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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泓润纯债债券A(005345)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泓 润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次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 提示 1、 长 安泓润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会2017年10 月31日证 监许可【2017 】1953号文( 《关于准 予长安 泓润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注册 的批 复》 ) 准予 注册 。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3、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4、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期货 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基金 不同于 银 行储 蓄存 款和 债券 等能 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 工具,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 按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 担基 金投 资 所带来 的损 失。 5、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估值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技术 风险 和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和其他 风险 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公 司采 用非公 开 方 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能 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存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6、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 7、 投资者 应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购买 基金。 8、 本 基金在 募集期内 按1.00元 面值发 售并不改 变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0000元 、从 而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9、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10、 投 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认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风险 承受 能力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自主 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注 意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11、 单一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比例 不得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50% ,但 在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基 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份额 赎回等因 素导致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被动 达到或 超过50% 的 情形除 外。 12、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2 月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7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泓 润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以及 《 长安 泓润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其 他任何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泓 润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安泓 润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泓润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 安泓润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安 泓润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1、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从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别 48、C 类 基金份额 :指不 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7、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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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玫 联系电 话:021-2032 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 师, 中 国证 监会 机构 监管 部 处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和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 国农 业银 行伦 敦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花旗 银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 任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 族信 托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 族信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女士 , 董事 , 管 理学 学士 。 曾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助理 、 总 裁办投 后管 理等 岗位 , 现 任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 海国 和现 代服 务 业股 权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通 联网 络支 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袁丹旭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工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行资 深经 理、 招商 银行 总行零 售部 副总经 理、 深圳 发展 银行 (平安 银行 ) 总 监、 工 商 银行总 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交通 银行 总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现任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吾九 鼎金 融学 讲席 教授 , 教育 部 “ 长江 学者” 特聘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孔舰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核工 业集 团原 子能研 究院 资产 经营 处项 目经理 ,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研究 部战 略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现 任兵 器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士 。 曾 任江 西电 力职 大 助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 南欣 龙无 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历 同 上。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 李 永 波先 生, 督察 长。 武汉 大 学法 学学 士、 民商 法学 硕 士, 十一 年以 上法 律、 基 金从 业 经历 。 曾 任上 海市源 泰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上海 市律师 协会 基 金 业务委 员会 委员 ,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 监察稽 核部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党 支部 书记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六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红涛 先生 , 法学硕 士 。 六年以 上证 券行 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国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场外 市场部 项目 负责 人、 投资 经理, 资产 管理 部固 定收 益部投 资经 理、 投资 主办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长 安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益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安泓 泽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徐小勇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二十 三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就职 于建 设银行 总 行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信达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 银河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权 益部 负责 人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 资总 监, 长 安裕 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长 安 裕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十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八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产业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垚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安鑫 恒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安鑫 旺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安鑫 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长 安鑫 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栾绍菲 先生 , 金融与 经济 学硕士 , 七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 长 安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 宏观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及长安产 业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 经理。 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坚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意 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 时地 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司 总体 的内 部 控制 的制 度体 系。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 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部 控制 的监控 防线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2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 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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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交通银 行 ”)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 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陆志 俊 联系电 话:9555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交 通 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 是 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 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1 位 ,较上 年上升 2 位; 根据 2017 年美 国《 财富 》杂 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 通银 行 营业 收入 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交 通 银行 资产 总额 为人 民币 93915.37 亿 元。2018 年 1-9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人民 币 573.04 亿元 。 交通银行 总行 设资产 托管 业务中心 (下 文简称 “托 管中心”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 任交 通银行 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2013 年 11 月 起任 交通银 行 执行 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交通 银行 副董 事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交通 银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中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4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交 通银行 执 行董 事、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交通 银行 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交通银 行董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交通 银行 行长 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交通 银行 乌鲁 木齐 分行副行 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 ,广 州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任德奇 先生 ,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高 级经 济师。 任 先生 2018 年 8 月起 任交 通银行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行 长。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任中 国银 行副 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 国银 行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其 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 中银 香港 (控 股) 有 限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 任中 国银 行上 海人 民 币交 易业 务总 部总 裁;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信贷 审批 部副 总经 理、 风 险监 控部 总经 理、 授信管 理部 总经 理、 湖北 省分行 行长 、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 后在中 国 建设 银行 岳阳 长岭 支行 、 岳阳 市中 心支行、岳阳 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信贷 风险管理部 工作。任先 生 1988 年于 清华 大学 获工 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 理助 理、 副 总 经理,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交通 银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财 务会 计部 副科 长、 科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长 ,会 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女 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得 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 新疆 财 经学院 获硕 士学 位。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384 只。 此 外, 交通银 行 还托 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 托计 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 金 、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 保 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 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 资 产、RQDII 证券投资资 产 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5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有 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学 合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 高效,包括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 管理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系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商 业秘 密管理 规定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行 为规范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档 案管 理暂行 办法 》 等 , 并 根据 市 场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规 范管 理,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交 通 银行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6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交 通银 行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未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保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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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 销中 心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2)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交 易平 台 网上交 易平 台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 (www.changanfunds.com ) 和 基金 管理人 指 定电 子交易 平台 。 个人投 资者 可登 陆基 金管 理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 和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电子交 易 平台 , 在 与基 金管理 人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服务条 款、 了解 有关 基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后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开 户、 认购、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参阅 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5)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6)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区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7)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8)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厦1 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9 (9)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111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服务 电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0 (1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1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1)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2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2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4)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2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2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29)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3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小 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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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 , 经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17 〕1953 号文 件注 册 募集。 募集 期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到 2018 年 6 月 1 日止, 共 募 集了 240,176,668.06 份, 有 效 认购 户数为 227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债券 型, 基金存 续期 为 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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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8 年 6 月 6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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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参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别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7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基金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和本招 募说明 书有 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 流 程时,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应 延迟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8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1)投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交 易平 台(目 前仅 针对个人 投资 者)和 除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申购本 基 金份 额, 首次 申 购和 追加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额 均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其他 销售 机 构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 首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金额 限制 。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网 上交 易平 台除 外) 首次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最 低金 额为 1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每 笔最 低金额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本基金 直销 中 心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 售机 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 交易 需 受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 )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目前 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不 设上 限限制 , 未来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限制 ,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少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一 并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回 限额 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9 2、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需要支 付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 算。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 ≤M <300 万元 0.50% 300 万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本基 金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对 赎回 基金 份额 收取赎 回费。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不 含 30 日)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 不 含 90 日) 的投资 人, 将 赎 回 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 少于 180 日( 不含 180 日) 的投 资人 , 将赎 回费 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赎 回费 未计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180 日 0.10% Y ≥180 日 0%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10% Y ≥30 日 0%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0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机构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则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当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当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时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85=46,861.7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6,861.75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1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 去尾 数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50,000 元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85 元, 则可 申购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150 日后 决定 全部 赎回,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10% ,假 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10%=13.56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13.56=13,553.44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150 日后全 部赎 回, 假设 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553.44 元。 例: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150 日 后 决定 全部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0 元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2 净赎回 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150 日 后全部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567.0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T 日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1、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投 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总份 额的 50% ,或 者可 能导 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3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继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4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等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 人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前述 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一并 办理 。 但是 , 如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5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6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投 资回 报和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主要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债 、 地方政府 债、企业 债、公 司债、中 小企业私 募债、 短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 、 次 级 债、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 部分、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国 债期 货、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 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投资策略 1、 久期 策略 久期策 略主 要指 综合 各类 经济和 市场 情况 ,确 定债 券组合 的久 期水 平。 本 基 金将 全面、 深入 研究影 响 利率 变化 的宏 观因 素, 如经 济增 长率 、 通 货膨胀 、 国 际收 支 等 的变 化, 进 而判 断经济 政 策的 基调 和走 向, 结合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给结 构、 流动 性充 裕情 况以及 投资 人避 险情 绪等 的变化 , 判断 和预 测未 来 利率的 可能 走势 , 从而 确 定并调 整债 券组 合的整 体久 期水 平。 2、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8 类属配 置策 略即 决定 资金 在不同 类型 债券 间的 分配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环境 的把 握 , 基 于 对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的 深入分 析以 及 对 宏观 经济 的持 续跟 踪, 结合 市场 上主 要的 债券配 置 机构 资金 的情 况, 利率债和 信用 债的 利差及 变化 趋势 , 深入 分 析利率 债和 信用 债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 确 定利 率债 和 信用债 的配 置侧 重和比 例, 并根 据市 场的 变化趋 势, 及时 进行 调整 。 3、 期限 结构 策略 期 限 结构 策略 指通 过预 测收 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 化趋 势, 对长 、 中、 短期 债券进 行 合理 配 置。 具体 来看, 期限 结构策 略 可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线 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 曲 线变 化的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 式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 也即 相邻 期 限债券 利差 较大 时 , 买 入 期限位 于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子弹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 债券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 线的一 点, 适用 于收 益率 曲 线较陡 的 市 场; 杠铃 策略 是使 投资组 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 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适用于 收 益率 曲线 两 头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 蝶式变 动市 场; 梯式 策略 是 使投资 组合 中的 债券 久期 均匀分 别于 收 益率曲 线, 适用 于收 益率 曲线水 平移 动的 市场 。 4、 信用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加 信用 利差 , 信用 利 差收益 主要 受两 方面 影响 , 一 是该 信 用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平均信 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 二是该 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 基 于上 述 两方面 因素 ,本 基金 分别 采用以 下分 析策 略: 基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的 策略: 一是 分析 经济 周期 和 相关市 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 响 ,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容 量、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化 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最后 综合 各种因 素 , 分 析信 用利 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 确定信 用债 券总 的投 资比 例及分 行业 的投 资比例 。 基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的策 略: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 后, 本基 金将 采用 变化 后 的债券 信用 级别所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曲 线对公 司债 、 企业 债定 价 。 影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为 行业 风 险、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资 产负 债风 险和 其他 风险等 。 5、 个券 精选 策略 运 用 特定 跟踪 策略, 根据特 定 信用 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进行 持续 跟踪评级 和判断 , 配 置在 持有期 内信 用级 别上 调可 能性比 较大 的产 品, 并规 避 持有期 内信 用级 别下 调可 能性比 较大 的 产品。 运 用 相对 价值 策略, 对同类 债 券的 利差 进行 分析, 找 到 影响 利差 的因 素, 并对 利 差水 平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9 的未来 走势 做出 判断 ,找 到价值 被低 估的 个券 ,进 行债券 置换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水平 等基 本面 因素 , 并 且结 合债 券市 场宏 观 分析的 结果 , 评估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信 用风 险 、 利 率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 前偿 付风 险, 辅以 量化模 型 分析, 评 估其 内在 价值进 行 投资。 7、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密 切跟踪 发行 主体 的资 产负 债率和 现金 流等 基本 面情 况以及 债 券 的 信用 评级、 收益 率和投 资 人数 量及 流动 性情 况, 重点 投资 具有 较好 流动性 和 具有 较高 相 对投资 价值 的品 种, 力求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提高 投资收 益。 8、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 密切跟 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信用 风险 变化 和流 动性 情况 , 通 过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 行信 用评级 控制 , 通过 对投 资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限制 , 严格 控 制风险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对基 金资 产流动 性造 成的 影响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理 后, 决定 投资 品种 。 9、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套 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的 分析 , 预 测 债 券市 场变 动趋 势。 通过 对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波 动 水平、 风险 收益 特征、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差 、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 性等指 标进 行持 续跟 踪 , 通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操 作。 10、 回购 套利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以及 回购 成本等 因素 的情 况下 , 在 风 险可控 及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通过债 券回 购融 入和 滚动短 期 资金, 投资 于收 益率高 于 融资 成本 的 债券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所 持有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0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需 遵从 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 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债 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1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9) 、( 14)、( 15)项另有约 定外,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和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2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的 收益率 。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 总体走 势的 代表 性指 数 , 样本券 涵盖 的范 围更 加全 面, 包括 主要 交易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场 等) 、不 同发行主 体(政府 、企业等 )和不 同期限( 长期、中 期、短 期等)等 几 乎 所有债券 种类,具 有广泛 的代表性 ,能够更 好反映 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 价格水 平和变动 趋势 。 鉴于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的权 威性 和代 表性 、 指 数的编 制方 法 , 结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指 数 的收 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够更 好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未 来市 场发 生变化导 致 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或有 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客 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金, 或本 指数 停止编 制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或 投资 范围 , 经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门 要求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或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认为 其真 实、 准 确和完 整 , 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期截 止2018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3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43,295,207.80 93.65 其中: 债券 243,295,207.80 93.6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135.00 3.8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22,600.85 0.47 8 其他资 产 5,280,967.04 2.03 9 合计 259,798,910.6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6,420,110.00 12.4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991,102.00 23.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991,102.00 23.95 4 企业债 券 62,244,395.80 29.2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093,000.00 23.53 6 中期票 据 53,546,600.00 25.15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4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3,295,207.80 114.28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1800484 18吴江 城投MTN001 210,000 21,369,600.00 10.04 2 010303 03国 债⑶ 204,910 20,370,103.10 9.57 3 108602 国开1704 202,250 20,356,462.50 9.56 4 018005 国开1701 202,000 20,321,200.00 9.54 5 011801263 18恒逸SCP004 200,000 20,098,000.00 9.44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0、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交 易。 1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交 易。 14、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交 易。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5 15、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交 易。 16.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6.1.1 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没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6.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 中,没 有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16.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9,313.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1,143.9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60,509.1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280,967.04 16.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6.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股 票。 16.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 在 尾差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8 年06月06日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1、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长安泓 润纯 债债 券A净值表 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98% 0.05% 0.57% 0.07% 0.41%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1.32% 0.05% 1.04% 0.06% 0.28% -0.01%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的收 益率 。 长 安泓 润纯债 债券C净值 表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93% 0.05% 0.57% 0.07% 0.36%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1.26% 0.05% 1.04% 0.06% 0.22% -0.01%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的收 益率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7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 合同要 求。 本基 金仍 在建 仓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运 作时 间未满 一年 。 图 示日期 为2018年06月06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 合同要 求。 本基 金仍 在建 仓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运 作时 间未满 一年 。 图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8 示日期 为2018年06月06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期 货 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国债 期货 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 含权固 定收益品 种(本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含 权固定 收益品种 (本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进 行 估 值 ; (3)在交 易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和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4)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应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2、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上 不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银 行间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对于 含 投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 记 期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3)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 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3、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 构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1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5、国债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的 规定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 后,该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2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 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3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且 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4、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约 定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上述 “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登 记结算公 司等发送 的 数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4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5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进 行 收益 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 记日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 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基金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金 财产 享有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约 定并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调 整 ,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 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 照《业务 规则 》 执行。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年费 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基金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8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 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3、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20%,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再由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 给各 个销 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并 参照 行业 惯例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托 管协 议约定 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1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的每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工作 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销售机 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该工作 日本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2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基金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3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 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2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4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的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二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后 2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情 况。 (十三 )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临 时报 告和定 期报 告中 及时 披露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 投 资 情况 。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5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 者以 XBRL 电子方 式 复核审 查并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6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券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 场流 动程 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要 包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从而 影响 着企 业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可能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的影 响。 4、 杠杆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大杠 杆 , 进 行杠 杆操 作 将会放 大组 合收 益波 动 , 对组合 业绩 稳 定 性有 较大 影响, 同时杠 杆 成本 波动 也会 影响 组合 收 益率 水平, 在市 场下行 或 杠杆 成本 异 常上升 时,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作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 膨胀, 基金投 资 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 而 影响 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 者交 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7 1、债 务人 违约 风险 :本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如遇 发债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 信用评 级 下 降, 会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进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收 益水 平。 严重 的, 甚至 出现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本 基金 带来损 失。 2、交 易对 手方 违约 风险 : 当固定 收益 证券 交易 对手 违约时 ,将 直接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或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及 时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 收益产 生影 响。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四、管理风险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五、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六、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的 具体规 则请 参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8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 债、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次 级债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 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国 债 期货、 债券 回购 、 同业 存 单、 银 行存 款 ( 包括协 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他 银 行存 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 特征 , 综 合评 估 在正常 市场 环 境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 同 时, 在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如本 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上的 部分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其 进行 延期办 理。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赎 回 费、 摆 动定 价、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格 审 批、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监 测 和评 估,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工 具时 , 可能导 致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无法 得到 及时 确认 、 赎 回款项 无法 得到 及时 支付 、 赎 回价 格因 摆 动定价 机制 存在 更多 的不 确定性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将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进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七、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 基 金可 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国债 期货 作为 金融 衍生品 , 具 备一 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国 债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 信用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以及 到期 日风 险和 交割风 险。 具体 为: 1、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国 债 期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人 带来的 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9 3、基 差风 险是 指国 债期 货 与国债 现货 价格 之间 价格 差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 险, 以及不 同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 价差风 险。 4、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国债 期货 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 险是 指由 于内 部 流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 出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7、到 期日 风险 是指 国债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 如本 基金 仍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交易 所将按 照 交割结 算价 将本 基金 持有 的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本 基金存 在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的 可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8、 交割 风险 国债期 货合 约采 取实 物交 割方式 ,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 定期限 内如 数交 付可 交割 国债或 者 未能在 规定 期限 内如 数缴 纳交割 货款 , 将构 成交 割违 约, 交易 所将 收取 相应 的惩 罚性违 约 金 。 八、投资特定证券面 临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投 资这 两类 证券 面 临其特 有 的风险 。 1、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种 债券 性质的 金 融工 具, 风 险主要 包 括资 产风 险及 证券 化风 险。 资产 风险来 源于 资产 本身 , 包 括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等 ; 证券 化风 险主 要 包括信 用评 级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2、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公 司采 用非 公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 不能公 开 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 易不 活 跃, 存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 化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由此 可能 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九、其他风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0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认购/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 部分确 认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人累 计认 购金额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募集 总金 额 的 50% ,基 金管理 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 认购 申请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部分 认购 申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 4、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2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等 客观 因 素而不 能及时 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可相应 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4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5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6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或注 销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7 需的其 他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或 注销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其 他 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 审计 、法律 等 外部 专业 顾问提 供的 情况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及 《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8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本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调高 销 售服 务费 率;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9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申 购费 率, 或调 低赎 回费 率、 销 售 服务 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化 ;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登 记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 定额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0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 布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1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须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2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 述 第( 3)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方 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3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4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规 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5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财产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6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而不 能及时 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可相应 延长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当事 人 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决 或 者经 友好 协商、 调解未 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上海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心)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 金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基金合 同 之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7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简称 :长 安基 金)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邮政 编 码:200434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 编码 :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经 营 范围: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基金 销售及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 政编 码: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民 币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9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主要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债 、 地方政府 债、企业 债、公 司债、中 小企业私 募债、 短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 、 次 级 债、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 部分、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国 债期 货、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 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所 持有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需 遵从 以下 投资 限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本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1 除上述 第(2)、( 9)、( 14)、( 15)项另有约 定外,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和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 行 审查。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 以 上名 单 发生变 化的 , 应 及时予 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如 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2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 定期 和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有 责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3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应至 少于 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2 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工作 日内,以书 面或 其他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已持有 流 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 等。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 令前 2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信 息进行审 核,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 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投资 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 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 因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应及 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 解决。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 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 中国证监会。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4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规定 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否 按照 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5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5、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基金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二)基金募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到 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相关 证 明文件 。 (三)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基 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 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过本 基 金的 银行 存 款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6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申 请开通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 企业网上 银行业务 进行资 金支付 , 并 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 上银 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 资金 结算 汇 划业务。 5、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民币 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 人民银 行进行报 备,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申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2、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协 议正本 由基金 管 理人保 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7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 限制 除外。 除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的 保管 期限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 值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价 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及其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估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以 约定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 含权固 定收益品 种(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含 权固定 收益品种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3)在交 易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和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4)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8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应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2、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上 不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银 行间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对于 含 投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期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3)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 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3、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5、国债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的 规定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9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金 先行 支付 赔偿 金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如采用 本协议第 八章“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中估 值方法 的 第 1-6 进 行处 理时 ,若 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等 发送的 数 据错 误 等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 对 净值 差错 处理, 如果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有新 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执 行; 如果 行业有 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益 的前 提下 , 双方 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 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0 (五)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 若 当日核 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金 会 计年 度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 人在 月初 3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上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经盖 章后, 以传 真或其 他 双方 约 定 的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或以其 他双方约 定的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对于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等 定期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上 述监 管 部门 规定 的 时 间 内完 成编 制、 复 核及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进 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式 为准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1 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 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 于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过 友 好协商 或者 调 解 解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决 或 者协 商、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 人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中 心) ,根 据该会当 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 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 为本 托管 协议 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 从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或 因其他 事由造 成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2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 因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同时 提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定制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 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 最新 公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 理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 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 行 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1、2018 年 4 月 24 日, 长 安泓润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摘 要、 长安泓 润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长 安泓 润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长安 泓 润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2018 年 5 月 7 日, 关于长 安 泓润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在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等代销 机构 开通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 换业 务 以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3、2018 年 5 月 11 日 ,关于 长 安泓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等代 销机 构开 通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基金 转换 业 务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4、2018 年 6 月 7 日 ,长 安泓润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5、2018 年 6 月 30 日,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6、2018 年 8 月 2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北 京唐 鼎耀 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7、2018 年 9 月 7 日, 关于旗 下 基金 在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8、2018 年 9 月 8 日, 关于旗 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9、2018 年 10 月 25 日, 长安泓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三季 度 报告。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6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7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安泓润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文件 (二) 《长安 泓润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长安 泓润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泓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