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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裕腾混合A(005588)

长安裕腾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次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I 
重要 提示 
1、 长安 裕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监 会2018
年1月4日证 监许可 〔2018 〕14号文( 《关于 准予长安 裕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 准予 注册 。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3、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期货 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 特性 并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根据 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风险承 受 能力、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4、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估值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技术 风险 和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和其他 风险 等。 
5、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6、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资 产 占股票资产的 比例为0-50%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 不同 配置 地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选择 将部 分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或 选择不 将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 基金资 产并 非必 然投 资港 股通股 票。 
本 基 金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会 面 临因 投资 环境、 投资标 的、 市场 制度 以及 交易规 则 等差 异
带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 括但不 限 于市 场联 动的 风险、 汇 率 风险、 股价 波动 较大的 风 险、 港 股通
额度限 制的 风险 、 港股 通 可投资 标的 范围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 港股 通机 制下 交 易日不 连贯 可能
带 来 的风 险、 交 收制 度带来 的 风险、 港股 通下 对公司 行 为的 处理 规则 带来 的风 险、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停牌 、 退市 等制 度 性差异 带来 的风 险 、 港 股 通规则 变动 带来 的风 险和 其他可 能的 风险
等。 
7、 投资者应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指定 的销售 机构 购买 基金。本 基金在 募集 期内 按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资 者 按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 有可 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8、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 者注 意基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II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9、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50% , 但在基 金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50% 的除 外。 
10、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2 月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长安裕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长安裕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其 他任何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裕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裕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1、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36、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本基金 参与 港股通 股票 交易 且该 工作 日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本 基金 是 否开放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等业务 ,具 体以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 公告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 4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从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8、C 类 基金份额 :指不 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9、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6、 内地 与香 港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 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 别 和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 建 立技 术连接 , 使 内地和 香港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当地 证券 公司 或经纪 商买 卖规 定范 围内 的对方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 内地与 香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包括沪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以 下简 称沪 港通) 和深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以下 简称 深港 通) 57、 港 股通 : 指 内地 投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设立的 证券交 易服务 公司 ,向香 港联合 交易所 进行 申报( 买卖盘 传递) ,买卖 沪港通 、深港 通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58、港 股通 股票 :指 内地 投资者 通过 港股 通买 卖的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59、 港股 通交 易日 :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公布的 港股 通交易 日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 6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1、 不可 抗力 :指 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玫 联系电 话:021-2032 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安信 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长,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 国农 业银 行伦 敦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花旗 银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 任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 族信 托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 族信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女士 , 董 事, 管 理学 学士。 曾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助理 、 总 裁办投 后管 理等 岗位 , 现 任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 海国 和现 代服 务 业股 权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通 联网 络支 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袁丹旭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工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行资 深经 理、 招商 银行 总行零 售部 副总经 理、 深圳 发展 银行 (平安 银行 ) 总 监、 工 商 银行总 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交通 银行 总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现任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吾九 鼎金 融学 讲席 教授 , 教育 部 “ 长江 学者” 特聘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孔舰先 生, 监事,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中 国核 工业 集团 原 子能研 究院 资产 经营 处项 目经理 ,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研究 部战 略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现 任兵 器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 南欣 龙无 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永波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学士 、 民 商法 学硕 士, 十一年 以上 法律 及基 金从 业经历 。 曾 任上海 市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基金 业务 委员 会委员 ,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支部 书记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六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小勇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二十 三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就职 于建 设银行 总 行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信达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 银河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权 益部 负责 人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 资总 监, 长 安裕 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长 安 裕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徐小勇 先生 ,简 历同 上。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十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员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八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产业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垚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安鑫 恒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安鑫 旺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安鑫 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长 安鑫 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栾绍菲 先生 , 金融与 经济 学硕士 , 七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 长 安 宏观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及长安产 业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 经理。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坚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意 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2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 时地 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度 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部 控制 的监控 防线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3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 化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 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 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 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一 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 营理 念,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 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 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优 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 银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过 托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 农业 银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绩突 出, 获“最 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 获第十届 中国 财经风 云榜 “最佳资 产托 管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5 2017 年 连续 荣获上 海清算 所授予的 “托 管银行 优秀 奖”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授予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养 老金 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 授予 的 公 募基金 20 年 “最 佳基金 托 管银 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设 综 合管 理部、 业务 管理部 、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名 ,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 从业 经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 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共 419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农 业银 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中 国农 业银 行的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 价。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中国农 业银 行具 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6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 申 购及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直销 机构 网站 公 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http://www.bankcomm.com/ (2)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http://www.spdb.com.cn/ (3)


河南 和信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金水 东路 南、 农业 东路 西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 层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 址:www.hexinsec.com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9)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10)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实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9 (11)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2)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厦1 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13)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大 厦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14)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1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6)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常 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0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1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宫少 林 客服务 电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2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5)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2 (28)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2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南 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2)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客服热 线:400-820-5999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3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3 (34)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35)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6)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区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3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公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3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0)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759 号 30 层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东 客服电 话:4008-211-357 公司网 址:www.huajinsc.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变更 或增 减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小 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5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 , 经 2018 年 1 月 4 日 中国证 监 会证 监许 可〔2018 〕14 号文 件注 册募 集。 募集 期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到 2018 年 6 月 1 日 止, 共募 集 242,177,749.88 份,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 1121 户 。 本基 金的 类 型为 混合 型, 基 金存续 期 为不 定期。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6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8 年 6 月 6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7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参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若 本基 金参 与港 股通股 票交 易且 该工 作日 为非港 股通 交 易日, 则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决定 本基 金是 否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 具体 以届 时发 布的公 告为 准。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别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8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则赎 回款 项 划付时 间相 应延 迟。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9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1)投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交 易平 台(目 前仅 针对个人 投资 者)和 除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申购本 基 金份 额,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 单 笔最 低金 额均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其他 销售机 构可根 据自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申 购和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限 制。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网 上交 易平 台 除外) 首次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最低 金 额为 1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每 笔最 低金额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本基金 直销 中 心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 易要受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 本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未来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限制 ,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 金规 模上限 、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相 关公告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 构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少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 将导 致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一 并全部 赎回 。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 回限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0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需要支 付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 算。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本基 金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对 赎回 基金 份额 收取赎 回费。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由 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不 含 30 日)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 不 含 90 日) 的投资 人, 将 赎 回 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 少于 180 日( 不含 180 日) 的投 资人 , 将赎 回费 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赎 回费 未计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1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 ≥30 日 0%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机构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则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当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当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时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0% )= 49,407.11 元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2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85=46,676.5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6,676.53 份 A 类 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 有。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50,000 元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85 元, 则可 申购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3 个月 后决 定全部 赎 回,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50%=67.83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67.83=13,499.17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3 个月后 全部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499.17 元。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3 例: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180 日 后 决定 全部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180 日 后全部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567.0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T 日两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 的比例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总份额的 50% ,或 者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本基 金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 所设定 的上 限的 。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4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9、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全部或 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可能会 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5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等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其余非自动延期办 理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赎 回申 请量占 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6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理 基金 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7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流动 性 的前 提下, 把握 中国资 本 市场 开放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精选 具有价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进行投 资,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股 票) 、 港 股通 股票、 衍生 工具 (包 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 府债、政 府支持 机构债、 金 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央 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其 中 投 资于 港 股通股 票的资 产占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 0-5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其他 金融工 具 的投 资比 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包括 五大 方面, 即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股 票投 资策 略、 债券 投资策 略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和 衍生品 投资 策略 。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多 因素分 析 决策 支持 系统, 结合定 性 分析 和 定 量 分析, 确定 基金 资产在 股 票、 债 券及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类 别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 随着 各类 证券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动 态调 整配 置比 例 , 以平衡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和 收益 。 本 基金 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重点 考察宏 观经 济状 况、 政府 政策和 资本 市场 等三 方面 的因素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9 1、 宏 观经 济状 况: 重点 关注 GDP 、 工 业增 加值、CPI 、PPI 、 投资、 消 费、 进 出口、 流 动 性 状况、 利率 、 汇 率等经 济 指标, 同时 关注 香港和 海 外经 济发 展的 数据, 以 评 估大 陆和 香 港经济 发展 所处 阶段 及宏 观经济 变化 趋势 ; 2、政府政 策:重点 关注大 陆和香港 及其他海 外主要 经济体的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和资 本市 场政 策的 变动趋 势, 评估 其对 大陆 和 香港经 济发 展及 各行 业和 资本市 场的 影 响; 3、资本市 场因素: 重点关 注大陆和 香港资金 供求、 投资者构 成、市场 情绪、 流动性 和 不同市 场的 相对 估值 等指 标,以 判断 未来 市场 变动 趋势。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A 股 和港 股通 股票采 用 同一 投资 策略 , 均按 照以下 策略 进行 投资 ,以 更好发 挥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优 势。 在 A 股 和港 股通 股票 的 投 资上, 基金 管理 人坚 持价 值投资 理念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 通 过 案头 分析 和实 地调 研, 进行 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分析 不同 类型 企业 的价值 驱 动因 素, 估 算 其 内在 价值, 密切 关注其 价 值实 现的 方式 和时 机, 综合 考虑 可能 影响 企业价 值 及市 场价 格 的因素 , 把握 投资 时机 , 投资于 同时 具有 内在 价值 优势和 估值 优势 的公 司 , 并根据 市场 价格 的变化 和价 值的 实现 程度 , 把 握更 为确 定的 投资 机 会, 以更 好控 制风 险,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1、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上 市公 司分 成 6 种 类 型, 根 据不 同类 型公司 的 特点, 采用 不同 的投资 策 略和 投 资方法 。同 时, 本基 金采 用事件 驱动 策略 ,把握 事件 带 来的 套利 交易 的机 会。 (1)6 种不 同类 型公 司的投 资 策略 1)缓 慢增 长型 公司 缓慢增 长型 公司 的特 点是 公司的 增长 速度 较低 ,增 长速度 通常 与 GDP 增 速相当 , 此类 型公司 大多 属于 蓝筹 类公 司,其 显著 特征 是会 定期 支付较 高比 例的 股息 。 对 于 此类 型公 司, 投 资目的 主 要是 获取 较高 的股 息, 对于 股价 波动 较大 的市场 , 需 要谨 慎选择 投资 标的 。 2)稳 定增 长型 公司 稳定增 长型 公司 通常 是大 型公司 , 成长 速度 不高 , 但高于 缓慢 增长 型公 司 。 此类型 公司 的业务 增长 不会 随着 经济 周期而 大起 大落 , 在没 有 突发性 事件 冲击 的情 况下 , 基 本能 够保 持 盈利稳定增长,投资 此类 型公司能够在经济衰 退或 低迷时期为基金资产 提供 较好的保护作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0 用。 此 类 型公 司不 具备 获取 短期 超 额收 益的 机会, 但具有 较 高的 中长 期投 资价 值。 对于 此类 型公司 , 投资 时点 很重 要 , 在偏负 面的 突发 性事 件冲 击后的 一段 时间 买入 此类 型公司 往往 能 带来更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持续跟 踪此 类型 公司 , 在 突发事 件发 生时 分析 突发 事件对 公司 业务 和内在 价值 的影 响, 等待 较好的 买入 时机 。 3)快 速增 长型 公司 快速增 长型 公司 一般 成立 时间相 对较 短 , 公 司规 模较 小。 此类 型公 司通 常商 业模 式独特 , 所处行 业处 于爆 发式 增长 的阶段 ,业 务成 长性 强。 投资此 类型 公司 需要 关注 公司所 处行 业的 景气 周期 和公司 自身 的综 合实 力, 把 握其快 速 增长期 结束 的大 致时 间,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期限 等确 定所 能介 入的 买入价 格。 4)周 期型 公司 周期型公司的销售收入和 盈利以一种并非完全可以 准确预测但却相当有规律 的方式上 涨 和 下跌, 其业 务发 展过程 是 扩张, 收缩 , 再 扩张, 再收 缩, 循环 往复 。 此类 型 公司 长期 利 润几乎 没有 趋势 性增 长, 利润的 波动 性基 本与 宏观 经济增 速保 持一 致的 变动 方向。 此类型 公司 价值 波动 非常 显著 , 通 常与 国内 外宏 观 经济增 长及 政策 的关 系密 切, 具备 显 著 的 买入 卖出 信号。 此类型 公 司不 适合 中长 期持 有, 仅可 作为 短期 获取 超额收 益 的工 具, 投 资时机 的选 择非 常重 要。 5)困 境反 转型 公司 困境反 转型 公司 通常 是公 司业务 受到 严重 打击 而一 蹶不振 、几 乎要 申请 破产 的公司 。 投资此 类型 公司 需要 把握 促使公 司基 本面 发生 显著 转变的 事件 或因 素, 这种 转 变能够 反 映在价 格上 是获 利的 关键 , 投 资的 信号 包括 但不 限 于公司 治理 机制 改善 、 管 理层换 届和 不良 业务剥 离等 事件 。 6)隐 蔽资 产型 公司 隐蔽资 产型 公司 通常 拥有 仅少数 投资 者关 注到 而市 场还未 关注 到的 价值 不菲 的资产 , 由 于会计 准则 或政 策影 响 , 这部分 资产 并未 计入 资产 负债表 或面 临价 值重 估机 会, 会为 公司 带 来巨额 隐形 资产 ,对 公司 价值形 成显 著支 撑。 投资此 类型 公司 不仅 需要 发现财 务报 表中 资产 的价 值, 也 需要 把握 资产 被市 场 重估的 时 机,正 确的 事件 选择 是获 取较高 收益 的关 键因 素。 (2)事 件驱 动套 利策 略 事件驱动套利策略是通过 分析特定或突发事件发生 前后对投资标的投资价值 和价格的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1 影响而 进行 的套 利交 易 , 一般需 要估 算事 件发 生的 概率及 其对 标的 资产 价格 的影响 , 并提 前 介入等 待事 件的 发生 ,然 后择机 退出 ,锁 定收 益。 本 基 金主 要关 注能 带来 价值 变 化的 事件, 包括 但不限 于: 收购 海外 优质 资产、 推出 新产 品、实 施股 权激 励、 剥离 不良业 务、 引入 战略 投资 者等事 件。 本基金 通过 信息 收集 、 公司 基本面 分析 、 政策 研判 以及 实地调 研等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方法 , 并 结 合公 司的 类型 和市 场情 况, 仔细 分析 和考 察主要 的 事件 驱动 因素, 分析其 对 公司 价值 的 可能影 响, 辨别 是否 有确 定性获 利机 会, 精选 价值 被市场 低估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资 。 2、 投资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主要 以稳 定增 长型 公司 、 快 速增 长型 公司 、 困 境反转 型公 司和 隐蔽 资产 型公司 等 四类公 司为 基础 , 构建 投 资组合 , 并把 握缓 慢增 长 型公司 和周 期型 公司 阶段 性、 短期 的投 资 机会, 同时 把握 事件 性的 套利交 易机 会, 进行 套利 投资。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在 分析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财 政货 币政 策的 前提下 , 进 行积 极主 动的 债券投 资, 以实 现 在 一定 程度 上规 避股 票市 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提高基 金 投资 组合 整体 收益 的目 的。 本基 金将 通过分 析利 率变 动趋 势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 化方 向 , 综合考 虑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 动 性、 税赋 特点、 信用 风险 等 因素, 构造 债券 投资组 合。 在实 际的 投资 运作中 , 本 基金 将采 取 久 期策 略、 收 益率 曲线策 略、 息差 策略、 骑乘 策略 、 类 别选 择策 略、 个 券选 择 策略 等多 种 策略, 精选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券 进行 投资 ,以 获取 债券市 场的 长期 稳健 收益 。 2、 可转 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债券的股 性特 征、 债 性特征 、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采 用数 量 化 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选择 安全 边际 较高、 发行 条款 相对 优惠 、 流动 性 良好 以及 基 础 股 票基 本面 优良 的品 种进 行 投资。 本基 金还 将密切 关 注转 股溢 价率、 纯债溢 价 率等 指标 的 变化情 况 , 积 极寻 找转 股 溢价率 和纯 债溢 价率 呈现 “双 低” 特征 的可 转换 债 券品 种, 捕 捉相 关套利 机会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资产 池结 构 及其资 产池 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变化 和 提前偿 还率 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券 价值 的相 关要 素 , 并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 析和收 益率 利差 分析 等方法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况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 期稳定 收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2 (五)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投 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持有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状况 ,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对其 估值 水平 合理 性的评 估, 并通 过与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 , 选择合 适的 投资 时机 , 采 用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 本基金 还将 利用 股指期 货作 为组 合流 动性 管理工 具, 降低 现货 市场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的冲 击成 本过高 的风 险 , 提高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效 率。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套 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的 分析 , 预 测债券 市场 变动 趋势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对 国债 期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水 平、 风 险收益 特征 、 国 债 期 货和 现货 基差、 套期保 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持 续 跟踪,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 期保 值等 策 略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本基 金 在权 证 投资中 综合 考虑 股票 合理 价值 、 标 的股 票价 格, 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 求关系 、 交易 制 度设计 等多 种因 素估 计权 证合理 价值 , 采用 杠杆 交 易策略 、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 本策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跨 式投 资等 策略 达到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的 资产占股 票 资 产的 比例为 0-5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 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3 港同时 上市 的 A+H 股 合计计 算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 易, 应当 符合下 列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4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 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 18)、( 19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5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 收益 率*30%+恒 生综 合指 数收 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 、流 动性 好的 最具代 表性 的 300 只 股票组 成 ,综 合 反 映沪深 A 股市 场整 体表 现 ,对 A 股市 场总 体走 势具有 较强 代表 性, 适合 作为本 基 金 A 股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债 综合 全价 指数 是综 合反 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 短期 融资券 等整 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能够 反映 债 券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恒生综合指数是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表 现的综合 指数,涵盖 了香港主板上市、总市值 排名前 95% 且流动性较好 的股票,是一 个全面反映 香 港 证 券市 场的 指数, 具有 广泛 代 表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港 股 通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本 基 金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和 投资 范围 规定,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50%+ 中债综合全 价 指数收益率*30%+ 恒生 综 合指数收益 率*20%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 较为客观 地 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 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客 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金, 或指 数停 止编制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或投 资范 围, 经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按 照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6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或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 本 基 金除 了投资 A 股外 , 还可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因 此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 风险 、香港 市 场风险 等境 外证 券市 场投 资所面 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报 告期 为2018 年 6 月 6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219,101.55 78.81 其中: 股票 7,219,101.55 78.8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6,000.00 10.98 其中: 债券 1,006,000.00 10.9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83,798.34 7.46 8 其他资 产 251,596.60 2.75 9 合计 9,160,496.4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09,000.00 4.51 B 采矿业 1,161,600.00 12.82 C 制造业 3,917,301.55 43.22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1,442,800.00 15.9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 通 运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88,400.00 3.1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19,101.55 79.64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8 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603393 新天然 气 20,000 815,400.00 9.00 2 000852 石化机 械 50,000 556,000.00 6.13 3 000968 蓝焰控 股 30,000 417,600.00 4.61 4 000860 顺鑫农 业 9,000 410,400.00 4.53 5 002299 圣农发 展 25,000 409,000.00 4.51 6 600583 海油工 程 60,000 405,600.00 4.47 7 600803 新奥股 份 26,000 391,560.00 4.32 8 002007 华兰生 物 10,000 379,000.00 4.18 9 000895 双汇发 展 13,997 366,021.55 4.04 10 600236 桂冠电 力 60,000 365,400.00 4.03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6,000.00 11.1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6,000.00 11.1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6,000.00 11.1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9 值比例 (% ) 1 018005 国开1701 10,000 1,006,000.00 11.1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交易 。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交易 。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交易 。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交易 。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之外 的 股票。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0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922.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674.05 5 应收申 购款 230,0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51,596.60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股 票。 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8年06 月06 日, 基金 业绩截 止 日为2018年9月30 日 。 长安裕 腾混 合A类净 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11% 0.52% -1.87% 0.86% 0.76% -0.34%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1.04% 0.45% -7.56% 0.87% 6.52% -0.42%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率*50%+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收益 率 *30%+恒 生综 合指 数收 益率*20% 。 长安裕 腾混 合C类净 值表 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61% 0.53% -1.87% 0.86% 0.26% -0.33%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1.55% 0.41% -7.56% 0.87% 6.01% -0.46%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率*50%+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收益 率 *30%+恒 生综 合指 数收 益率*20%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2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同 要求 。本 基金 仍在 建仓期 。图 示日 期为2018 年06月06日至2018年09月30 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同 要求 。本 基金 仍在 建仓期 。图 示日 期为2018 年06月06日至2018年09月30 日。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期 货 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期 货合 约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5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估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 活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 整以 确认 估值 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全 国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 按成本 估值 。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6、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7、股指期 货合约 、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8、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 协议或 合同 利率 逐日 确认 利息收 入 。 9、估值计 算中涉及 港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应 当以估 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 权机构 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10、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投资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涉及的 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11 、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12、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6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 后,该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 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7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8 (4)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法律 法规 规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约 定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上 述 “三、 估 值方 法” 的 第 1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易 所、登 记结算公 司等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红。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 资方 式进行收益分 配, 收 益的 计算 以权 益登 记 日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红利再 投 资形 式的 基金 份额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第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 有;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各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 配原则 和支 付方 式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但 应于 变更 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因 投资 港股 通股 票而 产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年费 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基金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2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 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3、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20% ,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再由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 给各 个销 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第 4 -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5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的每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工作 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销售机 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该工作 日本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6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基金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7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2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8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和国 债 期货 的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 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本 基金 投资 港股通 股票 的相 关情 况。 (十二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9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 者以 XBRL 电子方 式 复核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法律 法规 规定 、 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0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的变 化、 投资 人 风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发债 主体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区域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可能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的影 响。 4、 杠杆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大杠 杆 , 进 行杠 杆操 作 将会放 大组 合收 益波 动 , 对组合 业绩 稳 定 性有 较大 影响, 同时杠 杆 成本 波动 也会 影响 组合 收 益率 水平, 在市 场下行 或 杠杆 成本 异 常上升 时,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为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7、证券 发行 人经营 风险 证券发 行人 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决 策、 技术 变革 、 新 产品研 发、 竞争 加剧等 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证 券发 行人 基本 面或 发 展前 景产 生变 化, 可能 导 致其 所发 行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1 的证券 价格 下跌 , 或者 可 分配利 润降低, 使基 金预期 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 然基金 可 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这种 非系 统性 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 者交 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1、债务人 违约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 ,如遇 发债主体 信用状况 恶化, 信用评 级 下 降, 会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进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收 益水 平。 严重 的甚 至会出现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本 基金 带来损 失。 2、交易对 手方违约 风险: 当固定收 益证券交 易对手 违约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 失,或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及 时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 收益产 生影 响。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的 具体规则 请参见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港 股通 股票、债 券和货币 市场工 具等) 。本 基金基 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 个券方 面未有高 集 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在部分 延期 赎回 时 , 如 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部 分, 将 自动 延 期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2 办理。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赎 回 费、 摆 动定 价、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流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使 用 ,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格 审 批、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监 测 和评 估,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 可能导 致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无法 得到 及时 确认 、 赎 回款项 无法 得到 及时 支付 、 赎 回价 格因 摆 动定价 机制 存在 更多 的不 确定性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将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进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五、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 期货 作为 金融 衍生 品, 具备 一些 特有的 风险 点。 投资股 指期 货和国 债期 货所 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差风 险、 保证 金风险 、信 用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国债 期货 还面 临到 期日风 险和 强行 平仓 风险 。具体 为: 1、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 资人 带来 的风 险。 市场 风 险是 股指期 货投 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变 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风 险是指 国 债期货 与国债现 货价格之 间或股 指期货合 约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 之 间价 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合约价格 之间价格差 的波动所 造成的 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合约头 寸 所要求 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的不 完善,业 务人员 出现差错 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7、到期日 风险是指 国债期 货合约到 期时,如 本基金 仍持有未 平仓合约 ,交易 所将按 照 交割结 算价 将本 基金 持有 的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本 基金存 在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的可 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3 8、交割风 险是指国 债期货 合约采取 实物交割 方式, 如本基金 未能在规 定期限 内如数 交 付可交 割国 债或 者未 能在 规定期 限内 如数 缴纳 交割 货款, 将构 成交 割违 约, 交易 所 将收 取相 应的惩 罚性 违约 金。 六、投资港股通股票 的特 定风险 本 基 金可 投资 港股 通股 票, 因此 本基 金面 临港 股通机 制 下因 投资 环境、 投资者 结 构、 投 资标的 构成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易 规则 等差 异所 带来 的特定 风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1、市 场联 动的 风险 与 内地 A 股市 场相 比, 港 股市场 上外 汇资 金流 动更 为自由 ,海 外资 金的 流动 对港股 价 格 的 影响 巨大, 港股 价格与 海 外资 金流 动表 现出 高度 相 关性, 本基 金在 参与港股市 场投 资时 受到全 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变 动等 因素 所导 致的 系统风 险相 对更 大。 2、 汇率 风险 本 基 金可 以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尽管 投资 人以 人民 币申 购和 赎 回, 但在现 行港 股通 机制 下, 港 股的买 卖是 以港 币报 价, 以 人民币 进行 支付 , 并 且资 金 不留港 ( 港 股交易后 结算的净 资金余 额头寸以 换汇的方 式兑换 为人民币) ,故本 基金每日 的港股买 卖 结 算将进 行相 应的 港币 兑人 民币的 换汇 操作 , 本基 金 承担港 元对 人民 币汇 率波 动的风 险 , 以 及 因汇率 大幅 波动 引起 账户 透支的 风险 , 港 元对 人民 币 汇率的 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 金以人 民币 计 价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从而 对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另外本 基金 对港 股买 卖每 日结算 中所 采用 的报 价汇 率可能 存在 报价 差异 , 本 基 金可能 需 额外承 担买 卖结 算汇 率报 价点差 所带 来的 损失 ; 同 时根据 港股 通的 规则 设定 , 本 基金 在每 日 买卖 港股申请时 将参考汇率买 入/ 卖出价冻结 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 买入价和卖 出价设定 上存在 比例 差异 , 以抵 御 该日汇 率波 动而 带来 的结 算风险 , 本基 金将 因此 而 遭遇资 金被 额外 占用进 而降 低基 金投 资效 率的风 险。 3、股 价波 动较 大的 风险 港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股 票, 在 交收 前可 以于 当日 卖出) , 同 时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加之香 港市 场结 构性 产品 和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 及做空 机制 的 存在; 港股 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影 响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本基金 的波 动 风险可 能相 对较 大。 4、 港股 通额 度限 制的 风险 现 行 的港 股通 规则, 对港股 通 设有 额度 限制。 本基金 可 能因 为港 股通 额度 不足 , 而 不能 及时买 入看 好的 投资 标的 ,进而 错失 投资 机会 的风 险。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4 5、港 股通 可投 资标 的范 围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对 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根 据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对 于调 出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只能 卖出不 能买 入 , 本基金 存在 因港 股通 可投 资标的 范围 调整 而不 能及 时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 进 而错失 投资 机 会的风 险。 6、港 股通 机制 下交 易日 不 连贯可 能带 来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只 有沪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 日才为 港 股通交 易日 , 存在 港股 通 交易日 不连 贯的 情形 ( 如 内地市 场因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等原 因休 市而香港 市场照常 交易但 港股通不 能如常进 行交易) ,导致基 金所持的 港股组 合在后续 港 股 通交易 日开 市交 易中 集中 体现市 场反 应 , 造 成其 价 格波动 骤然 增大 , 进而 导 致本基 金所 持港 股组合 在资 产估 值上 出现 波动增 大的 风险 。 7、交 收制 度带 来的 风险 香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 买 卖股 票, 资金 和股 票在 T+2 日才 进行 交收) 的 交收安 排, 本基金 在 T 日 (港 股通 交 易日) 卖出 股票 ,T+2 日 ( 港股通 交易 日, 即为 卖出 当日之 后第 二 个港股 通交 易日 )在 香港 市场完 成清 算交 收, 卖出 的资金 在 T+3 日 才能 回到人 民 币资 金账 户。 因此 交收 制度 的不 同 以及港 股通 交易 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卖 出港股 后资 金不 能及时 到账 ,造 成支 付赎 回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 延后 导致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8、港 股通 下对 公司 行为 的 处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等 情形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 所取得 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 只能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 买入 ; 因港 股 通股票 权益 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形 取得 的香 港联 交所 上市股 票的 认 购权利 在香 港联 交所 上市 的,可 以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港 股通 股票权 益分 派 、 转换或 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 但不得 通过 港 股通买 入或 卖出 。 本基金 存在 因上 述规 则, 利益得 不到 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风 险。 9、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停牌 、 退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 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 在交 易 所认为 上市 公司 所要 求的 停牌合 理而 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司 方可 采取停 牌措 施。 此外 ,不 同于内 地 A 股市 场的 停牌制 度 ,香 港联 交所 对停 牌的 具 体时 长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只是 确定 了“尽 量缩 短停 牌时 间” 的原则 ;同 时 与 A 股 市场对 存 在退 市可 能的上 市公 司根 据其 财务 状况在 证券 简称 前加 入相 应标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 警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5 示投资 者风 险的 做法 不同 , 在 香港 联交 所市 场没 有 风险警 示板 , 香港 联交 所 采用非 量化 的退 市标准 且在 上市 公司 退市 过程中 拥有 相对 较大 的主 导权, 使得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公司的 退市 情 形较 A 股市 场相 对复 杂。因 该 等制度 性差 异, 本基 金可能 存在 因所 持个 股遭 遇非预 期性 的 停牌甚 至退 市而 给基 金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10、港 股通 规则 变动 带来 的风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受港 股通 规则 的 限制和 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 股通 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 投资 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 价值 发生波动的风 险。 11 、其 他可 能的 风险 除上述 显著 风险 外, 本基 金参与 港股 通投 资, 还可 能面临 其他 风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除因 股票交易 而发生 的佣金、 交易征费 、交易 费、交易 系统费、 印花税 、过户 费 等税费 外 , 在 不进 行交 易 时也可 能要 继续 缴纳 证券 组合费 等项 费用 , 本基 金 存在因 费用 估算 不准而 导致 账户 透支 的风 险; (2)在香 港市场, 部分中 小市值港 股成交量 则相对 较少,流 动较为缺 乏,本 基金投 资 此类股 票可 能因 缺乏 交易 对手而 面临 个股 流动 性风 险; (3)在本 基金参与 港股通 交易中若 香港联交 所与内 地交易所 的证券交 易服务 公司之 间 的报盘 系统 或者 通信 链路 出现故 障, 可能 导致 15 分 钟以上 不能 申报 和撤 销申 报的交 易中 断 风险; (4)存在 港股通香 港结算 机构因极 端情况下 无法交 付证券和 资金的结 算风险 ;港股 通 境内结 算实 施分 级结 算原 则,导 致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以下风 险: 1)因结算 参与人未 完成与 中国结算 的集中交 收,导 致本基金 应收资金 或证券 被暂不 交 付或处 置; 2)结 算参 与人 对本 基金 出 现交收 违约 导致 本基 金未 能取得 应收 证券 或资 金; 3) 结 算参 与人 向中 国结 算发 送 的有 关本 基金 的证 券划 付 指令 有误 导致 本基 金权 益受损; 4)其 他因 结算 参与 人未 遵 守相关 业务 规则 导致 本基 金利益 受到 损害 的情 况。 七、投资特定证券面 临的 风险 本基金 可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面临 着特有 的风 险。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种 债券 性质的 金融 工具 , 风险 主 要包括 资产 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 产 风险来 源于 资产 本身 , 包 括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等; 证 券化 风险 主要包 括 信用 评级 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6 八、运作风险 1、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2、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也 可 能表现 在个 券的 选择 不能 符合本 基金 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3、 合规 风险 由于操 作疏 忽、 制度 不健 全 或者外 部法 律法 规环 境变 化等原 因造 成基 金运 作违 反相关 规 定的风 险。 4、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九、其他风险 1、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2、 认购/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 部分确 认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募集 总金额 的 50% ,基金管理 人 接受某笔或 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部分 认购 申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7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 资 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政 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 法 的调 整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财产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9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1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2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3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或注 销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4 户,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或 注销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但 向 监管 机构、 司法 机关及审 计、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受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调高 销 售服 务费 率;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6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以 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或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变 更收费 方 式,或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定 期 定额、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提议 当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 集,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7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 布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8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须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9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0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1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2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财产 清 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3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 调 解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 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 金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基金合 同 之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基金 销售及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九 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5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股 票) 、 港 股通 股票、 衍生 工具 (包 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 府债、政 府支持 机构债、 金 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央 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港 股通股 票的资 产占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 0-5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其他 金融工 具 的投 资比 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资 于港 股通 股票 的资 产占股 票 资产的 比例 为 0-5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 的 A+H 股合 计 计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同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6 一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 合计 计算)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 当符 合下列 限制 : (1)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7 (4)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5)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式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8、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上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十 一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 新, 并以双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8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 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 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的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 立 投资 制 度、 审慎 选择 存款 银行, 做好 风险 控制 ; 并 按照基 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完成 相 关业务 办理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9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案 等 规章 制度。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排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 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 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 动 性风 险。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 ,并确 保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成基 金财 产的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0 损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产生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1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基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2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应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 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3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损坏 、灭 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及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估 值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 定公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4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挂 牌 转 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5 3)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交易所 市场发行 未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 券,对 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 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估值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 跃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估值 日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 调整以 确认 估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全国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按 成本 估值 。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估 值;选定 的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估 值。 (6)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7)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持有 的银行定 期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 按协议或 合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 收 入。 (9)估值 计算中涉 及港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应当以 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 授权机 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10)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投 资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涉及 的 境外交 易场 所所 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将 按权 责发 生 制原则 进行 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11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 保基 金 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12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3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以约定 的方 法 、 程 序和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6 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上 述“三、 估值方 法”的第 (12)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力 ,或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等机 构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等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未 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的 ,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50%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7 (3)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或 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 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处 理。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明 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 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毕 并予 以公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8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为 本协 议之 目的,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特 别 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并 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同时 提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定制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 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 最新 公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 理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 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时 回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2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应披露的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1、2018 年 3 月 5 日 , 长 安 裕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长安 裕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长 安裕 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长 安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2018 年 3 月 6 日, 关于 长安裕 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在 国信 证券 开通认 购 、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业 务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 3、 2018 年 3 月 9 日 , 关于 旗下长 安裕 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在长 安 基金 网上直 销系 统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4、2018 年 3 月 12 日, 长 安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国 泰君 安股 份有限 公 司开通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业务 以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5、2018 年 3 月 22 日, 长 安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河 南和 信证 券投资 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6、2018 年 3 月 29 日,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蚂 蚁基 金开通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基金 转换 业务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关 于 长 安 裕 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开通 认 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 换 业务 以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2018 年 3 月 30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代销 机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8、 2018 年 4 月 4 日, 关于 长安裕 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延 期结 束募 集的 公 告 。 9、2018 年 4 月 20 日,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华 金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业务 以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0、2018 年 4 月 24 日 ,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浙 商证 券开通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业务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1 、2018 年 4 月 27 日,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延期 结束 募集的 公 告。 12、2018 年 5 月 4 日,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上 海长 量基金 开 通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换 业务 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3、2018 年 5 月 17 日 ,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延期 结束 募集的 公 告。 14、2018 年 5 月 18 日 ,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珠 海盈 米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 换业 务 以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关于 长安 裕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通认 购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3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业 务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5、2018 年 5 月 31 日 ,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上 海联 泰资产 开 通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换 业务 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16、2018 年 6 月 7 日, 长 安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17、2018 年 6 月 30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 网上银 行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关 于 旗下基 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18、2018 年 7 月 5 日,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19、2018 年 8 月 11 日, 关 于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增聘 基金 经理的 公 告。 20、2018 年 8 月 17 日 ,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万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1、2018 年 8 月 2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北 京唐 鼎耀 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2、2018 年 10 月 9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展 手机 银行 以及网 上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3、 2018 年 10 月 25 日, 长安 裕 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三季度 报 告。 24、2018 年 11 月 19 日,关 于 旗下 基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5、2018 年 11 月 30 日 , 关于长 安裕 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的 公告。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4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5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安 裕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二、 《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 意见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