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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A(150279)

新能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 新能 源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4 月29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关 于核准鹏 华中证新 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5 〕768 号 文)注 册,进行 募集。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本基金基 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正式 生效,基 金管理人 于该日 起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 册,并不 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 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 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操作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 险、 本基 金特有风 险(包括 作为 指数基金的 风险、作 为上市基 金的风 险和作为分 级基金的 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等。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其预 期的风险 与收益高 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为 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 高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品种。同 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 金,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具有 低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低的特 征;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为积极收益 类份额, 具有高风 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 征。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 则,在投资 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 险,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 理人 四、基金托 管人 五、相关服 务机构 六、基金份 额的分级 七、基金份 额的净值 计算 八、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 与交易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冻 结与解冻 、转 让 十二、基金 份额的配 对转换 十三、基金 的投资 十四、基金 的业绩 十五、基金 的财产 十六、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十七、基金 的收益分 配 十八、基金 份额的折 算 十九、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二十、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十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十二、风 险揭示 二十三、基 金的终止 与清算 二十四、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二十五、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二十六、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二十七、其 他应披露 事项 二十八、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二十九、备 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以下 简称“《 流动性规 定》”) 等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以及《鹏 华中证新 能源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中证 新能源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 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人 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本基 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中证 新能源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 :指《鹏 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该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鹏 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鹏 华中证 新能 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按 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同 ,可区分 为鹏华新 能源份额 持有 人、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持有人 及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持有人 22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场 外机构, 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 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会 员单位 24 、场外: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 销售 机构利用其 自身柜台 或其他交 易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购和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 回 25 、场内: 指通过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和 上市交易的 场所。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 申购、场内 赎回 26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 算业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人 开 放式基金账 户/ 深圳证 券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 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本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28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登 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外份额 29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系统, 登 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内份额 30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 人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的、用 于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31 、深圳证 券账户: 指投资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32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3 、标的指 数:指中 证 新能源 指数 34 、基金份 额:指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 额和/或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35 、鹏华新 能源份额 :指鹏华 中证新能 源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36 、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指鹏 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 额,即低 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的稳健 收益类份 额 37 、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指鹏 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 B 份 额,即高 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积极 收益类份 额 38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9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40 、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3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5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6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7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上市交 易:指基 金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9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51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鹏华新能 源份 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包 括鹏华新 能源 份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 10 % 52 、配对转 换:指鹏 华新能源 份额与鹏 华新能源A 份 额、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之间按 约 定的转换规 则进行转 换的行为 ,包括基 金份额的 分拆 和合并 53 、分拆: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场内鹏 华新 能源份额按 照 2 份场 内鹏华新 能 源份额对 应1 份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新 能源B 份额的比例 进行转 换的行为 54 、合并: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鹏华新 能源A 份额与鹏华 新能源B 份额按 照 1 份鹏华新能 源 A 份 额与 1 份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对应2 份场内鹏华 新能源 份额的比 例进行 转换的行为 55 、折算: 指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基 金资产净 值不 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 一定比例调 整鹏华新 能源份额 净值、鹏 华新能源A 份 额参考净值 和/或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参 考净值,使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份额相应 变化 的行为,包 括定期折 算和不定 期折算 56 、定期折 算: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57 、不定期 折算:指 当鹏华新 能源份额 净值、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参考净值 和/或鹏华 新 能源 B 份额 参考净值 满足一定 的条件时 ,基金管 理人 进行的基金 份额折算 行为 58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9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60 、系统内 转托管: 指投资者 将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在登 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1 、跨系统 转托管: 指投资者 将持有的 鹏华新能 源份 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 系 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2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63 、元:指 人民币元 64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65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 购赎 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 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 者,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 对待 66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每一份 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 基金 资产净值, 按基金份 额的不同 , 可区分为鹏 华新能源 份额净值 、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净 值、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净值 70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指在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的基 础上,根据 基金合 同 给定的计 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 份额估算价 值,按基金 份额的不同 , 可区分为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参考净值 、 鹏华新能源B 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 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并 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 7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72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73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 济和商学 学士。国 籍 :意大利。 曾在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 投资总监 、东方 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意大利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 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 盛资 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 行官和总经 理。现任 意大利欧 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 事,法学 学士,律 师,国籍 :意大利。 曾在 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 发部,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现在担 任意 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 事 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 资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 部总经理 。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 ,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 加入 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 商管理学 士,国 籍:意大利 。先后在 米兰军医 院 出纳部、税 务师事务 所、菲亚 特汽车发 动机和变 速器 平台管控管 理团队工 作、圣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 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 部工作、曾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 经理,现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经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 基金裕泽 基金经理 、基金裕 隆基 金经理、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 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 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羽翔先生 ,国籍中 国,工学 硕士,11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曾 任招商银 行软件中 心 ( 原深圳市 融博技术 公司) 数据分析 师;2011 年 3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资深 金融工程 师、量化 及衍生品 投资部资 深量 化研究员, 先后从事 金融工程 、量化 研究等工作 。2015 年 09 月 担任鹏华 上证民企 50ETF 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09 月担任鹏 华 上证民企 50ETF 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新丝 路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高铁分级 基金 基 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任 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 )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9 月担任鹏 华中证 500 指数(LOF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担任鹏华 一带一路 分级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担任鹏华 新能源分 级 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04 月担任鹏 华创业板 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互 联网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08 月担任鹏华 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基金基 金 经理,2018 年 05 月担任鹏 华香港中 小企业指 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钢铁分 级基金基 金经理。 张羽翔先 生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5 年 09 月担任 鹏华上证 民企 50ET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09 月担任 鹏华上证 民企 50ETF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新丝 路分级 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7 月担任 鹏华高铁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 鹏华沪深 300 指 数(LO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 鹏华中证 500 指 数(LO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任 鹏华一带 一路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04 月担任 鹏华创业 板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04 月担任 鹏华互联 网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08 月担任 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 增强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香港 中小企业 指数(LOF )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钢铁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5 年 05 月至 2016 年 12 月














焦文龙 先生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募 集、申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鹏华 新能源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金法》 、《销售 办 法》、《运 作办法》 、《信息 披露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7)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 则,利 用 对敲、倒 仓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牟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 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金管 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 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运作进 行监督检 查,组 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 营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经 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在 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并 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部 门的风 险控 制情况进行 检查,定 期不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 依照公司 “全面风 险管理、 全员风 险控 制”的理念 ,公司每 个员工均 负有 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 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保护 投资人利 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控 制程序、 控制措施 以及控制 职责,建 立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通 过不断地 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信 息技术管 理制 度、公司财 务制度等 基本管理 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 设置、岗 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 务流程、规 章等,从 基本管理 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 与交易、 交易与清 算、公司 会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 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定期 或实时对 风险进行 评估 、预警、监 督,从而 识别、评 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 理及基金 运作有关 的风险, 通过明晰 的报 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对投资 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 票名单” 、交叉交 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 操 守风 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 纪律,严 格实施股 票库制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强集 体 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 行业配置 比例、基 金经理个 股授 权、基准仓 位等由投 资决策委 员会决定。同时, 公司建立 了严格的 股票库制 度、禁止 和限 制投资股票 制度,并 由研究小 组负责 维护,所有 股票投资 必须完全 从股票库 中选择。 公司 还建立了契 约风险评 估制度, 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 理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 责任; (2)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 国第一家 完全由企业 法人持股 的股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来 ,招商 银行先 后进行 了三次 增资扩 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 家 采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 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 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交 易(股票 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65,086.8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6%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2.80%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 更名 为 资产 托管部 ,下设 业务 管理室 、产品 管理 室、业 务营 运室 、稽核 监察室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处 室,现有 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 国证监会 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资格, 成为国内 第一家获 得该 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金 托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为 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银 行,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 管(QFII ) 、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 资者 托 管 (QDII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保 险资金托 管、 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等 业务资格 。


招 商银 行确立 “因 势而 变、先 您所 想”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 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 牌体系,以“ 保 护您的业务、保护 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 命 ,不 断创新 托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 上托管 银行系 统”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和“6 心” 托管服 务标准 ,首家 发布 私募基金 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 国内 首个托 管 银行 网站 ,成功托 管国内 第一只 券商集合 资产管 理计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只 信托资金 计 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 现货币市场 基金 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 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 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 资者服务机 构的转变 ,得到了 同业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 发展,社会影响力不 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 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 十佳金 融产品 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理【 金贝奖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 行”;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 资》“中 国最佳托 管 银行奖”, “ 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 行 2.0 ” 荣获《银行 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 融产品 创新奖”;8 月荣 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银行 家》“中 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2017 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 构”奖项 ,同月招 商 银行“托管 大数据平 台风险管 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 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 方案二等 奖;3 月招商 银行荣获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 托 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 媒体《亚 洲银行 家》“中国 年度托管 银行奖”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非 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 伦敦 大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业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兼 任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能 源运输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 国国 际海运 集装箱 (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 华建公 路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 司总 裁助理 、总 经济师、副 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 长、本行 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 银行 副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市分 行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零 售业 务总监兼北 京市分行 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 长,货币 银行学硕 士,高级 经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 科技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 银行北京 分行展 览路 支行、东三 环支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北 京分 行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 助理、 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 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 行长、党 委 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 商银行总 行行长助理 兼北京分 行行长、 党委书记 ;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行长 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 行长 ;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


姜 然女 士,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 有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 资格。 先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行 黑龙 江省分 行, 华商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从事信 贷管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 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 管 部经 理、高 级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职 。是 国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托 管银行 的主 要设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 业从业经 验。在托管 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 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 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 验。


(三)基金 托 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累计 托管 401 只开放式基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招 商银 行确保 托管 业务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建立 有利于 查错防 弊 、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风 险控制制 度,确 保托 管业务 信息真 实、准 确 、 完整、及时 ;确保内 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 各项 业务制 度、 流程的不 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招 商银行总 行风险管 控层面对 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 级风 险防范 是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防 和控 制;


三 级风 险防范 是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 循内控 制衡 原则 ,视业 务 的风险程度 制定相应 监督制衡 机制。


3 、内部控制原 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覆 盖所有室 和岗位。


(2 )审慎性原则。 托管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均以 防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 防范各种 风险作为 内部控制 的核 心,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各 室、各岗 位职责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 托管资 产 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之 间相互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门 独立 于内部 控制 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 权利,内部 控制存在 的问题能 够得到及 时的反馈 和纠 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 应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够随 着托管 业 务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修订和 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配 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 统,包括网 络系统 、 应用系统、 安全防护 系统、数 据备份系 统。


(7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 实现全面控 制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能 够实现在托 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 约、相互 监督,同 时兼顾运 营效 率。


4 、内部控制措 施


(1 )完善的制度建 设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从资产 托管业务内控管 理、产品受 理、会 计 核算 、资金 清算、 岗位 管理、 档案管 理和 信息管 理等 方面 制定一 系列规 章制 度,保 证资 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 作。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制定托管 项目审批、资金 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 人 双岗 、大额 资金专 人跟 踪、凭 证管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效地 控制 业务运 作过 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息风险 控制。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在数 据传输和保存方 面有严格的 加密和 备 份措 施,采 用加密 、直 连方式 传输数 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实 时备份 ,所有 的业 务信息 须经 过严格的授 权 方能进 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 控制。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对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 会计 资料保 管。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关 人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用登记 。


(5 )信息技术系统 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 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 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 码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务网 和办公网 、托管业 务网与 全 行业 务网双 分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火 墙保 护, 对信息 技术系 统采 取两地 三中 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 施等,保 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 安全 。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源 管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伍 及人才储 备机制 ,有 效的进 行人力 资源管 理。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在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与 支付 情况 进行检 查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基金合 同的指令 拒绝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 ,整 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 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3305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 )银行销售 机构 1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1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王 冠昌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7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 )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2 )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3 )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8 )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9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 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22 )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3 )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4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 )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7 )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 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 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8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9 )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0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4 )中国民族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 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5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7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8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9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 )期货公司 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 )第三方销 售机构 1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 )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 )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 )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 融 大厦 1503 室 法 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 )上海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上海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6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7 )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 )中欧钱滚滚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屠 帅颖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9 )珠海盈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 择其他符 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2、场内发售 机构 (1)本基金 的场内发 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 站查询) 。 (2)本基金 募集结束 前获得基 金销售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可 新增为本 基金 的场内发售 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鹏华新 能源份额 、鹏华新 能源A 份额、鹏华 新能源B 份额。 根 据对基金财 产及收益 分配的不 同安排,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 鹏华新能源A 份额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配比始 终保 持 1:1 的比 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 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基金 份额 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 购的全部 份 额将确认为 鹏华新能 源份额; 场内认购 的份额将 按照1:1 的比例 确认为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与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 2、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鹏 华新能源 份额接受 场外、场 内申 购和赎回, 待条件允 许后上市 交 易;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不接 受单 独申购、赎 回,只能 进行上市 交易。 3、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场 内鹏华新 能源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A 份额、鹏华 新能源B 份额之 间 可以按约定 的规则进 行场内份 额配对转 换,包括 基金 份额的分拆 和合 并两 种转换行 为。 基金份额的 分拆,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场内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按照2 份场内 鹏 华新能源份 额对应 1 份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与 1 份 鹏 华新能源 B 份 额的比 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 基金份额的 合并,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鹏华 新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按 照 1 份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与1 份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对 应 2 份场内 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比例进 行转换的行 为。 场内份额的 配对转换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基金 登记 机构的最新 业务规则 。场外份 额 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后, 方可按照 上述规则 进行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


七 、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计算 (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 财产和收 益分配的 不同安排 ,鹏华新 能源 份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 新能源 B 份 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 收益特性 ,体现为 不同 的净值计算 规则。 1、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净 值计算 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其中基金份 额总数为 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的份 额数之 和。 2、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的 本金及约 定应得收 益之和 。 鹏华新能源A 份额的 约定应得 收益依据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和截 至净值 计算日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应计 收益 的天 数占当年 实际 天数的比例 确定。 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约定年 基准 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 国 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 (税后)+3 %”。第 一次份额 折算基 准日后,鹏 华新能源A 份额的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为“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3 %”,同 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以最近 一次份额 折算基准 日次日中 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 率为准。约 定年基准 收益均以1.00 元 为基准进行 计算。 鹏华新能源A 的份额 净值在净 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 的天 数按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净值计 算 日或自最近 一次基金 份额折算 日(定期 折算日或 不定 期折算日) 次日至净 值计算日 的实际 天数累加计 算。 3、每 2 份鹏 华新能源 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 值等 于 1 份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与 1 份鹏 华新能源 B 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之和。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鹏 华新能源A 份额持 有人 的本金及约 定应得收 益,如在 某 一会计年度 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 损失情况 下,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持 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 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 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 风险。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份额的净 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 下公 式在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 分别计算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的净 值。 1、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则 鹏华新能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其中,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 T 日 收市后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总 数 为 T 日鹏华 新能源份 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之和。 鹏华新能源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鹏华新 能源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2、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 华新能源A 份额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 则鹏华新 能 源 A 份额和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 其中,N 为 T 日当年 实际天数 ;t=min{ 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基金 份 额折算日次 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新能 源份额 净值 ; 为 T 日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净值 ; 为 T 日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净值;R 为鹏 华新能源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鹏华新能源A 份额净 值与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净值 的计 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 后 8 位, 小 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计算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相 应基 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 算,并不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设 T 日为鹏 华新能源A 份额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日,则鹏 华 新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 实际天数 ;t=min{ 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基金 份 额折算日次 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新能 源份额 净值 ; 为 T 日鹏华 新能源 A 份 额参考 净值; 为 T 日鹏华 新 能源 B 份额参 考净值 ; R 为鹏华新能 源 A 份 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鹏华新能源A 份额参 考净值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T 日的鹏华新 能源 A 份额参考 净值与鹏 华新能源B 份 额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八 、 基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基 金法》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4 月29 日 证监许可 〔2015 〕768 号文注册。 募集期间 有效认购 份额 211,446,100.80 份, 利息结转 份额 15,367.03 份 ,合 计 211,461,467.83 份 ,募集户 数为 3,586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5 月 29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 式,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九 、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与交 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本基 金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的 上市 条件的 情况 下, 鹏华新能源A 份额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分别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与交易 。鹏华新 能源 A 份额与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 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别 说明,本 基金或基 金份额特 指鹏 华新能源 A 份额与鹏 华新能源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时 间 2015 年6 月 5 日。 上市交易份 额简称及 代码:新 能 A,基 金代码:150279 ;新能 B, 基金代码 :150280 。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在指 定媒介刊 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公 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分别 采用 不同的交易 代码上市 交易; 2、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3、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及其 他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通 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 情发布系 统 同时揭示本 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 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 修改,且 此项 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鹏 华新能源 份额接受 投资者的 场外 、场内申购 与赎回。 场外认购 或 申购的鹏华 新能源份 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场 内认购 或申购的鹏 华新能源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 户下。 本章中,如 无特别说 明,本基 金或基金 份额特指 鹏华 新能源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特 指 鹏华新能源 份额净值 。 自 2015 年 6 月2 日 起开始办 理鹏华新 能源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 外申购、 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 人 委托的其他 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并 予以 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2015 年6 月2 日起每 个开放日 开放日 常申 购、赎回、 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 务。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 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 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 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 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场外赎 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申 购、跨系 统转托管 时基 金份额登记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 金 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 回申请。 申购、赎 回的确认 以基 金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 确认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立,若申 购 不成 立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基金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基金合 同载明的暂 停赎回或 其它延缓 支付赎回 款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其他 场外销售 机构申购 本基金 ,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 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首 次最 低申购金额 为 100 万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 万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 统申购本基 金暂不受 此限制) ;各销 售机构可根 据业务情 况设置高 于或等于 本公司设 定的 上述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如果 销售机 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 于 10 元 人民 币,以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投资者 办理相关业 务时,请 遵循销售 机构的具 体业务规 定。 (2)投资者 单个交易 账户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为 0.01 份,若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 在 某一场外销 售机构的 某一交易 账户内托 管的单只 基金 份额余额不 足 0.01 份 时,该笔 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将被 强制赎回 ; (3)本基金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设 限制;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申 购、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 额等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6、申购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费率随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减少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100 元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在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随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期 限的 增加而减少 。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1 年为365 日):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1 年


0.50 % 1 年≤Y<2 年


0.25 % Y ≥2 年


0.00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收取。本基 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对 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支付 市场推 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 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 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采用“金 额申购” 方式,申 购金额包 括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计算公 式 如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2)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申购的有效 份额由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 者在场外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假 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35,647.27 份。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 余 额。场外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 者在场外 赎回本基 金 100,000 份,持 有时 间为一年六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 率为 0.2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483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 ×0.25 %=370.75 元; 净赎回金额 =148,300.00 -370.75 =147,929.25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一年 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483 元, 则可得到147,929.25 元。 8、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登记机 构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9、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4)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指数编 制单位或 指数发布 机构因异 常情况 使指 数数据无法 正常计算 、计算错 误或 发布异常时 。 (7)发生基 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算等事 项,根 据相 关业务规则 可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的 情形。 (8)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9)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10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 (7)、(9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 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4)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 (6)发生基 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 折算等事 项,根 据相 关业务规则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 情形。 (7)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 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 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鹏华 新能源份 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包 括鹏华新 能源份额 、鹏 华新能源 A 份 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的 10%,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包 括 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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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 4)若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在当 日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包括鹏华 新能源份 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1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的情 形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其他赎 回申请 人(“小额 赎回申请 人”)和 大额赎回 申请人 10% 以 内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 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 式办 理,在仍可 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 额 赎回 申请人 超过 10% 的赎回 申请按 比例 确认。 对当日 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选择延 期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 将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5)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 ,场内赎 回申请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相 应规则进 行处理,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 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 转换业务 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 公告:当发 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 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公告。 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 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 率。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连 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 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 券 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 日期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 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 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其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 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 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场内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4)场内申 购与赎回 业务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 金 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 回申请。 申购、赎 回的确认 以基 金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 确认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立,若申 购 不成立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基金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基金合 同载明的暂 停赎回或 其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申购 本基 金,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000 元; (2)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申 购、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3)基金管 理人、深 圳证券交 易所、基 金登记 机构 可根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 等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进 行调 整,调整后 费率如下 表。投资 者 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每 笔 申购申请 单独 计算。 基金场内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0 万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在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随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期 限的 增加而减少 。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 Y≥7 日


0.50 %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 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25% 应归入基金 财产,其 余用于支 付市场 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 告。 (4)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 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 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采用“金 额申购” 方式,申 购金额包 括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计算公 式 如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2)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申购的有效 份额由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 。场内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先 按四舍五 入的 原则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再 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 数部分对 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 资金账户( 返还金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舍弃, 余额 计入基金资 产)。 例:某投资 者在场内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0 %。假 设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386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 -50,000 =0 元; 申购份额( 保留两位 )=50,000 /1.386 =36,075.04 份; 申购份额( 实际)=36,075 份; 返还金额=0.4 ×1.386 =0.55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内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假 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36,075 份, 申购资金 返还 0.55 元。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 余 额。场内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 金 100,000 份,持 有时 间为 1 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383 元 ,则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383 =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 ×0.50 %=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 =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83 元,则可得 到 137,608.50 元。 8、其他 有关场内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法、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等内 容请参见 本招募 说明书中关 于“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 赎回”部 分的 相关规定以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 登记机构的 有关规定 ,并据此 执行。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 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 构。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 解冻 、转 让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 自然 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 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 金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本 基金的转 托管 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鹏华新 能源份额 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 点)时, 须办理已 持有鹏华 新能 源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鹏华新 能源份额 场内 赎回或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与鹏 华新能源B 份额上 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时 ,须办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4)募集期 内不得办 理系统内 转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鹏 华新能源份 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 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场内 份 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外后, 持有期 限将 重新计算, 赎回时按 变更后的 持有 期限计算适 用赎回费 率。 (3)鹏华新能源 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 基金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 定办 理 。 (4)处于质 押、冻结 状态、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 日至 折算处理日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注 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 ,基金份 额不能办 理跨 系统转托管 。 3、基金管理 人、基金 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2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 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的过户 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 业务的, 将提 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 二 、基 金份 额的 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为场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基 金 份额的配对 转换是指 鹏华新能 源份额与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之间 的转换, 包括基金份 额的分拆 与合并。 鹏华新能源 份额的场 内份额可 以直接申 请分拆与 合并 ,场外份额 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 至 场内后方可 申请分拆 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 构的营业 场所 或按办理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 理本基金的 份额配对 转换。深 圳证券交 易所、基 金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该业 务的办理 机构,并 予以公告 。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起 开通基金 的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配 对转 换的开 放日 为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停 配对 转换时 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配对 转换业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 告。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场 内份额 数必 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 合并的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与 鹏华新 能源B 份额必须同 时配对 申请,且 基金 份 额数必须 为整数且 相等; 4、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场外份额 如需申请 进行分 拆, 须跨系统转 托管为鹏 华新能源 份额 的场内份额 后方可进 行; 5、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 记机构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 视情 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并在 正 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 届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登记 机构、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构因 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该业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配 对转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刊 登暂停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公告 。 在暂停配对 转换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该业务的 办理,并 依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可对 该业务的 办理酌情 收取 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 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 记机构有 权调 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将 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 项 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在 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十 三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 化,力争将 日均跟踪 偏离度控 制 在 0.35%以 内,年跟 踪误差控 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 股票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股 指期货、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投资 于股票部 分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 于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比 例为准,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 做 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 数 中证新能源 指数 在出现以下 两种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适当 程序 更换标的指 数: 1、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 存在的不 合理性导 致其不 能很 好地反映沪 深 A 股市 场新能源 主题 相关上市公 司股票的 整体走势 ,或随着 中国证券 市场 的进一步发 展和完善 ,未来出 现了更 合理、更具 代表性的 反映该类 股票走势 的指数时 ; 2、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 列问题时 : (1)上海证 券交易所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停止向 标的 指数供应商 提供标的 指数所需 的数 据、限制其 从交易所 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 据的权利 ; (2)标的指 数被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停止发布; (3)标的指 数由其 他 指数替代 ; (4)标的指 数供应商 停止编辑 、计算和 公布标 的指 数点位或停 止对基金 管理人的 标的 指数使用授 权; (5)标的指 数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 致该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本 基金的标 的指 数; (6)存在针 对标的指 数或标的 指数供应 商的商 业纠 纷或法律诉 讼,且此 类纠纷或 诉讼 可能对标的 指数或基 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 指数的能 力产 生重大不利 影响;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审慎原则 ,在充分 考虑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及履行适 当程序的 前 提下,更换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业绩比 较基准和 投资 对象,并依 据市场代 表性、流 动性、与原标的指 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 因素选 择 确定新的 标的 指数,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标的指数更 换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需 要替换或 删除 基金名称中 与原标的 指数相关 的 商号或字样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方法,按 照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 化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化进 行相应调整 。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或成份 股发生配 股、增发 、分 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 金的申购 和 赎回等对本 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 响时 ,或因某些 特殊情况 导致流动 性不足 时,或 其他 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 数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 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 本基金力争 鹏华新能 源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 不 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 过 4%。 如因指数 编制 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 范围,基 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 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 跟踪误差 进一步 扩大。 1、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将按照标 的指数各 成份股的 基准 权重对其逐 步买入, 在力求跟 踪 误差最小化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采取适 当方法, 以降 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 成份股停 牌、流 动性不足等 其他市场 因素而无 法依指数 权重购买 某成 份股及预期 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 即将调 整或其他影 响指数复 制的因素 时,本基 金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结 合研究分 析,对基 金财产 进行适当调 整,以期 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 限度之内 ,尽 量缩小跟踪 误差。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 基金 所构建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将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 法规中的 投资比例 限制、申 购赎 回变动情况 ,对其进 行适时调 整,以 保证鹏华新 能源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标的 指数收益 率间 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 化。基 金管理人将 对成份股 的流动性 进行分析 ,如发现 流动 性欠佳的个 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 方法寻 求替代。由 于受到各 项持股比 例限制, 基金可能 不能 按照成份股 权重持有 成份股, 基金将 会采用合理 方法寻求 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 制规则, 当标的指 数成份股 因增发、 送配 等股权变动 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 重 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 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 重变化进 行相 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 重因 其它特殊原 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 , 本基金可以 对投资组 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 ,力 求降低跟踪 误差。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 根据流动 性管理需 要,选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进行 配置。本 基 金债券投资 组合将采 用自上而 下的投资 策略,根 据宏 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 动向分析 等 判断 未来利率变 化,并利 用债券定 价技术, 进行个券 选择 。 3、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本 基金力争 利用股指 期货 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 购赎回时 现金资 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响 及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交 易成本, 达到稳 定投 资组合 资产净 值的目 的。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 的投资审批 事项,同 时针对股 指期货交 易制定投 资决 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 等 制度并报 董事会 批准。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并结 合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求 权证的合 理估值水 平, 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4、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战 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进行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 并根据信用 风险、利 率风险和 流动性风 险变化积 极调 整投资策略 ,严格遵 守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保 证本金安 全和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基础上获得 稳定收益 。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投资于 股票部分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非指数化 投资部分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3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4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1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9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1 )、(20 )、(21 )条外 ,因 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 后的 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如适 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 指数收益 率×95 % +商业银 行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中证新能源 指数从可 再生能源 生产,能 源应用、 存储 及交互设备 以及其他 相关行业 上 市公司中选 取代表性 的 80 只股 票,反映 新能源 产业 在 A 股的整 体走势, 为投资者 提供新的 投资标的。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不需 要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需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其预 期的风 险 与收益高 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为 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 高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品种。同 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 金,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具有 低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低的特 征;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为积极收益 类份额, 具有高风 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 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 2018 年10 月25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7 月 01 日 起至 0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1,708,756.32


92.26





其中:股票


31,708,756.32


92.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 回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 算备付金合 计


2,609,668.50


7.59


8


其他资产


52,270.09


0.15


9


合计


34,370,694.9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441,576.07


78.24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2,461,057.50


7.28


E


建筑业


270,475.00


0.80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业


1,905,713.50


5.6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629,934.25


1.86


合计


31,708,756.32


93.82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594


比亚迪


40,200


1,973,820.00


5.84


2


600406


国电南瑞


81,310


1,435,121.50


4.25


3


601012


隆基股份


86,600


1,229,720.00


3.64


4


300124


汇川技术


44,300


1,227,110.00


3.63


5


600089


特变电工


164,688


1,180,812.96


3.49


6


002466


天齐锂业


30,440


1,157,633.20


3.43


7


002460


赣锋锂业


34,650


1,125,778.50


3.33


8


002202


金风科技


90,240


1,083,782.40


3.21


9


600482


中国动力


38,500


892,045.00


2.64


10


601877


正泰电器


37,200


857,088.00


2.54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注:无。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主要选 择流 动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合 约。 本基金 力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降 低申购 赎回 时现金 资产 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及 投资组合 仓位调整 的交易成 本, 达到稳定投 资组合资 产净值的 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中国动力收 到上交所 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 的《关于 对中国船舶 重工集团 动力股份 有限 公 司及 有关责 任人予 以通 报批评 的决定 》, 未在本 报告 期至 前一个 完整年 度内 有新增 违规 受罚情况, 具体情况 说明如下 。


经 查明 ,中国 船舶 重工 集团动 力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中 国动力 或公 司) 在披露 方 面,有关责 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 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 为:


一、未按要 求及时披 露 2016 年 年度业绩 预告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16 年 年度报告 。2016 年年度报告显 示,公司 2016 年 度归属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为 10.73 亿元,较 2015 年年报披露 的 1.75 亿元 大幅上升 513% ,但公 司未按规 定及时披 露业绩预 告。


二、未按要 求及时披 露大额政 府补助信 息


2016 年年 度报 告显 示, 公司 报告 期内 共有 7904.83 万 元 的政 府补 助被 计入 营业 外 收 入,扣除与 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 2731.13 万元外, 共 计发生额 5173.70 万元,占 2015 年 度归属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 的 29.55% 。公司获得政 府补助金额达到 临时公告的 披露标准, 但 公司 未按照 相关 规定 及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仅在 2016 年年 度报告 中予 以披露 。政 府 补 助与 公司净 利润关 联度 高,对 投资者 投资 决策具 有较 大影 响,达 到披露 标准 应当及 时披 露,保障投 资者知情 权。


鉴 于前 述违规 事实 和情 节,经 本所 纪律处 分委 员会 审核 通过 ,根据 《股 票上 市规则 》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 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 管措施实 施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本所做 出如 下纪律 处分决 定: 对中国 船舶 重工 集团动 力股份 有限 公司和 时任 财务总监韩 军 、时任 董事会秘 书王彬予 以通报批 。


对 上述 股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的 说明 :本基 金为 指数 基金 ,为 更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控 制跟踪误差,对该 证券的投资 属于按照指 数成分股的 权重进行配置, 符合指数基 金的管理规 定,该证券 的投资已 执行内部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 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 定。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996.7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1.96


5


应收申购款


46,741.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270.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注:无。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 四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及其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5 年 05 月29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36.57% 3.60% -21.78% 3.39% -14.79% 0.21% 2016 年 01 月0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16.56% 1.99% -18.60% 1.98% 2.04% 0.01% 2017 年 01 月0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5.48% 1.03% 7.82% 1.01% -2.34% 0.02% 2018 年 01 月01 日至2018 年 09 月30 日 -28.78% 1.33% -28.25% 1.35% -0.53% -0.02%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8 年 09 月30 日 -60.24% 2.05% -50.75% 1.98% -9.49% 0.07% 十 五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以及 投 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 户。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 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依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基 金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十 六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股指 期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并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全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并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和 配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 价)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 合约,以 估值日结 算价估值 ;估 值 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6、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 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由 此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或对基金管 理人采用 的估值方 法,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 公布,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 对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或证 券/期货 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数 供应商发 送的数据 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 七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 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 不进行收益 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 八 、基 金份 额的 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新 能源份额 存续期内 的每 个会计年度9 月第一 个工作日 ,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行基 金的定期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 额定期折 算基准日 为每个会 计年 度 9 月第一 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 鹏华新能源 份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可不 进行定期 折算的除 外)。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新能源A 份额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按照本招 募说 明书第七章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的计算”进 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对鹏华新 能源A 份额的约定 应得收 益进行定 期份额 折算。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与鹏 华新能源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 持 1 :1 的比例 。对于鹏 华新能源A 份额的 约定应得 收益 ,即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每个会 计年度 8 月最后一个 自然日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 部分,将折 算为场内 鹏华新能 源份额 分配给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持有 人。鹏华 新能源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 2 份鹏 华新能源 份额将 按 1 份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获得 新增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 分配。持有 场外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外鹏 华新 能源份额的 分配;持 有场内鹏 华新能 源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 新增 场内鹏华新 能源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 述份额折算 ,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将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 度 9 月第 一个工作 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 日,本基金 将对鹏华 新能源 A 份 额和鹏华新 能源份额 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以下公 式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每个 会计年度8 月最后 一个 自然日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有 关计算公 式如下: (1)鹏华新 能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即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新能 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新能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而新 增的场内 鹏华新能 源份 额的份额数 为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新能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新能源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份 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 定期份额折 算后的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2)鹏华新 能源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 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及其 份额数, 即 (3)鹏华新 能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份额 数等于定 期折 算前鹏华新 能源份额 的份额数 与 新增的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份额 数之和, 即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鹏华新能 源份额数 为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新能源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份 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同 上。 5、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 成立后第2 年 9 月 第一个工 作日为定 期份 额折算基准 日,鹏华 新能源份 额 当天折算前 资产净值 为 8,661,250,000 元。当天 场外 鹏华新能源 份额、场 内鹏华新 能源份 额、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的份 额数 分别为 55 亿 份、10 亿份、20 亿份、 20 亿份。本 次定期份 额折算基 准日每份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参考净 值为 1.065 元,且 未进行 不定期份额 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的对象 为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新 能源A 份额和鹏华 新能源 份额,即 20 亿份和 65 亿 份。 (1)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 持有的鹏 华新能源A 份额为 定期份额折 算后鹏华 新能源 份 额的份额 净值为 因持有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而新 增的场内 鹏华新能 源份 额的份额数 为


鹏华新能源A 份额持 有人在定 期折算后 总共持有20 亿份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0 元;新 增持有 100,000,000 份鹏华 新能 源份额,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 (2)鹏华新 能源份额 持有人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鹏华新能 源份额数 为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在定期 折算后持 有的鹏华 新能 源份额为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本基 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 情况 进行份额折 算,即当 鹏华新能 源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1.500 元时或 当鹏华新 能源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跌 至 0.250 元时。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新 能源份额 、鹏 华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能源B 份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本 基金将分 别对鹏华 新能 源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鹏 华新能源 B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 金将 确保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的比例 为 1:1 ,份额折 算后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与 鹏华新能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1.000 元。 (1)当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份额 净值达 到 1.500 元时 ,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进行份 额折 算: 1)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前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的份额 数与份额 折算 后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相 等,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 ②份额折算 前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 将持有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与新 增 场内鹏华新 能源份额 ,且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不变 。 鹏华新能源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鹏 华新能源 份额 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2)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前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的份额 数与份额 折算 后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相 等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 ②份额折算 前鹏华新 能源 B 份额 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 将持有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与新 增 场内鹏华新 能源份额 ,且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不变 。 鹏华新能源B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鹏 华新能源 份额 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3)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前后所 持有的鹏 华新 能源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不变。场 外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外 鹏华 新能源份额 ,场内鹏 华新能源 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内 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不定期 份额折算 后的鹏华 新能 源份额的份 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 见招募说 明书。 (2)当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跌至 0.250 元时, 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 华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能源B 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式 进行份额折 算: 1)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 后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 值不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 2)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后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 持 1:1 配 比,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 ②份额折算 前鹏华新 能源 A 的 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将 持有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与新增 场 内鹏华新能 源份额, 且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变。 鹏华新能源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鹏 华新能源 份额 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 3)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前后所 持有的鹏 华新 能源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不变。场 外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外 鹏华 新能源份额 ,场内鹏 华新能源 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内 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份额持有 人不定期 份额折算 后的鹏华 新能 源份额的份 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新能 源份额的 份额数。 5、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 例 (1)鹏华新 能源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 元 设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鹏华 新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如下 表所 示,折算后 ,鹏华新 能源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 则各持有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基 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 表所 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新能源 份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鹏 华新能源 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 +280 份鹏 华新能源 份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 华新能 源 B 份额 +10,440 份 鹏华新能 源份额 (2)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达 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鹏华 新能源 A 份 额与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如下 表所 示,折算后 ,鹏华新 能源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 则各持有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基 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 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新能源 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 华新能源 份额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 华新能源 A 份额 +8,220 份 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 华新能源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 场外基金 份额的份 额数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 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场内 基金份额 的份 额数计算结 果保留到 整数位, 余额的 处理方法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基金登 记机构的 相关 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理 为 保证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本基 金的平 稳运 作,届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鹏 华新能源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鹏华新能 源份额与 鹏华 新能源 A 份 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的 份额配对转 换等相关 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本基金 的定期折 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本 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本着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则,可 根据 具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 期份额折 算的规 则或者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 进行份额 折算。 若定期折算 日前 3 个 月(含) 内发生过 不定期折 算或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第1 个定期 折 算日不足 3 个月的, 则可不进 行定期折 算。若基 金管 理人在前述 情况下决 定不进行 定期折 算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信息披 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不 进行定期 折算的提 示性公 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 记机构有 权调 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将 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在 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十 九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账户开户 费用、账 户维护费 用; 10 、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0%年 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 H=E ×1.0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 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 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双 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 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 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标的 指 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 ),计费 期间不足 一季度 的, 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 计算。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季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标的 指数供应 商。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 金管理人需 依 照有关 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 率和计费 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4、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无误后, 自本 基 金成立 一个 月内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 划付,如 基金财 产余 额不足 支付该 开户费 用 , 由基金管理 人于本基 金成立一 个月后的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付开 户费用义务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二 十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二 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 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 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鹏华新能源A 份额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获准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至少 3 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于 指定媒 介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B 份额开始上 市交易 前或鹏华 新 能源份额开 始办理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鹏 华新能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与 鹏华新能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在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开始上 市交 易后或鹏华 新能源份 额开始办 理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 日,通过网 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鹏华 新能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与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鹏 华新能源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 产净值、鹏 华新能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鹏 华新能源A 份额与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鹏 华新 能源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 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半 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 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 析等。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包 括鹏 华新能 源份 额、 鹏华新能源A 份额、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 别 、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27 )基金 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28 )本基 金开始办 理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 (29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后重新 接受 份额配对转 换; (30 )本基 金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31 )本基 金在该会 计年度 9 月第一个 工作日不 进行 定期折算; (32 )本基 金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33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等金融 期货,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 金融 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损益 情况、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 揭示金融 期货 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若本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 法披 露其所管理 的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 资产支持证 券的情况 ,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 得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 漏。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 报及 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 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鹏华新能 源份额申 购赎回 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 露信 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 公众 查 阅、复制。 二 十 二、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其预 期的风险 与收益高 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为 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 高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品种。同 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 金,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具有 低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低的特 征;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为积极收益 类份额, 具有高风 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 征。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管 理风险、 操作 风险、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包 括作为 指数基 金的 风险、 作为上市 基金的 风险 和作为 分级基 金的风 险 ) 及其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上市 公 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也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 基金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从而导致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发生波动 ,使得基 金的收益 产生 变化。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 降。虽然 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但不 能完 全规避。 6、购 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货 币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经验 、判 断、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 与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 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交 易、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 差错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这种 风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证 券交易 所、登记机 构及销售 机构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在基 金的所有 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 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 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 成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 时使资金 净值产生 不利的 影响,都会 影响基金 运作和收 益水平。 尤其是在 发生 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 金资产变 现能力 差,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 险,可能影 响基金份 额净值。 (1)拟投 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是一 只股票型 基金,投 资于股票 部分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 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为中证新 能源指数 ,该指数 从可再生 能源生产 ,能 源应用、存 储及交互 设备以及 其他相 关行业上市 公司中选 取代表性 的 80 只股 票,反 映新 能源产业在A 股的整 体走势, 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一般 情况下具 有较好的 流动 性。 (2)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 对投资人 的赎回, 如果基金 资产 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变 现 为现金时对 基金净值 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 运作和收益 水平。尤 其是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将根 据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综 合运用各 类 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对赎回 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 整, 作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延期 办理巨额 赎回 申请、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定价 机制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措 施 。基金管理人 实 施前述 备用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 ,投 资者可能面 临无法及 时赎回、 无法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已 建立 内部巨 额赎 回应对 机制 ,对基 金巨额 赎回 情况进 行严 格的事 前监 测、 事中管控与 事后评估 。当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需要 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 流动性 评估,确认 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 。当发现 现金 类 资产不足 以支付赎 回款项时 ,需充 分评估基金 组合资产 变现能力 、投资比 例变动与 基金 单位份额净 值波动的 基础上, 审慎接 受、确认赎 回申请,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巨额赎回 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 、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 停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鹏华 新能源份 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管理人 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的措施。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 金 所投资 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但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如出现 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本 基金将变 更 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 的指数的 投资政策 将会改变 ,投 资组合将随 之调整, 基金的收 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 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 致, 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 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3)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增发 等行为 导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 利等将导 致基金收 益率超 过标 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 正的跟踪 偏离 度; 4)由于成份 股停牌、 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 原因使 本基 金 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 担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由于基金 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存 在,使基 金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 手段、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都会对 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 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 度; 7)其他因素 ,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 例与 标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 不完全相 同;因缺 乏卖 空、对冲机 制及其他 工具造成 的指数 跟踪成本较 大;因基 金申购与 赎回带来 的现金变 动; 因指数发布 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 等,由 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 2、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的风 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 基金符合 上市交易 条件后, 鹏华 新能源 A 份 额和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交易。由 于上市期 间可 能因信息披 露导致基 金停牌, 投资者 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 风险;同 时, 可 能因 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 流动性风 险;另外,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和 鹏华新能源B 份额通 过份额配 对转换 转 为鹏华 新能 源份额 并转托 管至场 外后 导致场 内的基金 份额或 持有 人数不 满足上 市条件 时 , 本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 市的可能 。 (2)基金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和鹏 华新能源B 份额在 证券 交易所的交 易价格可 能不同于 基 金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 折价或者 溢价的情 况,虽然 份额 配对转换套 利机制设 计已将基 金份额 折溢价的风 险降至较 低水平, 但 是该制度 不能完 全规 避该风险的 存在。 3、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分级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 通过跟踪 标的指数 表现,具 有与 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 的 公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但 由于本基 金存在分 拆的 两类基金份 额,分级 机制令两 类基金 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从而带 来不同于 跟踪 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 的风险: 鹏华新能源 A 份额 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 ,具有低 风险且预 期收 益相对较低 的特征; 鹏华新能 源 B 份 额为积极收 益类份额 ,具有高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 对较 高的特征。 (2)份额折 算风险 1)本基金份 额折算时 ,投资者 所持基金 份额可 能发 生变化,形 成与之前 所持基金 份额 组合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从 而产生 风 险; 2)本基金份 额折算时 ,场外份 额数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场内 份额数保 留至整数 位, 剩余部分舍 弃并计入 基金资产 。该尾差 处理原则 可能 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 从而产生 风险; 3)当投资者通过 不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买卖基金 份额时 , 可能无法赎 回份额折 算后新增 的基金份 额,从而 产生 风险。 (3)配对转 换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办理鹏 华 新能源份额 与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 转换。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 理可能改变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和鹏华新 能源 B 份额 的 市场供求关 系,影响 基金份额 的交易 价 格,从 而产 生风险 ;该业 务也可 能出 现暂停 办理或申 请无法 确认 的情形 ,从而 产生风 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 机 构及销售代 理机构等 机构无法 正常工作 ,从而有 影响 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 完成的 风险。 二 十 三、 基金 的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 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分别计 算鹏 华新能源份 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B 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据此 向鹏 华新能源份 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B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本基 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 合并引起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 产可不予 变 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 基金资产 中。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 由合并后的 基金享有 和承担。 本基金 清算的其他 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 的其他约 定执行。 二 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作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 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券及 转融通;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确定鹏 华新能源 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 鹏华新 能源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 别由鹏华 新能源 份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能源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 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 份额类别 内拥 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鹏华新 能源份额 、鹏华新 能源A 份额、鹏华 新能源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上 市,但因基 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 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外; (13 )对 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在 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在 不提 高现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适用的 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 级别,增 加新的收 费方 式;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4、单独或合 计持有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单独 或合计持 有鹏华新 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单独或合 计持有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持 有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 源 A 份 额、鹏华新 能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通讯 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行使投票 权提供便 利。会 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鹏华 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鹏华 新能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鹏华新 能源份 额 、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 的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 源 A 份 额、鹏华新 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 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鹏华 新能源 份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能源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鹏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 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鹏华新能 源份额、 鹏华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新 能源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鹏华新 能源份额 、鹏华新 能源 A 份 额、鹏华 新能 源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若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 益登记日鹏 华新能源 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以 上鹏华新 能源份额 、鹏 华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能源B 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会 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 金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 的方 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 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鹏华 新能源份 额、鹏华 新能 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 源 B 份额 在 其对应的份 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新 能源 份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鹏 华新 能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 效;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鹏华 新能 源份额、鹏 华新能源A 份额、 鹏华 新能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除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与 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但 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重 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 条件、议事 程序、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 部 分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 4、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分别计 算鹏 华新能源份 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B 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据此 向鹏 华新能源份 额、鹏华 新能源 A 份额、 鹏华新能源B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 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 并引起本 基金基金 合同 终止的,本 基金财产 可不予变 现 和分配,并 入其他基 金资产中 。本基金 的债权债 务由 合并后的基 金享有和 承担。本 基金清 算的其他事 项按照基 金合同的 其他约定 执行。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友好协 商 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华南 国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查 阅;投资 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 同复 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 容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 十 五、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也可称资 产管理人 )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也可称资 产托管人 )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招 商银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办理结 算;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 发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同 业拆借; 提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供 保管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 算;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 卖;资信 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 制、关联 方交易等 ,进 行严格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或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 池,以 便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 股票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股 指期货、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 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投资于股票 部分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 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比 例为准,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 做 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投资于 股票部分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非指数化 投资部分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3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4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1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9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1 )、(20 )、(21 )条外 ,因 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 后的 规定执行。 3. 本基金财 产不得用 于以下投 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4.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或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 审查。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 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6. 如果法律 法规及监 管政策等 对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 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 和投资比 例限 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基 金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 适当程序 后,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 款银行进行 监督。基 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基 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 规定进行监 督。对于 不符合规 定的银 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 可以拒绝 执行,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 应是具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或 合格境外基 金投资人 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 银行。 2. 单只基金 投资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存放在 具 有基金托 管 资格的同一 银行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制定 或修改新 的定期存 款投 资政策,基 金公司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 组合限制 的规定。 3.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本基金存 款银行的 评估与研 究, 建立健全银 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 流 程、岗位职 责、风险 控制措施 和监察稽 核制度, 切实 防范有关风 险。基金 托管人负 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 务的监督 与核查, 审查、复 核相 关协议、账 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 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 (1)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因 选择存款银 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2)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造 成的损失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括基 金管理人 要求全部 提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 及时兑 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 结算 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 提前支取 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 息损失影 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 金流 动性方面的 风险。 (3)基金管 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管 理人员工 的个人行 为导 致基金财产 受到损失 的,需由 基 金管理 人承担由 此造 成的损失。 (4)基金管 理人投资 银行存款 时,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说 明书中予 以披露, 进行 风险揭示。 (5)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三)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协议 的签订、 账户开设 与管 理、投资指 令与资金 划拨、账 目 核对、到期 兑付、提 前支取和 文件保管 1.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 订 (1)符合资 格的存款 银行,基 金管理人 应与存 款银 行总行或其 授权分行 签订《基 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 议 》(以 下简称 《总 体合作 协议》) ,确定 《存 款协议 书》的 格式范 本 。 《总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协 议书》的 格式范本 由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共同商 定。 (2)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 凭证的办 理方 式 、邮寄 地址 、联系 人和联 系电话 ,以 及存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邮 寄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款余额的 确认及兑 付办法。 (3)由存款 银行指定 的存放存 款的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存款 分支机构 ”)寄送 存款 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 金托管人 可向存 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 发出存款 余额询 证 函,存款 分支 机构及其上 级行应予 配合。 (4)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或 提前兑付 的资金应 全部 划转到指定 的基金托 管账户, 并在《存 款协议书 》写 明账户名称 和帐号, 未划入指 定账户 的,由存款 银行承担 一切责任 。 (5)基金托管人 依据相关法 规对《总体 合作协议》 和《存款证实书 》的内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款银 行资格等 。 2.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时的账户 开设与管 理 (1)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 行签订的 《总 体合作协议 》,以基 金的名义 在存款银 行总行或 授权 分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 账户。 (2)银行存 款的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 存款投资 指令的发 送与执行 (1)基金管 理人发送 投资指令 应采用加 密传真 方式 或双方约定 的其他方 式。 存款投资指 令包括存 款资金划 拨指令、 提前支取 存款 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的 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 资 指令。对于 基金管理 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 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 力。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 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投 资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人 执行 投资指令留 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 的 时间。投资 指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 款时 间,导致资 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 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2)投资指 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预先 通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 单,并与 基 金管理人商 定指令发 送和接收 方式。投 资指令到 达基 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 定专人 立即审慎验 证有关内 容及印鉴 和签名的 表面一致 性。 (3)投资指 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 验证投资 指令后, 应及时执 行。 若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 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 到账或者 投资 指令执行差 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 基 金托管人承 担。投资 指令执行 完毕,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 人未能执 行或仅可 部分执行 投资指令 (无 论因基金托 管人原因 还是基金 管 理人原因)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电话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4. 资金划拨 、账目核 对及到期 兑付 (1)资金划 拨 基金管理人 的划拨指 令,经基 金托管人 审核无误 后应 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 存款资金 只 能存放于存 款银行总 行或者其 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 支机 构。 (2)存款证 实书等存 款凭证领 取 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应 为基金开 具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凭证 名称,该 存款证实 书 为基金托管 人存款确 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 效凭证。 资金 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 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 传真一份 存款证实 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 托管 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 用特快专 递将存 款证实书原 件寄送基 金托管人 指定联系 人;若开 户行 代为保管存 单的,由 存款行分 支机构 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 份存款证 实书复印 件并与基 金托 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 (3)存款证 实书等存 款凭证的 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 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 的,由基 金托管人 向存 款银行提出 补办申请 ,基金管 理 人应督促存 款银行尽 快补办存 款证实书 或基金托 管人 兑付时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存款 证明文 件,并按以 上(2)的 方式特快 专递给托 管人。 (4)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各 项银 行存款投资 余额及应 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 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对“存款证 实书”的 询证,并 在 询证函上加 盖定期存 款行公章 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 指定 联系人。 (5)到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 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通过特 快专递将 存款 证实书原件 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 件 寄给存款银 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 。存款行 未收 到存款证实 书原件的 ,应与基 金托管 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 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 存款行确 认存 款证实书收 到并于 到 期日兑付 存款本 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 在存款到 期日未收 到存款本 息或存款 本息 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与 存款行接洽 存款到账 时间及利 息补付事 宜。基金 管理 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收 妥存款本 息的当日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 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 的,存款 行应立即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原 存 款证实书复 印件上加 盖公章并 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后, 与存款行指 定会计主 管电话确 认后, 存款行分支 机构应在 到期日将 存款本息 划至指定 基金 的资金账户 。 如果存款到 期日为法 定节假日 ,存款行 顺延至到 期后 第一个工作 日支付, 存款行需 按 当期 利率和 实际延期 天数支付 延期利息 。 5. 提前支取 如 果在 存款期 限内 ,由于 基金 规模发 生缩 减的原 因或者 出于 流动性 管理 的需要 等原 因, 经向存款行 说明理由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提前支取 全部 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 续按原有 利率计 提利息,因 提前支取 导致的利 息损失应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取的 具体事项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存款行签 订的 《存款协议 书》执行 。 6.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相关文 件保管 (1)基金资 金存入存 款银行当 日,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开具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 证,同时传 真复印件 给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并 寄送原件给 基金托管 人代为保 管;若 存款行代为 保管存单 原件,存 款行传真 复印件给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2)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在选择 存款银行 时有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或拒 绝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 行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 慎重选择 的、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确 保及时将更 新后的交 易对手名 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在 基金 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 交易对 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 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并 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 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 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 任。 (五)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投资 中期票据 业务进行 研究 ,认真评估 中 期票据 投资业务 的 风 险,本 着审 慎、勤 勉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票 据的投资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 定了经公 司董事会 批准的《 中期 票据投资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制 度》),以 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 制。基金管 理人《制 度》的内 容与本 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 协议的约 定为准。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应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中期票 据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应符合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 中关于该基 金投资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相 关比例;


(2)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单 期 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 处置的监 督职 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是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 异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金管 理人接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 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3. 如因市场 变化,基 金管理人 投资的中 期票据超 过投 资比例的, 基金托 管 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内将 中期票据 调整至 规定 的比例要求 。 ( 六)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参考 份额净值 、应收资 金到 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七)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应 及时以电 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 人,对于 收到的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括 但不限于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提 示,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九)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参考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 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 正。 (三)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括 但不限于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 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 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投 资所需的 相关 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 的 任何资产 。不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资产及 实物证券 等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 责任。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基 金管理人 未及时催 收给 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 7 基金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产 生的存放 或存 管在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的委 托 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 司或证券 公司负责 清算交 收 的委 托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 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 约等)及 其收益; 由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构会 员单位等 本合同当 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 、过失或 破产等原 因给委托 财产 造成的损失 等不承担 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开立“基 金募集专 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 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 的基金资 金账 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 内,基金 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也可称 为“托管 账 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托管账户 名 称应 为“鹏华中 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预留 印鉴为托管 人印章。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 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 互保 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使 用的,若 无相 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 人根据投 资需要按 照规定开 立期货保 证金 账户及期货 交易编码 等,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完 成上述账户 开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 期货公司 提供的期 货保证金 账户的初 始资 金密码和保 证金监控 中心的登 录用户 名及密码告 知基金托 管人。资 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 控中 心登录密码 重置由管 理人进行 ,重置 后务必及时 通知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 程中相互 配合 ,并提供所 需资料。 管理人保 证 所提供的账 户开户材 料的真实 性和有效 性,且在 相关 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 更的资料 提供给 托管人。 2.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基 金 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 管 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协 议的 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按约定 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 管库,或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实 物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实 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 让,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 托管人对 由上述 存放机构及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有价 凭证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因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 达的 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 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 行估值。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处 理份额净值 错误。 (四)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应 按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 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财务报 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 ;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 复核; 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规定为 准。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季度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业 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证 件号码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 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并 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法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友好协 商 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华南 国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 止 事项。 二 十 六、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 定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 十 七、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等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的内容 与格 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证券时报 》、《中 国 2018 年5 月29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5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 请非自然 人客 户及时登记 受益所有 人信息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1 日 鹏华基金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基 金单笔最 低定 投金额限制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16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0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0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1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2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德邦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2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5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5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6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6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7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8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8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 银行渠道 基金 定投手续费 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6 月30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3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3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4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5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2018 年7 月5 日 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5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6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7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9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9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11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12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12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16 日 2018 年第二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18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19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2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24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25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证券时报 》、《中 国 2018 年7 月26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26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28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30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30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7 月31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1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2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2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3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3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可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6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6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不定 期份额折算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7 日 关于调整鹏 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 B 类份 额折算基 准日证券 简称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7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B 类 份额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7 日 关于鹏华中 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办理不定期 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 新能 A 份 额、 新能 B 份额 停复牌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8 日 关于鹏华中 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前收 盘价调整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9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不定 期份额折算 结果及恢 复交易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9 日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27 日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不进 行定期份额 折算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8 月29 日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9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9 月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9 月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9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9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9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10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10 月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爱建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10 月22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10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2018 年11 月9 日 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11 月15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至2018 年11 月28 日止。 二 十 八、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分别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在 支付 工本费后在 合理时间 内获取本 招募说 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 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 准。 投资人也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 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 十 九、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关于核 准鹏华中 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批 复》 2、《鹏华中 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3、《鹏华中 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注册登记 协议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其余 备查 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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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