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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睿景A(001300)

大成睿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期)查看PDF公告

 
 
 
 
大 成 睿 景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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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睿景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 证监 许可 【2015】784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 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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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3 六 、 基 金的 存 续 .................................................................................................................................... 46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46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56 九 、 基 金业 绩 ........................................................................................................................................ 64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66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7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1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3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4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5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80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4 十 八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112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26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27 二 十 二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28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9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29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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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大成睿景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睿景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 者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 大成 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 成 睿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大成 睿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大 成睿景 灵活配 混合型置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 大成 睿景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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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大 成睿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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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4、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基金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 则》 : 指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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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3、 基金份额 类别:指 本基金 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 费用、销 售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的 ,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赎回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44、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7、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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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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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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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 购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庆斌 先生 , 董事 , 清 华 大学法 学及 工学 双学 士。 先后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飞虎 网、 北京 国 际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 联(南 宁)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机构 。2012 年 7 月 至今, 任广 联 (南宁 )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12 年 任职 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13 年 6 月至 今,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 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 8 月至 2016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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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 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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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 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 理 财及 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 2017 年7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7 年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本刚 :管 理学 硕士 。证 券从业 年 限 17 年。2001 年至 2010 年先 后就 职于 西 南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关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建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高级研 究员 。 2010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高级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主管。2012 年 9 月 4 日起 任大 成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更名 前为 大成 内 需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 任大 成消 费主 题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更名 前为 大 成消费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 任大 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9 月 18 日起 任大成 睿景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任大成 景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9 月 12 日 起担 任大 成价 值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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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基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0 日 起担 任大 成盛 世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8 年 9 月 7 日 起担 任大 成景阳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竞 争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股票 投资部 总监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焦巍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成 员组 成, 设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 委 员 7 名 ,名 单如 下:


罗 登攀 ,公 司总 经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李 本刚 ,基 金经 理,股 票投 资部 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苏 秉毅 , 基 金经 理 , 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戴军 , 基 金经理 , 研究部 副总 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李 博,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助 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刘旭 , 基 金经 理 ,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助 理,股 票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于雷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郑 刚 ,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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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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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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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 述规定 限制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 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 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 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 金公司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合 公 司实际 情况 ,制 定《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 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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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 建 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 运行高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系, 制 定 科 学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 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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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 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 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 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 内 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 建 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 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 性 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 业 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 做 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 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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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 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 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 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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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 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 的 法律性质、操作程序、 经 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 融 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 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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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 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措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具备 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 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 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 设计、软件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 的管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的 安全、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 能 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 数 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 坚 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稽 核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 管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 《企 业财 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岗 位分工 的基 础上 明确 各会 计岗位 职责 ,禁 止需 要相 互监督 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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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在估 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用章 、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 档 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 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 损、散失和泄 密。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 聘任 ,对 董事 会负 责。督 察长 应当 经中 国证 监会相 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 职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 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 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 ,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察稽 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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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 广 发证 券 )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 区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2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成立时 间:1994 年1 月21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证监 许可 【2014 】51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7,621,087,664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联系人 :崔 瑞娟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广发证 券成 立于1991 年 , 是国内 首批 综合 类证 券公 司, 先后 于2010年和2015 年分别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有限 公司 主板 上市 (股票 代码:000776.SZ ,1776.HK ) 。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公司 共有证 券营 业部264 家, 分 布于中 国大 陆31 个省 、 直 辖市 、 自 治区 。 广发证 券总 资产 、 净资 产 、 净 资本 、 营 业收 入和 净 利润等 多项 主要 经营 指标 从1994 年起 连续多年位 居十大券 商行 列。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集团总资 产3,569.05 亿 元 ,归属于上 市 公 司 股东 的所 有者 权益 为848.54 亿 元,2017 年 营业 收入 为215.76 亿 元, 营业 利润 为115.89 亿 元 ,归属 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 净利润 为85.95 亿 元。资本 实力及 盈利能力 在国内证 券行业 持续 领先, 总 市 值居 国内 上市 证券公 司前 列。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刘洋先 生现 任广 发证 券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曾就 职 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浦 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美国 道富银 行 。 刘 洋 先生于2000 年7 月获 得北 京 大学理 学学 士, 并于2003 年7月 获得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 硕士学 位。 广发证 券托 管部 员工 均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主要 人 员均具 备多 年基 金 、 证 券 、 银 行等 金 融机构 从业 经历 或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经验 , 从业 经 验丰富 , 熟悉 基金 托管 工 作。 资产 托管 部 员工学 历均 在本 科以 上, 专业背 景涵 盖了 金融 、 法 律、 会计 、 统 计、 计 算 机 等领域 , 是一支 诚实勤 勉、 积极 进取 的专 业团队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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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 中国证监会 核准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 格。广 发证券 严格履行 基金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性和 独立 性 , 切实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提 供高 质量 的基金 托管 服务 。 截至2017 年12月 底 , 广 发 证券已 托管16只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 包 括 宝 盈 睿丰创 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睿远 稳健 增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信睿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方睿 鑫热 点挖 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睿 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睿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睿 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中 证一 带一 路 主题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天弘 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天弘中 证100 指 数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天弘 中证8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天弘上 证50指 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睿 智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睿 享文 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鑫荣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风 险 管理原 则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公司开 展基 金托 管业 务遵 循以下 风险 管理 原则 : 1、合规性原 则。保 持风险 管理政策与 监管部 门要求 相一致,并 把监管 规定作 为业务开 展和风 险管 理应 遵从 的最 基本要 求。 2、全面性原 则。资 产托管 业务风险管 理应涵 盖可能 出现的所有 风险类 型,应 渗透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环 节 , 风险 控制 应落 实到业 务涉 及的 所有 岗位 、 所 有环 节, 包 含事前 风险 控制 、事 中风 险监控 、事 后风 险报 告和 处理。 3、制衡性原 则。资 产托管 业务各级业 务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约, 建立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衡 体系 。 4、独立性原 则。公 司的风 险控制相关 部门, 包括合 规与法律事 务部、 风险管 理部、稽 核部等 , 均应 保持 高度 的 独立性 , 各自 从独 立的 风 险控制 角度 出发 , 对资 产 托管业 务的 风险 进行管 理。 5、持续性原 则。公 司对资 产托管业务 开展持 续的风 险管理工作 ,根据 实际情 况动态调 整风控 措施 和风 控手 段, 并 通过顺 畅的 风险 报告 和传 导机制 , 及 时有 效地 处理 各 种风险 事项 , 确保风 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贯彻 实施 。 广发证 券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公 司制 度的 相关 要求 , 制 定了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 具 体 包括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 业务管 理办 法》 、 《 广发 证 券公募 基金 投资 监督 管理 规定》 、 《 广发 证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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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券资产 托管 业务 信息 披露 管理规 定》 、 《 广发 证券 资 产托管 业务 资金 清算 管理 规定》 、 《 广发 证 券托管金融产品账 户业务 操作指引 》 、 《广发证券 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估 值与会 计核算管理规 定》 、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 业务从 业人 员管 理规 定》 、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 应急管 理规 定》 、 《广发 证券 资产 托管 业务 信息保 密与 业务 档案 管理 规定》 、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 业务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风险准备管理规 定 》 、 《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系 统维护管理规 定》 等, 囊括 了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账户 管理 、 估值 核 算、 资金 清算 、 投 资监 督 、 内 部控 制、 风 险管理 、业 务系 统管 理、 保密和 档案 管理 、应 急处 理、从 业人 员管 理等 全部 业务环 节。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相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信 息披 露 等 进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相 关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教姣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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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深圳设 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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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5、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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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7、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0、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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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1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2、郑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服电 话:967585( 河 南地 区) 、4000-967585 ( 全国 ) 网址:www.zzbank.cn 13、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联系电 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4、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敏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客服热 线:40016-96869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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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公司网 址:www.tf.cn 15、中 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 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7、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18、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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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9、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0、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1、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2、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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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3、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4、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5、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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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7、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9、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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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30、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31、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2、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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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4、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5、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6、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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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37、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8、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0、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41、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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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4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43、上 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4、北 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信息路 甲 9 号奎 科大 厦 法人代 表: 张旭 阳 公告联 系人 :杨 琳 公告电 话:010-61952702 公告传 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5、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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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46、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4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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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49、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0、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51、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2、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 :李 雯 联系人 邮箱 :liwen@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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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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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54、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5、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6、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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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57、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58、上 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 www.66zichan.com


59、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 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0、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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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1、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62、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 、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64、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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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5、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66、和 耕传 承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7、奕 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 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8、北 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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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69、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70、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1、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8 层


客服热 线: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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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 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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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六 、基 金的 存续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睿 景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 述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或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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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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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前 公 告。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 情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一 投资 者的申 请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 此, 给投 资者 造 成的损 失 , 有 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 额 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投 资 人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支 付 申购费 用, 申 购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支付 申购 费用 ,而 是从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 务 费 。 2、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A 类 申购 费率 C 类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0 M<50 万 1.50% 50 万≤ M < 20 0 万 1.20%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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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200 万≤ M<5 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因 红利自 动再 投资 而产 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费 用。 3、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A 类赎 回费 率 持有年 限 赎回费 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6 个月 0.50% 6 个月 ≤T<1 年 0.10% 1 年≤T<2 年 0.05% T≥2 年 0% C 类赎 回费 率 T < 7 天 1.50% 7 天≤T<30 天 0.5% T≥ 30 天 0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6、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 已在本 公司直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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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 费率 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 请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申购本 基 金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 时缴 纳申 购 费) , 投资 人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 。A 类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 购费用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用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申 购费 用=固 定申 购费 用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 某 投资 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915.31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C 类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 : 某 投资 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 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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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即: 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5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本 基金时 缴纳 赎回 费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净额 为赎 回金额 扣 减赎回 费用 。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如果投 资人 赎 回 A 类基 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一: 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 适用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1422.60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如果投 资人 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二: 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持有 期大 于 30 天, 则赎回 适 用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 =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0=11480.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48 元,持 有期 大 于30 天,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80.00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A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总额/A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C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C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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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在 每个 运作 期的开 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8、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单 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 上 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7、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6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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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8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 致上述 第 6 项内 容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修改 上述 内 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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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超 过 10% 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赎 回申请 , 与 当日其 他赎 回 申请一 起, 按上述 (1) 或 (2)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旧 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 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 并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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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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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八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成 长股投资机会, 本 基 金 通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主 动的 投 资 管 理,拓 展大 类资 产配 置空 间,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资 者谋 求资 本的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主板、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投 资工 具(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中 期票 据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 货 币市场工具等) 、股指期 货、权证、银行 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投 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做 出相 应调 整。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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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经济 政策 、 股 票 市场风 险 、 债 券市 场整 体 收益率 曲线 变化和 资金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的分 析 , 研 判经 济周 期 在美林 投资 时钟 理论 所处 的阶段 , 综合 评 价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和 配置 时机 。 在 此基 础上 , 本 基 金将积 极 、 主 动 地确定 权益 类资 产、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和现 金等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并进 行实 时动态 调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上 遵循 “ 自上 而下 ” 的积极 投资 策略 , 并 结 合 定性与 定量 分析 , 充 分发 挥基 金管理 人研究 团队 和投 资团 队 “ 自下而 上 ” 的 主动 选股能 力, 把握 经济 结 构转型 期的 成长 股投 资机 会,投 资于 具有 长期 持续 增长能 力的 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 中国 经 济依靠 传统 的 “投 资推 动 ” 与 “出 口拉 动 ” 的 经济 增长模 式已 经难以 为继 , 长期 支撑 中 国经济 高速 增长 的要 素红 利、 人口 红利 以及 全球 化 红利的 势能 都在 衰减 。 在 人口 红利 消失 、 投资边 际产 出下 降的 情况 下, 中国 经济 走出 增长 困 境需要 依靠 产业 结构调 整和 经济 转型 。中 国经济 将 在 调结 构、 促改 革的过 程中 寻找 新的 增长 点和新 动力 。 本基金 通过 对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分 析, 主要 采用 优选 个 股的主 动投 资策 略, 获取 超 额收益 。 优选个 股是 指积 极 、 深入 、 全 面地 了解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 动 态评 估公 司价值 , 当 股价 低于 合 理价值 区域 时 , 买 入并 持 有; 在股 价回 复到 合理 价 值的过 程中 , 分享 股价 提 升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在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以 中国 经济 结构 转 型期 的 成 长股 投资 机会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主线。将 备选 股 票 池 成 份 股 的 动 态性价 比 作 为 选 择 其 进 入 投资组 合 的 重 要 依 据, 动态 性价 比主 要根 据 上市公 司未 来两 年的 动 态PE 衡 量。 未来 两年 的动态 PE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内外 部研 究资 料并 结合实 地调 研结 果 , 在 对备 选股票 池成 份股 未来 两年 业绩预 测的 基 础上 , 结 合当 前市 场价 格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备 选股票 池成 份股 按行 业进 行动态 性价 比排 序, 同 时参 考PEG 、PB 、 现 金流估 值等 指标 以及 对上 市公司 的定 性分 析, 选择 各行业 中动 态 性价比 最优 的股 票买 入, 构建股 票组 合。 3、新 股申 购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审慎 原则 下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 与增 发新 股的申 购 。 通 过研 究首 次发 行股票 及 增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因素 , 分析 新股 内在 价 值、 市场 溢价 率、 中签 率 和申购 机会 成本 等综合 评估 申购 收益 率, 从而制 定相 应的 申购 策略 以及择 时卖 出策 略。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 获 得 与风险 相匹 配的 投资 收益 , 以 实现 在 一定程 度上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流动 性 。 本 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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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利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变化方 向 , 综 合考 虑不 同 券种收 益率 水平 、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等 因 素, 构造 债券 投资 组合 。 在实际 的投 资运 作中 , 本 基金将 运用 久期 控制 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策 略、类 别选 择策 略、 个券 选择策 略等 多种 策略 ,获 取债券 市场 的长 期稳 定收 益。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是 以权 证的市 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配 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 管理为 手段 , 充 分考 虑权 证 资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特 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6、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 用股指 期货 来管 理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 分红 等。 ( 四)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500 指 数收 益率*60%+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40% 本基金 选择 中 证 500 指数 和 中债 综合 指数 分别 作为 基金股 票资 产和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其他 资产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证 500 指 数综 合反 应沪深 股市 场内 小市 值公 司的整 体状 况 , 对沪深 股市 小盘 股的 整体 走势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 中债 综合 指数 的选 样债 券的 信用类 别覆 盖 全面, 期限 构成 宽泛 。选 用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忠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特 征的 基金 。 (六)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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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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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19)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6) 、 (14) 、 (17)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十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项下 权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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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三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届 时本 基金参 与 融资融 券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值方 法及 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执行 。 (十四) 、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十五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广发 证券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70,225,930.61 78.98 其中: 股票


670,225,930.61 78.9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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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1,183,276.11 13.10 8


其他资 产


67,179,107.43 7.92 9


合计


848,588,314.15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4,411,643.36 1.7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1,045,999.55 52.42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192,842.00 2.2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85,030,125.70 10.11 J


金融业


33,784,200.00 4.02 K


房地产 业


62,075,602.00 7.3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685,518.00 1.7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 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0,225,930.61 79.66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3008 喜临门 3,892,519 55,663,021.70 6.62 2 002741 光华科 技 3,418,740 54,734,027.40 6.51 3 000002 万 科A 1,890,600 45,941,580.00 5.46 4 300001 特锐德 3,277,587 43,329,700.14 5.15 5 300420 五洋停 车 8,893,871 43,135,274.35 5.13 6 600570 恒生电 子 719,732 39,736,403.72 4.72 7 600872 中炬高 新 1,196,172 38,995,207.20 4.64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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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8 300319 麦捷科 技 5,942,470 33,990,928.40 4.04 9 601318 中国平 安 493,200 33,784,200.00 4.02 10 300203 聚光科 技 852,700 21,164,014.00 2.52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 用股指 期货 来管 理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 分红 等。 (3)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3.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4)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5)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 无 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的 ,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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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26,555.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906,728.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591.96 5


应收申 购款


21,231.4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179,107.43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2015 年 05 月 26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大成睿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05.26 —2015.12.31 -15.30% 1.96% -11.86% 1.98% -3.44% -0.02% 2016.01.01 —2016.12.31 -14.17% 1.71% -9.44% 1.14% -4.73% 0.57% 2017.01.01 —2017.12.31 9.08% 0.90% 0.23% 0.56% 8.85% 0.34% 2018.01.01 —2018.09.30 -24.59% 1.31% -12.44% 0.83% -12.15% 0.48% 2015.05.26 —2018.09.30 -40.20% 1.48% -29.95% 1.16% -10.25% 0.32% 大成睿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C 净值 净值 业绩比 业绩比 较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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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阶段 增长率 ①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05.26 —2015.12.31 -15.80% 1.96% -11.86% 1.98% -3.94% -0.02% 2016.01.01 —2016.12.31 -14.85% 1.71%


-9.44% 1.14% -5.41% 0.57% 2017.01.01 —2017.12.31 8.09% 0.91% 0.23% 0.56% 7.86% 0.35% 2018.01.01 —2018.09.30 -24.90% 1.30% -12.44% 0.83% -12.46% 0.47% 2015.05.26 —2018.09.30 -41.80% 1.48% -29.95% 1.16% -11.85% 0.32%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大成睿景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5 年 05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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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截 至本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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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一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对于 存 在活 跃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使 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 ,对 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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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 采用本 项 第1-6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8、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各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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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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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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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技术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二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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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8%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8%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 误后,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 管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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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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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益分配 ; 3、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初始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初始 面值 。 5、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四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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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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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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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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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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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其 他重 大事 项; 27、变 更或 增设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十)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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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 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六、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 , 也包 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风 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 人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 基金 分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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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 了 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 验、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型基 金, 其面临 的主 要风 险包 括 市 场风险 、 管理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特 定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 观和 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国家 经济 、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 用风 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 而 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 用评级 确定, 信用等级 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 信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收益 率 的变化 都会 影 响 债券 的价 格,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性 为再 投 资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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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经营决 策、 技术 更新 、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为 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 如 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 其 所发 行的 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 投资 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 能表 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能 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可 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 轨 , 各种 国外 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 也 会产 生一 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 例 如可 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 可 转换 债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 利 率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章 节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交易 场 所 ,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同 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进 行合 理配 置 ,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 个开 放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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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 对 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 决策 的原 则 , 及 时有 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 用前 经过 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 具有对 相关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 场 下跌的 风险 和个券 风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涨 幅度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自身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基差 风险 、 保 证金 风 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人 带来的风险 。市场 风险是 股指期货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合约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 之间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 或维持股指 期货合 约头寸 所要求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信用 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 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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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 认/申 购申 请或 确认 失败 。 (五) 其他 风险 1、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 在 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 可能 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 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被 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 付 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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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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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4 月1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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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2)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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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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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 区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成立时 间:1994 年 01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粤银 管字 【1991】第 133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证监 许可 【2014 】510 号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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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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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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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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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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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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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2) 通讯 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 者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采 用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 对 表决 事项 进行投 票并 由召 集人予 以记 录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采 取非 书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则召 集人 对于 其投 票的书 面记 录即 视为 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采 用网 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表决 )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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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相符;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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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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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4 )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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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投资 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本基 金从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场地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公证费 )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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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8%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8%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 误后,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 管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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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可 酌情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 管费或 调整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 务费等 相关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成 长股投资机会, 本 基 金 通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主 动的 投 资 管 理,拓 展大 类资 产配 置空 间,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资 者谋 求资 本的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主板、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投 资工 具(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中 期票 据 、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券 、 短期 融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 货 币市场工具 等)、股 指期货 、权证、银 行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95%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不低于 5%;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投 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做 出相 应调 整。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通过对 宏观经济 环境、 国家经济 政策、股 票市场 风险、债 券市场整 体收益 率曲 线变化 和资 金供 求关 系等 因素的 分析 , 研判 经济 周 期在美 林投 资时 钟理 论所 处的阶 段 , 综 合 评价各 类资 产的 市场 趋势 、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和配 置时机 。 在此 基础 上, 本 基金将 积极 、 主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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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动地确 定权 益类 资产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 现金 等各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并 进行 实时动 态 调 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在资产 配置和行 业配置 上遵循“ 自上而下 ”的积 极投资策 略,并 结 合定性 与定 量分析 , 充分 发挥 基金管 理人研 究团 队和 投资 团队 “自 下而 上 ” 的主 动选 股 能力 , 把 握经 济 结构转 型期 的成 长股 投资 机会, 投资 于 具 有长 期持 续增长 能力 的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 中国 经 济依靠 传统 的 “投 资推 动 ” 与 “出 口拉 动 ” 的 经济 增长模 式已 经难以 为继 , 长期 支撑 中 国经济 高速 增长 的要 素红 利、 人口 红利 以及 全球 化 红利的 势能 都在 衰减 。 在 人口 红利 消失 、 投资边 际产 出下 降的 情况 下, 中国 经济 走出 增长 困 境需要 依靠 产业 结构调 整和 经济 转型 。中 国经济 将在 调结 构、 促改 革的过 程中 寻找 新的 增长 点和新 动力 。 本基金 通过 对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分 析, 主要 采用 优选 个 股的主 动投 资策 略, 获取 超 额收益 。 优选个 股是 指积 极 、 深入 、 全 面地 了解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 动 态评 估公 司价值 , 当 股价 低于合 理价值 区域 时 , 买 入并 持 有; 在股 价回 复到 合理 价 值的过 程中 , 分享 股价 提 升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在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以 中国 经济 结构 转 型期 的 成 长股 投资 机会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主线。将 备选 股 票 池 成 份 股 的 动 态性价 比 作 为 选 择 其 进 入 投资组 合 的 重 要 依 据, 动态 性价 比主 要根 据 上市公 司未 来两 年的 动 态PE 衡 量。 未来 两年 的动 态PE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内外 部研 究资 料并 结合实 地调 研结 果 , 在 对备 选股票 池成 份股 未来 两年 业绩预 测的 基 础上 , 结 合当 前市 场价 格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备 选股票 池成 份股 按行 业进 行动态 性价 比排 序, 同 时参 考PEG 、PB 、 现 金流估 值等 指标 以及 对上 市公司 的定 性分 析, 选择 各行业 中动 态 性价比 最优 的股 票买 入, 构建股 票组 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 获 得 与风险 相匹 配的 投资 收益 , 以 实现 在 一定程 度上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流动 性 。 本 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 利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变化方 向 , 综 合考 虑不 同 券种收 益率 水平 、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等 因 素, 构造 债券 投资 组合 。 在实际 的投 资运 作中 , 本 基金将 运用 久期 控制 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策 略、类 别选 择策 略、 个券 选择策 略等 多种 策略 ,获 取债券 市场 的长 期稳 定收 益。


4、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将通过 对宏观经 济、提 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以 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 气变 化等因 素的 研究 , 预测 资 产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化 , 并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的影 响 。 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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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动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是 以权 证的市 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 管理为 手段 , 充 分考 虑权 证 资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特 征, 通过资 产 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6、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 用股指 期货 来管 理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 分红 等。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等权益类证 券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不 低 于5%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30% ; 6)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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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18)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 有关规 定; 19)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6)、 14)、 17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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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500 指 数收 益率*60%+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40% 本基金 选择 中 证 500 指数 和中债 综合 指数 分别 作为 基金股 票资 产和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其他 资产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证 500 指 数综 合反 应沪深 股市 场内 小市 值公 司的整 体状 况 , 对沪深 股市 小盘 股的 整体 走势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 中 债综合 指数 的选 样债 券的 信用类 别覆 盖 全面, 期限 构成 宽泛 。选 用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忠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型基 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与 债券型 基金 ,属 于风 险水 平中高 的基 金。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 经营管 理;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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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届 时本 基金参 与 融资融 券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值方 法及 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执行 。 (九)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使 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 ,对 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估 值日收盘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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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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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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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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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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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争议 处 理期间 ,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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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 区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邮政编 码:510075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成立时 间:1994 年1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粤银 管字 【1991】第 133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 】51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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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经营范 围 : 证 券经 纪;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 证 券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财 务顾问;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 证 券自 营 ; 融 资融 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代销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为期 货公 司 提供中 间介 绍业 务 ; 代 销 金融产 品 ; 股 票期 权做 市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 经 相关 部门 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投资 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级 债、 地 方政 府债券 、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可交 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货 币市场工具 等)、股 指期货 、权证、银 行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95% ; 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等固 定 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不低于 5%;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 现 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投 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做 出相 应调 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等权益类证 券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不 低 于5%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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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6、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18、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 有关规 定;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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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19、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遵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6 】141 号) 及相 关规定 执行 ; 20、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6 、14 、17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此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十 一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该时 间内 书面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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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 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 含义与上 文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定义有 所不同 ,应遵 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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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 缴款 通 知书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 价 格、 锁定 期 、 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 件 等 。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 有充 分 理由 认为因市 场出现 剧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基 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否 则 , 基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 有 权拒 绝 执行其 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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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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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在具 有 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 设本基 金的托 管资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托管 资金 账户 进行。 3、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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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对于 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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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总数 后 得到 的 该 类 基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各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 方式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 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使 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 ,对 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 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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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主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复 核责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承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主责 任方由 基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复核 责任 。 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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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页 持有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基 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赔付 。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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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页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20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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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页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 和 债权 债 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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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页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8) 公 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根据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应计分配 比例, 在此基 础上,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各 类别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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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页 的持有 人。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家 、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并采 用分级 服务方 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 投 资者 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 平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 免费使 用。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 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各地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 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目前 无重 大诉 讼事 项。 (二)最近3 年本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 级管理 人员没 有受到任 何处罚 。 (三)2018 年5 月27 日至2018 年11 月26 日 发布 的公 告 : 1. 2018 年 6 月 12 日 《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挖 财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 2. 2018 年 6 月 22 日 《关 于提请 直销 非自 然人 客户 及时登 记受 益所 有人 信息 的公告 》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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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页 3.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关于 基金管 理人 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者 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4. 2018 年 7 月 11 日 《大 成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 1 期 ) 》 、 《大 成睿 景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 期) 》 - 摘要》 。 5. 2018 年 7 月 20 日《 大 成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6. 2018 年 8 月 16 日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嘉实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 7.2018 年 8 月 29 日《 大 成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及 摘 要 》 。 8.2018 年 10 月 25 日《 大 成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9.2018 年 11 月 8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撤 销沈阳 分公 司的 公告 》 。 二十 二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对2018 年7 月11 日公 布的 《 大成 睿景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1 期) 》 进行了 更新 , 并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了 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 如下: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八、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一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 .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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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页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成 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成 睿景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睿景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一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