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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研究增强混合(001758)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7 月 16 日证监许可[1673 ] 号 《 关于准予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注册募集,并经机构部函[2016]2199 号 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
更 新 ,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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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1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九、基金的投资 ............................................................................................................................. 65 十、基金的业绩 ............................................................................................................................. 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七、风险揭示 ............................................................................................................................. 9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8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一、绪言 《 嘉 实 研 究 增 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 及《嘉实研 究增强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或《基金 合同》:指 《嘉实研究 增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嘉实研究 增强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 实研究增强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指《嘉实研 究增强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以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或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37 、 《业务 规则》 :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 修 订 ,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52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3 、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40% , 德 意 志 资 产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30% , 立 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 京、 福州、 广州 、 北京怀柔、 武汉 分公司。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5 只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具 体 包 括 嘉 实 元 和 、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 股指数 (QDII-LOF)、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嘉实主题新 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嘉 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ETF 、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 、嘉实中 创400ETF 联 接、嘉实沪深300ETF 、 嘉实优 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 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 、 嘉 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 接、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 收益策略定 期混合、嘉 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 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 活钱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嘉实中 证主要消费ETF 、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 个 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 股票、嘉实 新兴产业股 票、嘉实新 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 逆向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 嘉 实 新 消 费 股 票 、 嘉 实 全 球 互 联 网 股 票 、 嘉 实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 嘉 实 事 件 驱 动 股 票 、 嘉 实 快 线 货 币 、 嘉 实 新 机 遇 混 合 发 起 式 、 嘉 实 低 价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中 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 混合、嘉实 腾讯自选股 大数据策略 股票、嘉实 环保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智 能 汽 车 股 票 、 嘉 实 新 财 富 混 合 、 嘉 实 新 起 航 混 合 、 嘉 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 路 混 合 、 嘉 实 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稳 盛 债 券 、 嘉 实 稳 鑫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安 益混合、嘉 实文体娱乐 股票、嘉实 稳泽纯债债 券、嘉实惠 泽混合(LOF)、嘉实成 长增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优 势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增 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 业股票、嘉 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 程混合、 嘉 实 稳 元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熙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股 票 、 嘉 实 新 添 华 定 期 混 合 、 嘉实丰和灵 活配置混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 实沪港深回 报混合、嘉 实现金添 利货币、嘉实原油 (QDII-LOF ) 、嘉 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嘉 实稳华 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 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 富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小企业量 化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 嘉实创业板 ETF、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合 润 双 债 两 年 期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新 添 丰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辉 定 期混合、嘉 实领航资产 配置混合(FOF )、嘉实价值精选股 票、嘉实医 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核 心 优 势 股 票 、 嘉 实 润 和 量 化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金 融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致 兴 定 期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战 略 配 售 混 合 、 嘉 实 瑞 享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添康定期 混合。其中 嘉实增长混 合、嘉实稳 健 混合和嘉 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金 属于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同 时 , 管 理 多 个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组合。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 成 立 先 生 , 联 席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挂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 员 会 ( 下 称 银 监 会 )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部 处 长 ; 银 监 会 新 疆 监 管 局 党 委 委 员 、 副 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四 部 副 主 任 ; 银 监 会 黑 龙 江 监 管 局 党 委 书 记 、 局 长 ; 银 监 会 融 资 性 担 保业务工作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信 托 业 保 障 基 金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 学 军 先 生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天 津 通 信 广 播 公 司 电 视 设 计 所 、 外 经 贸 部 中 国 仪 器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北 京 商 品 交 易 所 、 天 津 纺 织 原 材 料 交 易 所 、 商 鼎 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 朱 蕾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保 监 会 财 会 部 资 金 运 用 处 主 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高 级 经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秘 兼 发 展 战 略 官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 峰 先 生 , 董 事 , 美 国 籍 ,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石 溪 分 校 博 士 。 曾 任 所 罗 门 兄 弟 公 司 利 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 , 曾 任 德 意 志 银 行 ( 纽 约 、 香 港 、 新 加 坡 ) 董 事 、 全 球 市 场 部 中 国 区 主 管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2008 年 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巍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福 特 姆 大 学 文 理 学 院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 行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美 国 化 学 银 行 分 析 师 , 美 国 世 界 银 行 顾 问 , 中 国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万 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汤 欣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清 华 大 学 商 法 研 究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 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一 、 二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兼 任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 瑞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会 计 学 教 授 ,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12 月起担 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 任。 张 树 忠 先 生 , 监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华 夏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监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投 资 执 行 官 ;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 群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师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助 教 , 长 安 信 息 产 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 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 雷 先 生 ,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 会 计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 工 商 管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 特 许 金 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国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 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2013 年历 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 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 (MD)、机 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 司副总经理。 王 炜 女 士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智 浩 律 师 事 务 所 、 新 华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邵 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行 业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行 业 研 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 松 林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国 元 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 总 监 , 南 方 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张丹华先生,博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1 年6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研究员。2015 年5 月15 日至今任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19 日至今 任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今 任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25 日至今任嘉 实文体 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1 日至今 任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 日至今任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今 任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露女士,博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 年7 月加 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从事研究和分析工作。2017 年8 月11 日至2018 年9 月12 日任 嘉实沪 深300 指数 研究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11 日至今 任嘉实研究阿尔法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今任嘉实研 究增强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陈少平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1 日至2018 年11 月1 日。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 理兼股票投 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先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 策 略 组 投 资 总 监 陈 少 平 女 士 、 邵 秋 涛 先 生 、 张 金 涛 先 生 、 胡 涛 先 生、谭丽女士,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 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 监 察 稽 核 、 风 险 控 制 、 紧 急 应 变 等 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内 控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为公司投 资管理的最 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 资官(股票 ) 、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监 及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组 成 ,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其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组 织 纪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 岗 位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 司 确 立 “ 制 度 上 控 制 风 险 、 技 术 上 量 化 风 险 ” , 积 极 吸 收 或 采 用 先 进 的 风 险 控 制 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 职能,严禁 不 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 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及 时 、 准 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 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级 领 导 、 部 门 及 员 工 均 有 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和 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切 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可 能 引 起 系 统 性 风 险 、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突 发 事 件 , 按 照 预 案 妥 善 处 理。 (12) 公司建 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核 查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设 计 各 部 门 监 察 稽 核 点 明 细 , 按 照 查 核 项 目 和 查 核 程 序 进 行 部 门 自 查 、 监 察 部 核 查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符 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 对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监 督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织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岗 位 共 同 识 别 风 险 点 , 界 定 风 险 责 任 人 , 设 计 内 部 风 险 点 自 我 评 估 表 , 对 风 险 点 进 行 评 估 和 分 析 , 并 由 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 督 察 长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者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在 告 知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有 关 高 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2014、2015、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审 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 京万豪中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 m.cn,http://www.ic 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话 95533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 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 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 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8)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 95594 (9)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 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95501 (10) 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 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1) 北京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 om 客服电话 96198 (12) 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3 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3 号楼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 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3) 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 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4) 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 a.cn 客服电话 95319 (15) 渤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 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16) 乌鲁木 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 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7) 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 .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18) 河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 .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19) 江苏昆 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 n/ 客服电话 0512-96079 (20) 四川天 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26 栋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21) 泉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 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2) 锦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 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23) 青岛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1 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http://www.qrcb.co m.cn 客服电话 400-11-96668 (24) 江苏紫 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 k.com/ 客服电话 96008 (25)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26) 诺亚正 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 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7)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 .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28)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 .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9)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 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30)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网址 http://www.5ifund. 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1)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 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2)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 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3) 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 5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 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4) 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 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35) 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 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6)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 .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37) 深圳腾 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 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8)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 盛中心 3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 .com/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39) 北京植 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inv.com (40)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 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41) 上海汇 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201 室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2) 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 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 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43) 上海中 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 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44) 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 .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45) 大泰金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 ne.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46) 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 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47)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 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48) 中民财 富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A 、B 单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 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49)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 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50)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 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51)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 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2)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 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53)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54)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 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5)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 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56)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 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7)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58)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 .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5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 m.cn 客服电话 95548 (60)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 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1) 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 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62)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 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63) 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 .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64) 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 m 客服电话 95317 (65)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 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66)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 .cn/ 客服电话 95538 (67)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 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68) 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 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69) 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 om 客服电话 95564 (70) 宏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 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71) 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 .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72)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 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73) 万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18 、19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 、19 楼全层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 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74) 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 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75) 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 m.cn 客服电话 95330 (76)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 .com 客服电话 95321 (77) 南京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 客服电话 95386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m.cn (78) 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 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79) 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80) 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 m.cn 客服电话 95328 (81) 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 om 客服电话 95377 (82)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 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83) 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 .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4) 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85) 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 82.com 客服电话 95582 (86) 华龙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网址 http://www.hlzq.co m 客服电话 95368 (87) 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 m.cn 客服电话 95310 (88) 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 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90) 北京百 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 010-61952702 传真 010-61951007 客服电话 95055 (91)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1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 .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92)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 .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93) 北京新 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厦 906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 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94) 上海万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 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95)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办 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 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96) 和耕传 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传真 0371-85518397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4000-555-671 网址 HGCCPB.COM (97) 北京肯 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98) 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 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 朱小辉 联系人 叶兵兵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电话 (010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经办律师 李大凯、叶兵兵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领 展 企业 广 场 二 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7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5]1673 号 文 注 册,并经机构部函[2016]2199 号确认 。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2016 年10 月31日至2016年11 月25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 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 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 续,详见本 基 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 、本 基 金认购 费 率按 照认 购 金额 递减 , 即认 购金 额 越大 ,所 适 用的 认购 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 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 率) 认 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 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 份额。 5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 年1 月13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的价格,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 包 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及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 单笔最 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或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1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 余基金份额 一次性全 部 赎 回 。 但 若 有 代 销 机 构 特 别 约 定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并 已 经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 则 以 该 等 公 告 为准。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3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前 端申 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 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则按0.6 %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 时, 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 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 行。 注:2014 年9 月 2 日 , 本 基金管理 人发 布了 《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 加开 通后端收 费基金产 品的 公告》 , 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 增 加开 通本基金 在本 公司基金 网上 直销系统 的后 端收费模 式 ( 包括申购、 定 期定额投 资、 基金转换 等业 务) 、 并对通 过本公司 基金 网上直销 系统 交易的后 端收 费进行费 率优 惠,本基 金优 惠后的费 率见 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 基 金 的赎回 费 用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对持 续 持 有期少 于7 天 的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 天少 于30天的投 资人收取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 少于90天的 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 , 并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90 天少于180 天 的 投 资 人 收 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 于180天少于365天的 投 资 人 收 取0.5% 的 赎 回 费 ,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365 天少于730 天 的投资人收取0.25% 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天 0.75% 30 天≤T<365 天 0.5% 365 天≤T<730 天 0.25% T ≥730 天 0 3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 金 销售机 构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1 )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 其可得到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2 ) 基 金份数 的 计算 保留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赎回份额 (份, a ) 10,000 10,000 10,0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元,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T T <7 天 30天≤T<365 天 T ≥730 天 适 用 赎 回 费 率 (c ) 1.5% 0.5% 0 赎 回 总 额 ( 元 ,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 10,835 11,940 13,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如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30% 的赎回 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不 能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按 照 单 个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 定 的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的 方 式 办 理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延 期 办 理 的 事 宜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 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3 )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一 种 服 务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基金转换 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自 2017 年 1 月13 日 起。 2 、转换业务 适用的基金明细 本 基 金 在 代 销 机 构 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渠 道 上 开 放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与 本 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 泰和混合、 嘉实医疗保 健股票、嘉 实新兴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新 收 益 混 合 、 嘉 实 快 线 货 币 A 、 嘉 实 逆 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 嘉 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A 、嘉 实 低 价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环 保 低 碳 股 票 、 嘉 实 腾 讯 自 选 股 大 数 据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成 长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智 能 汽 车 股 票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稳祥纯债债券 A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C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 物流产业股票A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C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C 、嘉实稳宏债券A 、嘉实稳宏债 券 C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C 、嘉实增益 宝 货 币 、 嘉 实 新 添 华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丰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前 沿 科 技 沪 港 深 股 票 、 嘉 实 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A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 实 稳 华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丰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辉 定 期 混 合 A 、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C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A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C 、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A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C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 嘉 实 货 币 A 、 嘉 实 超 短 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A 、嘉实多元债券 A 、嘉实多元 债券 B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 合 、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A 、嘉实信用债券 A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C 、 嘉 实 周 期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A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B 、 嘉 实 中 创 400ETF 联接 A 、嘉实优化 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 、嘉实纯债债券 C 、嘉实货币 B 、嘉实 优质企业混合、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A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 业债指数(LOF )A 、嘉实 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C 、嘉实 惠泽混合(LOF )。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3 、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前端转前端 ”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 的赎回费用 。从低申购 费用基金向 高申购费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高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向 低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转 换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换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2 )通过直 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 每 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申购费用 收取申购补 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互转 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的 , 转 入 基 金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比 照 该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相 应 优 惠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后端转后端 ”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 嘉 实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快 线 货 币 A 、 嘉 实 逆 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增 益 宝 货 币 、 嘉 实 稳 华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货 币 A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多 元 债券A 、嘉实多元债券B 、嘉实信用债券A 、嘉实信用债券C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 货币A 、嘉实 安心货币B 、 嘉实纯债债券A 、嘉实纯 债债券C 、嘉 实货币B 、嘉 实中证中期 企 业债指数(LOF )A 、嘉实中证中期企 业债指数(LOF )C 有单 日单个基金 账户账户的 累计申 购 (转入) 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见考 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4 、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事项 (1 )基金转 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 转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均 有交易的当 日,方可办 理 基 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 当 日 的 转 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 投 资 者 可 在 任 一 同 时 销 售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应 在 新 的 原 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 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 及之 后查 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基 金 转 换 时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由 本 基 金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但若有代 销机构特别 约定最低转 出份额并已 经发布临 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 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于 开 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 换与巨额赎回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本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本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部 分 转 出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对 未 确 认 的 转 换 申 请 将 不予顺延。 (7 )拒绝或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d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转入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e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 术故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 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些 转入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h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i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转 出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转 出 款 项: (a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 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d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f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的 解 释 权 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背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 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 资 者 到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其 相 关 具 体 办 理 规 定 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公 益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尽 管 有 前 述 约 定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仍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办 理 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资 产 配 置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股指期 货、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从 宏 观 面 、 政 策 面 、 基 本 面 , 资 金 面 和 估 值 等 五 个 角 度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合 理 确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各 类 资 产 类 别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根 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以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础 , 精 选 具 有 一 定 核 心 优 势 的 且 成 长 性 良 好 、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自 下 而 上 的 投 资 策 略 相 信 , 无 论 经 济 环 境 或 行 业 环 境 如 何 变 化 , 总 是 有 一 些 个 股 能 超 越 市 场 表 现 , 获 得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回 报 。 因 而 , 自 下 而 上 的 研 究 方 法 , 就 是 非 常 密 切 地 关 注 公 司 的 管 理 、 历 史 、 商 业 模 式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成 长 前 景 及 其 他 特 征 。 在 行 业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式 对 行 业 配 置 进 行动态调整。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久 期 控 制 和 结 构 分 布 策 略 为 主 , 以 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控 制 , 通 过 对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 制 ,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对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而 引 起 组 合 整 体 的 利 率 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 风 险 敞 口 变 化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充 分 考 虑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资 产 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风险。 5 、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衍 生 品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证 监 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 合 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衍 生 工 具 , 利 用 数 量 方 法 发 掘 可 能 的 套 利 机 会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预 测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 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外风险 管理的成功 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 算模型等, 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 在 各 个 投 资 环 节 中 来 识 别 、 度 量 和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并 通 过 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 体 而 言 ,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风 险 控 制 上 ,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小 组 进 行 监 控 ; 在 个 股 投 资 的 风 险 控 制 上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 控 制 单 一个股投资风险。 8.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受 适 度 风 险 的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











公 司 研 究 部 通 过 内 部 独 立 研 究 , 并 借 鉴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宏 观 、 政 策 、 投 资 策 略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等 分 析 报 告 ,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决 策依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计 划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 审 核 并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或 重 大 投 资 决 定。 ·











在 既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与 原 则 下 , 根 据 分 析 师 基 本 面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定 量 投 资 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 立 的 交 易 执 行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严 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 实 时 的 一 线 监 控 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 态 的 组 合 管 理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证 券 市 场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调 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 险 管 理 部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与 监 控 , 并 授 权 风 险 控 制 小 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6)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1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2)、(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合 同所述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组合 限制、禁止 行 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等 , 且 该 等 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 制 性 的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前 , 应 向 投 资 者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向 监 管 机 关报告或备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收益率*50%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如 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报告期末”)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70,711,002.66 78.91 其中:股票


270,711,002.66 78.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2,037,971.93 21.00 8


其他资产


306,591.12 0.09 9


合计


343,055,565.7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929,966.40 6.1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5,935,240.07 45.6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260,930.32 2.12 F


批发和零售业


23,829,309.00 6.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55,296.00 1.1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5,570,931.19 10.40 J


金融业


7,986,194.00 2.34 K


房地产业


290,863.00 0.0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05,697.68 2.2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046,575.00 2.06 S


综合


- - 合计


270,711,002.66 79.16 3.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799


星宇股份


413,400 21,645,624.00 6.33 2


002024


苏宁易购


853,600 11,506,528.00 3.36 3


002299


圣农发展


587,500 9,611,500.00 2.81 4


600660


福耀玻璃


371,800 9,462,310.00 2.77 5


600600


青岛啤酒


258,900 9,001,953.00 2.63 6


603160


汇顶科技


107,799 8,634,699.90 2.52 7


300136


信维通信


322,901 8,605,311.65 2.52 8


600867


通化东宝


471,300 8,549,382.00 2.50 9


002215


诺 普 信


1,109,400 8,387,064.00 2.45 10


600271


航天信息


299,100 8,323,953.00 2.43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4. 报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证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5,570.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4


应收利息


13,502.06 5


应收申购款


97,518.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6,591.12 (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2 月 1 日 (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50% 0.28% -3.86% 0.44% 2.36% -0.16% 2017 年 24.47% 0.89% 10.65% 0.32% 13.82% 0.5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21.53% 1.43% -4.61% 0.58% -16.92% 0.8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28.96% 1.34% -4.83% 0.61% -24.13% 0.7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图: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注: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十二 (二) 投资范围和 (四) 投资限制) 的 有关约定。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对于存 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 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收 盘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对于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 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并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十三、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可以进行收 益分配,本 基金每年收 益 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 业务规则》 执行。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 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买力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所 投 资 的 债 券 违 约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拟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大 额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等 。 上 述 资 产 均 存 在 规 范 的 交 易 场 所 , 运 作 时 间 长 , 市 场 透 明 度 较 高 , 运 作 方 式 规 范 , 历 史 流 动 性 状 况 良 好 , 正 常 情 况 下 能 够 及 时 满 足 基 金 变 现 需 求 , 保 证 基 金 按 时 应 对 赎 回 要 求 。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下 , 上 述 资 产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不 足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无 法 变 现 ,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者 按 时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 根 据 过 往 经 验 统 计 , 绝 大 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充 裕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遇 到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投资行 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式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因 此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行 业 配 置 较 为 灵 活 , 在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因 素 及 行 业 基 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 置 , 不 以 投 资 于 某 单 一 行 业 为 投 资 目 标 , 行 业 分 散 度 较 高 , 受 到 单 一 行 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 )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针 对 流 动 性 较 低 资 产 的 投 资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限 制 , 以 降 低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 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 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 易所、银行 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 股 票 、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同 业 存 单 ,7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期 或 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7 个 工 作 日 内 能 够 确 认 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等 ,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情况良好。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采 用 以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以 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部分延 期赎回,并 对当日申请 赎回的份额 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 单 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 )暂停赎 回; (3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基 金发生了巨 额赎回,基 金管理人有 可能采取部 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 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 具 体 措 施 请 见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 因 此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 因 此 股 市 、 债 市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虽 然 按 照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原 则 , 实 行 动 态 的 资 产 配 置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市 场 整 体 下 跌 风 险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因 此 会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深 入 研 究 , 持 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 以 控 制 特 定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决 议 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 理 人 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为本基 金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投 资顾问、法 律 、 会 计 等 服 务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并 决 定 相 关 费 率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 账户、资金 账户等投资 所 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及期货交 易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 他 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A.. 召开事由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主动 要求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由基 金 资 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统 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E.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部 分 “ 一 、 召 开 事 由 ” 中 所 述 应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F. 表决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投 资 者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人 士 共 同 担 任 计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计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人 士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该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 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容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决 议 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F.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基金合 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 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B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3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 )本基金 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2)、12)、19)、20 ) 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防 范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理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交 易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期货交 易账户及其 他 投 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协 助 , 但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B.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C.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D.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的保 管基金财 产投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B.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 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收 盘 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 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 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C. 估值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原 则进行处理。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行 为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 管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D.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F.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该 等草 案 系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可 能 不 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的 文 本 为 正 式文本。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1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持有 1 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 单,在每年 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 且季度内有 交易或最后 一个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每 月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帐 单 服 务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对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定 制 净 值 短 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基 金 净 值 短 信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 途话费)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实 现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 文件、 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3 、网上交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账 户资料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如果想 了解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 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 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8 年6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 1 日, 本基金的 临时报告刊登于《证券日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7 月16 日 含本基金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直销柜台申购、赎回、转换数量限制的公告 2018 年 7 月18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8 月24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9 月14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9 月26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增加和耕传承为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等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9 月27 日 含本基金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得基金为嘉 实文体娱乐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9 月27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1 日


9 关于新增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0 关于增加万家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注册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研 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研 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备 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研究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0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