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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610004)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信 达 澳 银 中小 盘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九年 一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信达澳银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于 2009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0 号文核 准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基金管 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 招 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4 
七 、 基 金备 案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5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5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58 
十 一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61 
十 二 、 基金 财 产 .......................................................................................................................................... 62 
十 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2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7 
十 五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9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1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2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 76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9 
二 十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2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7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8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9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1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1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信 达 澳
银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销售办法》 、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信达澳银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信 达澳银中小盘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信达澳银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信达澳银 中小盘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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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募说明书:指 《信 达澳银中小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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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达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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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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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5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 深 圳 湾 段 )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 山区 科 苑南 路( 深圳 湾 段)3331 号 阿里巴 巴 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康 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8 年 11 月 30 日 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信达澳银新征程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 ) 信达澳银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货币市场基金 (1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 董事长, 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7 月至1988 年10 月任化 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 1988 年 10 月至1999 年6 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 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2011 年10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 、 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至2013 年8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 2013 年8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4 年9 月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 )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 经济学学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 机构客 户经理,1998 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 负责澳大利亚机构 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 资国际(伦敦) ,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 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 亚洲及日本区域董 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 董事, 中 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30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 营业部 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 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3 年8 月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 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德 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 景 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 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 资 (香港) 有限公司中 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5 月13 日, 自 2016 年5 月 14 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东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个 人 业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总 行 党 校 ( 高 级 研 修 院 ) 常 务 副 校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工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 总 行 监事会监事,于2011 年1 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 (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投资经理, 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 (2005 年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 总经理, 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 年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 独立董事,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大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法咨询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 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 自 1993 年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5 年5 月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 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2007 年5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 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3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证 券 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基 金 业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北京 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2013 年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8 月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 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 督察长, 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21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历, 具有 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 员任职资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 作,参与养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 “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FIST 项目) ,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 。2005 年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 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 计划财务部会计、 深 圳证券营业部 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 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 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 总经理助理, 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 业 硕士,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分析员、 高级分析师, 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HSBC) 高级分析 师, 伦敦巴克 莱 国 际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部 门 负 责 人 , 巴 克 莱 资 本 公 司 (Barclays Capital )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 人、 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 品投资部总经理、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 职务。2017 年 10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分管权益投资总部、 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 王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英 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 ,英国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 阳先伟先生, 总经理助理,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 士,16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债券研究员, 国 海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资管八部 总经理。2018 年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分管固定收 益总部。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 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冯士祯 本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转型 创新 股票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新 目标 混合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新 财富 混合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5 年7 月1 日 - 7 年 北京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2011 年7 月加入 信达 澳银 基金 公司 , 历任研 究咨询 部研 究员 、 信达 澳银 精华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信 达澳银 消费 优选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助理 、 信达 澳银 领先 增长 混合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9 日起 至2017 年7 月7 日) 、 信达 澳银中 小盘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7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月 1 日 起至 今) 、信 达澳 银 消费优 选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8 月 19 日起 至 2017 年 7 月7 日) 、 信达澳 银转 型创 新股 票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 至今) 、 信达澳 银新 目标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19 日 起 至今) 、 信达澳 银新 财富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 10 日 起 至今) (2 )曾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黄敬东 2010 年1 月13 日 2010 年12 月30 日 曾国富 2009 年12 月1 日 2014 年2 月22 日 巩伟 2013 年12 月26 日 2015 年7 月1 日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 ,设主席 1 名,委员 6 名。名单 如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委员: 王咏辉,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监 阳先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 曾国富,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孔学峰,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刘威,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 刘涛,产品创新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 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 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和执行监事 的 监 督 职 能 , 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 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 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①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 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 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 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 投 资 审 议 委员会 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 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 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 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注 册 登 记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0)公司配备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 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 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 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 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 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 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 会计 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 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 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 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 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 增幅 5.42%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 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 《环 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 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 榜”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 分行、 总行计划财 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 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 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 在 2016 年被《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 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 深 圳 湾 段 )3331 号 阿 里 巴 巴 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市 南 山区 科 苑南 路 (深圳 湾 段)3331 号 阿里巴 巴 大 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T1 栋 8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


话:0755-82858168











0755-83077068 传 真:0755-83077038 联 系 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 、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 址 法定代 表人 办公地 址 客服电 话 联系人 网站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田国立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95533 邓艳明 www.ccb.com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李建红 同“ 注 册地 址 ” 95555 邓炯鹏 www.cmbchina .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彭 纯 同“ 注 册地 址 ” 95559 胡佳敏 www.bankcom m.com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东 城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9 号 东方 文 化大厦 中信 银行 总 行12 层 李庆萍 同“ 注 册地 址 ” 95558 王晓琳 www.citicbank. com 5 北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张东宁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95526 赵姝 www.bankofbei jing.com.cn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李民吉 同“ 注 册地 址 ” 95577 董金 www.hxb.com. cn 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谢永林 同“ 注 册地 址 ” 95511-3 冯博 www.bank.ping an.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8 杭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46 号 陈震山 同“ 注 册地 址 ” 95398 金超龙 www.hccb.com .cn 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 东路218 号 李伏安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218 号 渤海 银行大 厦 95541/4008 888811 王宏 www.cbhb.com .cn 10 西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陕西省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郭军 同“ 注 册地 址 ” 96779/4008 696779 白智 www.xacbank.c om 11 南洋商 业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800 号三 层、 六层至 九层 陈孝周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00 号南 洋商业 银行 大厦 4008302066 宋雯 www.ncbchina. cn/cn/index.ht ml


12 恒丰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 区南大 街 248 号 蔡国华 同“ 注 册地 址 ” 95395 李胜贤 www.hfbank.co m.cn 1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张志刚 同“ 注 册地 址 ” 95321 唐静 www.cindasc.c om 1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2-6 层 陈共炎 同“ 注 册地 址 ” 95551/4008 888888 邓颜 www.chinastoc k.com.cn 1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街 188 号 95587/4008 888108 许梦园 www.csc108.co m 1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李梅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95523/4008 895523 余敏 www.swhysc.c om 1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券 有限 公司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韩志谦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4008000562 唐岚 www.hysec.co m 18 华龙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甘肃省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 路 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李晓安 同“ 注 册地 址 ” 95368/4006 898888 范坤、 杨 力 www.hlzqgs.co m 1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3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张佑君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18 层 95558 周雪晴 www.cs.ecitic.c 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融广 场1 号楼 20 层 2001 姜晓林 同“ 注 册地 址 ” 95548 孙秋月 www.zxzqsd.co m.cn 2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商 城 路618 号 杨德红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层 95521 芮敏祺 、 钟伟镇 www.gtja.com 22 湘财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湖南省 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11 楼 林俊波 同“注 册地 址” 95351 李欣 www.xcsc.com 2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周健男 同“ 注 册地 址 ” 95525 刘晨 www.ebscn.co m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杨华辉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95562 乔琳雪 www.xyzq.com .cn 2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 黄浦 区广 东 路689 号 周杰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95553/4008 888001 王立群 www.htsec.com 2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霍达 同“ 注 册地 址 ” 95565 黄婵君 www.newone.c om.cn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 中路1012 号 国 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何如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 厦 16 层 至 26 层 95536 容榕、 李 颖 www.guosen.co m.cn 2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 区中新 广州 知识 城 腾飞一 街2 号618 室 孙树明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5 楼,7 楼,8 楼,17 楼 、18 楼,19 楼,38-44 楼


95575 黄岚 www.gf.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元 王连志 同“ 注 册地 址 ” 95517 刘志斌 www.essence.c om.cn 30 平安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刘世安 同“ 注 册地 址 ” 95511 石静武 stock.pingan.co 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1 东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魏庆华 同“ 注 册地 址 ” 95309/4008 888993 汤漫川 www.dxzq.net 32 世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姜昧军 同“ 注 册地 址 ” 4008323000 王雯、 陈 玮 www.csco.com. cn 3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 厦 7-9 层 黄金琳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95547 郭相兴 www.hfzq.com. cn 3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228 号 周易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广 场 95597 庞晓芸 www.htsc.com. cn 35 广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 金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邱三发 同“ 注 册地 址 ” 95396 梁微 www.gzs.com.c n 36 新时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 路99 号院1 号 楼15 层 1501 叶顺德 同“ 注 册地 址 ” 95399 田芳芳 www.xsdzq.cn 3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武汉市 新华 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尤习贵 同“ 注 册地 址 ” 95579/4008 888999 奚博宇 www.95579.co m 38 银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竹子 林四 路紫 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18 楼 黄冰 同“ 注 册地 址 ” 95341 刘翠玲 www.ytzq.com 3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 杭州 市江 干 区五星 路 201 号 吴承根 同“ 注 册地 址 ” 95345 陈韵 www.stocke.co m.cn 40 中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李玮 同“ 注 册地 址 ” 95538 秦雨晴 、 许曼华 www.zts.com.c n


41 联讯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惠州市 江北 东江 三 路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徐刚 同“ 注 册地 址 ” 95564 彭莲 www.lxsec.com 42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丁益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层 4006666888 金夏、 胡 永君 www.cgws.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4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 赛罕区 敕勒 川大 街 东方君 座D 座光 大 银行办 公 楼 14-18 楼 庞介民 同“注 册地 址” 4001966188 熊丽 www.cnht.com. cn 44 太平洋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 路926 号同 德广 场 写字 楼 31 楼 李长伟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3 单元 95397 王婧 www.tpyzq.co m 4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 区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冉云 同“ 注 册地 址 ” 95310 刘婧漪 www.gjzq.com. cn 46 华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759 号30 层 宋卫东 同“ 注 册地 址 ” 4008211357 郑媛 www.huajinsc.c n/ 4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胜 门外大 街115 号德 胜尚 城E 座


吴涛 同“ 注 册地 址 ” 4006200620


刘宇 www.sczq.com. cn 48 上海华 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浦 东新 区世 纪 大道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陈灿辉 同“ 注 册地 址 ” 4008205999 吉云龙 、 许璐 www.shhxzq.co m 49 华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西证 券大 厦 杨炯洋 同“ 注 册地 址 ” 95584/40 08888818 谢国梅 www.hx168.co m.cn 5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侯巍 同“ 注 册地 址 ” 95573/4006 661618


郭熠 www.i618.com. cn 51 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 楼47 层01 单元 赵立功 同“ 注 册地 址 ” 4001840028 濮耘瑶 www.wkzq.co m.cn/ 52 联储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酒店B 座 26 楼 沙常明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定路5 号院3 号楼 中建财 富国 际中 心27 层联 储证 券 4006206868 丁倩云 www.lczq.com 53 西藏东 方财 富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拉萨市 北京 中 路101 号 陈宏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东方财 富大 厦 95357 付佳 http://www.18. cn 5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林义相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5 层 66045555/6 6045678 尹伶 www.txsec.com / www.jjm.com.c 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55 诺亚正 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市 虹 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汪静波 同“ 注 册地 址 ” 4008215399 余翼飞 、 邱佳捷 www.noah-fun d.com 5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薛峰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8 号 HALO 广 场 4 楼 4006788887 童彩平 www.zlfund.cn www.jjmmw.co m 5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其实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95021/4001 818188 王逐一 www.1234567. com.cn 5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杨文斌 同“ 注 册地 址 ” 4007009665 徐超逸 www.howbuy.c om 59 蚂蚁 ( 杭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陈柏青 杭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4000766123 徐丽玲 、 铄金、 祝 红艳 www.fund123.c n 6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02 室 王莉 同“ 注 册地 址 ” 4009200022 张洪亮 licaike.hexun.c om 6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杭州市 文二 西路 一 号903 室 凌顺平 同“ 注 册地 址 ” 4008773772 朱琼 www.5ifund.co m 62 上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燕斌 上海市 长宁 区 金 钟路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4001181188 陈东 www.66zichan. com 6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闫振杰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 新闻大 厦 2 层 4008188000 乌兰其 其格、 李 露平 www.myfund.c om 64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东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李招弟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浦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4008769988 李艳 www.zscffund. com 65 中信期 货有 限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张皓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4009908826 洪诚 www.citicsf.co m 6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张跃伟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4008202899 詹慧萌 www.erichfund .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6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 单元 赵学军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 91 号 金地 中 心 A 座 6 层 4000218850 李雯、 闫 欢 www.harvestw m.cn 68 北京虹 点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 盈科中 心B 座 裙房2 层 郑毓栋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育 馆北 路 甲 2 号盈科 中 心B 座裙 楼二层 4006180707 葛亮 www.hongdianf und.com 69 上海陆 金所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王之光 同“ 注 册地 址 ” 4008219031 程晨 www.lufunds.c om 70 上海 利 得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市 宝山 区蕴 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李兴春 上海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1098 号浦 江 国际金 融广 场 53 楼 4000676266 陈洁 www.leadfund. com.cn 71 深圳市 金斧 子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 街道科 技园 中区 科 苑路 15 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 单元 11 层 1108 赖任军 同“ 注 册地 址 ” 4009300660 刘昕霞 www.jfzinv.co m 72 珠海 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 华路6 号 105 室 -3491 肖雯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89629066 邱湘湘 、 曾健灿 www.yingmi.cn 73 北京创 金启 富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北京西 城区 白纸 坊 东街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梁蓉 同“ 注 册地 址 ” 4006262818 李慧慧 www.5irich.co m 74 北京钱 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赵荣春 同“ 注 册地 址 ” 4008936885 陈剑炜 www.qianjing.c om 75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钱昊旻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1 号 环球财 讯中 心A 座 5 层 4008909998 孙雯 www.jnlc.com 76 北京广 源达 信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 六层605 室 齐剑辉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宏泰 东街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4006236060 王英俊 www.niuniufun d.com 77 北京晟 视天 下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市 怀柔 区九 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蒋煜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街 甲6 号 万通 中心 D 座 28 层 4008188866 /010-58170 761 殷雯 www.shengshiv iew.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78 上海万 得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福 山 路 33 号11 楼 B 座 王廷富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33 号 8 楼 4008210203 徐亚丹 www.520fund.c om.cn 79 北京富 国大 通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北京市 东城 区北 三 环东 路36 号 1 号楼 A2501 室 宋宝峰 同“ 注 册地 址 ” 4000880088 张玥 www.fuguowea lth.com 80 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 镇潘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王翔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4008205369 吴鸿飞 www.jiyufund. com.cn 81 北京唐 鼎耀 华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市 延庆 县延 庆 经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 236 室 张冠宇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北 路 38 号院 1 号泰 康金 融中 心 38 层 4008199868 刘美薇 www.tdyhfund. com 8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民 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 厦27 层2704 马勇 北京市 西城 区 宣 武门外 大 街 28 号 富卓大 厦A 座7 层 4001661188 文雯 8.jrj.com.cn/ 8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大 街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 心A 座 11 层 1108 号 王伟刚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 心A 座 11 层 4006199059


王骁骁 www.hcjijin.co m 84 大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 中路222 号 南京 奥 体中心 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袁顾明 同“ 注 册地 址 ” 4009282266 何庭宇 www.dtfunds.c om 85 中民财 富基 金销售 (上 海)有 限公 司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弭洪军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17 层 4008765716 茅旦青 www.cmiwm.c om 86 北京植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 南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于龙 北京市 朝阳 区惠 河南路 盛世 龙源 10 号 4006802123 吴鹏 www.zhixin-inv .com 87 北京肯 特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 东三 街2 号4 层 401-15 江卉 北京市 大兴 区亦 庄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一 街十 八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95118/4000 988511 万容 kenterui.jd.com /





fund.jd.com/ 88 喜鹊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西藏拉 萨市 柳梧 新 区柳梧 大 厦 1513 室 陈皓 同“ 注 册地 址 ” 4006997719 曹砚财 www.xiquefund .com 89 一路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股份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 门大 街2 号 万通 新 世界广 场A 座2208 吴雪秀 同“ 注 册地 址 ” 4000011566 吕晓歌 www.yilucaifu. 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有限公 司 90 南京苏 宁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 大道1 号 王锋 同“ 注 册地 址 ” 95177 张云飞 www.snjijin.co m 91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市 朝阳 区太 阳 宫中 路16 号院1 号 楼3 层 307 杨健 同“ 注 册地 址 ” 4006737010 李海燕 www.jianfortun e.com 9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 东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钟斐斐 同“ 注 册地 址 ” 4005199288 侯芳芳 www.danjuana 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 深 圳 湾 段 )3331 号 阿 里 巴 巴 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市 南 山区 科 苑南 路 (深圳 湾 段)3331 号 阿里巴 巴 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 话:0755-83172666 传 真:0755-83196151 联系 人 :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09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0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 集, 截至 2009 年 11 月 27 日募集 工作顺 利结 束。 本次 募 集份额 合计 1,868,390,856.83 份,利息 结转 的基金 份额为 966,324.77 份,两项 合计 1,869,357,181.6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9,968 户。 七、基 金备案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的 存 续期 内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说明 出 现上 述情 况 的原 因 并 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中 (一) 销 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 的 相 关 描述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 构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届 时 另 行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各 销 售 机 构 开 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 发布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 月 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的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2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基 金投 资 者 将当期 分 配 的 基金 收 益 转购基 金 份 额 时 ,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有 的 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 回; 单笔赎回最低 份数为 100 份,若某投资者在 该销售网点托 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0 份 或 某 笔 赎回 导 致 该持有 人 在 该 销售 网 点 托管的 基 金 份 额少 于 100 份,则全部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导 致 的 账户余 额 少 于 100 份 的 情况 , 不 受 此限 , 但 再次赎 回 时 必 须 一 次性全部赎回; 3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 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 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申 购 费 用 系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直 接 交 纳 的 销 售 费 用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章节。 2 、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须缴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收 费 情 况 参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章节。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 费率或者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期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假定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2 元,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适用的 申购费率为 1.5% ,则 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 ,000/ (1+1.5% )=9 ,852.22 元 申购费用=10 ,000-9 ,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 ,852.22/1.012=9 ,735.39 份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不少于七天但未满一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 元,则其赎回 费用和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 ,000× 1.012=10 ,120.00 元 赎回费用=10 ,120.00× 0.5%=50.60 元 净赎回金额=10 ,120.00-50.60=10 ,069.40 元 3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总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 、 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 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2 )转入金额: 1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 +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2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1 )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类份额 10,000 份 , 持有 20 天,现欲转换为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 ;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2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赎回费率为 0.3% ;转入基金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基金申购费 率为 1.5% 。转换份额 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1.020=10,200.00 元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 +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10,200.00 ×(1-0.3% )/ (1+1.5%-0.8% )=10,098.71 元 转换费用=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200.00 -10,098.71=101.29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98.71/1.100 =9180.65 份 2 )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 10,000 份, 持有 100 天 , 现欲转 换为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类;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赎回费率为 0.5% ; 转入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0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 入 金额= 转出金额×(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1,000.00 ×(1-0.5% ) =10,945.00 元 转换费用= 转出金额- 转 入金额=11,000.00-10,945.00=55.0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945.00/1.010=10836.64 份 (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申 购 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自 T+2 日 起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内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3 、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 行调 整,并应于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一笔新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 总规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8.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 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 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本 基 金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每 期 最 低 申 购 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 费) ,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最 低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金 额 ,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上 述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本 公 司 上 述 最 低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还 需 遵 循 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下述投资比例, 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为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券资产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3% ,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本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将中国 A 股市场中所有 股票按 A 股流通市值从 小到大进 行排序并累加,累计流通市值占 A 股总流通 市值 50% 以下的股票定 义为中小盘股 票。 在下一调整周期之前, 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 (如新股、 恢复上 市 股 票 等 ) , 若 其 流 通 市 值 ( 对 于 未 上 市 新 股 ,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预 测 的 流 通 市 值 代 替) 满足以上对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则也视其为中小盘股票。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 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没有收盘价格的,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 取停牌前收盘价 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当基金所持有中小盘 股 票 在 某 调 整 周 期 期 间 因 价 格 变 化 或 者 流 通 股 本 发 生 变 化 而 导 致 该 股 票 不 再 满 足 当期中小盘股票的定义时, 本基金仍沿用该调整周期期初时对该股票的定义, 认 为 在该调整周期内该股票仍属中小盘股票并纳入到中小盘股票投资中。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市场情况, 本着最大化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适时予以调整, 调整的时间不超过 下一调整周期。 本 基 金 所 指 的流 通 市 值是 在 上 海 交 易所 和 深 圳交 易 所 所 有 A 股 的 流通 股 本 乘 以各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若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 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 “ 自下而上 ” 和 “ 自上而下” 相 结 合 的投 资 方 法 。 一 方 面 ,本基 金 通 过 “ 自下而上 ” 的 深 入 分析, 选 择 素质 高 、 竞争 力突 出 的 优 秀 公 司 ,依 靠这 些 公 司的 出 色 能 力 来 抵 御 行 业 的 不 确 定 性 和 各 种 压 力 ,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良 好 回 报 ; 另 一方 面 , 本基 金依 靠 “ 自 上而 下 ” 的 策略分 析 和 运作 , 通 过优 化大 类 资 产配 置 来有效控制系统风险,并力争把握行业轮动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为投资人创造价值, 秉承自下而上的投资分析 方法, 对企业及其发展环境的深入分析, 寻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行业内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及 长 期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并 把 握 他 们 的 价 值 被 低 估 时 产 生 的投资机会, 通过投资具有持续盈利增长能力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企 业为投资人 实现股票资产的持续增值。 1 ) 运用“ 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 ,Quality, Growth & Valuation ) ” , 从公司素质、 盈利增长和估值 三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综合评估, 以深度挖掘能够持续保持盈利增长的成长型公司。 中小市值公司的各项业务处于起步、 发展的过程中, 公司各项制度一般处于不 断完善的过程中。 针对中小市值公司的这种特点, 本基金将更加注重对其治理结构 的研究分析,同时对公司主营业务增长及其持续性给予重点分析研究。 除了关注中小市值公司的治理结构、 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外, 本基金还将通过 关 注其负债水平及负债结构、 创造现金的能力、 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 营运能力的变化 情况等方面以深入分析公司的财务风险。 2 ) 运用“ 信达澳银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 ,Industrial Trends & Com p e titiv e n e ss)” , 从行业长期发展的维度对比分析行业内的公司, 从行业层面对 公司做出筛选,挑选 在细分行业内竞争力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 中小市值 公司。 3 ) 运用“ 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Macro Drivers & E n v ir o n m e n t)” , 考察宏观经济增长的行业驱动力, 行业景气的变化、 宏观景气 变动 对不同行业及相关公司的潜在影响, 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进而判 断行业的发展趋势、 景气周期、 盈利能力、 成 长性、 相对投资价值的变化, 选择未 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增长能力突出的行业并调整对相关公司的价值判断, 最终完成对 行业配置的适度调控。 相关公司根据满足 “ 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 (QGV ) ” 和“ 信达澳银行业优势 分析体系 (IT C) ” 的不同程度, 以及投资团队对 该公司的研究深度, 分 别被确定为 “ 核 心品种 ” 、 “ 重 点品 种 ” 和“ 观 察性 品种 ”3 个 层级并 不 断循 环论 证, 在此基 础 之上 基 金 经理根据自身判断, 结合 “ 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 (M DE)” 提出的 行业投资建议, 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2) 资产配置策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包括两个层面:战略资产配置(SAA,Strategic Assets Allocation ) 和策略灵活 配置 (TAA ,Tactic Assets Allocation ) 。 战略 资产配置以 “ 联 邦模型 ” 为基础, 每季度更新一次数据, 并依据模型输出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进行基本 配置的调整,这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基础。策略灵活配置是在战略配置的基础上, 根据 “ 宏观环境和市场气氛分析体系(MEMS )” ,在战略配置决定的配置比例的基 础上可 以进行占基金净值± 10% 比例的调整, 以更灵活地适应市场的现时特点,从 而在坚持基金的纪律性的配置方法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灵活性。 1 ) 战略资产配置(SAA) 信达澳银战略资产配置模型的蓝本是 “ 联邦模型 ” , 该模型通过测算动态市盈率、 债券收益率等一系列市场变量与市场环境变量及其相关性, 评估比较股票市场、 债 券市场等不同资产类别的相对投资价值及其变化, 研判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高低, 为 动态调整或修正基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中的资产配置比例提供决策依据。 基于联邦模型的思想,我公司设计了 “ 信达澳银战略资产配置模型 ” ,模型的核 心是 “ 市场相对价值指标(RVI, relative value index )” 。模型的含义是:长期来看 国债和股票收益水平之间应该有一个确定的相对关系, 如果短期两者偏离程度较大 我们就进行相应操作等待市场恢复到正常状况。具体配置策略是,当RVI 大于0 时, 股票市场相对于债券市场处于高估状态, 这时应保持较低股票投资比例,RVI 越高, 股票比例应越低;当RVI 小于零时,股票市场相对于债券市场处于低估状态,这时 应保持较高股票比例,RVI 越低,股票比例应越高。 2 ) 策略灵活配置(TAA ) 本基金将保留占基金资产± 10% 比例的灵活配 置空间, 由基金经理根据对宏观 环境和市场气氛的判断进行调整。 其中, 宏观 经济环境的分析重在把握宏观经济的 趋势, 希望能准确把握实体经济趋势性的拐点。 市场气氛的分析重在把握市场即时 的“ 动量 (Momentum ) ” 情况, 以适应市场现时的氛围。 策略灵活配置将主要依据 “ 宏 观环境与市场气氛(MEMS ,Macro Environment and Market Sentiment )分析体 系” 。 该体系主要由全球经济指标、 国内经济指标、 政策取向、 企业 盈利趋势、 分析 员盈利预测、 市场故事等部分构成。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效果对上述指标赋以相应 的权重 (并进行及时的调整) 、计算整体得分,若得分很高说明宏观经济、市场氛 围整体向好,则调高股票配置比例,否则降低股票比例。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管理作为控制基金整体投资风险和提高非股票资产收益率 的重要策略性手段,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把注意力集中在对个券公允价值的研究上, 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品种进行投资。 通过类属资产配置、 期限配置等手段, 有 效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并控制风险。 1 ) 公允值分析: 债券的公允值指投资者要求的足够补偿债券各种风险的收 益率。 债券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通货膨胀、 实际利率、 期限、 信用、 流动性、 税 收 等因素的深入分析,运用公允价值分析模型,确定各券种的公允值。 2 ) 在类属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交 易所可转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央行票据、 银行间金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商 业银行债等) 、 银行间企业债、 银行间企业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 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公允值和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类属的市场收益率水 平、波动性、市场容量、流动性等确定其投资比例和组合的目标久期。 3 )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在对个券进行深入研究和估值的基础上选择 价值相对低估的品种, 具体操作中将专注于对不同 类属关键驱动因素的研究和分析, 如国债/ 央票/ 政策性金融债主要关注影响利率水平的各种因素,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则在关注影响利率水平的因素基础上还要综合评估其信用风险, 可转债则还要评估 正股的投资价值。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 将根据 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 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 (5) 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将在届 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生工 具的研究,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进行投资。 (6)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范围 等要素,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 本基 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 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 良好的投 资业绩。 在投资过程中, 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 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 决 策程序有所不同。 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 也使得基 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本基金 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 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投资审 议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席, 投资总监任执行委员。 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 水平, 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部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投资 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 评估基金投资业绩, 监 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并 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 ) 基金经理与投研团队运用 “ 信达澳银战略资产配置模型 ” 从战略资产配 置(SAA) 角度研究各资产类别的相对长期投资价值, 提出大类资产 (股票、 债券、 现金等) 的投资建议, 在投资总监批准后实施。 在战略配置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运 用“ 策略灵活配置模型 (TAA ) ” , 根据现时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气氛进行± 10% 的灵活 配置。 2 ) 投资研究团队对符合基本流通性条件和素质要求的上市公司展开广泛 研究,确定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3 ) 基金经理根据分析师推荐及自身研究自行确定观察性买入的 股票, 以及 买入数量和价格; 4 ) 投资总监每周或在认为必要时组织投资团队召开股票分析会,运用 QGV 和ITC 等分析体系 对基金经理或行业分析师建议投资的股票进行深入讨论,形 成对股票的基本面和投资价值的结论性意见; 5 ) 在深入研究 (要具备内部的深入研究报告) 和团队讨论的基础上, 基金 经理可提出重点投资建议和集中投资建议, 分别报投资总监和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 ) 投资总监组织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分析, 对投资 组合的资产配置和主要品种进行分析, 投资总监根据上述分析对基金的组合提出调 整建议, 建议区 分为建议性提议和强制性提议, 对强制性建议基金经理必须在特定 时间内完成组合调整; 7 )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每月讨论并每季正式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投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资组合风险, 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改 善投资业绩的方案, 方案经会议审议后, 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资组 合; 8 ) 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和调整程序。 通过对各类属和各券种的公允值进行 全面分析,以确定组合久期并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从而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 合; 9 )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并及 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 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 该等合规建议本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自基金成立日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天相中盘指数 收益率 ×40%+ 天相小盘指数 收益率 ×60% ) ×8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20%”。 为使本基金的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变更为: 中证 7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国债券总 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700 指数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 700 指数成分股由中 证 200 指 数和中证 500 指数的成 分股构成, 能够较好反映沪深证券市场里中小市值公司的整 体情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 指数, 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和银行 间两个债券市场,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可以作为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 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为基 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权 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3%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6) 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与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 金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7) 、(13) 、(18) 、(19) 项外,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5. 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 截止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6,172,025.20 76.68 其中: 股票 56,172,025.20 76.6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977,534.70 23.18 8 其他资 产 101,584.77 0.14 9 合计 73,251,144.6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278,541.20 60.3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35,000.00 1.8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162,600.00 4.41 J 金融业 2,273,884.00 3.1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00,500.00 2.3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61,500.00 1.2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560,000.00 4.97 S 综合 - - 合计 56,172,025.20 78.35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1 300144 宋城演 艺 160,000 3,560,000.00 4.97 2 000661 长春高 新 15,000 3,555,000.00 4.96 3 002262 恩华药 业 220,000 3,069,000.00 4.28 4 600498 烽火通 信 100,000 2,984,000.00 4.16 5 002223 鱼跃医 疗 160,000 2,974,400.00 4.15 6 002916 深南电 路 35,000 2,495,850.00 3.48 7 002138 顺络电 子 150,000 2,475,000.00 3.45 8 300146 汤臣倍 健 115,000 2,357,500.00 3.29 9 002304 洋河股 份 17,000 2,176,000.00 3.04 10 600872 中炬高 新 65,000 2,119,000.00 2.96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及相关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1)长春高新(000661) 长春高新于2017 年10月27日收到敦化市公安局对长春高新控股子公司吉林华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某某、 张某某涉嫌生产、 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2011年至 2013 年期间, 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报经原文号批准部 门审核批准, 改变生产工艺, 用中药提取物 “芦丁” 替代 “槐花” 入 药的违规行为, 生产“血栓心脉宁片”和“血栓心脉宁胶囊”共计767批次,销售金 额计 420,014,307.86 元。 延 边州食药监局对此进行调查时, 前述产品均已在市场销售且 部分已过效期。2013 年10月25日, 延边州食药监局将案件移交延边州公安局, 延边 州公安局于2014年1月3日指定敦化市公安局侦查。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公司持有华康药业股权比例低,且事件已过去多年, 对公司目前经营基本无影响。 (2)宋城演艺(300144) 宋城演艺2018年6月6日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 主要是对该公司2018年 5月29日举行投资者交流会时发表的关于公司利润方面言论表示关注,同时要求该 公司就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 该公司在收到关注函 后, 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事 项一一进行了解答回复, 并于2018年6月6日进 行了公告; 同时认识对 信息披露规则、 制度和工作等方面存在学习与执行未到位的情形。 该公司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及公司对外信息的部门与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 依法依规对涉及上市公司法定或敏感信息按 “三公” 原则披露 , 保证有关信 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 认为该关注函对公司经营和价值应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除长春高新(000661) 、 宋城演艺 (300144 ) 外 , 其余的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的情 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7,270.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65.03 5 应收申 购款 10,349.2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1,584.7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一) 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 (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 40%+ 天 相 小 盘指 数 收益 率 ×60% )×80%+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收 益 率×20% ” , 变 更 为“中证 700 指数收 益率×8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 。故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表现、变动情况,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情况的比较均以原业绩比较基准为准,2012 年 5 月 1 日起,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表现、 变动情况,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情况 的比较均以新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 年 ( 2009 年 12 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00% 0.42% 1.35% 2.95% -1.35% -2.53% 2010 年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3.70% 1.54% 3.75% 1.35% 19.95% 0.19% 2011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36% 1.28% -24.38% 1.14% -9.98% 0.14% 2012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20% 1.16% 1.65% 1.17% -4.85% -0.01%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21% 1.50% 7.95% 1.13% 4.26% 0.37% 2014 年 (2014 年 1 27.78% 1.51% 32.89% 0.95% -5.11% 0.5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二)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2.27% 3.08% 28.53% 2.23% -6.26% 0.85%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13% 2.05% -13.55% 1.45% 0.42% 0.60% 2017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35% 0.88% 2.43% 0.67% 2.92% 0.21% 2018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0.23% 1.31% -17.49% 1.07% 7.26% 0.24%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 2009 年 12 月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3.20% 1.71% 8.90% 1.32% 4.30% 0.3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注:1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 生效,2010 年 1 月 4 日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0% -3%,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按 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3 、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相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 小盘指数收益率×60%)×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变更为 “中证 700 指 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二、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 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 后,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 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 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M <200 万元 1.0% 200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申购,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 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4 、 基金赎回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 递减,最高不 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 5% ,持有期超过 2 年赎回费率则为 0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7 天


1.5% 7 天≤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3% T ≥2 年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 算,2 年按照 730 天计 算,其余同。 赎回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基 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的赎 回费 将全 额计入 基 金 财 产 , 除 此 之外 , 本基 金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归基 金 财 产 ,75% 用 于支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通过信达澳银直销中心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其他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 的 转 换 业 务 。 本 基 金 转 换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和 本 基 金 关 于 转 换 业 务 的 相 关 公 告。 ( 四)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适当手续后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可 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说明 了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7.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 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 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 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 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 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 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对 投资者所形成 的风险。 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 交易金额较大、 交易链条 较长的特点、 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 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他机构 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同时, 若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条款处理。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3) 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 (4)收 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5 )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 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 持有期限少于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 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本基金所投资的预计未来盈利状况良好的中小盘股票有可能在短期内不会得 到市场的认可, 或者其定价能力、 抵御通胀能力等实际值没有达到预期, 从而暂时 影响基金净值表现。 另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模型有可能不能预测市场未来较短时 间内非理性的变动,造成基金净值表现低于市场表现。 (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 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 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记机 构,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同称为 “ 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 号 码 、持 有 或 代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 额数 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十一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下述投资比例, 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 产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3% ,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权 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3% ; (5)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3) 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他 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本基 金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5) 、(10) 、(15) 、(16)项外,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 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投资前 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查。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 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 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电邮、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 式,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基金管理人还定 期或不定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组织理财讲堂,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 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 服 , 实 行 工 作 日 人 工 服 务 、7 ×24 小 时 自 助 服 务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与 基 金 管理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 二)


联系方式 1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 信 达 澳 银 直 销 中 心 电 话 :0755-82858168/0755-83077068/83077038 (传 真)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1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济安财富( 北京)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我 司旗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开 通转换和 定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12 月 12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期定额投 资业务 、 参加 基 金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我 司旗下基 金参加 华福证 券 、 创金启 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11 月 2 日 3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我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基 煜 基 金 转 换 和 赎 回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10 月 29 日 4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三季度 报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10 月 24 日 5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 公司网 站 2018 年 10 月 12 日 6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提示性 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10 月 9 日 7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众升财 富 (北 京) 基 金 销售有限 公 司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9 月 25 日 8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基金直 销账户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8 月 31 日 9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 的代销 机 构、 开通 转 换业务、 参加基 金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8 月 31 日 10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摘 要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8 月 28 日 11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8 月 28 日 12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我 司旗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开 通转换和 定 投业务、 参加基 金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80811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8 月 11 日 13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持 有 “康 泰生物 ” 股票估值 价 格调整的 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7 月 25 日 14 关 于 增 加 联 储 证 券 为 我 司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构 、 开通 转换和 定 投业务、 参 加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7 月 20 日 15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二季度 报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7 月 19 日 16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2018 年 7 月 11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8 年第 1 期)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17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摘要 (2018 年第 1 期)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7 月 11 日 18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 同更新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7 月 9 日 19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协 议更新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7 月 9 日 20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提示性 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7 月 6 日 21 信 达 澳 银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半年度 净值公 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7 月 2 日 22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提示性 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6 月 20 日 23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五 矿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代 销 机构、 开 通转换 和定投 业 务、 参加 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 披 露报纸、 公司网 站 2018 年 6 月 1 日 二十四 、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信达澳银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 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 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