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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强债(166008)

中欧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 页 共 145 页 
 
 
 
 
 
 
中 欧增 强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1 号 ) 
 
 
 
 
基金 管理 人: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45 页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0]1316 号文)核准,
进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 年 12 月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对 本基金 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份 额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认 (申 ) 购本 基金 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45 页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8 年12 月1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145 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 4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 50 第八部分


基金 的 上市 交易 ........................................................................................... 51 第九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与 赎回 ............................................................... 52 第十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和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转 换及 相关 事宜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9 第二十一部分


风 险揭 示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111 第二十五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112 第二十六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七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115 第二十八部分


备 查文 件 ..............................................................................................116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117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13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45 页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 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45 页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中欧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45 页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场外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系 统以 外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4.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并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5.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 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 代销 机构 以及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45 页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 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1.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2.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封闭 期: 指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中关 于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约定 , 对本 基金 采取 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45 页 44. 《业 务规 则》 :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 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 指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 指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 注册登记机构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49.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50.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跨系 统转 登记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 金登 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 的行为 5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45 页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法 避免 、 无法 克服 且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145 页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 嘉昱大厦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45 页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 美国杜兰大学MBA , 中国 籍。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盛立 基金 会理 事会 理事 , 国寿 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 意大 利籍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 国际 部总 监, 联合 信贷 银行 (Unicredit )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 银行 业务 部总 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 、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 举先 生, 中国 籍。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都 景瑞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曾任 职于 联想 集团 有限 公司 、 中关 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法学硕士,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45 页 学院工商管理博士 , 中国 籍。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历任 北 京大 学教 师,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基 金监 管部 副处 长,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 英国 籍。 现任 IFM (亚 洲) 有限 公司 创办 者及 合伙 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 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 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历任 安永 (中 国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及英 国伯 明翰 , 伦敦 ) 审计 经理 、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中国 籍。 现任 北京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 德国洪堡学者, 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 中国 籍。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融 专业 硕士 , 复旦 大学 经济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博士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贵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荣威 国际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交银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院长 、 党委 书记 , 上海 财经 大学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 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 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 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中国 籍。 武汉 大学 法学 博士 、 复旦 大学 金融 研究 院博 士后 。 历任 深圳 市深 华工 贸总 公 司法 律顾 问, 广东 钧天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美国 纽约 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 芳女 士, 监事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总监 , 中国 籍, 上海 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 李琛 女士 , 监事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理财规划 总监 , 中国 籍, 同济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45 页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 系统 管理 员, 大通 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 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投资 副总 经理 , 中国 籍。 上海 财经 大 学金融学硕士,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 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 研究 员、 研究 主管 , 平安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 青女 士,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投资 副总 经理 , 兼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策略组负责人, 中国籍 。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 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 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市场 副总 经理 , 中国 籍。 中国 人民 大 学金融学硕士,17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 售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 女士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中国 籍。 中国 人民 大学 注册 会 计师专业学士,11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 经理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监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 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赵国英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 金融学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04.07-2005.05 ),兴业银 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2005.05-2009.12 ),美国银行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45 页 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2009.12-2015.04 ) 本公司历任 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2018 年08 月21 日


2 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08 月21 日


3 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08 月21 日


4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08 月21 日


5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08 月21 日


6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08 月21 日


7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08 月21 日


8 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10 月30 日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朱晨杰 2017 年04 月 07 日 2018 年 08 月 21 日 刘德元 2015 年08 月 20 日 2017 年 06 月 27 日 赵小强 2015 年07 月 13 日 2015 年 08 月 20 日 袁争光 2014 年05 月 07 日 2015 年 07 月 13 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45 页 赖海英 2011 年07 月 28 日 2012 年 06 月 13 日 聂曙光 2010 年12 月 02 日 2014 年 05 月 07 日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 副总 经理 兼策 略组 负责 人顾 伟, 副总 经理 兼研 究总 监、 策略 组负 责人 卢纯 青, 策略 组负 责人 周蔚 文、 陆文 俊、 周玉 雄、 刁羽 、 黄华 、 陈岚 、 赵国 英、 曲径 、 曹名 长、 王培 、 王健 , 信用 评估 部总 监张 明,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孙 自刚 组成 。 其中 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 除调 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 费率 之 外的 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45 页 (9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45 页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45 页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45 页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 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 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 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 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建立 重要 凭据 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实 现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的监督制衡。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45 页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 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 重要 业务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投资 与交 易 、 交易 与清 算、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 产与 公司 资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和 其他 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 应变 措施 和危 机处 理机 制。 通过 严密 有效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 全面 、 及时 、 准确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 及时 准确 地进 行会 计核 算和 业 务记 录, 完整 妥善 地保 管好 会计 、 统计 和各 项业 务资 料档 案 , 确保 原始 记录 、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45 页 第 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 电话 : (010 )6516964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 多年 来, 广发 银行 栉风 沐雨 , 艰苦 创业 , 以自 己不 断壮 大的 发展 历程 , 见 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 银行 总资 产 20729.15 亿元 、 总负 债 19590.69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05.31 亿元 、拨 备前 利 润291.61 亿元。据英国《银行家》 杂志2017 年全球银行排名,本行按一级资本列第93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客户营销处、 保险与期货业务处、 增值与外包业务处 、 业务运行处、 内控与 综合 管理 处, 部门 全体 人员 均具 备本 科以 上学 历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 部门 经理 以上 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九年 , 托 管经 验丰 富。 曾担 任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 中心 副处 长、 全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45 页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等职务。 曾被中国证 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梁冰女 士,经济 学博 士, 研究 员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 局产 业 经济研究处副处长、 金融法律研究处副处长、 处长、 广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副 总经理等职务,曾在遵义市人民政府挂职 1 年。2018 年 6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 至2017 年12 月末 , 托管 资产 规模 23,188.47 亿元 。 建立 了一 只优 秀、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团 队, 保证 了托 管服 务水 准在 行业 的领 先地 位。 建立 了完 善的 产品 线, 产 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 保险 资金 托管 、 股权 投资 基金 、 产业 基金 、 信托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QDII 托管 、 交易 资金 托管 、 专项 资金 托管 、 中介 资金 托管 等, 能为 托管 产品 提供 全面 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 部门 , 专设 内控 与综 合管 理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 部监 察稽 核人 员, 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45 页 控制 制度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 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和 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资 限制 、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金 资产 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利用 资产 托管 业务 基金 监督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 工作 日按 时 通过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 指标 进 行例 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 到基 金管 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后, 对涉 及 各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 据基 金投 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 期编 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 过技 术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 基金 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45 页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45 页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 场外发售机构 (一)A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A 类 )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 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代销机构 (A 类 ) 1)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45 页 3)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6)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热线:95595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45 页 网址:www.cebbank.com 8)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服热线:400-830-8003 9)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 、19、36、38 、39 、41 、42 、43 、 44 楼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 6 层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9)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 热线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热线:9555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45 页 网址:www.htsec.com 22) 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客服热线:95578 、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3)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4)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6)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 号大成大厦6 层( 信达 证券 )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45 页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0)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1)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45 页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3)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4)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45 页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6)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热线: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7)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热线:0931-4890100 、0931-4890619 、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8)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9)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 法人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0)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1)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2)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4)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45 页 4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1218 号1 楼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万塘路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热线:4000-766-12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45 页 网址:www.fund123.cn 50)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2)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3)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户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4)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 楼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 金佶 客户热线: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5)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56)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7)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58)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 danjuanapp.com 59)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45 页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0) 名称: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热线:400-700-9700 61)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2)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3)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热线:400-021-8850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45 页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64)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5)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秦淮区中华路2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秦淮区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热线: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om 66)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热线: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二) E 类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E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45 页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代销机构 (E 类) 1)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客服热线: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2)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 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名称: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文一西路1218 号1 楼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万塘路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户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45 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客户热线: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1)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2)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45 页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6)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 danjuanapp.com 17)17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 公楼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8) 名称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iufund.com 19)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热线 :400-821-0203 网址 : 暂无 20)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热线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21) 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 层,200127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 :桂水发 客服热线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22)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3)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服热线:400-817-5666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45 页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 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5)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6)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7)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热线: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8)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热线: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 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本基金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四、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 安冬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五、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印艳萍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45 页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0]1361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为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26 日 。经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2,374,288,996.67 份基 金份 额 (含 利息 转份 额) ,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7,590 户。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45 页 第 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 年 12 月2 日 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三、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 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明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且对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调整 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45 页 第 八部分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登记业务将基金 A 类 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已于2011 年2 月18 日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A 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45 页 第 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换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A 类份额和E 类份额 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 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等 公告 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 申购 、 转换 与赎 回的 场所 ,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 闭期 内, 投资 人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资 人方 可申 购、 赎 回基金份额。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 (新增E 份额 后对 应 的 A 类基金份额) 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次办理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45 页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注:本基金于2011 年12 月 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 “全 额缴 款” 原则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只有 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收 到 申购 和赎 回有 效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人可 向销 售网 点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45 页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 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 +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 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 元。 直销 机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 其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 元, 其 E 类基金份额 的 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01 元 )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最 低份 额 为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基金账户的 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本基金E 类份额 时, 每次 对本 基金 E 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45 页 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 规定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 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 销柜 台 申购 的 养老 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 投资 人 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 金客 户包 括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依 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 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24%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45 页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人场外申购 本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见下表 :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 赎回 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7 日的投资人 ,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7 天 1.5% 7 天≤N<365 天 0.10% 365 ≤N <730 天 0.05% N≥730 天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期 限 以份 额实 际持 有 期 限为准; 在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以及 场内 买入 ,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 回的 投资 人其 份额 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 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45 页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 +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 -317.46)/1.0400 =38,156.29 份 即: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可 得 到 38,156.29 份该类 基金 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45 页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 =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 ×0.10% =10.16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16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45 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45 页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45 页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45 页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45 页 第 十部分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 通过 深交 所会 员 单位 办理 的场 内申 购和 赎回业务。 一、 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 务资 格 且符 合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 制要 求 的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 闭期 内, 投资 人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资 人方 可申 购、 赎 回基金份额。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45 页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注:本基金于2011 年12 月 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五、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全 额缴 款” 原则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只有 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 有效 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 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 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45 页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 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 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 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份额的 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50%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45 页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 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长于7 日的投资人,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登记等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7 天 1.5% N≥7 天 0.1%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 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0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 到 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78 份, 整数 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 ×1.0250 =9,919.95 元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45 页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 金A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A 类份额 9,678 份,退款0.68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 总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 10,000 份,赎回费 率 为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公式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A 类基金 份额总数 十、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45 页 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 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45 页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和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 系 统 内转 托管 和跨系 统转 登记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也可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如 需办 理场 外赎 回, 应当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A 类 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后方能实施。 三、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照销售机构 (网点) 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45 页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四、 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结 算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之 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场外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45 页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债券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新股 申购 、 股票 增发 ,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持有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 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 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 资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可转 债、 可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债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利率走势 、 债券市场收益率、 市场 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评估结果分为非 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45 页 本基 金加 总上 述 四个 方 面的 量 化评 分 即可 得到 资产 配 置加 总 评分 并 据此 调 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利率策略 ① 久期管理策略 由于久期反映了利率变化对债券价格的影响程度,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宏 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的预判 ,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组合 的久 期进 行积 极管 理。 本 基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 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 并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②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 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 化,并相应选择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策略,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债券 剩余 期限 缩短 ,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对应的是债券价格走高, 本基金通过骑乘策略获 得价差收益。 ④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 为息差 交易提供了机会。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2 )信用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 所以在信用债 券的选择时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 范。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趋 势和 信 用风险历史情况, 判断当前信用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从而确定信用债 券整体投资比例。 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前景、 行业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同时根据信用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45 页 券的特别条款, 评估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3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定价分析, 选择行业前景看好、 基本 面良 好、 定价 偏低 的公 司的 可转 债进 行投 资。 本基 金还 基于 对利 率走 势、 到 期收 益率 、 可转 债特 别条 款、 发行 公司 信用 风险 、 个券 流动 性等 因素 , 分析 可转 债的债券投资价值。 同时,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 估算可转债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 支持 证券 是 指将 缺 乏流 动 性但 可 预测 未来 现金 流 的资 产 组成 资 产池 并 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证券品种。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 质量的跟 踪考 察、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 款、 预估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资产 支 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 )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个券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交易量等流动性指标, 决定该个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3.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的新股申购策略包括新股发行和股票增发的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 场上 , 股票 供求 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 价格 之间 存在 一定 差价 , 从而 使新 股申 购成 为一 种风 险较 低的 投资 方式 。 本基 金同 时也 认为 , 该差 价是暂时现象,新股申购策略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和定价分析, 选择行业前景看好、 公司基本面 良好、定价偏低的个股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 上市首日涨幅、 锁定期限内股价表现和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 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及申购数量。 所中签的新股在上 市交易后择机卖出。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但可持有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的权证。 在个 券层 面上 , 本基 金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公司 的基 本面 研究 和未 来走 势预 判, 估算 权证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45 页 合理价值,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持有并择机卖出。 四、 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 合规 、 保密 、 忠于 客户 、 资产 分离 、 责任 分离 、 谨慎 投资 、 公平 交易 及 严格控制。 3、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策略组 负责 人、 基金 经理 、 研究 部和 中央 交易 室, 投资 过程 须接 受监 察稽 核部 的监 督和 基金 运营 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作 为公 司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最高 机构 , 对基 金投 资的 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 策略组 负责人负责本 策略组 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 向中 央交 易室 下达 投资 指令 并监 控组 合仓 位。 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 、 业绩 表现 和风 险状 况、 基金 投资 授权 方案 等重 大投 资决 策事 项进 行深 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45 页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 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交 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 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 差来 源等 方面 , 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并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 券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并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为样本券权重。 该指数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权威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若未 来市 场发 生 变化 导 致此 业 绩比 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 有更 加 适合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45 页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非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本基 金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40% ; (7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在封 闭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45 页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 述第 (11) 、 (13 ) 、 (15 ) 、 (16)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45 页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45 页 3 固定收益投资 1,605,353,598.66 95.89 其中:债券 1,592,926,598.66 95.14 资产支持证券 12,427,000.00 0.74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00,148.50 1.13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3,511,005.39 1.40 8 其他资产 26,346,430.84 1.57 9 合计 1,674,211,183.3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996,300.00 0.72 2 央行票据 - -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45 页 3 金融债券 180,902,000.00 14.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0,902,000.00 14.55 4 企业债券 457,677,095.20 36.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0,802,000.00 17.76 6 中期票据 673,716,000.00 54.1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0,833,203.46 4.0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92,926,598.66 128.1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70215 17 国开15 600,000 59,478,000.00 4.78 2 101752030 17 远东租赁MTN001 500,000 50,635,000.00 4.07 3 011801399 18 鲁钢铁SCP012 500,000 50,150,000.00 4.03 4 101800194 18 兖矿MTN003 400,000 41,192,000.00 3.31 5 101764036 17 苏沙钢MTN005 400,000 40,200,000.00 3.2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49755 津逸锟1A 100,000 10,000,000.00 0.80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45 页 2 149489 18 京保 1A 300,000 2,427,000.00 0.2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 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45 页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520.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943,722.60 5 应收申购款 327,187.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6,346,430.8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45 页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 年12 月2日 ,基金业绩截止日2018 年9 月30 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LOF)A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④ 2010.12.2 —2010.12.31 -0.04% 0.08% 0.25% 0.09% -0.29% -0.01% 2011.1.1 —2011.12.31 -0.57% 0.13% 2.52% 0.11% -3.09% 0.02% 2012.1.1 —2012.12.31 5.15% 0.09% -0.67% 0.07% 5.82% 0.02% 2013.1.1-2013.12.31 4.83% 0.11% -5.28% 0.11% 10.11% 0.00% 2014.1.1-2014.12.31 17.61% 0.23% 7.48% 0.15% 10.13% 0.08% 2015.1.1-2015.12.31 12.38% 0.23% 4.51% 0.11% 7.87% 0.12% 2016.1.1-2016.12.31 1.77% 0.08% -1.80% 0.13% 3.57% -0.05% 2017.1.1-2017.12.31 2.56% 0.05% -4.26% 0.09% 6.82% -0.04% 2018.1.1-2018.6.30 2.69% 0.07% 2.99% 0.12% -0.30% -0.05% 2018.1.1-2018.9.30 4.79% 0.06% 3.17% 0.11% 1.62% -0.05% 2010.12.2-2018.9.30 58.37% 0.15% 5.34% 0.11% 53.03% 0.04%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LOF)E 阶段 ①净值 ②净值增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 ③ ②-④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45 页 增长率 长率标准 差 较基准收 益率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2015.10.8-2015.12.31 3.65% 0.09% 2.07% 0.11% 1.58% -0.02% 2016.1.1-2016.12.31 1.82% 0.08% -1.80% 0.13% 3.62% -0.05% 2017.1.1-2017.12.31 2.61% 0.05% -4.26% 0.09% 6.87% -0.04% 2018.1.1-2018.6.30 2.73% 0.07% 2.99% 0.12% -0.26% -0.05% 2018.1.1-2018.9.30 4.82% 0.07% 3.17% 0.11% 1.65% -0.04% 2015.10.8-2018.9.30 13.51% 0.07% -1.00% 0.11% 14.51% -0.04%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45 页 注:本基金于2015 年 10 月 8 日新增E 份额,图示日期为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8 年 09 月 30 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45 页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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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45 页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于201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公告《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 ,对 相关 内容 调整 为: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限售 期的 股票 (包 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特此说 明。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45 页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含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 误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45 页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45 页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45 页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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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资产 负 债表 中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减 去 该类 基 金份 额 每单 位 基金 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 金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该 类别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 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场内 认购 、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投资 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若本 基金 在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每10 份基金份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45 页 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1 元(含 ) ,则 本基 金须 进行 收益 分配 ;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不 少于 1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已 实现收益的90% (本基金依据前述第6 项每季度进行的收益分配计入封闭期年度 收益 分配 ) ; 8.本基金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的 60% ,且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 过15 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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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7%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45 页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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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 至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45 页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转换 及相 关事 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封闭期 内, 投资 人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基金份额。 自 2011 年 12 月 2 日起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 转换 运作 方式 后, 基金 份额 仍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一 年后 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不 需 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 共 145 页 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 共 145 页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发 生 如下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 共 145 页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 共 145 页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一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 公司经营风险、 通货膨 胀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其中,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 是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台, 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 , 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经 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 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 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利率风险是指 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 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 变动 , 并进 一步 影响 证券 收益 的确 定性 ; 公司 经营 风险 是指 公司 的决 策人 员与 管 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 从而使投资人预期 收益下降的 可能 ; 通货 膨胀 风险 是指 由于 通货 膨胀 、 货币 贬值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 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 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 个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 的全面风险管理, 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 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 组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 高持仓以避免个股/个券 过度 风险 ;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 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股票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 值和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久期 、 凸性 等指 标;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总 监将 负责 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 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 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在基 金转为上开放式基金后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 的申 购和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变现 为现 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 共 145 页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 制功 能, 以便 对基 金交 易中 可能 存在 的流 动性 风险 发出 警报 ; 基金 运营 部将 与代 销机 构、 托管 行保 持高 效沟 通以 及时 预测 资金 流动 ; 基金 经理 将每 日依 据基 金运营部提 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 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 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 , 投资 组合 持有 的证 券由 于外 部环 境影 响或 基本 面重 大变 化而 导致 流动 性降 低, 基金 管理 人难 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以公 允价 格将 其变 现而 引起 资产 的损 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 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 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可能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 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 科学考核、 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力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总 监等 各级 岗位 的基 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 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 共 145 页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信用风险 。 五、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建立科 学、 严密 、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投资 组合 管理 和交 易系 统中 设置 了交 易前 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 交易 报告 以便 投资 总 监和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时发 现 操作 中 存在 的问 题并 予 以修 正。 同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注重 提高 员工 专业 水平 , 并加 强员 工职 业 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他风险与对策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份 额 转向 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 内的 基 金份 额 或持 有人 数不 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 共 145 页 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 共 145 页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五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 在线服务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 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 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 -68609700 , 400 -700 -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 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 :00 )还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021 -68609700 ,400 -700-9700 (免长途 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8 年 06 月 0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 刊登于《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苏宁基金为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享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11-30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在直销柜台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11-26 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红公告 2018-10-16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渠道为中欧增 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转换业 务并享 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10-26 5 中欧基金旗下基金2018 年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银河证券为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享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10-12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天相投 顾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2018-10-18 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源达 信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2018-10-18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金公 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9-06 10 中欧基金旗下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8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4 页 共 145 页 11 中欧基金旗下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12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 告 2018-08-22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中欧强债 E 在中欧钱 滚滚电子交易平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8-08-10 1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中欧强债 E 在中欧钱滚滚 电子交易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10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2 季度报告 2018-07-19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天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的公告 2018-07-17 17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2018 年第2 号) 2018-07-16 18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号) 2018-07-16 19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红公告 2018-07-07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8 年 6 月30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8-07-02 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行为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6-29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5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七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6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 八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 欧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 欧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与登 记过 户委 托代 理协 议》 4. 《中 欧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15 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7 页 共 145 页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和经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8 页 共 145 页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等有 价证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从 事银 行卡 服务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外汇 存、 贷款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 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 高托 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 之外 的 相关 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19 页 共 145 页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0 页 共 145 页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1 页 共 145 页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2 页 共 145 页 12.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3 页 共 145 页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4 页 共 145 页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在 对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当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召 集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 万元的; (3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90% 的。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5 页 共 145 页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6 页 共 145 页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其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下 同)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7 页 共 145 页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 为“ 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8 页 共 145 页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29 页 共 145 页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0 页 共 145 页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1 页 共 145 页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2 页 共 145 页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 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3 页 共 145 页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4 页 共 145 页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等有 价证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从 事银 行卡 服务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外汇 存、 贷款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债券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新股 申购 、 股票 增发 ,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持有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 资产占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40% 。 本基 金所 指信 用债 券是 指金 融债 (不 包括 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可转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 国 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5 页 共 145 页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非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本基 金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4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6 页 共 145 页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 述第 (11) 、 (13 ) 、 (15 ) 、 (16)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7 页 共 145 页 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 的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8 页 共 145 页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额度 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 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锁 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 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制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 门就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出 具的 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39 页 共 145 页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 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40 页 共 145 页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41 页 共 145 页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 存款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42 页 共 145 页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43 页 共 145 页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44 页 共 145 页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因 编 制基 金 定期 报 告等 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相 关资 料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45 页 共 145 页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