 期间,基 金投资者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基金投 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 基金存续期 内,基金 投资者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向 基金管理人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 基金存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 人要求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 50、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4、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跟 踪指数的 方法。通 过购买标的指数 中的所有成 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 券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 确定购 买的比例以构建 指数组合, 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 的 55、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 回过程中 ,投资者 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 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中的 组合 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 差;投 资者申购、赎回 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 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 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 低数量,投 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内根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 IOPV 59、 预估现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折 算:指本基 金建仓结 束后,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 定将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1、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 64、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7、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且 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7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 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 8 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 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 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 工 商管理学院副 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 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广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 、 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 11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系统开 发专员、 数量投资部研究员、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2014 年4 月 1 日至2016 年 1 月17 日) 、 广发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 月25 日至2018 年4 月25 日) 、 广发 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 8 月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现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4 月1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 、 广发沪 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 8 月20 日起任职) 、 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1 月18 日起任职)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 月 25 日起任职)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1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1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军工交 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8 月30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9 月26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环保产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 1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创业板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4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5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 4 月26 日起任职) 、 广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 、广发纳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6 日起 任职)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6 日起任职)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8 年 8 月6 日起任职) 、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 发 12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6 日起任职)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2018 年8 月6 日起任职) 、 广发全 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8 月 6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 魏军, 任职时间为2011 年10 月19 日至2016 年 1 月18 日; 陆志明, 任职 时间为2011 年 6 月 3 日至2016 年 7 月28 日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策略 投资部总经理李 巍先生、价 值投资部总 经理傅 友兴先生、成长 投资部总经 理刘格菘先 生和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 孙迪先生等 成员组成, 朱平先 生担任投委会主 席。基金管 理人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副总经理张 芊女士、债 券投 资部总 经理谢 军先生、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 温秀娟女士 、债券 投资部副总经理 代宇女士和 固定收益研 究部副 总经理韩晟先生 等成员组成 ,张芊女士 担任投 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经理的 承诺


13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4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 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5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联系人:贺倩 传真:010-681218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承继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 机构网点和 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 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为 国内网 点最多、业务辐 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 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 外,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 发展,立足 县域和 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 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 ”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 国的分 支机构、庞大的 电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 中国第一批 开展托管 业务的国 内商业银行,经 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 审计报告。 自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 16 行连续通过托管 业务国际 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 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 管理、内部 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中 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 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 所授予的 “ 托管银行优 秀奖 ” 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授予 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 业务部/养 老金管理中 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 部、客 户二部、 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名, 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 基金 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2018 年12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 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422 只。 四、 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 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 行, 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 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管 业 务 风 险 管 17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 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 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五、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控 系统,每日 登录监 控系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 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 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8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 省广州天河 北路大都 会广场 5 、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19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7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20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9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0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21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1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3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6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7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23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8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19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20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24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21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2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二级市场交易 代办证券公 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 销售、赎回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25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四、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刘智 五、 审计基金资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赵雅 传真:020-28812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020-28812618


26 第六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 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 额折算和变 更登记 一、 基金份额折 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逐步 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 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 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 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 向登记结 算机构申 请办理,并由登 记结算机构 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 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 质性影 响。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发 生不可抗 力或登记 结算机构遇特殊 情况无法办 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 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 ,并提前公告。 (2 )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 Y,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假设 T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则 T 日 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 ,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 /1000 XY I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 位。 (4 )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加总得到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总额。


28 (5 )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总额,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计算 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 ) 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份额变更登记后 , 基金 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了 5,000 份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323,000,170.95 元,折算 前的基 金份额 总 额为 3,200,019,000 份, 当日标 的指数 收盘 值 为1233.45。 (1 )折算比例=(3,323,000,170.95/3,200,019,000 )/(1233.45/1000)=0.84189176 (2 )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 ×0.84189176 =4,209(小数部分)


29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 一、 基金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期间出现 下列情形 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后,有下 列情形之 一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 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 项等原因使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 30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以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为标的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 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 数作为 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 的计 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 一交易日开 市前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提供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 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 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禁 止 用 现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申 购、赎 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31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详见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并 予以公告。 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自2011 年 8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投资者在开 放日申请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 则 》 的 规 定 。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32 基金投资者必须 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规定的手 续,在开放日的 开放时间提 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请 时须根据 申购、赎 回清单备足申购 对价,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 在受理当 日进行确 认。如投资者未 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 失败。如投 资者持有的 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 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 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 请失败。投 资者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 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 结算机构在 清算交 收时发现不能正 常履约的情 形,则依据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清算交收和登记 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 额需为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200 万份。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份 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 整对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 33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赎回对 价、费用及 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 是指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人 的组合证券 、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 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 投资者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 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可按 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申 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 格式 1、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 基金标的指 数所包含 的全部或 部分证券。申购 、赎回清单 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 购、赎回过 程中,投 资者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 为了在相关 成份股停 牌等情况 下便利投资者的 申购、提高 基金运作的效 率。 (1 ) 现金替代分为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34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 以现金替代 的证券一 般是由于 停牌等原因导致 投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价×(1 +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 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后买 入,而实际 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 与申购时的 最新价格可 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 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 金替代保证 金率,并据 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 金额高于基 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 将退还 多收取 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低 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 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布现 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 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 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的差额 ,确定基金 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 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 金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T 日起 ,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 交易日已达到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T+2 日 (若在特例 情况下, 则为T 日起 第20 个交易日) 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 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 明细数据发 送给登记结 算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现金替 代多退少补 资金的 35 清算;T +2 日后第2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 下,则为T 日起第22 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 有效控制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基金 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申购 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 的计算 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1 i T-1 T-1 n i ? ? ?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日 收 盘 价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 须现金替代 的证券一 般是由于 标的指数调整将 被剔除,或 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 于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 券,基金 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 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 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 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 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 净值”需扣 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 36 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 零。在投 资者申购时,如 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 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 数,则投资 者将根据其 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 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 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 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 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 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支 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 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1203 基金名称: 中小300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07 标的指数代码: 399008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2129.1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1393644.17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0.9291


T 日 信息 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 12129.17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5.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15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 0


37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300 只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组合 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可以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2001 新 和 成 400 1 21.00% - 002003 伟星股份 200 1 21.00% - 002004 华邦颖泰 300 1 21.00% - 002005 德豪润达 1000 1 21.00% - 002006 精功科技 400 1 21.00% - 002007 华兰生物 400 1 21.00% - 002008 大族激光 1000 1 21.00% - 002009 天奇股份 200 1 21.00% - 002010 传化股份 400 1 21.00% - 002011 盾安环境 600 1 21.00% - 002012 凯恩股份 600 1 21.00% - 002013 中航精机 300 1 21.00% - 002014 永新股份 200 1 21.00% - 002015 霞客环保 300 1 21.00% - 002016 世荣兆业 300 1 21.00% - 002017 东信和平 200 1 21.00% - 002018 华星化工 600 1 21.00% - 002021 中捷股份 600 1 21.00% - 002022 科华生物 500 1 21.00% - 002023 海特高新 300 1 21.00% - 002024 苏宁云商 5600 1 21.00% - 002025 航天电器 300 1 21.00% -


38 002028 思源电气 400 1 21.00% - 002029 七 匹 狼 600 1 21.00% - 002030 达安基因 400 1 21.00% - 002031 巨轮股份 300 1 21.00% - 002032 苏 泊 尔 100 1 21.00% - 002033 丽江旅游 200 1 21.00% - 002035 华帝股份 200 1 21.00% - 002036 宜科科技 200 1 21.00% - 002037 久联发展 300 1 21.00% - 002038 双鹭药业 400 1 21.00% - 002039 黔源电力 200 1 21.00% - 002041 登海种业 200 1 21.00% - 002042 华孚色纺 500 1 21.00% - 002043 兔 宝 宝 400 1 21.00% - 002046 轴研科技 200 1 21.00% - 002048 宁波华翔 500 1 21.00% - 002049 同方国芯 100 1 21.00% - 002050 三花股份 400 1 21.00% - 002051 中工国际 300 1 21.00% - 002052 同洲电子 700 1 21.00% - 002054 德美化工 200 1 21.00% - 002055 得润电子 300 1 21.00% - 002056 横店东磁 300 1 21.00% - 002060 粤 水 电 600 1 21.00% - 002062 宏润建设 300 1 21.00% - 002063 远光软件 400 1 21.00% - 002064 华峰氨纶 500 1 21.00% - 002065 东华软件 400 1 21.00% -


39 002067 景兴纸业 1300 1 21.00% - 002068 黑猫股份 400 1 21.00% - 002069 獐 子 岛 400 1 21.00% - 002070 众和股份 500 1 21.00% - 002073 软控股份 800 1 21.00% - 002078 太阳纸业 500 1 21.00% - 002079 苏州固锝 600 1 21.00% - 002080 中材科技 200 1 21.00% - 002081 金 螳 螂 700 1 21.00% - 002083 孚日股份 900 1 21.00% - 002084 海鸥卫浴 200 1 21.00% - 002086 东方海洋 300 1 21.00% - 002088 鲁阳股份 200 1 21.00% - 002089 新 海 宜 400 1 21.00% - 002091 江苏国泰 200 1 21.00% - 002092 中泰化学 1200 1 21.00% - 002093 国脉科技 500 1 21.00% - 002094 青岛金王 300 1 21.00% - 002095 生 意 宝 100 1 21.00% - 002096 南岭民爆 100 1 21.00% - 002097 山河智能 400 1 21.00% - 002099 海翔药业 300 1 21.00% - 002100 天康生物 200 1 21.00% - 002104 恒宝股份 400 1 21.00% - 002106 莱宝高科 500 1 21.00% - 002108 沧州明珠 300 1 21.00% - 002109 兴化股份 300 1 21.00% - 002110 三钢闽光 200 1 21.00% -


40 002111 威海广泰 100 1 21.00% - 002115 三维通信 300 1 21.00% - 002116 中国海诚 100 1 21.00% - 002117 东港股份 200 1 21.00% - 002118 紫鑫药业 300 1 21.00% - 002121 科陆电子 300 1 21.00% - 002122 天马股份 800 1 21.00% - 002123 荣信股份 500 1 21.00% - 002126 银轮股份 400 1 21.00% - 002128 露天煤业 400 1 21.00% - 002129 中环股份 400 1 21.00% - 002130 沃尔核材 400 1 21.00% - 002131 利欧股份 200 1 21.00% - 002133 广宇集团 500 1 21.00% - 002135 东南网架 500 1 21.00% - 002136 安 纳 达 200 1 21.00% - 002138 顺络电子 200 1 21.00% - 002140 东华科技 200 1 21.00% - 002142 宁波银行 1700 1 21.00% - 002146 荣盛发展 800 1 21.00% - 002148 北纬通信 100 1 21.00% - 002149 西部材料 100 1 21.00% - 002151 北斗星通 100 1 21.00% - 002152 广电运通 500 1 21.00% - 002153 石基信息 100 1 21.00% - 002154 报 喜 鸟 400 1 21.00% - 002155 辰州矿业 900 1 21.00% - 002156 通富微电 400 1 21.00% -


41 002157 正邦科技 300 1 21.00% - 002158 汉钟精机 100 1 21.00% - 002160 常铝股份 300 1 21.00% - 002161 远 望 谷 700 1 21.00% - 002163 中航三鑫 500 1 21.00% - 002164 东力传动 300 1 21.00% - 002165 红 宝 丽 500 1 21.00% - 002167 东方锆业 400 1 21.00% - 002168 深圳惠程 500 1 21.00% - 002170 芭田股份 200 1 21.00% - 002171 精诚铜业 200 1 21.00% - 002172 澳洋科技 400 1 21.00% - 002176 江特电机 400 1 21.00% - 002177 御银股份 600 1 21.00% - 002179 中航光电 200 1 21.00% - 002181 粤 传 媒 300 1 21.00% - 002182 云海金属 300 1 21.00% - 002183 怡 亚 通 500 1 21.00% - 002185 华天科技 600 1 21.00% - 002186 全 聚 德 200 1 21.00% - 002189 利达光电 100 1 21.00% - 002190 成飞集成 200 1 21.00% - 002191 劲嘉股份 400 1 21.00% - 002193 山东如意 100 1 21.00% - 002194 武汉凡谷 200 1 21.00% - 002197 证通电子 100 1 21.00% - 002202 金风科技 2100 1 21.00% - 002203 海亮股份 300 1 21.00% -


42 002204 大连重工 200 1 21.00% - 002206 海 利 得 300 1 21.00% - 002208 合肥城建 200 1 21.00% - 002210 飞马国际 200 1 21.00% - 002211 宏达新材 300 1 21.00% - 002215 诺 普 信 300 1 21.00% - 002216 三全食品 200 1 21.00% - 002218 拓日新能 300 1 21.00% - 002219 独 一 味 300 1 21.00% - 002220 天宝股份 300 1 21.00% - 002221 东华能源 300 1 21.00% - 002222 福晶科技 300 1 21.00% - 002223 鱼跃医疗 300 1 21.00% - 002225 濮耐股份 300 1 21.00% - 002226 江南化工 200 1 21.00% - 002227 奥 特 迅 100 1 21.00% - 002230 科大讯飞 500 1 21.00% - 002232 启明信息 200 1 21.00% - 002233 塔牌集团 400 1 21.00% - 002234 民和股份 300 1 21.00% - 002236 大华股份 700 1 21.00% - 002237 恒邦股份 300 1 21.00% - 002238 天威视讯 100 1 21.00% - 002240 威华股份 400 1 21.00% - 002241 歌尔声学 900 1 21.00% - 002242 九阳股份 400 1 21.00% - 002244 滨江集团 500 1 21.00% - 002245 澳洋顺昌 200 1 21.00% -


43 002249 大洋电机 300 1 21.00% - 002250 联化科技 400 1 21.00% - 002251 步 步 高 200 1 21.00% - 002252 上海莱士 200 1 21.00% - 002253 川大智胜 100 1 21.00% - 002254 泰和新材 400 1 21.00% - 002255 海陆重工 300 1 21.00% - 002259 升达林业 600 1 21.00% - 002261 拓维信息 200 1 21.00% - 002262 恩华药业 200 1 21.00% - 002263 大 东 南 600 1 21.00% - 002264 新 华 都 300 1 21.00% - 002266 浙富股份 800 1 21.00% - 002267 陕天然气 300 1 21.00% - 002268 卫 士 通 200 1 21.00% - 002269 美邦服饰 200 1 21.00% - 002271 东方雨虹 200 1 21.00% - 002272 川润股份 300 1 21.00% - 002273 水晶光电 300 1 21.00% - 002275 桂林三金 200 1 21.00% - 002276 万马电缆 400 1 21.00% - 002277 友阿股份 500 1 21.00% - 002278 神开股份 200 1 21.00% - 002281 光迅科技 100 1 21.00% - 002283 天润曲轴 400 1 21.00% - 002285 世联地产 200 1 21.00% - 002287 奇正藏药 100 1 21.00% - 002288 超华科技 300 1 21.00% -


44 002292 奥飞动漫 200 1 21.00% - 002293 罗莱家纺 100 1 21.00% - 002294 信立泰 200 1 21.00% - 002297 博云新材 300 1 21.00% - 002298 鑫龙电器 300 1 21.00% - 002299 圣农发展 600 1 21.00% - 002304 洋河股份 300 1 21.00% - 002305 南国置业 400 1 21.00% - 002306 湘鄂情 700 1 21.00% - 002307 北新路桥 300 1 21.00% - 002308 威创股份 500 1 21.00% - 002309 中利科技 300 1 21.00% - 002310 东方园林 300 1 21.00% - 002311 海大集团 400 1 21.00% - 002313 日海通讯 100 1 21.00% - 002317 众生药业 300 1 21.00% - 002318 久立特材 100 1 21.00% - 002319 乐通股份 300 1 21.00% - 002320 海峡股份 200 1 21.00% - 002325 洪涛股份 400 1 21.00% - 002332 仙琚制药 300 1 21.00% - 002340 格林美 600 1 21.00% - 002342 巨力索具 300 1 21.00% - 002344 海宁皮城 500 1 21.00% - 002345 潮宏基 200 1 21.00% - 002353 杰瑞股份 300 1 21.00% - 002375 亚厦股份 300 1 21.00% - 002376 新北洋 300 1 21.00% -


45 002378 章源钨业 100 1 21.00% - 002384 东山精密 200 1 21.00% - 002385 大北农 1000 1 21.00% - 002386 天原集团 200 1 21.00% - 002390 信邦制药 100 1 21.00% - 002392 北京利尔 300 1 21.00% - 002393 力生制药 100 1 21.00% - 002396 星网锐捷 200 1 21.00% - 002399 海普瑞 300 1 21.00% - 002400 省广股份 400 1 21.00% - 002405 四维图新 600 1 21.00% - 002407 多氟多 200 1 21.00% - 002408 齐翔腾达 300 1 21.00% - 002410 广联达 300 1 21.00% - 002411 九九久 300 1 21.00% - 002414 高德红外 200 1 21.00% - 002415 海康威视 1400 1 21.00% - 002419 天虹商场 200 1 21.00% - 002421 达实智能 200 1 21.00% - 002422 科伦药业 300 1 21.00% - 002424 贵州百灵 200 1 21.00% - 002428 云南锗业 400 1 21.00% - 002429 兆驰股份 500 1 21.00% - 002430 杭氧股份 300 1 21.00% - 002431 棕榈园林 200 1 21.00% - 002436 兴森科技 200 1 21.00% - 002437 誉衡药业 100 1 21.00% - 002440 闰土股份 400 1 21.00% -


46 002444 巨星科技 400 1 21.00% - 002447 壹桥苗业 100 1 21.00% - 002449 国星光电 300 1 21.00% - 002450 康得新 1000 1 21.00% - 002456 欧菲光 200 1 21.00% - 002457 青龙管业 300 1 21.00% - 002460 赣锋锂业 100 1 21.00% - 002463 沪电股份 600 1 21.00% - 002465 海格通信 200 1 21.00% - 002466 天齐锂业 100 1 21.00% - 002467 二六三 200 1 21.00% - 002470 金正大 200 1 21.00% - 002475 立讯精密 200 1 21.00% - 002476 宝莫股份 400 1 21.00% - 002477 雏鹰农牧 500 1 21.00% - 002479 富春环保 400 1 21.00% - 002480 新筑股份 200 1 21.00% - 002482 广田股份 200 1 21.00% - 002490 山东墨龙 200 1 21.00% - 002493 荣盛石化 200 1 21.00% - 002500 山西证券 1100 1 21.00% - 002501 利源精制 300 1 21.00% - 002508 老板电器 100 1 21.00% - 002526 山东矿机 600 1 21.00% - 002550 千红制药 100 1 21.00% - 002554 惠博普 300 1 21.00% - 002556 辉隆股份 400 1 21.00% - 002563 森马服饰 100 1 21.00% -


47 002564 张化机 200 1 21.00% - 002567 唐人神 300 1 21.00% - 002568 百润股份 100 1 21.00% - 002570 贝因美 500 1 21.00% - 002573 国电清新 300 1 21.00% - 002586 围海股份 100 1 21.00% - 002588 史丹利 100 1 21.00% - 002594 比亚迪 500 1 21.00% - 002596 海南瑞泽 100 1 21.00% - 002600 江粉磁材 100 1 21.00% - 002601 佰利联 100 1 21.00% - 002603 以岭药业 100 1 21.00% - 002604 龙力生物 200 1 21.00% - 002628 成都路桥 500 1 21.00% - 002629 仁智油服 200 1 21.00% - 002635 安洁科技 100 1 21.00% - 002638 勤上光电 300 1 21.00% - 002641 永高股份 100 1 21.00% - 002646 青青稞酒 200 1 21.00% - 002648 卫星石化 100 1 21.00% - 002653 海思科 200 1 21.00% - 002663 普邦园林 300 1 21.00% - 002665 首航节能 200 1 21.00% - 002672 东江环保 100 1 21.00% - 002673 西部证券 500 1 21.00% - 002701 奥瑞金 100 1 21.00% -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8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的转托管 和非交易过 户等其他业 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 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 理基金份 额的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9 十一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代 理 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 等业务可 由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 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 销 售机构 应严 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50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和资本 市场的长期 发展,推 动国内中 小企业的长期快 速成长。本 基金遵循指数 化投资理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中小板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新 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 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 )及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 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的构成 及其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 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一般情形下,本 基金将根据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 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资产 投资组合,但 在标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调整 、配股、增 发、分 红等公司行为导 致成份股的 构成及权重 发生变 化时,由于交易 成本、交易 制度、个别 成份股 停牌或者流动性 不足等原因 导致基金无 法及时 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 资组合进行优化, 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 场情况,结 合经验判断 ,综合 考虑行业属性、 相关性、估 值、流动性 等因素 挑选标的指数中 其他成份股 或备选成份 股进行 替代,以期在规 定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内 ,尽量 缩小跟踪误差。


51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 控制投资 组合的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小于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 使用相关金 融衍生工具, 以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但基金管理人使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以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缩 小跟踪误差等为目的,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标的 指数的相 关规定是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标的指数重 大调整的应 对决策、其 他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 及重大的单 项投资决策 。基金 经理决定日常标 的指数跟踪 维护过程中 的组合 构建、调整决策 以及每日申 购、赎回清 单的编 制等决策。 (三)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 行、绩效 评估、组合监控 与调整等流 程的有机配合 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 格的投 资管理程序可以 保证投资理 念的正确执 行,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开展 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 行为等 相关信息的搜集 与分析、流 动性分析、 误差及 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 会议,决策 相关 事项。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 议,进行基 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权重的方法构建 组合。在追 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基 金经理将采 取适当 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的绩效评 估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52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 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 状况、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 合投资绩效评估 的结果等, 对投资组合 进行监 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 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投资组合管理 (一)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组合调整。 1、 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的方法确 定目标组合; 2、制定建仓策 略:基金经 理根据对标 的指数 成份股的流动性 和交易成本 等因素的分 析,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 采用 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对组合进行调整, 直至 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 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以及 成份股公司其他 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 于成份 股发生配股、增 发、分红、 停牌、复牌 等,分 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进 行相应的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 确定标的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 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 分析其对投资组合的影 响。 4、 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 金经理跟踪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 异及其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进行流动性分析。 5、 组合调整: 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为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如发生 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成份 股公司发生 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 基金经理召 集会议,决 定基金 的操作策略;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53 6、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 基金经理以T-1 日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 虑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三)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 金合同中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的支付要 求,及时检 查组合中的现 金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基金经 理对投资操 作、投资 组合表现 、跟踪误差等进 行分析,分 析最近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 编制规则及 调整公告 ,基金经 理依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 策,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生 效前,分析 并制定投资 组合调 整策略,尽量减 少因成份股 变动带来的 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四)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跟踪偏离度进行分析; 2、每月末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每月末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 重点分 析基 金的跟踪误差和 跟踪偏离度 的产生原因 、现金 控制情况、标的 指数成份股 调整前后的 操作以 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2% ,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当跟 踪偏离度和年化 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目标 范围时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归因分 析模型找出 跟踪误 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标的指数和 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300 价格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小板3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 或者证券市场上 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 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业绩比 较基准相应 进行更 改。


54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风险 与收益高 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小板 300 价格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的总 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4、5 项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非本 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 致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 制。 九、 禁止行为


55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 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十、 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56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1,771,220.57 98.07 其中:股票 181,771,220.57 98.07 2 固定收益投资 141,984.00 0.08 其中:债券 141,984.00 0.0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3,439,950.04 1.86 7 其他各项 资产 2,663.74 0.00 8 合计 185,355,818.35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 下表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 值。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 合


57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2,042,804.79 1.11 B 采矿业 815,089.98 0.44 C 制造业 122,207,085.11 66.2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80,905.04 0.32 E 建筑业 4,718,727.04 2.56 F 批发和零售业 7,509,156.12 4.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15,117.66 0.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417,258.60 10.53 J 金融业 7,809,900.93 4.24 K 房地产业 2,782,057.86 1.5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32,822.16 3.5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2,488.00 0.0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29,880.00 0.4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82,891.48 0.9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15,493.80 1.58 S 综合 - - 合计 181,771,678.57 98.58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58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002415 海康威视 253,432 7,283,635.68 3.95 2 002304 洋河股份 42,164 5,396,992.00 2.93 3 002027 分众传媒 438,196 3,729,047.96 2.02 4 002024 苏宁易购 261,596 3,526,314.08 1.91 5 002230 科大讯飞 115,988 3,313,777.16 1.80 6 002142 宁波银行 175,111 3,109,971.36 1.69 7 002594 比亚迪 62,278 3,057,849.80 1.66 8 002008 大族激光 66,378 2,812,435.86 1.53 9 002475 立讯精密 175,714 2,709,509.88 1.47 10 002450 康得新 152,350 2,591,473.50 1.41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41,984.00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1,984.00 0.08


59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8035 大族转债 1,360 141,984.00 0.08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37.70


60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28035 大族转债 141,984.00 0.08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450 康得新 2,591,473.50 1.41 重大事项 停牌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6.0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3.74


61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8 年 6 月30 日。 一、 本报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6.3 -2011.12 .31 -27.56% 1.36% -21.42% 1.50% -6.14% -0.14% 2012.1.1 -2012.12 .31 -2.96% 1.50% -2.73% 1.51% -0.23% -0.01% 2013.1.1 -2013.12 .31 23.14% 1.51% 23.16% 1.52% -0.02% -0.01% 2014.1.1 -2014.12 .31 15.68% 1.27% 15.96% 1.28% -0.28% 0.01% 2015.1.1 -2015.12 .31 57.85% 2.82% 62.39% 2.71% -4.54% 0.11% 2016.1.1 -2016.12 .31 -18.89% 1.87% -20.94% 1.89% 2.05% -0.02%


62 2017.1.1 -2017.12 .31 6.89% 0.88% 4.71% 0.90% 2.18% -0.02% 2018.1.1 -2018.6. 30 -15.00% 1.37% -16.01% 1.39% 1.01% -0.02% 自基金合 同生效至 今 16.48% 1.70% 23.24% 1.69% -6.76% 0.01% 二、 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 累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6 月3 日 至2018 年6 月30 日)


6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 金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 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 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和登记结算 机构以其自 有财产承担 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和登记结算机构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 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 票、权证、 债券、股 指期货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形 式报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以双方 认可的 形式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 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65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66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差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 技术原 因 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 担;若 差错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67 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 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 偿,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有 责任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 管理人 68 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 提 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69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后将当日 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 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0 第 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当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达到 1%以 上时,可进 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 率。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 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2、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 行收益分配。基 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点 ,本基 金收益分配不须 以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提 ,收益 分配后有可能使 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 低于面 值;在符合基金 收益分配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3、本 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 71 配时间、分配原则、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 告 与 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2 第 十 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73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 基金,需根 据与深圳 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定 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 )当E≤350 亿元时: H=E ×0.03%÷当年天数 (2 )当E>350 亿元时: H=350 亿元×0.03% ÷当年天数+(E-350 亿元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所在季度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 额收取,不 设下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7.5 万元,即不 足7.5 万元时按照7.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 费的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下一个季 度开始 后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如果指数供应商 根据相应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变 更指数使用许可 费的计算方 法、费率等, 本基金将采用调 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 用许可费。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按照《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上述一中3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 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费 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 认购费的, 可以从 认购费中列支。


74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5 第 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6 第 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在 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时,不得 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7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 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3 个 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78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通 过网 站以 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年度 报 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79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80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 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 81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82 第十 八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 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 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 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 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运作过 程中,可 能会发生基金管 理人未能以 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或对价的风险。


83 本基金为 ETF,正 常情况下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投资标的为 流动性良好 的 的 金融工具;本基 金在组合构 建过程中, 将遵循 指数化投资理念,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 见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详细 了解本基金 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 发生流动性 风险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综合利用 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 或应对基金 的流动性风 险,投 资者可能面临赎 回申请被暂 停接受、赎 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 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 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 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 见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中的“ (八)暂停 赎回 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 资人的部分 或全部赎 回申请可 能被拒绝,同时 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 见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中的“ (八)暂停 赎回 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 资人接收赎 回款项的 时间将可 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 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的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 资人一方面 没有可供 参考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 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84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 完全代表整 个股票市 场。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平 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 的价格可能 受到政治 因素、经 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动,从而使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 整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标 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配股或增 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 成份股 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 售、成份股 停牌或 摘牌、股票流动 性差等原因 使本基金无 法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以 及与基金运 作相关的费 用等因 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 过有效的套 利机制使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价格受 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 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 者自行承担后果。 (6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 根据成份股 市值规模 变化等因 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申购 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 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85 (7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 包括组合证 券、现金 替代、现 金差额等。在组 合证券变现 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 成份股流动 性差等因素 ,导致 投资者变现后的 价值与赎回 时赎回对价 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其他风险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6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下列涉 及到基金合同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87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 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 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清 偿、分配顺 序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88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 书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 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 易 及 业 务 规 则 ;


90 (7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以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 和管理费之 外的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 关基金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 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 换 销售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 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4 )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以基金 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资、 融券;


91 (15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 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 付投资者申 购的基金份额 或赎回的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2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3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 和交付赎回对 价;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94 (18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履 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 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各 方的权利 义务以本 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 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的 份额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 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票 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 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不应 以联接基 金的名义 代表联接基金的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决 权,但 可接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 遵照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开 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95 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96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97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 席,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 权委托等文 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98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 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 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99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 公证后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主持。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100 告。 4、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计 票的,不影 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通 知召集人, 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01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下列涉 及到基金合同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102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 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 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3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 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 同产生或与 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 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 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办公场 所查阅。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4 第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代理资 金清算;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 105 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 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外币兑 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 查、咨 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 务;证 券公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存 管业务;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 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和交 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新 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 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 )及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但因法 律法规的规 定而 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其投 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6 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4、5 项规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 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 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 基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格 遵循了监督 流程仍 无法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 相关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事 后结算,则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 107 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 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 监督,但不 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损 失。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 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 风险控制制 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险 。上述 规章制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上述规 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 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108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 价依据、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 与 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 书、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 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 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能 对基金 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 补充和 整改,并做出书 面说明。否 则,基金托 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 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职 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除基金 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行 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生 的损失,基 金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9 (九)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及 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10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认 (申) 购 、 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财产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网 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到的股票 划入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联名方式 开立的证券 账户下,同 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和募集股票解冻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111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 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 的,按有关 规定开设、 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12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113 ②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2)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 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114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 证,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3)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 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 115 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 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 在采取必要的措 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16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若当 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117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 当日,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 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托管 人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 告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关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注册 登记机构 编制,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118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 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119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20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21 第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办 理基金交易 业务的会 员单位或 通过其提供的自 助、电话、 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 、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 金账户时 如预留电子邮件 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 及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 机号码,可 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 交易确 认等。已开立本 公司基金账 户未预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 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 中心(包括 电话呼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三、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网 站在线客服、呼 叫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 构 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 、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22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无。


123 第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24 第二 十 五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