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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优质企业混合(07009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由嘉实浦安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本到 期日后投资转型而成 。依 据中国证
监会2007 年 11 月 22 日《 关于核 准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 基金字[2007]320 号), 嘉 实浦安 保本 基金 由保 本型 基金到 期日 后
投资转型 变更 转为股 票型 基金,并 更名 为“嘉 实优 质企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07 年
12 月8 日 起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生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监 会 令第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5 年7 月 16 日 更名为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于 2015 年8 月
3 日发 布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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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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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68 
七、基 金的 存续 ............................................................................................................................. 68 
八、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发售 ............................................................................................................. 6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70 
十、基 金的 转换 ............................................................................................................................. 76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8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91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93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4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0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3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10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清算 ....................................................................................... 11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0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2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34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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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 及《嘉 实优 质企业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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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合 同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招 募说 明书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托 管协 议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5、发 售公 告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集 中发 售期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6、中 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中 国银 监会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8、基 金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9、运 作办 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10 、销 售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11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行政 规 章及规 范性 文件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14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5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6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20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21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22 、注 册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3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4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日 , 原 《嘉
实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 效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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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申 购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26 、赎 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27 、代 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 的机 构 
28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9 、投 资转 型 指根据 《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通 知》 所 附议 案及 嘉实 浦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程 序和 表决 结果 ,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到 期日 后的 投资 转型 变更为 “嘉 实优 质
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 称、基
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资理 念 、 投 资策 略、 业 绩比较 基准 、 分红
条款等 事项 。 
30 、集 中发 售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发售 本基 金的一 段时 间 
31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2 、存 续期 指基金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开 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日 期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元 指人民 币元 
38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39 、基 金净 收益 指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4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2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4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4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所得的 价值 
45 、持 有期 自投资 者获 得该 基金 份额 之日起 不间 断持 有的 期间 
46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更新 , 并 在公 告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将登载 在公 司网 址上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但 有关 财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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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等特殊 事项 除外 ) 。 
47 、不 可抗 力 是指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国 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及重 大政 策调 整 、 地震 、 台 风 、 水 灾、
流行病 等自 然灾 害 , 以 及 罢工 、 国 家紧 急状 况、 政 治动乱 、 戒严 、 战
争、恐 怖主 义行 为等 事件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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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4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嘉实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 券 、 嘉 实 稳 熙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 源 新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 华 定期 混 合 、 嘉实 丰 和 灵 活配 置混合、 嘉实 定期 宝 6 个 月理财债 券、 嘉实沪 港深 回报混合 、嘉 实现金 添利 货币、嘉 实原 油(QDII-LOF ) 、 嘉实 前 沿科技 沪港 深股 票、 嘉实 稳宏债 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债 债券 、嘉 实 6 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联 接、嘉 实富 时 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企 业量化活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嘉实创 业板 ETF 、 嘉实 新添泽定 期混 合 、 嘉 实 合 润双 债 两 年 期定 期 债 券 、 嘉实 新 添 丰 定期 混 合 、 嘉 实新 添 辉 定 期混 合 、 嘉 实领 航资产 配置 混合 (FOF ) 、嘉 实价值 精选 股票 、嘉 实医 药健康 股票 、嘉 实润 泽量 化定期 混合 、 嘉 实 核 心 优 势股 票 、 嘉 实润 和 量 化 定 期混 合 、 嘉 实金 融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新 添荣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致 兴 定 期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战 略 配 售混 合 、 嘉 实瑞 享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康 定 期 混 合。 其中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混合 和嘉 实债 券 3 只 开放式基 金属 于嘉实 理财 通系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 。 曾任 保监 会 财 会 部 资 金 运 用处 主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 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胡涛先生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学凯利 商学 院 MBA ,16 年证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 金从业 资 格 , 中 国 国 籍。 曾 任 北 京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投 资 银行 部 经 理 、 中国 国 际 金 融有 限 公 司 股票 研 究 经 理 、 长盛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研 究员 、 友 邦 华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经 理 助 理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 究部研究主管、基 金经理 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 任 GARP 策 略 组组长 。2014 年 8 月 20 日至今 任嘉 实 优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田晶女 士, 管理 时间为 2004 年12 月1 日至 2006 年8 月 2 日; 邹唯 先生 ,管 理时间 为 2006 年 8 月3 日至 2007 年12 月7 日; 刘天 君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2007 年12 月8 日至2013 年6 月7 日 ;邵 健先 生, 管理时 间为2013 年6 月 7 日至 2014 年 8 月20 日 ; 刘辉先 生, 管 理时间 为2014 年4 月29 日至2015 年5 月26 日。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股票投资 业务 联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 策 略 组 投 资 总 监 邵 秋 涛 先 生 、 张 金 涛 先 生 、 胡 涛 先 生 、 谭 丽 女 士,研 究部 执行 总监 张丹 华先生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严格遵 守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 标、策 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金 的投 资。 2 、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从事 任何 形式的证 券承 销或者 从事 除国家债 券以 外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倒 仓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乱 市 场 秩 序;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本 管 理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部分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大 纲 是 对 公司 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是 各 项 基 本管 理 制 度 的纲 要 和 总 揽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技 术 管理 、 公 司 财务 管 理 、 基金 会 计 、 人 力 资源 管 理 、 资料 档 案 管 理 、业 绩 评 估 考核 、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等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具 体 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监及 资深 基金经 理组 成,负 责 指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负 责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 时报 告的义 务。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严禁 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各 部门 均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立 。 公 司 逐 步建 立 决 策 科学 、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明 的 决 策 程序 和 管 理 议 事规 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执 行 系 统 ,以 及 健 全 、有 效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 督 制 衡;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源 管理 制度 ,健 全激 励约束 机制 ,确 保公 司人 员具备 与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 建立科 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 析,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部 门和 人 员 建 立 有 效 的 评价 和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7 )建立 完善的 基金 财务核算 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资 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委 托资 产 以 及 不 同基 金 的 资 产之 间 实 行 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和 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 和清算、 基金 会计和 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 位不得 有人 员的重叠 。投 资、研 究、 交易、IT 等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离 。


(9 )建立 和维护 信息 管理系统 ,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客 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 和 完 整 。 积 极维 护 信 息 沟通 渠 道 的 畅 通, 建 立 清 晰的 报 告 系 统 ,各 级 领 导 、部 门 及 员 工均 有明确 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标 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 传 推介 ,不得 有 不正当 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行 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 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批准,公司主 营业 务主要包 括 : 吸 收 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 办理 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汇 ; 买 卖 和代 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自营 外 汇 买 卖;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离 岸银 行 业 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 ;全 国 社 会 保障 基金托 管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93.5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胡 波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经 过 二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 展 一 直 保 持 较 快 增 长,各 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 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 , 目 前 下 设证 券 托 管 处、 客 户 资 产 托管 处 、 内 控管 理 处 、 业 务保 障 处 、 总行 资 产 托 管运 营中心 (含 合肥 分中 心) 五个职 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 金信托保管、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保 险 资 金托 管 、 基 金 专户 理 财 托 管、 证 券 公 司 客户 资 产 托 管、 期 货 公 司客 户 资 产 托 管 、私 募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私 募 股 权 托管 、 银 行 理 财产 品 托 管 、企 业 年 金 托管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 系 , 可 满 足 多 领 域 客 户 、 境 内 外 市 场 的 资 产 托 管 需 求。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 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职称。 曾任 上海外 高 桥保税 区开 发 ( 控股) 公司 总经理 ;上 海外 高桥 保税 区管委 会副 主任 ;上 海万 国证券 公司 代 总裁;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经 理;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洋 保险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 长 。 第 十 二 届全 国 政 协 委员 。 伦 敦 金 融城 中 国 事 务顾 问 委 员 会 委员 , 中 欧 国际 工 商 学 院理 事会成 员、 国际 顾问 委 员 会委员 ,上 海交 通大 学安 泰经济 管理 学院 顾问 委员 会委员 。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理 , 上 海 市金 融 服 务 办 挂职 任 机 构 处处 长 、 市 金 融服 务 办 主 任助 理 , 上 海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委 委 员 、 副行 长 、 财 务 总监 , 上 海 国盛 集 团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现任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行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孔建,男 ,1968 年 出生, 博士研究 生。 历任工 商银 行山东省 分行 计划处 科员 、副主 任 科 员 , 国 际 业务 部 、 工 商信 贷 处 科 长 ,资 金 营 运 处副 处 长 , 上 海浦 东 发 展 银行 济 南 分 行信 管 处 总 经 理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行 济 南 分行 行 长 助 理、 副 行 长 、 党委 书 记 、 行长 。 现 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党 支部 书记 、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规 模为3319.68 亿元, 比 去年末增 加 17.82% 。托 管 证券投资 基金 共一百 三十 四只,分 别为 国泰金 龙行 业精选基 金、 国 泰 金 龙 债 券基 金 、 天 治财 富 增 长 基 金、 广 发 小 盘成 长 基 金 、 汇添 富 货 币 基金 、 长 信 金利 趋势基金 、嘉 实优质 企业 基金、国 联安 货币基 金、 长信利众 债券 基金(LOF) 、华富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 时安 丰 18 个 月基 金 (LOF) 、 易方 达 裕 丰 回 报 基金 、 鹏 华 丰泰 定 期 开 放 基金 、 汇 添 富双 利 增 强 债 券基 金 、 中 信建 投 稳 信 债券 基 金 、 华 富 恒 财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汇 添 富 和 聚 宝 货 币 基 金 、 工 银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北 信 瑞 丰宜 投 宝 货 币基 金 、 中 海 医药 健 康 产 业基 金 、 国 寿 安保 尊 益 信 用纯 债 基 金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基 金 、 安 信 动态 策 略 灵 活配 置 基 金 、 东方 红 稳 健 精选 基 金 、 国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利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生 态 环 境 基 金 、 天 弘 新 价 值 混 合 基 金、嘉实 机构 快线货 币基 金、鹏 华 REITs 封 闭式 基 金、华富 健康 文娱基 金、 国寿安保 稳定 回报基金 、 金鹰 改 革 红 利基 金 、 易 方 达裕 祥 回 报 债券 基 金 、 国 联安 鑫 禧 基 金、 中 银 瑞 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金 、 华 夏 新活 力 混 合 基 金、 鑫 元 汇 利债 券 型 基 金 、南 方 转 型 驱动 灵 活 配 置基 金 、 银 华 远 景债 券 基 金 、、 富 安 达 长 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基 金 、 中信 建 投 睿 溢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工 银瑞 信 恒 享 纯债 基 金 、 长 信利 发 债 券 基金 、 博 时 景 发纯 债 基 金 、、 鑫 元 得 利债 券 型 基 金 、 中银 尊 享 半 年定 开 基 金 、 鹏华 兴 盛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富 元 鑫灵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活 配 置 基 金 、东 方 红 战 略沪 港 深 混 合 基金 、 博 时 富发 纯 债 基 金 、博 时 利 发 纯债 基 金 、 银河 君 信 混 合 基 金、 汇 添 富 保鑫 保 本 混 合 基金 、 、 兴 业启 元 一 年 定 开债 券 基 金 、工 银 瑞 信 瑞盈 18 个月 定开债 券基 金、中 信建投稳 裕定 开债券 基金 、招商招 怡纯 债债券 基金 、中加丰 享纯 债债券基 金、 长安泓 泽纯 债债券基 金、 银河君 耀灵 活配置混 合基 金、广 发汇 瑞 3 个 月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汇 安 嘉汇 纯 债 债 券基 金 、 南 方 宣利 定 开 债 券基 金 、 招 商兴 福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基 金 、 博时 鑫 润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基 金、 兴 业 裕 华 债券 基 金 、 易方 达 瑞 通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招 商 招 祥纯 债 债 券 基 金、 国 泰 景 益灵 活 配 置 混 合基 金 、 易 方达 瑞 程 混 合基 金 、 华 福 长 富一 年 定 开 债券 基 金 、 中 欧骏 泰 货 币 基金 、 招 商 招 华纯 债 债 券 基金 、 汇 安 丰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基 金 、 汇 安嘉 源 纯 债 债 券基 金 、 国 泰普 益 混 合 基 金、 汇 添 富 鑫瑞 债 券 基 金、 鑫 元 合 丰 纯 债债 券 基 金 、博 时 鑫 惠 混 合基 金 、 工 银瑞 信 瑞 盈 半 年定 开 债 券 基金 、 国 泰 润利 纯债基金 、华 富天益 货币 基金、汇 安丰 华混合 基金 、汇安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安 丰 恒 混 合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启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中 证 500 指 数 基 金、 南 方 和 利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鹏华 丰 康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安润 货 币基 金 、 兴 业 瑞 丰 6 个 月定开 债券 基金、 兴业裕丰 债券 基金、 易方 达瑞弘混 合基 金、银 河犇 利灵活配 置混 合 基 金 、 长 安鑫 富 领 先 混合 基 金 、 万 家现 金 增 利 货币 基 金 、 上 银慧 增 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 方达瑞富 灵活 配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富腾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工业 4.0 主题 沪 港 深 精 选 混合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鑫 顺 债券 型 基 金 、万 家 天 添 宝 货币 基 金 、 长安 鑫 垚 主 题轮 动 混 合 基 金 、中 欧 瑾 泰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基金 、 中 银 证券 安 弘 债 券 基金 、 鑫 元 鑫趋 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基 金 、 泰康 年 年 红 纯债 一 年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基 金、 广 发 高 端 制造 股 票 型 发起 式 基 金 、永 赢 永 益 债 券 基金 、 、 南 方安 福 混 合 基 金、 中 银 证 券聚 瑞 混 合 基 金、 太 平 改 革红 利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中 金 价 值轮 动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基 金 、富 荣 富 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源 景 鑫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前 海 开 源 润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沪 港 深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 中 银 证 券祥 瑞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前 海 开 源盛 鑫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鑫 元 行 业 轮 动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华 富 恒悦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兴业 3 个 月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 国颐 利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华 安安 浦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南 方 泽 元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鹏 扬 淳利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万 家鑫 悦 纯 债 债券 型 基 金 、 新疆 前 海 联 合泳 祺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永 赢盈 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 加 颐 合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中信 保 诚 稳 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中 银中 债 3-5 年期 农发 行债 券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等。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 确保经营 活动 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监 管 规 则 和 本 行 规章 制 度 , 形成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经 营 思 想 。 确保 经 营 业 务的 稳 健 运 行,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和 完整 , 确 保 业 务活 动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 为:总行 法律 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控 制的 牵头管 理部 门,指 导 业务部 门 建 立并 维 护 资 产托 管 业 务 的 内部 控 制 体 系。 总 行 风 险 监控 部 是 全 行操 作 风 险 的牵 头 管 理 部 门 。指 导 业 务 部门 开 展 资 产 托管 业 务 的 操作 风 险 管 控 工作 。 总 行 资产 托 管 部 下设 内 控 管 理 处 。内 控 管 理 处是 全 行 托 管 业务 条 线 的 内部 控 制 具 体 管理 实 施 机 构, 并 配 备 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责。 3 、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本行已建 立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内控 制度贯 穿资 产托管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行 、 监 督 全过 程 , 渗 透 到各 业 务 流 程和 各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到 从事 资 产 托 管各 级 组 织 结 构 、岗 位 及 人 员。 内 部 控 制 以防 范 风 险 、合 规 经 营 为 出发 点 , 各 项业 务 流 程 体现 “内控 优先 ”要 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 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 先行、全员化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理 理 念 , 营 造 浓厚 的 内 控 文化 氛 围 , 使 风险 意 识 贯 穿到 组 织 架 构 、业 务 岗 位 、人 员 的 各 个环 节 。 制 定 权 责清 晰 的 业 务授 权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岗 位职 责 和 各 项 操作 规 程 、 员工 职 业 道 德规 范 、 业 务 数 据备 份 和 保 密等 在 内 的 各 项业 务 管 理 制度 ; 建 立 严 格完 善 的 资 产隔 离 和 资 产保 管 制 度 , 托 管资 产 与 托 管人 资 产 及 不 同托 管 资 产 之间 实 行 独 立 运作 、 分 别 核算 ; 对 各 类突 发 事 件 或 故 障, 建 立 完 备有 效 的 应 急 方案 , 定 期 组织 灾 备 演 练 ,建 立 重 大 事项 报 告 制 度; 在 基 金 运 作 办公 区 域 建 立健 全 安 全 监 控系 统 , 利 用录 音 、 录 像 等技 术 手 段 实现 风 险 控 制; 定期对 业务情 况进行 自查 、内部 稽核等 措施进 行监 控,通 过专项/ 全面 审计等 措施实 施业务 监控, 排查 风险 隐患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1 、监 督依 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 政策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 包括: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4)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5)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 、监 督内 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 托管 协议约定,对基金合 同生 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 范围、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等 进行 严格监 督,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风险 。 3 、监 督方 法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交 易 行 为的 监 督 职 责 ,规 范 基 金 运作 , 维 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不受 任何外 界力 量的 干预 ;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定 期 报 告包 括 基 金 监控 周 报 等 。 不定 期 报 告 包括 提 示 函 、临 时日报 、其 他临 时报 告等 ;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指 明 违规 事 项 , 明 确纠 正 期 限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基 金 托 管 人再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对 违 规 事 项未 予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将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 m.cn,http://www.ic 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网址 http://www.abchina .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 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 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nk.com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 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 .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 .com 客服电 话 95595 (11)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 95580 (13)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b 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 .cn; http://www.95577.c 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5)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6)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http://www.cgbchin a.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 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18)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 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 海、北 京地 区 (19)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东 二 路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 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20)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 客服电 话 9619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om (21)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 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全国) (22)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3)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 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1 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 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25)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26)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27)临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 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8)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建清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 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9)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注册地 址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933 号武 汉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网址 http://www.hkbchin a.com 客服电 话 027-96558 ( 武汉 ) ; 4006096558 (全 国) (30)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 a.cn 客服电 话 95319 (31)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32)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 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深圳) (33)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注册地 址 洛阳市 洛阳 新区 开元 大道 与通济 街交 叉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 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34)乌 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 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35)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 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36)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 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7)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 望潮 路 158 号稠 银大 厦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o 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8)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 .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39)天 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 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40)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41)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 客服电 话 96005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com.cn (42)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 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 0472-5189165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 .cn 客服电 话 95352 (43)江 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 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44)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黄埔 区映 日 路9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黄埔 区映 日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k .com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45)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 om 客服电 话 95392 (46)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注册地 址 经济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 com.cn/publish/por tal0/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47)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 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48)杭 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 建国 中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 m 客服电 话 96592 (49)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c 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50)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51)福 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358 号海 峡银 行大 厦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358 号海 峡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52)浙 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3)浙 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555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http://www.lwrcb.c 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54)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55)锦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北大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网址 http://www.jinzhou 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56)华 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芙 蓉南 路一 段 828 号杰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n 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57)浙 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8)贵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http://www.bankgy. 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59)天 津滨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自 贸试 验区 (空 港经 济区) 西三 道158 号 金融 中心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天津自 贸试 验区 (空 港经 济区) 西三 道158 号 金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网址 http//www.tjbhb.co m 客服电 话 (022)96156 (60)桂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注册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 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61)浙 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南 苑街 道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 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6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28 号院 C 座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6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 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64)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65)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 om;https://www.zlf 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6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 .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6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 .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68)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69)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com (70)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71)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72)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 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73)北 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 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74)宜 信普 泽(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楼 15 层180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75)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 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 1 网址 http://www.snjijin .com/ 客服电 话 95177 (76)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77)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 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78)通 华财 富( 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28 号 新金 桥大 厦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fund.com (79)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80)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 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81)北 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B 座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 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82)上 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 .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83)北 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C 座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 .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84)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 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85)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8 号楼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 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86)上 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87)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88)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 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89)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 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90)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 .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91)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 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92)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 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93)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 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94)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A、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 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95)中 欧钱 滚滚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333 号 729S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屠帅颖 电话 021-68609600 网址 http://www.qiangun gun.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700 (96)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B 座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 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9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 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98)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99)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10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 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10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10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 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10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 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10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10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10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10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http://www.hts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97 (108) 中信 证券(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 m.cn 客服电 话 95548 (10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A 座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 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11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2 (11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03 (11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 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113)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网址 http://www.cgws.co 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 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15)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 .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11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11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 m 客服电 话 95318 (11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 m 客服电 话 95317 (119)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 om.cn 客服电 话 95584 (12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12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 .cn/ 客服电 话 95538 (12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 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12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 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12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2 号 楼中 航资 本大 厦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 际金融 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avicsec .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12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 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2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 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27)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64 (128)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 m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29)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 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3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 .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131)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25、27、29 号、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 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3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 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3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34)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 客服电 话 9535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m (135)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E 座 12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 18 、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网址 http://www.wl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2 (13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ms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3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3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3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 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4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6 、10 、12 、15、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 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4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4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 .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43)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4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 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45)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 n 客服电 话 95399 (146)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 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4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网址 http://www.gls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48)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 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4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61 层-6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50)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51)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52)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 om 客服电 话 95377 (153)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 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5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55)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 ds.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56)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 m.cn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15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 .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58)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5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60)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 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61)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 m 客服电 话 95368 (162)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 om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163)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 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6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 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 8918888;4001099918 (165)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 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66)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67)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6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 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16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70)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 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7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 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72)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 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7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 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74)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7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 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7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 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78)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 区信 息路 甲 9 号奎科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法定代 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 010-61952702 传真 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 95055 (179) 蚂蚁( 杭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969 号 3 幢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 .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8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 .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81)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 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82)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83) 凤凰 金信( 银川)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办公 房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 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84)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6 号楼 6 楼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85)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8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 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187)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南 山区 沙河 西路 1819 号深 圳湾 科技 生 态园 7 栋 A 座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经营 场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 区沙河 西 路 1819 号深圳 湾科 技生 态 园7 栋A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网址 http://www.we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999-8877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中 国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方经 贸城 东三 办 公楼 16 层 负责人 葛明 联系人 李慧民 电话 (010 )65246688 传真 (010 )85188298 经 办 会 计 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 《嘉 实浦 安保本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 嘉实 浦安 保 本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 告》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本到 期日后 投资 转型 而成 。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监 会 令第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5 年7 月 16 日 更名为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于 2015 年8 月 3 日发 布相 关公 告。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51 号 文 批 准募集。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嘉 实浦 安保本 混合 型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正 式生 效。 依据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11 月 22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320 号 文核 准, 嘉实 浦 安保本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 自2007 年12 月8 日起 , 《 嘉 实浦安 保本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失效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 七、基 金的存续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12 月8 日起 正式 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 金份额的集中发售 (一) 集中 发售 集中发 售期 ; 自2007 年11 月26日 起至2007 年12 月5 日止 (二) 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三) 销售 方式 及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各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购买本 基金 。 (四) 投资 者在 集中 发售 期购买 本基 金的 原则 1 、投 资者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购 买金 额。 2 、 集中 发售 期内 , 投 资者 可多次 购买 基金 份额 , 首 次最低 购买 金额 为 1 万元 人民币 (含 集中申 购费 ) , 追 加购 买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通过 直销中 心购 买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 元人 民 币(含 集中 申购 费) , 追 加 购买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五)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的费 用 集中发 售期 集中 申购 的费 用按如 下费 率结 构表 执行 : 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上述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份数 的计 算 集中发售期本基金的 集中 申购金额包括集中申 购费 用和净集中申购金额 。计 算方法如 下: (1) 净集 中申 购金 额= 集 中申购 金额/(1+ 集中 申购 费率) (2) 集中 申购 费用 =集 中 申购金 额- 净集 中申 购金 额 (3) 集中 申购 份数 =( 净 集中申 购金 额+ 利息)/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但 在集 中发 售期 内,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金额 在 500 万 元(含 )以 上 , 适用 绝对 数额的 集 中申购 费金 额( 每 笔 1000 元) ,即 净 集 中申 购金额= 集中申 购 金 额- 集中 申购 费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元。 在集中 发售 期内 ,本 基金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价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加上 相应的 申 购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二)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经本基金管理人 委托,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其他机 构的营 业网点, 即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 3 、投资 者可通 过本基 金直 销机构或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按照规定 的方 式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 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代销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每个 交易日设为开放日, 为投 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申 购份额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进行相 应的调 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日 常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即 2007 年12 月 8 日起 开始办 理正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下午 3:00 之前)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于受 理基 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对 申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正常 情况 下基金 投资 者可 从 T +2 工 作日起 直接 到其 办理 业务 的销售 网点 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赎 回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 定处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但已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 笔最 低限额 人民 币 1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1 元。 但若 有 代销机 构特 别约 定首 次申 购单笔 及追 加 单笔最 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一次 性全 部 赎 回 。 但 若有 代 销 机 构特 别 约 定 单 笔赎 回 最 低 份额 并 已 经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 公告 为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最迟 在调 整生效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 费与 赎回费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按 申购 金额采用 比例 费率,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可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 费 用 。





申购费 率表 如下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 者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销网 上交易 系统申 购本 基金业务 实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其申购 费率不按 申购金 额分档 ,统 一优惠为 申购金 额的0.6%,但中国 银行长 城借记 卡、 中国农业 银行 借记卡持 卡人 , 申购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优惠 按照相 关公 告规定的 费率执 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 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本基 金, 其申购 费率不 按申购金 额分档 , 统 一优惠 为申购金 额的 0.6 %。优惠后费率 如果低 于0.6%,则按0.6%执行。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相关 公告 规定的相 应申 购费率低 于0.6%时, 按实际 费率收取 申购费 。 个 人投资 者于本公 司网上 直销系 统通 过汇款方 式 申 购本基金 的,前 端申购 费率 按照相关 公告规 定的优 惠费 率执行。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对通 过本 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 基金优 惠后的 费率见 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但 本基 金申 购金 额 在 500 ( 含) 万 元以 上 , 适用 绝对 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一 : 假 定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 申 购金 额 为10万 元 , 那 么申购 负担 的申购 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申购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适用费 率(B) 1.5% 申购费 用(C=A-D) 1,477.84 净申购 金额 〔D=A/(1 +B)〕 98,522.16 申购份 数(=D/1.200 ) 82,101.8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二: 假 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三笔 赎回份 数分 别 为 5,000 份、5 万份、 50 万份 。其中5000 份 的 一笔持 有期 >7 天、 <1 年,5 万份 的一 笔持 有期 ≥1 年、<2 年, 50 万 份的 一笔 持有 期 ≥2 年。那 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5,000 50,000 500,000 适用费 率(B) 0.5% 0.25% 0% 赎回总 额(C) 6000 60,000 600,000 赎回费 用(D=B*C ) 30 150 0 赎回金 额(E=C-D) 5,970.00 59,850.00 600,000.00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遇 市场 中断 事 件等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增 加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 资机会 ,继 续接受申 购可 能对已 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会 有损 于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其他 申购;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6)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7)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5)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 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足额 兑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兑 付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 已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其 余部 分 在 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兑 付 , 并 以 后 续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投 资者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或更新 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理 由 认 为 需要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 报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后 可以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4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 1 天,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息 披 露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并 公 告 最新 的 每 一 基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天但少 于两 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 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可 对 重 复刊 登 暂 停 公 告的 频 率 进 行调 整 。 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体 连 续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最新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使基 金 份 额 净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 提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 未 受 理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选 择将 当 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者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日 办 理 。 转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 回 申 请不 享 有 赎 回 优先 权 并 将 以该 下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 额 赎回申 请人 ” ) 赎 回申 请的 原则, 对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按照以 下原 则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确 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单个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 赎回申 请总量 )确 认,对 大额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在 当日 不 能 被 全部 确 认 , 则 按 照单 个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当 日 小 额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认其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日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赎 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的 具体 程序 ,按 照本 条规定 的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的 方 式 办理 ;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对 延 期 办 理的 事 宜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部 分延 期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基 金的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8 年7 月 28 日。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适用 基金 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A、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C、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丰益 信用 定 期债 券 A 、嘉实对 冲套 利定期 混合 、嘉实泰 和混 合 、 嘉 实 医 疗保 健 股 票 、嘉 实 新 兴 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 收 益 混 合 、嘉 实 快 线 货币 A 、 嘉 实逆 向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企 业 变革 股 票 、 嘉 实先 进 制 造 股票 、 嘉 实 新 消费 股 票 、 嘉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联接A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 票、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腾 讯自 选 股 大 数 据 策 略股 票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成 长增 强 混 合 、 嘉实 创 新 成 长混 合 、 嘉 实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智 能汽 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趋 势 混合 、 嘉 实 稳 祥纯 债 债 券 A、 嘉 实 文 体娱 乐股 票 A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 C、 嘉实 优势成 长混 合、嘉 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A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C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C、 嘉实 稳宏 债券A 、嘉 实稳宏 债券C、 嘉实 农业 产 业股票 、嘉 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 票 A 、嘉 实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C、 嘉实增 益宝 货币 、嘉 实新 添华定 期混 合、 嘉 实 丰 和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嘉 实 前 沿 科 技沪 港 深 股 票、 嘉 实 沪 港 深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富 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A、嘉 实中 小 企业量化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嘉实 稳华 纯债债 券、 嘉实新添 泽定 期混合 、嘉 实新 添丰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A、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C、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A 、嘉 实医 药健 康股 票 C、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实 金融 精选 股票 A、 嘉实 金融精 选股 票 C 、嘉 实成 长收益 混 合 A、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 健混合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服务 增 值 行 业混 合 、 嘉 实 货币 A 、 嘉 实超 短 债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混合 、 嘉 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 合 A、嘉 实多 元债 券 A 、嘉 实 多元债 券 B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嘉 实 价 值 优势 混 合 、 嘉 实稳 固 收 益 债券 、 嘉 实 主 题新 动 力 混 合、 嘉 实 领 先成 长混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A、 嘉实 信用 债券A、 嘉实 信用 债券C 、 嘉实周 期优 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A 、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实 中 创400ETF 联接A、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A、 嘉实纯 债债 券 A 、嘉 实纯 债债 券 C、 嘉实 货币 B 、嘉 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A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LOF)A 、 嘉实 中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 、嘉实 中证 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C、 嘉实惠 泽混 合(LOF )。 (三)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的 模式 )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 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时,每次 按照 非 0 申购费用 基金 申购费 用收 取申购补 差费 ;非 0 申购 费用基金 互转 时,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 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及 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趋 势混 合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A 、 嘉 实稳 祥 纯 债 债券 C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 嘉实 稳 华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债 券、嘉 实货 币A 、嘉 实超 短 债债券 、嘉 实多 元债 券A 、 嘉实多 元债 券B 、嘉 实信 用 债券A 、嘉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实信用 债券C、 嘉实 周期 优 选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A 、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 实纯 债 债券A 、嘉 实纯债 债券 C、 嘉实 货币 B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A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 (LOF)C 有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账户 的累 计申购 (转 入)限制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服 务增 值 行 业 混 合 暂停 申 购 和 转入 业 务 , 具 体请 见 考 嘉 实基 金 网 站 刊 载的 相 关 公 告。 定 期 开 放类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 ( 四)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基 金转换 的时间 :投 资者需在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均有 交易 的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 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 换。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及 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 通过 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 换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 放式基金 时,最低 转出 份额 为 1 份 基金份额 。但 若有代 销机 构特别约 定最 低转出 份额 并已经发 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 运 作;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c)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d)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转 入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f)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g)基 金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h)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转 出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转 出 款 项: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b)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转出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c)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d)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e)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f)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转换转出业务 的解 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 在不违背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转 换的 收费 方式 、费 率水平 、业 务规 则及有 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长期 超额 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股 票资 产、 衍生 工具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债 券资 产 (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企业 (公 司) 债券 、可 转债等 ) 、 债券 回 购 、 现 金 资产 , 以 及 法律 、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 品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为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现 金 及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 证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 例有 新的规定,适用新的 规定 。股票指 数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三) 投 资理 念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投资优 质企 业, 获取 长期 回报; 适度 均衡 配置 ,控 制组合 风险 。 (1)企 业的内 在价值 取决 于其制度 、人 力、资 产等 资源的合 理有 效配置 。优 质企业 往 往具有 完善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清 晰的 发展 战略 和卓 越的执 行力 。 (2)证 券投资 的超额 收益 主要来自 于企 业价值 超过 市场平均 水平 的持续 增长 ,长期 投 资于优 质企 业能 够分 享企 业价值 增长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3 ) 在 股 票 组 合 中 , 适 度 均 衡 配 置 各 行 业 中 的 优 质 企 业 , 减 少 熟 悉 度 偏 误 (familiarity bias ), 从而控 制组 合风 险。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上 , 在具 备足 够多 预期 收益 率良好 的投 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虑 股 票 类资产 的配 置, 剩余 资产 将配置 于债 券类 和现 金类 等大类 资产 上。 除主要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外 , 本 基金 还可 通过 新股 申 购策略 、 债券 投资 策略 、 及 衍生工 具 投资策 略, 如: 可转 债投 资策略 、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投 资策 略等 辅助 投资 策略, 进一 步为 基金组 合规 避风 险、 增强 收益。 (1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为 主, 结合 行业 配 置适度 均衡 策略 , 构 造和 优 化组合 ,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长期 超额 收益 。 首先, 在个 股选 择上 ,本 基金采 用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 通过 “ 投 资备 选 库流程 ” , 强化投 资纪 律, 保护 组合 质量, 生成 作为 主要 买入 备选股 票的 “ 优 质企 业群 ” 。 进而,在行 业配置上 ,本 基金采用行 业配置适 度均 衡策略,通 过滚动执 行 “ 行 业配置流 程 ” , 确定 或调 整个 股配 置 比例, 从而 构建 组合 、优 化组合 。 1)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精选 策略 。 自 下而 上的 投资策 略相 信, 无论 经济 环境或 行 业 环境如 何变 化, 总是 有一 些 优质企 业能 超越 其竞 争组 , 获得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回报。 因而, 自下而 上的 研究 方法 , 就 是非常 密切 地关 注公 司的 管理、 历史 、 商 业模 式、 成 长前景 及其 他 特征。 在个股 选择 上, 本基 金执行 “ 投 资备 选库 流程 “ ,包 括: 第一步 , 在 内部 和外 部的 研 究范围 内, 通过 估值 筛选 和 特殊环 境分 析, 建立 投资 备 选库: ? 估值筛 选: 分 析 PE ,PB ,PCF ,EV/EBITDA ,ROE ,ROA 等 指标 ,选 择估 值 水 平较低 或较 合理 的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 特殊环 境分 析: 分析 经济 周期或 经济 结构 趋势 、 管 理变化 、 经 营环 境变 化, 寻 找 从








中受益 的公 司 第二步,从公司层面和股 票层面,深度分析投资备 选库内的股票,精选 “ 优 质企业群 ” 作为本 基金 组合 的主 要买 入备选 股票 : ? 从公司 层面 看, 一般情 况下 , “ 优质 企业 群 ” 应覆盖 所有 影响 国民 经济 的重点 行业 和具 备成 长潜 力的新 兴 行业, 并具 备较 强的 行业 代表性 ; 主 要由 渡过 了初 创期、 具有 较好 业绩 记录 的公司 组成 ; 其 中的大 部分 公司 从事 专业 化经营 。进 入 “ 优质 企业 群 ” 的公 司通 常具 备以 下特 征 : ? 具备完 善的 法人 治理 结构 和有效 的激 励机 制; ? 拥有优 秀的 企业 家或 管理 层, 具 有良 好的 业绩 记录, 管理层 对所 属行 业有 深刻 理解和 较强 的前 瞻性 , 形成 了清晰 的发 展战 略及 有利 于提升 投资 者价 值的 盈利 模式; ? 基本面 正在 改善 ; ? 比较包 括 ROIC 、 企业 加权 平均资 本成 本 (W ACC ) 、 企业成 长(G) 等核 心指 标, 具有中 长期 成长 性; ? 从股票 层面 看, 进入“ 优质 企业 群 ” 的 个股 , ? 比较动 态市 盈率 、PEG 等 指标, 目前 的估 值水 平明 显偏低 或相 对合 理, 或 ? 具有中 短期 市场 表现 的催 化剂。 在个股 调整 上, 本基 金将 动态跟 踪研 究优 质企 业的 基本面 , 结 合行 业配 置比 例和个 股 动 态估值 水平 ,进 行组 合层 面的优 化配 置。 2)行 业配 置 在以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 策略为 主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采取 适度 均衡 的行 业配 置策略 。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的核 心方 法是 : 全 面覆 盖主 要行 业 , 适度均 衡配 置 。 充 分借 鉴 内部和 外 部研究 观点 , 动 态跟 踪行 业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 确 定或调 整行 业配 置比 例, 构建组 合, 并推 进个股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基 金执 行 “ 行 业配 置流 程 ” , 包括 : 第一步 ,通 过持 续的 行业 研究, 形成 行业 配置 比例 : ? 建立行 业景 气度 跟踪 模型 , 找出 各行 业的 核心 驱动 因素, 对这 些核 心因 素进 行敏 感 性分析 和持 续跟 踪 , 找 出 景气度 最高 和景 气度 变化 最大的 行业 。 其中 , 本公 司 定量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分析小 组将 根据 季度 环比 和同比 的毛 利率 变动 , 外 部分析 师盈 利预 测调 整, 资金 流 向等指 标提 供景 气度 变化 的相关 信息 ; ? 全面跟 踪行 业估 值水 平, 比较各 行业 的平 均估 值指 标 (动 态市 盈率,PEG , 分 红收 益率等 ) , 找出 估值 水平 相 对较低 的行 业; ? 结合行 业景 气度 和估 值水 平,确 定阶 段性 重点 关注 的行业 ; ? 形成行 业配 置比 例。 第二步 , 根据 行业配 置比 例, 以个 股选 择形成 的 “ 优 质企业 群 ” 为主 要买 入备 选 股票 , 确 定个股 在组 合中 的配 置权 重,从 而构 建组 合。 在行业 配置 调整 上, 本基 金认为 ,持 续的 行业 研究 有利于 减少 投资 盲点 和行 业偏离 度 。 因而 , 本 基金 通过滚 动执 行行业 配置 流程 , 带 动重 点行业 配置 的动 态调 整, 促进投 资备 选 库 股票及 “ 优 质企 业群 ” 个股 的相应 调整 ,从 而推 动个 股选择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2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利用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进 行套 利 、 避险 交易 , 控 制基 金 组合风 险,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 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杠 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 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 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 证策略 等 。 (3 )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对可转债券 条款和发行 债券公司的基 本面进行深 入研究的基础 上,利用 期权 定价模 型和 正股 估值 模型 等数量 化工 具 进 行估 值分 析;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 和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择 相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的稳定 回报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采 取 “ 自 上而 下 ” 的 策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为基 础 , 采取以 久期 管理 策略为 主 , 辅 以收益 率曲 线策略 等 , 确 定和构 造能 够提供 稳定 收益 、 较 高流 动性的 债券 和 货 币市场 工具 组合 。


(5 )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对认 购中 签率 和新股 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 择机 参与 新股申 购, 以取 得比 较稳 定的收 益增 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五)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 沪深 300 指数 ×95% + 上证 国债 指 数×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市场中出现 更具 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将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对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予 以 调整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的 变 更需 经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且 及时公 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七) 投 资程 序 1 、 公 司 研 究 部 通 过 内 部 独 立 研 究 , 并 借 鉴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宏 观 、 政 策 、 投 资 策 略、 行 业 和 上市 公 司 等 分 析报 告 , 为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和 基 金 经 理小 组 提 供 决策 依据。 2 、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和 资 产 配 置 小 组 综 合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货 币环 境、 证券 市场 发展趋 势等 要素 的分 析判 断,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提 出下 一 阶 段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 中 大类 资 产 的 配 置比 例 , 制 订基 金 在 重 要 股票 资 产 类 别上 的 具 体 配置 计划。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4 、基金 经理小 组根据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所 做的决 议, 参考本公 司研 究部和 其他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5 、基金 经理将 投资指 令下 达给集中 交易 室,交 易主 管在复核 投资 指令合 法合 规的基 础 上,将 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分 离。 6 、风险 控制委 员会根 据市 场变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 监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7 、基金 经理小 组将跟 踪证 券市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致 的 现金流 量变 化情 况, 以及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对 投资 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 8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八)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7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8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公司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的 10% 。其 它 权 证 的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定;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对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上 述 第 5、6 项除外 。 (九) 禁 止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 定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和 禁 止 行 为被 修 改 或 取 消,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本基 金 可 相 应调 整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和禁 止行为 规定 。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4 、 所 有 参 与 均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利 益 并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和 增 值。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1


权益投 资


1,868,310,680.68 91.57 其中: 股票


1,868,310,680.68 91.5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0,250,000.00 5.40 其中: 债券


110,250,000.00 5.4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809,096.63 2.83 8


其他资 产


4,007,328.67 0.20 9


合计


2,040,377,105.9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7,964,379.92 74.1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6,865,700.46 7.7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8,169,995.70 4.8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5,310,604.60 5.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68,310,680.68 91.86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507


涪陵榨 菜


6,706,700 174,709,535.00 8.59 2


000963


华东医 药


3,736,677 156,865,700.46 7.71 3


002311


海大集 团


6,913,056 150,289,837.44 7.3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4


600298


安琪酵 母


4,649,277 137,107,178.73 6.74 5


300003


乐普医 疗


3,792,100 115,090,235.00 5.66 6


002415


海康威 视


3,930,087 112,950,700.38 5.55 7


002179


中航光 电


2,522,766 111,001,704.00 5.46 8


600519


贵州茅 台


148,989 108,761,970.00 5.35 9


601888


中国国 旅


1,548,230 105,310,604.60 5.18 10


600660


福耀玻 璃


3,935,200 100,150,840.00 4.92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0,250,000.00 5.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0,250,000.00 5.4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0,250,000.00 5.42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7


18 国开 07


900,000 90,216,000.00 4.44 2


170413


17 农发 13


200,000 20,034,000.00 0.98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支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8,434.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09,039.92 5


应收申 购款


1,309,853.8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07,328.67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8 至 2007-12-31 2.90% 1.32% 5.63% 1.63% -2.73% -0.31% 2008 年 -47.72% 2.11% -63.70% 2.89% 15.98% -0.78% 2009 年 52.79% 1.63% 90.74% 1.95% -37.95% -0.32% 2010 年 23.24% 1.36% -11.66% 1.50% 34.90% -0.14% 2011 年 -20.63% 1.12% -23.70% 1.23% 3.07% -0.11% 2012 年 12.19% 1.08% 7.44% 1.22% 4.75% -0.14% 2013 年 15.41% 1.28% -7.05% 1.32% 22.46% -0.04% 2014 年 2.22% 1.25% 48.98% 1.15% -46.76% 0.10% 2015 年 77.05% 3.07% 5.99% 2.36% 71.06% 0.71% 2016 年 -16.35% 1.81% -10.50% 1.33% -5.85% 0.48% 2017 年 17.73% 0.94% 20.65% 0.60% -2.92% 0.3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1.01% 1.39% -12.14% 1.10% 11.13% 0.2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10.56% 1.52% -13.79% 1.17% 3.23% 0.35%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图: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07 年 12 月8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注: 1 : 本基 金由 嘉实 浦安 保 本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自 2007 年12 月8 日 (含 当日) 起,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嘉 实浦 安保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失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3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 基金的 各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第十 八条( (二) 投资范 围和( 八)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的规定 : (1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2 ) 本 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 例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 金所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投 资等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的账户, 包括 银行存款账户、证券 交易 清算备付金账户、证 券账 户、国债 托 管 账 户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 售机 构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自 有的 资 产 账 户以 及 其 他 基金 资产账 户严 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 有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资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除 依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资 产不 得被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 资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将 基 金 资 产归 入 其 固 有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 收益 , 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 基金 财 产 不 属 于其 清 算 财 产; 非 因 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并为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提供 计价 依据 。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三)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按 本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 自 债券 计 息 起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日 至 估 值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 益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方 , 共 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的 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五)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 方”) 按 下 述“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裁 裁 决 对 受 损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的 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据 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对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 、买 卖证 券差 价;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每 年至多 分 配六次 。 6 、本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和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 所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 份额 申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事先 明确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的 ,则 默认 为采 用现金 方式 进行 分配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20% ; 8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 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净 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 则、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由基 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十六、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基数 计提 。如 费率 为 1.5%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 户,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 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的与 基 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律 师 费 。 该 等费 用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 费 本基金集中发售期集 中申 购费的费率水平、计 算公 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 金份额的 集中发 售” 一节 。 (2)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3) 基金 赎回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节。 (4) 基金 转换 费 有关基 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和费率 安排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相 关公 告。 (5)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 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用于基金 的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3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三)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公 告; 此项 调整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6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应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独立、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进行 。应 予披 露的信 息将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互 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 (一)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2) 基金 合同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 募集 情况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时 报告 ; (1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清 公告 ; (1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成立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三)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上述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 将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6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8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9 .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 事 项 、 议事 程 序 和 表决 方 式 等 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不 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11 .在基金合同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与 赎 回 价格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披露 信息 外,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体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3 .招募 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4 .基金 定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购 买力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因 素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每个 交易日设为开放日, 为投 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申 购份额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进行相 应的调 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 衍生工具、债 券 资 产、 债券 回 购 、 现 金 资 产 等。 上述 资 产 均 存 在 规 范 的 交易 场 所 , 运作 时 间 长 , 市场 透 明 度 较高 , 运 作 方 式规 范 , 历 史流 动 性 状 况良 好 , 正 常 情 况下 能 够 及 时满 足 基 金 变 现需 求 , 保 证基 金 按 时 应 对赎 回 要 求 。极 端 市 场 情况 下 , 上 述 资 产可 能 出 现 流动 性 不 足 , 导致 基 金 资 产无 法 变 现 , 从而 影 响 投 资者 按 时 收 到赎 回 款 项 。 根 据过 往 经 验 统计 , 绝 大 部 分时 间 上 述 资产 流 动 性 充 裕, 流 动 性 风险 可 控 , 当遇 到 极 端 市 场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会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要 求 , 及 时启 动 流 动 性风 险应对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资方面, 在 以自 下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策 略为 主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采取 适度 均 衡 的 行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核 心方 法是:全面覆盖主要 行业 ,适度均衡配置。充 分借 鉴内部和 外 部 研 究 观 点, 动 态 跟 踪行 业 景 气 度 和估 值 水 平 ,确 定 或 调 整 行业 配 置 比 例, 构 建 组 合, 并推进 个股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优 化。 。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 作过 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 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 素及 行业基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行 配 置 , 不以 投 资 于 某 单一 行 业 为 投资 目 标 , 行 业分 散 度 较 高, 受 到 单 一行 业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股 票 、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及 同 业 存 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收 款 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 额 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能 采用 以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措施 , 以 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单个赎 回 申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 和管 理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影 响。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人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 生 效 。 但 如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 本基 金 合 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 变更 的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不 涉 及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基 金 合同》 终止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许可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等 中 介 服 务 机构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清 算 小 组 可以 聘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清算 组出 具清 算报 告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6)清 算组出 具的清 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 产,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 小组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5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 、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3)依 法转让 或者申 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并 在《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取得 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6)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的 过 错 导 致 利 益 受 到 损 害,有 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8)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的应 尽义 务; (9)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提前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2)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的 约定 运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3)获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收入; (4)办 理或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发售、 申购 和 登记 事 宜,并 获取 认购 (申 购) 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5)作 为本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记人 办理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 并;自 行担 任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或选择 、更 换 基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并按 照 《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6)监 督基金 托管人 的托 管行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8)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9)《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出现 时, 决定拒 绝或 暂停受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暂停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10 ) 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11 ) 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 金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财 产而 产生的 股 权、债 权及 其他 权利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会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5)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金 报告( 包 括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6)办 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项,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7)按 照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8)依 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在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法召 集 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予 以配合 ; (9)负 责基金 注册登 记, 并严格按 照《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 定 , 配 备足 够 的 专 业人 员 办 理 或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10 ) 设 置相 应的部 门并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按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办 理或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 (11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 益; (1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14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资 产 相 互 独立 , 保 证 不同 基 金 在 资 产运 作 、 财 务管 理 等 方 面相 互独立 ; (15)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监 督; (16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17)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8)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19 ) 按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2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21)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提 前15 天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23)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4)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对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 托管 协议 》 的 行为 进行纠 正和 补救 ,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 资料 的 复印件 ; (26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履行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为 基 金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但 不承 担 连 带 责任 、 赔 偿 责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除外 ); (27)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持有并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 据《基 金合同 》的 约定获取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法定收 入和 其他法 律法 规允许 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收入 ; (3)依 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监 督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认为本 基金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或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依 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4)设 有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5)除 依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6)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资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不 同 的 基 金财 产 分 别 设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 不同 基 金 之 间在 账 户 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的完 整与 独立;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 户 ,负 责 基 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1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复核基 金业 绩报 告。 对基 金财务 会 计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 构和 中国 证监会 ; (12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4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5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 宜; (17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基金 的账 册、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 以 上; (20)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21)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22)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4)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5 )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履 行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代表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7)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8 )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进 行 的监督 ; (29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依法召 集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下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予以 配合 ; (30)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1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4)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变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召 集 并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不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媒 体 公 告 通知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 项 进行 表 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托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席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约 定 以 通讯 的 书 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 人确 定 , 但 决 定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A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B 、经 核对 ,有 代表50% ( 不含50% )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2)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B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C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不 含 50% )以上 ; D 、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其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E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明 符合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即视 为 有 效 的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 总数。 6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7 款和 第8 款 的有 关约定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 7 款和 第8 款的有 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7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A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不 含2/3)通 过。 B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通 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的授 权代 表,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担 任监 票人 。 B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 结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A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计票员 在监 督员监 督下 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为召集人, 则由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任 监督员;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授 权代 表 任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未 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督 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B 、由 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 证机关 的工 组人 员进 行计 票。 9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 起 生 效 。 生 效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基 金 合同》 终止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许可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因 本《 基金合 同》 产生的或 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议可 首先 通过 友 好 协商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决 , 则 任 何一 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 均 具 有约 束力。 3 、除争 议所涉 内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由 本《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其中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两 份,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持 有两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 将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注册资 本: 296.53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就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 基金 托 管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等 行 为 的 合法 性 、 合 规 性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监 督 和核 查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六个 月后 开始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2)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行为 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3)如 基金托 管人认 为基 金管理人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立 即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 他 监 管 部门 , 有 权 利并 有 义 务 行使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保 护 基 金 资产 的 安 全 和 基金 投 资 者 的利 益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就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合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是 否将基 金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分账 管 理 、 是否 擅 自 动 用 基金 资 产 、 是否 按 时 将 分 配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1)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资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擅 自挪 用 基 金 资产 、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过 错导 致 基 金 资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状 态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立即 以 书 面 的 方式 要 求 基 金托 管 人 予 以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 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基 金托管人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 有权 利 并 有 义务 行 使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赋 予、 给予 、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和 基 金 投 资者 的 利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就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宜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代 表 基 金 对 因基 金 托 管 人的 过 错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的损 失 向 基 金托 管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 监 督 方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恪 尽 职 守 ,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悉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 负 责 基金 资 产 托 管 事宜 ; 建 立 健全 稽 核 控 制制 度和内 部风 险监 控制 度。 (3)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 金资产 的托 管所必要 的 设 备和设 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行 。 (4)除 依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外, 不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 取 利 益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此 义 务 ,利 用 基 金 资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方 谋取 利 益 , 所 得 利益 归 于 该 基金 资 产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基 金 资 产 转为 其 固 有 财产 , 或 将 不同 基 金 资 产 进 行相 互 交 易 ;违 背 此 款 规 定的 , 将 承 担相 应 的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在 可 行 的情 况下恢 复相 关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 资产严 格分 开,将基 金资 产与 其 托管 的其他 基 金 资 产 严 格 分开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为 基金 设 立 独 立的 账 户 , 建 立独 立 的 账 簿,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独 立性 。 (6)除 依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7)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保 管基 金资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8)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 基金 资 产 没 有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催 收 , 因 基金 应 收 资 产 未及 时 到 账 ,给 基 金 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但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 偿。 2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开立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令 办 理 资 金收 付 。 基 金 的银 行 存 款 账户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2)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相 关规 定。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本 基金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以本 基 金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联 名的 名 义 开 立证 券 账 户 , 用于 本 基 金 证券 投 资 的 交 割和 存 管 。 基金 托 管 人 代表 基 金 以 本 基 金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联 名 的 方 式办 理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事 宜, 并 对 证 券账 户 业 务 发生 情 况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发 送 数 据 进 行 如 实 记 录。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该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负 责办 理本基 金 资金清 算的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积 极协 助。 (2)清 算备付 金账户 按规 定开立、 管理 和使用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办理开 户事 宜,该 帐 户 用 于 办 理 本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 证券 投 资 所 涉及 的 资 金 结 算业 务 。 结 算备 付 金 、 结算 互保基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 据当 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 而不限于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为 基金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主管机 关 申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主管 机关、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管 与 结 算 账户 , 并 代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按规 定同 时代表 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 主协议,正 本由 托管 人保 管,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它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1)因 业务发 展而需 要开 立的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为 基金 开 立 。 新账 户 按 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上述 帐户 。 8 、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9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以存入中央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其他 有 权 保 管机 构 的 代 保 管库 中 。 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保 管 费 用按 证 监 会 及有 权 机 关 的规 定执行 。 10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 类合 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资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除 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保 管。 由于合 同产生 的问题 ,由 合同 签署 方负 责处理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开放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 方”) 按 下 述“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裁 裁 决 对 受 损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的 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对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月 最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均由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并 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相 关信 息。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应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上 海 分 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当 事 人 均 具 有约 束 力 。 除提 交 仲 裁 的争 议 之 外 , 各 方当 事 人 仍 应履 行 本 协 议 的其 他 规 定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 事人 应 恪 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 的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0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 二)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010)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三) 在线 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 金交 易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和 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 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1 基金管理人推出本基 金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 资者可通过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等代 销机构 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本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电话费 )、(010)85712266 ,或传 真(010 )65182266 。 2 、网 址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jsfund.cn , 电子 信箱 :service@jsfund.cn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2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6 月8 日至 2018 年 12 月8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中 欧钱 滚滚 为嘉 实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展 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3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3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的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公 告; (二)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字[2007]320 号 ); (三)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四)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