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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养老(168001)

国寿养老: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等法律 法规和 《国 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定 , 国寿 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基 金管理人 ” ) 决 定以通讯 方式召 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本基金 转型 及基 金合 同修改 等相 关事项, 将本基金 转型为 “ 国
寿 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会议 的具体安排 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方 式 
2 、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时间 :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 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 17 :00 止
( 以本公告 指定的表 决票收件 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 为准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可 通过专人 送交、邮 寄送 达至以下地 址 的下述 收件人 。


3 、会议表决票的 寄达地点 :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 保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 28 号盈 泰商务中 心 2 号楼 11 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 “ 国 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专用 ”。 投资人如有 任何疑问 ,可致电 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 电话 4009-258-25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 国寿安 保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及 基金合 同修 改有 关事项 的 议案》 (见 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 说明及基 金合同的 修订内容 详见 《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 说明书 》 (见附件 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 本次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为 2019 年 1 月 16 日, 即在 2019 年 1 月 16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 在 本基金 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 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包 括 国寿养 老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额及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 决票见附 件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从 相关报纸上 剪裁、复 印 或登录 本基 金管理人网 站(www.gsfunds.com.cn )下载 并打印 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按 照表决 票的要求 填写相关 内容,其中 : (1 ) 个人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 票上签字, 并 提供本人身 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 件 ; (2 )机构投资 者自行投 票的,需 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 机构公章或 经授权的 业务公章 (以 下合称 “公章 ” ) , 并 提供加盖 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 位、 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 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 复印件等) ; (3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自行投 票的,需 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 公章( 如有)或 由授 权代表在表 决票上签 字 (如无公 章) , 并 提供该授 权 代表的 有效 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 印件, 该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所签 署的授 权委托 书或 者证明 该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签署表 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 件, 以及该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 和取得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 (4 )个人投资 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供个 人投 资者身份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以 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 书 原件 ( 详见 附 件三) 。 如 代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印 件; 如代理 人 为机构, 还需 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 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 位可 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5 )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供 机 构投 资者 的加盖 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 (详见 附件 三) 。 如代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 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6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 供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的营 业执照、 商 业登记证 或 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 件 和 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 件 (详见附 件三) 。 如代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 ; 如代理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3 (7 )以上各项 及本公告 正文全文 中的公章 、批文、 开户证明及 登记证书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认可为 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 等 相关文件 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 17 :00 止 (以本公告 指定的表 决票收件 人收 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 通过专人 送交、邮 寄送达至 以下 地址 的下述 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 保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 28 号盈 泰商务中 心 2 号楼 11 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孙瑶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 “ 国 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专用 ”。 4 、投资人如有任 何疑问, 可致电 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 4009-258-258 咨询。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 议的计票 方式为: 由基金管 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于 表决截止 日 期后两个工 作日内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 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 但 拒绝到场监 督, 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2 、本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一票表决 权。 3 、表决票效力的 认定如下 : (1 )表决票填 写完整清 晰,所提 供文件符 合本 公告 规定,且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 指定 联系地址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有效表决 票按表决 意见 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数 。 (2 )如表 决票上 的表决 意见未 选、多 选或无 法辨认 、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 , 但其他各项 符合 本公 告 规定的, 视为弃权 表决, 计入 有效表决票 , 并按 “弃权 ” 计 入对应的 表 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 数。 (3 )如表决票 上的签字 或盖章部 分填写不 完整、不 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能在截 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 定联系地 址的, 均为无 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 复提交表 决票的, 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 相同,则 视为同一 表决 票;如各表 决票表决 意见不相 同,则按 如下原则 处理 : 1 )送达时间不 是同一天 的,以最 后送达的 填写有效 的表决票为 准,先送 达的表决 票视 为被撤回; 4 2 ) 送达时间为同一 天的, 视为 在同一表 决票上作 出了 不同表决意 见, 视为弃权 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 3 )送达时间按 如下原则 确定:专 人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 以 本公告 指定 的表决票收 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 间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国寿 养老份 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 记日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 额各自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2 、《关于国寿 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有关 事项 的议案 》应当 经提交 有效表决 票 的国寿 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 3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基金 管理人自 决议通过 之日 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 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 和《 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需要 有 效表决 票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国寿 养老 份额、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方可 举行。 如果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符合前述 要求 而不能够成 功召开, 根 据 《基金 法》 及 《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在规定时 间内 就同一议案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时, 除非授 权文件 另有载明,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 份 额持有人作 出 的各类 授权依然 有效, 但 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 出 授权,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新 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 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通 公告。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国寿 安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8 号院盈泰 商务 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58-258 联系人:孙瑶 联系人电话 :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5 3 、公证机构: 北 京市 方圆 公证处 4 、见证律师事务 所: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九 、重要提 示 1 、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表决 票时,充 分考虑邮 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 出表决票 。 2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 规则, 本公告发 布之日 (2019 年 1 月 11 日) 养老 A (基 金代码:150305 ) 、 养老 B ( 基金代码:150306 )自开市起停 牌 1 小时后复 牌。 并且基金 管理人将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 养老 A (基金代 码: 150305 ) 、 养老 B ( 基金 代 码: 150306 ) 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计票日)起停牌至 基金持有 人 大会决议生 效公告日 10 :30 复牌。 3 、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有关 公告可通 过 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站查阅 ,投 资人如有任 何疑问, 可致电本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58-258 咨询。 4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次召 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费用(公 证费及律 师费)将 由本 基金基金财 产支付, 具体金额 将在届时 的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公告中 说明。


5 、关于本次议 案的说明 见附件四 《国寿安 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及 基金合同 修改 方案 说明书 》 。 6 、本公告 的有关 内容由 国 寿安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负责解释。 附件一: 《 关于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及基金 合同修改 有关 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 书》 (样 本) 附件四: 《 国寿 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 说明 书 》 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1 日


6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变 化, 为更好 的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提高 产品的 市场竞争 力,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 《 国寿 安保中 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有 关规定 ,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决定 以通讯方 式 召开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转型及 基金 合同修改 事宜 , 内容包 括 对本基 金基金 名 称、 基金的上市 交易、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 制、 风险收益 特征、 基金 资产估值 、 基 金的费用、 基 金的收益 分配原则 、 基金份 额的分级 、 折算、 配对转 换等条款 以及因法 律法规 变更的部分 条款进行 修改。 修改 的具体内 容详见附 件 四 《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基 金合同修 改方案说 明书 》。 为实施本基 金转型方 案, 提议授 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 本 次基金转型 的有关具 体事宜, 包 括 但不限于根 据市场情 况确定转 型的具体 时间和方 式, 根据现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的要 求和 《 国 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转型 及基 金合同修改 方案说明 书 》 的有关内 容对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招 募说明书 进行必要 的修改和补 充, 并根据 《 国寿 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 方案说明书 》 相 关内容对 本基金实 施转 型。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 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1 日


7 附件二: 国 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姓名 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件 号码(身 份证件号/ 营业执 照号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号/深 圳证券账 户 号: 代理人姓名 或名称: 代理人 证件 号码(身 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 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合 同修改有 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 人签字或 盖章 2019 年





日 8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 表示 “ 同意”、 “反对 ” 或“弃权 ”,并在相 应栏内画 “√”, 持有 人必须选择 一种且只 能选择一 种表决意 见。 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 (以权益登 记日所登 记的基金 份额为准 )的表决 意见 。 2 、表决票填写 完整清晰 ,所提供 文件符合 本 公告规 定,且在截 止时间之 前送达指 定联 系地址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如表 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 未 选、 多选或无 法辨认、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 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 弃 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如 表决票上 的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 整、 不清晰的, 或未 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 有效授权 的证明文 件的 , 或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 联系 地址的,均 为无效表 决票。 3 、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 此类基金 账户且需 要按照不 同 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 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开放式 基金账户号/ 深 圳证 券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 空白、 多填、 错填、 无 法识别等 情况的, 将 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 所有份额。


9 附件三: 授 权 委托 书 ( 样本 )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 (或本机 构) 参加 投 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 代为全权 行使 对议 案 的表决权。 授 权有效期 自 本授权 委托书 签署日起至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 止 。 表决意见以 代 理人 的表决 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 转授权。 若 国寿 安保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在 规定 时间 内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议 案 的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本授权 继续有效 。 委托人(签 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 证件号或 营业执照 号: 开放式基金 账户 号/ 深圳 证券账户 号 : 代理人(签 字/ 盖章): 代理人身份 证件号或 营业执照 号: 委托日期:2019 年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 剪报、复 印或按 以上格 式自 制 , 在填 写 完 整 并签 字 盖 章后 均 为 有效 。 2 、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 此类基金 账户且需 要按照不同 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 分别 授权的,应当填写 开放式 基金账户号/ 深圳证券 账户 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 别等情况 的, 以上授权 将被视为 是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其持有的 本基金全 部份额向代 理人所做 授权。


附件四: 国 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转 型及 基金 合 同修 改 方 案 说明 书 一、声明 1 、 国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自成立 以来 , 根据市场 变 化, 为更好 的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提高 产品的 市场竞争 力,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 《 国寿安保 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等有关 规定, 本基金管 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经 与基金托管 人 (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及基金合 同修改有 关事项的 议案》, 并对 基金 合同 进行相应修 订 。 2 、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修 改基金合同 事项属对 本基金原 批准 事项的实质 性调整, 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 , 已经中国证监 会准予变 更注册 (证监 许可【2018 】2221 号)。 3 、《关于国寿 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需 经提交有 效表决票 的 国寿养 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存 在无 法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 可能。 4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基金 管理人自 决议通过 之日 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中 国证监会 对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的备案 , 均 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或 投资者的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二、方案要点 本 基金转型 方案的主 要内容如 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 “ 国 寿安保 中 证养老产 业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更名为 “ 国 寿安保 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增强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二)不再 设置基金 份额的分 级、折算 与配对转 换等 机制 本基金取消 分级运作 机制。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后,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 养老 B 份额将根据转 型方案的 约定全部 转换为国 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 ,因而也 不再设置 基金份额 的分级、 折算 、配对转换 等机制。 (三)基金 份额的终 止上市及 终止场内 申购赎回 安排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后,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 规则申请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终 止上 市以及国寿 养老 份额 终止场内 申购赎回 等业务。 (四)转型 选择期的 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将在转型 正式实施 前安 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 的选择期, 以供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做出赎回、 卖出等选 择, 具体时 间 安排详见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选择期期间 , 国寿养 老 份额的 申购赎回 、转入转 出业 务,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 额的交易、 配 对转换业 务照常办 理, 不受 影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在正式转 型前, 可选 择卖出 国寿 养老 A 份额 、 国寿 养老 B 份额或 赎回、 转出 国寿 养老 份额等 方式退出 。 对于在选择期内 未作出选 择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其持 有的 国寿养老 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额将最终转 换为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 间, 由于 本基 金 需应对 赎回、 转出等 情况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同意在 选择期豁 免 本基金 基 金合同中 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等 条款 。 基金管理人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授权基金管 理人据此 落实相关 事项, 并授 权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做 相应调整, 以及根 据实际情况 可暂停申 购、 赎回、 转 入、 转出 、 配对转 换 或调整 申 购、 赎回 、 转 入、 转出 的 方 式等。 (五)基金 份额的转 换净值折 算和变更 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 选择期届 满后对投资 者未赎回的 国寿 养老 份额以及持 有的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 养老 B 份额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 折算和份 额变更登记 ,将 国寿 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各类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具 体以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 准) 。 1 、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 (1 )将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 额折算成 国 寿养老 份额 的场内份 额 在份额折算 基准日日 终,以 国 寿养老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按照国寿 养老 A 份 额与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额净 值折算成 国寿 养老 份额的 场内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 额(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折 算后 国寿养 老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取 整后的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 算公式: 国寿养老 A 份额(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折算比 例= 份额折算基 准日 国寿 养老 A 份额 (或 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份额折 算基准日 国 寿养老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 )持 有人折算 后新增 国寿 养老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折算 前 国寿养老 A 份额 (或 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国寿养 老 A 份额(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2 )将国寿养老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场外份 额的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份额数 量相应增 减) 份额折算计 算公式: 国寿养老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或场 外份额) 的 折算比例 =份额折算 基准日 国 寿养老份 额 的 场内份额( 或场外份 额)基金 份额净值/1.0000 折算后国寿 养老份额 的场内份 额 (或场外 份额) 的份 额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折算 前 国寿养老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或场 外份额) 的份 额数 × 国寿养老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或场 外份 额)的折算 比例 基金份额折 算比例保 留至小数 点后第 8 位,小数 点 第 8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国寿 养老份额 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 五入 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 至整数位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 因素影响 外,基金 份额的折 算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 性影响。 2 、基金份额变更 登记 (1 )基金份额变 更登记时 间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将 于基金份 额净值折 算完 成的当天, 即基 金份额变 更登记日 对基金份额 变更登记。 在 基金份额 变更登记 日日终, 国寿养老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场外份 额变 更登记为 国 寿安保 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原场外 份额结转 后的 基金份额数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 第 3 位四舍五入 ,原场内 份额结转 而来的基 金份额数保 留至整数 位,由此 产生的计 算误差归 入基 金资产。 (2 )基金份额变 更登记流 程 1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 请基金更名 。原“ 国 寿安保 中 证养 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将变更登 记为 “ 国寿 安保 中证养 老产业指 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份额折算基 准日后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 请场 内份额退出 登记。 3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 场内份额退 出登记, 并向基金 管理 人提供退出 登记前的 持有人名 册。 4 )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登 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 退出登记 前持有人名 册将原场 内持有人 的份 额统一登记 到基金管 理人在中 登开立的 场外基金 账 户 下。 5 )经原国寿安 保 中证养 老产业指 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场内份额 持有人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确权申请 ,基金管 理人把原 归属于投 资者的份 额转 到其开立的 中登场外 基金账户 。 基金变更登 记成功后, 国 寿安保 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登记机构 仍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 六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自 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 换完成之 日起, 《 国寿 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 《 国 寿安保 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同时 失效, 国 寿 安保 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正式变 更为 国寿 安保中 证养老 产业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上述 具体安排 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 七 )基金 份额的确 权 基金份额变 更登记完 成后, 原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场内份 额持 有人需要赎回基 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要对 原 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确认和 重新登记, 投资者完成 确权业务 后方可办 理赎回等 业务, 具体确 权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上述规则 制定相应的 细则并公 告。 基金转型完 成后, 国寿安 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的登记 机构仍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在 转型完成 并开放赎 回 业务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过 直销机 构或代销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赎回。基 金份额登记 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原 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持有 人需先办 理确权(由 于 国寿安 保 中证养 老产业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将终止上 市, 且终止 场内申购 赎 回,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 将统一登 记在基金 管理人开 立的中登 场外基金 账 户, 持有人需 要对其持 有的原场 内份额 进行重新确 认与登记, 基 金管理人 把原归属 于投资者 的份额转到 其开立的 中登场外 基金账户 。 此过程称之 为 “确权” ) , 待确 权成功并 经转型后 新 基金恢复赎 回业务后, 方可办 理赎回或 其他业务。 经过确权后 持有人持 有的原登 记在场内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份额, 持 有期限自 重新确认 与登记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原登记在场外登 记系统的份额,持有期限自其认购/ 申 购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确认之 日起计算 。 ( 八 )修改 基金的投 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限制、 风险收益 特征 ( 九 )修改 基金资产 估值 对象 、估值方 法 (十)修改 基金费用 1 、修改基金费用 的种类 2 、修改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表述 3 、删除费用 调整 部分约定 (十一)修 改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十二 )其 他修改内 容 为使 《基金合同》 适 应新的法 律法规要 求和业务 需要 , 在根据上述转 型方案的 要点修改 《基金合同》 的同时, 对 《 基金合 同》 其他部 分条款 一并进行了 修改 , 具体 请见 “四、 基金 合同修改对 照表 ” (十三 ) 授权基 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 基金转型 和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修改的 有关具体 事 宜


根据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基 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 基金转型 的有关具 体事 宜, 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 《 国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业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 方案说明书》 对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进行修改 和补充,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在转型 实施前,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授权, 制 订有关基金 转型正式 实施的日 期、 转型实 施前的申 购 赎回、 份额折 算安排等 事项的转 型实施 安排规则并 提公告。 三、本基金 转型主要风险 及预备措施 (一)本基 金 转型方 案存在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否 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 方案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否决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征询意见。 如 有必要,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意见, 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对 转型 方案进行适 当修订, 并重 新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 在必 要情况下, 推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 会未能成 功召集, 则 基金管理 人可准备 二 次召集持有 人大会。 如 转型方案 未 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批准, 则 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 有关规定向 持有人大 会重新提 交转型方 案。 (二)基金 转型后风 险收益特 征发生变 化的风险 本基金由指数 分级股 票型基金 变更为指数 增强股票 型 基金, 与 原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和投资 策略等方 面存在 区 别,风险 收益特征 也将 发生变化, 提示投资 者关注。 (三)基金 转型后遭 遇大规模 赎回的流 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 转型可能 引发的大 规模赎回, 本基金会 尽 可能提前做 好流动性 安排, 保持 投 资组合的流 动性以应 对可能的 赎回,降 低净值波 动率 。 (四)基金 转型过程 中的操作 及市场风 险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对于 基金转型 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较 大规模的 申购赎回 或市 场风险对基 金净值造 成大幅波 动,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申购赎回情 况及时对 可能存在 的市场投 资风险进行 有效评估 ,保持相 对合理的 仓位水平 ,科 学有效 地控 制基金的 市场风险 。 (六)折算 后原场内 份额后续 安排 为充分维护 投资者利 益,特对 折算后场 内基金份 额后 续安排进行 如下提示 : 自《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并开放 跨系统转 托 管后, 原场内份 额持有人, 可 自行进行 场外开户 和跨 系统转托管 至场外。 待关 闭场内份 额的 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后, 原 登记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场 内基金份额, 将统一转 登记至 本 基金管理 人开立的 中 登场外基金 账户上, 届 时仍持有 场内份 额余额的投 资者, 需根 据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 公告, 对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 重新确 认与登记, 此 过程即为 “确权” , 确权完 成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方可在场 外对相关 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及 其他业务 。 四 、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 改对照表 如下: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名称 国 寿 安 保中 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 国 寿安 保 中证 养 老产 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三、 国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由国 寿安保 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国 寿安 保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 中国 证监 会对 国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 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为 本 基金 的 变 更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六、本基 金指 数增强 量化投 资策略 的 数据来源 以广 泛覆盖 各类信 息源的 数据库 为基础, 包括 宏观经 济数据 、行业 经济数 据、证券 与期 货交易 行情数 据、上 市公司 财务数据 等。 这些数 据通常 来源于 不同的 数据提供 商, 并且因 为不同 的需要 ,在数 据加工过 程中 可能遵 循不同 的规范。 因此, 源数据错 误或 预处理 过程中 出现的 错误可 能直接影 响量 化模型 的输出 结果, 形成数 据风险。


本基金使 用的 指数增 强量化 投资策 略 仅用于选 股, 而非用 于进行 高频交 易。此 外,由于 本基 金采用 指数增 强量化 模型指 导投资决 策, 定量方 法的缺 陷在一 定程度 上也会影 响本 基金的 表现。 一方面 ,面对 不断变换 的市 场环境 ,量化 投资策 略所遵 循的模型 理论 均处于 不断发 展和完 善的过 程中;另 一方 面,在 定量模 型的具 体设定 中,核心 参数 假定的 变动均 可能影 响整体 效果的稳 定性 ;最后 ,定量 模型存 在对历 史数据的 依赖 。 因此 , 在 实际 运作过 程中,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可能 导致遵 循量化 模型构 建的投资 组合 在一定 程度上 无法达 到预期 投资效果 、投 资业绩 不佳的 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4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基金 合 同 :指 《国 寿安 保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 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 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 寿安 保 中 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按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同, 可区 分为 国寿 养老 份额 持有 人、 国寿 养老 A 份额 持 有人 及国 寿养老 B 份额 持有 人 22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或 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 交易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 、 销 售 机构 : 指国 寿安 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以 及可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国寿 安保中 证养 老产业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 由国寿安 保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 来 4 、基 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 合同 :指《国 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增 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国寿安保 中证 养老 产业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国寿安保中 证养 老产业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 寿安保 中 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8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保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按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同, 可区分 为国寿 养老份额 持有 人、国 寿养老 A 份额持有 人 及国寿养老 B 份额持有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交易、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售 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经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认 可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会员 单位 24 、 场 外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 外的 销售 机构 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其他 交 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 和 赎回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


25 、 场 内 :通 过 具有 相应 业 务资 格的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过 该 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26 、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开放 式基金 账户和/ 或深 圳证券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8 、 登 记 结算 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 登记 在该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也 称为 场外 份额 29 、 证 券 登记 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系 统 , 登记 在该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也 称为 场内 份额 31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 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指 投 资者 通过 场 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用于 记录 其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22 、销 售机 构: 指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以及可通 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会员单 位。 其中可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必须 是具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可通 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24 、场外: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 系统外的 销售 机构利 用其自 身柜台 或其他 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认 购、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通 过该等 场所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也称 为场外 认购、 场外申购 和场 外赎回


25 、场内:通过 具有 相应业 务资格 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利 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认 购、申购 、赎 回和上 市交易 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申 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申 购、场 内赎回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开放式 基 金账 户 和/ 或深圳证券 账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登记结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登记 结算系 统,登记 在该 系统的 基金份 额也称 为场外 份额 29 、证券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系 统,登记 在该 系统的 基金份 额也称 为场内 份额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 31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 业 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4 、基金份额 : 指国 寿养 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和/ 或国 寿养老 B 份额 35 、 国 寿 养老 份 额: 指国 寿 安保 中证 养 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36 、国 寿养老 A 份额 :指 国寿 安保 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A 份 额 , 即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37 、国 寿养老 B 份额 :指 国寿 安保 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 额 , 即高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38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 集达 到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 期 40 、 基 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7 、 《 业 务规 则》 : 指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9 、 认 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0 、 上 市 交易 : 指基 金投 资 者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 老 B 份额 的 行为 53 、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国 寿 养老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 包括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 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 10%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 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 过 场外销售 机构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注 册的 开放式 基金账 户、用 于记录 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 算系统 32 、深圳证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设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人民币 普通股 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记 录在该 账户下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 34 、基金份额: 指国 寿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和/ 或 国寿养老 B 份额 35 、国寿养老份 额: 指国寿 安保中 证 养老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 基础份 额


36 、国寿养老 A 份额: 指国寿 安保中 证养老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之 A 份 额,即低 风险 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低 的稳健 收益类份 额


37 、国寿养老 B 份额: 指国寿 安保中 证养老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 额,即高 风险 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 的积极 收益类份 额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的日 期指《国 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国 寿安 保中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自同 一日起 失效 40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6 、 《 业务 规则》 :指 基金 管理 人、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和 中 国证 券登 记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9 、 认 购 : 指在 基 金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申 请 54 、 配 对 转换 : 指国 寿养 老 份额 与国 寿养 老 A 份 额、 国寿 养 老 B 份 额之 间按 约 定 的 转换 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


55 、 分 拆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国寿 养老 份额 按照 2 份国 寿养 老份 额 对应 1 份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 1 份 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比 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56 、 合 并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 老 B 份额 按 照 1 份国寿 养老 A 份额与 1 份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对应 2 份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比例 进行 转 换的 行为 57 、 自 动 分离 : 指基 金发 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场 内认 购的 每 2 份 国寿 养老 份额 按 照 1 : 1 份 额配 比比 例确 认为 与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行 为 58 、 折 算 :指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基 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前 提下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国 寿养 老份 额净 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 或国 寿养 老 B 份 额 参考 净值 ,使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基 金 份额 相应 变化 的行 为, 包括 定期 折算 和不 定期 折算 59 、 定 期 折算 : 指基 金管 理 人按 一定 的周 期进 行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行 为 60 、 不 定 期折 算 :指 当国 寿 养老 份额 净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 或国 寿 养老 B 份额 参考 净值 满足 一定 的条 件时 ,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行为 63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指投 资 者将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 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4 、 跨 系 统转 托 管: 指投 资 者将 持有 的 国 寿养 老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70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指每 一 份基 金份 额 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按基 金份 额的 不 同 ,可 区分 为国 寿养 老份 额净 值、 国寿 养老 A 份 额净 值、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净 值 71 、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指 在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根据 《基 金合 同》 购买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0 、 上 市 交 易: 指 基金 投 资 者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 以集 中竞 价 的方 式 买卖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 行为 39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国寿养老 基金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括国 寿养 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 10% 54 、 配 对 转 换: 指 国寿 养 老 份额 与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之间 按约 定 的 转换 规 则进 行转 换 的行 为, 包 括基 金 份额的分 拆和 合并


55 、 分 拆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的国寿 养老 份额按照 2 份国寿养老 份额 对应 1 份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 1 份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比 例进 行转换 的行为 56 、 合 并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的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按 照 1 份国寿养 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对应 2 份国 寿养老 份额的 比例进 行转 换的行为 57 、 自 动 分 离: 指 基金 发 售 结束 后 , 投资者场 内认 购的每 2 份国寿 养老份 额按 照 1 : 1 份额配 比比例 确认为 与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的行为 58 、 折 算 : 指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不 变的 前 提下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一 定 比例 调整 国 寿养 老份 额 净值 、 国寿养 老 A 份额 参考净 值和/ 或国寿养 老 B 份 额 参考 净 值, 使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基 金 份额 相 应变 化的 行 为, 包括 定 期折 算 和不定期 折算 59 、 定 期 折 算: 指 基金 管 理 人按 一 定 的周期进 行的 基金份 额折算 的行为 60 、 不 定 期 折算 : 指当 国 寿 养老 份 额 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参考净 值和/ 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参考 净值满 足一定 的条件 时, 基金管理 人进 行的基 金份额 折算行 为 63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将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在登 记结 算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 值 , 按基 金份 额的 不同 ,可 区分 为国 寿养 老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国寿 养 老 B 份 额参 考 净 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基 金份 额价 值 的 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 系统 内 不同 会 员 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 管的 行 为


64 、 跨 系 统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将 持 有 的 国 寿养 老 份额 在登 记 结算 系统 和 证券 登 记系统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行 为 70 、基金份 额净 值:指 每一份 基金份 额所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按基金 份额的 不同,可 区分 为国寿 养老份 额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净 值、国 寿养老 B 份额净值 47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71 、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 指 在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的基 础上 , 根据 《基 金 合同 》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 值 , 按基 金 份额 的不 同 ,可 区分 为 国寿 养 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国寿养 老 B 份额参考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是 对基 金 份额 价 值 的 一个 估 算, 并不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获得的 实际 价值 50 、摆动定 价机 制:指 当开放 式基金 遭遇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 投资人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 并得到公 平对 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国 寿 安 保中 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采用 指 数化 投 资策 略 ,紧 密跟 踪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 在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 力 争 将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 内, 年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4% 以内 。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 本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 2 亿份 。 七、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 购费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的具 体 认购 费 率按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执 行。 九、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一、 基金 名称 国 寿 安 保 中证 养 老 产业 指 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为 增强 型 股 票指 数 基 金, 在 力 求对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 , 力争 获 得超 越标 的 指数 的投 资 收益 , 谋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增值。 六、基金 的最 低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额 为 2 亿份。 七、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和认 购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的 具体 认 购 费率 按 招 募说 明 书 的规定执 行。 七、基金 份额 的类别 根 据 基 金 销售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包 括国 寿 安保 中证 养 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以 下简 称“ 国寿 养老 份额 ” ) 、国 寿安 保 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A 份额 (以 下简 称 “国 寿 养老 A 份 额” ) 、 国 寿 安 保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额 ( 以下 简称 “国 寿养老 B 份 额” ) 。 根 据 对基 金财 产及 收益 分配 的不 同安 排, 本 基 金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国 寿 养 老份 额 为可 以 申购 、 赎回 但不 能 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 国寿 养老 B 份额 为可 以上 市交 易但 不能 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国寿 养老 B 份 额 为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具 有高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且对 已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增加 新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者 调整 现 有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费 率 水平 、 或 者 停止 现 有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销 售 等,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调 整 前基 金 管理人需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及时 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删除 原基 金合 同中 “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 ,替 换为 “第 四部分 基金 的 历 史沿 革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国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关 于准予 国寿安 保中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注 册的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5 】763 号) 准 予募集注 册, 基金管 理人为 国寿安 保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为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国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进行公 开募 集,募 集总额 为 276,524,524.25 元,募集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 续。经 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 国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生效。 2018 年 月 日, 国 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以通 讯方 式召开, 大会审 议并通 过 《 关 于国寿安 保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及 基金合 同修改 有关事 项的议 案》 , 内容包 括对本 基金基 金名称 、 基 金的 上市交易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投资 限制、 风险收益 特征 、基金 资产估 值、基 金的费 用、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基金份 额的分 级、折算 、配 对转换 等条款 以及因 法律法 规变更的 部分 条款进 行修改 。 自 2018 年 月 日起, 《 国寿 安保中 证 养老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失效 且《 国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同时 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 算 删除 原基 金合 同中 “第 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 ” , 替 换为 “第 五部 分


基金 的 存续 ”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一、基金 的变 更注册 经中国证 监会 2018 年 月 日 《关于准 予国寿安 保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注 册的批 复》 , 中国 证监会 准予 国寿安保 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变更 注册 为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 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删除 原基 金合 同中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 原基 金合 同中 第七 部分 基金 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与 交易 删除 原基 金合 同中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与 交易 第九部分


国寿养老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九 部分


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国寿 养老 份额 接受 投资 者的 场外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 的国 寿养 老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或申 购的 国寿 养老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过 销售机 构进 行。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 按销 售机构 本部 分中 ,如 无特 别说 明, 本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特指 国寿 养老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特 指国 寿养 老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特 指国 寿养 老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 人办 理份 额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且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投 资人 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 人办 理份 额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投 资人 需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办理 份额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 人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 内、 场外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销售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 的销售 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 ,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 ,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在 赎回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 转托 管时 基金 份额 登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4 、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认购 、申 购时基 金份额 登记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5 、 场内申购 与赎 回业务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 关业务规 定。 若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回 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5 、 对于 场内 申购 、 赎 回及 持有 场内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有规 定的 ,从 其最 新规 定办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5 、 对于场内申 购 、 赎回 及持有 场内份 额的 数量限制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业务规 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 办理。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详见 《 招募 说明 书》 , 赎回 金 额单 位为 元。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7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 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8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并 按照 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享有或 承担。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有或 承担 。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8 、 当本基金 份额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金 估 值 的公平 性。具 体处理 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份 额折 算等 事 项,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 可暂 停接 受申 购 申 请的 情形 。 发生 上述第 1 、2 、3 、5 、6 、7 、8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 影 响时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发生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份 额折算 等事 项,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可暂 停接受 申购申 请的情形 。 发生 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份 额折 算等 事 项,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对 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对 于场 内赎 回申 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3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6 、发生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份 额折算 等事 项,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的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场外 赎回 申请,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国 寿养 老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 包 括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对 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存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超出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国寿 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对于场外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括国 寿养 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国 寿养老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存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超出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如 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其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以 上部 分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 的赎 如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 部分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的 该持 有人 的有 效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前 述 “ (1 ) 全额 赎回 ” 或“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对 该 部分 有效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5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国寿养老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的 该持 有人 的有 效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前述 “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对 该部 分有 效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4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5 ) 当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相应规 则进行 处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巨额 延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转让、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其他 业务 将 原 基金 合同 中 “ 第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其 他业 务 ” 并入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章节 第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其他 业务 一、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国寿 养老 份额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国寿 养老 份额 场内 赎回 或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4 )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统 内转 托管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 跨 系统 转 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国 寿养 老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场 内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外 后, 持 有期 限将 重新 计算 ,赎 回时 按变 更后 的持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备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可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通 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过户 登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三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本基 金的转托 管包 括系统 内转托 管和跨 系统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 点)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 基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国寿 养老份 额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 构(网 点)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国寿养 老份 额的系 统内转 托管。


(3 ) 基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国寿 养老份 额场内 赎回或国 寿养老 A 份额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 时,须 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 管。 (4 )募集 期内 不得办 理系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统转托 管


(1 ) 跨系 统 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国 寿养 老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 统和证 券登记系 统之 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2 ) 场 内份额 跨系 统转托 管至场 外后 , 持 有期限将 重新 计算, 赎回时 按变更 后的持 有期 限计 算适 用赎 回费 率。


(3 ) 基 金份 额处 于质 押、 冻 结状 态、 基 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至 折算 处理 日、 或出 现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不得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 (4 ) 国 寿养 老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 务按 照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办 理。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可 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 式实 施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五、 其他 业务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可制 定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并开 展相 关业 务,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有期限计 算适 用赎回 费率。


(3 ) 基金 份额处 于质押 、 冻结 状态、 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 日至折 算处理 日、或 出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登记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时,不得 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 (4 ) 国寿养 老份 额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基 金登 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办 理。


3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登 记机构 或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可 视情 况对上 述规定 作出调 整,并 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四十五 、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 与支付 。 五、其他 业务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 理人可制 定相 应的业 务规则 并开展 相关业 务,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进行公告 。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配 对转换 删除 原基 金合 同中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 换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 资本 :5.88 亿 元人 民币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 资本 :12.88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国寿 养老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和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46.61 亿元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者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国寿 养老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国寿 养老 A 份 额和 国寿 养老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3 ) 依 法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约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国寿 养老 份额 、转 让其 持有 的国 寿养老 A 份额 和国 寿养老 B 份额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 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66.99 亿元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者 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 合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4 )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国寿 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独立 进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在其对 应的份额 类别 内 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 标准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 终止 国寿 养老 A 份额 、 国寿 养老 B 份额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3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5 ) 对于 上述 (4 ) 、 (7 ) 、 (8 ) 、 (9)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 并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 应由 本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 取; (3 ) 调 整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变 更或 增加 收费 方式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调整 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除 外)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终止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 ,但 因本基 金不再 具备上 市条件 而被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终止上 市的除 外; (12 )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5 )对于 上述 (4)、( 7)、( 8)、( 9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情形,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并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 低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之外 的其他应 由本 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 取; (3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变更 或增加 收费方 式、调 整基金份 额类 别的设 置;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登 记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6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 定、 并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深圳证券交 易 所 或登 记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6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务 ; (7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调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 转换 、 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务 规则;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4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 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各 自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 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4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国寿养老 份额、 国 寿养 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国寿养老份 额、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 老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国寿养老 份额、 国 寿养 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 老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1 、现 场开 会。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效 的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 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 老 A 份额 、国 寿养 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小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1 、现 场开 会。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 国 寿养老份 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国寿养老份 额、国 寿养老 A 份 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 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国 寿养老份 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国寿养老份 额、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 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国寿养老份 额、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 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国寿养老份 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 份额 小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国寿养老份 额、国 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上( 含三 分之 一)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 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一)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在 其 对 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 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 国寿养老份 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 类别 内 基金 份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 国 寿养老份 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 老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国 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名; 2 、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基 金管 理 人 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 决通 过,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第九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国寿 养老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国 寿养老份 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持 有人 提名 ; 2 、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 决通 过,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6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 1 、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国寿 养老 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 自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国 寿养老份 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的 条件 和程 序。 1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紧 密跟 踪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 在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力 争将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 增强 型股票 指数基 金,在 力求对 中证养老 产业 指数有 效跟踪 的基础 上,力 争获得超 越标 的指数 的投资 收益, 谋求基 金资产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其 他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固定 收益 资产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含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分股 、备选 成分股。 为更 好的实 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还可投资 于其 他股票 (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含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 衍生 工 具( 权证 等)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其 中 投资 于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 有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会 做相 应调 整。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质 押及 买断 式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权 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投资 于股 票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备选成 份股的 比例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交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 有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会 做相 应调 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采 取完 全复 制策 略,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但因 特殊 情况 (如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 成份 股被 限制 投资 等) 导致 基金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 用其 他合 理的 投资 方法 构建 本基 金的 实际 投资 组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 指数 的表 现 。 1 、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原 则上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 的方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在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成份 股票 的买 卖数 量,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在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 将选 择其 它股 票或 股票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中 的股 票加 以替 换, 这些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情形 : (1 )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 (3 ) 本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导致 本基 金持 有 该股 票比 例过 高; (4 ) 成 份股 上市 公司 存在 重大 虚假 陈述 等 三、 投资 策略 1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 指数 增强型 基金, 以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为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主要策 略为跟 踪标的指 数, 在跟踪 标的指 数的基 础上一 定程度的 调整 个股, 力求投 资收益 能够跟 踪并适度 超越 标的指 数。 本基金主 要采 用量化 多因子 投资策 略实现 指数增强 ,通 过在对 标的指 数成分 股及其 他股票基 本面 的深入 研究, 运用多 因子模 型构建投 资组 合,同 时优化 组合交 易并严 格控制组 合风 险,力 争实现 超额收 益。 (1 )多因 子投 资策略 量化多因 子策 略以中 国股票 市场的 宏观环 境、行业 及个 股特性 建立多 因子量 化研究 框架,综 合测 试各类 因子在 不同周 期和选 股空间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包 括但不 限于估 值因子、 财务 因子、 技术因 子等。 采用自 下而上为 主, 自上而 下为辅 的策略 ,对备 选股票池 股票 综合打 分,精 选个股 构建投 资组合 。 同时 将根据 市场 宏观环 境、 政策、 预期等, 对 量化策 略进行 监控 和动态 调整, 以顺应市 场环 境变化 。 (2 )风险 控制 与调整 本基金为 指数 增强型 基金。 在追求 超额收 违规 行为 、或 者面 临重 大的 不利 行政 处罚 或司 法诉 讼; (5 ) 有 充分 而合 理的 理由 认为 其市 场价 格 被操 纵等 。 进行 此等 替换 遵循 的原 则如 下: (1 ) 优 先考 虑用 以替 换的 股票 与被 替换 的 股票 属于 同一 行业 ; (2 ) 替 换后 , 该 成份 股票 所在 行业 在基 金 股票 资产 组合 中的 权重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行 业权 重相 一致 ; (3 ) 用 以替 换的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与 被替 换 的股 票在 考查 期内 日收 益率 序列 风险 收益 特征 高度 相关 ,能 较好 地代 表被 替代 股票 的收 益率 波动 情况 。 2 、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日常 投资 组合 管理 (1 )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 购赎 回变 动情 况、 新股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标 的指 数间 的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2 )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法 本基 金将 对标 的指 数进 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 跟踪 调整 ,同 时也 会结 合限 制性 调整 措施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适 当调 整。 (3 )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管 理 每日 跟踪 基金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 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并优 化跟 踪偏 离度 管理 方案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基 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 国债 、金 融债 等期 限在 一年 期以 下的 债券 ,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在 此基 础上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情况 适时 配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特殊 品种 。 (1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 首先 ,确 定经 济周 期所 处阶 段, 研究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发 行人 所处 行业 在经 济周 期和 益的同时, 需要控 制跟踪 偏离 过大的 风险。 基金将根 据投 资组合 相对标 的指数 的暴露 度等因素 的分 析,对 组合跟 踪效果 进行预 估,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力 求将跟 踪误差 控制在目 标范 围内。 本基金的 风险 控制目 标是追 求日均 跟踪偏 离度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5%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过 7.75%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基 于流 动性管 理及策 略性投 资的需 要,将以 有效 利用基 金资产 、保持 基金资 产流动性 、为 基金资 产提供 稳定收 益为目 的,适时 投资 于国债 、金融 债等期 限在一 年期以下 的债 券,保 证基金 资产流 动性, 提高基金 资产 的投资 收益。 本基金 将通过 研究国内 外宏 观经济 、货币 和财政 政策、 市场结构 变化 、资金 流动情 况,采 取自上 而下的策 略判 断未来 利率变 化和收 益率曲 线变动的 趋势 及幅度 ,确定 组合久 期,在 精选个券 的基 础上构 建债券 投资组 合。 在此基础 上, 本基金 还将根 据情况 适时配 置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证券 公 司短期 公司债 券、资产 支持 证券等 特殊品 种。 3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投 资策略 首先,确 定经 济周期 所处阶 段,研 究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发 行人所 处行业 在经济 周期和 政策变动 中所 受的影 响,以 确定行 业总体 信用风险 的变 动情况 ,并投 资具有 积极因 素的行业 ,规 避具有 潜在风 险的行 业;其 次, 对中小 企业私 募债发 行人 的经营 管理、 发展前景 、公 司治理 、财务 状况及 偿债能 力综合分 析; 最后, 结合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的票面利 率、 剩余期 限、担 保情况 及发行 规模等因 素, 综合评 价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信用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选 择风险 与收益 相匹配的 品种 进行配 置。 4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 债券投 资策略 基于控制 风险 需求, 本基金 将综合 研究及 跟踪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 方面的 因素, 适当投 资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在期 限匹 配的前 提下, 选择风险 与收 益匹配 的品种 优化配 置。 5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参与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时 ,将深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以 确定 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的变 动情 况, 并投 资具 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规 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其 次,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发行 人的 经营 管理 、 发展 前景 、公 司治 理、 财务 状况 及偿 债能 力 综 合分 析; 最后 ,结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票 面利 率、 剩余 期限 、担 保情 况及 发行 规模 等因 素, 综合 评价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的 品种 进行 配置 。 (2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投资 策略 基于 控制 风险 需求 ,本 基金 将综 合研 究及 跟踪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方面 的因 素, 适当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 在 期限 匹配 的前 提下 , 选择 风险 与收 益匹 配的 品种 优化 配置 。 (3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投 资策 略 包括 资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MBS ) 等在 内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定 价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 括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 因素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 4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 律法 规许 可时 ,本 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控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风险 水平 ,更 好地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 生工 具必 须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 资、 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 低跟 踪误 差的 目的 , 不得 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或用 作杠 杆工 具放 大基 金的 投资 。 入分析包 括市 场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 及质 量、提 前偿还 率等基 本面因 素,并辅 助采 用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 量化定 价模型,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同时严 格控制 信用风险 暴露 程度, 通过信 用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 以期 获得长 期稳定 收益。 6 、股指期 货投 资策略 本基金股 指期 货投资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 性好、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货 合约, 以降低 股票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提 高投资 效率, 从而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7 、国债期 货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国 债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 期货的流 动性 和风险 收益特 征,在 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度 参与国 债期货投 资。 8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可 以参 与权证 投资, 将从权 证标的 证券基本 面、 权证定 价合理 性、权 证隐含 波动率等 多个 角度对 拟投资 的权证 进行分 析,以有 利于 资产增 值为原 则,加 强风险 控制,谨 慎参 与投资 。 9 、其他金 融工 具投资 策略 在法律法 规许 可时, 本基金 可基于 谨慎原 则运用权 证等 相关金 融衍生 工具对 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管 理,以 提高投 资效率 ,控制 基金投资 组合 风险水 平,更 好地实 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 金管理 人运用 上述金 融衍生工 具必 须是出 于追求 基金充 分投 资、 减 少交易 成本 、 降低 跟踪 误差的 目的, 不得应用 于投 机交易 目的, 或用作 杠杆工 具放大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的 90% ,其 中投 资于 中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 份股的 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但完 全 按照标的 指数 的构成 比例进 行投资 的部分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 展期 ;


(12 )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3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不受此限 制; (3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但完全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构成 比例进 行投资 的部分不 受此 限制;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 期;


(14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 需交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但 完全 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 限制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 述第 (9 ) 、 (12 ) 、 (17 ) 、 (18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15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 金参 与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交 易,遵守 下列 投资比 例限制 : 1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等 ; 3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 ) 本基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6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7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8 ) 本基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9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18 )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但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 限制;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 述第 (11 ) 、 (14 ) 、 (20 ) 、 (21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且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因 此, 本基 金将 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为 95%×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收 益率 + 5% ×银 行人 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五、 标的指数 及 业 绩比 较基 准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且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 约需交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因 此, 本基 金将 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为 95% × 中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收 益率 +5% × 银行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 利率 (税 后)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从 本基 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国寿 养老 A 份 额具 有低 预期 风险 、 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具 有高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特征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第十九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股指 期 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 ) 除 本部 分第 三条 另有 规定 的有 价证 券 外, 交易 所上 市的 其他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本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 ) 除 本部 分 第三条 另 有规 定的 有价 证券 外, 交 易所 上市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对应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2 ) 交易所 上市 并实行 全价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含 可交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交易 所上 市并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可交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和证 券公 司短 期交 易 公司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 如使 用的 估值 技术 难以 确定 和计 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 本估 值。 6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3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银行间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的 估值 (1 )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2 )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市 , 且 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本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 、 本基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估 值。 7 、 本基金投资 国债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算 价格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 结算价 估值。 8 、 当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 平性 。 9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1 、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 国寿 养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国寿养老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国寿养老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和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错 误。 4 、 基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 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国 寿 养老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国 寿养 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国寿 养老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或 国寿 养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错误 。 4 、基 金份 额 (参考 ) 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国寿养老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或 国寿 养 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国寿养 老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或国 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 国 寿养老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或 国 寿养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场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寿 养老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 寿养 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 国寿 养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寿 养老份额 的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和 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寿养 老份 额的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和国 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本部 分第 三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约 定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证券 经纪 机构 及其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本 部分 第三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约 定的第 9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证券 经纪 机构 及其 登记 机构 等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二十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7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 费用 ; 10 、基金的 上市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前 5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根 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 付指 数使 用许 可 费。 如上 述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的 费率 、计 算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条款 发生 变更 ,本 条款 将相 应变 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收 ,计 算方 法如 下: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 年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按 实际 计提 金额 收取 ,不 设下 限。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 下一 个季 度起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 5 万元。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将 按照 上述 指 数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进行 支付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作 为指 数增强 基金, 需根据 与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的 约定向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数 使用许 可费。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的具 体费率、 计算 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如上述 指数许 可使用 协议约 定的指数 使用 许可费 的费率 、计算 方法及 其他相关 条款 发生变 更,本 条款将 相应变 更,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指数 使用许 可费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从基金 资产中 计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1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删除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等,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前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在存 续期 内, 本 基金 ( 包括 国寿 养老 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 不 进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金的收益 与分配 行收 益分 配。 在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新 的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制定 和调 整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并相 应修 改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以及 决定 是否 修改 基金 份额 折算 等相 关内 容。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本基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 基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 、本基金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4 、 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调整以上 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应于变 更实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明 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支 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折算 删除 原基 金合 同中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如 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原 则: 如果 《 基金合 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 年度披 露;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一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删除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国寿 养老 A 份 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 额获 准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至少 3 个工 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前或 国寿 养老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寿 养老 A 份 额与 国寿 养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 在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开 始 上市 交易 后或 国寿 养老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 寿 养 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国 寿养 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国 寿养 老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国 寿养 老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二)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三)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四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17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估 值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6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接 受份 额配 对 转换 申请 ;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后 重新 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 29 、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30 、本 基金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 或终 止上 市; (五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16 、基金 份额 (参考 ) 净 值估 值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 26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进 行估 值时; 26 、本基金 开始 办理或 暂停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申请 ; 27 、本基金 暂停 接受份 额配对 转换申 请后 重新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 29 、本基金 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 30 、本基金 停复 牌、暂 停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止上 市; (十 二)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 况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十 ) 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的 信息 披露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 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新增 : (十一) 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 金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损 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 政策和 投资目 标等。 (十二) 基金 投资国 债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持 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政 策和投 资目标 等。 第二十五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分别 计算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 此由 国寿 养老 份额 、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第二十六 部分


违 约责任 4 、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通讯 故障 、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 意外 事故 。 第二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4 、 计算机系统 故障 、 网络 故障 、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击 及其它 非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造成的 意外事 故。 第二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后生效 或签章 。 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