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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7日A(550012)

信诚7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 
 
信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1次 更新 ) 
 
重 要提 示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于2005 年9 月30日 注册 成立 。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
经国家 工商 总局 核准 , 公 司名称 由 “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变 更为 “中 信 保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我司 ” ) ,并由上 海市工 商行政 管理局于2017 年12月18 日 核发新的 营业
执照。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第 七十 六条 的规 定 , 合 同当 事人 名称 变动 不 影响合 同义
务的履 行 。 本 次我 司名 称 变更后 , 以 “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或 “ 中信 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签署 的的法 律文件 (包括但不 限于公 司合同 、公告等 ,以下简 称“原 法律文件” )不
受任何 影响 , 我司 将按 照 约定履 行权 利义 务 。 如 原 法律文 件件 对生 效条 件 、 有效期 限进 行特
别说明 的, 以原 法律 文件 的说明 为准 。 
信诚理财7 日盈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经2012 年11 月6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 】 1462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 带来的 损失 。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 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信诚理财7 日盈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 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基 金 时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认购/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 资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市 场风 险、 管 理风险 、 估值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强制赎
回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应。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增加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负 担。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为2018年11 月27日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基金管理人: 中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 
目录 
重要提示 .................................................................................................................................................. 0 
一、绪言 .................................................................................................................................................. 0 
二、释义 .................................................................................................................................................. 0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4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4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 30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32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2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32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冻结 与 质押 ................................................................................ 39 
十 一 、 基金 的 投资 ................................................................................................................................ 40 
十 二 、 基金 的 业绩 ................................................................................................................................ 49 
十 三 、 基金 的 财产 ................................................................................................................................ 53 
十 四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4 
十 五 、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 58 
十 六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9 
十 七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1 
十 八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1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 65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与 清算 ............................................................................................................ 68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70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81 
二 十 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1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92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93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93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 一 、绪 言 《信诚理财7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 说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 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信 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信 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信 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 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7 月7 日 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同年8 月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及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业务规 则: 指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的业 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发布 并于 2017 年10 月 1 日 实施的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 资 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 个人投 资 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 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聘 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 备案手 续后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运作期 起始 日: 对于每 份认 购份 额, 第一 个 运作期 起始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于每 份申购份额,第 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 申 购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 作期到期 日未赎回的每份 基金份额 , 下一运 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 上一运作期到期 日后的下 一 工作日 ; 运作期 到期 日: 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第 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申 购 份额而 言,下同)对应 的次一周 的周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第 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为基金 合 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二周的 周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以 此类 推; 周对日 : 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 申 购申请 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 同)在后续日历 周中的对 应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人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 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后的 余额)之和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份 额分 类 指本基 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类 基 金份额 。 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 码,按不同费率 收取销售 服 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和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介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人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T-n 日: 指T 日 前(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 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 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最近 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折算 出 的年化 收益 率;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 名称: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设立日 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涉 及行 政许 可的 凭许可 证经 营)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 唐 世春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 行 北京分 行副 行长 、 中信 银 行总行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济 师 , 中 信 控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中信 控股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 中 国 中信集 团有 限公 司业务 协同 部主 任 、 中 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现任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道 远先生, 董事,工 商管理 硕士。历 任中信信 托有限 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 部总经 理、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 信托管 理部 总经 理 、 总经 理助理 、 董事 会秘 书、 副 总经理 。 现任 中信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固有 业务审 查委 员会 主任 兼天 津信唐 货币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 董事, 澳大 利亚 籍, 商科 学士。 历任 瀚亚 投资 (香 港)有 限 公司首 席执 行官 , 英国保 诚集团 亚洲 区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总裁 、 瀚亚 投资 ( 新加坡 ) 有限 公 司首席 执行 官 。 现 任瀚亚 投资集 团首 席执 行官 兼瀚 亚投资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首席执 行官、瀚 亚投资 管理(上海)有 限公 司董事 、瀚 亚海 外投 资基 金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


魏秀 彬女士, 董事,新 加坡籍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施 罗德国际 商业银行 东南亚 区域 合规经 理 、 施 罗德 投资 管 理(新 加坡) 有限 公司 亚太 地区风 险及 合规 总监 。 现 任瀚亚 投资 首席 风险官 、瀚 亚投 资管 理( 上海)有 限公 司监 事 、 瀚亚 海 外投资 基金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监 事 。 吕涛 先生,董 事,总经 理,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中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2009 年2月已与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 并 )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中 信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中 信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首 席执 行官 。 孙麟 麟先生, 独立董事 , 美国 籍, 商科 学士。历 任安永 会计师事 务所(香 港)资 产管 理审计 团队 亚太 区联 合领 导人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旧 金山 ) 美 国西 部资 产 管理市 场审 计团 队领导 等职 。现 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 受 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 董事 、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 事。 夏执 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财政 部财政 科学研究 所副主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国 际部 副处 长 、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理 、 北京 天华 会计 师 事务所 首席 合伙 人。现 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委 会副 主席 。


杨思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 原 “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 自 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 式更名 为瀚 亚投资 ,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该 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亚 投资 为英 国 保 诚集 团成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於乐女 士 , 执 行监 事,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日 本兴业 银行上 海分 行营 业管 理部 主管 、 通 用 电气金融财 务(中 国)有 限公司人力 资源经 理。 现 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首席 人力 资源官 。 3.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 行 北京分 行副 行长 、 中信 银 行总行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济 师 , 中 信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 控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中信 控股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 中 国 中信集 团有 限公 司业务 协同 部主 任 、 中 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现任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吕涛 先生,董 事,总经 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中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2009 年2月已与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合 并 )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中 信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 中 信保 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首 席执 行官 。 桂思 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安 达信咨 询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审计 员, 中乔智 威汤 逊广 告有 限公 司财务 主管 , 德国 德累 斯 登银行 上海 分行 财务 经理 , 中 信保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控 制总 监、 财务 总监 、 首 席财 务 官、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中 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首 席 财务官 , 中信 信诚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 中信 保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之子公 司) 董事 。 唐世 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 硕士。历 任北京天 平律师 事务所律 师、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 总经理 助理 兼董 事会秘 书 ; 中 信保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兼董 事会秘 书 、 中 信信 诚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现 任中 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市场 官。 4.督察 长 周浩先 生 , 督 察长 , 法 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公 职律师 、 副 调研员 , 上海 航运 产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 中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中信 信诚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5.基 金经 理 席行懿女士 ,文学学 士。 曾任职于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担 任高级 审计师 。2009 年 11 月加入 中信保诚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会 计经理、交易员 、固定收 益研究员。 现 任信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诚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及 信诚 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张倩女 士, 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担任 此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王国强 先生 , 自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担 任此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胡喆女 士, 总经 理助 理、 副首席 投资 官、 特定 资产 投资管 理总 监; 王国强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基 金经 理;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1.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6. 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 重大合 同及其他 相关资 料;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 17.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 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 措 施和 方法 等文 本制 度 的总称 。 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是 :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 使公司 的决 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 在 公司 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 各 业务 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互 制 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 行、 监督体 系的 分离 以及 公司 各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的 设置 分 离(如 交易 执行 部门 和基 金 清算 部门 的分 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的分 离等) ,形 成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 完 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投 资、基 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 效评 估等 相关部 门 , 应当在 空 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 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 应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与审 计 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点 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监 察稽 核部 和 风险管 理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和 控制 。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析 、 评 估, 制定 相应 的 风险管理 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 全面 、 及 时 、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总经 理下设投 资决策委 员会, 研究并制 定公司基 金资产 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 策略, 对基 金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 资风险 ,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 达到 : 一 线岗 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 金、 电 脑系统 、 重要 空 白支票 、 业务 用章 接触 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负 责; 属 于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业 务 , 强 化后 续的 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 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 制 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3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多 、 一对一 )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 企业年 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4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中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蒋焱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 2、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 王 永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5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010)8513057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6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层、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张 鹏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 :汪 尚斌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1 号楼 6 层2 区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1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层至 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简称 “天 相投 顾”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邮编 :100088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网址: www.pingan.com (1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陈 玮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陆 志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9 网址:www.bankcomm.com (1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1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 王 怀春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0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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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4660501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2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23) 上海 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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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2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电 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 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2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993 网址:www.bund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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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2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9) 上海 陆金 所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官网网 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30)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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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10-88067526 官网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31)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3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站:www.taichengcaifu.com (3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 表: 沈继 伟 联系电 话:021-60195148 传真:021 —50583633 公司网 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33)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公司网 址: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34)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广 场南 路( 高铁 东站) 升龙 广 场 2 号楼 1 号门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官网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3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电 话:010-58170949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4 官网地 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36) 深圳 金斧 子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F 法定代 表人 :何 昆鹏 联系电 话:0755-84034499 公司官 网: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37)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38)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 块 新浪总部 科研 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 块 新浪总部 科研 楼5 层 518 室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电 话:010-82628888 公司传 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 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3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5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公司传 真:010-62680827 官网网 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4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人代 表: 张彦 联系电 话:010-83363101 公司传 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官网网 址:http://8.jrj.com.cn/ (41) 一路 财富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2) 和谐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B 座10 层 法人代 笔: 蒋洪 联系电 话:010-85256130 客服电 话:4008195569 官网网 址:http://www.hx-sales.com (4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中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中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 表: 陶捷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官网网 址:www.buyfunds.cn (44)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人代 表: 申健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 公司传 真:021-20219988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官网网 址:https://8.gw.com.cn (4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5370077 (46)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电话:0755-2383888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47)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4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9)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50)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电 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51)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 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95177 (52)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人代 表: 陈超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8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公司传 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 个人 业务 :95118





企业 业务 :400 088 8816 官网网 址:http://jr.jd.com


(53)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人代 表: 胡燕 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联系电 话:021-50810673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公司官 网:www.wacaijijin.com (54)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 A 座 4 层


法人代 表: 姜新


联系人 :李 昊恒


联系电 话:13520314419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官 网:www.cifcofund.com


(55)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人代 表: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联系电 话:0592-3122673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官 网:www.xds.com.cn (56)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人代 表: 于龙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公司传 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官网网 址:www.zhixin-inv.com (57)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12B 法人代 表: 程刚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公司官 网:www.bjdyfund.com (58) 民商 基金 销售 (上 海)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北京 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A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寿 大厦 32 楼 联系电 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59) 大连 网金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 德 大厦 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诺 德 大厦 202 室 客服电 话:4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6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 赵俊 客服电 话:9553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中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0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 金 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 citicprufunds.com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人代 表: 姚建 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国蓓 、黄小 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 国蓓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因 此 形成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 设置基 金代 码,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1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 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 直销 柜台 为 100,000 元) 1000 元 (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可 以使 用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0.25%/ 年 0.01%/ 年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500 万份时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份 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实 际获 得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则 确 认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投 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 转 换, 但根据招募 说明书约定认 购、申购、 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 自动升级 或降级 的除 外。 2、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购 各类基 金 份额 的最低金额 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 在开 始调整之日 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 数量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 调整前应当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2 七 、基 金的募 集 信诚理财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462 号文 批准 , 于2012年11 月15 日 起通 过各 销 售机构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 截至2012年11 月22日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结 束。 经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公司 验资 , 本次 募集 的净 认购金 额为2,838,500,159.75元人 民 币 , 其 中A 类 ( 基 金 代 码 :550012 )1,425,468,275.67 元,B 类 ( 基 金 代 码 :550013 ) 1,413,031,884.08 元 ;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266,517.41元人 民币 , 其 中A类259,474.91 元,B 类7,042.50 元 。 上 述 资金已 于2012年11月26日 全额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821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募 集发售 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2,838,500,159.75 份 基金份 额, 其 中 A 类 1,425,468,275.67 份,B 类 1,413,031,884.08 份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 额为 266,517.41 份基 金 份额, 其 中 A 类 259,474.91 份,B 类 7,042.50 份 。两 项合 计 共 2,838,766,677.16 份 基金 份 额,已 全部 计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 投资者 所有 。 八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11 月27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内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以及解 决 方 案 。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投 资 人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本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或 网上 等交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3 易方式 , 投资 人 可 以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1 周 开始 办理申 购, 本基 金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开放 申购 。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次一周 的周 对日 起开 始办 理赎回 , 本基 金于2012 年12 月4 日 开放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的申 请且注 册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或转换 入本 基金 申请 。 在销售 机构 及注 册登 记系 统等支 持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可 以办 理申 购预 约和 赎回 预 约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 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 回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本基金时, 基金管 理人按 运作期到期 日可赎 回份额 先进先出 的原则 , 即对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新 的原则 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4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当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赎回 申请 的份 额数 小于其 实际 持有 的 本基 金的 份额 数 , 但 大 于 其持 有的 当日 本基 金的 可赎回 份额 数时 , 本基 金 将按其 当日 实际 可赎回 份额 数进 行确 认, 超出部 分确 认失 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在代 销机构 无法 查询 到在 运作 期到期 日的 可赎 回份 额。 鉴于此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网站 设置 了专 区 , 份 额 持有人 可 凭 借用 户信 息 在 此登陆 , 查询 其 每笔申 购的 运作 期到 期日 ,并以 此为 基础 计算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的 可赎 回份 额 数。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 申请 , 投 资人应 在T+2 日 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如投 资 人未进 行前 述查 询 , 因 申 请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 投 资人 支付赎 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 投 资者 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人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 过代 销网 点申 购 本 基 金的 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受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不 受直 销网 点首次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5 2、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 或数量 不设上 限限制 , 但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在基 金运 作过程 中因 基 金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5、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式, 申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 在 开放 日, 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 元申 购 本 基金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0/1.00=5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的方式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式 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 +相 应份 额于 该运作 期内 的待 支付 收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可获得 当 期运 作期 的基金 待 支付收 益。 对于 持有 超过 一个运 作期 、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 除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还可 以获 得自 申购 确认日 ( 认购 份 额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上 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益 。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6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例:投 资者 A、 B分 别 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 (周 三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则该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 为 2012 年 5 月 31 日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周 三 ) , 共 7 天 ; 第 二个运 作期 为 2012 年 6 月 7 日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 ( 周三) , 共 7 天 。 第 一 个运作 期的 收益 率为 0.08% ( 运作 期年 化 收益率 为 4.258% ) ,第 二 个运作 期的 收益 率为 0.07%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为 3.716%)。 (1) 若投 资者 A于 2012 年 6 月 6 日 (周 三) 提出 赎回全 部可 赎回 份额 申请 ,则该 投 资者可 获得 相应 份额 与 1.00 元/ 份 之积 及相 应份 额于 第一个 运作 期的 待支 付收 益(10,000 份 *1.00 元/ 份*0.08% ) ,即 : 10,000 份*1.00 元/ 份+10,000 份*1.00 元/ 份*0.08% =10,008 元 (2) 若投 资者 B若 未于 2012 年 6 月 6 日 (周 三) 提出赎 回申 请, 则第 一个 运作期 收 益结转 后, 基金 份额 变 为 10,008 份(10,000 份* (1+0.08% ) ) 。 若投资 者 B 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 周三 )提 出赎 回 全部可 赎回 份额 申请 ,则 该投资 者 可获得 相应 份额 与 1.00 元/ 分之积 及相 应份 额于 第二 个运作 期的 待支 付收 益 (10,008 份*1.00 元/ 份*0.07% ) ,即 : 10,008 份*1.00 元/ 份+10,008 份*1.00 元/ 份*0.07%=10,015 元。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人提出 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起有权 依据 基金 合同 相关 条款申 请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人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 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应 在调整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出现 或可 能出 现如 下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金管 理人 合 理判断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份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7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7)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相应 退回 投资 人 账户。发生上述(1)- (4) 、 (6 ) 、 (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 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 告。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2、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在出现 或可 能出 现 如 下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 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5)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公 告 。 除非 发生巨 额赎 回, 已确 认成 功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的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 若 出 现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 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8 (2)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 媒介 ,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 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指 定 媒介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 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 下,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工作 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工 作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那部 分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 比例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前 段 “ (1 ) 接 受全 额 赎回 ”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 的 约定 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如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3)当发生巨额赎 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3 个工 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9 予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 、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的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有 本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的 条件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相关 资料 。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 申 请人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0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一 、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增 值, 力争成 为 投资者 短期 理财 的理 想工 具。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127 天。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各 类投 资品种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和风险 特征 , 在保 证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为投资 人创 造稳 定的 收益 。 同 时,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 观经济 走势 、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的 研究 ,结合 对市 场利 率变 动的 预期, 进行 积极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产配 置策略 主要体 现在:1)根 据宏观 经济形 势、央行货 币政策 、短期 资金市场 状况等因素 对短期 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 判断;2 )根据 前述判断 形成的利 率预期 动态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1) 利率 预期 分析 通过对通货 膨胀率 、GDP 增 长率、货币 供应量 、国际 利率水平、 汇率、 政策取 向等跟踪 分析 , 形 成对 基本 面的 宏 观研判 。 同时 , 结 合微 观 层面研 究 , 主 要考 察指 标 包括 : 央 行公 开 市场操 作、 主流 机构 投资 者的短 期投 资倾 向、 债券 供给、 债券 市场 与资 本市 场资金 互动 等 , 合理预 期市 场利 率曲 线动 态变化 ,据 此决 定整 体资 产配置 策略 。 (2)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1 结合利率预 期分析 ,合理 运用量化模 型,动 态确定 并控制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在127 天以内 , 以规 避较 长期 限 债券的 利率 风险 。 当市 场 利率看 涨时 , 适度 缩短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即减 持剩 余期 限较 长投资 品种 增持 剩余 期限 较短品 种, 降低 组合 整体 净值损 失风 险 ; 当市场 看跌 时 , 则 相对 延 长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增 持较 长剩 余期 限的 投 资品种 , 获取 超 额收益 。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 、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短 期 融资券 以及 现金等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 具, 货币 市场 基 金 类属 配 置策略 主要 实现 两个目 标 : 一 是通 过类 属 配置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需求 , 二 是通 过类 属配 置获 得 投资收 益 。 从 流 动性的 角度 来说 , 基金 管 理人需 对市 场资 金面 、 基 金申购 赎回 金额 的变 化进 行动态 分析 , 以 确定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目标 。 在 此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高流 动性 资产 和相 对流 动性较 低资 产 之间寻 找平 衡 , 以 满足 组 合的日 常流 动性 需求 ; 从 收益性 角度 来说 ,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过 分析 各类属 的相 对收 益 、 利差 变化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等 因素 来确 定类 属配 置比例 , 寻找 具 有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 格将 上升 的 , 能给 组合 带来 相对 较高 回 报的类 属; 减持相 对 高 估、 价格 将下 降的, 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 低回报 的类 属, 借以 取得 较高的 总 回 报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 本基 金 将首先 从安 全性 角度 出发 , 优 先选 择央 票、 短期 国 债等高 信用 等级的 债券 品种 以回 避信 用违约 风险 。对 于外 部信 用评级 等级 较高 (符 合法 规规定 的级 别 ) 的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券等 信用类 债券 , 本基 金也可 以进行 配置 。 除考 虑安全 性因素 外 , 在 具 体的券 种选 择上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 找 出收 益 率出现 明显 偏高 的券种 , 并客 观分 析收 益 率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 若 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高 于公 允水 平,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现低 估 , 本基 金将 对此 类低估 品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 此外 , 鉴 于收 益率 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或 偏低的 期限 段 , 从 而指 导 相对价 值投 资 , 这 也可 以 帮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 的短 期债券 品种 。 4、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 必 须具 备较 高的 流动 性。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基 金的申 购 赎回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 情况和 日历 效应 等因 素, 对 投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 结构化 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遵循 流动 性优先 的原 则下 , 综合 平衡 基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性 资产 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 通 过现金 留存 、 持 有高 流动 性券种 、 正 向回 购、 降低 组合 久 期等方 式提 高基 金 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 也 可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方法 , 将 回购 或债 券的 到期 日 进行均 衡等 量配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2 置,以 满足 日常 的基 金资 产变现 需求 。 5、套 利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 交 易 市场分 割 、 市 场参 与者 差 异, 以及 资金 供求 失衡 导 致的中 短期 利率异 常差 异, 使得 债券 现券市 场上 存在 着套 利机 会。本 基金 通过 分析 货币 市场变 动趋 势 、 各市场 和品 种之 间的 风险 收益差 异 , 把 握无 风险 套 利机会 , 包括 银行 间和 交 易所市 场出 现的 跨市场 套利 机会 、 在充 分 论证套 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的跨期 限套 利等 。 无风 险 套利主 要包 括银 行间市 场 、 交 易所 市场 的 跨市场 套利 和同 一交 易市 场中不 同品 种的 跨品 种套 利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保 证基 金的 安全 性和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适当 参 与市场 的套 利 , 捕 捉和 把 握无风 险套 利机 会,进 行跨 市场 、跨 品种 操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 额收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活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 时公告,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3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购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7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4 7)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 所 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9)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8)、 9) 项以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B、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为控制 对手方 风险, 本基金的存 款银 行 仅限于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 资格 以 及QFII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5 (6)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七)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天 )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 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一 年以 内(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逆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 待回购 债券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年 以内(含一 年) 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6 (4)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的投 资组 合报告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184,609,398.72 90.63 其中: 债券 5,184,609,398.72 90.6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24,111,426.17 9.1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74,329.69 0.09 4 其他资 产 6,779,142.60 0.12 5 合计 5,720,474,297.18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2.99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47,746,588.37 33.9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 值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资产净 值 的 4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06 本基金 合同 约定,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动态 确定 并控 制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 120 天 以内, 以规避 较长 期限 债券 的利 率风险 。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6.76 33.9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15.6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5.6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120 天 0.2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含) —397 天 (含 ) 65.5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33.83 33.91 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平均剩 余存 续 期 原因 调整期 - - - -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240 天 的情 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0,026,400.54 5.1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0,026,400.54 5.1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0,004,520.71 6.7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4,674,578,477.47 109.49 8 其他 - - 9 合计 5,184,609,398.72 121.4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1881388 18 瑞 丰银 行CD076 2,100,000 209,528,079.91 4.91 2 111881426 18 温 州银 行CD050 2,100,000 209,528,079.91 4.91 3 111881605 18 盛 京银 行CD315 2,100,000 209,489,431.29 4.91 4 111883183 18 宁 夏银 行CD081 2,100,000 207,105,429.97 4.85 5 111883647 18 泉 州银 行CD024 2,100,000 206,804,341.02 4.84 6 111883661 18 唐 山银 行CD001 2,100,000 206,764,581.80 4.84 7 111880407 18 长 城华 西银 行CD039 2,100,000 204,204,912.42 4.78 8 111883671 18 青 岛农 商行CD071 2,100,000 202,587,833.56 4.75 9 111895231 18 赣 州银 行CD032 2,000,000 199,720,193.04 4.68 10 111710543 17 兴 业银 行CD543 2,000,000 199,620,476.10 4.68 7.


“影子定价”与“摊 余成 本法”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2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493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143%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307%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偏离度 原因 调整期 - - - -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偏离度 原因 调整期 - - - -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2) 中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网站 于 2018 年 5 月 4 日 发布的 行政 处罚 信息 公开 表显示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18 年 4 月 19 日收 到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行政 处罚 ( 银 保监银 罚决 字〔2018 〕1 号) , 兴业 银行 因( 一) 重 大关联 交易 未按 规定 审查 审批且 未向 监 管部门 报告 ; (二 ) 非 真实 转让信 贷资 产; ( 三) 无 授 信额度 或超 授信 额度 办理 同业业 务; ( 四) 内控管 理严 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则 ,多 家分 支机 构买 入返售 业务 项下 基础 资产 不合规 等 12 项 违法违 规事 实被 银保 监会 罚款 5870 万元 。 中国 银行 保险监 督管 理委 员网 站 于2018 年 5 月 4 日发布 的行 政处 罚信 息公 开表显 示 ,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于2018 年 4 月 19 日收到 中国 银 行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行 政处罚 (银 保监 银罚 决字 〔2018 〕1 号) ,兴 业银 行 因(一 )重 大 关联交 易未 按规 定审 查审 批且未 向监 管部 门报 告; ( 二) 非真 实转 让信 贷资产 ; (三 ) 无 授信 额度或 超授 信额 度办 理同 业业务 ; ( 四) 内控 管理 严 重违反 审慎 经营 规则 ,多 家分支 机构 买 入返售 业务 项下 基础 资产 不合规 等 12 项 违法 违规 事 实被银 保监 会罚 款5870 万 元。 3) 对“17 兴 业银 行CD543 ” 的 投资决 策程 序说 明: 兴业 银 行是国 有股 份制 银行,属 于 系统重 要性金 融机 构 。 信 诚理 财 7 日盈投 资于 兴业 银行 的存 款和存 单符 合法 规规 定的 投资比 例要 求, 且占比 兴业 银行 的资 产和 存款规 模比 例极 小, 风险 可 控。 4) 除此之外, 本 基 金 指 数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5)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773.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770,368.77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779,142.60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 利。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 券 A 阶段 净 值 收 益 净值收 业绩比 业 绩 比 较 ①-③ ②-④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0 率① 益 率 标 准 差② 较 基 准 收 益率③ 基 准 收益 率 标准差 ④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2753% 0.0014% 0.0336% 0.0000% 0.2417% 0.001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4.2843% 0.0061% 0.3506% 0.0000% 3.9337% 0.006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5.1329% 0.0090% 0.3500% 0.0000% 4.7829% 0.009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3.6929% 0.0215% 0.3500% 0.0000% 3.3429% 0.021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5541% 0.0017% 0.3510% 0.0000% 1.2031% 0.001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3.7994% 0.0019% 0.3500% 0.0000% 3.4494% 0.001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5028% 0.0063% 0.2618% 0.0000% 3.2410% 0.0063%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1 30 日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4.3784% 0.0107% 2.0463% 0.0000% 22.3321% 0.0107%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 券 B 阶段 净 值 收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0.2988% 0.0014% 0.0336% 0.0000% 0.2652% 0.0014%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4.5358% 0.0061% 0.3506% 0.0000% 4.1852% 0.0061% 2014 年1 月 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5.3858% 0.0090% 0.3500% 0.0000% 5.0358% 0.0090% 2015 年1 月 1 日至2015 年 7 月 27 日 2.0899% 0.0124% 0.1995% 0.0000% 1.8904% 0.0124%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0.3657% 0.0025% 0.3510% 0.0000% 0.0147% 0.0025%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2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4.0114% 0.0022% 0.3500% 0.0000% 3.6614% 0.0022% 2018 年1 月 1 日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3.6893% 0.0063% 0.2618% 0.0000% 3.4275% 0.0063% 2012 年 11 月 27 日 至2018 年9 月30 日 22.1030% 0.0083% 2.0463% 0.0000% 20.0567% 0.0083%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 券 A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3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 券 B 注:1、 本 基金 建仓 期 自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3 年 5 月 27 日, 建仓 期结 束 时资产 配 置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定 。 2 、 自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 本 基金 B 级 份额 为 0 。 十 三、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4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 算基 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 人民 币 1.00 元 ,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编制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5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 以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6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予 以公 布。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或者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应 当承 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 更 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7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 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估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估值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因各类 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金 管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8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3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 因 运作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 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 并 在运 作期 末集 中支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按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通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 , 可获 得 当 期运 作期 的 基金未 支付 收益 。 对于 持 有超过 一个 运作 期、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而言 , 除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 的基金 未支 付收 益外 , 投 资者 还可 以获 得 自申购 确认 日 (认 购份 额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 至上一 运作 期期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9 末的基 金收 益;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 并 公布 上一 开放 日到 期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十 六、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账 户开 户费 和账 户维 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7%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0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8%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25% , 对于由 B类 降级 为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达 到A 类条 件的 开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适用 A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自 其达 到B 类 条件 的开 放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起适 用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各类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各 类份 额前 一日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4、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1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 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2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率 的公 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 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 益率。 计算 公式 为: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其中, 为最 近 第 i 个 自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 n 为 该运 作 期天数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保 留 至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2、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截止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合同 生效 至 前一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前一 日的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3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披露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及 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并 在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披露 上一 开放日 到期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运 作期 年 化收益 率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和运作期 年化收益 率(如 有)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如 有)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4、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 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4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8、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1、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5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九、 风险揭 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投资组 合主 要由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成 ,波 动率 相比 权益类 产 品较小 ,并 且和 宏观 经济 的运行 紧密 相关 ,风 险来 源主要 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 能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也可 能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 3、利 率风 险 债券投 资面 临的 最主 要风 险为利 率风 险, 主要 是由 于债券 的 价 格与 利率 的走 势呈反 向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6 变化。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越长 ,它 所面 临的 利率 风险将 越大 。 4、信 用风 险 债券的 发行 主体 可能 由于 自身财 务状 况的 恶化 而不 能继续 支付 利息 或者 本金 ,此时 债 券的持 有人 将面 临信 用风 险。在 我国 ,国 债由 国家 财政的 信用 支持 而具 备极 低的信 用风 险 ; 金融债 的发 行主 体集 中在 商业银 行 、 政 策性 银行 和 大型企 业集 团的 财务 公司 , 它 们都 拥有 稳 健的运 营能 力和 优质 的资 产状况 , 信用 等级 较高 ; 企业债 券的 信用 等级 参差 不齐 , 也 会由 于 发行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产生 变化 , 由 于国 内的 独立 信 用评级 机构 功能 还并 不健 全, 需要 持有 人 具有较 强的 分析 和追 踪能 力对它 的信 用风 险严 格监 控。 5、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收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 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能 充 分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益 的不 确定 性并 可能 影响到 基金 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 施。 7、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具体 表现 为可转 债的 价格 受到 其相 对应股 票 价格波 动的 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 类 属配 置 不能达 到 预 期收 益目标 等。 (三)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 化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共 同协 商 ,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使调 整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确保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实质 性的 损 害。 (四) 流动 性风 险 评 估及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A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 基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或 变现成 本高 ; 在投 资人 大 额赎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7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 表现是 不均 衡的 , 具体 表 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 另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 流 动性 差 。 在 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 时, 本基 金的 操作 有可 能 发生建 仓成 本增 加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 种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匀 , 存在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单 一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流 动性 问题 。 针 对债 券 品种来 说, 一般 期限 越长, 流动性 越弱 。 这种情 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进 行投 资操 作时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 券,或 买入 卖出 行为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 B. 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章节。 C..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在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 赎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 部分 延期 赎回 或 暂停赎 回 。 同 时, 如本 基 金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一 定比 例以 上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详 细 规 则可 见《 招募说 明书 》的 “ 九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中“ (十 ) 巨 额赎 回 的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的 内 容。 D.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 可能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以更 好地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提 下 , 可 依照 法律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赎 回 申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 包括 但不 限 于: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2 ) 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3 )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4 ) 暂停 基金 估值等 ;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的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 严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 测和评 估, 使用前 经过 内部 审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赎回款 项支 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五) 强制 赎回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基金 份额 被强 制赎 回的 风险。 (六)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只可 以在 其所持 有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运作期 到期 日方 可申 请赎 回 。在 运 作期到 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 请 ,因此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8 2、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转 入下 一运 作期 的风 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相应 基金 份额 将自 运作 期到起 日 下一工 作日 起进 入下 一个 运作期 。 3、运 作期 限或 有变 化风 险 一般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以周 为运 作周 期进行 运作 。但 是考 虑到 节假日 等 因素,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运作 期限 将可 能不 同, 将可能 长于 或短 于7 天。 (七)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2.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以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9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0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投资人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1 (二)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2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计 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3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4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5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相 关法律 文件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6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 现 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 书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其 授权 代理人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7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8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 定)共同 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9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 以及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0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 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1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张 翔燕 成立时 间: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2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 种 的具 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下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127 天。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购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7 天;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3 2)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7)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8)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条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9)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8)、 9) 项以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B、国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4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为控制 对手方 风险, 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格 、证券 投 资基金 代销 资格 以 及QFII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6)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5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6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据《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 (五) 基金 证券 账 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7 用的规 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管 理人 每 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开放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计算 结果 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 或者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 值错误 。当 基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8 金估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 值 重估 , 在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后公报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估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估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估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估 值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9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 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 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0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1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人更 改个人信 息资料, 请利用 以下方式 进行修改 :到原 开立基金 账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 中 信保 诚 网 站进 行或 投资者 本人 致电 客服 中心 。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 中 信保 诚基 金 网站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户 、认 购、 申购 、赎 回、撤 单 、 转换、 修改 分红 方式 等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与招 商银 行和 银联通 合作 , 面向 招商 银行 一卡通 持卡 人和 上海 银联 电子支 付 服务有 限公 司银 联通 业务 支持银 行渠 道的 持卡 人推 出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持有 以上银 行卡 的 投 资人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 网上交 易, 按照 网上 交易 栏目 的 相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 放式 基金的 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务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公 告。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2 在条件成熟 的时候, 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 网上交 易业务的发 展状况, 适时扩 大可用于 基金网 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支 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投 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中信 保诚基金免 长途费客服专 线400-6660066 ,为 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 的电话自助语 音或 人工查 询服 务。 (六) 在线 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 上资讯 、网 上留 言等 服务 。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中信保 诚基金 提供的网 上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座 席、书信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销 售机 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八)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本基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格 按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 以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1.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2018 年 07 月 01 日;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3 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民商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 加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8 年 06 月 22 日; 3. 信诚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2018 年 07 月 10 日; 4.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018 年 07 月 10 日; 5.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第二 季 度报告 ,2018 年 07 月 19 日; 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大连网金为销售机构并参 加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 告,2018 年 08 月 22 日; 7.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2018 年 08 月 28 日; 8.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2018 年 08 月 28 日; 9.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第三 季 度报告 ,2018 年 10 月 24 日; 10.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恢复 申购、 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11 月 21 日; 11.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恢复 申购、 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2.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恢复 申购、 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11 月 23 日;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东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 加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8 年 11 月 23 日。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4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中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