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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裕纯债债券(003673)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中加 丰裕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九年 一月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中加丰裕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2016 年7 月26 日证 监 许 可【2016 】1700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本基 金基 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但低 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地方 政府 债、次 级债、 分离 交易 可转债所 分离出 的纯债 部分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同业 存单、短 期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协 议存款 、通 知存 款、 定期 存款) 等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买 入 股 票 或 权 证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和 可 交 换 债 券 , 但 可 以投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分离出 来的 债券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基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1 月2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0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一 、绪 言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 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中加 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中加 丰裕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 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本 招募 说明书 由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中加 丰裕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加 丰裕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加丰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加丰裕纯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关于修 改<中 华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 律的决 定》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中加 基金 管理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 转托 管业 务 和交 易基金 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53、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4、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 年3 月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股权比 例为 :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4% 、加 拿大 丰业银行28%、 北京乾融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 12%、 中地种业 (集团) 有限公 司6%、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基金管 理情 况: 目 前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管理 二十 六 只基 金, 分别是 中加 货币 市场基 金(A/C ) 、 中加 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A/C ) 、中加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 改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心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 瑞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加 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 中 加丰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加丰 泽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丰 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纯债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中加丰 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加 丰裕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加 纯债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颐 享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加 聚鑫 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A/C ) 、中 加颐慧三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心 悦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A/C ) 、中 加紫金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A/C ) 、 中加颐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 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中加颐 睿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A/C ) 、中 加转型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投资基 金(A/C ) 、 中加 颐合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加 颐鑫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 银行, 历任办 公室副 主任 ,航 天支行 行长, 阜 裕 管辖 行行长 ,资金 交易 部副 总经理等 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 于 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冯丽华女士, 副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 东城支 行计划 科副 科长 、北京 市计委 财政 金融 处正科 级调研 员、 北京 银行资金 计划部 、公司 金融 部、 个人银 行部、 财富 管理 部等部 门总经 理。 现任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张少明先生, 董事, 工学博士 , 现任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自1984 年始, 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208 室、 复合材料 研究中 心、开 发经 营处 、投资 经营 部 等部 门担 任副主 任、常 务副 主任 、处长、 主任、副院长等职务,2013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有研总院院长 (改制后任 董事长) 、书记。 施礼安 先生 (Peter Slan ) , 董事 ,现 任职 丰 业国际 财富 管理 高级 副 总裁, 负责丰 业银行 在加 拿大 境外所 有财富 管理 ,保 险,养 老金及 资产 管理 业务。施 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20 年, 在金融, 财富管理, 全球投资 银行和股权 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 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 Baycrest 基金 会董事 ,卑街 联合 犹太 人上诉 内阁副 主席 。施 礼安先 生是特 许账 户和 特许专业 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 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 (Juliana Chow ) , 董事, 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 拥有加拿大财 务策划 协会和 财务 策划 师标准 理事会 颁发 的财 务策划 证书, 同时 也是 加拿大银 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30 年金融市场工 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 资经营 ,基金 及经 纪业 务。在 她丰富 的职 业生 涯中, 推出了 领先 的区 域和国际 投资基金, 建立过基金超市, 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 也曾在香港, 新加坡 和日本 等跨 国金 融机构 担任领 导职 务。 目前, 周女士 任职 加拿 大丰业银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 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 领导亚 洲财富 管理 业务 ,包括 理念构 思与 设计 ,市场 评估, 产品 开发 管理以及 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 董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 助理经济师, 于 1998 年7 月加入北京银行。 刘女士于 2017 年1 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 经理,2015 年2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 月至2015 年2 月 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2006 年7 月至2008 年12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助理。 之前, 刘女士先后在 北京银行天 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耿拥军 先生 ,董事 ,耿 先生在 商贸 经营、 房地 产开发 和物 业管理 、典 当及 投融资 领域具 有丰 富管 理经验 ,创办 北京 昊润 房地产 开发有 限公 司、 北京富润 物业管 理有限 公司 、北 京金城 典当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乾融 投资 (集 团)有限 公司等 企业并 担任 董事 长职务 。耿先 生现 担任 西城区 政协委 员、 北京 市工商联 常委,民建北京企业家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设先生, 董事,1984 年7 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 (现西北农林科技大 学)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 年 7 月至 1996 年 5 月就 职于农 业部农 村合 作经 济经营 管理总 站、 农业 物资司 、农业 物资 供销 总公司, 先后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 2003 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 公司董 事长兼 总经理 、 中地种 业(集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裁、北 京 中地种畜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中 地乳业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中国 中地 乳业控股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兼 总裁 等职务 ;同时 担任 中国 畜牧业 协会副 会长 、中 国奶业协 会副会长。 吴小英女士, 独立董事, 研究生; 自 1985 年起, 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廊坊 分行人 事科 、中 国银行 中苑宾 馆、 中国 民族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并 先后担 任副 科长 、人事 主管、 商贸 部总 经理、计 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 年始, 杨先生 先后在 河北 林学 院、中 央财经 大学 担任 经济学 的教学 工作 ,并 先后担任 系副主 任、研 究生 部常 务副主 任、学 院院 长等 职务, 期间还 在深 圳经 济特区证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券公司 北京管 理总 部担 任研发 部经理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士 生导师。 杨戈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3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 空技术 进出口 总公 司担 任分析 员、在 法国 里昂 证券亚 洲有限 公司 担任 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中经 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 创业投 资公司 担任 合伙 人、在 北京华 创先 锋科 技有限 公司担 任总 经理 并在美国 纽约证 券交易 所北 京代 表处担 任首席 代表 ,在 苏州琨 玉前程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 士, 监事。 现任 北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管 理部 公司银 行部 总经 理。 高女士自1994 年起, 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 湖北 三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恒惠营 业部总 经理 、黑 龙江佳 木斯证 券公 司总 经理、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务 总监、 西北 证券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助 理兼 合规部总 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 先 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 ) 女 士 , 监 事 , 厦 门 大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达 尔 豪 西 大 学 (DalhousieUniversity ) 工商管理硕士MBA , 拥有CIM、 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 在国际 知名 资产 管理机 构从事 投资 工作 ,在境 外证券 投资 及产 品研发方 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 高级投资顾问、 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7 月至2013 年 12 月任加 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 总监。 边宏伟 先生 ,职工 监事 ,上海 外国 语大学 学士 、美国 约翰 霍普金 斯大 学国 际金融 学硕士 ,掌 握扎 实的金 融及财 务管 理领 域专业 知识, 具有 丰富 的经济金 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 于中国日报 社,1999 年至2003 年 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2013 年 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 年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 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 学硕 士。曾 任职 于北京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等相关业务; 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 银行, 历任办 公室副 主任 ,航 天支行 行长, 阜裕 管辖 行行长 ,资金 交易 部副 总经理等 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 于 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宗喆先生, 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研究生学历。 具有 14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曾供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山东 省分行 、总 行,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 30 日起任中 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7 月 20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 (JohnZhongWei ) , 副总经理,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金 融风险 管理经 理(FRM ) 、 加拿 大投资 经理(CIM ) ;曾 任职于 富兰克 林谭 普顿 投资公司 (多伦多, 加拿大) , 大明基金 (DynamicFunds , 多伦多, 加拿大) 及丰业 银行 全球资产管理 (多伦多, 加拿大) ; 自 2014 年3 月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 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北京 银行董 事会 办公室 证券 事务 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 常主要从 事北京 银行证 券事 务、 投资者 关系管 理、 投融 资管理 等工作 ,期 间还 从事过北 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 此前, 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 年5 月加 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负责人) 。 自 2016 年5 月17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宇俊 先生 , 金融 工程 博士, 北京 银行博 士后 ,具有 多年 债券市 场投 资研 究经验 。曾任 北京 银行 总行资 金交易 部分 析师 ,负责 债券市 场和 货币 市场的研 究与投 资工作 。2013 年加入 中加基 金, 任专 户投资 经理,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现任 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23 日至今) 、 中加丰 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6 月17 日至今) 、 中加丰尚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 19 日至今) 、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9 日 至今) 、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2 日至今) 、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今) 、中加 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6 月8 日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 总经理宗喆先生, 副总经理 魏忠先生, 督察长刘向途先生, 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 基金经理闫沛贤先 生、 张旭先生、 杨宇俊先生、 廉晓婵 女士, 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 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从 事违反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 法》 ” ) 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 性原 则:公 司根据 业务 发展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门和监察稽核部 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 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任何 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是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建立 应与 现代科 技的 应用相 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订 应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 与定 性相结 合的原 则: 建立完 备内 部控制 指标 体系, 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 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 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 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 环节, 对公 司自 身经营 、资产 管理 和内 部管理 制度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黄明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42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 入 1399.75 亿元, 全年 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 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 跻身全球银行30 强。 按照美国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 兴业银 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 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 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 组织的各项评比中, 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 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 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市 场 处 、 委 托资产 管理处 、 运 行管 理处 、 稽核监 察处 、 产 品管理 处、养 老金 管理 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959.6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兴 业 银 行 审 计 部 、 资 产 托 管部内 设稽核 监察 处及 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审 计部 对托管业 务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监 督;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独 立、专 职的 稽核 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具 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 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和业 务环 节;风 险控制 责任 应落 实到每 一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 标,内 部制 度的 制订应 当具有 前瞻 性, 并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要 ,适 时进 行相应 修改和 完善 ;内 部控制 应当具 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的 权力 ,内 部控制 存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 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 合比例 、投 资限 制、费 用的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基金会 计核 算、 基金资产 估值和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配、 申购 赎回 以及其 他有关 基金 投资 和运作的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本基 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00 号文注册 募集,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通过各销售 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1 月2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200,091,981.94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 4.60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06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 的有效份额为 200,091,986.54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以及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28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 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 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销售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转 换 价 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基金 份额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 须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在遵 守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前提下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时间 内 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 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 则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如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已经 接 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在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 前提下 ,对 上述 业务的 办理时 间、 方式 等规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 司旗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单 笔追 加申 购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单 笔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 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 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 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规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定为准。 如遇巨 额赎回 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期 赎回 时, 赎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申购费 由 投 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申购 费用主要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30 天≤Y<180 日 0.05% 180 日≤Y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公告。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即投资 者投资5 万元申 购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 有时间为 180 日,对应 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18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值 单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四 位,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 延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30% 的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 于该单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超 过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可 以进行延 期办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该单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余 未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前述 比例约 定的, 继续 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至 该单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日内 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占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低于前 述比 例; 对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超 过 上述比 例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 前 述“ (1) 全 额赎 回”或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 式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 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 申购 金 额,每期 申购 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力 争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长 期 内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地方 政府 债、次 级债、 分离 交易 可转债所 分离出 的纯债 部分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同业 存单、短 期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协 议存款 、通 知存 款、 定期 存款) 等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买 入股票 或权 证 。本 基金 不投资 可转 换债券 和可 交换债 券, 但可 以投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分离出 来的 债券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内,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 国家 货币政 策和财 政政 策、 国家产 业政策 及资 本市 场资金 环境的 研究 ,积 极把握宏 观经济 发展趋 势、 利率 走势、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券种的 流动 性以 及信用水 平,结 合定量 分析 方法 ,确定 资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收 益类证 券(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1、 久期策略 : 本基金 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 变化的 相关因 素进 行跟 踪和分 析,进 而对 债券 组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相应 的调整 方案, 以降 低利 率变动 对组合 带来 的影 响。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固 定收益团 队将定 期对利 率期 限结 构进行 预判, 制定 相应 的久期 目标, 当预 期市 场利率水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平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将 下降时 ,适 当提 高组合的 久期。 以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的 波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的 调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益率 目的。 2、 期限结构策略。 通 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 期配置 ;当 收益 率曲线 走势难 以判 断时 ,参 考 基准指 数的 样本 券久期构 建组合 久期, 确保 组合 收益超 过基准 收益 。具 体来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曲线 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 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处 的债券 ,通 过债 券的收 益率的 下滑 ,进 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2)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 曲线较 陡时 ;杠 铃策略 是使投 资组 合中 债券的 久期集 中在 收益 率曲线的 两端, 适用于 收益 率曲 线两头 下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的 蝶式变 动; 梯式 策略是使 投资组 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 和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种 的利差 和变 化趋 势,制 定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以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 用 品 种 收 益 率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为 利 率 品 种 基 准 收 益 与 信 用 利 差 。 信 用 利 差是信 用产品 相对 国债 、央行 票据等 利率 产品 获取较 高收益 的来 源。 信用利差 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 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对信 用债个 券的 利差 水平产 生重要 影响 ,因 此,一 方面, 本基 金将 从经济周 期、国 家政策 、行 业景 气度和 债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等 多个方 面考 量信 用利差的 整体变 化趋势 ;另 一方 面,本 基金还 将以 内部 信用评 级为主 、外 部信 用评级为 辅, 即采用内外结合的 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 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 况下, 在风险 可控以 及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通过 债券回 购,放 大杠 杆进 行投资操 作。 6、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 款、标 的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及其 它附加 条款 等多 种因素的 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 基本面分析、 市场流动 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 国债、 企业 债等 债券品 种的相 对价 值比 较,审 慎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类资 产。 7、 个券挖掘策略。 本 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 在行业周期特 征、 公司基本面风险特 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 甄别具有 估值优势、 基本面 改善的 公司 ,采 取高度 分散策 略, 重点 布局优 势债券 ,争 取提 高组合超 额收益空间。 8、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本 基 金 以 持 有 到 期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券为 主, 以获 得本金 和票息 收入 为投 资目的 ,同时 ,密 切关 注债券的 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不 定期就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重大问 题进行 讨论 。基 金经理 、研究 员、 交易 员在投资 管理过 程中既 密切 合作 ,又责 任明确 ,在 各自 职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作并 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法 律 和 行 业 管 理 法 规 , 决定公 司针对 市场 环境 重大变 化所采 取的 对策 ;决定 投资决 策程 序和 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 准;并 且根据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在组 合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 上, 制定各组 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 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 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 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 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 的基础 上,确 立公 司对 市场、 资产和 行业 的投 资观点 ,该投 资观 点是 指导各基 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有关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 具体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之后, 在债券 研究 员设 定的债 券池内 ,根 据所 管理组合 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 风 险 评 估 与 控 制 。 (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 际 情 况 的 需 要 , 对 上 述 投 资 管 理 程 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但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3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 、(13)、(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 本 基 金 选 择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原 因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 总 值 指 数 ) 是 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券市 场的跨 市场债 券指 数, 指数样 本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深 交易所 市场 的国 债、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公 司债等 组成。 根据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 选用 上述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客 观合理 地反映 本基 金风 险收益特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征。 若未来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 者 市 场发生 变化导 致本 业绩 比较基 准不再 适用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适当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但低 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12,609,500.00 98.44 其中:债券 2,012,609,500.00 98.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58,425.25 0.01 8 其他资产 31,725,450.97 1.55 9 合计 2,044,593,376.22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入 的原 因金额 占基 金总资 产的 比例分 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1,299,000.00 23.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0,909,000.00 16.54 4 企业债券 225,964,500.00 14.90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64,510,000.00 37.22 6 中期票据 821,683,000.00 54.1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8,725,000.00 1.89 9 其他 20,428,000.00 1.35 10 合计 2,012,609,500.00 132.68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1800624 18汇金MTN0 05BC 1,000,000 101,220,000.00 6.67 2 041800075 18鞍钢集CP 001 1,000,000 101,150,000.00 6.67 3 101800373 18南山集MT N001 1,000,000 100,780,000.00 6.64 4 1722029 17国兴租赁 债02 1,000,000 100,390,000.00 6.62 5 101660013 16象屿MTN0 01 1,000,000 98,410,000.00 6.4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未投资股 票,不存 在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超 出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725,450.9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725,450.9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11 月28 日至 2017 年12月31日 3.60% 0.04% -5.05% 0.09% 8.65% -0.05% 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18 年9月30日 5.50% 0.05% 2.74% 0.07% 2.76%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8日生效,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合同生 效已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以 及银 行存款 本息 、备付 金、 和其它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 值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公告 [2017]13 号《 中国 证 监会关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中基 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及其他法律、 法规、 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法律 法规未 做明 确规 定的, 参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行 业通行 做法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 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 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 的, 除会 计准 则规定 的例外 情况 外, 应将该 报价不 加调 整的 应用于该 资产或 负债的 公允 价值 计量。 估值日 无 报 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 未发 生影 响 公允价 值计量 的重大 事件 的, 应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的报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有充 足证据表 明 估值 日或 最 近交 易 日 的报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值 的,应 对 报价 进 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 据和其 他信 息支 持 的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时, 应 优先 使用 可观 察输入 值,只 有在 无法 取得相 关资产 或负 债可 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 估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含 同业存 单) ,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且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债券 ,在 发行利 率与二 级市 场利 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协议 或合 同利率 逐日 确认 利息收入。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公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 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 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第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第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应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 基金 发生涉 及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 ,或 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 息。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应当 暂停基金 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该 类债券 的特定 风险 即成 为本基 金及投 资者 主要 面对的 特定投 资风 险。 债券的投 资收益 会受到 宏观 经济 、政府 产业政 策、 货币 政策、 市场需 求变 化、 行业波动 等因素 的影响 ,可 能存 在所选 投资标 的的 成长 性与市 场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成个 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 (2)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一般情 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 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 。当 发债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 时,受市 场流动 性所限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由 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类证券, 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 发行, 且仅 在特 定机构 投资人 范围 内流 通转让 ,该品 种的 流动 性较差, 且抵押 资产的 流动 性较 差,因 此,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带来 一定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 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 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交 收违 约或者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违 约、 债券 发行人 评级下 降、 债券 发行人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交 易对手 违约 等情 况,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包括 信用类 的固 定收益 产品 ,例如 公司 债券, 信用 风险 是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业 技能 、研究 能力 及投资 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到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分析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进 而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 平。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 道 德 风险 、操作 风险和 其他 合规 性风险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职业 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为普 通开放 式基 金,投 资人 可在本 基金 的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业务 。为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遵 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集 中度 ,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本基金 的具 体申购 、赎 回安排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章节。 在市场 或个 券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资 组合 ,从 而对基 金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或 无法应 付投 资人 的赎回要 求。本 基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有 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地方 政府债 、次级 债、 分离 交易可 转债所 分离 出的 纯债部 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央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同业存 单、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协议 存款 、通 知存 款 、定期 存款 )等 。基金 主要投 资的 标的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以 及银行 间市 场发 行上市 ,存在 活跃 的交 易市场。 但基金 可以投 资的 证券 标的, 也存在 有部 分证 券类型 有一定 的变 现困 难。如逆 回购交 易、银 行存 款、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由于 难以寻 找到恰 当的 交易 对手或投 资约定 有固定 的到 期时 限,在 面临变 现需 求时 ,卖出 或变现 时可 能遭 受一定程 度损失。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对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产 的流 动性风 险进 行评估 后, 结合 基金投 资管理 策略 、管 理人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情况等 ,认可 基金 在每 日开放的 运作管 理下, 拟投 资的 证券标 的具有 一定 的流 动性, 可按照 合 理 价值 变现,应 对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的赎回要求。 2、巨额赎回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且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大幅 超过基 金短 期可变 现资 产的 情形下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评估 其流动 性, 如确 认无法应 对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要 求,或 资产立 即处 置将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损害 的,应 当提请 公司 启动 流动性 风险应 急预 案。 如流动 性风险 应急 预案 举措仍无 法有效 应对, 则公 司需 进一步 评估启 动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的 必要 性及 相应解决 方案, 解决方 案应 覆盖 基金资 产变现 的具 体举 措、当 日确认 赎回 申请 的份额及 延期办 理赎回 的比 例、 基金恢 复正常 赎回 的时 间安排 等。巨 额赎 回解 决方案的 相关说明及可能影响,公司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减 小流动 性风 险对基 金投 资运作 的影 响,基 金合 同规 定有不 同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在 某些 情景 下,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 下,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履行相 应的 信息 披露程 序后, 综合 运用 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对赎 回申请 等进行 适度 管理 。在赎 回限制 的情 况消 除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恢 复赎回业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务的正常办理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简易程 序( 具体内 容可 参考 基金合同)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如下所示: 1) 、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 申请。 当出现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总 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证 券流动 性风险 情况 、基 金流动性 风险情 况等,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针对部 分延期 赎回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受延期 赎回 的影响 ,投 资者可 能在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期间 ,提出 赎回 请求 后,赎回要求得不到满足。 2) 、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 上述 情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投资者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付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具体 计算标 准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确 定并公 告。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基金 管理 人暂停 基金 赎回要 求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期间 ,受此 影响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不能及时、足额的赎回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受此影 响, 对于 申购后短 期内需 要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需 注意 短期 赎回费 的收取 ,及 对基 金投资收 益的可能影响。 4) 、暂停估值情形。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发生 暂停 基金估 值的 情形时 ,一 方面投 资者 所查询 到的 净值可 能不 能及 时、准 确地反 映基 金投 资的市 场价值 ,另 一方 面在发 生暂停 估值 的情 况后,基 金管理人会根据合同约定,或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摆 动定价 机制 的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大 额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购净 值或赎 回净值 可能 发生 变动, 将直接 影响 到大 额申购或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赎回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 其他 证监会 认可 的流动 性风 险管理 措施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能在 与托 管人协 商后, 按照 证监 会认可 的相关 要求 ,采 取对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措 施,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人 在各 业务环 节的 操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 部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 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 放式基 金的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的正 常进 行甚 至导致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受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值 、市 场分析 和风 险估计 中采 用了错 误的 估计方 法或 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 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 日内 向所 有持有 人以书 面、 手机 短信或电 子邮件形式寄送。 (所有联系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获 得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信 息 为 准 ) 2、基金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在T+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 形式向 预留电 子邮 箱的 客户发 送开户 确认 书。 如果基 金持有 人需 要提 供纸质形 式,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提 示 : 由 于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误 等原因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 准确 送达 ,请及时 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销售网 点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投 资 计 划,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定期 投资 计划的有 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公司官网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 点击 “在线客服” 图标通过网络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在线开 展相关 咨询 。服 务内容 包括: 基金 产品 咨询、 业务规 则解 答及 网上交易 咨询等。 2、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3、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产品信 息查询 、产 品净 值查询 、公告 信息 查询 、基金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最新动 态等。 同时还 可以 查询 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交易 记录等 信息 ,定 制订阅持 有基金 净值日 报、 基金 交易确 认通知 等相 关服 务,以 及修改 个人 联络 信息等基 本资料。 (五)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息, 请拨打400-00-95526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致 函 , 投 诉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 加 丰 裕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8 年第 二次 分 红公告 2018-06-12 2 中 加 丰 裕纯 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2018-07-12 3 中 加 丰 裕纯 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摘要 2018-07-12 4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8-07-19 5 中 加 丰 裕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8-08-28 6 中 加 丰 裕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8-08-28 7 中 加 丰 裕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8 年第 三次 分 红公告 2018-09-11 8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8-10-23 9 中 加 丰 裕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8 年第 四次 分 红公告 2018-11-23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bobbns.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 中加丰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中加丰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一) 至( 五 ) 、 (七) 项备查 文件存 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办公场 所 和营 业场所 ,第( 六) 项文 件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时 间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附 件一 基金合 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露 (因 审计 、法律等 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 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 大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表决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2 款第 (3) 项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 会者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网 络、电 话、 短信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条件等 内容,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定的部 分,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规 定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附 件二 基金托 管协 议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 夏英 成立时间: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 理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价 证券; 买卖 、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有价 证券 ;资 产托管 业务;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结 汇、售 汇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财务 顾问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以上 范围凡 涉及国 家专 项专 营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地方 政府 债、次 级债、 分离 交易 可转债所 分离出 的纯债 部分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同业 存单、短 期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协 议存款 、通 知存 款、定期 存款) 等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买入 股票 或权 证 。本 基金不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和可交 换债 券, 但可 以投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分离出 来的 债券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但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30%; (16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3) 、 (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章 第九 条 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按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更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新 的关 联交 易名单开 始生效。 (四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任 及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关法 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基 金托管 人应 予以 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书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人,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经提醒 后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议 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基金管理 人须根 据法律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和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处置预 案, 并书 面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上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中 期票 据和 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 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募债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的完 善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制 的执行 情况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以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相关 托管 协议 要 求向 基金托 管人 及时 发出回 函,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以书面或 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十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合 规 指 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银行 存款。 该基 金托 管专户 同时也 是基 金托 管人在法 人集中 清算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财产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简 称 “ 中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用账 户。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均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辅 助 账 户 , 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管专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 印鉴经 各方 商议 后预留 。本着 便于 基金 财产的 安全保 管和 日常 监督核查 的原则 ,存款 行应 尽量 选择托 管人经 办行 所在 地的分 支机构 。对 于任 何的定期 存款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都必须 和存款 机构 签订 定期存 款协议 ,约 定双 方的权利 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 书不得 被质押 或以 任何 方式被 抵押, 并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书 ;本 息到 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 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 定期存款协议中 未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 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 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 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应 该在 合理 的时间 内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取 事宜 ,若 基金管理 人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定 期存款 ,若 产生 息差( 即本委 托财 产已 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资 金结算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开 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到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约 定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 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保存 期不少于20 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于15 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中加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日 、半年 报、 年报 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及信息 披露期 间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 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