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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新内C(002172)

海富新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4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7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95%、且重点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的相 关上市公司证券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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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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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新内需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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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4、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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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场外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30、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场内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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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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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 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 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 年 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事长。 杨明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 行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 主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 司筹备负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 Ligia Torres (陶乐斯) 女士,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 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 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 南大学校长。 Marc Bayot(巴约特)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金融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 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经理、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 堡)独立董事、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 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 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 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 1月至今退休。 杨仓兵先生,监事长,管理学学士。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 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干部、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 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副总经理。自2015年10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 12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 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 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杜晓海先生,硕士。历任 Man-Drapeau Research 金融工程师,American Bourses Corporation中国区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师、高 级定量分析师、定量及风险管理负责人、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多资产策略投 资部总监,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2016 年 6 月起任海 富通新内需混合和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原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理。 2016年9月起兼任海富通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兼任海 富通欣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兼任海 富通东财大数据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海 富通创业板增强、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海富通欣享混 合、海富通欣益混合、海富通量化多因子混合的基金经理。 谈云飞女士,硕士。2005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产品经理、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6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 兼任海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福债券(原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海富通双利 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原海富通养老收益混 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海富通聚利债券及海富通 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3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兼任海富通欣 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顾晓飞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陈甄璞先生,任职时间为2015年4 月至2016年6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 智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 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 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 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 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 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 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 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 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 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或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1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1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0)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陈宏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21)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2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2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B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B座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新 网址:www.kysec.cn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2座28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26)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 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号3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2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2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37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93391或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2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川信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3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店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3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邢飞 网址:www.sczq.com.cn (3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hlzq.com (3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3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3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深圳众禄金融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APP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16层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号金座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 E座18F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5号楼32层3201内3212、 3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4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4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10层 1006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www.bdcgw.cn (4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1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 C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yilucaifu.com (5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310室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1号楼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 1号楼12层1208 号 联系人:史丽丽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shill@zcvc.com.cn (5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 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 9层1008-1012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5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 号201室A区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5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4609-10单 元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5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5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105室-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5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座 23层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5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 1号楼16层1603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区4楼A506室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6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09 单元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6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 号楼15层1809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 602-115室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6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 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 2-45室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6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层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6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6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 1033室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6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1001室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0-11 楼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 (6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 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楼浦项中心B 座19层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7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11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层1108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7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号楼2楼 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 howbuy.com (7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7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7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号楼22层2603-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韩锦星 网址:京东金融APP (75)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14层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7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1层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7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幢2楼268室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7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1)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层05单元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8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11楼B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8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8 号院2号楼106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8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96号互联网金融大厦19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3号楼5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网址:挖财宝APP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4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7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4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21日止,共募集612,499,675.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358户。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1月 2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 构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 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元,且须为100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其中,C 类 基金份额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用。 2、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 每笔1000元 200 万≤M<500万 0.80% 100 万≤M<200万 1.20% M<100万 1.50% 场内、场外的申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3、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 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本基金C类份额,对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两类基金赎回费率如 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A类基金份额 7日(含)至30日以下 0.75% 30日(含)至1年以下 0.50% 1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年(含)以上 0% C类基金份额 7日以下 1.50% 7日(含)至30日以下 0.50% 30日(含)以上 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场内、场外的赎回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相应类别份额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相应类别份额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相应类别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相应类别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费用=5,000×1.5%/(1+1.5%)=73.89 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67.12份 A类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可获得 4,367份A类基金份额,不足一份的申 购资金零头则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1.128=4,925.98 元 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相应类别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相应类别份额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51.3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份额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T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份额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以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 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从受益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相关行业中, 精选具有 良好成长性及基本面的股票进行积极投资,同时利用灵活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在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 需增长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待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同业存单,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国家经济转型中由扩大内需带来的消费拉动及投资拉动 的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从中受益的相关行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中心,首先按照投资时钟理论, 根据宏观预期环境判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作出权益类资产的初步配置,并根 据投资时钟判断大致的行业配置;其次结合证券市场趋势指标,判断证券市场指 数的大致风险收益比,从而做出权益类资产的具体仓位选择。 (1)经济周期分析 在具体分析经济所处的周期时,本基金主要观察不同指标判断经济所处的状 态,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当前的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经济 学家及策略分析师的一致预期等,综合以上各个方面分析,可以判断目前经济所 处的阶段,从而得到权益类、债券类以及行业的初步配置。 (2)权益类资产仓位确定 本基金将通过判断股票市场上涨的概率,寻找高胜率的机会,增加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本基金将对于未来上涨概率的判断将主要考虑证券市场的资金面情 况,并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分析,估值指标,政策方向,市场情绪,从而做出权益 类资产的仓位选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挖掘受益国家扩内需稳增长 的相关行业;然后是在受益行业分析基础之上进行行业分析与配置;最后自下而 上在行业内部精选个股。 (1)行业配置策略 当前中国经济步入结构转型期,经济改革力度加大,一方面促进了传统行 业的升级和转型,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如互联网技术、医疗保健、新能源环保、文 化娱乐等新兴领域的发展。本基金的新内需是指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从国 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质量中受益的相关行业。 本基金对新内需主题的挖掘方 向主要有两大类: 1) 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行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可支 配收入的提高,消费增长和升级将带来相关行业的收入增长,而为国内消费者提 供主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将从中受益。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 体系下,包括农林牧渔、汽车、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 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银行、非银行金融、商业贸易、休闲服 务、计算机、传媒、通信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国内消费的快速增长将促进 与之相关的上游行业进行产业升级,为消费受益相关行业提供更好的基础支持; 其中包括原材料、基础建设、硬件设备等支持。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前一级 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采掘、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建筑装饰、电 器设备、机械设备、电子和国防军工等。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把重点关注政府最新出台的扩大内需政策,在新的经 济发展环境下国内各行业的需求变化及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行业的催化 剂因素、估值体系、市场配置的情绪、投资主题对盈利增长和政策预期的反映强 度等,本产品将主要配置预期不断上升的相关行业,规避利好因素完全反应的行 业。 本基金将通过对内需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内需主题 所覆盖的行业范围。此外,本基金将对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若 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 础上,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内需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1)价值分析 价值分析包括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健康的品质是公司未来持续 成长的良好基础,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价值 分析首先将分析公司的品质,将着重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考察每股收益率 (EPS)、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另外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景气度及其 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如果公司具有成长性,但是股价已经被严重高估,股票将丧失吸引力。因此 本基金将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关注PE、PB、PS等指标。对于这 些指标,除了静态分析以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 测,进行动态分析。 2)成长分析 对于成长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内涵式增长 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复制、企业的创新能力、产品的竞争优势及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等。 本基金将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企业的 成长能力。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 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 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 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 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 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 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 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 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100%;本基金将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公司发行的股票 和债券。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8)、(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A 股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50%。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由全球著名的指数 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MSCI)提供,MSCI中国 A股指数是MSCI 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GIMI)系列的组 成部分,采用与 MSCI 全球指数一致的编制方法。选择该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 理由:MSCI 有完善的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体系以及行业指数体系;MSCI已经形 成系列的中国指数;MSCI 中国 A 股指数具有国际性,更方便海外投资者理解基 金的业绩;MSCI中国A股指数有很好的行业代表性。 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该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自 2003 年 1 月2日起对外发布,基日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点,代码为00001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2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8 年9月30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804,601.70 14.77 其中:股票 10,804,601.70 14.77 2 固定收益投资 56,839,039.67 77.71 其中:债券 56,839,039.67 77.7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69,176.76 5.29 7 其他资产 1,629,518.39 2.23 8 合计 73,142,336.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0,312.00 0.25 C 制造业 6,912,961.30 9.6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27,184.00 0.32 E 建筑业 104,859.00 0.15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F 批发和零售业 517,874.00 0.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910.00 0.05 H 住宿和餐饮业 60,720.00 0.0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284,017.00 0.40 J 金融业 1,722,149.00 2.40 K 房地产业 506,224.00 0.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844.40 0.1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5,547.00 0.23 S 综合 - - 合计 10,804,601.70 15.0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939 建设银行 115,500 836,220.00 1.16 2 000858 五粮液 9,730 661,153.50 0.92 3 601318 中国平安 9,000 616,500.00 0.86 4 000338 潍柴动力 47,300 404,415.00 0.56 5 600867 通化东宝 18,980 344,297.20 0.48 6 600048 保利地产 25,700 312,769.00 0.44 7 002304 洋河股份 2,400 307,200.00 0.43 8 000651 格力电器 7,200 289,440.00 0.40 9 601607 上海医药 13,800 282,900.00 0.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0 600690 青岛海尔 17,100 282,492.00 0.3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942,000.00 34.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942,000.00 34.7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113,039.67 4.33 8 同业存单 28,784,000.00 40.07 9 其他 - - 10 合计 56,839,039.67 79.1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0205 18国开05 200,000 20,918,000.00 29.12 2 111807083 18招商银行 CD083 100,000 9,621,000.00 13.39 3 111897808 18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CD028 100,000 9,611,000.00 13.38 4 111771238 17宁波银行 CD243 100,000 9,552,000.00 13.30 5 018005 国开1701 40,000 4,024,000.00 5.6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F1810 IF1810 1.00 -1,031,820.0 0 -74,22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04,10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5,9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04,100.00 注: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中已扣除本期股指期货差价收入应缴纳增值税额。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者空头套期保值,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及投资目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本组合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本组合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五粮液 (000858) 的发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公告称, 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余铭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查。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二季度收入、净利润表现亮眼;从行业 趋势上看,消费升级和集中度提升带动高端酒持续扩容,继续看好公司后续的 量价表现。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247,582.60 0.34 2 113015 隆基转债 203,524.20 0.28 3 113011 光大转债 173,376.00 0.24 4 127005 长证转债 163,127.72 0.23 5 128010 顺昌转债 140,790.00 0.20 6 110041 蒙电转债 116,752.90 0.16 7 123003 蓝思转债 108,880.90 0.15 8 128019 久立转 2 108,493.80 0.15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4,639.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62,891.16 5 应收申购款 1,988.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29,518.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9 128020 水晶转债 105,788.50 0.15 10 113019 玲珑转债 97,964.00 0.14 11 113014 林洋转债 97,106.60 0.14 12 128028 赣锋转债 87,867.00 0.12 13 110043 无锡转债 78,552.00 0.11 14 110034 九州转债 76,920.10 0.11 15 113012 骆驼转债 73,515.00 0.10 16 113504 艾华转债 65,760.40 0.09 17 123002 国祯转债 60,076.40 0.08 18 127006 敖东转债 58,356.00 0.08 19 128015 久其转债 54,091.20 0.08 20 128030 天康转债 44,970.00 0.06 21 113505 杭电转债 35,800.00 0.05 22 113018 常熟转债 33,876.00 0.05 23 110042 航电转债 31,136.00 0.04 24 113009 广汽转债 30,618.00 0.04 25 128044 岭南转债 28,533.00 0.04 26 128037 岩土转债 21,780.00 0.03 27 128018 时达转债 19,307.20 0.03 28 128033 迪龙转债 19,020.00 0.03 29 128017 金禾转债 8,723.55 0.0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海富通新内需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1月 27日-2014年 12月31日 22.20% 3.39% 12.03% 1.06% 10.17% 2.33% 2015年1月1 日-2015年12 月31日 13.75% 1.03% 9.96% 1.23% 3.79% -0.20% 2016年1月1 日-2016年12 月31日 2.95% 0.16% -4.95% 0.75% 7.90% -0.59% 2017年1月1 日-2017年12 月31日 7.20% 0.24% 5.85% 0.34% 1.35% -0.10% 2018年1月1 日-2018年6 月30日 0.13% 0.23% -7.79% 0.58% 7.92% -0.35% 2014年11月 27日-2018年 9月30日 52.10% 0.78% 12.33% 0.82% 39.77% -0.04% 海富通新内需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5年12月 17日-2015年 12月31日 0.14% 0.03% 2.65% 1.04% -2.51% -1.01% 2016年1月1 日-2016年12 月31日 4.39% 0.20% -4.95% 0.75% 9.34% -0.55% 2017年1月1 日-2017年12 月31日 7.17% 0.24% 5.85% 0.34% 1.32% -0.10% 2018年1月1 日-2018年6 月30日 0.26% 0.23% -7.79% 0.58% 8.05% -0.35% 2015年12月 17日-2018年 9月30日 11.24% 0.22% -6.40% 0.60% 17.64% -0.38%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海富通新内需混合A (2014年11月27日至 2018年9月30日) 2.海富通新内需混合C (2015年12月17日至 2018年9月30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 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 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 (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各类别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同一基金账户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 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制定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1%,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特别地,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 情形,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或交 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 险包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务,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 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 的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票据、债券回购或协议存款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 生影响。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 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 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本基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 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 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九) 杠杆放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十)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十一) 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或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有: (1)杠杆风险。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潜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 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届时股指期货合约持有者将无法继续持有到 期合约。另外,期货交割日可能会出现期货合约与现货指数不完全收敛,或基差 向不利方向变动,影响套利收益。 (3)保证金追加风险。在套利过程中,股指期货市场的变动可能会造成保 证金不足,引发股指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由于强行平仓价格的不确定性,会可 能造成收益率的减小甚至本金的损失。 在极端情况下, 由于市场向不利方向运行, 或保证金比例临时大幅提高, 导致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也即期货公司)下的经纪账 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盯市结算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期货经纪 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追加保证金, 以使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 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 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5)套利策略的风险。套利组合建立时,首先,有冲击成本对预期收益率 的影响;其次,遇到指数成分股停牌,需要重新迅速调整组合结构;沪深300指 数成分会定期调整,套利组合理应作相对的调整;最后,套利运行过程中,成分 股个体行为(配股、分拆、合并)导致权重变化,需要及时调整组合持仓。这些 都会导致基差的存在。如发生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套利模型错误、由于流动性 不足导致市场冲击成本过大或者股指期货部分被强行平仓或强行减仓而无法继 续持有,都将影响套利策略的效率,极端情况下可导致套利失败。 (6)无法平仓的风险。假如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 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或现货组合因停牌等情 况无法卖出。 (7)强行减仓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 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基金无法继续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从而导致套利失败。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十二)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因此本基 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而也需 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 点投资于由内需拉动的行业,因此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 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 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十三)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 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 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在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将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受 益于内需增长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从A股市场的历史停牌及成交情况来看,流动性情况总体可控。在其他可投 资标的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高信用评级企业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 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 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 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 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 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 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 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 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十四)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9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 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用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 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及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9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 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待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 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同业存单,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100%;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 情况等。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8)、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 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备付金账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后 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 电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 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 五、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 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 送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海富通基金 APP 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 行、上海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记机构 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 3.基金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 注册的文件 (2) 《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