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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养老(168001)

国寿养老: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国 寿安 保
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第一 次提 示性公告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 管理人 ” )已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在指定
媒体 上发布了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为了 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顺利 召开,
现发布 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 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 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 决定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 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 等相关事项, 将 本基金转型为 “ 国
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 17 :00 止
( 以 本公告 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可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的 下述收件人 。


3 、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 管理人 :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 泰商 务中 心 2 号楼 11 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 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国寿 安 保中 证养 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 型及 基金 合 同修 改有 关事 项 的 议案》 (见附件一)。 2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 方案说明书 》 (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16 日 , 即在 2019 年 1 月 16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 , 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包括 国寿养老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额及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 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的 ,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提 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 “ 公章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有效 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所签 署的 授权 委 托书 或者 证 明该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4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详见 附件 三) 。 如代 理人 为个 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机构投 资者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详见 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6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和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三) 。3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7 ) 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需将 填 妥的 表决 票 和所 需的 授 权委 托书 等 相关 文件 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 , 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 17 :00 止 (以本 公告 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 管理人 :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 泰商 务中 心 2 号楼 11 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 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4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咨询。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 表决截止日 期后两个工作日内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 公告 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 地址 的, 为有 效表 决票 ; 有效 表决 票按 表决 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 ) 如表 决票 上 的表 决意 见 未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 本公告 规定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 ,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4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 )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 在同 一表 决票 上作 出了 不同 表决 意见 , 视为 弃权 表决 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 公告 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国寿 养老 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额 、 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2 、《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 的议案 》 应当 经提交有效表决票 的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 决议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二次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需要 有效 表 决票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国寿 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方可 举行 。 如果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 成功 召开 ,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规定 时间 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 另有 载明 ,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 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 公告 。 八、本 次大 会相 关 机构 1 、召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 心 2 号楼 11、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 孙瑶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5 邮政编码:100033 2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 北京市 方圆 公证处 4 、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养老 A (基 金代码:150305 ) 、 养老 B ( 基金 代码:150306 ) 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 (计 票日 ) 起停 牌 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 :30 复牌。 3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查阅,投 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咨询。 4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 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5 、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及基金合同 修改 方案说明书 》 。 6 、本 公告 的有关内容由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 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样本) 附件 四: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 书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4 日


6 附件一: 关 于国 寿安 保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及 基 金合 同修 改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 变化, 为 更好的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 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 以 通讯方式 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转型及 基金合同修改事宜 , 内容包括 对本基金基金 名称 、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 投资 限制 、 风险 收益 特征 、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的 费用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 则、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折算 、 配对 转换 等条 款以 及因 法律 法规 变更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 国 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 的有 关内 容对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并根据 《 国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 相关 内容 对 本 基金实施转 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1 日


7 附件二: 国寿 安保 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或 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开放式 基金账户 号/深圳证券账户 号 :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 年





日 8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 、 “ 反对 ” 或“ 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 公告 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 址的 , 为有 效表 决票 ; 如表 决票 上的 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选 或无 法辨 认、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 本公告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 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 弃 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表 决票 上的 签字 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清 晰的 , 或未 能提 供有 效证 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开放式 基金账户号/ 深圳 证券 账户 号 ,其 他情 况可 不 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 多填 、 错填 、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的 ,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所有份额。


9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 代表 本人 (或 本机 构) 参加 投 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 对 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 本授权委托书 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表决意见以 代理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国寿 安保 中 证养 老产 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重 新 召开 审议 相同 议案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开放式 基金账户 号/ 深圳证券账户号 : 代理人(签字/ 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2019 年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 均 为 有 效 。 2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授权的,应当填写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号/ 深圳证券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 错填 、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的 , 以上 授权 将被 视为 是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全 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国寿 安保 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及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 , 根据市场 变化, 为 更好的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提高 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寿安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等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 议案》 , 并对 基金合同 进行相应修订 。 2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批准 事项的实质性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证监 许可【2018 】2221 号) 。 3 、《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 的议案》 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存在 无 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 , 均不 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方案要点 本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 名称 由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 国寿安保 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本基金 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因而也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三)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及终止场内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授权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 养老 B 份额终止上 市以及国寿 养老 份额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选择期, 以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 卖出等选择,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期间, 国寿养老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入转出业务,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 额的 交易 、 配对 转换 业务 照常 办理 , 不受 影响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正式 转型 前, 可选 择卖 出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或赎回、转出 国寿养老 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 出选择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其 持有的 国寿 养 老 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额将最终转换为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在选 择期 期间 , 由于 本基金 需应 对赎 回、 转出 等情 况,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同 意在 选择 期豁 免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及根 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 赎回、 转入、 转出 、 配对 转换或调整 申购、 赎回 、 转入 、 转出 的 方 式等。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净值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选择 期届满后对投 资者未赎回的 国 寿养 老 份额 以 及持 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 养老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份额变更登记,将 国寿 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转 换 为国 寿安 保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1 )将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额折算成 国寿养老 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 国寿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 国寿 养老 A 份 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 国寿养老 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 额(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 国寿养老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寿 养老 A 份额(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寿 养老 A 份额 (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寿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 (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 )持有人折算后新增 国寿养老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 国寿 养老 A 份额 (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份额数× 国寿 养 老 A 份额 (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折算比例


(2 )将国寿养老份额 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量相应增减)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寿养老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折 算比 例=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国寿养老份额 的 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0000 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份 额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折 算 前国寿养老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份 额数 × 国寿养老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 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小数点第 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国寿 养老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国寿养老 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1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时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完成的当天, 即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 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 国寿养老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场外 份额 变 更登记为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原场外份额结转后的 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原场内份额结转而来的基 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2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流程 1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基金更名。原“ 国寿安保 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将变更登记为 “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 )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场 内份额退出登记。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场内份额退出登记,并向基金管理 人提供退出登记前的持有人名册。 4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退出登记前持有人名册将原场内持有人的份 额统一登记到基金管理人在中登开立的场外基金账 户下。 5 )经原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确权申请,基金管理人把原归属于投资者的份额转到其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 基金变更登记成功后,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登记机构仍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基金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之日起,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时 失效 , 国 寿安保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正式 变更 为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基金份额的确权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 原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份额持 有人需要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 投资者完成确权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等业务, 具体确权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则 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公告。 基金转型完成后,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型完成并开放赎回业务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 构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原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由于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将终 止上 市, 且终 止场 内申 购赎 回,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 额, 将统 一登 记在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中登 场外 基金 账户 , 持有 人需 要对 其持 有的 原场 内份 额 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 基金管理人把原归属于投资者的份额转到其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 此过 程称 之为 “确 权” ) , 待确 权成 功并 经转 型后 新基 金恢 复赎 回业 务后 , 方可 办理 赎回 或 其他业务。 经过确权后持有人持有的原登记在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 持有期限自重新确认 与登记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 有人原登记在场外登 记系统的份额,持有期 限自其认购/ 申 购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 (八 )修改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 (九 )修改基金资产估值 对象 、估值方法 (十 )修改基金费用 1 、修改基金费用的种类 2 、修改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表述 3 、删除费用 调整 部分 约定 (十一 ) 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十 二)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 《基 金合 同》 适应 新的 法律 法规 要求 和业 务需 要, 在根 据上 述转 型方 案的 要点 修改 《基 金合 同》 的同 时, 对 《基 金合 同》 其他 部分 条款 一并 进行 了修 改 , 具体 请见 “ 四、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 (十 三)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本 次基 金转 型和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修 改的 有关 具体 事宜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 国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对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 制 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 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 安排规则并提公告。 三、 本基金 转型 主 要风 险 及预备措施 (一)本基金 转型 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 询意 见。 如有 必要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意 见,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对转 型 方案进行适当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 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如转型方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方 案。 (二)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由 指数 分级股票型基金变更为 指数 增强 股票 型基 金, 与 原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方面存在 区别,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 (三) 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 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保持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 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 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 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 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六) 折算后原场内份额后续安排 为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特对折算后场内基金份额后续安排进行如下提示: 自《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并开放跨系统转托 管后 , 原场 内份 额持 有人 , 可自 行进 行场 外开 户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外。 待关 闭场 内份 额的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 内基 金份 额, 将统 一转 登记 至 本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上, 届时仍持有场内份 额余额的投资者, 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 认与 登记 , 此过 程即 为 “确 权” , 确权 完成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方 可在 场外 对相 关基 金份 额 进行赎回及其他业务。 四、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表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国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国 寿安保 中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 对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 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 本基金的 变 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六、本基金指数增强 量化投资策略的 数据来源以广泛覆盖 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 为基础,包括宏观经 济数据、行业经济数 据、证券与期货交易 行情数据、上市公司 财务数据等。这些数 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 数据提供商,并且因 为不同的需要,在数 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 循不同的规范。 因此, 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 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 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 的输出结果,形成数 据风险。


本基金使用的指数增 强量化投资策略 仅用于选股,而非用 于进行高频交易。此 外,由于本基金采用 指数增强量化模型指 导投资决策,定量方 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 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 表现。一方面,面对 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 ,量化投资策略所遵 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 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 程中;另一方面,在 定量模型的具体设定 中,核心参数假定的 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 效果的稳定性;最后 ,定量模型存在对历 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 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 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 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 投资效果、投资业绩 不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寿安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国寿 安保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中证 养老 产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按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同 ,可区 分为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 A 份额持 有人及国寿养老 B 份额持有人 22、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交易、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构 :指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协议,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以 及可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销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寿安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国寿安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国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国寿安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 中 证养老 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同,可区分为国寿 养老份额持有人、国 寿养老 A 份额持有人 及国寿养老 B 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交易、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售业务的 会员单 位。其 中可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必须是 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 可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 金销售 业务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24、场 外: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外的 销售机 构利用 其自身 柜台或 其他 交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 内:通 过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利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的 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过户等 28、登 记结算 系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 登记结 算系 统,登记 在该系 统的基 金份额 也称为 场外 份额 29、证 券登记 系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登 记系 统,登记 在该系 统的基 金份额 也称为 场内 份额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开 放式基 金账户 :指 投资者 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注 册的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用于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记 录在该 账户 22 、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会员单位。其中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24 、场 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 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 、场 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和/ 或深圳证 券账户 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8 、登 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 份额 29 、证 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 份额 25 、基 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4、基 金份额 :指国 寿养 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和/ 或国寿养老 B 份额 35、国 寿养老 份额: 指国 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基 础份 额


36、国寿养老 A 份额:指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即低 风险且 预期收 益相对 较低的 稳健 收益类份额


37、国寿养老 B 份额:指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即高 风险且 预期收 益相对 较高的 积极 收益类份额 38、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40、基 金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7、 《 业务规 则》 : 指基金 管理人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9、认 购: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 市交易 :指基 金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以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行为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国寿养老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包 括国寿 养老份 额、国 寿养 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10% 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0 、开 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32 、深 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 、基 金份额:指国寿养老份额、国 寿养老 A 份额和/ 或国 寿养老 B 份额 35 、国 寿养老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36 、国 寿养老 A 份额: 指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即低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 收益类份额


37 、国 寿养老 B 份额: 指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即高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 收益类份额 2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指《国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40 、基 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6、 《业务规则》 :指基金管理人、 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9、 认 购:指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54、配 对转换 :指国 寿养 老份额 与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 规则进 行转换 的行为 ,包括 基金 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5、分 拆: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 2 份国寿养老份额 对应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合 并: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按 照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对应 2 份国寿养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57、自 动分离 :指基 金发 售结束 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国寿养老份额按 照 1 : 1 份额配比比例确认为与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行为 58、折 算:指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基金资产 净值不 变的前 提下,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一 定比例 调整国 寿养老 份额净 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国寿养老 B 份额参考 净值, 使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基金份额 相应变 化的行 为,包 括定期 折算 和不定期折算 59、定 期折算 :指基 金管 理人按 一定 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60、不 定期折 算:指 当国 寿养老 份额 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 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63、系 统内转 托管: 指投 资者将 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登 记结算 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系 统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 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4、跨 系统转 托管: 指投 资者将 持有 的国寿养 老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0、基 金份额 净值: 指每 一份基 金份 额所代表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按 基金份 额的 不同,可 区分为 国寿养 老份额 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B 份额净值 71、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指在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 础上, 根据《 基金合 同》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上 市交易 :指 基金投 资者 通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式 买卖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的 行为 3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国寿养老 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寿养老份 额、国寿 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 10% 54、 配 对转换 :指 国寿养 老份 额与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之间按约 定 的转换 规则 进行转 换的行 为,包 括基金 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5、 分 拆: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 2 份国寿养老份额 对应 1 份国寿养老 A 份 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 56、 合 并: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按 照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对应 2 份国寿养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57、 自 动分离 :指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国寿养老份额按 照 1 :1 份额配比比例 确认为与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行为 58、 折 算:指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基 金资产 净值 不变的 前提下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一 定比 例调整 国寿养 老份额 净值、 国寿养 老 A 份额参考 净值和/ 或国寿养老 B 份 额参考 净值 ,使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基 金份额 相应 变化的 行为, 包括定 期折算 和不定期折算 59、 定 期折算 :指 基金管 理人 按一定 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 额折算的行为 60、 不 定期折 算: 指当国 寿养 老份额 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 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 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 金份额折算行为 63、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投 资者 将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 估算价 值,按基 金份额 的不同 ,可区 分为国 寿养 老 A 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 B 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是对 基金份 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系统内 不同会 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 管的行 为


64、 跨 系统转 托管 :指投 资者 将持有 的 国寿养 老份 额在登 记结算 系统和 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70、基金份额净 值:指每一份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 净值,按基金份额的 不同,可区分为国寿 养老份额净值、国寿 养老 A 份 额净值、国寿养老 B 份额净值 47 、基 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 71、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指在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的 基础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给 定 的 计 算 公 式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估 算 价 值 ,按基 金份 额的不 同,可 区分为 国寿养 老 A 份额参考净值、国寿 养老 B 份额参考 净 值。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是 对基金 份额价 值 的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0、摆动定价机 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指 数化投 资 策 略,紧 密跟 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 金的净 值增长 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具体 认购费 率按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一、基金名称 国 寿安 保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金 为增强 型股 票指数 基金 ,在力 求 对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有 效 跟 踪 的 基 础 上 ,力争 获得 超越标 的指数 的投资 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 值和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金 的具体 认购 费率按 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 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包 括国 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基 础份 额(以下 简称“ 国寿养老 份额” ) 、国 寿安 保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 (以下简称 “国寿养老 A 份额” ) 、 国 寿安保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额 (以下简称 “国寿养老 B 份额” ) 。 根据对基 金财产 及收益 分配的 不同安 排, 本基金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具有不 同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国寿养 老份额 为可以 申购 、赎回 但不 能上市交 易的基 金份额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养老 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国寿养老 A 份 额为稳健 收益类 份额, 具有低 风险且 预期 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寿养老 B 份额为积 极收益 类份额 ,具有 高风险 且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且对 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经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增加 新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或 者调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别 的费率 水平、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别 的销售 等,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调整 前基金 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删除 原基金合同中 “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替换为 “第四 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763 号) 准 予募集注册,基金管 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至2015 年 6 月 1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 集总额为 276,524,524.25 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生效。 2018 年 月 日,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并通过 《 关 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 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 案》 ,内容包括对本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的 上市交易、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 资产估值、基金的费 用、基金的收益分配 原则、基金份额的分 级、折算、配对转换 等条款以及因法律法 规变更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改。 自 2018 年 月 日起, 《国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失效且《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 算 删除 原基金合同中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算 ” ,替换为 “第五部分


基金的 存续 ”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一、基金的变更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月 日 《关于准 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 ,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删除 原基 金合同 中 第六 部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 原基金合同中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与 交易 删除 原基 金合同 中 第八 部分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易 第九部分


国寿养老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投资 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 份额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 指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 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份额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 售机构办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 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时基 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 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 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 数量限制,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 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8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 8 、 当本基金 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 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 申 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 结算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 、发生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 项,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 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6 、发生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 项,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国寿养老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 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 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寿养老份 额、国寿 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国 寿养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如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 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 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4 )暂停 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国寿养老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管理人接 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 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5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 则进行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转让、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其他 业务 将原基金合同中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 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 并入“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章节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 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 有国寿养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场内 赎回或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 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三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 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国寿养老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须办理已持 有国寿养老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国寿养老份额场内 赎回或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 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 有期限将重新计算, 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 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 )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或出现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 理。


3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 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 费率。


(3 )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 算处理日、或出现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不得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 (4 ) 国寿养 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定办 理。


3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 务,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配 对转换 删除 原基金合同中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 换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国寿 养老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国寿养老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转 让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销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 者 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寿 养老 A 份 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 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对于上述(4)、( 7)、( 8)、( 9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 )调整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 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对于上述 (4)、( 7)、( 8)、( 9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形,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 )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 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 所 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 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 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 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 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 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 、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现场开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国 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 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 老 A 份额、国寿养 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现场开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国 寿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国寿养老份额、国 寿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国 寿养 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国 寿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国寿养老份额 、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小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份额、国 寿 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上(含三分之一)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 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一) 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 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 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类别内 基金 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 寿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 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 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国 寿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 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国寿 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 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国 寿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 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策略,紧密跟踪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 指数基金,在力求对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有 效跟踪的基础上,力 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 的投资收益,谋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固定收益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分股、备选 成分股。为更好的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投资于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 具(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 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 做相应调整。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 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 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 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 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 目标指数的表现 。 1 、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 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 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 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 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 该股票比例过高; (4 )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 三、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 基金,以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跟 踪标的指数,在跟踪 标的指数的基础上一 定程度的调整个股, 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 踪并适度超越标的指 数。 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 多因子投资策略实现 指数增强,通过在对 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他股票基本面的深入 研究,运用多因子模 型构建投资组合,同 时优化组合交易并严 格控制组合风险,力 争实现超额收益。 (1 )多因子投资 策略 量化多因子策略以中 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 境、行业及个股特性 建立多因子量化研究 框架,综合测试各类 因子在不同周期和选 股空间的风险收 益特 征,包括但不限于估 值因子、财务因子、 技术因子等。采用自 下而上为主,自上而 下为辅的策略,对备 选股票池股票综合打 分,精选个股构建投 资组合。同时将根据市场宏观环境、政策、 预期等, 对 量化策略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 以顺应市场环境变化 。 (2 )风险控制与 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 基金。在追求超额收 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 大的不利行政处罚 或司法诉讼; (5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 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 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 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 业权重相一致; (3 )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 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 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 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 、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 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 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 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 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 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 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 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 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 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 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 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本 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 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特殊品种。 (1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 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 益的同时,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的风险。 基金将根据投资组合 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 度等因素的分析,对 组合跟踪效果进行预 估,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力求将跟踪误差 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 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7.75% 。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 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 要,将以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保持基金资 产流动性、为基金资 产提供稳定收益为目 的,适时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在一 年期以下的债券,保 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 收益。本基金将通过 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资金 流动情况,采取自上 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 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 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在 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 建债券投资组合。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 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 置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特殊品种。 3 、中小企业私募 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研究中小 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 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 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 响,以确定行业总体 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 素的行业,规避具有 潜在风险的行业;其 次, 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综合分析;最后, 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票面利率、剩余期 限、担保情况及发行 规模等因素,综合评 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选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4 、证券公司短期 公 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 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 因素,适当投资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 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 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 的品种优化配置。 5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时,将深 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 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 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 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 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2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 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 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其定价 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 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 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 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 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 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 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入分析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基本面因 素,并辅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 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同时严格控制 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6 、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以降低 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 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 7 、国债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 收益特征,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适度参与国 债期货投资。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权证 投资,将从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权证定 价合理性、权证隐含 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 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 析,以有利于资产增 值为原则,加强风险 控制,谨慎参与投资 。 9 、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 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 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以 提高投资效率,控制 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 平,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 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 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 目的,或用作杠杆工 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但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不受此限制;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 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4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 受此限制;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 12)、( 17)、( 18)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 易,遵守下列投资比 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18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14)、( 20)、( 21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 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 + 5% ×银行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五、 标的指数及 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且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 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 国寿养老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寿养老 B 份 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 第十九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 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除本部分 第三条 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 外, 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 (2 ) 交易所 上市并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含可交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交易所上市并实 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 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 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国寿养 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 参考)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国寿养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 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 ) 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 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国 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国 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国 寿养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 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 养老份额的 和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老份额的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 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 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 等机 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10、基金的上市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 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 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 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 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 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 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 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增强 基金,需根据与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 可费。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具 体费率、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如上述 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 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的费率、计算方法及 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 更,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指数使用许 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 计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删除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不进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金的收益 与分配 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并相应修改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 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折算 删除 原基金合同中 第 二十二 部分基金份额 的折算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删除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国寿 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后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 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国寿 养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寿养 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寿养老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四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1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 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9、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3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16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6、基金管理人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6、本基金开始 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 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 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 换; 29、本基金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30、本基金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新增 : (十一)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第二十五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第二十六 部分


违 约责任 4 、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4 、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 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或签章。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