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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润(160617)

鹏华丰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丰 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0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关于核 准鹏华丰 润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1378 号 文)核 准, 进行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基 金部 2010 年 12 月 02 日基金 部函[2010]718 号文 件《关 于鹏华丰润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备案确 认的函》确 认合法备 案。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本 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 式 生效,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 进行 运作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风 险、 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 、巨额赎 回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 险及其他风 险,等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提 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并 根据 自身风 险承 受 能力选择适 合自己的 基金产品 予以投资 。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 性 规定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鹏 华丰润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丰润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鹏华 丰润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 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鹏华 丰润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丰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 政规 章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做 出的 修改、 补充 和有权解 释,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 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 规定》: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会员单位:指经 相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交易所会 员单位 24. 场外: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外 各销售机构办理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 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25. 场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 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 回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也称 为场 内 认购、场内 申购、场 内赎回 26. 上市交易: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内 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 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27.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8. 直销机构 :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9. 代销机构:指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 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以 及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可以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 30. 基金销售 网点: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31.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 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32.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33.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34.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 35. 基金账户:指注 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7.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金 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42. 封闭期:指根据 本合同中关于 基金运作方式的 约 定,对本基金采取封 闭式运作的期 间 ,在 该期间 内基 金份 额保持 不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不 得申 请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但在 本 基金上市交 易后可以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43.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 日 44.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4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6.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7.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8.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业 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赎回业务 实施 细则》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及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 的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市 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及销 售机 构 业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则及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49. 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 只限于在证券账 户 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 户 之间 进行, 指投 资人 将基金 份额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内某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与注 册 登记系统内 的某销售 机构(网 点)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 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5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7. 元:指人 民币元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 股 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 待 60.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 净值: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5.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66.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 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 使本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 府 征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传 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 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 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 记、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学硕士 ,国籍:中国 。 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博时价 值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 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金裕隆 基金 经理、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 、副总裁 。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孙柠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6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曾 任中国工 商银行总 行 资产管理部 资本市场 投资处投 资经理, 从事债券 投资 研究工作;2016 年 5 月加盟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助理, 现担 任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2017 年 02 月担任鹏华 丰华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02 月担 任鹏华丰茂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担任 鹏华丰达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担任鹏华 丰润债券 (LOF)基 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03 月担任鹏 华永安定 期开放债 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07 月担 任鹏华丰 惠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孙柠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7 年02 月 担任鹏 华丰华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2 月 担任鹏 华丰茂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02 月 担任鹏 华丰达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03 月 担任鹏 华永安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07 月 担任鹏 华丰惠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祝松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12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曾 任职于中 国工商银 行 深圳市分行 资金营运 部,从事 债券投资 及理财产 品组 合投资管理 ;招商银 行总行金 融市场 部,担任代 客理财投 资经理, 从事人民 币理财产 品组 合的投资管 理工作。2014 年 1 月加盟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债券投资 管理工作 。2014 年 02 月担 任鹏华 丰润债券 (LOF) 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02 月至 2018 年04 月担 任鹏 华普天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03 月担任鹏华 产业债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 任鹏华 双债加利 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2 月至 2018 年 04 月担任 鹏华 丰华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2 月 至 2018 年 04 月担任 鹏华弘泰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04 月担 任鹏华 金城保本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6 月担任 鹏华 丰茂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 惠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 任鹏华 丰盈债券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担任鹏 华永盛定 期开放债 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年03 月担 任鹏华永 安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05 月担 任鹏 华永泰定期 开放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01 月 担任鹏 华永泽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02 月担 任鹏华丰 达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祝松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4 年02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普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03 月 担任鹏 华产业债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03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双债加利 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12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华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02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弘泰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06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金城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06 月 担任鹏 华丰茂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2 月 担任鹏 华丰惠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丰盈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 担任鹏 华永盛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03 月 担任鹏 华永安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05 月 担任鹏 华永泰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01 月 担任鹏 华永泽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02 月 担任鹏 华丰达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0 年12 月至 2014 年 02 月














阳先伟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 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对业 务过程 中潜 在和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 论,并 及时 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 意 识 ,营 造浓厚 的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员 工及时 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自控 、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 以及 控制职 责,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交易 与清算 、公 司会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 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 的风 险,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统 ,对 投资比 例限 制、“禁 止买 入股票 名 单 ”、 交叉交 易等 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个股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 立了 严格的 股票 库制度 、禁 止和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 并由 研究小 组负 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全 从股 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期 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 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 国内领 先、国际知 名的大型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部设 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 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本集团 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末增 加 6,807.99 亿元, 增 幅 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 幅 5.42% ;净利润 较上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集团先 后荣获香 港《亚洲 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 银行”, 美国《环 球金 融》“2017 最 佳 转 型 银 行 ” 、 新 加 坡 《 亚 洲 银 行 家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数 字 银 行 ” 、 “2017 年 中国最佳 大型零售 银行奖” 、《银行 家》“2017 最佳 金融创新 奖”及中 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 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 行家》“2017 全 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 第 2 位;在 美国《财 富》“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行 榜”中列 第 28 名。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下 设综合 与合规 管理 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 信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 、跨 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 等 10 个 职能处室 ,在安 徽合肥设有 托管运营 中心,在 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 心上海分 中心,共 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 伟,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总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 并在 总行公 司业 务部、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 毅,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资深 经理 (专 业技 术一级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 分 行 国际 部、营 业部 并担 任副行 长, 长期从 事信 贷业务和 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黄 秀莲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 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会 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 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 理部 、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 从事 客户服 务、 信贷业 务管 理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原 玎,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国 际业 务部, 长期 从 事 海 外机 构及海 外业 务管 理、境 内外 汇业务 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 务 经营情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业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 社 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 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 建设银行先 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 托管 银行”、4 次获得《 财资》“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 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 债登“优秀资 产托 管机构”等 奖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 中国市场唯 一一家“ 最佳托管 银行”、 在 2017 年荣 获《亚洲 银行家》 “最佳托 管系统 实施 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险 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全行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配 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 用 自行 开 发的“ 新一 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常 为基 金 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等 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 示,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进 行 解 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 将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银行销 售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2)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3)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4)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5)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6)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7)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9)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0)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1)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4)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5)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 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47( 福建省 外电信、 联通用户 暂加 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9)华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20)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1)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2)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029-68918888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24)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6)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 路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7)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9)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0)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1)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2)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4)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7)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9)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5)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2)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5)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6)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7)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9)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实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 销机构, 并及时公 告。 2、场内销售 机构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玲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 (0755)22163333 传真:(0755 )22163390 联系人:宋 萍萍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11 日证监许 可 1378 号文核 准募集。募 集期从 2010 年 11 月 3 日 起到 11 月 25 日止 ,共募集 1,335,591,800.74 份基金 份 额,募集户 数为 5,226 户。 本基金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 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10 年12 月13 日发 布的《鹏 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 基 金上 市后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通 过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将基 金份额 转至 场内后 , 方可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守有关 规定 ,包括但不 限于: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 制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 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 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 金上市规则 》的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 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 条件;


2、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其上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通 知后 ,应立 即在 至 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上市 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 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 向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核准 后, 可恢 复本基 金上 市,并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恢 复上 市 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 前终止上 市;


3、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形 时,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其 上市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报经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行 调整的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一 )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增 加了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加相 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的封 闭期自 2010 年 12 月 2 日(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1 日止 。 封闭期结束 后,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本 基金的 运作方式转 为上市开 放式,并 开放申购 、 赎回、转换 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 节内 容仅 适用 于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 额 可 直接 办理场 外申 购、 赎回等 基金 业务;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份 额转 登记到 注册 登记系统 中, 再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场 外 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 、赎回业 务办理的 场所 (1)本基金 管理人设 在深圳、 北京、上 海、武 汉和 广州的直销 中心 ; (2)中国建 设银行的 指定网点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代销 机构营业 网点; (3)本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说明 参见相关 公告)。 具 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等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或办理 本基 金申购、赎 回的场所 ,并予以 公告。 2、场外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2)申购、 赎回的开 始时间


自2013 年 12 月2 日起 ,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投资人可进 行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 对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 ,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3、场外申购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认购 、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开放时间 结 束前撤销,当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 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依法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场外申购 、赎回的 程序 (1)申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或赎 回的 申 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 赎回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 理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 赎回款项 支付的方 式与时间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代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5、场外申购 、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设 置最高 申购 金额和最低 赎回份额 限制。 (2) 投资人 通过代 销机构 场外申 购本基 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 元( 含申购 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 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 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各销售 机 构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于 或等 于本公 司设 定的上述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如果销 售机 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 金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 ,以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投 资者办理 相关业务时 ,请遵循 销售机构 的具体业 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3)场 外账户最 低余额 为 0.01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资 人在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0.01 份 时,该笔 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 额 将被强制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 、 赎 回的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6、场外申购 、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场外申购 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8% 0.32% 50 万≤ M <250 万 0.5% 0.15% 250 万≤ M <500 万 0.3% 0.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注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 户适用 特定 申 购 费 率, 包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 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 括: 1)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 2)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3)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类 型, 本公 司将 在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按 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其他投资人 场外申购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适用一般 申购 费率。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 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 的场外赎回费 率按持有年限 逐 年递减。通过场外认 购、申购的 投 资 者其 份额持 有 期 限以 份额实 际持 有期限 为准 ;从场内 转托 管至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从场 外 赎回时,其 持有期限 从转托管 转入确认 日开始计 算。 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在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 申 请人承担, 其持有期 不满 30 天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持有期等 于或高 30 天的, 其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 于支付市 场 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 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确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可 以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 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 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 交 易的 投 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 前提 下,设 立新 的基 金份额 级别 、增加 新的 收费方式 等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修改基 金合 同并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7、场外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对 应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28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0 =4,397.45 份 即 :某投资 人(非 养老金 客户)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0 元,则 可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 额。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1480 元,则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 =11,474.26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 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0 元 ,则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 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4)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场外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人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 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 节内 容仅 适用 于本基 金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办理 的场 内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办理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 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登记 到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 再办理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 1、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办理场所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具体名 单见本基 金相关业 务公告) 。 2、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 的 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账 户开立的 具体 事项参 见本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认购开户相 关内容)。 3、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 业务 。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2)申购、 赎回的开 始时间


自 2013 年 12 月2 日起,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投资 人可进行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如果 对申购或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 ,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4、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申购和 赎 回申报单位 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规定为 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 时 间前撤销,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 束 后不得撤销 。 (4) 投资 人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赎 回时 , 需遵 守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 规定执行 。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依法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5、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人 需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回 相关业 务规 则,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时 须按 业务 办理单 位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其 账户 内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无 效而 不 予成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情况 下,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人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 后(包括 该日) 投资人应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 业 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业务办 理单 位 确 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回投 资人账户 。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6、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人 通过会员 单位办理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 须是整数 金额。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场内 赎回时, 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数份 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 根据市场情况 , 在 不违 反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7、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场内申购 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 M <250 万 0.5% 250 万≤ M <500 万 0.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 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的场内赎 回费率随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期 限的增加 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7 日 0.10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赎 回申 请 人 承担,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确 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 可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 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 前提 下,设 立新 的基 金份额 级别 、增加 新的 收费方式 等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修改基 金合 同并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8、场内申购 份额和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整数 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 人资金账户 。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 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50 元 ,则其申 购手续 费、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故投 资人申购所得 份 额为 9,678 份, 整数位后小数 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人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78 ×1.0250=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 申购本基金,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0 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 份额 9,678 份,退 款 0.68 元。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 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例如:某投 资人从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期 限为 30 日,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 得净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1,468.52 元。 9、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10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应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或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 规定执行 。 (四)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 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4)若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 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 当日 根据前 述“ (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办理 ,在 仍可 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 期办 理。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选 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将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7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第(1) 、(2)、 (3 )、(5) 、(7)(8) 项的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且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的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 连 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 体 上公 告。投 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 办理并予以 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1)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 2 个 月的,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六)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 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 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 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 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 (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的,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 限于在证券账 户和以其为基 础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之间进行 , 指 投资 人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内某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与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的 某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具体业务要 求参 见 2010 年 12 月 10 日刊登的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鹏华丰 润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办 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的公告 》。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 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 的投资 策略, 力争 为基 金持 有人创 造 较高的 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把 握宏 观经 济走 势、注 重价 值分 析的 基础 上,充 分挖掘 利用 市场 投资 机会, 可以 创 造 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 括 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融资 券、 可转债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等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权益 类 金 融 工具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 但可 以参与 一级 市 场 股票 首次公 开发 行或 新股增 发, 并可持 有因 所持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转股 形成 的股票 、因 持 有股票被派 发的权证 、因投资 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 而产 生的权证。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股票等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本 基金 将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四)投资策略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积极 的投 资策 略, 寻找 各种可 能的价 值增 长机 会, 力争实 现超 越 基 准的投资收 益。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方面, 本基 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及利 率变 化趋 势的 重点分 析, 结 合 对 股票 市场趋 势的 研判 及新股 申购 收益率 的预 测,比较 未来 一定时 间内 债券 市场和 股票 市 场的相对预 期收益率 ,在债券 、股票一 级市场及 现金 之间进行动 态调整。 2、资产流动 性纵向分 配策略 鉴 于投 资人 对投 资标的 流动 性需 求随 时间 呈递增 分布的 规律 ,本 基金 在成立 后初 期 将 在 以最 小成本 确保 合理 流动性 水平 的前提 下, 适当降低 资产 组合的 流动 性水 平,争 取累 积 较 高的 投资收 益。 当预 期投资 人对 流动性 的边 际需求上 升到 一定程 度( 本基 金界定 为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三 年) ,本 基金将 调高 投资组 合的 流动性水 平并 开放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以 优 化投资回报 及流动性 给投资人 带来的整 体收益。 3、普通债券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取 久期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利差 策 略 等积极投资 策略, 在 追求本金 长期安全 的基础上 ,力 争为投资人 创造更高 的总回报 。 (1)久期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下 的组 合久 期管 理策 略,以 实现对 组合 利率 风险 的有效 控制 。 基 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周 期所 处阶段 及其 它相关因 素的 研判调 整组 合久 期。如 果预 期 利 率下 降,本 基金 将增 加组合 的久 期,以 较多 地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 的收 益;反 之, 如 果预期利率 上升,本 基金将缩 短组合的 久期,以 减小 债券价格下 降带来的 风险。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 配。 本基金 将通 过对收 益率 曲线变化 的预 测, 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杠铃 或 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骑乘 策略 增强 组合的 持有 期收 益。这 一策 略即 通过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分析 , 在 可选 的目标 久期 区间 买入期 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较陡峭 处右 侧的债 券。 在收 益率曲 线不 变 动 的情 况下, 随着 其剩 余期限 的衰 减,债 券收 益率将沿 着陡 峭的收 益率 曲线 有较大 幅的 下 滑 ,从 而获得 较高 的资 本收益 ;即 使收益 率曲 线上升或 进一 步变陡 ,这 一策 略也能 够提 供 更多的安全 边际。 (4)息差策 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 对两 个期限 相近 的债 券的 利差 进行分 析,从 而对 利差 水平 的未来 走势 作 出 判 断, 进而相 应的 进行债 券置 换。影 响两 期限相 近债券 的利 差水平 的因 素主要 有息 票因素 、 流 动性 因素及 信用 评级 因素等 。当 预期利 差水 平缩小时 ,买 入收益 率高 的债 券同时 卖出 收 益 率低 的债券 ,通 过两 债券利 差的 缩小获 得投 资收益; 当预 期利差 水平 扩大 时,则 进行 相 反的操作。 4、附权债券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可投 资可 转债、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或 含赎回 或回售 权的 债券 等, 这类债 券赋 予 债 权人或债务 人某种期 权,比普 通的债券 更为灵活 。 (1)可转债 投资策略 可 转债 具有 债权 的属性 ,投 资人 可以 选择 持有可 转债到 期, 得到 本金 与利息 收益 ; 也 具 有期 权的属 性, 可以在 规定 的时间 内将 可转债 转换成 股票 ,享受 股票 分红或 套现 。因此 , 可转债的价 格由债权 价格和期 权价格两 部分组成 。 本 基金 将采 用专 业的分 析和 计算 方法 ,综 合考虑 可转债 的久 期、 票面 利率、 风险 等 债 券因素以及 期权价格 ,力求选 择被市场 低估的品 种, 获得超额收 益。 (2)其他附 权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在对 这类 债券基 本情 况进 行研 究的 同时, 将结合 市场 状况 、债 券具体 条款 重 点 分析附权部 分对债券 估值的影 响。 对 于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 债券 部分 将按 照债 券投资 策略进 行管 理, 权证 部分将 在可 交 易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 卖出。 5、资产证券 化产品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市 场利 率、发 行条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 率、风 险补 偿收益 和市 场流动 性等 基本面 因素, 估计 资产违 约风 险和提 前偿 付风险 , 并 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本 金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现 金流 过 程,辅助采 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 数量化定 价模型, 评估 其内在价值 。 6、新股申购 策略 本 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人 的基 本情 况, 结合 对认购 中签率 和新 股上 市后 表现的 预期 , 谨 慎 参与 新 股申 购, 获取 股票一 级市 场与二 级市 场的价差 收益 ,申购 所得 的股 票在可 上市 交 易或流通受 限解除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内卖出 。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国内国际宏观经 济环境、国家货 币政策、利率 走 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国家产业政策 ;


3、固定收益 市场发展 及各类属 间利差情 况; 4、各行业发 展状况、 市场波动 和风险特 征;


5、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 和市 场走势; 6、证券市场 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总 体资产分配和 投 资策略。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召 开 会 议, 由公司 总经 理或 指定人 员召 集。如 需做 出及时重 大决 策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议 ,可 临 时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 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 小组):设计 和调整投资组 合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 合需要考虑 的 基 本因 素包括 :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净现 金流 量;基金 合同 的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 员的投资建 议;基金 经理的独 立判断; 绩效与风 险评 估小组的建 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 经理向集中交 易室下达投资 指 令,集中交易室经理 收到投资指 令 后分发予交 易员,交 易员收到 基金投资 指令后准 确执 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 组: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评 估 ,向基金经理(或管 理小组)提 出 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 部:对投 资流程等 进行合法 合规审 核、 监督和检查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 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 。 中 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并 发布 ,该 指数 样本具 有广 泛 的 市 场代 表性, 涵盖 主要 交易市 场、 不同发 行主 体和期限 的债 券,是 中国 目前 最权威 、应 用 最 广的 债券指 数之 一。 中债综 合指 数的构 成品 种完全覆 盖了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反 映了 债 券全市场的 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 报情况, 适合作为 本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 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 基 金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 金管 理人应在调 整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予 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 金 及股票型基 金,为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 风险品种 。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 于 本基金,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不再受相关 限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兼 顾投 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的 固有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 金 财 产的非系统 性风险。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1)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 益 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 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7)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0.5%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8)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 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的,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的 股票发售总 量;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它比例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2)、(10) 、(13)、(14 ) 条外, 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 下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 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 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政 策等 对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所 约定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资比 例限 制规定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本基 金在履行 相关 程序后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7 月 01 日 起至 0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78,825,946.00 95.15


其中:债券


73,825,946.00 89.12


资产支持证券


5,000,000.00 6.04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2,325,198.10 2.81 8


其他资产


1,691,979.79 2.04 9


合计


82,843,123.8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897,500.00 24.3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4,897,500.00 24.38 4


企业债券


47,405,904.00 77.5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5,033,500.00 8.24 6


中期票据


5,002,000.00 8.18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487,042.00 2.4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3,825,946.00 120.7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80210 18 国开10 100,000 9,873,000.00 16.15 2 143916 17 兖煤Y1 50,000 5,049,500.00 8.26 3 122449 15 绿城01 50,000 5,044,000.00 8.25 4 011800917 18 高速地产 SCP002 50,000 5,033,500.00 8.24 5 180404 18 农发04 50,000 5,024,500.00 8.2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9690 借呗 53A1 50,000 5,000,000.00 8.18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的投资 范围尚未 包含国 债期 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本期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6,583.3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93,214.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2,082.71 5


应收申购款


99.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91,979.7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24 宁行转债 227,140.00 0.37 2 113018 常熟转债 135,504.00 0.22 3 110032 三一转债 63,465.00 0.1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 如下 表所示(未 经审计) :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0 年12 月02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0.30% 0.06% 0.46% 0.06% -0.16% 0.00% 2011 年01 月01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2.19% 0.13% 5.33% 0.08% -3.14% 0.05% 2012 年01 月0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8.27% 0.15% 3.60% 0.06% 4.67% 0.09% 2013 年01 月0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2% 0.10% -0.47% 0.09% 2.49% 0.01% 2014 年01 月0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85% 0.36% 10.34% 0.11% 8.51% 0.25% 2015 年01 月0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44% 0.44% 8.15% 0.08% 2.29% 0.36% 2016 年01 月0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2.13% 0.20% 1.85% 0.09% 0.28% 0.11% 2017 年01 月0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9% 0.24% 0.06% -0.64% 0.03% 2018 年01 月01 日至2018 年 09 月 30 日 5.05% 0.08% 5.41% 0.07% -0.36% 0.01%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8 年 09 月 30 日 58.82% 0.23% 40.13% 0.08% 18.69% 0.1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以 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 基 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基 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 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 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的直 接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 ,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 方式;


(2)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 低 于面值;


(4)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金 收益 分配每年至 少 1 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 分配条件的前 提下,年度收 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年度已实 现 收益的 90% 。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的,收益 可不 分配; (6)基金红 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本 基金 封闭 期满 并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后 ,或 者封 闭期 内经持 有人 大 会 通过提前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 收益 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 低于期末 (即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可供分配利 润的 6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 再投资,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 金 份额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权日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 再 投资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的投 资人其 红利 所转换的 基金 份额免 收申 购费 用;若 投资 人 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取 现金红 利的 分配 方式 ,投资 人不 能 选 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具 体收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


(3)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 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4)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 低 于面值;


(5)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6)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及 该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 对象、分配 原则、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基金管 理人依据具体 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的上市 费用; 4.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5.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9.证券账户开 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管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1% 年费率 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 除 管 理 费 和托 管 费 之外 的 基 金费 用 , 由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其 他 有 关法 规 及 相应 协 议 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封 闭期 限为 三年 ,封 闭期结 束后, 本基 金将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结 束后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基金封闭 期已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结 束,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本基金的运作 方 式转为“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LOF )”。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仍将在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基金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相关事 宜并 不因 基金转 换运 作 方 式而 发生调 整。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可 通过 跨系统 转托 管转 入场内 上市 交 易。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 金合同生 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 人应 当依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以下 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0 年12 月3日 刊登了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本 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0 年12 月2 日生效 。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刊登了 《鹏华 丰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金管 理 人 将 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 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基 金 上 市 交易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将 在 每 个交 易 日 的次日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3.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人将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易日 ( 或 自 然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或 自然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半年 度 报 告和 年 度 报告 中 披 露基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 其 流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6.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 7.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 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 同;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 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 28. 封闭期内 基金扩募 ; 29. 基金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 终止上市 ; 30. 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供公 众查阅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系 统性 风险 、非 系统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系 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政 策风 险、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 风险 和购买 力风 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关 证券 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大 变化或 是有 重要 的举 措、法 规出 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的 变化会 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券 的基 本 面 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 指由 市场利 率变 化给 投资 人带 来收益 损失的 可能 性。 债券 是一种 法定 的 契 约 ,大 多数债 券的 票面 利率是 固定 不变的 ,当 市场利率 上升 时,会 吸引 一部 分资金 流向 银 行 储蓄 等其他 金融 资产 ,减少 对债 券的需 求, 债券价格 将下 跌;当 市场 利率 下降时 ,一 部 分 资金 流回债 券市 场, 增加对 债券 的需求 ,债 券价格将 上涨 。一般 而言 ,投 资购买 的债 券 离到期日越 长,则利 率变动对 债券价格 的影响越 大, 其利率风险 也相对越 大。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的 再投资 收益 率, 这与 利率上 升带 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 利率走 低时 ,再投 资收 益率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当利 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上 市公 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 险等。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对 应的公 司经 营 不 善, 能够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公 司无 法偿 还债券 利息 的风险 。虽 然本基金 可通 过分散 化投 资减 少这种 非系 统 性风险,但 并不能完 全消除该 种风险。 同 时, 公司 经营 不善也 将导 致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对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带来相 应损 失 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还 本付 息, 而使 投资 遭受损 失的风 险为 信用 风险 。这种 风险 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 某种原 因不 能完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 息, 则债券 投资 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 义的信 用风 险不仅 指企 业的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 场信 用利差 扩大 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基金 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 此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 险。 前者是 指金 融资产 不能 及时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格 交易 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 应付投 资人 的赎回 ,基 金资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 性, 从而在 收益 性 方面 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影响基 金投 资目标 的实 现。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巨 额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要 为证 券交 易所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的 规范 型 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股 票 等) ,同时 本基 金基 于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的 特征, 综合 评 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拟 投资市 场、 行业及 资产的 流动 性良好 , 流 动性风 险相 对可控 。 (2)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开 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对 投资 人的 赎回 ,如 果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 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不利 的影 响,都 会影 响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将 根据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 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 申请 等进行 适度 调整,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 括但不 限于 延期办 理 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摆 动定价 机制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 述备 用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无法 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已建立 内部 巨额 赎回应 对机 制, 对基金 巨额 赎回 情况 进行严 格的 事前 监测 、 事 中管 控与事 后评 估。 当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需要根 据实 际情 况进行 流动 性 评 估, 确认是 否可 以接 受所有 赎回 申请。 当发 现现金类 资产 不足以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需 充 分 评估 基金组 合资 产变 现能力 、投 资比例 变动 与基金单 位份 额净值 波动 的基 础上, 审慎 接 受 、确 认赎回 申请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 部分 延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的措施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由 于本 基金 采取 流动性 纵向 分配 策略 ,即 本基金 在成立 后初 期将 在以 最小成 本确 保 合 理 流动 性水平 的前 提下 ,适当 降低 资产组 合的 流动性水 平, 争取累 积较 高的 投资收 益。 当 预 期投 资人对 流动 性的 边际需 求上 升到一 定程 度(本基 金界 定为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年) , 本 基金 将调高 投资 组合 的流动 性水 平并开 放基 金的申购 、赎 回,以 优化 投资 回报及 流动 性 给投资人带 来的整体 收益。 这一策略体现在本基金运作方式上为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内为封闭期,在此 期间持有 人 只能 通过证 券交 易所 二级市 场交 易卖出 基金 份额变现 。在 证券市 场持 续下 跌、基 金二 级 市 场交 易不活 跃等 情形 下,有 可能 出现基 金份 额二级市 场交 易价格 低于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即基金 折价交易 ,从而影 响持有人 收益或产 生损 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机 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 法 权益。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 财 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获取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 法募 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赎回 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季 度、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资 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 ; 5) 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对 于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本 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其 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7)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组 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本基 金依据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直接转换运 作方式的 除外;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但 法 律法 规 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 封闭期 内基金扩 募;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12)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 变 更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 情形之一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合 同终止或 与其他基 金合并事 项:


1)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 产规模少 于 3000 万人民 币; 3)连续 90 个工作日 本基金 前十大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本基金 9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程序召 开, 并 就 因 上述 情形的 发生 是否 终止本 基金 合同的 事项 或与其他 基金 合并的 事项 以特 别决议 方式 进 行表决。 3.召集人和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 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 项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 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a) 会 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b)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 益登记日; f)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i)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j)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召 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 果。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 席或 通 过授 权 委托 书 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 席, 现场 开 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 对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统 计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证 所 对应 的 基 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b) 到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身 份 证明 及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 代理 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c) 召 集 人 在 监督 人 和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统 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和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e)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 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如 果召 集人决 定 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 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集 人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 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 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 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由 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 持人 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如 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 人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在 监督 人 派 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9.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关于本 章第 2 条所规 定的第 1)- 8) 项召开 事由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 2 条所 规定的 第 9) 、10)项召 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 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 内 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本基 金依据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直接转换运 作方式的 除外;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封闭期 内基金扩 募;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本基 金不 再 具备 上 市条 件 而被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终 止上 市 的除 外;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当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召集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议基 金合同终 止或与其 他基金合 并事项:


1)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 产规模少 于 3000 万人民 币; 3)连续 90 个工作日 本基金 前十大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本基金 9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程序召 开, 并 就 因 上述 情形的 发生 是否 终止本 基金 合同的 事项 或与其他 基金 合并的 事项 以特 别决议 方式 进 行表决。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 体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将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 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长 期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经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 要 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 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 括 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融资 券、 可转债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资 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等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权益 类 金 融 工具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可 以参与 一级 市 场 股票 首次公 开发 行或 股票增 发, 并可持 有因 所持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转股 形成 的股票 、因 持 有股票被派 发的权证 、因投资 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 而产 生的权证。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股票等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本 基金 将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 益 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 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6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遵从 其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 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 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的,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的 股票发售总 量;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它比例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除上 述第 (2) 、(9) 、(12 )、 (13) 条外 , 在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 提 下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 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 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政 策等 对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所 约定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资比 例限 制规定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本基 金在履行 相关 程序后不再 受相关限 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 第 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 行 的证 券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能进 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 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 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 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 与上文 所述的流动性 受 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须为经中 国 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 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关 工作 的 落 实 和协 调,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 因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 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资 受限 证券需要 解决 的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取 积极 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 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 付结 算,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 损失 。 (3)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证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 整。有 关资 料 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 后的资料 。上 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资 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 披露所 投 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 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 例如违 反有 关限 制规定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规 定有权对 基金管理 人进 行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 情 况。 3)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披露 情况。 (6)相关法 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 受限 证券 有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10、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 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 规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快捷 地办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同时 ,投资 者可 关注 鹏华基 金官 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 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 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 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 机短信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有 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 件定 制的信 息包 括:鹏 友会 周刊、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基 金单笔最 低定 投金额限制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6 月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6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 银行渠道 基金 定投手续费 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6 月30 日 鹏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7 月14 日 2018 年第二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7 月1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8 月1 日 关于修改鹏 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精 度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2018 年 8 月3 日 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8 月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8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万 得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8 月24 日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8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9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 (含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8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6 月 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止。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人也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件 2、《鹏华丰 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鹏华丰 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 、 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 其余 备查 文 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处。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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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