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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502013)

一带一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长 盛 中证 申 万一 带 一路 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5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5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85% 以上、 其 中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产 生 的 特 定 风 险等。 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 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其中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 预期收益的 特征;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 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 将高于普通的股票 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目录 重 要提 示 ....................................................................................................................... 1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5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22 七 、基 金的募 集 ......................................................................................................... 54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8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59 十 、长 盛中证 申万 一带一 路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60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期 定 额投 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 62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 73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 75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 78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 88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9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0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 96 十 九、 长盛中 证申 万一带 一 路 A 份额和 长盛中 证申 万一带 一 路 B 份 额的 终止运 作.................................................................................................................................. 97 二 十、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5 二 十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107 二 十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110 二 十三 、风险 揭示 ................................................................................................... 111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18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二 十五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25 二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27 二 十七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4 二 十八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54 二 十九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55 三 十、 备查文 件 ....................................................................................................... 160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中 证申万一 带一路 主题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二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盛中 证申万 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盛中 证申万一 带一路 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长 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 :指《长 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指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指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 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指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 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3、 上海证券账户: 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场外: 指不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 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 (包括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55、标的指数:指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56、 上市交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B 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场内的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1、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2 份场内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分拆成1 份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 与1 份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行为 62、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1 份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与1 份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进行配对, 申请转 换为2 份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行为 63、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6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 清算” 原则,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 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 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 、 中国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就基 金合 同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 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五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济 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北京证 券营业 部托管组 负责人 ) 、北 京朝阳门 大街证 券营业 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 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 裁、党 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 一室主 任科员、 副调研 员、副 主任(副 处、正 处级)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 徽省六 安行署 办公室秘 书、副 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 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张仁良教授,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 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 曾 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 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 员会主 席、香 港浸会大 学工商 管理学 院院长。2009 年获 香 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徽 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 工 股 份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博士 ,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 马洪资 产管理 公司、星 展银行 有限公 司(新加 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 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 智优势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 大学学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 总监, 财务 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1983 年11 月出生。 毕业于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 北京大学经 济学硕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同盛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量化投资部负责人。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兼任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兼任长 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兼任长盛信息安全主题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0 月23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 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 经济学学士, 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 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 究员,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 资深股票 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长盛航 天海工 装备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高端装 备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和 岗位的 设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 了“三 层控制 二道监督 ” (董 事会 — 经营管理 层 —业 务操作 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 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 、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 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 部控制 制度根 据法律法 规变化 和公司 业务发展 实际适 时修订 完善。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 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42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649 7908 / 010-86497909 /010-86497910 传真号码:010-8649 7997 / 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②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胡子豪 电话:021—61612165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 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联系人: 李春涛 电话:010-84183226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 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 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3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联系人: 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4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4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胡创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http://www.e5618.com/


(4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7)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人: 张林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5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13501150580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5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6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A 座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2)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黄立影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6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6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08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6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7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7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7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 公司网址:8.gw.com.cn (7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7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8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8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何薇 电话:1339188673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86)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02 、03、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8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8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8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90)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1)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蒋雪琦 联系人: 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邱湘湘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沈国勇、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与净 值计 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础份额 (简称 “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 ) 、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 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 。 其中, 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 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 共 用同一个基金代码。 其中, 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 证 券账户下。 (二)基金的运作 1、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 开发售 。基金发 售结束 后,投 资者场 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场外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 购所得份额总额的 20% ,将被确认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场内份额;剩余 80% 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认购所得的长盛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份额的80%场内份额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 合同生 效后, 长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 份额设置 单独的 基金代 码,可 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的情况下,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但是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与 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办 理场内 的长盛 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份额,按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 按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合并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 场外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 换。 场外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配 对 转 换 规 则 进 行 操 作 。 5、无论 是定期 份额折 算,还是 不定期 份额折 算(有关 本基金 的份额 折算详 见 “十七、 基金份额的折算 ” ) , 其所产生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自 动分拆。 投资人 可选择 将上述折 算产生 的 场内 长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 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申 万 一 带 一 路 B 份额。 (三)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参考净 值计 算规则 对 长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 路 A 份 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具体计算原 则如下: (1 )本基金一份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参考净 值之和 等于两 份长盛中 证申万 一带一 路份额的净 值。 (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 “一年期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5%”。 RA 每年确定一 次, 确定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其中, “一年期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以 RA 确定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 路B 份额参考净值。 在进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A 份额的本金及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 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净资产。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路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计算的每 日收益 率和截 至计算日 长盛中 证申万 一带一路 A 份额 应计 收益的天数 确定。 (4 )在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首次份 额折算(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 期折算,详见“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之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在参考净 值计算 日应计 收益的天 数按基 金合同 生效日至 计算日 的实际 天数计算;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首次份额折算之后,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在参考净 值计算 日应计 收益的天 数按最 近一次 长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 路 A 份额折 算基准日的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 人并 不 承诺 或 保证长盛 中证 申万一 带 一路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长盛中 证申万一 带一路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 得约定 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 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 NAVA =1+(RA/N )×t; NAVB=2×NAV-NAVA ; 其中: NAV 为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NAVA 为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份 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确定;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 为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t=min{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最近一 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参考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 内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7日证监许可 〔2015〕 758 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募集期 募集份额4,155,784,758.57 份,有效认购户总数 75,961 户。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 自2015 年 5 月29 日起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直接终止《基金 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场内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B 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 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可直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 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起始日为 2015 年 6 月 9 日, 具体请参见 2015 年 6 月 4 日公告的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长 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以 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以及 长 盛 中 证 申 万 一 带 一 路 A 份额 、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长 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 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净值、 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 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 相 应功能。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十 、长 盛中证 申万 一带一 路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不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对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 理, 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及直销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金 账户办 理长盛 中证申万 一带一 路份额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 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 《基金合同》 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 交易日申请处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基金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 开始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赎回 开始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 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赎回申请时, 须持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获得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 000 元,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 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 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的场外和场内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0.36% 100万≤M<200万 0.80% 0.24% M≥200 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 以 不低于25%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和场内的赎回费率如下: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 ≤N< 1年 0.50% 1年 ≤N< 2年 0.25% N≥2 年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长盛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份额的赎回费率。 5、办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内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申购所得的场外份额按 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0 =97835.87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持有 0.8 年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1.15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 1.150=57,500.00 元 赎回费用=57,500.00× 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00-287.50=57,21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0.8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年,假设赎回当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净值1.1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 金额为57,212.50 元。 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长盛中 证申 万一带 一路份额 的份 额采用 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 申购的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申购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1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长 盛中证 申万一带 一路份 额可以 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 例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 )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的 长盛中 证申万 一带一路 份额既 可以直 接申请 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2. 投资者 T 日申购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成功后,正 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记 结算办 理 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申请: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的措 施。8 、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长盛中 证申万 一带一 路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基金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基 金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 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 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 自 动 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于 发生巨 额赎回 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场内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 有关业 务规则 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最迟 于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期定 额投 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长 盛 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长盛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 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 的长盛中 证申 万一带 一 路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长盛中 证申 万一带 一路份额 跨系 统转托 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 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 注册登 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则发生变化,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六)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与分级份额 (注: 分级份 额指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和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与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 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 拆 是 指 场 内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场 内 长 盛 中 证 申 万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按 照 1:1 的份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分级基金份额, 即 “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 ”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的 20%, 将被确认为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剩余 80%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投资者场内申购的 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 1:1 的比例进行 分拆。申请分拆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2、合并


合并是指 场内 持有人 将 其所持有 的 长 盛中证 申 万一带一 路 A 份额 与 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 按照1:1 的比例合并成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 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6 月9 日起,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通过基础份额代码以份额申报申请。 分拆、 合并申报 数量应 当为 100 份的整数倍, 且不低于 50000 份(以 基础份额计) 。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不得更改或撤销。


2.申请分拆为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 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 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 且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 且比例为1:1。


4.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合同 将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 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 货、 货币市场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 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 其中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 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 成份股公司行为、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为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 基准为: 中证 申万 一 带 一路主题 指数收 益率 ×9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为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其中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 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 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1 )本 基金 投资于 股 票的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7) 、 (10)、( 13) 、 (14) 项外,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不需要经基金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74,919,259.72 93.85 其中:股票 774,919,259.72 93.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548,206.04 6.12 8 其他资产 203,021.94 0.02 9 合计 825,670,487.7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2,759,605.10 11.27 C 制造业 335,493,690.32 40.7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91,190,217.20 23.23 F 批发和零售业 4,903,920.54 0.6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5,073,305.37 11.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04,215.00 1.79 J 金融业 9,988,794.96 1.21 K 房地产业 16,639,066.27 2.0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166,444.96 1.7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74,919,259.72 94.15 (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 告期末 指数投 资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1 601668 中国建 筑 11,057,918 60,707,969.82 7.38 2 600028 中国石 化 5,311,462 37,817,609.44 4.59 3 601766 中国中 车 3,956,098 34,180,686.72 4.15 4 601857 中国石 油 3,303,962 30,297,331.54 3.68 5 600690 青岛海 尔 1,676,040 27,688,180.80 3.36 6 601186 中国铁 建 2,447,675 27,291,576.25 3.32 7 601390 中国中 铁 3,194,985 24,825,033.45 3.02 8 000338 潍柴动 力 2,594,467 22,182,692.85 2.70 9 000063 中兴通 讯 1,171,220 21,433,326.00 2.60 10 600031 三一重 工 2,357,340 20,933,179.20 2.54 (2 )报 告期末 积极投 资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配置了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分股中兴通讯。 根据中兴通讯公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于美国时间 6 月8 日 通过 《关于中兴通讯的 替代命令》 , 批准 《替 代的和解协议》 立即生 效。 根据协 议, 中兴通讯将支付合计 14 亿美元民事罚款, 包括在 6 月8 日后60 日内一次性 支付10 亿美元, 以及在 6 月8 日后90 日内支付至由中兴通讯选择、 经 BIS 批准 的美国银行托管账户并在为期十年的监察期内暂缓执行的额外 4 亿美元罚款。 监 察期内,若中兴通讯遵守协议约定的监察条件和 2018 年6 月8 日命令,监察期 届满后4 亿美元罚款将被豁免支付。在中兴通讯支付罚款后,BIS 于 7 月13 日 终止了其于4 月15 日激活的拒绝令,将中兴通讯及中兴康讯从《禁止出口人员 清单》 移除。 本基金认为: 公司从禁止出口名单移除后, 公司经营已逐步恢复正 常。 除上述事项外,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973.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49.73 5 应收申购款 82,698.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9 合计 203,021.9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指 数投 资股 票未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五名积 极投 资股 票未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5 年 5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2.04% -37.69% -4.35% 2016 年度 -14.86% -12.36% -2.50% 2017 年度 12.93% 11.70% 1.2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8.42% -19.07% 0.65% 2015 年 5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54.54% -50.63% -3.9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不代表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4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股票指数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各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 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级基金份额净值 (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损失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 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 A 份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参考 净值或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 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参考净值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期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运作期内, 本基金 (包括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止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11 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11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A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份额 和长盛 中证申 万一带一 路 A 份 额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份 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 则进行计算; 对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 折算为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每两份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将按 一份长盛 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 A 份 额获得 新增 长盛 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 份额的分 配, 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份额, 场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比例 仍为1: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前 A 后 NUM NUM A ?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数= ? ? 后 前 A 前 A 000 . 1 - NAV NAV NUM ? 其中,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后 A NUM 为折算后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 2)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及其份额数。 3)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原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 ? 其中,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折算 后长盛 中证申 万一带一 路份额 的份额 数=原长 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 份额持有 人定期 折算后 持有的长 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份 额的份 额数+ 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折算成的 新增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额, 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 则随机 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当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 元时。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1、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基金 管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与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长盛 中证申万 一带一 路 B 份额和长 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份 额按照 如下公 式进行份额 折算: 1)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此类不定 期份 额折算 不 改变长盛 中证 申万一 带 一路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及其份额数。


2)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1:1 配比;


②将长盛 中证 申万一 带 一路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超 过长盛 中 证申万 一带一路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 折算成场内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 算前 长盛中 证 申万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持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 将持有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前 后 B B NUM NUM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长盛中证 申万 一带一 路 B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内长 盛中 证申万 一 带一路份 额的份额数 后 后 B 前 B 前 B ) - ( NAV NAV NAV NUM ?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前 B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A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额,按照投 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 则随机排列。 按照排列 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 3)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 份额折 算前的 长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 份额持有 人不定 期折算 后持有 前 后 A B NAV NAV ? 前 后 A NAV NAV ? 前 后 A NAV NAV ? 后 前 前 后 NAV NAV NUM NUM ?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 B 份额 持有人不 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UM N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前 UM N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计入基 金财产 ;长盛 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碎 份额, 按照投 资者零碎 份额数 量大小 顺序排列 ,零碎 份额数 量相同的, 则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 2、 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 (含 0.250 元,下同)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 的不定期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 下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和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份额的净值以及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折算后, 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持有人获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得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 折算后场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 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 一路份 额、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 长盛中 证申万 一带一路 B 份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份额折算 前长 盛中证 申 万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 资产与份 额折 算后长 盛 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2)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始终保持1:1 配比; ii)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新增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iii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 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 后 B 后 A NUM NUM ?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000 . 1 000 . 1 - 后 A 前 A 前 A ? ? ? NUM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前 A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NUM 为折算后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 份额折 算前的 长盛中证 申万一 带一路 份额持有 人不定 期折算 后持有 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持有人不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额, 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 则 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 基金份 额定期 折算基准 日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本基金 不定期 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 基金管理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十 九、 长盛中 证申 万一带 一路 A 份额 和长 盛中 证申 万一带 一路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二)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额折算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场内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转换 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转换前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 份额数×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 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全部转换为场 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二 十、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 行计提 , 且收取下 限为 每季人 民 币 5 万元 (即不足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 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 用费。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指数 许可使 用合同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模式实 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二 十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二 十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或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6、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 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 本基金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31 )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32 ) 本基金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的 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二 十三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购买力风险、 股指期 货投资风险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国有 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 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 风险等。 6、与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 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 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十、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的相关 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单个开 放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 一定比 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获得约定收益或不亏损,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存在遭受本金损 失的风险。 2、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 标的指数为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在基金 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 成份股 的价格 可能由于 政治因 素、经 济因素、 上市公 司经营 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当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下跌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为主题指数, 并不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4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 交易成本和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成份股 调整等 情况导 致基金投 资组合 回报与 标的指数 回报存 在跟踪 偏离风险,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基金 运作过 程中发 生的费用 ,包括 交易成 本、市场 冲击成 本、管 理费和 托管费等;


2)当标 的指数 调整成 份股构成 ,或成 份股公 司发生配 股、增 发等行 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可能 暂时扩 大与标的 指数的 构成差 异,而且 会产生 相应的 交易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投资 人申购 、赎回 可能带来 一定的 现金流 或变现需 求,在 遭遇标 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在指 数化投 资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对指数 基金的管 理能力 ,如跟 踪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 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 整,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分级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 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 买卖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 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 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 额产生流动性 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特征,其 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均 高于混 合型基 金、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 市场基金。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 B 份额采用了杠 杆式的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 的股票型基金。


由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内含杠杆 机制的设计,其份额参考净值 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份额 净值和长盛中证申 万一 带一路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参考净 值变动的波 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并且, 随着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变化,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 额的实际杠杆大小也在发生变化, 从而影响着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参考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份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盛 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本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降低折/ 溢价交易风险,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 价交易状态。 另外, 由于 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交易价格可能 会相互影响。 (4 )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 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 或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 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在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 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大于 1.000 元的部分折算成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份 额分配给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 额持有人,因此,原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在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以及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本基金 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原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 一路 B 份额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因此 原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 发生改变。 当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终止运作 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 额将全部折算 成场内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 )份额折算风险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整 数位以 后部分 采取截位 法,余 额计入 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 于尾差 处理而 可能给投 资者带 来损失 。 此外 , 当长 盛中证 申万一带一 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仅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长盛 中证申 万一带一 路份额 与长盛 中证申万 一带一 路 B 份额进行折 算,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其份额数。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可能改变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市 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 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 不 能 及 时 确 认 的 风 险 。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运作期内, 本基金 (包括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实施定 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 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 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 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8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9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0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1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2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 一带一路 B 份额 的每 份基金份 额按基 金合同 约定在其 份额类 别内具 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3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 万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同一 级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除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与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 运作;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4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 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况下,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5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6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7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 B 份 额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 证申万一 带一路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 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8 一路B 份额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 带一路B 份额各自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长盛中证申万一带 一路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9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长盛 中证申万 一带一 路份额 、长盛 中证申万一带一路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份 额、长 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A 份额、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0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1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2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 律师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3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4 二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比 例 发 送 给 托 管 人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 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 货、 货币市场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 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5 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6 市值的 20% ;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具体比例限制, 参照与托管人签署的 《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及 《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风险控制制度》执行;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 10)、 14)、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7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B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8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除 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期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募 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售 代理协 议的约 定,将募 集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门账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届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 额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9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基 金,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手续后,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0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估值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估 值日结 束后计 算得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能客 观反映 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1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或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布 的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错 误,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2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 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 协议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3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4 二 十七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 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同 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864978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传真、Email 、 网 站信箱 、 手 机短 信 等 方式 随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也 可 直 接 与 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客 户的投 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 向 。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5 二 十八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参加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12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15 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8-6-21 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6-22 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6-23 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6-26 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6-27 1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6-28 1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6-29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30 1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6-30 1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6-30 1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3 1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4 1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5 1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8-7-6 1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7-6 2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6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6 2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7 2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7-10 2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10 2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11 2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12 2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7-13 2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13 2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14 2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十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17 3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18 3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19 3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20 3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 度报告 2018-7-20 3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21 3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7-21 3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7-24 3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24 3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25 3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7-28 4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2 4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3 4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8-3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7 4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二十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4 4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7 4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8-7 4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8 4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8-8 4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9 4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10 5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11 5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13 5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14 5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15 5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16 5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17 5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8-17 5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三十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18 5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8-18 5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21 6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22 6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二次风险提示公 2018-8-23 6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24 6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25 6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28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8 6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2018-8-29 6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8-8-29 6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29 6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30 6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8-31 7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四十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1 7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4 7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4 7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5 7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5 7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6 7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6 7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7 7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7 7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8 8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8 8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11 8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11 8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12 8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12 8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13 8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13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9 8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14 8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14 8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五十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15 9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9-18 9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18 9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19 9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20 9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21 9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22 9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26 9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27 9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9-28 9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 道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29 10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10-9 101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10-10 102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第六十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10-10 10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七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10-11 10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10-11 10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七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10-12 10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七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10-13 107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 类份额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8-10-13 108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第七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10-16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0 109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 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10-17 110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公告 2018-10-17 111 关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业务期间停复牌的公告 2018-10-18 112 关于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8-10-19 113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一带一路、 一带一A、一带一 B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8-10-19 114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 度报告 2018-10-24 115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11-27 116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的公告 2018-11-27 二 十九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 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中证申 万一带 一路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1 三 十、 备查文 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注 册 长 盛 中 证 申 万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 场所。 基金投资 者在营 业时间 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