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稳盛债(002749)

嘉实稳盛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稳 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
证监许 可 【2016 】865 号 《 关于准 予嘉 实稳 盛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注 册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6 月3 日 正式 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 新,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的 ,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由 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 用非 公 开 方 式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 潜在 较 大 流 动 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 体 信 用质
量 恶 化 时 , 受市 场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 能 无 法 卖出 所 持 有 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 由 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股 票型基 金,属 于中 等预期 风险/收 益的 产品。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 同 , 全 面认 识 本 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并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 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 买 基 金份 额 以 后 ,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 失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3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1 九、基 金的 转换 ............................................................................................................................. 39 十、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八、 风险 揭示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7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一、绪 言 《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嘉 实稳 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件 或 表 述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稳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稳盛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稳盛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嘉 实稳盛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 实稳 盛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以 及 其 他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的 决 定 、 决 议、 通 知 等 以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 额 等 业 务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 额 变 动 及结 余 情 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嘉实主题 新动 力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债券 、 嘉实 新添程混 合、 嘉 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稳 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源 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华 定 期 混 合、 嘉实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稳 宏债 券、 嘉实中 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 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添康定 期混 合。其 中嘉 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混 合和嘉实 债券 3 只 开放式 基金属于 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 户 资 产 投资 组合。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 硕 士 , 中 共党 员。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非 银行 金 融 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 通 信 广 播公 司电 视 设 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 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 学教 授,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共党 员。 曾 任 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 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 硕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国 泰证 券行 业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安 证券 行 业 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胡永青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5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曾 任天 安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定 收 益 组 合经 理 , 信 诚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助理 、基 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任 国泰双 利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2 年7 月31 日至2013 年10 月 25 日 任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固 定收 益业 务体 系全回 报策 略组 组长 。2014 年3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 增强收 益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2018 年12 月4 日 任 嘉实新 常态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18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 任嘉实 稳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4 月29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 任嘉 实稳 丰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 至今 任 嘉实价 值增 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嘉 实稳 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3 月28 日 至今任 嘉实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3 月 28 日 至 今任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10 月9 日至今 任嘉 实 元和直 投封 闭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任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 至今 任 嘉实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12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思 路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起 航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5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5 日至今 任嘉 实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6 月 3 日 至今 任嘉 实 稳盛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 任嘉 实 主题增 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 任嘉 实策 略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6 月2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21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1 月19 日至 今任 嘉实 润泽 量化 一年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8 年 2 月 9 日 至 今任嘉 实润 和量 化 6 个 月 定期开 放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张金涛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曾 任中 金公司 研 究部能源 组组 长。润 晖投 资高级副 总裁 ,负责 能源 和原材料 等行 业的研 究和 投资。2012 年 10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现任 海外研究 组组 长,负 责海 外投资策 略以 及能源 原材 料行业研 究。 2016 年 5 月 27 日至 今任 嘉实沪 港深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 月 12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29 日至今 任嘉 实 沪港深 回报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8 月 3 日 至今 任嘉实 瑞享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亚洲先生,硕士研 究生 ,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具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中国 国籍 。 曾 任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债 券研究 员,2014 年 6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业 务 体系任 研究 员。2017 年3 月28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嘉 实稳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6 月13 日至2018 年1 月11 日 任嘉 实稳 康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 任嘉 实稳愉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7 月 9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9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9 日至 今任嘉实 中证 金边中 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0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 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 任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14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10 月 17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怡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 官经 雷先生、 固 定 收 益 体 系策 略 组 组 长王 茜 女 士 、 万晓 西 先 生 、胡 永 青 先 生 、以 及 养 老 金固 收 投 资 组长 王怀震 先生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3 、对 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 制 , 防范 和化 解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诚 信、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保 障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 债 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由 首 席 投 资 官 ( 固 定 收 益) 、总 监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 合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 上 量 化 风 险” ,积 极 吸 收 或 采 用 先 进的 风险 控 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岗 位共 同 识 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 2219 7701 1 、平 安银 行基 本情 况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简称: 平安 银行 ,证 券代 码 000001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2 年 6 月吸收 合并 原平 安银 行并 于同 年 7 月 更名 为平 安银 行。中 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及其子 公司 合计 持有 平安 银行 58% 的 股份 ,为 平安 银行的 控股 股东 。截 至 2018 年 9 月 末, 平安银 行有 77 家分 行, 共1,056 家 营业 机构 。 2018 年1-9 月 ,平 安银 行 实现营 业收 入 866.64 亿 元 (同比增 长8.6% ) 、净 利 润204.56 亿元( 同比 增长6.8% )、 资产总 额 33,520.56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3.2% )、 吸收存 款余 额 21,346.41 亿元 (较 上 年 末 增长6.7% ) 、 发放 贷款 和 垫款总 额 ( 含贴 现)19,220.47 亿 元 ( 较 上年末 增 幅12.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 事业部,下设市场拓 展处 、创新发展处、估值 核算 处、资金 清算处 、规 划发 展处 、IT 系统支 持处 、督 察合 规处 、基金 服务 中心 8 个 处室 ,目前 部门 人 员为 60 人。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正涛, 男, 中 共 党 员, 经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济 师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国 际 注册 私 人 银 行家, 具备 《中 国证 券业 执业证 书》 。长 期从 事商 业银行 工作 ,具 有本 外币 资金清 算, 银行 经营管 理及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经营 管理 经验 。1985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在武 汉 金融高 等专 科 学校任 教;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 在招 商银 行武 汉分行 任客 户经 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武 昌支行 任计 划信 贷部 经理 、行长 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1 月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青山 支行 任行长 助理 ;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 在招 行武 汉 分行公 司银 行 部任副 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行 解放 公园 支行 任行 长;2003 年3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行 机构 业务 部任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招行 武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 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 招行 武汉 分行 同业 银行部 任总 经 理;自2008 年 2 月加 盟平 安银行 先后 任公 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产 品及 交易 银行部 副总 经 理 , 一 直 负 责公 司 银 行 产品 开 发 与 管 理, 全 面 掌 握银 行 产 品 包 括托 管 业 务 产品 的 运 作 、营 销和管 理, 尤其 是对 商业 银行有 关的 各项 监管 政策 比较熟 悉。2011 年12 月任 平安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 ;2013 年 5 月起 任平 安银 行资 产托 管事业 部副 总裁 (主 持工 作);2015 年 3 月5 日起 任平 安银 行资 产托管 事业 部总 裁。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8 年 11 月末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净值规 模合 计5.76 万 亿, 托管证 券 投资基金 共 113 只 ,具体 包括华富 价值 增长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 生命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保 证 金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平 安 日 增利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新 华 鑫益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东吴 中 证 可 转换 债 券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平 安 财 富宝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红 塔 红土 盛 世 普 益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新 华 活 期 添 利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 优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新华 增 盈 回 报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鹏华 安 盈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平 安 新 鑫 先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新华 万 银 多 元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中海 进 取 收 益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东 吴 移 动互 联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平 安 智 慧 中国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国 金通 用鑫新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嘉 合 磐 石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鑫 享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聚 盛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鹏华 弘 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裕 泰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德 邦 增 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 、中 海 顺 鑫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民生 加 银 新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东方 红 睿 轩 沪港 深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浙商 汇 金 转 型升 级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安 泽 回 报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裕 景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平安 惠 盈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久 源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平安 安 盈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 实 稳盛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先 锐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华 润 元大 现 金 通 货币 市 场 基 金 、平 安 鼎 信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平 安 鼎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南 方 荣欢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 富平 纯 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合 嘉增 强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 海 新 活 力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南 方颐 元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鹏华 弘 惠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鹏华 兴 安 定 期开 放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利货 币 市 场 基金 、 鹏 华 弘 腾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博 时安 祺 一 年 定期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安 信 活 期 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广 发 鑫 源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平 安 惠享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安悦 回 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惠 融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 沪 港 深 新起 点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惠 金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 弘 腾成 长 多 策 略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博 时丰 达纯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英大睿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西 部 利 得新 动 力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惠 利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鑫 盛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盛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 华 丰 盈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平 安 惠隆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平 安 金管 家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平 安 鑫利 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国 联 安睿 智 定 期 开放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华泰 柏 瑞 享 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汇平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中 证 沪港 深 高 股 息 精选 指 数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前 海 开 源 聚财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招 商 稳阳 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 盛 盛瑞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前 海开 源 沪 港 深隆 鑫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金鹰 添 荣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西 部利 得 汇 享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鹏 华丰 玉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安 睿 安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西 部 利 得久 安 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汇安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上投摩 根岁 岁金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平 安 转 型 创 新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南 方 和元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 金 丰 沃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兴 银 消 费 新趋 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南 方 高 元 债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 瑞 智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金 丰颐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 金丰 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平安 惠 泽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南 方智 造 未 来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 家安 弘 纯 债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平 安量 化先锋 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沪 深 300 指数 量化增 强证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 合 正定 期 开 放 纯债 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 合 磐通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夏 鼎 旺 三 个月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 泰 安 惠收 益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博 时富安 纯债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富荣 福鑫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富荣 福 锦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前 海 开 源丰 鑫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TF ) 、汇 添富 鑫 成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合 韵 定期 开 放 纯 债债 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易 方 达恒 安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银 证 券汇 享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平 安MSCI 中国A 股低波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ETF) 、平 安 合悦定 期开 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平安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中 金瑞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添 荣 3 个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 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 法规、行 业 监 管 要 求 ,自 觉 形 成 守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 营理 念 和 经 营 风格 ;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 保 有关 信 息 的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确保 内 部 控 制 和 风险 管 理 体 系的 有 效 性 ; 防范 和 化 解 经营 风 险 , 确 保业 务 的 安 全、 稳 健 运 行, 促进经 营目 标的 实现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设 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 资产 托管事业部,是全行 资产 托管业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部 门 , 专 门配 备 了 专 职 内部 监 察 稽 核人 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 的 内 部控 制 和 风 险管 理工作 ,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 度、岗位 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 操作 和 顺 利 进 行; 取 得 基 金从 业 资 格 的人 员 符 合 监 管 要求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集 中 控 制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管 ,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业 务 操 作 区专 门 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音 像 监 控 ;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 露 人负 责 , 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行 业 普 遍 使 用 的“ 资 产 托 管业 务 系 统 —— 监 控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组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并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 监 督报 告 , 报 送 中国 证 监 会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环 节 中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发送 的 投 资 指令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各 基 金费 用 的 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监 控子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 指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4 月20 日证 监许 可[2016]865 号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6 年6 月1 日至2016 年6月2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本基金认购费率 按照认 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万元 ≤M <300 万元 0.4% 300万元 ≤M <500 万元 0.2%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M≥ 500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 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为10元 , 则 其可得 到 的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950.35 份基金 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 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9 月2 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 认 接 收 的 ,其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的价格 ,并 按照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请处 理。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销售机 构 交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投 资 人 向 销售 机 构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及 时 到 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无利 息)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根 据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余额 不 足 1 份, 则 必须一 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 1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对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刊 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 借记卡 、 中 国 农业银 行借记 卡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公 告规定 的 费 率执行 ;机构 投资者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 上交易 系统申 购本 基金, 其申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额 分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优 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 0.6% , 则 按 0.6 %执 行。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及相 关 公告 规定 的相应 申 购费 率 低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个 人投 资者 于本公 司网上 直销系 统通 过汇款 方式申 购本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优 惠费率 执行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注:2014 年9 月2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开通 后 端收费 基金 产品 的公 告》 ,自 2016 年9 月2 日起 , 增加开 通本 基金 在本 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 系统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 括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对 通过本 公司 基金 网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 收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基 金优惠 后的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T ) 基金网 上直 销 后端申 购优 惠费 率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100%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天 ≤T<30 天 0.1% T ≥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申 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设 两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均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元, b ) 1.200 1.300 持有时 间T 7 天≤T<30 天 T≥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 0 赎回总 额 ( 元, d=a*b )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12 0 赎回金 额(f=d-e) 11,988 13,000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 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3 、5 、6、8、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无利 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 第 4 项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 占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赎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赎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 (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当 日大 额赎 回申 请 总量 ) 确 认, 对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 能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按 照 单 个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 认其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请 量,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按 照本 条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规 定 的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的 方 式 办 理;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对 延 期办 理的 事 宜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数,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或根 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 停 公 告中 明 确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届 时可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十三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和 协助 执 行 通 知书 要 求 登 记 机构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其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按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费 。 尽 管 有 前述 约 定 , 基金 销 售 机 构仍 有权决 定是 否办 理基 金份 额转托 管。 (十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基 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 一) 、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6 年9 月2 日起 。 (二) 、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基金在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直销渠道上开 放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本 基金 与嘉实快 线货 币A 开 通转 换业 务。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时,每次 按照 非 0 申购费用 基金 申购费 用收 取申购补 差费 ;非 0 申购 费用基金 互转 时,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2)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 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及 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 实快 线货 币 A 有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账户 的累 计申购 (转 入) 限 制, 具体 请见考 嘉 实基金 网站 刊载 的相 关公 告。定 期开 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三)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1)基 金转换 的时间 :投 资者需在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均有 交易 的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 换。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及 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 通过 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 换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 放式基金 时,最 低转 出份 额 为 1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c)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d)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 (f)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g)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h)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转出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转 出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b)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转出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c)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 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d)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e)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f)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g)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转换转出业务 的解 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 在不违背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转 换的 收费 方式 、费 率水平 、业 务规 则及有 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通过积极主 动的 投资管理,力争实现 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期 货等 金融 工具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 、地 方政府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 、可 交换 公司 债券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等债 券, 以及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 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现 金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国债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三) 投 资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 票、 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 与风 险收益特征,通过自 上而 下的定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析 , 综 合 分析 宏 观 经 济 形势 、 国 家 政策 、 市 场 流 动性 和 估 值 水平 等 因 素 ,判 断 金 融 市 场 运行 趋 势 和 不同 资 产 类 别 在经 济 周 期 的不 同 阶 段 的 相对 投 资 价 值, 对 各 大 类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进 行 评估 , 从 而 确 定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和 权 益 类资 产 的 配 置比 例 , 并 依据 各因素 的动 态变 化进 行及 时调整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 国内 外宏观经济态势、利 率走 势、收益率曲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风 险 变 化 等 因 素, 并 结 合 各种 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在 特 定经 济 形 势 下 的估 值 水 平 、预 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 险 特 征 ,在 符 合 本 基金 相 关 投 资 比例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决 定 组合 的 久 期 水平 、 期 限 结构 和类属 配置 ,并 在此 基础 之上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管 理, 以获 取较 高的 投资收 益。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 经济 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 进行 分析,积极主动的预 测未 来的利率 趋 势 。 组 合 久期 是 反 映 利率 风 险 最 重 要的 指 标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相 关 因素 的 研 判 调整 组 合 久 期 。 如果 预 期 利 率下 降 , 本 基 金将 增 加 组 合的 久 期 , 以 较多 地 获 得 债券 价 格 上 升带 来 的 收 益 ; 反之 , 如 果 预期 利 率 上 升 ,本 基 金 将 缩短 组 合 的 久 期, 以 减 小 债券 价 格 下 降带 来的风 险。 2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 的信 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 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 选择 和行业配 置 两 方 面 。 在定 性 与 定 量分 析 结 合 的 基础 上 , 通 过自 下 而 上 的 策略 , 在 信 用类 固 定 收 益金 融工具 中进 行个 债的 精选 ,结合 适度 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略 ,构 造和 优化 组合 。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 分析 系统”的信用评级和 信用 分析,包括宏观信用 环境 分析、行 业 趋 势 分 析 、管 理 层 素 质与 公 司 治 理 分析 、 运 营 与财 务 状 况 分 析、 债 务 契 约分 析 、 特 殊事 项 风 险 分 析 等, 依 靠 嘉 实信 用 分 析 团 队及 嘉 实 中 央研 究 平 台 的 其他 资 源 , 深入 分 析 挖 掘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状 况 、 现 金流 、 发 展 趋 势等 情 况 , 严格 遵 守 嘉 实 信用 分 析 流 程, 执 行 嘉 实信 用投资 纪律 。 1 )个 别债 券选 择 首 先 , 本 基 金 依 据 “ 嘉 实 信 用 分 析 系 统 ” 的 研 究 成 果 , 执 行 “ 嘉 实 投 资 备 选 库 流 程”, 生成 或更 新买 入信 用债券 备选 库, 强化 投资 纪律, 保护 组合 质量 。 其次,本基金主要从 信用 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 调整 个债。本基金根据个 债的 类属、信 用评级 、收 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票面 利率 、利 息支 付方式 、利 息税 务处 理) 、剩余 期限 、久 期、凸 性、 流动 性 ( 发 行 总量、 流通 量、 上市 时间 ) 等指 标, 结合 组合 管理 层面的 要求 ,决 定是否 将个 债纳 入组 合及 其投资 数量 。 再有,因信用改善而 支持 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 用指 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更 稳定或增 强 的 现 金 流 、通 过 自 由 现金 流 增 强 去 杠杆 的 财 务 能力 、 资 产 估 值更 利 于 支 持债 务 、 更 强大 的 公 司 管 理 、更 稳 定 或 更高 的 市 场 占 有率 、 更 易 于获 得 资 金 等 ;个 债 因 信 用恶 化 而 支 持本 基 金 卖 出 的 指标 可 以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发债 企 业 出 现坏 于 分 析 师 预期 的 情 况 、发 债 企 业 没有 去 杠 杆 的 财 务能 力 、 发 债企 业 覆 盖 债 务的 资 产 减 少、 发 债 企 业 市场 竞 争 地 位恶 化 、 发 债企 业 获 得 资 金 的途 径 减 少 、发 债 企 业 发 生管 理 层 的 重大 变 化 、 个 债已 达 到 本 基金 对 其 设 定的 目标价 格、 本基 金对 该个 债评估 的价 格上 行空 间有 限等。 2 )行 业配 置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 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 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 违约 相关度, 影 响 既 定 信 用等 级 发 债 人在 信 用 周 期 不同 阶 段 的 违约 损 失 率 , 影响 不 同 信 用等 级 发 债 人的 违 约 概 率 。 同时 , 不 同 行业 对 宏 观 经 济的 相 关 性 差异 显 著 , 不 同行 业 的 潜 在违 约 率 差 异显 著 。 本 基 金 借助 “ 嘉 实 信用 分 析 系 统 ”及 嘉 实 中 央研 究 平 台 , 基于 深 入 的 宏观 信 用 环 境、 行 业 发 展 趋 势等 基 本 面 研究 , 运 用 定 性定 量 模 型 ,在 自 下 而 上 的个 债 精 选 策略 基 础 上 ,采 取适度 分散 的 行 业配 置策 略,从 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收 益。 3 )信 用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 用评 估和市场分析、个债 和行 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 策略 ,当发债 企业的基 本面情 况出现 恶 化时,运 用“尽 早出 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略, 控制 投资风 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 别持 仓量、行业分散度、 组合 持仓分布、各项重要 偿债 指标范围 等描述 性统 计指 标, 还运 用 VaR 、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 ,估 计 组 合 在 给 定 置信 水 平 和 事件 期 限 内 可 能遭 受 的 最 大损 失 , 以 便 有效 评 估 和 控制 组 合 信 用风 险暴露 。 3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 益率 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 变动 进行分析,在给定组 合久 期以及其 他 组 合 约 束 条件 的 情 形 下, 通 过 嘉 实 债券 组 合 优 化数 量 模 型 , 确定 最 优 的 期限 结 构 。 本基 金期限 结构 调整 的配 置方 式包括 子弹 策略 、哑 铃策 略和梯 形策 略。 4 、骑 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 略增 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当 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较 大 时 , 可以 买 入 期 限 位于 收 益 率 曲线 陡 峭 处 的 债券 , 也 即 收益 率 水 平 处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券 , 随 着 持有 期 限 的 延 长, 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 将 会 缩短 , 债 券 的收 益 率 水 平将 会 较 投 资 期 初有 所 下 降 ,对 应 的 将 是 债券 价 格 的 走高 , 而 这 一 期间 债 券 的 涨幅 将 会 高 于其 他期间 ,这 样就 可以 获得 丰厚的 价差 收益 即资 本利 得收入 。 5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 率低 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 投资于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 级控 制,通过对投资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制 , 严 格 控制 风 险 , 对 投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而 引 起 组 合整 体 的 利 率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风 险 敞 口 变化 进 行 风 险 评估 , 并 充 分考 虑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资产 流动性 造成 的 影 响,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后 ,决定 投资 品种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和 信 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以 防 范 信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等各 种风险 。 (3)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 持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 金将适度参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的 投资 ,以 增加 基金 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 下的 动态研究,发挥时机 选择 能力,通过流动性较 高的 分散化组 合投资 ,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系 统性 风险 。 本 基 金 运 用 嘉 实 研 究 平 台 , 配 置 行 业 和 个 股 , 优 化 组 合 , 精 选 流 动 性 高 、 安 全 边 际 高、具 有上 涨潜 力的 个股 ,力求 增强 组合 的当 期收 益。 (4)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1 、有 效控 制投 资组 合杠 杆 水平, 做多 利率 债品 种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 宏观 经济形势和影响利率 水平 各项指标的基础上, 预判 利率债品 种 的 后 期 表 现, 在 有 效 控制 组 合 杠 杆 水平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利 用 国债 期 货 保 证金 交 易 特 点, 灵活调 整组 合国 债期 货多 头仓位 。 2 、国 债期 货的 套期 保值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 济基 本面、资金面和政策 面的 基础上,结合组合内 各利 率债持仓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 利率 风 险 评 估 —— 套 期 保 值比 例 计 算 —— 保 证 金 、 期现 价 格 变 化等 风险控 制” 的流 程, 构建 并实时 调整 利率 债的 套期 保值组 合。 3 、信 用利 差交 易 利率风险是信用债的 重要 风险组成。本基金将 在基 于经济形势和信用风 险预 期的基础 上 , 利 用 国 债期 货 , 对 于信 用 债 的 利 率风 险 部 分 进行 一 定 程 度 的套 期 保 值 ,实 现 信 用 利差 交 易 , 即 在 预期 信 用 利 差缩 窄 的 情 况 下, 做 空 国 债期 货 , 做 多 信用 债 , 在 预期 信 用 利 差变 宽的情 况下 ,做 多国 债期 货,做 空信 用债 。 (5) 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 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 下, 通过宏观经济、提前 偿还 率、资产 池 结 构 及 资 产池 资 产 所 在行 业 景 气 变 化等 因 素 的 研究 , 对 个 券 进行 风 险 分 析和 价 值 评 估后 选 择 风 险 调 整后 收 益 高 的品 种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严 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总 体 投 资 规模 并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 流动性 风险 。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 投资 工具,本基金可以主 动投 资于权证,其投资原 则为 有利于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制 , 有 利 于基 金 资 产 增 值。 本 基 金 将利 用 权 证 达 到控 制 下 跌 风险 、 增 加 收益 的 目 的 ; 同 时, 充 分 发 掘权 证 与 标 的 证券 之 间 可 能的 套 利 机 会 ,实 现 基 金 资产 的 增 值 。在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权 证 投 资 中 ,本 基 金 将 对权 证 标 的 证 券的 基 本 面 进行 研 究 , 综 合考 虑 权 证 定价 模 型 、 市场 供求关 系、 交易 制度 等多 种因素 ,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7)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 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的有 关规定 。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受 适 度 风 险 的 范 围 内,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 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 、政 策 、 投 资 策 略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等 分 析 报 告 ,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 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 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 断决 定本计 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 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 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 ,由 基金经 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 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 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 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 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 基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况 , 以 及 组合 风 险 和 流 动性 的 评 估 结果 , 对 投 资 组合 进 行 动 态的 调 整 ,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 变化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风 险控制小 组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 险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股 票、 权 证,其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7) 本基 金若 参与 国债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 总市值 的3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 (13 ) 、 (20 ) 、 (21)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部 门 调 整 或 修改 后 的 规 定执 行 , 而 无 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决 定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在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调整 或 修 改 后 的规 定 前 , 应向 投 资 者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并 向 监 管机 关报告 或 备 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的综 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 场、 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债 券 市场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债 券市 场 和 柜 台债 券 市 场 的 跨市 场 债 券 指数 。 该 指 数样 本券涵 盖央 票、 国债 和政 策性金 融债 ,能 较好 地反 映债券 市场 的整 体收 益情 况。 采用该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 如下考 虑: 1 、中债 总全价 指数由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公司编 制并 公开发布 ,具 有较强 的权 威性和 市 场影响 力; 2 、在中 债指数 体系中 ,中 债总全价 指数 所代表 的债 券市场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与 本基金 较 为贴近 。因 此, 中债 总全 价指数 比较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比 较基 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 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 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相关 法律 法规发生 变 化 ,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变 更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而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 基金、混 合型基 金。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1,303,136.00 13.70 其中: 股票


31,303,136.00 13.7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6,636,434.40 81.67 其中: 债券


186,636,434.40 81.6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7,685,702.03 3.36 8


其他资 产


2,905,107.95 1.27 9


合计


228,530,380.3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303,136.00 13.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303,136.00 13.77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032


苏 泊 尔


160,000 8,636,800.00 3.80 2


000651


格力电 器


160,000 6,432,000.00 2.83 3


600867


通化东 宝


300,000 5,442,000.00 2.39 4


600426


华鲁恒 升


300,000 5,163,000.00 2.27 5


002043


兔 宝 宝


550,000 3,756,500.00 1.65 6


002236


大华股 份


126,800 1,872,836.00 0.82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6 只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005,886.40 1.3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4,272,953.50 32.6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4,272,953.50 32.68 4


企业债 券


49,339,700.00 21.7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58,319,000.00 25.6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698,894.50 0.7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6,636,434.40 82.13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0208


16 国开 08


300,000 29,970,000.00 13.19 2


018005


国开1701


245,090 24,656,054.00 10.85 3


101654065


16 中 建材 MTN002


200,000 19,970,000.00 8.79 4


101658034


16 华强 MTN002


200,000 18,840,000.00 8.29 5


127121


15 苏 国信


100,000 10,107,000.00 4.45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1


存出保 证金


12,738.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92,369.8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05,107.95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2007


16 凤凰 EB


1,388,205.00 0.61 2


132012


17 巨化 EB


36,038.00 0.02 3


127006


敖东转 债


972.60 0.00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6 年 6 月 3 日 ( 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90% 0.16% -0.90% 0.14% -2.00% 0.02% 2017 年 6.69% 0.19% -4.26% 0.09% 10.95% 0.10% 21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12% 0.30% 2.99% 0.12% -0.87% 0.18% 21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64% 0.28% 3.17% 0.11% -1.53% 0.17%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图: 嘉 实稳 盛债 券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6 年6 月3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 有关约 定。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国债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 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对 应 的 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具体 估 值 机 构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对 银 行 间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未 提 供估 值 价 格 的债 券 , 按 成本 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债券 回购: 持有的 回购 协议以成 本列 示,按 商定 利率在实 际持 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 息; 8 、定期 存款: 以本金 列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 提应 收利息 , 在利息 到账 日以 实收 利息 入账;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 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 场 规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且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数 据, 自动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数 据, 自动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取 。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国 债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6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 上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种 因 素影 响 。 如 果 所 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 能 够用 于 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基 金 投 资 收益 下 降 。 虽然 本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 券发 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 付的 风 险 , 另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 括 证 券交 易 对 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国 债期 货等 。 上 述 资 产 均 存 在 规范 的 交 易 场所 , 运 作 时 间长 , 市 场 透明 度 较 高 , 运作 方 式 规 范, 历 史 流 动性 状 况 良 好 , 正常 情 况 下 能够 及 时 满 足 基金 变 现 需 求, 保 证 基 金 按时 应 对 赎 回要 求 。 极 端市 场 情 况 下 , 上述 资 产 可 能出 现 流 动 性 不足 ,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无 法 变现 , 从 而 影响 投 资 者 按时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 根 据 过 往 经 验 统 计 , 绝 大 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充 裕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遇 到 极端 市 场 情 况时 , 基 金 管 理人 会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要求 , 及 时 启动 流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 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 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 违约 相关度, 影 响 既 定 信 用等 级 发 债 人在 信 用 周 期 不同 阶 段 的 违约 损 失 率 , 影响 不 同 信 用等 级 发 债 人的 违 约 概 率 。 同时 , 不 同 行业 对 宏 观 经 济的 相 关 性 差异 显 著 , 不 同行 业 的 潜 在违 约 率 差 异显 著 。 本 基 金 借助 “ 嘉 实 信用 分 析 系 统 ”及 嘉 实 中 央研 究 平 台 , 基于 深 入 的 宏观 信 用 环 境、 行 业 发 展 趋 势等 基 本 面 研究 , 运 用 定 性定 量 模 型 ,在 自 下 而 上 的个 债 精 选 策略 基 础 上 ,采 取适度 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从 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收 益。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 作过 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 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 因素 及行 业 基 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行 配 置 , 不以 投 资 于 某 单一 行 业 为 投资 目 标 , 行 业分 散 度 较 高, 受 到 单 一行 业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股 票 、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及 同 业 存 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收 款 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能 采用 以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措施 , 以 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各 类 债券 的特 定 风 险 即 成 为 本 基 金及 投 资 者 主要 面 对 的 特 定投 资 风 险 。债 券 的 投 资 收益 会 受 到 宏观 经 济 、 政府 产 业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 市场 需 求 变 化 、行 业 波 动 等因 素 的 影 响 ,可 能 存 在 所选 投 资 标 的的 成 长 性 与 市 场一 致 预 期 不符 而 造 成 个 券价 格 表 现 低于 预 期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发 挥专 业 研 究 优 势 ,加 强 对 市 场和 固 定 收 益 类产 品 的 深 入研 究 , 持 续 优化 组 合 配 置, 以 控 制 特定 风 险 。 此 外 ,由 于 本 基 金还 可 以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这些 品 种 的 价 格也 可 能 因 市场 中 的 各 类变 化而出 现一 定幅 度的 波动 ,产生 特定 的风 险, 并影 响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的 债券 。 由 于 不 能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流 动 性 风 险 。 当发 债 主 体 信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动 性 所 限 , 本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 抗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 实 施 方 案若 未 在 基 金合 同 中 明 确 约定 , 应 当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发 布 提 示 性通 知 , 明 确 有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影 响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享 有 的选 择 权 , 并 在实 施 前 预 留至 少 二 十 个 开放 日 或 者 交易 日 供 基 金持 有人做 出选 择。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并 决 定 相 关 费 率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决 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期 货交易账 户、 资金 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及 期货交易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 ,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集 , 并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并 告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布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 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1 款第 (2) 项 、 第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 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G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报 监管 机 关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B. 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实施 方 案若 未 在 基 金合 同 中 明 确 约定 , 应 当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发 布 提 示 性通 知 , 明 确 有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影 响以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享 有 的选 择 权 , 并 在实 施 前 预 留至 少 二 十 个 开放 日 或 者 交易 日 供 基 金持 有人做 出选 择。 C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D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E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F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G.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H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平 安银 行)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11,424,894,787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李 玉彬 联系电 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贷、 结算 、汇 兑业 务; 人民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 管机 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 民币 有价证券;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外汇 存 款 、 汇 款; 境 内 境 外借 款 ; 从 事同 业 拆 借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在 境 内境 外 发 行 或代 理 发 行 外 币有 价 证 券 ;买 卖 或 代 客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贸 易 、 非贸 易 结 算 ; 办理 国 内 结 算; 国 际 结 算; 外 币 票 据 的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贷 款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保 险 兼 业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黄 金 进 口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币 兑 换 ; 结 汇、售 汇;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关 监管 机构 批准 或允 许的其 他业 务。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 托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期 货等 金融 工具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 、地 方政府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 、可 交换 公司 债券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等债 券、 以及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 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现 金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对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 基金保留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国债 期 货 、 权 证及 其 他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股 票、 权 证,其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 以 全部 卖出 ;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17)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8) 本基 金若 参与 国债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 总市值 的3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除第 (2 ) 、 (14 ) 、 (20 ) 、 (21)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 限 制或 按 调 整 后的 规 定 执 行 ,但 须 提 前 公告 , 不 需 要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 (十 二)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 先相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 方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 易 名单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和 投 资策 略 ,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 按照 市 场 公 平 合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同 意 , 并 按 法律 法 规 予 以披 露 。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 的 独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应 至少 每 半 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 进行 更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 协 议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协商 解决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 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对 合 同 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 经 提醒 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坚 持 执行 交 易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进 行监 督。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基金 合同 》 或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拒绝 执行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 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由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 合法 合 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并 配合 基 金 托 管人 ,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到 达 基 金 账 户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财 产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追 偿 行为 应 予 以 必要 的 协 助 与配 合,但 对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不承担 相关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基 金 托 管人 办 理 本 基金 银 行 账 户的 开 立 、 销 户 、变 更 工 作 ,本 基 金 银 行 账户 无 需 预 留印 鉴 , 具 体 按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 办 理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账 户 进行 本 基 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一 级 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等 的 收 取 按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规 定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银行 间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根 据 有 关 规定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为 基 金 开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并 代 表本 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 算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开立,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等有 价 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重 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或复 印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将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以 双方 约 定 的 方式 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 以约 定 的 方 式将 复 核 结 果 提交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外 公布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 债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定 的品 种外,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 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取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对 应的 估 值 净 价估 值 , 具 体 估值 机 构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对 银 行间 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未 提供 估 值 价 格的 债 券 , 按成 本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债 券回购 :持有 的回 购协议以 成本 列示, 按商 定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 提 利息; (8 ) 定 期 存 款 :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商 定 的 存 款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利 息,在 利息 到账 日以 实收 利息入 账; (9)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 或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 、 市 场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必要、适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当 发 生 净 值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 过程 责任人 按差 错情 形承 担赔 偿责任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赔 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过 程 提 出 疑义 或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 错且 造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的 ,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 对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如 事 后 证明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正 确 ,由 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 的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赔付 , 否 则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按照 过 错 程 度各 自 承 担 相应 的责任 。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 金 托 管人 按 规 定 制作 相 关 账 册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核 对 。 若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 若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 而 影 响 到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和 公告 的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除 外。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 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 协商、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区 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销 售渠 道 定 期 定 额申 购 基 金 份额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的有 关 规 则 另行 公告。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 资料 修改、交 易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6 月3 日至 2018 年 12 月3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证 券日 报》。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嘉 实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文 件。 2 、《 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