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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行业轮动A(005949)

鑫元行业轮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行业 轮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年第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鑫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九 年 一 月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于2017年11 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8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 品种,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 )上 市的股 票 (以下 简称“ 港股通 标 的股票 ” ) ,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来的特有风险,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的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 因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鑫 元 行业轮 动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鑫元 行 业轮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鑫元 行 业轮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鑫 元 行业 轮动灵 活配置 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 金份 额:指 从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 务费 而不收 取 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55、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6 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低于三年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 董事长。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曾在 中 国农业银行 任职, 历任 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常州分行党委书记 兼行 长 。 徐益民先生, 董事。 南 京大学商学院 EMBA ,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 企管处干事、 四分厂会计、 劳 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 南京 (新 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8 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兼 任鑫沅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历 任南京 银行债 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 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 独立董事。 南京大学文学学士, 现任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 办公室副主任、 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 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 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 先生, 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综合管理部 财务主管。曾 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9 桥支行 职员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 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 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 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 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 经理、监 事会成 员,鑫 元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 学历: 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 从业经历: 2009 年7 月至2015 年7 月, 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加入鑫元 基金担信用研究主管,2016 年 7 月 担任研究部总监 ,2018 年 6 月担任权益投研 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担任鑫元 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4 日起担任 鑫元鑫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14 日起担任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1 月 23 日起 担任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1 日起担任鑫元行 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11 月14 日起担 任 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0 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慧女士, 学历: 经济学专业, 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 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金,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 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 任鑫元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3 日起担任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25 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7 月11 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担 任 鑫元鑫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陈令朝先生, 学历: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 从业经历:2010 年10 月至2013 年7 月, 任职于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专题量化研究员、 宏观策略研究员、 策略主管, 负责宏观研究及行业比 较分析工作。2013 年 8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宏观策略研究员,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任专户 投资经理。2018 年 1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恒鑫 收益增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担任 鑫 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1 理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 、基金 合同与 公司相关 管理制 度对各 项重大投 资活动 进行管 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 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2 9、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3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 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5 资产、固有财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管理 人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 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公 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 、董事 会专门 委员会议 事规则 等公司 治理层面 的经营 管理纲 领性制度。 (2) 二级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6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 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8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 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 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 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 经理;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管委 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 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 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 男,1968 年 出 生,博 士研究 生。历 任 工商银 行山东 省分行 计 划处科 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3319.68 亿元, 比去年末 增加 17.82%。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四只, 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 选基金 、 国泰 金龙债券 基金、 天治财 富增长基 金、广 发小盘 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19 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 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债 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 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 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安信动态 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 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 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 联安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 券型基金 、南方 转型驱 动灵活配 置基金 、银华 远景债券 基金、 、富安 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中信 建投睿溢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 信恒享 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 债券基 金、博 时景发纯 债基金 、 、鑫 元得利债 券型基 金、中 银尊享半年 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 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 合基金、 汇添富 保鑫保 本混合基 金、 、 兴业启 元一年定 开债券 基金、 工银瑞信瑞 盈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 纯债债 券基金 、长安泓 泽纯债 债券基 金、银河 君耀灵 活配置 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 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 泰景益灵 活配置 混合基 金、易方 达瑞程 混合基 金、华福 长富一 年定开 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 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 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中证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 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 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 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0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鑫 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 中欧瑾泰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 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 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 债券基金 、 、南 方安福 混合基金 、中银 证券聚 瑞混合基 金、太 平改革 红利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国联安 安稳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海开 源景鑫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 行业轮 动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 颐利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安 浦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盈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1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 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 控,通 过专项/全面审 计等措 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 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2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 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代销机构 本基金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4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 资者认 购、申 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在赎回 时根据 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而不 收取认购 、申购 费,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 、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6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11 月29 日 证监许可[2017]2182 号文注册。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向社会 公开募集,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结束 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8,998,000.00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134.69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 一 、基 金 运作 方式 与类型 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的 存 续期 间 存续期间 :不定期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7 第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5 月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8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 有 权 不开放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并按 规定进 行公告,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29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指示 基 金托管人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 项从基 金托管账 户划出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0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 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 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 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 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强制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全部 赎回其 在该销 售机构 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 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1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 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 具体的 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 ) 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险基 金、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非特定投资者: 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2 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 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30 日但少于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90 日但 少于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 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 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3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使用比率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人 (特定投 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购费率为 0.12%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12%)=39,952.0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952.06=47.94 元 申购份额=39,952.06/1.0400=38,415.44 份 即该投资人 (特定投资者) 投资 4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 到38,415.44 份A 类 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 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39,525.69 元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4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即该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者) 投资 4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可 得到38,005.47 份A 类基金份额。 (2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1.0560 = 9,469.70 份 即该投资人 (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9,469.70 份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期限 5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 ×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44.00 元。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期限 1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5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 ×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12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44.00 元。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7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申 请 超过 前一个 工作日总份 额20%以上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其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将 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前段 “ (1) 全部赎 回” 或 “ (2)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 赎回, 则其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8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 39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中 国 大陆 A 股市 场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投 资的特 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 通过行业轮动策略和跨境资产配置, 精选经济波动下强势 行业中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同时,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 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转换债、 可交换债、 短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等) 、 同业存 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 例 占 股票资产的 0-50%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三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 式,跟踪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 中国 A 股、港股、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 并利用上述大类资产之 间的相互关联性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 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并适时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CPI 、PPI、工业增加值、市场利率 变化水平、 货币供应量、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用 于判断当前经济所处的周期阶段; (2)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幅情况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与海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给关系及变化情况; (4)行业因素:包括各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及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轮动策略 行业轮动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 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 对行业基本面、 成长性、 估值等方面进行研究, 结合对经济周期发展的研判, 指 导并确定基金的行业配置。 1)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经典的投资时钟理论, 将行业研究与经济周期联系起来, 结合 产出缺口、 通胀率等指标, 将经济周期划分为衰退、 复苏、 过热和滞涨四个阶段。 其之于不同经济周期如何进行行业配置给予了实质性的参考。 例如在经济衰退期, 注重防御成长型行业的配置; 经济复苏时, 注重周期成长型行业的配置; 经济过 热期, 注重周 期价 值型 行业的 配置; 经济 滞涨 期,注 重防御 价值 型行 业的投 资。 2)行业政策性轮动 策略 除经济周期变动的因素外, 国家政策的动向与倾斜同样也是影响行业相对表 现的重要因素。 包括货币政策、 改革动向、 产业扶持等等。 如果政策确定扶持某 一行业或某一区域产业发展, 如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集群化等, 则相应的资源和 配套设施都会向其倾斜, 这些行业在未来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跟踪并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并据此作为行业配置的重要参考。 3)行业主题轮动策略 股票市场作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 反映了市场基本面及市场预期的各类信息。 本基金重点跟踪、 关注和研究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各类主题事件, 将行业主题轮 动作为行 业配置策略的补充,增强基金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 4)行业量化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动态跟踪行业的市场表现, 分析和把握行 业动量反转效应,灵活应用行业量化轮动策略优化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2)个股精选 在行业 配置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在沪 港深三 地上 市的公 司中 精选成 长性 明确、 市场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通过分析反映企业盈利 能力和成长质量的定量指标, 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 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重点关注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 ROE 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 上市公司。 (3)估值水平分析 在选定的股票备选池范围内, 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分析, 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体系, 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形成 优化的股票池。 价值评估分析主要通过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具体方 法包括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PEG、EV/EBITDA 、 股息贴现模型等方法, 及基金管 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为从估值层面发掘价值。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 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 子类资 产的 配置 权重, 即确定 债券 、存 款、回 购以及 现金 等资 产的比 例。 类属配 置主要 根据 各部 分的相 对价值 确定 ,增 持相对 低估、 价格 将上 升的类 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 提高组 合收 益能力 。信 用 债券 相对 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 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4)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指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 情况,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 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 定量分析方面, 基 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 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 况。 (5)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这 两个特 点要求 在具 体的 投资过 程中, 应采 取更 为谨慎 的投资 策略 。本 基金认 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 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产、住 房抵押 贷款 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 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 资关键 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 操作等特点, 提 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 势的判断, 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 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首先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 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对权证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 ——标的资 产价格和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 并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可能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的比例 占 股 票 资产的0-50%) ;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 值 (若 同时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A 股和H 股,则为 A 股与H 股合计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23)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13) 、 (21) 、 (22)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30% + 恒 生 指 数 收 益 率 ×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40%。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 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依 据国 际 指数编 制标 准并 结合 中 国市场 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 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 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 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 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 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 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 品种,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4,029,910.00 36.58 其中:股票


14,029,910.00 36.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301,888.49 37.29 8 其他资产


10,017,507.70 26.12 9 合计





38,349,306.19





100.00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05,750.00 8.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3,168,210.00 8.30 J 金融业 6,811,150.00 17.85 K 房地产业 844,800.00 2.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029,910.00 36.77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288 农业银行 320,000 1,244,800.00 3.26 2 600808 马钢股份 300,000 1,230,000.00 3.22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3 000001 平安银行 110,000 1,215,500.00 3.19 4 601939 建设银行 160,000 1,158,400.00 3.04 5 600633 浙数文化 130,000 1,146,600.00 3.00 6 600456 宝钛股份 73,000 1,135,150.00 2.97 7 600999 招商证券 85,000 1,116,050.00 2.92 8 600050 中国联通 200,000 1,114,000.00 2.92 9 601998 中信银行 180,000 1,090,800.00 2.86 10 600837 海通证券 110,000 985,600.00 2.58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况。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24.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11,232.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49.5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17,507.70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8 年 9 月30 日) 鑫元行业轮动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7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0.09% 0.41% -1.30% 0.66% 1.39% -0.25% 鑫元行业轮动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7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期货合约 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选取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4)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3)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限限 售期 的股票 (包 括但不 限于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部分、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采 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1、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13、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复核责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12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遗漏,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9%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划 出, 由基 金管理 人分别 支付 给各 基金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本 基金持 续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包括报告期 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投 资 香 港 股 票 市 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审查并 确 认。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当出 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 信息 :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上市 公司经营 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 从而影 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 。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与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对基金业绩会产生影 响 。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经营决策、 技术革新、 政策变化、 产品研发等因素的 影响。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如果产生变化, 可能致其股价的 下跌, 或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有效 的投资策略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港股通标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其标的 资产大多为标准化 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都具有良 好的流动性 , 同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其比例设置 符合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因此 , 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较大波动时, 本基金 可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 部分第十条约定, 可以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对 赎回 申 请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助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④ 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 暂停基金估值; ⑥ 摆动定价; ⑦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和对赎回申请比例过高的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申 请 的相关 细 则详 见 基金 合同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该 情形下, 投资人可能 无法如 期 获得 基金 赎回 份额, 一方面 可能 会 对 投资人 自身流 动性 造成 一定影 响, 另一方面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 而实施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时, 则被延期办理赎回部分的投资人将承担由于 市 场 波 动 而 造成的 基金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实施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形 详见 基金合 同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投资者 一方面将承担自身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将 承担由于市场波动而 造成的 基金 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暂停基 金估 值的情 形详 见基金 合同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 “六、 暂停 估值的情形”, 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 申购和赎回情形时, 为 保护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产业景气循环周 期、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特 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 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证券市场可能 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2)交易规则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与 A 股市场交易规则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参与香港股票投 资可能面临以下因交易规则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a.香港市场的证券交易价格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 且实行T+0 回 转交易机制, 当日买入 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 于当日卖出 。 b.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香港联交所 将可能停市, 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出现沪深交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沪深交所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 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 c.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 不得买入,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并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 不足 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 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 能会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可能会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 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 主要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或投 资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等金 融衍 生品, 其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所面 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 作风险。 (3)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能 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 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10、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点和指 定的 基金代 销机 构公开 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资 金账 户、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 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低销售服务 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 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 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9%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划 出, 由基 金管理 人分别 支付 给各 基金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本 基金持 续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A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通过 行业轮动策略和 跨境资产配置,精选经济波 动下强势行业中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 、( 13)、(21) 、 (22)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选取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4)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限 售期 的股票 (包 括 但不 限于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部分 、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采 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1、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13、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复核责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成立时间: 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3] 111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2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 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间:永久存续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转换债、 可交换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等) 、 同业存 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本基金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 如发生港股 的邀约收购、 以股代息、 供股、 分拆与合并等公司行为, 基金管 理人需将有关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 并提供公司 行为在内的数据,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账务、投票及行权处理。 本基金在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且通过私募报价平台交易时, 该投资交易 经中证 报价机 构确 认登 记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中 证机 构 间 私 募 产 品 报 价 与 服 务 系 统 投 资 品 种 持 仓 凭 据, 并 于 每 月 月 初 以 传 真 方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末经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公司或其它第三 方机构提供书面确认的持仓凭据,直至基金托管人通知不再接收此类数据。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 例 占 股票资产的 0-50%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 比例占 股票 资产的0-50%);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若同 时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A 股和H 股,则为A 股与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3)、 21)、 22 )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 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并 加盖业 务章 并书 面提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真 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确 定与 各类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依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 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金 出现 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前,基 金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等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 、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托管人 主动扣 收的 汇划 费除外 )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为托 管的 基金财 产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商 业银行 开设 的“ 鑫元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 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2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以基金 名义开 立的 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而 需要 开立的 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风 险, 定期存 款协 议中应 当约 定提前 支取 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4 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期货合约 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5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选 取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④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 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部分、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同业 存单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6 估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采用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1)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2)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7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8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方 法规 定的第 (12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遗漏,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9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0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 有人名 册送交 基金 托管人 ,文 件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1 七、 适用 法律 及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 律 (为本 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 括香港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 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2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 传 真、 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 电子形 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 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 月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向所 有订阅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短信 对账 单的投 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 。 通过定 期投 资计划, 投 资人可 以定 期申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时间 、 方法另 行 公告 。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资 人可获 得如 下服务 :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 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3 四 、短 信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向订 制短信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 服 务。 五 、电 子邮件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 、 信息 订阅 服务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客 服中 心人工 坐席、 或登 陆鑫元 基金 网站 订 制相 关信息 服务, 鑫元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 投资 人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七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 工电 话服务 :客 服代表 可以 为投资 人提 供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 过短信、 信函、 客服热线、 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提出,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采取是及时当日回复, 对 于不能及 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4 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070 网上留言: 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在 “邮件咨询 ”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5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2018-6-1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2018-6- 1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 公告 2018-6- 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6- 2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 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6- 3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6 月29 日资产净 值的公告 2018-7- 19 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18-8-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 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8- 2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10- 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2018-10- 1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10- 1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行业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10- 1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 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10- 24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11- 1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11- 1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行业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 告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6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 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7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文件 (二)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