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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日盈B(004869)

中融日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 页 共 145 页 
 
 
 
 
中 融 日 日 盈交 易 型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中 融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 页 共 145 页 
重要提示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根据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15 】2565 号) 的注册, 进行 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 险。投 资本基 金的风险 还包括 :市场 风险、管 理风险 、职业 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 页 共 145 页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 页 共 145 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A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 ............................................................................................ 58 第七部分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6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7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9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9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4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5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 页 共 145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 中 融 日日 盈 交 易型 货币 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中 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 页 共 145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融日日盈 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 日 日盈 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 日 日盈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中 融日 日盈交 易 型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 页 共 145 页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 可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 页 共 145 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B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8、 证券账户: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 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体现净 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 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 页 共 145 页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计 算为 1 份 A 类基金份额) 4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4、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45、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6、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 现金替代: 指场内 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 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8、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 A 类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行为 49、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 A 类基金份额的 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 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2、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A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3、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B 类基金份额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4、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 页 共 145 页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A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两类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收益账户: 指本基 金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 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0、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 场外: 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 页 共 145 页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56517000 传真 (010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 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 页 共 145 页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 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 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 ,经济学院教授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 监、 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 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 页 共 145 页 责人。2013 年5 月加入 中融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公 司首 席财务 官 ,自2014年 12 月起至今 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 副总裁,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具 有 基 金从 业 资格 ,证 券从 业 年限11 年。2007 年7 月至2014 年11 月 曾 任职 于 长盛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 2014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 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7年4月起至今)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016年 4月起至2017 年6 月) 、 中融鑫视 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 融新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5 月起至 今) 、中 融强国 制造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11 月 起至 今) 、 中融现 金 增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11 月起至今 ) 、中 融融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2 月起 至今) 、 中融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 月起至今)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2月 起至今) 、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2018年3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2月起至今) 、 中融增鑫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4月起至今) 、 中融融安二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4月起至今) 、 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 6月起至今)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 、 中融融信 双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11 月 起至今 ) 、中 融鑫 价值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学士学历,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 从业年限11 年。 2007年7 月至2014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管 理部交 易员,固 定收益 部基金 经理助理 。2014年7月 加入中融基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 页 共 145 页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固 收投资 部基 金经 理。 现 任本基 金(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6 月) (2018年6月起至今)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014年10月起至今) 、 中融融安二 号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年10 月 起至今) 、中融 融丰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年8月起至今)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起至今 ) 、中 融增鑫 一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2 月起至今 ) 、 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7月至2017 年10月)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7年7 月起至2018 年6月) 、中融 盈泽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7月 起至 今) 、中 融恒信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8 月 起至 今) 、中 融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2017 年8 月起至今 ) 、中 融睿祥 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年8月 起至今 ) 、中 融聚商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3月起至今) 、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3 月起至 今) 、 中融鑫起 点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9月起 至今) 、 中融聚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9月起至今) 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裁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董事总经理黄震 先生和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 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 董事总经理孔学兵 先生、 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固 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5 页 共 145 页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9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6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6 页 共 145 页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7 页 共 145 页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职责的设 置保 持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8 页 共 145 页 (5 )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 组织 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 律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负责制 定公 司的重 大 投资决策 ,确 立公司 投 资总 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控小组 主要负 责研究 审议公司 合规管 理、 内 控机制( 包括但 不限于 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 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 律合 规部 :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 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 )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9 页 共 145 页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 程》 , 并结合 公司实际 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 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 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 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0 页 共 145 页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1 页 共 145 页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百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 18 日 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5 年 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 “ 国泰君安” , 证券代码为“ 60121 1” 。 2017 年 4 月 1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 易,H 股股票中文简称 “ 國泰君安” ,英文简称 为 “ GT J A” ,股票代码为“ 0261 1”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7.139338 亿 元人民币,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2 家分 公司、414 家证券营业部和 19 家期货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 券商之一。2008-2018 年,公司连续十一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 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 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1993 年参加工作, 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 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营运管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2 页 共 145 页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 、 “ 金融服务能手” 称 号获得者,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托管 结算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带 领团 队设 计的 “ 直 通式 证券清 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 ” , 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 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律师 、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 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 经济、 法律、 计算机等各 领域,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专业分布 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取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国泰君安证券坚守 “ 诚信专业、 质量为本 ” 的服务宗旨, 通过 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 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 得信赖的托管服务。 我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 券商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 与建信、 平安 、 华夏、 天 弘、富国 、银华 、鹏华 、长信等 多家基 金公司 及其子公 司建立 了托管 合作关系,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托管公募基金 22 只, 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 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 法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公司内 相 关管理规 定, 加强内 部 管理 ,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 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 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3 页 共 145 页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 理部、 合规部 、法律部 、稽核 审计部 ,以及计 划财务 部、信 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 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 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 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 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 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 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 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 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 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 确 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管理办 法》等 法律法 规,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 《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 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 等,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核心作 业区实 行封闭管 理,业 务分工 合理,有 关信息 披露由 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 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 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 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 建立严格有 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 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4 页 共 145 页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5 页 共 145 页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 、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赵琦、 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 )中融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 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 “ 一级交易商 ” ) 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6 页 共 145 页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3)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 (024 )95346 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7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8 页 共 145 页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1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95397 1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9 页 共 145 页 1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客服电话:95571/40088-95618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0 页 共 145 页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12 、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9742 联系人:夏锐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1 页 共 145 页 客服电话:95309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 、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2 页 共 145 页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陆晓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3 页 共 145 页 客服电话:95330 33)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36532109 联系人:帅炜炜 客服电话:95357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2 )日盈B 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4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5 页 共 145 页 客服电话:95548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6 页 共 145 页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7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1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1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8 页 共 145 页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2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9 页 共 145 页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2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 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400-188-3888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2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0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2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3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3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3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3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1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34)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3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3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2 页 共 145 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 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3)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3 页 共 145 页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4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4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4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4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4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49)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10-52609656 5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5 页 共 145 页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5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6 页 共 145 页 57)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5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5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0)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6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7 页 共 145 页 客服电话:400-118-1188 62)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63)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6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6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8 页 共 145 页 6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6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B 栋3 单元 11 层1108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15号 科 兴 科 学 园B 栋3 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68)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69)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70)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9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7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7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7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7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0 页 共 145 页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76)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77)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7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7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7栋 23 层1号、4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7栋23 层1号、4号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1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8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81)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8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8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84)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2 页 共 145 页 客服电话:400-876-5716 85)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86)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8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88)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8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9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层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3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93 联系人:徐英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1)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电话:0851-85407888


联系人:黄笛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9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9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世纪大 道8号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 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4 页 共 145 页 电话: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9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风东路东、 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0-555-671 96)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童筱爽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97)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9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99) 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号楼32 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客服电话:400-8010-009 10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5 页 共 145 页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 、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2)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刘莎 电话:15102193460 联系人:王诗航 客服电话:0516-83831111/83835555 (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6 页 共 145 页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2、B 类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7 页 共 145 页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8 页 共 145 页 第六部分


A 类 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部分 “ 基金份额 ”均指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折算后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折算, 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 折算 由基金 管 理人办理 ,并 由登记 机 构进行基 金份 额的变 更 登记 。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 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 折算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9 页 共 145 页 第七部分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本部分 “ 基金份额 ” 均指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市 的决定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0 页 共 145 页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 进行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 。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B 类基金份额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视 为下一 开放日 该类别的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该 类别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采用 “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B 类基金份额采用 “ 金 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 则, 即申购以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1 页 共 145 页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4、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A 类基金份额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B 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 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 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按比例扣除;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 后不得撤销 ; B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撤 销,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间后不得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市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2 页 共 145 页 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请不成立。 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为: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为 1 份或 1 份的整数倍。 (2 )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 元。 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不设数 额限制。 2、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可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的要 求 对当日的 赎回 申请进 行 总量 控 制。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 上述 规 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 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 但是,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在 满足 相关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要 求的前 提 下, 发生 本 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3 页 共 145 页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 (2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2、申购 对价 是指投 资 者申购基 金份 额时应 交 付的现金 替代 及其他 对 价。 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 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B 类基金 份额的净 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 所或其 他 投资标的 的交 易市场 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4 页 共 145 页 4、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出现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6、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销售机构 、登 记机构 等 因异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 购的 情 形。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申购申请。 8、 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正 偏离度绝对值 0.5% 时。 9、申请 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9、11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对于上述第 7 项所述情形, 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对申购申请进行总 量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或其 他 投资标的 的交 易市场 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5 页 共 145 页 3、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销售机构 、登 记机构 等 因异常情 况无 法办理 赎 回的 情 形。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 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赎回申请进行数量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于当 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收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二)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为体现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实际比例, 在认定是否超过基金 总份额 10% 的过程中,应将每 1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计算为 1 份 A 类基金份额。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6 页 共 145 页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为体现净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的实际比例及其 影响, 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 1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计算为 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过 前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7 页 共 145 页 份额 20% (含 20% ) 的 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方 式处理 。对于 上述因延 期办理 而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 人可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暂停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 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已实现 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8 页 共 145 页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之 间进行转换。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9 页 共 145 页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0 页 共 145 页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 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率 下降时 ,延长 基金资产 的久期 ,以获 取资本利 得或锁 定较高 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 例。本 基金通 过对各类 别金融 工具的 流动性、 收益率 水平、 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 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 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 暂时失衡, 进而推高市场利率, 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率。 4、套利策略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1 页 共 145 页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 套利。 短 期资金市 场有 交易所 市 场和银行 间市 场构成 , 由于 其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 套利。 由 于投资群 体存 在一定 的 差异性, 对期 限相近 的 交易 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 定期 存款利 率 为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 债券,但 已进 入最后 一 个利 率 调整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 一机 构发行 的 债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 权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2 页 共 145 页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5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 商业银行 的存 款、同 业 存单 ,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投 资于 不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 基金 投资的 资 产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 资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 基 金 债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净资产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1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2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3 页 共 145 页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5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 工具 包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银 行存 款、同 业 存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7)、( 10 ) 、 (18) 、 (19) 条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4 页 共 145 页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5 页 共 145 页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选 取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 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 期存款 、 清算备付 金、 结算保 证 金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 限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6 页 共 145 页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同业存单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 至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 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据 的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 日至 中央银 行 票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 的待回购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 基础 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 的待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 算日 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7 页 共 145 页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 管人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479,597,743.41 39.80 其中:债券 479,597,743.41 39.8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11,937,017.91 34.1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9,335,288.73 24.84 4 其他资产 14,003,982.40 1.16 5 合计 1,204,874,032.4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2.2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6,126,425.81 10.6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1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8 页 共 145 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45.27 10.6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 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15.5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 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 —90 天 32.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 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 —120 天 3.6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 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 —397 天(含 ) 12.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 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9.44 10.67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200,452.78 5.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200,452.78 5.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60,416,478.39 23.9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58,980,812.24 14.61 8 其他 - - 9 合计 479,597,743.41 44.0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9 页 共 145 页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 本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名 的前 十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801187 18 中航租赁 SCP008 500,000 50,023,864.50 4.60 2 011800410 18 西安高新 SCP003 300,000 30,227,751.33 2.78 3 180207 18 国开 07 300,000 30,065,573.58 2.76 4 011800930 18 蓝星 SCP003 300,000 30,019,791.68 2.76 5 011801777 18 厦翔业 SCP007 300,000 30,000,586.26 2.76 6 011801232 18 恒信租赁 SCP003 300,000 30,000,060.28 2.76 7 111821287 18 渤海银行 CD287 300,000 29,847,280.05 2.74 8 011800401 18 亦庄投资 SCP001 200,000 20,130,676.75 1.85 9 011801798 18 厦路桥 SCP004 200,000 20,001,110.49 1.84 10 011801835 18 恒安中投 SCP002 200,000 20,000,134.63 1.84 7、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41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0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2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 的情况。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名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0 页 共 145 页 9.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697,433.30 4 应收申购款 8,306,549.1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4,003,982.40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1 页 共 145 页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融日盈 A 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11 月 30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3925% 0.0041% 0.7915% 0.0000% 0.6010% 0.0041%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 6 年 12 月 31 日 1.4005% 0.0100% 0.6805% 0.0000% 0.7200% 0.01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 7 年 6 月 30 日 1.6881% 0.0034% 0.6695% 0.0000% 1.0186% 0.0034%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 7 年 12 月 31 日 1.7730% 0.0020% 0.6805% 0.0000% 1.0925% 0.002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 8 年 6 月 30 日 1.7818% 0.0037% 0.6695% 0.0000% 1.1123% 0.0037%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 8 年 9 月 30 日 0.8286% 0.0058% 0.3403% 0.0000% 0.4883% 0.0058% 中融日盈 B 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5783% 0.0008% 0.5696% 0.0000% 1.0087% 0.0008%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2 页 共 145 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9033% 0.0037% 0.6695% 0.0000% 1.2338% 0.0037%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8897% 0.0058% 0.3403% 0.0000% 0.5494% 0.005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3 页 共 145 页 注: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 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本 基金增加 B 类基金份额 ,自 7 月 31 日起 B 类 存在有效基 金份额。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4 页 共 145 页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5 页 共 145 页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B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非 交 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 值 采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即 计 价对象 以 买 入成 本 列 示, 按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 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估值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 为 了避 免 采 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与按 市 场 利率 和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6 页 共 145 页 4、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 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分别 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B 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7 页 共 145 页 益 、 B 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或任一 类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拒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 因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 基金 财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8 页 共 145 页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 现估值 错 误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 受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 依据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 值计算 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任何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 系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 计算 尾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9 页 共 145 页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与 相应类 别份额的 面值保持一致。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B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B 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两类 基金份 额 七日 年化收益 率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错 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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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 其他收 入。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 的节约 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A 类基金份额的红利再投资记入投 资人收益账户,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 (投资人 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采用 “ 每日分配、利随本清 ” 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 其 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采用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 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2 位, 小数点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5、本基 金根 据每日 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 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6、 投资人卖出部分 A 类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卖出全 部 A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7、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享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 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1 页 共 145 页 8、 投资人当日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 A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 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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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A 类基金份额 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3 页 共 145 页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该类别份额的 年 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该类别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别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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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5 页 共 145 页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6 页 共 145 页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前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7 页 共 145 页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 其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 结转份 额。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 益/ 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或 B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 上述公式类 似计算。 2、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8 页 共 145 页 益、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七)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9 页 共 145 页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0 页 共 145 页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的情形; 27、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 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本基 金拟 投资于 主 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与同业 存单的;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1 页 共 145 页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信息 :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2 页 共 145 页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 险。因 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 化,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 券市 场流动 性 风险。由 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深度 和宽 度相对 较 低, 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 可能 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 收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 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 险:指 基 金投资的 投资 策略制 定 、投资决 策执 行和投 资 绩效 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风 险:指 基 金投资决 策执 行中, 由 于投资指 令不 明晰、 交 易操 作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3 页 共 145 页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 道德 风险: 是 指公司员 工不 遵守职 业 操守,发 生违 法、违 规 行为 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 交易费用 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由于货币基金 的每日收益有限, 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另外, 二级市场的价格受 供需关系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 净值 ,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当 溢价交易 时,买 入份额 的投资人 以高于 面值的 价格买入 本基金 ,投资 收益减少, 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加; 当折价交易 时, 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加, 而卖出份 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 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投 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基 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 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 与投资人结清。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 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4 页 共 145 页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 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 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标的流动 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 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 理, 分散安排 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 资者损 失,最 大程度的 降低巨 额赎回 情形下的 可能出 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暂停基金估值。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5 页 共 145 页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6 页 共 145 页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7 页 共 145 页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8 页 共 145 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本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 金合同 获 得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 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及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自 行担 任或选 择 、更换登 记机 构,获 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并对 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选择、 更换销售机 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9 页 共 145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9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0 页 共 145 页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6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及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违反 本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1 页 共 145 页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季 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 清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2 页 共 145 页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 议导 致基金 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3 页 共 145 页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 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第十一部分及基金合 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 召集权、 计算到会 或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 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规定 外, 当出现 或 需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4 页 共 145 页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 或提高 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法 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策 略(法 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且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以外的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 低基 金的销 售 服务费率 或在 对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4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 )因 相应 的法律 法 规、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或 者登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 规则 发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5 页 共 145 页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以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6 页 共 145 页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7 页 共 145 页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8 页 共 145 页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9 页 共 145 页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0 页 共 145 页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1 页 共 145 页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2 页 共 145 页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3 页 共 145 页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 同受 中国( 不 包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门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 地区 ) 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4 页 共 145 页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5 层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 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5 页 共 145 页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应当投资 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 级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 基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但 已 进入 最后一 个 利率 调 整期的除外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 据(2 ) 所述的监 督标 准对基 金 管理人的 投资 对象和 投 资范 围 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 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6 页 共 145 页 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 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 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的投 资指 令违法 违 规的 ,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同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 合 《基金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 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等。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 资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 益人 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 基金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 、同业 存 单, 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投资 于不 具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 一商业银行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7 页 共 145 页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的资 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 质的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 持续 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 净资产的 4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0)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11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8 页 共 145 页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 工具 包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银 行存 款、同 业 存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 1) 、7) 、10)、 18)、 19) 条外, 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 限制、 基金投 资比例等 按照(2)所 述监督标 准进行 监督。 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 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9 页 共 145 页 情况进行 核查。 对于未 按规定进 行调整 的,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 有权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 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 关规定不符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 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0 页 共 145 页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 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 交 割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 不符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 由。 4、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每 半年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交易对手 名单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 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 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1 页 共 145 页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与存 款 银 行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 确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按照有关 法规 规定, 与 基金托管 人、 存款机 构 签订 相 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 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在开 展基金 存 款业务时 ,应 严格遵 守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 款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 定,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百份/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 反《基金 法》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2 页 共 145 页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存在 违反《 基 金法》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 行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 方 根据托管 协议 的规定 行 使核 查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 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3 页 共 145 页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托管协议 的规 定行使 核 查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人应遵 守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 地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和债 券 托管 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托 管 的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 人的其他 财产 及其他 基 金的 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 约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收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4 页 共 145 页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约定外 ,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中 ,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 责。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负 责 本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 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管 理 人应 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 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 开设本基 金银 行存款 账 户, 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 行存款 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中 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 托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 方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5 页 共 145 页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 本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债券 回 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基金定期存款账 户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由基金管理人移 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6 页 共 145 页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保管 ,相关业 务程序 另有限 制除外。 除托管 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持有 二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A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每百份 A 类基金份额的日收益。B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每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的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是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 其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 结转份 额。 B 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 益/ 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或 B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7 页 共 145 页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 上述公式类 似计算。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 同》 、 《 暂行规 定》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A 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 类基金份 额的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 月度 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8 页 共 145 页 (2 )定 期报 告文件 应 按中国证 监会 公布的 《 信息披露 办法 》要求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 度报表完 成当 日,将 有 关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内容包括 但不 限于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9 页 共 145 页 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 纸文件) 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 或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 或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0 页 共 145 页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 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 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 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 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 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1 页 共 145 页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2 页 共 145 页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8 年05月30 日至2018年11 月29日, 本基金 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 券日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 露日 期 备注 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8-05-31


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中兴通讯 ” 股 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06-09


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8-06-12


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8-06-14


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汇款交 易的公告 2018-06-19


6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8-06-20


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6-21


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 务的公告 2018-06-23


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8-06-27


1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 务的公告 2018-07-14


1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 务的公告 2018-07-21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4 含本基金 1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永泰能源 ” 股 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07-25


1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 务的公告 2018-07-25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30 含本基金 1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 销售(上海)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8-13 含本基金 1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 务的公告 2018-08-15


1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7 含本基金 1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联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8 含本基金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3 页 共 145 页 20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0 含本基金 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2 含本基金 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含本基金 23 关于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18-09-22


24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2


2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3


2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9


2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9 含本基金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4 页 共 145 页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和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5 页 共 145 页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注册登记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