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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500(162216)

泰达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1 年 8 月24 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338 号文核准 ,基金合同于2011 年12 月 1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 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依照 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 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 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分 级基 金是带有杠杆特性 的金融产品, 运作机制复杂, 投资风险较高 。投资者应 当遵 循买者自负的原则 ,根据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审 慎决定是否参 与分级基金 交易 及相关业务。 投资 者在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泰 达宏 利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2 二 、 释 义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的 计 算 .................................................................................... 46 七、 基 金 的 募 集 ......................................................................................................................... 49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0 九、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51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52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 65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67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 79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81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2 十 六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88 十 七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89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 92 十九、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 101 二 十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103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03 二 十 二 、 风 险 揭 示 .................................................................................................................. 109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3 二 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5 二 十 五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0 二 十 六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2 二 十 七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3 二 十 八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5 二 十 九 、 备 查 文 件 .................................................................................................................. 145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 达宏利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 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 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 同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二、释义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 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 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 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一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 《泰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 主席办公会议 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 年8 月8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包括配 套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 ) 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深 交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指引 指 2016 年 11 月 25 日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 并于 2017 年 5 月1 日起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 务管理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 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 不 定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 泰 达 宏 利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 销售机构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513 信息披露 联系人:袁静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 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 :51%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原名湘财合 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 公司之一。截 至目前,公 司管 理着包括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系 列基金、泰达宏 利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泰达宏利风险 预算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货币市 场基金、泰 达宏 利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 利首 选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泰达宏利市值 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集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泰达宏利品质 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 利红利先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领 先 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 宏达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转型机遇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改革 动 力量化策略灵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 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复兴伟业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 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蓝筹 价值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新思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创益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 宏利活期友货币 市场基金、泰 达宏利同顺 大数 据量化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汇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 强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定宏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创金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亚洲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睿 智稳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纯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泰 达宏利京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 、 泰达宏利溢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恒 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睿选稳健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启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港 股通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业绩驱动量 化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全能优选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 (FOF) 、 泰达宏利交利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金利3 个 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绩优增 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泰和 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 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 劲 梅女 士 ,董 事长 。 拥有 天津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 博 士学 位 。曾 担任 天 津 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天弘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高级研究员,天 津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高级 项目经理,天 津市泰达国 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 司融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 雪 屏女 士 ,董 事。 拥 有天 津大 学 工科 学士 和中 国 人民 大 学新 闻学 硕 士 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 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 自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 刁 锋 先生 , 董事 。拥 有 南开 大学 经 济学 学士 、经 济 学硕 士 及经 济学 博 士 学 位。曾担任天津 北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 司交 易员、信托经理, 渤海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市泰 达 国际控股(集 团)有限公 司财 务部部长,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杜汶高先生,董 事。毕业于 美国卡内基 梅隆大 学,持有数学及 管理科学理 学士学位,现为宏 利资产管理( 亚洲)总裁 兼亚 洲区主管及宏利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掌管亚洲及日 本的投资事 务, 专责管理宏利于区 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并确保公 司的投资业务 符合监管规 定。 出任现职前,杜先 生掌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 ,之 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 任杠杆融资 及资 产担保证券等不同 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张凯女士, 董事, 拥有 美国曼荷莲 学院经济学学士 、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现任中宏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 零售金融业务总裁。 加入花旗前, 张凯女士曾 担任 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 张凯女士在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20 多年的经验。 陈展宇先生, 董事, 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 兼任北亚区财 富及资产管理部主管 (日本除外) 。 加入宏利 前, 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 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 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财经学院, 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 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济学院副 院长,担任教 授、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国经济发 展研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 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 独立董事。 二级律师, 南开大学 法学学士、 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 级人民法院法 官。现任天 津建 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天 津市律师协会 理事,担任 天津 市政府、河西区政 府、北辰区政 府,多家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 构法律顾问 ,万 达、招商、保利等 房地产企业法 律顾问,以及天 津物产集团等 大型国有企 业的 法律顾问等职。主 要业务领域: 金融、房地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艾戴克高 等商学院 (北部) 工商管理 学士、 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 芝加 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 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 银行(巴黎) 组合经理助 理、 组合经理,富达管 理与研究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 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 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 立董事。拥 有美国西北 大学经 济学学士、美国 西北大学凯 洛格管理学院管 理学硕士、美 国西北大学 凯洛 格管理学院金融学 博士等学位。 曾担任联 邦储备 系统管理委员 会金融经济 师,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高级金融经济 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 (波士顿)董事 ,Commerz 国际资 本管理(CICM ) (德国)联 合首席执行 官/副 执行董事,德国 商业银行 (英 国)资产管 理部 门董事总经理。现 任上海交通大 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廖仁勇先生, 职 工监事,人 力资源管理 在职研 究生,曾在联想 集团有限公 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 年6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 人力资源部 招聘 与培训主管、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自2014 年10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 金融学在职 研究生。 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渠道经理、 机构主管、 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2016 年 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任销售管 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 总经理。毕 业于南开大 学和美 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 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 总经理 。毕 业于台湾中 山大学 和淡江大学,获 企业管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 大和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8 月至2015 年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 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 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 年 9 月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 2015 年 4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8 年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志刚先生,督察长。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 、法律硕士学位。 2004 年12 月至2007 年5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 2007 年5 月至2010 年5 月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 门总经理;2010 年5 月至2011 年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2011 年5 月至2013 年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 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2013 年5 月至2015 年 9 月任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首席审计 师;2015 年9 月至2017 年10 月任银河期货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7 年10 月至2018 年 8 月任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首 席风险官。2018 年8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11 月起任公 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杨超先生, 英国南威尔士大学 数学与金融计算硕士;2010 年5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金融 工程等工作 , 历 任投资管理部助理 研究员、初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4 年6 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中 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30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品 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9 月6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6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8 年 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8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 自 2011 年 12 月起至 2012 年 8 月管理 本基金 。刘欣先生,自 2012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 理刘建、副 总经理 兼投资总监王彦 杰、投资副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 总监兼基金投资 部总监邓艺颖 、金融工程 部门 总监戴洁、资深基 金经理兼首席 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决策事 项,可分类 固定收 益类事项、权益 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对倒、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6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 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 公司 各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结构是 一个分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 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 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 监察公司的风 险管理措施 的执 行。具体而言,包 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及时 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 相关专门委员 会提交有关 公司 规范运作和风险控 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 作、 制定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发展提 供协 助,使公司在一种 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 管理程序,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 控有明确的分 工,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 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 是独立的,并 得到高管人 员的 支持,同时置备操 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 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 将各自工作 领域 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 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 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 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 数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 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8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 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 玖佰 肆 拾 叁 亿捌 仟柒 佰柒 拾 玖万 壹 仟贰 佰肆 拾 壹 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 现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 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内 首 批开 展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银行 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 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 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42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数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管 理与控制工 作是中 国银行全面风险 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 务各 环节,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 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 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 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渠道: 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兴 业银行卡、民 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中信银行 卡、光大银行 卡、 浦发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 广发银行卡、 汇付天下 “天天盈” 、 快钱支付账 户 。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泰达宏利微信 公众账号 :mfcteda_BJ ,支持 民 生银 行卡、招 商银行卡 和汇 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崔瑛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1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 :www.ccb.com 3)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s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东莞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兆群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3)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公司网址:www.psbc.com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4 14) 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 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19、36、38、39、41、 42 、43、44 楼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9)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0) 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驰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6 21) 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 金融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 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7 联系人: 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5)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8) 新时 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9)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0) 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1) 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32)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33)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4) 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 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35)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联系人: 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6)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 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8) 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9)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41) 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财富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2 43)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 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5) 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7)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48)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热线:95548 49) 西藏 东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50) 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4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 号八幢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 号八幢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51)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深 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2) 九州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 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客服热线:95305 53)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服热线:400-666-2288 54) 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55) 中信 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56) 红塔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57)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6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20-9898 58)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59) 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60) 诺亚 正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1)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62)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63) 蚂蚁 (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64)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5)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6) 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7) 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 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8)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9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9) 一路 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 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70) 上海 汇付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71) 上海 陆金所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 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72) 大泰 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0 73) 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74)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75) 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2B 座 250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ncfjj.com 76) 武汉 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 城7栋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1 77) 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78) 北京 广源达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9) 北京 晟视天下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1-28 层 公司网址:www.gscaif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80) 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2 81) 珠海 盈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2) 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83) 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84) 上海 云湾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3 85) 上海 万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50710161 86) 北京 肯特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赵德赛 客服电话 :95518/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87) 北京 格上富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88) 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4 89)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陆 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0) 济安 财富(北京)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91) 天津 万家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 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92) 宜信 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楼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5 3、场内发售 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 认购业务的 发售机构为 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深交所会 员。 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且符 合风险控制要求 的深交所会 员单位可以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业务; 具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交所会 员单位可以办 理本基金的 场内 赎回业务(具体办 理场所以《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严峰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 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6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的 计算 (一)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简称“泰达中证 500 份额”)、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500A 份额(简称“泰达 500A”)与泰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500B 份额 (简称 “泰达500B” ) 。 其中, 泰达500A、 泰达500B 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 基 金通 过 场外 、场 内 两种 方式 公 开发 售。 基金 发 售结 束 后, 投资 者 场 外 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泰达中证 500 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照 4∶6 的比率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 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泰达 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泰达中证 5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交易 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泰达中证 500 份额, 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可选择 将其场内申购的泰达中证 500 份额按 4:6 的比 例分拆成 泰达 500A 份额和 泰达 500B 份额。 投资者可按4:6 的配比将其持有 的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 申请合并为泰达中证500 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泰达中证 500 份额。场外申购的泰达中证 500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7 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 除外。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场外 泰达中证 5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可以 申请将其分拆 成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后上市交易 。 投资者可按4:6 的配比将其持 有的 泰达500A 份额和泰达500B 份额合并为泰 达中证500 份额后赎回。 (三)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由于场内泰达中证 500 份额分离出的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具有 不同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所以使 泰达 500A 份额和 泰达 500B 份额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征。 在 本 基金 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 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净 值 计算规则对 泰达 500A 份额和 泰达 500B 份额分别进行 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确保 泰达 500A 份额的本金及 泰达 5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本 基金在优先确保 泰达 500A 份额 的本金及累 计 约定日应得收益 后的剩余净 资产 计为 泰达500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1、 泰达 500A 份额约定的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 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5%”,1 年期 同期银行定期存 款 利率以基金成立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并按每年 1 月1 日和7 月1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对泰达 500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进行 调整。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存续期内,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泰达500A 份额 和 泰达500B 份额进行 参 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 泰达500A 份额和泰达500B 份额各自的 参考净值计 算时, 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确保 泰达500A 份额的 本金及 泰达500A 份额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泰达 500B 份额的净资产。 泰达5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 泰达5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泰达500A 份 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8 3、 每10 份泰达中证500 份额所代表 的4 份泰达500A 份额和6 份泰达500B 份额分别计入 泰达500A 份额总额和 泰达500B 份额总额进行 参考净值计 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 泰达500A 份额和泰达500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 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10 份泰达中 证 500 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等 于4 份 泰达500A 份额和 6 份泰达500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之和; 4、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折算 事项, 泰达 5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 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 或者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泰达 500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泰达 500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 应 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泰达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以及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 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各基金份额T 日的单位净值 和参考净值 。 1、 泰达中证50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2、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 算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9 设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日为T 日,T=1,2,3,4,5 …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泰达中证500 份额单位净值 泰达500A 份额单位参考 净值 泰达500B 份额单位参考 净值 :泰达500A 份额约定的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年初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T 日。 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面4 位,小数 点后面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T 日的基金净值在当天闭市后计算,并于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133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0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 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 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152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1,435,113,080.87 元,折 合基金份额 1,435,113,080.87 份; 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354,684.61 元,折合 354,684.61 份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合 计 募 集 份 额 为 1,435,467,765.48 份。 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 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具备上 述条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募集 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 同》生效 条件, 《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1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达 500A 份额与 泰达 500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 500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的上 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的时间:2011 年12 月22 日。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 循《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分级基金 业务 管理指引》 等有关 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 1) 泰达中证500 份额所分离的泰达500A 份额 与 泰达500B 份额以不同的交 易代码上 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 额上市首日 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 易日两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 2)泰达 500A 份额与 泰达 500B 份额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泰达500A 份额与 泰达500B 份额买入申报 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泰达500A 份额与泰达500B 份额申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5) 泰达500A 份额与泰达500B 份额上市交易遵 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相关规定。 6)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 个人和一般机构投 资者应当符合“ 申请开通权 限前二十个交易 日日均证券类 资产不低于 人民 币三十万元 ”等条 件并在券商营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2 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 《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 , 才能申请开通分级基金 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的权限。 具体规则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泰达500A 和泰达500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 揭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 相 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 泰达 500A 份额、 泰达 500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泰达中证 500 份额进行日常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五、相关服 务机构”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投资者办理泰达中证 5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 所风险控制 要求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 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泰达中证 500 份 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可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3 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泰达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回应使 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 放日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本 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泰达中证 500 份 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申 请的,其泰达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泰达中证 500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 年12 月22 日起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4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 泰达中证5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泰达中证500 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理时,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 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基金投 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基金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5 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指 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支 付赎回款项,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 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泰达中证500 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 直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 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代销机构申购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在不低 于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可 根据 自身的相关情况设 定本基金的申 购金 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 泰达中证 500 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1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 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泰达中证 500 份 额 按照份额进行 赎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 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 赎回的基金份 额不得低于1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赎回份 额、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和 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 前述调整必须 依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 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泰达中证500 份额, 对应费率为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 购 费 率 ) =50,000 /(1+1.2 %)=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9,407.11 /1.016 = 48,62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 则可得到48,629.0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期小于 1 年且大于 7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0 元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7 赎回费=1016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 算,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基金份 额份数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并应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 计算。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 所示: 场外申购费率(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 客户)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 0.30% 50万≤M<250 万 0.25% 250万≤M<500万 0.15% 500万≤M<1000 万 0.10% M≥1000万 每笔1000 元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 1.20% 50万≤M<250 万 1.00%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8 250万≤M<500 万 0.60% 500万≤M<1000 万 0.40% M≥1000万 每笔1000 元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自2018 年 3 月31 日起,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场外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 (日历日) 费率 1天~6天 1.5% 7天~365天 0.5% 366天(含)~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赎回费率0.5%(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申购 、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范 围、 特定地域、特定时 间、特定交易 方式等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9 11、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按 照法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3、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 (含定期定 额投资) 金额下限的公告》 , 宣布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 泰达中证 500 份额,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 1 元,超 过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销 售机构在不 低于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 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 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申 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 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申购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 基 金账户下;场内 申购的 泰达 中证 5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可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通过上市交易卖出。 3. 基金投资者在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 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 基金投资者在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 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接 受 泰达中证500 份额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0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 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 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 受理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包括 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 达500A 份额 、 泰达500B 份额, 下同)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 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以 上的赎 回申请和未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 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 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 个 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泰达 5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 上公告。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1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泰达中证500 份额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投 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申 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时,应当依法 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2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 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 泰达中证500 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 含2 周) ,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 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 泰达中证 5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3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 和其他相关业务 1、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继 承、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理 日起二 个月内办理;申 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2、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 泰达中证500 份额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认 购、申购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泰达 500A、泰达 500B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泰达中证5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泰达500A 份额 和 泰达5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4 :6 比例申请合并为 泰达中证500 份额后再申 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泰达中证500 基金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 回,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 管后通过跨 系统 转托管转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4: 6 比例分离 为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 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4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 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泰达中证 5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 有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泰达中 证500 份额场内赎回或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泰达中证500 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泰达中证5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017 年 9 月 29 日前,适用基金场内份额不记 录原始过户日期,持有期固 定为一天。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所有深证 LOF 产品场内份额开始记录持有 期,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场内转场外、场外转场内)均继承持有期。2017 年 9 月29 日日终, 所有深证LOF 产品场内份额的登 记日期统一置为2017 年 9 月29 日。2017 年 9 月 29 日当日发生的跨市场转托 管申请(场内转场外、场外转场 内) , 成功后份额登记日期也均置为2017 年 9 月29 日。 投资者所持适用基金份 额的过户日期及持有期以中国结算的实际记录为准。 5、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6、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5 7、 如法律法规、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 本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提交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由 指定 的销售于每次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1 月 12 月 22 日起开始接受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 方法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申(认) 购(含定期定 额投 资)金额下限的 公告》 ,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 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泰 达中证500 份额 , 首次定期定额 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追加定期定额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定期定额申购金额 下限,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五)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 有明确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还可办理除 上述业务以 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六) 如法律法规、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 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 的 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与 泰达 500A 份额、 泰达 5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符合条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十份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6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四份 泰达500A 份额与 六 份泰达500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四份泰达 500A 份额与 六份泰达 5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十份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机 构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 的营业场所或按 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深 圳证券交易 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泰达 500A 份额、 泰达 500B 份 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日 为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泰达 500A 份额和 泰达 500B 份额 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必须是10 的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 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 满足4 :6 的配比关 系。 4.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泰 达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或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7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届 时相关机构 发布的 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时,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 机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 500 指数,力争获取与标 的指 数相似的投资收 益,并将基金 的净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误 差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理念 采用被动式投资 方法,在最 小化基金投 资组合 与标的指数之间 跟踪误差与 偏离度同时,实 现与标的指数 的长期同步 增长 ,为投资者提供一 个简单便利的 获取中小企业长期成长价值的投资工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分股、新 股、固定收益 产品、货币 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8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 完全复制方 法,原则上 按照标 的指数成分股及 权重构建基 金的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 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的调整,以达 到跟踪和复制指 数的目的。但 如遇特殊情 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分股被限 制投资等)致使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 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替代,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 完全复制方 法构建基金 的股票 投资组合,即根 据个股在标 的指数中相应的 权重构建基金 的指数化股 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 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 调整规则和 对备选股的 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 及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实施 增发、配送 或使股本发 生变动 等行为时,基金 将根据指数 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 (收购合并、 分拆 、 退市等) , 基金将根据指数 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情 况,对基金 的股票 投资组合进行调 整,以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 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9 基金无法购得相 应足够数量的 股票 时,基 金将 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方法对相应股 票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 基金复制并 跟踪标的指 数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 如遇到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 资等)导致基 金无法购得 足够 数量的股票时,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市场情况以跟 踪误差最小化 为原则,行 业、 规模、历史表现相 似度为标准, 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将根 据 风险管理的 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对冲系 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 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 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 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标的指数 的相关 规定是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由研 究支持、投 资决策 、组合构建、交 易执行、绩 效评估、组合维 护等流程的有 机配合共同 构成 。严格的投资管理 程序可以保证 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 踪误差的来源包 括对受限成份 股的替代投 资、 成份股调整时的交 易策略以及基 金每日现金流入/ 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 成份 股股息的再投资策 略等。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对这 些因素的有效 管理并搭配 使用 其他合理的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 股等)进行适当替代,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内。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0 1) 研究: 基金经 理、 研究人员依托基金管理人 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 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组合优化和股票的替代、 成份股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析 、流 动性分析、误差及 其归因分析等 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 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 重大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 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议和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报 告及相关研 究成 果,每日进行基金 投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 金经理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研 究报告,原则上 以复制 标的 指数成份股权重 的方法构建组 合。在追求 跟踪 误差和偏离度最小 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 适当的技术和 方法,利用 股票 的替代或其他数量 化交易方法来 降低买入成本和冲击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 易部负责具 体的交易执 行并利 用有效的日内数 量化交易方 法来降低冲击成本,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与基金评估 部定期 和不定期对基金 进行投资绩 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议。 绩效评估能 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 功与否,基 金经 理可以据此检视投 资策略,进而 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 金经理将跟 踪标的指数 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量 化分析、流动性 状况、基金申 购和赎回的 现金 流量情况以及组合 投资绩效评估 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 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500 指数 收益率+5%×1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 如果中证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更名除外) , 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上有代 表性更强、 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1 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依法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投资 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 性等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 的指 数。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收 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基金。从本 基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 看, 泰达 500A 份额具有低 风 险、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泰达 5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2 10 %; (4)基金投资组 合中投资中 证 500 指数成 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净值 的90%。 (5)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 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3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14)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 所规定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 制被 修改或取消,基金 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除上述第(5)、( 12) 、 (14)、( 15) 、⑥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 保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4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9,118,650.00 94.12 其中:股票 159,118,650.00 94.1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73,411.90 0.04 其中:债券 73,411.90 0.04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649,567.20 5.71 8 其他资产 222,669.65 0.13 9 合计 169,064,298.75 100.00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2,246,895.00 1.34 B 采矿业 8,099,380.00 4.81 C 制造业 80,056,026.70 47.5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5,131,165.00 3.05 E 建筑业 2,188,175.00 1.30 F 批发和零售 业 10,679,265.00 6.35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8,094,895.00 4.81 H 住宿和餐饮 业 1,955,430.00 1.16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2,414,829.21 7.38 J 金融业 1,916,220.00 1.14 K 房地产业 6,063,956.20 3.6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33,720.00 0.2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166,140.00 0.1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5,859,950.00 3.48 S 综合 - - 合计 145,206,047.11 86.32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607,229.68 3.3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1,555,021.00 0.92 E 建筑业 559,550.00 0.33 F 批发和零售 业 228,084.00 0.14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122,540.00 0.07 J 金融业 2,965,573.21 1.76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6 K 房地产业 2,443,520.00 1.45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31,085.00 0.26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912,602.89 8.27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125 铁龙物流 330,200 2,895,854.00 1.72 2 000031 中粮地产 500,400 2,887,308.00 1.72 3 002176 江特电机 381,800 2,855,864.00 1.70 4 300113 顺网科技 171,700 2,805,578.00 1.67 5 000066 中国长城 425,675 2,796,684.75 1.66 6 000997 新 大 陆 196,378 2,792,495.16 1.66 7 000156 华数传媒 311,200 2,772,792.00 1.65 8 000930 中粮生化 301,600 2,771,704.00 1.65 9 600835 上海机电 171,308 2,740,928.00 1.63 10 600755 厦门国贸 379,600 2,740,712.00 1.63 3.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7 1 600606 绿地控股 381,800 2,443,520.00 1.45 2 601099 太平洋 823,700 1,861,562.00 1.11 3 600031 三一重工 139,400 1,237,872.00 0.74 4 600690 青岛海尔 67,700 1,118,404.00 0.66 5 600566 济川药业 24,000 945,360.00 0.5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73,411.9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3,411.90 0.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3517 曙光转债 670 73,411.90 0.04 注:以上为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持 有的全部债券 投资 。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8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 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 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况,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946.6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45.63 5 应收申购款 139,877.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2,669.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 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12 月 1 日,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0% 0.74% -13.78% 1.60% 11.78% -0.86%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40% 1.42% 0.56% 1.46% -1.96%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55% 1.37% 16.29% 1.37% -1.74% 0.00%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2.25% 1.15% 37.06% 1.18% -4.81% -0.03% 2015 年 1 月 1 日 57.06% 2.97% 41.39% 2.68% 15.67% 0.29%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0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73% 1.89% -16.72% 1.81% 8.99%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95% 0.90% -0.07% 0.88% 12.02% 0.02%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8.08% 1.36% -22.07% 1.32% 3.99% 0.04% 本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94.55% 1.70% 26.74% 1.63% 67.81% 0.07% 注: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 率*95%+1 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5%。 (二) 泰达中证500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 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12 月 1 日-2018 年 9 月30 日)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1 注: 本基金在建 仓期结束 时及截 止报告期 末各项投 资 比例已达到 基金合同 规定的比 例要求。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 金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账 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 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 销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财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算 出的 泰 达中证500份额净 值,是计算 泰达 中证500份额申购 与赎回价格 以及计算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3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 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 在 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 估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 行且 处于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 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 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成本能够 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4 (4)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 作为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 行间 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 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 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 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类 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 ,采 用 估值 技术 进 行 估 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 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的估值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5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以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 无 结算 价的 , 采 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泰达中证 500 份额 净值计算规则以及 泰达 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泰 达中证500 份额 净值、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1、 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和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 之和。 2、 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6 设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日为 T 日,T=1,2, 3,4,5…N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泰达中证500 份额单位净值 泰达500A 份额单位参考 净值 泰达500B 份额单位参考 净值 :泰达500A 份额约定的年基准收益率 :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自年初至T 日; 自 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T 日。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净值、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面 4 位,小数点后面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T 日的基金净值在当天闭市后计算,并于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人 一同 进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时 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7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 进 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 (含第 4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8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益 包 括: 基金 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 金 净利 润 为本 期已 实 现收 益加 上 本期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本 期已 实 现 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其他 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期末 可供分配利 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方案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泰达中证500 份额 、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9 十七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 生的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券 商佣金、权 证交 易的结算费及其他 类似性质的费 用等); 5、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与标 的指 数 许可 方所 签订 的 指数 使 用许 可协 议 中 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计提方 法每日计提 指数 许可使用费。其中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是为获 取使用指数 开发 基金的权利而支付 的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2% 的 年 费率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计算 方 法如下: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1 H=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 与指 数许 可 方约 定了 每 季度 (包 括基 金 成立 当 季) 指数 许 可 使 用费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 万元时按照人民币 5 万元收取) 的收取下限,则 该下限超出当 季累计指数 使用 费的部分(即:每 季度指数许可 使用费收取下限 减当季累计指 数许可使用 费)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 承担,不作为 基金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生 效后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季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指数许 可使 用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季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所规 定的方式支 付给 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计算方 法和费率等发 生调整,本 基金 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按照《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 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 条 第( 一 )款 约定 以 外的 其他 费 用,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 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协商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 纳税 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履 行 纳 税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2 义务。 十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一) 定期折算 在泰达500A 份额、 泰达中证500 份额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会 计年度外)第 一个工作日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基金的 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 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泰达500A 份 额、泰达中证5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规定的 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进行 参考 净值计算, 对 泰达500A 份额的 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10 份泰达中证 500 份额将按 4 份泰达 500A 份 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泰达 500A 份额和 泰达 500B 份额的份额配比 保持4:6 的比例。 对于 泰达500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泰达500A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12 月31 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 泰达500A 份额持有 人。 泰达中证500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10 份泰达中证 500 份额将按 4 份泰达 500A 份额获得新增泰达中证 500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3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外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 泰达500A 份额和泰达中 证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和参考净值 将相 应调整。 每 个 会计 年 度第 一个 工 作日 为基 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本 基 金将 对泰 达 中 证 500 份额和泰达500A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 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泰达中证 500 份额当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 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中证5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 份额= 其中: 500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500 NAV 后 :定期份额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定期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下同 500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泰 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 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泰达中证5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4 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泰达500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1.0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泰达 500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 泰达 500A 份额 的份额数 泰达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 份 额的份额数= [ ?( -1.0000)]/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后泰达中证500 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A 份额的份额数 泰达500A 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泰达500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泰达500B 份额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数。 (4 )折算后 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泰达 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泰达 中证 500 份额 的份额数+ 泰达 中证5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 中证500 份额数+ 泰达500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 泰达中证500 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基 金 份额 折算 期 间本 基金 的 平稳 运作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泰达500A 份额与 泰达5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泰达中证500 份 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5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额 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 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本基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情 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折算 除 以 上定 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 基金 还 将在 以下 两种 情 况进 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泰达中证 500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当 泰达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 元。 (1) 当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 于2.0000 元,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泰达 500A 份额、泰达 500B 份额和泰 达中证5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泰达500A份额、 泰达500B 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保 泰达500A份额和 泰达500B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A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6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基 金份额折算日折 算前泰达 中证500份额 净值、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泰达 中证500份额分别分配给泰 达 中证500份额、 泰达500A 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持有人。 当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后,泰达 500A 份额、 泰 达500B 份额、泰达中证500 份额三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泰达5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A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b\泰达 50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 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 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A 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A 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A 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 泰达 500A 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② 泰达5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B 份额与 泰达500A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6:4 配比; b\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B 份额的 资产及因此折算新增的场内泰达中证500 份额 的资产之和相等;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7 c\ 份 额 折 算 前 泰达 500B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泰达 500B 份额与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 泰达 50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 = ?( -1.0000)/1.0000 其中: :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B 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B 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 泰达 500B 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 泰达 500B 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 泰达中证5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泰达中证 500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外泰达中证 500 , 场内泰达中证500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内泰达中证500。 其中: :折算前泰达中证500 份额单位净值 :折算前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后 新增的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 ④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 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8 500 份额的份额数+泰达中证500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泰达中证500 份额数 +泰达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 份 额数+泰达500B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 份额数 (2) 当 泰达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 等于0.2500 元,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达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泰达 500A 份额、泰达 500B 份额、泰 达中证5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泰达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 金将分别对 泰达 500A 份额、 泰达 500B 份额和 泰达中证 500 份额进行份额 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泰达500A 份额 和 泰达500B 份额的比例为4: 6, 份额折算后泰达中证500 份额 净值 、 泰达500A 份额和泰达5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泰达500B 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 元后,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 泰达中证500 份额三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折算。 ① 泰达5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B 份额的资 产相等。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9 :折算后 泰达500B 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 泰达500B 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 泰达500B 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 ② 泰达5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 泰达500A 份额与泰达500B 份 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4:6 配比; b\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A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 泰达500A 份额的 资产及新增场内泰 达中证500 份额的资产之和 相等; c\份额折算前 泰达500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泰达500A 份 额与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 500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泰达 500A 份额 数: = ( ? - ?1.0000 )/1.0000 其中: :折算后 泰达500A 份额的份额数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0 :折算后 泰达500B 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 泰达500A 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折算前 泰达500A 份额的份额数 ③ 泰达中证5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 资产相等。 其中: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单位净值 :折算前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份额数 泰达中证 500 份 额的场外份 额经折算 后的份 额数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④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1 折算后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 份额折算后泰达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泰达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 达中证500 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基 金 份额 折算 期 间本 基金 的 平稳 运作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泰达 500A 份额与 泰达500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泰达 中证5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额 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泰达 500A 份额与 泰达 500B 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须经本基金所有份 额以特别决议 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 泰达 500A 份额与 泰达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泰达500A 份额与 泰达500B 份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额折算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另有规定的, 泰达500A 份额 、 泰达500B 份额 将全部折算成场内 泰达中证500 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2 2、份额折算方式 运作期到期日 泰达 500A 份额与 泰达 500B 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 泰达 中证500 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 泰达中证500 份 额。 3、份额折算公式 份额折算后 泰达 500A 份额与 泰达 500B 份额单位 净值等于折算前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单位资产净值。 泰达500A 份额折算成 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份 额数= 泰达500B 份额折算成 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份 额数= 其中: :泰达500A 份额折算前份额数; :泰达500B 份额折算前份额数; :泰达500A 份额折算前单位 资产净值; :泰达500B 份额折算前单位 资产净值; :泰达中证500 份额折算前单位 资产净值。 泰达 500A 份额、泰达 500B 份额折算成 的 泰达 中证 500 份额数,场内份额 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 基金资产。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全部折 算为场 内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后,本 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泰达500A 份额与泰达500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3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 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 其他规定事 项 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4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在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时,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5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 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 制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获得本基 金合同生效 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以及其 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6 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 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资人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8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 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 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9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 十 二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国债与 上市公司的 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 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0 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 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 交收违约或 者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 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 识 、经 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 济形势、证 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本基 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因此本 基金可能因 为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 式基金,在 基金的所有 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 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由于 应对 基金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 票市场波动性 较大,在市 场下 跌时经常出现交易 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如果在这 时出现较大数 额的基金赎 回和 基金间转换申请 , 则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指数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存在的风险包括跟踪偏离风险和标的指数风险。 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管理 人将尽责进 行严格 风险控制,并控 制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 之间的跟踪误 差及偏离度 ,但 由于法律法规及其 他限制,本基 金不能投资于部 分成分股;此 外,在基金 的日 常运作中由于受到 运作费用、交 易成本、日常申 购赎回以及市 场流动性影 响, 不可避免的会产生 与标的指数之 间的跟踪偏离。 标的指数风险: 标的指数因 为编制方法 的缺陷 有可能导致标的 指数的表现 与总体市场表现 的差异,因标 的指数编制 方法 的不成熟也可能导 致指数调整较 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1 (六)基金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泰达500A 份额 与 泰达 500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泰达 500A 份额 与泰达500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的风险 本 基 金为 完 全复 制指 数 的股 票型 基 金, 具有 较高 风 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 的 特 征,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泰达500A 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 泰达5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 由于泰达 500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泰达 500B 份额 参考净值的变动 幅度将大于 泰达中证500 份额净值和泰达500A 份额 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 泰 达500B 份额参考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 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泰达 500A 份额与泰达 5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可 能 出 现 偏 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 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的 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净值 大于 或等于 2.000 元 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泰达 500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 比例的 泰达中证500 份额, 因此原泰达500B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 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 泰达500B 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 元 后, 本基金将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泰达500A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 的 泰达中证500 份额, 因此, 原 泰达500A 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泰达500A 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 把约 定收益折算为场内 泰达中证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2 500 份额的设计,使原 泰达 500A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 因此, 原 泰达50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 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时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时计算 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 , 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因此 ,在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 由于 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者带来损 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 面临无法赎 回的风险是 指在场内 购买 泰达 500A 份额 或 泰达 500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全部具 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颁 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 基金代销资格的 证 券公司才可 以允许投资 者赎 回基金份额。因此 ,如果投资者 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泰达 500A 份额或泰达 500B 份额,在 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 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泰达500A 份额或泰达500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泰达中证 500 份额通 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泰达中证 500 份额、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泰达中证 500 份 额与 泰达 500A 份额、泰达 500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泰达 500A 份额 和泰达 500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 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和泰达500B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3 份额)将不进行 收益分配。在 每个会计年 度年 的第 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基金 泰达中证500 份额和 泰达500A 份额实施定期 份额折算。基金 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 增份 额的情形,投资者 可通过卖出或 赎回折算后新增 份额的方式获 取投资回报 ,但 是,投资者通过变 现折算后的新 增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式 并不等同于 基金 收益分配,投资者 不仅须承担相 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 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对基金 合同的变更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 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4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 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 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5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 组 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6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决 定基金的除 调 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其他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以基金 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7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8 (18)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 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 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9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 法规及本合 同的约定,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的 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0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另 有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连带责 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泰达 500A 份额、泰达 500B 份额、 泰达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 仅在其份额 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之规定对 泰达 500A 份额和泰达 500B 份额进行 参考净值计 算时, 持有 泰达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4:6 的 比例 分离的泰达500A 份额和 泰达500B 份额,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 泰达500A 份 额和 泰达500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 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1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各 方的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泰达中证 500 份额、 泰达 500A 份额、 泰达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 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 泰达500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 下同)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2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泰达500A 份 额与泰达500B 份额的运 作; 10、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 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3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持有泰达中 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就 未经 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4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和 收取 方式、投票表决的 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现 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委 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 场 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 换、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 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 合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泰达中证 500 份额、 泰达 500A 份额、泰达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泰达中证 500 份额、 泰达 500A 份额、 泰达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5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50%(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 不到上述的 条件,则召 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 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泰达中证 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 泰达500B 份额各自份 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至少30 天前提交 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 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3) 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关人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6 系,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 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泰达中证 500 份额、泰达 500A 份额、 泰 达 5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后生 效。在通讯表决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中公 布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 证机关的公证 员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泰达中证500 份额、 泰达500A 份额、 泰达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7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 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 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拒 不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8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如果 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基 金托 管人为监督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基金 管理人为监督 人)派出的 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 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9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0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 做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五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 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1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 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 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基金投资组 合中投资中 证 500 指数成 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净值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2 的90%; (5)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 (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③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3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14)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 条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5)、 (12) 、 (14) 、 (15) 、 ⑥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致 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被修 改或取消,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 行 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 财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信用等 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 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应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4 符合交易对手库 的范围。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 ,对银 行间交易对手的 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确定 与各 类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 易中,应尽力 争取对基金 有利 的交易方式。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 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 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5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 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6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 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 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以基 金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 户,并负责 该账 户的日常管理以及 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 派专人协助 办理 开户事宜。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 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基 金的 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7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 管人所托管 的包 括本基金在内的全 部基金在 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 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 用的,若无 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并 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 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8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 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得 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 后以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将 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当基 金份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 数据 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 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 当得 利。如果 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 ,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9 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 照其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 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 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 当日,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0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 文件 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 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 处理 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 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以 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1 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代为履行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 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 外,本协议 的当事 人仍应履行本协 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 协议进 行变更。变更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 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2 二十六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以下是 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服务 1、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 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 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 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 时定额申购 基金 份额。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则 另行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1 月 12 月 22 日起开始接受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 方法详见相关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 不定期 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投资 策略分析报告 以及与基金 经理 (或投资顾问)的 定期在线交流 的服务。 (五)资讯 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 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 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3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 金净值、 基 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 品介绍 等情 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和服务。 二十七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内容 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6 月 20 日、6 月 21 日、6 月 22 日、6 月 26 日 及 6 月 29 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布《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7 月 3 日发布 《 关于 泰达宏利中证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泰达500A 基金份额2018 年 下半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7 月 7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发布《 泰 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正文及摘要》。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发布《泰 达宏利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长生生物”股票估值方法 调整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发布《 泰 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生生物”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4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康泰生物”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7 月27 日发布 《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 长生”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8 月4 日、 8 月7 日及8 月21 日分别发布 《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8 月24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ST 长生”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8 月27 日发布 《泰 达宏利 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9 月20 日发布 《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9 月25 日发布 《 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9 月27 日发布 《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9 月29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10 月 17 日及 10 月 19 日 分别 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 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 容详见公告 当日的《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以及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5 二十八、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投 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 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九、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放 地 点: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 2 、 查阅 方 式: 投资 者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 点查 阅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