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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ETF联接A(005813)

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CES 港 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一 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8 年3 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 关于准予华安CES 港 股通精选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504号)注册,进 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5月3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联接基金风险、 跟踪偏离风险、 与目 标ETF 业绩 差异的风险、 其他投资于目标ETF 的风险、参 与 股指期货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 股更 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 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 对基金 的投资 收益造成 损失) 、港股 通机制下 交易日 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 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ETF 联接基金 , 目标ETF 为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对目 标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在本基金目标ETF 未能符 合基金备案条件时, 本基金将不能设立, 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目标ETF 为股票 型指数基金 ,因此本基金的预 期风 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 密 跟踪标的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 似。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间接投资 于香港证券市场, 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 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在基金 的投资 方法方面, 目标ETF 采 取完全复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 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 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 (2) 在交易方式方面, 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 市场买卖目标ETF ,也 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购、 赎回目标ETF ;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目标ETF 业绩表现完全一致 , 与目标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投资比例要求。 目标ETF 作 为一种特殊 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 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参与融资业 务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 应收申购款 等。( 2) 申购赎回的影 响。 目标ETF 按照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


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 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与 基金托管 人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1 月30日, 有 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 换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9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9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9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1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一部 分


绪言 《华安 CES 港股通精 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华安 CES 港股 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 CES 港股 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目标 ETF :指另一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亦简称“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选择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港股通 ETF” ) 为目标 ETF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 决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 港股通: 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 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 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0、基金 收益: 基金合 同项下的 基金收 益即为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 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 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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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 国际集 团有限 公司研究 发展总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 ,本科 学历, 高级政工 师职称 。历任 上海红星 轴承总 厂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委 书记、 董事长 (法定代 表人) 、总裁 。现任上 海工业 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助 理、副 处长,固 定资产 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上海海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战略 投资部 总经理等 职务。 现任国 泰君安证 裕投资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总经 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 生,研 究生学 历,教授 。现任 上海国 家会计学 院学术 委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 生,硕士 。曾 任 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 监,麦 理根(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 责人。 现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兼人力 资源部 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 中 交 易 部 高 级 总 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 生, 本科学 历 ,19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 武警上 海 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 士研究 生 学历,17 年证 券、基 金从业经 验。 历任上 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 展总部 总经理 兼董事会 办公室 主任,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硕 士研究 生 学历,18 年证 券、基 金从业经 验。 曾任华 东 政法大 学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 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 生, 硕士研 究 生学历,24 年 金融、 证券、基 金行 业从业 经 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 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 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 生, 硕士研 究 生学历,14 年 金融、 基金行业 从业 经验。 历 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 士, 硕士研 究 生学历,19 年 金融、 基金行业 从业 经验。 历 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 硕士研究生,8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2010 年 7 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华安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及其 联接基金 、本基 金及其 联接基金的 1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经理。 苏圻涵先生, 博士研究生,14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历,持有基金从业执业证 书。2004 年 6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于研究发展部、战略策划 部工作, 担任行业研究员和产品经理职务。 目前任职于全球投资部, 担任基金经 理职务。 2010 年9 月起担任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9 月同时 担任华安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3 月至2018 年3 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至2018 年2 月同时担任华安全球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至2018 年2 月同时担任华安 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沪港深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至2018 年 9 月, 同时担任华安沪港深机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文体健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大安全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10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 自2018 年5 月30 日至2018 年9 月28 日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3、本公 司采取 集体投 资决策制 度,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的姓名 和职务 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总经理助理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1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58 人(不含香港公 司) ,其 中 57% 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92%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1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 司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全体人 员,并 涵盖到 决策、 1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 事会: 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 控制系 统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 最终责 任。 (2)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公司 法和公 司章程 对公司经 营管理 活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事会 直接负 责。对 公司的日 常经营 管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合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会 是为加 强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 规监察 稽核部 :合规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对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1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务制 度、资 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1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 财务制 度、信息 披露制 度、监 察稽核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1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 计账务的 组织和 处理制 度。运用 会计核 算与账 务系统, 准确计 算基金 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 实现信 息的沟 通,有效 地达成 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上 而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是中 国金融 体系的 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 在北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1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 务官》杂 志颁发 的“最 佳资产托管 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 海 清算所授 予的“ 托管银 行优秀奖 ”和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 的“养 老金业 务最佳发 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 中国基 金 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成立,2014 年更名为 托管业 务部/ 养老金管 理中心 ,内设 综合管理 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1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控 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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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38969973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2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 仅销售 A 类份额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同时销售 A 类和 C 类份额 (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 021-22267987/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2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网址:https://www.wg.com.cn/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元7 层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公司网站:https://8.jrj.com/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3)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5)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5-6663 (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 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2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 www.lu.com (2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2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2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传 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1)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2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号码:0591-7330926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3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2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7)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24 幢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 号金穗大厦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传真号码:021-68367031 (3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4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3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4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服联系方式:4006-802-123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3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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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20 日证监许可 【2018】504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 认购金 额为 275,313,012.14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5,959.11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16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75,313,012.14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95,959.11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75,408,971.25 份基 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990.64 份(含募集期利息 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3597% ;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 认购 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3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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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 购、 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 暂停申 购 、 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 、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转换,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赎回 开始时间 或转换 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3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与转 换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回与 转换以 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 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特殊情况,如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 3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 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 回款项、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 化等,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 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的 电子交易 平台申 购本基 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 子交易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或 转换基金 份额时 ,每次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或转换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或 转换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 1.2%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单笔申购金额 (M,元 )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 M < 500万 0.5% M ≥ 500万 每笔1000元 3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C 类基金份额 0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为每笔 5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1.5% ,按持有期递减。 赎回费 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 <7天 1.5% 7天≤Y <1年 0.5% 1年≤Y <2年 0.25% 2年≤Y 0 C 类基金份额 Y <7天 1.5% 7天≤Y <30天 0.50% 30天≤Y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为730 天,依此类推。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3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六,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0=49,260,09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49,260,098.5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七,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申购份额 =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 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1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若投资者认/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例八,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三个月, 赎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三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2) 若投资者认/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三个月,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为: 例九, 某投资者持有三个月后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 % =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4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者港股通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或目标 ETF 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7、目标 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8、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10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者港股通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 ETF 暂停赎回 或目标 ETF 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7、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4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4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赎回或 转换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估值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赎回 或转 换的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4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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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 票 )、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 交换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参与融资业务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是 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 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4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投 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 府债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其目 的是为了 使本基 金在应 付申购赎 回的前 提下, 更好地跟踪 标的指数。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 申购和赎回: 目 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后, 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 赎 回或者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 ETF 。 (2) 二级市场方式: 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 在 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 份额的交易。 (3) 特殊申购: 在目 标 ETF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前, 本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 申购目标 ETF 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 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 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 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 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 4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股票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 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 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 进行个券选 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现货和期 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 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 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 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8、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 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5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参与融资 业务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5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 、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基 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遵守下列要求: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2)、( 10) 、( 17)、( 18) 项外,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 5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合 第(1) 项规定 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5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华交易服务港 股通精选 100 指数收益 率(经 汇率调整)+5%× 商业 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由于本基金为 ETF 联 接基金,投资组合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并 且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参 与 融资业务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因此 ,设定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95%× 中华交 易服 务港股通精 选 100 指数收益率(经 汇率调整)+5%× 商业 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该基准 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其中, 若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因此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目标 ETF , 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 5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 异 带 来 的 特 有 风 险 。 七、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 基金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 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 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 金进行合并; 5、目 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同的除外) 。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基金 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5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70,351,200.00 94.3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41,102.94 5.69 8 其他各项资产 791.74 0.00 9 合计 74,593,094.68 100.00





2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华安CES 港股 通精选100 交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70,351,200.00 94.71 5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ETF) 公司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5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 的发行主 体不 存在被 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 本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票中 ,不 存在投 资 于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1.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1.74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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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8 年6 月30 日) 1. 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ETF 联接A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2018 年5 月 29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04 % 0.57% -1.36% 1.21% 0.32% -0.64% 2. 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ETF 联接C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2018 年5 0.46% 0.61% -1.36% 1.21% 1.82% -0.60% 5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月 29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 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 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 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 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 通受限 股票, 是指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限售 期的股 票,包 括但不 6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 4、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 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商业银 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 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5、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6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价估值。 8、港股 通投资 持有外 币证券资 产估值 涉及到 港币、美 元、英 镑、欧 元、日 元等主要 货币对 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信 息提供机 构所提 供的汇 率为基准: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 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6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 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6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 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者持有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的规定、且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6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7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 7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未来, 如果指数公司针对联接基金收 取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和数据提供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7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7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估值日的各类基金 7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 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7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变更目标 ETF ;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7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参与融资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投资香港市场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两 个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7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 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 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8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在多数情 况下将 维持较高的目标 ETF 投资比例, 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 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目标 ETF 与标的 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 、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 业绩差 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8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ETF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 风险、目标 ETF 退市 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5、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且目标 ETF 主要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 港股,从而面临相应的风险。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 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 影响。 例如,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 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 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 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也就是说, 本基金 在境外取得的港币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 带来汇率 风险。 (3)境外市场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 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 能会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可能会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 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产业景气循环周 期、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特 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 证券市场可 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8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 交易规则 、 交易时间、 清算交收 安 排等交易制 度方面有 别 于 A 股市场, 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 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6、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存在一定 的信用 风险、 市场风 险、利率 风险、 流动性 风险、提 前赎回 或延期 支付风险 、操作 风险和 法律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纳入到投 资范围 中,股 指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其 中“ 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 。目标 ETF 是华 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目标 ETF 基金资 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本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 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8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8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七、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8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销 售代理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8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9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 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提 供人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 售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5、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9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 事项 信 息披 露媒介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5.31 2


关于华安CES 港股通精 选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05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汇付天天盈渠道关 闭基金支付服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11 4


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ETF 联接 基金暂停日常转换转出的业务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14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15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销售机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06.26 9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7


关于华安CES 港股通精 选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申购、赎回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7 8


关于华安CES 港股通精 选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 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7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7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调整微钱宝快速取 现服务限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6.27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增加万得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8.14 12


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08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2018.09.14 9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和公司网站 14


关于华安CES 港股通精 选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 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17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8 16


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9.29 17


关于华安CES 港股通精 选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 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12 18


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26 19


华安CES 港股通精选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0.31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植信基金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11.24 9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9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9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第 一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9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9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提高基 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0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0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0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10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由于目标 ETF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 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由于目标 ETF 变 更标的指数、 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 10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止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本基 金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9)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10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10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10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10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11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11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节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11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机 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1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节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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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第 一 节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11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 节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 把全部或 接近全 部的基 金资产用 于跟踪 标的指 数的表现。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发行的 股票) 、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股指期货、 11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参与融资业务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参 与融资业 务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11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 金参与 股指期 货交易, 遵守下 列要求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 、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基 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遵守下列要求: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8%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11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资产的投资。 18、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10、17、18 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 赎回、 交易 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 项 规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11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120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 所指流 通受限 证券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相同 ,包括 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 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能对 基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险, 121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22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 节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 节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23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同时本基金目 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24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使用 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125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第五 节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6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 六 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 节 争议解 决方 式 127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 节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28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29 华安 CES 港 股通 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