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增荣(161727)

招商增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九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浙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12 月 03 日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 
重 要 提示 
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2016 年4 月11 日 《关于准予 招商增荣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6 】724 号文 ) 注册公 开募集。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3 日正式 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招商增 荣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满 18
个月后,本基金 已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 更为“招商 增荣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本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 国证监 会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 件齐备 和内容 合规 为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披 露和 投资 者适当 性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益 保护和 防范系 统性 风险为 目标。 中国 证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者保证 。投 资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失败 的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本 基金的特 定风 险等。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投 资人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2 月3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9 月30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 人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 于2018 年12 月 19 日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1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34 §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35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36 § 9 基金的投 资 ............................................................................................................................... 46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 57 § 10 基金的 业绩 ............................................................................................................................. 58 § 11 基金的财产 ............................................................................................................................. 59 § 12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60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5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67 § 15 基金份 额的登记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冻 结与 解冻 ..................................................... 69 § 16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72 § 17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3 § 18 风险揭 示 ................................................................................................................................. 79 § 19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3 § 20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85 § 21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6 § 22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24 § 23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26 § 24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27 § 25 备查文 件 ............................................................................................................................... 128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 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代表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招商增荣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管理人 :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指 《招商增 荣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招 商增 荣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招商增 荣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招商增 荣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指《招商增 荣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交易 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投资人、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 发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日 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 期为 18 个月(含 18 个月),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 月后对应日 前一个工 作日止。 在 封闭期内 不开放申 购 、 赎回业务, 但投 资 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 让基 金份额。 封 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相关金融 期货 交易所等证 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 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 施的 《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 细则》 及 销售机构 业务 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 期内, 投 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 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 认购、 场 外申购、场 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 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赎 回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赎回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 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系统内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 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 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 等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将 秉承“ 诚信 、理性 、专 业、协 作、 成长” 的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更 多价 值”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 行长,2016 年 3 月起 兼任深圳 市招银前 海金融资产 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董事 长、总经理 兼招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任 新世纪医 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 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 新加坡籍 ,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 学、复旦 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管理硕士 和 经 济学 博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工 大学 商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院 长及特 聘教授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高级 访问金 融专 家。 现任复 旦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财 务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上海 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 工作 站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独立董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3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先 生亦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 工代表监 事。 2016 年1 月起 至今,赵 斌先生担 任招商证 券合规总 监 。同时,赵 斌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任招 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 席。 彭 家文 先生, 中南 财经大 学国 民经济 计划 学专业 本科, 武汉 大学计 算机 软件专 业本 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 行。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经理 、高级经 理,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合 管 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 理。2014 年6 月起 任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 经理、副 总裁。2016 年 2 月起 任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 裁兼总行 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招 商银行郑 州分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 产负债 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 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后先 后担 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经 理、 产品研 发部高级 经理、 副总 监、总 监、产 品运营 官 , 现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 场推广部 总监、渠 道财富管 理部 总监、公司 监事。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4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交 易 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交易部总监 、研究部总 监,投资总 监 兼基金经理,量 化&保本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招 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 、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姚飞军先生 ,经济学 硕士。2007 年 3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 任交易员 及交 易主管;2012 年 8 月加 入长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交易总 监及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2015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投资 支持与创新 部总监兼 招商增荣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6 月 3 日至今 ) 、招商3 年封闭 运作战略配 售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管理 时间:2018 年 7 月5 日 至今)。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张 韵女士, 管理时间 为 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贾仁栋 先生,管 理时间为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17 年 12 月27 日。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5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如下 成员组 成: 总经理 金旭、 副总 经理沙 骎、 副总经 理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裴 晓辉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管 理一部 总监 王景、 交易 业务总监兼 交易部总 监路明、 国际业务 部总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职 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 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 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6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7 5、本公司承 诺履行诚 信义务, 如实披露 法规要 求的 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监事会:监 事会依照公 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作为 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之 一,负 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合理 性和有 效性, 负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理 战略和 政策并 检查 其执行 情况, 审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内 部审 计和业 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 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基金 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 并负 责组织 指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督察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在 重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生 督察长 依法认 为需 要报告 的其他 情形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风险管理委 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是总经理办 公会下设的负责 风险管理的 专业委 员 会, 主要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评估并 作出 决策, 并针 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 重大 危机情况, 实施危机 处理机制 。 (5)监察稽核部 门:监察稽 核部门负责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政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 查,向公 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和总 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是每一个业 务部门和员 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主管在 权 限范 围内 ,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险 控制 。员 工根据 国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度、道 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自己的 岗位职责 进行 自律。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8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度 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人 力资源 管理制 度和 危机处 理制 度 等。 部门管 理办法 在公 司基本 制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进行了规范 。业务管 理办法对 公司各项 业务的操 作进 行了规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由一系 列的 具体制 度构 成,具 体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法规遵 循政 策、 岗 位分 离制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化 作业 流程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权 限管 理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等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对 组织结 构、 业务流 程、 经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析, 发现 风险, 并将 风险进 行分 类, 找 出风 险分布 点,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生的 原因, 采取 定性定 量的 手段分析考 量风险的 高低和危 害程度。 落实责任 人, 并不断完善 相关的风 险防范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 控制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9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管理 、基 金运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 、 相互牵制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形成 了权责分 明、 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 防线: a.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b.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c.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C.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建 立了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员进行 处理。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A.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0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1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卢 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银监 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关于 核准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 格的 批复》;证 监许可【2013 】1519 号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务。经 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 准,可以 经营结汇 、售 汇业务。 4.2 主要人员 情况 沈 仁康 先生, 浙商 银行 党委书 记、 董事长 、执 行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沈 先生 曾任浙 江 省 青田 县委常 委、副 县长 ,县委 副书记 、代 县长、 县长 ;浙 江省丽 水市副 市长 ,期间 兼任 丽 水经 济开发 区管委 会党 工委书 记,并 同时 担任浙 江省 丽水 市委常 委;浙 江省 丽水市 委副 书记,期间 兼任市委 政法委书 记;浙江 省衢州市 委副 书记、代市 长、市长 。 徐 仁艳 先生, 浙商 银行 党委副 书记 、执行 董事 、行 长。 研究 生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 税 务 师。 徐先生 曾任中 国人 民银行 浙江省 分行 会计处 财务 科副 科长、 科长、 会计 处副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杭州中 心支 行会计 财务处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杭州 中心 支行党 委委 员、副行长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2 4.3 发展概况 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 中国银保 监会批准 的 12 家全国 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 一,总行 设在浙江 省杭 州市,是唯 一一家总 部位于浙 江的全国 性股份制 商业 银行,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 业,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香 港联交 所上市( 股份代号 :2016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浙商 银行已设立了 213 家分支 机构,实现 了对长三角、 环渤海、珠三角 以及部分中 西部地区的 有效覆盖。2017 年4 月 21 日, 首家控股 子公司- 浙 银租赁正式 开业。2018 年 4 月 10 日, 首家境外分 行 — 香港 分行正式 开业,国 际化战略 布局 迈出实质性 一步。 开 业以 来,浙 商银 行立 足浙江 ,稳 健发展 ,已 成为 一家 基础 扎实、 效益 优良 、成长 迅 速、风控完 善的优质 商业银行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浙商银 行总资产 1.63 万亿元, 客 户存款余 额 9,059.59 亿 元,客户 贷款及垫 款净 额 7707.10 亿 元,比上 年末分别 增长 6.21% 、 5.27% 、18.60% ;不良 贷款率 1.14% 。在 英国 《银行家 》 (The Banker) 杂 志“2018 年全球 银 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 榜单上, 按一级资本 位列第 111 位,较 上年上升 20 位;按 总资产位 列第 100 位 ,较上年 上升 9 位。 中诚信国际 给 予浙商 银行金融 机构评级 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 信用评级 。 2018 年上半年 ,本集团在“ 两最”总目 标引领下, 坚持服务实体经 济,持续优化 业务 结构,提高各项 资源运用效 率,提升风 险管理能力, 全面推动高质量 发展。2018 年上半年 实现净利润65.09 亿元 ,增长16.19% ,年 化平均总 资 产收益率0.83% ,年化 平均权益 回报率 16.82% 。营 业收入 185.96 亿 元,增长 3.61% ,其 中: 利息净收入 126.25 亿元,增长1.94%; 非利息净收 入 59.71 亿元 ,增 长 7.32% 。营业费 用 55.72 亿元 ,增 长 2.59% , 成本收 入比 28.77%。计 提预期信 用损失 (或资产 减值损失 ) 50.78 亿元,下降 2.47% 。 所得税费 用 14.37 亿元,下降 15.89% 。 4.4 托管业务 部的部门设 置及员工情况


浙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是 总行独 立的 一级管 理部 门, 根据 业务 条线下 设业 务管 理中心 、 营销中心、运营 中心、监督 中心,保证 了托管业务前 、中、后台的完 整与独立。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资产托 管部从业 人员共 39 名。 浙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遵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根据 业务 的发 展模 式、运 营方 式以 及内部 控 制 、风 险防范 等各方 面发 展的需 要,制 定了 一系列 完善 的内 部管理 制度, 包括 业务管 理、 操 作规 程、会 计核算 、清 算管理 、信息 披露 、内部 稽核 监控 、内控 与风险 防范 、信息 系统 管 理、 保密与 档案管 理、 重大可 疑情况 报告 及应急 处理 等制 度,系 统性地 覆盖 了托管 业务 开展的方方 面面,能 够有效地 控制、防 范托管业 务的 政策风险、 操作风险 和经营风 险。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3 4.5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 况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于 2013 年11 月13 日核准浙商 银行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 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浙商银行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56 只,规模合计1104.18 亿 元, 且目前已经 与数十家 公募基金 管理公 司 达成托管 合作 意向。 4.6 基金托管 人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 行政 性规 定、行 业准 则和 行内有 关 管 理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保 护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行下 设资产 托管 部,是 全行资 产托 管业务 的管 理和运 营部 门, 专 门设 置了监 督稽核 团队 ,配备 了专职 内部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 稽核工 作 的职权和 能力 。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资 产托 管部建 立了 托管 系统和 完善 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制 度体 系包含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 度 、岗 位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顺 利进行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 规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4.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 金 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负有 对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行使监 督权的职 责。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资 产管 理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托 管资产 的投 资对 象和范 围、投 资组 合比例 、投 资 限制 、费用 的计提 和支 付方式 、会计 核算 、资产 估值 和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及其他 有关投资 和运作的 事项,对 管理人进 行业 务监督、核 查。 托管人发现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资产管理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管理 人限 期纠正 ,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管 理人 改正。管理 人对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4 托 管人 发现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托 管人 发现管 理人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资 产管理 合 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立 即通知管 理人,并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托 管人 发现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资 产管理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管 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5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6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 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王 菁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 婷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 晓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7 联系人:高 天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赵 杨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95561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卞 晸煜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唐 燕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19、36 、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 准文号: 证 监基金字 【2003 】25 号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29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0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 宁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1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 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2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冠 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 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付 佳 联系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3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 内销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查询)。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 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 雯倩 联系人:刘 佳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 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 安东路 222 号外滩 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芳、吴凌 志 联系人:汪 芳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4 §6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基金 合同 》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6 】 724 号文注 册公开募 集。募集 期从 2016 年 5 月9 日 起到 2016 年5 月 27 日止, 共募集 1,211,431,242.11 份基 金份额, 有效认 购总 户数为 5,975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6 年6 月 3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5 §7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7.1 基金份额 的上市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在符 合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申请 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 3、上市交易 公告 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上 市日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发 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 告书。 7.2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等有关 规定 及其不时的 修订和补 充。 7.3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和 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 额的停复 牌和终止 上市按照 《 基金法》 相 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 定执行。具 体情况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相 关公告。 7.4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 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基金 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 功能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6 §8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8.1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本 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为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 网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具 体的销 售机 构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8.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 效后 18 个 月之内 ( 含 18 个月) 为封闭期 ,在此期间 投资者不 能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 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 过证券交 易所 转让基金份 额。 2、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满 18 个 月以后, 本基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投资 人可进行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新 的业 务发展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 封闭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 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受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的 价格。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7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基金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 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将按 新规定执 行; 4、当日场外 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6、投资人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通过场 内申 购、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8.4 申购和赎 回的有关限 制 1、基金申购 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 场内申购 时,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通过代 销网点和 本基金管 理人 官网交易平 台首次申 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 为 1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 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追 加申购单 笔最 低金额为10 元 人民币。 实际操 作中,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可根 据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 机构 的相关规定 。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赎回 时,单 笔 赎回申请最 低份数为1 份,若某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 售机构保有 的基金份 额不足1 份 ,则赎 回时必须一 起赎回 。 3、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4、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8 5、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8.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人 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投 资人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定 时间 内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时,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投 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基金登记机 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 关条款处理 。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银行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 投资人。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39 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损 害的前 提 下 ,对 上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方 式等规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8.6 申购、赎 回及转换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金 申购采 用金 额申 购方式 ,场 外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 申购,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场外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场内 申购费率 参照场外 收取。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 赎回费 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 ,费 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 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 此类推 )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人收取1.5% 的赎 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30 日且不 少 于7 日的投资 人收取0.75% 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0.5% 的赎 回费 ,并将赎回 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 个月 但少于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 回费总额 的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6 个月 的投资人 , 应当将赎回 费总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产。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0 如 法律 法规对 赎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生 变动 ,本基 金将 依新 法规进 行修改 ,不 需召开 持有 人大会。 本 基金场内 赎回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除此 之外 本基 金场内赎 回费率为 固定值 0.5%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4、转换费用 (1)各基金 间转换的 总费用包 括转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申购补差 费两部分 。 (2)在场外申请 转换的基金 份额,每笔 转换申请的 转出基金端,收 取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人收取1.5% 的赎回 费,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30 日且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且 不少 于 30 日 的投资人 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 个月 但少于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 回费总额 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3)每笔转换申 请的转入基 金端,从申 购费率(费 用)低向高的基 金转换时, 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 出 基金的 申购费用 差额;申 购补差费 用按 照转入基金 金额所对 应的申购 费率 (费 用) 档次进行补 差计算。 从申购费 率 (费用) 高向低 的基金转换 时,不收 取申购补 差费用 。 (4)基金转 换采取单 笔计算法 ,投资者 当日多 次转 换的,单笔 计算转换 费用。 5、 基金管理 人官网交 易平台交 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详细 费率标准或费 率 标准的调整请查阅 官网交易平台 及 基金管理人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7、 基金管理人可 以针对特定 投资人(如 养老金客户 等)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届 时将提 前公告。 8、 办理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业 务规 则。若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1 1、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 费用后 除 以申 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场外 申购 份额的 计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 方式申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采 用截 尾法保 留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的 份额对 应的 资金返 还投 资者。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者投 资 101,500 元在申购 本基金,且该 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对应的 申购 费率为 1.5% ,假定申 购当日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 场外申购 ,则所得 基金份额 为 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 场内申购 ,则所得 份额为 83,333 份,整 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申 购份额(0.33 份)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者 。具体计 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83,333 ×1.200=99999.6 元 退款金额=101,500-99999.6-1,500=0.40 元 即投资者投 资 101,500 元从场内 申购本基 金,则 可得 到 83,333 份 基金份额 ,同时应 得 退款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赎 回总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金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算 结果 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基金的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 用,其中 :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某场外 投资者赎 回10,000 份 基金份额 且持有时 间 大于30 日但不 满1 年 ,赎回 费率 为 0.5%,假 设赎回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如为场外投 资者: 赎回总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0.5%=53.40 元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2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场外投 资者赎 回10,000 份基 金份额且 持有时间 大 于30 日 但不 满1 年,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如为场内投 资者,其 适用费率 恒定为 0.5% 。 3、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该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 量。 在 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开 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前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 有。 8.8 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结 算 本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登 记结算 业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正常 情况下, 投资者T 日 申 购基金成功 后,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结 算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正 常情况下 ,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其 办理扣除 权 益的登记结 算手续。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以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 调整 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3 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 7、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基 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 、3、5 、7、8、9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 接 受基 金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8.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 回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6、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基 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6 、7、8 项 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对 于场 外赎 回申请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4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对 于场 内赎回 申请 ,按 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有 关规定 办理。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若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 的部 分,将 自动进 行延 期办理 。对 于其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户 非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 占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办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格 。依 照 上述规 定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赎 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巨 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4、场内巨额 赎回的处 理方式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司有 关业务规 则执行。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5 8.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 的公告。 8.13 基金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8.14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6 §9 基金 的投 资 9.1 投资目标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通 过股 票与债 券等 资产 的合 理配 置,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 持续稳健增 值。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主板、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 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 包括国 债 、央 行票据、金 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可 转债 (含可 分 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 、 次级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 具、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100% ;转 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 例范围为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3%。在封 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后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形势、 金融 要素 运行 情况 、中国 经济 发展 情况, 在 权 益类 资 产、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和 现金三 大类 资产类 别间 进行 相对灵 活的配 置, 并根据 风险 的评估和建 议适度调 整资产配 置比例。 本 基金 战略性 资产 类别 配置的 决策 将从经 济运 行周 期和 政策 取向的 变动 ,判 断市场 利 率 水平 、通货 膨胀率 、货 币供应 量、盈 利变 化等因 素对 证券 市场的 影响, 分析 类别资 产的 预 期风 险收益 特征, 通过 战略资 产配置 决策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各大类 资产类 别间 的比例 ,并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7 参 照定 期编制 的投资 组合 风险评 估报告 及相 关数量 分析 模型 ,适度 调整资 产配 置比例 ,以 使基金在保 持总体风 险水平相 对稳定的 基础上, 优化 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以价值 投资 理念 为 导向 ,采 取“自 上而 下” 的多 主题 投资和 “自 下而 上”的 个 股 精选 方法, 灵活运 用多 种股票 投资策 略并 积极参 与新 股认 购,深 度挖掘 经济 结构转 型过 程中具有核 心竞争力 和发展潜 力的行业 和公司, 实现 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 增值。 在 本基 金的封 闭期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采取 多主 题投 资策 略、 个股精 选策 略和 定向增 发 策略: (1)多主题 投资策略 多 主题 投资策 略是 基于 自上而 下的 投资主 题分 析框 架, 通过 对经济 发展 趋势 及成长 动 因 进行 前瞻性 的分析 ,挖 掘各种 主题投 资机 会,并 从中 发现 与投资 主题相 符的 行业和 具有 核心竞争力 的上市公 司,力争 获取市场 超额收益 。 本 基金 将从经 济发 展动 力、政 策导 向、体 制变 革、 技术 进步 、区域 经济 发展 、产业 链 优 化、 企业外 延发展 等多 个方面 来寻找 主题 投资的 机会 ,并 根据主 题的产 生原 因、发 展阶 段 、 市 场 容 量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及 外 部 冲 击 等 因 素 ,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主 题 退 出 时 机。 (2)个股精 选策略 1)公司质量 评估 基 金管 理人将 深入 调研 上市公 司, 基于公 司治 理、 公司 发展 战略、 基本 面变 化、竞 争 优 势、 管理水 平、估 值比 较和行 业景气 度趋 势等关 健因 素, 评估中 长期发 展前 景,重 点关 注上市公司 的成长性 和核心竞 争力。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阶段特点及行业 特点,选取相关 的相对估值指标(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和绝 对估值指 标 (如 DCF 、NAV 、FCFF、DDM 、EVA 等) 对上 市公司 进行估值分 析,精选 具有投资 价值的股 票。 (3)定向增发策 略:本基金 通过对相关 行业及主题 的研究精选,以 及对相关个 股基本 面 的细 致分析 ,结合 定向 增发一 二级市 场价 差的大 小, 理性 做出投 资决策 。在 股票上 市或 锁 定期 结束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对 股票 内在投 资价 值的 判断, 结合具 体的 市场环 境, 选择适当的 时机卖出 。 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将 主要采用 多主题投资 策略和个 股精选策 略 : (1)多主题 投资策略 多 主题 投资策 略是 基于 自上而 下的 投资主 题分 析框 架, 通过 对经济 发展 趋势 及成长 动 因 进行 前瞻性 的分析 ,挖 掘各种 主题投 资机 会,并 从中 发现 与投资 主题相 符的 行业和 具有 核心竞争力 的上市公 司,力争 获取市场 超额收益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8 本 基金 将从经 济发 展动 力、政 策导 向、体 制变 革、 技术 进步 、区域 经济 发展 、产业 链 优 化、 企业外 延发展 等多 个方面 来寻找 主题 投资的 机会 ,并 根据主 题的产 生原 因、发 展阶 段 、 市 场 容 量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及 外 部 冲 击 等 因 素 ,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主 题 退 出 时 机。 (2)个股精 选策略 1)公司质量 评估 基 金管 理人将 深入 调研 上市公 司, 基于公 司治 理、 公司 发展 战略、 基本 面变 化、竞 争 优 势、 管理水 平、估 值比 较和行 业景气 度趋 势等关 健因 素, 评估中 长期发 展前 景,重 点关 注上市公司 的成长性 和核心竞 争力。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阶段特点及行业 特点,选取相关 的相对估值指标(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和绝 对估值指 标 (如 DCF 、NAV 、FCFF、DDM 、EVA 等) 对上 市公司 进行估值分 析,精选 具有投资 价值的股 票。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采用的 固定 收益 品种主 要投 资策略 包 括 :久 期策 略、 期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 策略等。 (1)久期策 略 根 据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 形势、 经济 周期、 国家 的货 币政 策、 汇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 未来利率走 势做出准 确预测, 并确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 久期的长短 。 (2)期限结 构策略 根 据国 际国内 经济 形势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汇 率政 策、 货币 市场的 供需 关系 、投资 者 对 未来 利率的 预期等 因素 ,对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做 出预测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 动趋 势包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向下平 行移 动、曲 线趋 缓转 折、曲 线陡峭 转折 、曲线 正蝶 式 移动 、曲线 反蝶式 移动 ,并根 据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投 资 产 品组合 的期 限结构,然 后选择采 取相应期 限结构策 略:子弹 策略 、杠铃策略 或梯式策 略。 (3)个券选 择策略 投 资团 队分析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 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变 动趋 势,并 结合流 动性 偏好、 信用 分析 等多种 市场因 素进 行分析 ,综 合 评判 个券的 投资价 值。 在个券 选择的 基础 上,投 资团 队构 建模拟 组合, 并比 较不同 模拟 组合之间的 收益和风 险匹配情 况,确定 风险、收 益最 佳匹配的组 合。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对权证 资产 的投 资主要 是通 过分析 影响 权证 内在 价值 最重要 的两 种因 素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49 5、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参与国 债期 货投 资是为 了有 效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将 根据风 险 管 理原 则,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目 的,适 度运 用国债 期货 提高 投资组 合运作 效率 。在国 债期 货 投资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对宏观 经济 和利率 市场 走势 的分析 与判断 ,并 充分考 虑国 债 期货 的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谨慎 进行投 资,以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久期,降低 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 险。 6、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取套 期保 值的 方式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票 仓 位为主要目 的。 7、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具 有票 面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 场流动 性较 差等 特点。 因 此本基金审 慎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针 对市 场系统 性信 用风险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调整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类 属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谋求避险增 收。 针 对非 系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通 过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水 平及个 债增 信措 施,量 化 比较判断估 值,精选 个债,谋 求避险增 收。 本 基金 主要采 取买 入持 有到期 策略 ;当预 期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况 出现 恶化 时,采 取 “尽早出售 ”策略, 控制投资 风险。 另 外, 部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内 嵌转 股选择 权, 本基 金将 通过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9.4 投资决策 程序 本 基金 采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 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就 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问 题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 在投 资管理 过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 作,在 各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序 独立 工作并 合理 地相 互制衡 。具体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如下: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投资 策略、资 产配置 和其 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 门通过投 资例会等 方式讨 论 拟投资 的个 券,研究员 提供研究 分析与支 持; (3)基金经 理根据所 管基金的 特点,确 定基金 投资 组合; (4)基金经 理发送投 资指令; (5)交易部 审核与执 行投资指 令; (6)数量分 析人员对 投资组合 的分析与 评估;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0 (7)基金经 理对组合 的检讨与 调整。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中 ,风 险管理 部门 负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投资 风险、 操作 风险 等进行 监 控 ,并 定期对 投资风 险及 绩效做 出评估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经 理等 ,以供 决策 参考。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封 闭 期 内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 围为 0%-95% ; (2)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转 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每个交 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后,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 基 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1 (12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17 ) 在封闭期 内,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 总市 值的 2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19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20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2)、 (13)、(20)、(21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2 本 基金 持有证 券期 间, 如发生 证券 处于流 通受 限状 态等 非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前述规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上述 情形 消除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 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9.6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50% +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 率×50% 。 沪深300 指数 由专业指 数提供商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 ”编制和发 布,由沪 深A 股中规 模 大、流动性 好的最具 代表性的300 只股票 组成,以 综 合反映沪深A 股市场整 体表现, 具有良 好 的市 场代表 性和市 场影 响力。 中债综 合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制 ,该 指 数旨 在综合 反映债 券全 市场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报 情况 。该 指数涵 盖了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3 所 市场, 成份 券种包 括除资 产支持 债和 部分在 交易所发 行上市 的债 券以外 的其他 所有债 券 ,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 性, 能够反 映债券 市场 总体走 势。 本基 金管理 人认为 ,该 业绩比 较基 准目前能够 忠实地反 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停止发 布,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本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同意 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业 绩比 较基准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变更 前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媒介 上公告,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9.7 风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中 等的 投资 品种, 预 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 金, 低于股票 型 基金。 9.8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9.9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管理 人-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 董事 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 的 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 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来 源于 《 招商增 荣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04,297,363.93 58.03 其中:股票 104,297,363.93 58.03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35,700,900.31 19.86 其中:债券 35,700,900.31 19.86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000,000.00 5.56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7,492,813.13 15.30 8 其他资产 2,239,175.07 1.25 9 合计 179,730,252.44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境内投 资股票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856,552.00 2.77 C 制造业 62,378,040.56 35.5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1,726,432.00 0.98 E 建筑业 3,337,334.50 1.90 F 批发和零售 业 4,684,604.00 2.67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205,880.00 0.69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6,547,672.80 3.73 J 金融业 11,843,505.07 6.75 K 房地产业 2,263,620.00 1.29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353,386.00 1.9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2,100,337.00 1.2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4,297,363.93 59.43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5 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179 中航光电 111,100 4,888,400.00 2.79 2 600028 中国石化 682,100 4,856,552.00 2.77 3 600872 中炬高新 146,300 4,769,380.00 2.72 4 002841 视源股份 73,498 4,424,579.60 2.52 5 603338 浙江鼎力 81,200 4,401,040.00 2.51 6 600271 航天信息 154,899 4,310,839.17 2.46 7 603517 绝味食品 84,700 3,548,930.00 2.02 8 601888 中国国旅 49,300 3,353,386.00 1.91 9 601117 中国化学 500,350 3,337,334.50 1.90 10 600498 烽火通信 103,600 3,091,424.00 1.76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863,293.90 6.1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9,990,000.00 5.69 6 中期票据 10,082,000.00 5.74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4,765,606.41 2.7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700,900.31 20.34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1 101560062 15 芜湖建投 MTN001 100,000 10,082,000.00 5.74 2 011801457 18 广新控股 SCP014 100,000 9,990,000.00 5.69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6 3 019585 18 国债 03 63,760 6,398,316.00 3.65 4 019537 16 国债 09 44,690 4,464,977.90 2.54 5 128013 洪涛转债 26,115 2,268,348.90 1.29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 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 - - - - - 公允价值变 动总额合 计(元) - 股指期货投 资本期收 益(元) -52,500.00 股指期货投 资本期公 允价值变 动(元) - 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采取 套期保值 的方式参 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交易 , 以管理市场风 险和调节 股票仓位 为主要目的 。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 投资是为 了有效控 制债券市 场的 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 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 的,适度 运用国债 期货 提高投资组 合运作效 率。在国 债期货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 宏观经济 和利率市 场走 势的分析与 判断,并 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 风险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谨慎 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 券组合的 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 险 。 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合约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7 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合约 。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 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 股票必须 先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9,612.3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917,756.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1,806.3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39,175.07 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13 洪涛转债 2,268,348.90 1.29 2 113011 光大转债 1,083,600.00 0.62 3 128032 双环转债 949,200.00 0.54 4 128020 水晶转债 464,457.51 0.26 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8 §10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6.03-2016.12.31 -0.40% 0.10% 1.81% 0.41% -2.21% -0.31% 2017.01.01-2017.12.31 3.82% 0.21% 8.60% 0.32% -4.78% -0.11% 2018.01.01-2018.06.30 -4.45% 0.69% -5.47% 0.57% 1.02% 0.12% 2018.01.01-2018.09.30 -6.29% 0.72% -6.04% 0.61% -0.25% 0.11% 自基金成立 起至 2018.09.30 -3.10% 0.43% 3.89% 0.45% -6.99% -0.02% 注: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6 年 6 月 3 日。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59 §11 基 金的 财产 11.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11.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11.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11.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及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0 §1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2.1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12.2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12.3 估值原 则 对 于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 整以 确定计 量日 的 公允 价值; 对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12.4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 收盘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按估值 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 去收 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1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估值价格 数据进行 估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等衍 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值。 6、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利 息。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担任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 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12.5 估值程 序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2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12.6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3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 理。 12.7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4 12.8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有 关信息披 露要求对 基金净值 予以 公布。 12.9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公 司及登记结 算公司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 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5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13.1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13.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5% ,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 选择现 金分红 的方 式。具 体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 况下,方 可进行 收益 分配; 6、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和红利再 投资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去部分 归基金资 产;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13.4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6 13.5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13.6 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7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4.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 户及维护 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14.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8 上述“14.1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14.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4.4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14.5 基金费 用的调整 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69 §15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15.1 基金份 额的登记 本 基金 的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 本 基金 的登记 业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办 理。基 金 管 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登记业 务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清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登记机 构享有以 下权利: 1、取得登记 费; 2、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 料、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以 下义务: 1、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 2、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办 理本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 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 限自基金 账户 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 金 带来 的损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强 制检 查情 形及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 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 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15.2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0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15.3 基金的 注册登记、 交易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 记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 申购 或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从场内 转 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场 内认 购、申 购、 上 市交 易买入 或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从场 外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深圳证券 账户下。 2、基金份额 的交易 (1) 在封闭期内 及本基金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 购赎回期 间,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不得赎 回, 但可以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转至 场内 系统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2) 在封闭期内 及本基金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 购赎回期 间,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不 得赎回, 但可 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3) 在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并开放 申购赎回后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中 的基 金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也可以 通过 跨系统 转托 管转 至场内 系统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 (4) 在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并开放 申购赎回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也 可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3、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1 (2)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存通 兑的,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 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 单位(交易 单元)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15.4 基金的 冻结、解冻 和质押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如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 则。 15.5 其他申 购赎回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且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况 下,调 整 基金申购赎 回方式, 或开通其 他服务功 能,并提 前公 告。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2 §16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6.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16.2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3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17.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 定 。 17.2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 ( 以 下简称“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17.3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17.4 公开披 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 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17.5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4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 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 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基 金份 额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1)在本基 金封闭期 间: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基金份额 开始上市 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市的 证券 交易所 、基金 销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在 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披露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2)在本基 金封闭期 届满并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7、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8、基金定期 报告 (1)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9、临时报告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6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 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的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7 (27 )基金 份额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28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在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本基 金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应当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本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应当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国 债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明细 。 17.6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8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17.7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17.8 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出现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 事故的任何 情况; 5、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79 §18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来 的损失 。基金 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包括 市场风 险 , 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风险 和合规风 险等 。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 期越 高,投 资人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投资 人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基金 法 律文 件,了 解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 相适 应。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18.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 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0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盈 利下 降,其 股票 价格可能会 下跌,或 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 润减少, 导致 本基金投资 收益减少 。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6、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是 指与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 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 的存在。 7、再投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 ,这 与利率 上 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 提到的利 率风险) 互 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 ,委托财 产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 率。 8、杠杆风险 杠 杆风 险会放 大组 合收 益波动 ,对 组合业 绩稳 定性 有较 大影 响,同 时杠 杆成 本波动 也 会 影响 组合收 益率水 平, 在市场 下行或 杠杆 成本异 常上 升时 ,有可 能导致 资产 管理计 划财 产收益的超 预期下降 。 18.2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支 付所 引致的风险 。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 基金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安 排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8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1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 股票、债 券等) , 同 时本 基金基 于分散 投资 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 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基金 估值 等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助 措施。对 于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使 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严 格审 批、审 慎决策 的原 则,及 时有 效地 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使用 前 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实际 运用 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回 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 到相应 影响 ,基 金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 面保障 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 18.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18.4 信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18.5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封 闭期内 不开 放申购 、赎 回业 务。 因此 ,在封 闭期 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面临 因不能 赎回 基金份 额而出 现的 流动性 约束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 括中小 企 业 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 有较高的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 风险 ,可能增加 本基金总 体风险水 平。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2 18.6 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等金融衍生 品投资风险 金 融衍 生品是 一种 金融 合约, 其价 值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 基础 资产或 指数 ,其 评价主 要 源 自于 对挂钩 资产的 价格 与价格 波动的 预期 。投资 于衍 生品 需承受 市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风 险和 法律风 险等。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 杠杆效 应,价 格波 动比标 的工 具 更为 剧烈, 有时候 比投 资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的 风险 。并 且由于 衍生品 定价 相当复 杂, 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 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风险。 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度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 具有杠 杆性 ,当 出现不 利 行 情时 ,标的 资产价 格的 微小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大 损失。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按 规定 将被强 制平 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 重大损失 。 18.7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 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3、法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3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9.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 议生效 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19.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19.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4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19.4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 付。 19.5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9.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19.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5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0.1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与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6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7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期 货账户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8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5、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89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0.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未 设立 日常机 构, 若未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成立日 常机 构, 则按照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 2、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0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3、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或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条件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置;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条 件下,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7)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条件 下, 调整有 关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基 金 交易、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 则;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4、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开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1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间 内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2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 力。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部门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 议 规定 的其他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或 会议规定的 符合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 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 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会议 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3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在符合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 前提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 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 议通知中列 明。 (4)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 方可召开。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召 开。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 第 9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4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5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10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11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20.3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 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6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5% ,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分 红的 方式。 具体 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为正的 情况下, 方可 进 行收 益分配; (6)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和红利 再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第 2 位,小 数 点后第 3 位 开始舍去 ,舍去部 分归基金 资产;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4、收益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5、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6、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20.4 基金费 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7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诉 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上 市费及年 费;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基金的 证券、期 货交易费 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9)基金相 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 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 后,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1、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8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 行。 20.5 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通 过股 票与债 券等 资产 的合 理配 置,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 持续稳健增 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主板、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 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金 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可 转债 (含可 分 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 、 次级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 具、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100% ;转 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 例范围为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3%。在封 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后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99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封闭期 内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范围 为 0%-100%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 2)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 现金;转换 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每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3) 封闭期 内,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的 200%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4)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 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0 15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16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17 ) 在封闭期内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18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19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国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 20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1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22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13)、20)、21)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 基金 持有证 券期 间, 如发生 证券 处于流 通受 限状 态等 非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前述规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上述 情形 消除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1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5)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6)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20.6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 方式 1、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2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对 于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 盘价或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 收盘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中 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价 格数据进 行估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衍生品种合 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价估值 。 (6)持有的 银行定期 存款或通 知存款以 本金列 示, 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3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担任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 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3、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1)在本基 金封闭期 间: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基金份额 开始上市 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市的 证券 交易所 、基金 销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在 每个交 易日 的次日 披露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2)在本基 金封闭期 届满并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20.7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 决议生 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 告。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4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 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 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5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20.8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管 辖。 20.9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6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21.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卢 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银监 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关于 核准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 格的 批复》;证 监许可【2013 】1519 号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务。经 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 准,可以 经营结汇 、售 汇业务。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7 21.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主板、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 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金 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可 转债 (含可 分 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 、 次级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 具、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100% ;转 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 例范围为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3%。在封 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后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 封 闭 期 内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 围为 0%-95% ; (2)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转 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每个交 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后,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 基 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持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8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17 ) 在封闭期 内,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 总市 值的 2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09 (19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20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 本基金 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2)、 (13)、(20)、(21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 基金 持有证 券期 间, 如发生 证券 处于流 通受 限状 态等 非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前述规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上述 情形 消除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再受 相 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0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 定履 行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 人 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并 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完整 性、全 面性 。基 金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实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更。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前 得到托 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 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 议约 定履行 了监 督职 责,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时面临的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进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并 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托 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定期 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2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 认,基金 托管人于1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 确认,新 名 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 易 规则 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仍不 撤销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1 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任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但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有利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 责任,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6、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 关规定,就 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双 方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 与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责,以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3)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2 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8、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3 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及 时改正 。如 基金管 理人拒 绝改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10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11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1.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及 时、 准 确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且 如遇到 问题应 及时 反馈、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是否对 非公 开信息 保密 等行为。 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 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等 。基金管 理人有权 要求基金 托管 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4 3、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 构,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21.4 基金财 产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如 果基金 财产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损坏、 灭失 的,应 由该 基金托管人 承担赔偿 责任。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的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 金 财产。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资 产,如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从公 开信 息或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 配合。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在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基金募集 期内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成 基金份 额 ,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基金 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 以登 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提 前结束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本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 相关证 明文件 ,基 金管理 人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5 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验 资报 告中需 对基 金募 集的资 金进行 确认 。出具 的验 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可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 (3)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本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账户名 称以 实际开立为 准。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系统 中开立 二级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结算 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规 定执行 。 (4)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使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 设、使用的 规定。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 管与 结算账 户并报 中国 人民银 行备案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6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协议 副本由基 金管理人 保存。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其中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应 与非本 基金的 其他 实物证 券分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及其他 基金财 产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制 除外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 式或 双方同意的 其他方式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 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 传 真 件或复 印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 移。 21.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金额。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余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 有关信息披 露要求对 外公布。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7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2)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 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下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中 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8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估值价格 数据进行 估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等衍 生 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值。 6)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利 息。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 第(2)条 第 7)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基金资产错 误处理。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 机构发 送 的 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 影响。 3、估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托管协议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 误类型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19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误责 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 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 (3)估值错 误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 失;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0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 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4、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4)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分 别 独立 地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7、基金财务 报 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编 制并对 外提 供真实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 后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 等期间届 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 度报告编制 并予以公 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 制并予 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金 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复 核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1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20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传真 的方 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业 务专用 章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8、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21.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 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 供,不 得拖 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 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2 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 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责任 。 21.7 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 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3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21.8 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4 §22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2.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 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并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做 出承诺和 保证; 也不 对因邮 寄资料 出现遗 漏 、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如 资产证明书 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 22.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5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 送 基金分红、节日 问候、产品 推广等信息 。 如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该 类信 息,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务。 22.4 网络在 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 有人更可 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6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6-30 2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济 安财富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业 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7-10 3 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 要(二零一 八年第二 号) 2018-07-16 4 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二 零一八年第 二号) 2018-07-16 5 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8-07-19 6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肯 特瑞财富 为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08-22 7 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摘 要 2018-08-28 8 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2018-08-28 9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东方财 富证券为 代销 机构并参与 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9-03 10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万得为 代销机构 并参 与其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9-18 1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9-29 1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10-09 13 招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8-10-24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7 §24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24.1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并刊登 在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上 。 24.2 招募说 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二 零一 九年 第一 号) 128 §25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除以下 第 (五) 项文 件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处外,其 他备查文 件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处或销售 代理人处 。 (一)中国 证监会准 予招商增 荣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注 册的文件 ; (二)《招 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招 商增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律师 事务所法 律意见书 ;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