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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新策略A(001522)

博时新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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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 月10日 证监许可[2015] 1219号文 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 理 人保证招 募 说明书的 内 容真实、 准 确、完整 。 本招募说 明 书经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 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 会因为证 券 市场波动 等 因素产生 波 动,投资 者 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 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 包括:市场
风险、管理 风险、职业 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 险、本基金 特定投资策 略带来的风
险 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 征的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 投 资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 其发行人 是 非上市中 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为 面 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 发行。当基 金所投资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较传统企业 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 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 要 投资于具 有 良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
的成交量发 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以 及其他未能 预见的特殊 情形下,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对 证券资产价 格造成较大 冲击,发生 基金份额净 值波动幅度 较大、无法
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有可能 出
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认 购(或申 购 )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 基 金合同、 本 招募说明 书 等 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11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 35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第二十一部分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 9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96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 承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 在任何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指 《博时 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52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53 、C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 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54、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21 层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文批准 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49% ; 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 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2 %;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 了 投资决策 委 员会。投 资 决策委员 会 负责指导 基 金资产的 运 作、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 两 大总部和 二 十九个直 属 部门,分 别 是:权益 投 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指 数与量化投 资部、特定 资产管理部 、多元资产 管理部、年 金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产品 规划部、销 售管理部、 客户服务中 心、市场部 、养老金业 务中心、战 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业务部、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央 企 业务部、互 联网金融部 、董事会办 公室、办公 室、人力资 源部、财务 部、信息技 术部、基金 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 总 部负责公 司 所管理资 产 的权益投 资 管理及相 关 工作。权 益 投资总部 下 设股票 投资部(含 各投资风格 小组)、研 究部。股票 投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 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 司及市场的 研究。固定 收益总部负 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资 管理及相关 工作。固定 收益总部下 设现金管理 组、公募基 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 责 市场竞争 分 析、市场 政 策拟订; 组 织落实公 司 总体市场 战 略,协同 产 品和投 资体系以及 市场团队的 协同;拟订 年度市场计 划和费用预 算,具体负 责机构业务 的绩效考核 和费用管理 ;公司品牌 及产品传播 ;机构产品 营销组织、 市场分析等 工作。战略 客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上海 和机构- 南方 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 中心负责公 司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 金的客户拓 展、销售与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 服务、养老 金研究与政 策咨询、养 老金销售支 持与中台运 作协调、相 关信息服务 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 北京、零 售- 上海、零 售- 南方负责 公司全国 范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道 销售和服务 。央企业务 部负责招商 局集团签约 机构客户、 重要中央企 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 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 零售产品营 销组织、销 售督导;营 销策划及公 募销售支持 ;营销培训 管理;渠道 代销支持与 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 部 负责为投 委 会审定资 产 配置计划 提 供宏观研 究 和策略研 究 支持。交 易 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指 令并进行交 易分析和交 易监督。指 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公 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究 和投资管理 工作。特定 资产管理部 负责公司权 益类特定资 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投 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多 元资产管理 部负责公司 的基金中基 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作 。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司 所管理企业 年金等养老 金资产的投 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绝 对收益投资 部负责公司 绝对收益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工 作。产品规 划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案 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金 融战略规划 的设计和实 施,公司互 联网金融的 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 客户运营, 推动公司相 关业务在互 联网平台的 整合与创新 。客户服务 中心负责电 话与网络咨 询与服务; 呼出业务与 电话营销理 财;营销系 统数据维护 与挖掘;直 销柜台业务 ;专户合同 及备案管理、机构售前支持;专户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 公 室专门负 责 股东会、 董 事会、监 事 会及董事 会 各专业委 员 会各项会 务 工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监 事的联络、 沟通及服务 ;基金行业 政策、公司 治理、战略 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与公司 治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关 的重大信息 披露管理; 政府公共关 系管理;党 务工作;博 时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及 运营等。办 公室负责公 司的行政后 勤支持、会 议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档 案管理及工 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 责公司预算 管理、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 统安全及数 据备份等工 作。基金运 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风 险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完 善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 方面进行监 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客 观、公正的 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 分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沈 阳分公司 、 郑州分公 司 和成都分 公 司,分别 负 责对驻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 京、沪、沈 阳、郑州和 成都人员日 常行政管理 和对赴京、 沪、沈阳和 郑州处理公 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全 资子公司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境外子 公司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8 年 9 月30 日 , 公司总人数为 569 人 , 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9.5%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 建 立健全投 资 管理制度 、 风险控制 制 度、内部 监 察制度、 财 务管理制 度 、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 生 ,博士, 董 事长。历 任 国家外汇 管 理局政研 室 副主任, 计 划处处长 ,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行 长、党委委 员,中国人 民银行广州 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 、党委副书 记,招商银 行副行长、 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隆 银行副董事 长、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 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大 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 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 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 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主 任兼新闻办 (网信办) 主任;中国 证监会办公 厅副巡视员 ;中国证监 会深圳专员 办处长、副 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苏敏女士, 分别于 1990 年 7 月及 2002 年 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苏女士分别于 1998 年 6 月、 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册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 徽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厅授予的 高级会计师 职称。苏女 士拥有管理 金融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5 年 9 月及 2015 年 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自 2016 年 6 月 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0999;香 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99)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起担任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 码:600036;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3968) 董事。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 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 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26;香 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中远海运发 展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1866 ; 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 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3698)董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 任安徽省皖能 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 票代码︰000543)董事 。苏女士 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 其经验包括: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中国海运 (集 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 并于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 司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 3 日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7 月至1995 年 4 月在上 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 师。1995 年4 月进入招商 证券, 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部 总经理兼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股票 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现 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 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 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 年 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 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 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 理工作。 2015 年, 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 历任高级投资经理、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 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2018 年 9 月起, 担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 硕士, 独立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团 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 工业区免税 品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国国际 海运集装箱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 经理、总经 理;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国 际招商局贸 易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蛇 口招商港务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 理;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 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招 商局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 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 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 , 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11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 ,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 输总公司财 务处科员、 中国-坦桑尼 亚联合海运 服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日本中铃 海运服务公 司财务部经 理、中远( 英国)公司 财务部经理 、香港益丰 船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香港- 佛罗伦租 箱公司(香 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太平 洋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 公司)副 总经理、 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 2002.8-2008.7, 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 市公司) 首席执行官、 董事。 2008.8-2011.12, 任中远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新加坡上市 公司)总裁 、董事会副 主席、中远 控股(新加 坡) 有限公司总裁; 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 , 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A+H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2-2015.12, 兼任中国上市公 司 协 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葛 洲坝水力发 电厂工作助 理工程师、 工程师、高 级工程师、 葛洲坝二江 电厂电气分 厂主任、书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 记;1989.09—1991.10 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 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主 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 任厂办 公室主任 兼 外事办公 室 主任;1995.12—1999.12 ,任华能 南 方开发公 司 党组书记 、 总经理, 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 长、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能南方公 司被国家电 力公司重组 后,任华能 房地产开发 公司副总经 理,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董事;2004.07-2009.03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12-2016.8, 任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公 司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理 (深 圳)公 司董 事长;2016.8- 至今 , 任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威华股份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 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 有限公司经 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总部总经 理。现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 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及 安徽省分行。2000 年起 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长、福 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 2017 年6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11 月 至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 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固定 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 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现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 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社 保组合投资 经理、高级 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2016 年 3 月18 日至今担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 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 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 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 政管理部副 经理,电脑 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公 司代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主管 IT、运 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 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社保股票基 金经理,特 定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经 理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资 经理、社保 股票基金经 理、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博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 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 理、社保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固定 收益部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投资总 监、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监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 总经理。现 任公司督察 长,兼任博 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曦女士,硕士。2008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助理、投资分析员、研 究员、投资助理、博时新起点混合基金(2015.9.7-2016.10.17 )、博时新趋势混合基金 (2015.9.7-2017.3.10 )、博时混合基金(2015.9.7-2017.8.1 )、博时新机遇混合基金 (2018.2.6-2018.9.27 ) 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新策略混合基金(2015.11.23- 至今 )、博时 新收益混合基金(2016.2.4- 至今) 、博时新价值混合基金(2016.3.18- 至今)、博 时鑫源混 合基金(2016.8.24- 至今)、博时鑫瑞混合基金(2016.10.13- 至今)、博时鑫泽混合基金 (2016.10.17- 至今) 、 博 时鑫丰混合基金 (2016.12.21- 至今) 、 博时鑫泰混合基金 (2017.1.10- 至今)、博时鑫惠混合基金(2017.1.23- 至今) 的基金经理。 杨永光先生, 硕士。1993 年至1997 年先后在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 子股份公司工作。 2001 年起在国海证券历任债券研究员、 债券投资经理助理、 高级投资经理、 投资主办人。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 (2014.2.13-2015.5.22)、上证企债 30ETF 基金(2013.7.11-2016.4.25 )、博时天 颐债 券 基金(2012.2.29-2016.8.1 )、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2015.4.29-2016.8.1 )、博时新机 遇混合基金(2015.9.11-2016.9.29)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副总监、股 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副总监、博时泰安债券基金(2016.12.21-2018.3.8 )、博 时优势收 益信用债债券基金 (2014.9.15-2018.3.9 ) 、 博时景 兴纯债债券基金 (2016.5.20-2018.3.15)、 博时富宁纯债债券基金(2016.8.17-2018.3.15 )、博时臻选纯债债券基金 (2016.11.7-2018.3.15)、博时聚源纯债债券基金(2017.2.9-2018.3.15)、博时 华盈纯债 债券基金(2017.3.9-2018.3.15 )、 博时富瑞纯债债券基金(2017.3.3-2018.4.9) 、博时富 益纯债债券基金 (2016.11.4-2018.5.9 ) 、 博时广 利纯债债券基金 (2017.2.16-2018.5.17)、 博时广利 3 个月定开债发起式基金(2018.5.18-2018.5.28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基金 (2016.4.7-2018.6.16 )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基金(2016.6.24-2018.7.23 )、博时保 丰保 本 混合基金(2016.6.6-2018.8.9 )、博 时富海纯债债券基金(2017.3.6-2018.8.23 )、 博时 富 华纯债债券基金 (2016.11.25-2018.9.19 ) 、 博时新机遇混合基金 (2018.2.6-2018.9.27)、 博时招财二号保本基金(2016.8.9-2018.9.28 )的基金经理。现任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兼博时境源保本混合基金(2015.12.18- 至今)、博时鑫丰混合基金(2016.12.27- 至今)、 博时鑫泰混合基金(2017.1.10- 至今)、博时鑫惠混合基金(2017.1.23- 至今)、博时新策 略混合基金(2018.2.6- 至今)、博时颐泰混合基金(2018.7.23- 至今) 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过钧(2016.8.1-2018.2.6 )。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 1998 年至 2001 年继续就读于 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 MBA 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 MBA 学位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招 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基金工作,任基金经理 助理。2006 年 3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 年3 月起任研究部研究员兼 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2 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2 年8 月至2014 年 12 月担任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 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12.19- 至今 )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价值组负责人,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 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社 保组合投资 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GARP 组负责人 、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绝对收益 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 年起先后 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 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经 理、博时抗 通胀增强 回 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 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 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 硕士。 2008 年 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 )、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 )、博时沪港深价 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金 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 合(LOF) 基金 (2015.1.22- 至今)、博 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 至今) 、博 时 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 (2016.11.9- 至今) 、 博 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2017.6.5- 至今) 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 1995 年 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8.24-2010.8.4 )的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2.1-2014.4.2 )、博时裕 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1.8-2014.6.10 ) 、 博时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9.13-2015.7.16)、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6.24-2016.7.4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3.29-2018.2.6 ) 、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8.1-2018.2.6)、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6.10-2018.4.23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10.24-2018.5.5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2.10-2018.5.21 ) 、 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13-2018.6.16)、 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2018.7.30 )的基金 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总部 公募基 金组 投资总 监、 博时信 用债 券投资 基金 (2009.6.10- 至今)、 博时新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2.29- 至今)、博 时新 价值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3.29- 至今) 、 博 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9.6- 至今)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6.9.29- 至今)、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17- 至今) 、 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2.10- 至今) 的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 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 持高度的 独 立性和权 威 性,负责 对 公司各部 门 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 部 门在内部 组 织结构的 设 计上要形 成 一种相互 制 约的机制 , 建立不同 岗 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 险 管理体系 结 构是一个 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 组 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 层 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各个 业务部门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评估和 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 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 会 下的专业 委 员会之一 , 风险管理 委 员会负责 批 准公司风 险 管理系统 文 件,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都 有合适的系 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 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 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 负责;按 季 向风险管 理 委员会提 交 独立的风 险 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 部 负责对公 司 风险管理 政 策和措施 的 执行情况 进 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 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 部 负责建立 和 完善公司 投 资风险管 理 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 公司投资 风 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 是 每一个业 务 部门最首 要 的责任。 部 门经理对 本 部门的风 险 负全部责 任 ,负责 履 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 序,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 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0 公司建立 、 健全了内 控 结构,高 管 人员关于 内 控有明确 的 分工,确 保 各项业务 活 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确保 监察活动是 独立的,并 得到高管人 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 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 全 了各项制 度 ,做到基 金 经理分开 , 投资决策 分 开,基金 交 易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 全 了岗位责 任 制,使每 个 员工都明 确 自己的任 务 、职责, 并 及时将各 自 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 估 风险的委 员 会,使用 适 合的程序 , 确认和评 估 与公司运 作 有关的风 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 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 够 、有效的 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 警系统、 投 资监控系 统 ,对可能 出 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以 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 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 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 整 的培训计 划 ,为所有 员 工提供足 够 和适当的 培 训,使员 工 明确其职 责 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1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 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资产 65,086.81 亿元 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6% , 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 12.80%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 正式办理 基金托管业 务。招商银 行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最 全的商业银 行,拥有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 投资管理托 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QFII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托管(QDII)、 全 国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 确 立“因势 而 变、先您 所 想”的托 管 理念和“ 财 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 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 务综合系统 和“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 资 产托管业 务 持续稳健 发 展, 社 会影 响力不断 提 升,四度 蝉 联获 《 财资》 “中国最 佳 托管专业 银 行” 。2016 年6 月招 商 银行荣膺 《 财资》 “中 国最佳托 管 银 行 奖” ,成为 国内唯一 获 得该奖项 的 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 银行家》2016 中 国金融创 新 “十佳金 融 产品创新 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 【金贝 奖】 “ 最 佳资产托 管 银行” ;2017 年6 月 再 度荣膺 《财 资》 “中国 最佳托管 银 行奖”, “全 功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2 能网上托 管 银行 2.0” 荣获《银 行 家》2017 中国金融 创 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 新 奖” ; 8 月荣膺 国 际财经权 威 媒体 《亚 洲 银行家》 “ 中国年度 托 管银行奖 ” ,2018 年1 月获 得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2017 年度 优秀资产 托 管机构” 奖 项, 同月招 商银 行 “托 管大 数据平台 风 险管理系 统 ” 荣获2016-2017 年 度 银监会系 统 “金点 子” 方 案 一等 奖,以及中 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 融青联第五 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 案二等奖 ; 3 月 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5 月荣 膺国际财 经 权威 媒体《亚 洲 银行家》 “ 中国年度 托 管银行奖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 经济管理专 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 招商局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 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 )总公司总 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海 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 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 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总 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 国科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 招商银行 资 产托管部 总 经理,大 学 本科毕业 , 具有基金 托 管人高级 管 理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华 商 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 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3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 只开放式基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 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 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 管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托 管资产的安 全;建立有 利于查错防 弊、堵塞漏 洞、消除隐 患,保证业 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 制度,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 防 范是招商 银 行资产托 管 部在设置 专 业岗位时 , 遵循内控 制 衡原则, 视 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 ) 审慎性 原则。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 独立性 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 资产之间相 互分离。内 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 性 原则。 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应性 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 重要性 原则。 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 制衡性 原则。 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4 (1 ) 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产品受理、 会计 核算、资金 清算、岗位 管理、档案 管理和信息 管理等方面 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 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 经营风 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 资金专人跟 踪、凭证管 理等一系列 完整的操作 规程,有效 地控制业务 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 (3 )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 用加密、直 连方式传输 数据,数据 执行异地实 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 息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 会计资料保 管。客户资 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 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 用登记。 (5 ) 信息技 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 设置门禁管 理、电脑密 码设置及权 限管理、业 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 务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与 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 墙保护,对 信息技术系 统采取两地 三中心的应 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力资 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等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 投 资运作所 提 供的基金 清 算和核算 服 务环节中 ,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 与支付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 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投 资指令违 反 法律、行 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 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允 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5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代销机构 (1) 和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 天津万 家财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基金销售 机 构的具体 名 单见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可依据 实 际情况增 减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10 )65171166 传真:(010 )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6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5 ]1219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募集期从 2015 年11 月 17 日起到 2015 年 11 月 18 日止, 共募集 201,784,407.70 份基金 份 额 (含利息结转份额 7.36 份) ,其中博 时新策略 A 募集 1,785,407.70 份基金 份额(含利息结转 份额 7.36 份 ) ,博时新策 略 C 募集199,999,000.0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29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11 月23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 、赎回 及 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 构进行。 本 基金的销 售 机构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机 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 放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 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8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12 月1 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 购 开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人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首次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 构 在不低于 上 述规定的 前 提下,可 根 据自己的 情 况调整首 次 最低申 购金额和 追 加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 、基金 A 类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该类份 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 C 类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但需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9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 调整。基 金 管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 根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 序,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 内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 交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 在规定时 间 前全额交 付 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 记 机构确认 赎 回时,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应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 理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 请 的当天作 为 申购或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 机 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 定 成功,而 仅 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75% 0.75%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50% 0.5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由 申 购人承担 , 不列入基 金 资产,用 于 基金的市 场 推广、销 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0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A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赎 回费率 Y < 7 日 1.5% 1.50% 7 日≤ Y<30 日 0.75% 0.50% 30 日≤ Y<一年 0.5% 0 Y≥一年 0% 0 (注:一年指 365 日,两年为 730 日,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承 担,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一年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一年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 规 对赎回费 的 强制性规 定 发生变动 , 本基金将 依 新法规进 行 修改,不 需 召开持 有人大会。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A 类基金 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当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的 计算结果 按 照四舍五 入 方法,保 留 小数点后 两 位,由此 误 差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0% ,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1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0%) =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1500=8,609.56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 得到 8,609.56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某一类别 基 金份额赎 回 金额为按 实 际确认的 有 效赎回份 额 乘以当日 某 一类别基金份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业务 1 、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2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 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3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 请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4 止)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 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传 真 或者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 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 定开办本 基 金与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 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 允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 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可受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通过 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 易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 法强制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捐 赠 指基金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5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 份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 额的冻结和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 机 构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 律 法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 或其他基 金 业务,基 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 过 对多种投 资 策略的有 机 结合,在 有 效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 力争为基 金 持有人 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对象是 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 货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 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 司债、永续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 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 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 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6 值的比例不高 于 20%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保 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如果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变更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 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 等资产类之 间进行相对 稳定的适度 配置,强调 通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分 析与自下而 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 的债券投 资 策略包括 : 期限结构 策 略、信用 策 略、互换 策 略、息差 策 略、可 转债策略等。 1 、期限结构 策略 通过预测 收 益率曲线 的 形状和变 化 趋势,对 各 类型债券 进 行久期配 置 。具体策 略 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 益 率等于基 准 收益率加 信 用利差, 信 用利差收 益 主要受两 个 方面的影 响 ,一是 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平 的市场平均 信用利差曲 线走势;二 是该信用债 本身的信用 变化。基于 这两方面的 因素,本基 金管理人分 别采用(1 )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 策略和(2 )基于信用 债信用变化策略。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 在 利息、违 约 风险、久 期 、流动性 、 税收和衍 生 条款等方 面 存在差别 , 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 、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利 用 宏观经济 变 化和上市 公 司的盈利 变 化,判断 市 场的变化 趋 势,选择 不 同的行 业,再根据 可转换债券 的特性选择 各行业不同 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 券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收 益率来判断 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 投资的相对 安全性;利 用可转换债 券溢价率来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7 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 以 持有到期 、 获得本金 和 票息收入 为 主要投资 策 略,同 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股 票投资以 定 性和定量 分 析为基础 , 从基本面 分 析入手, 主 要遵循以 下 三个步 骤: (1 ) 本基金 将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 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 根据一系 列 指标对市 场 上所有股 票 的风格特 征 进行评估 。 成长股的 重 要评估指 标 是考察 公司的成长 性。价值投 资的核心思 想是寻找市 场上被低估 的股票。通 过以上评估 ,初步筛选 出成长与价值股票池。 (2 )对股票 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值 股的评价标 准,在第一 步选择出的 具有鲜明风 格的股票名 单中,进一 步分析,选 出基本面较 好的股票。 (3 )进行成 长与价值的风格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动态地调整成长股与价 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在以上形 成 的价值股 、 成长股股 票 池中,本 基 金根据对 市 场趋势的 判 断、宏观 经 济环境 等因素,对 成长与价值 股的投资比 例进行配置 。总体而言 ,成长股与 价值股在股 票资产中进 行相对均衡 的配置,适 度调整。以 控制因风格 带来的投资 风险,降低 组合波动的 风险,提高 整体收益率。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 基 金辅助性 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 利于基金 资 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本基 金在权证投 资方面将以 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 用数量化模 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 础上,立足 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 据风险管 理 的原则, 以 套期保值 为 目的,在 风 险可控的 前 提下,本 着 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通 过对资产 支 持证券基 础 资产及结 构 设计的研 究 ,结合多 种 定价模型 , 根据基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8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未来随着 证 券市场投 资 工具的发 展 和丰富, 在 符合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的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9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基金投 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 放式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8)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 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 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8)、( 19 )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0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 上 述禁止性 规 定,如适 用 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一 年 期银行定 期 存款利率 是 指中国人 民 银行公布 并 执行的金 融 机构一年 期 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通 过 对多种投 资 策略的有 机 结合,在 有 效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 力争为基 金 持有人 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作为 业绩比较基 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 法 律法规发 生 变化,或 者 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 市 场普遍接 受 的业绩比 较 基准推 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混 合型基金 , 其预期收 益 及预期风 险 水平低于 股 票型基金 , 高于债券 型 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 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和 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1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 报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 合 同规定, 复 核了本报 告 中的净值 表 现和投资 组 合报告等 内 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214,602.16 0.85 其中:股 票 6,214,602.16 0.85 2 固定收益 投资 659,309,883.80 90.49 其中:债 券 659,309,883.80 90.49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 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42,800,000.00 5.87 其中:买 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 算备付金 合计 4,890,575.26 0.67 7 其他各项 资产 15,423,499.64 2.12 8 合计 728,638,560.8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56,220.00 0.2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49,220.00 0.2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65,350.00 0.06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95,424.00 0.1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448,388.16 0.2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14,602.16 0.8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900 长江电力 119,000 1,949,220.00 0.27 2 601398 工商银行 198,700 1,146,499.00 0.16 3 000895 双汇发展 38,000 993,700.00 0.14 4 601006 大秦铁路 108,800 895,424.00 0.12 5 601607 上海医药 22,700 465,350.00 0.06 6 600498 烽火通信 15,500 462,520.00 0.06 7 601988 中国银行 81,153 301,889.16 0.0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1,319,100.00 5.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6,225,600.00 4.98 4 企业债券 178,733,820.00 24.5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1,198,000.00 19.4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63.80 0.00 8 同业存单 298,057,000.00 40.95 9 其他 - - 10 合计 659,309,883.80 90.59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111892512 18 南京 银行 CD030 700,000 67,704,000.00 9.30 2 011800595 18 兰州 城投 SCP002 500,000 50,410,000.00 6.93 3 011800587 18 乌经 开 SCP001 500,000 50,400,000.00 6.92 4 111814054 18 江苏 银行 CD054 500,000 48,070,000.00 6.60 5 111821091 18 渤海 银行 CD091 500,000 47,925,000.00 6.58 6 111893578 18 杭州 银行 CD018 500,000 47,925,000.00 6.5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4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除 18 南京 银行 CD030 的发行主体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 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1 月 30 日 , 南 京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发 布公告称 , 因该公司 镇 江分行违 规 办理 票据业务 违 反审慎经 营 原则, 被中 国银行业 监 督管理委 员 会江苏监 管 局处以罚 款 的行政处 罚。 对该证券 投 资决策程 序 的说明: 根据我司 的 基金投资 管 理相关制 度, 以相应的 研 究报告为 基 础, 结合 其未 来增长前 景 , 由基金经 理 决定具体 投 资行为。 11.2 报告期 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36,656.87 2 应收证券 清算 款 1,225,709.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161,133.18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423,499.64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1 110043 无锡转债 1,963.80 0.00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 同 生效当年 开 始所有完 整 会计年度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 及 其与同期 业 绩比较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5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博时新策 略混合 A : 期


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5.11.23-2015.12.31 1.30% 0.24% 0.48% 0.01% 0.82% 0.23% 2016.1.1-2016.12.31 3.69% 0.08% 4.50% 0.01% -0.81% 0.07% 2017.1.1-2017.12.31 4.48% 0.07% 4.50% 0.01% -0.02% 0.06% 2018.1.1-2018.9.30 3.08% 0.06% 3.37% 0.01% -0.29% 0.04% 2015.11.23-2018.9.30 11.19% 0.09% 10.59% 0.01% 0.60% 0.08% 2 、博时新策 略混合 C : 期


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5.11.23-2015.12.31 0.90% 0.24% 0.48% 0.01% 0.42% 0.23% 2016.1.1-2016.3.11 1.88% 0.15% 0.87% 0.02% 1.01% 0.13% 2015.11.23-2016.3.11 2.80% 0.19% 1.35% 0.02% 1.45% 0.17% C 类份额于2016 年3 月11 日全部赎回 ,自 3 月14 日起,本基金 C 类无份 额


第十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 券 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 款 本息和基 金 应收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 立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6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 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 分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 券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 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股票、 股 指期货合 约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 分另有约定 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本合同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估 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对应的估值 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7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8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 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的 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9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 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 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确认后公 告 ,由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 和 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 人采用的估 值方法,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0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两类基 金 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二部分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 配权;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 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三部分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 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 基 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三个工作 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 基 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三个工作 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自动于次 月首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至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 金 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划 付,如基金 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 户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 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四部分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 6 、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五部分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 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 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 披露义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 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 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 定 媒介上登 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 值、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 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 重 大影响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 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 期 限内,任 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 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息 可 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 金 季度报告 、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基 金 年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 资 资产支持 证 券,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基 金年报及 半 年报中披 露 其持有的 资 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业 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 六部 分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 通货膨 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 要指债券 、 资产支持 证 券等信用 证 券发行主 体 信用状况 恶 化,导致 信 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行 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 另外,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0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是指因证 券 市场交易 量 不足,导 致 证券不能 迅 速、低成 本 地变现的 风 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的安排 本基金在 客 户集中度 控 制、巨额 赎 回监测及 应 对在投资 者 申购赎回 方 面均明确 了 管理机 制,在接受 申购申请对 存量客户利 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 响,以及市 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 况下发生无 法应对投资 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在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 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审慎确认申 购赎回申请 并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 投 资市场主 要 为证券交 易 所、全国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等流动 性 较好的规 范 型交易 场所,主要 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 巨 额赎回情 形 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 据基金当 时 的资产组 合 状况或巨 额 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 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 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 幅 波动、流 动 性枯竭等 极 端情况下 发 生无法应 对 投资者巨 额 赎回的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 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 取短期赎回 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 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 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 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 是 指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 在缺陷或 者 人为因素 造 成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 风 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1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济 形势和证券 市场判断不 准确、获取 的信息不充 分、投资操 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 本基金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因为受到经 济周期、市 场环境或管 理人能力等 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 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偏 离最优化水 平,给基金 投资组合的 绩效带来风 险。同时, 本基金在股 票投资方面 采取自下而 上的方法, 以深入的基 本面研究为 基础,精选 成长与价值 特性突出的 上市公司股 票,这种对 股票的评估 具有一定的 主观性,将 在个股投资 决策中给基 金带来一定 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 个股选择风 险。 2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 品 是一种金 融 合约,其 价 值取决于 一 种或多种 基 础资产或 指 数,其评 价 主要源 自于对挂钩 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 资于衍生品 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 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 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 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 候比投资标 的资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 于衍生品定 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 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者 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股 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 资 的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之 债务人出 现 违约,或 在 交易过程 中 发生交收 违 约,或 由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价格 下降,可能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 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 影响,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三、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 基 金的各种 交 易行为或 者 后台运作 中 ,可能因 为 技术系统 的 故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 法 规方面的 原 因,某些 市 场行为受 到 限制或合 同 不能正常 执 行,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2 3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七部 分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3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 八部分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4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5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6 (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7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即视 为 对《 基金合同 》 的承 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于 基金份额净 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 配的金额以 及参与清算 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 能有所不同。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8 (2 )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表 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9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 式、增加、 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0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 式 或法律法 规 、监管机 构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1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 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 明。 4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重大 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当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2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 条规定 程 序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 应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 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 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 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3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 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 条 件、议事 程 序、表决 条 件等规 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4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5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 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 合 同》有关 的 一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 的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十九 部分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6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 期、中期 和 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 贴 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 兑换;国际 结算;结汇 、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 保;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离岸 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对象是 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 货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 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 司债、永续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 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 债、债券回 购、银行存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7 款、货币市 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变更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8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 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 放式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 (18)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 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8)、( 19 )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六 个 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9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 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0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 取、部分提 前支取或到 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结 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 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 利息损失影 响估值等涉 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4 )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5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 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 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 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 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 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 》 的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 ,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 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1 3.存款投资 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 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指 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 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 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 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2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 )的方式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托管人。 (4 )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定期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存放在该机构 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并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寄 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 基金资 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3 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 个交易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 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 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1. 本协议所 称的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上 市 公司证券 发 行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4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 以 投资经中 国 证监会批 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证券, 且 限于由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 非 公开发行 证 券的认购 , 不得预付 任 何形式的 保 证金,法 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 投 资有锁定 期 但锁定期 不 明确的证 券 ,但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 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 托 管 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前,基 金 管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 律法规要 求 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 购款、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 管 理人未及 时 提供有关 证 券的具体 的 必要的信 息 ,致使托 管 人无法审 核 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以及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5 关规定,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同 时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 托管人有权 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 反《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 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 人不予纠正 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 票据属于固 定收益类证 券,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 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是 否符合比 例 限制进行 事 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 情 况,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 变化,基 金 管理人投 资 的中期票 据 超过投资 比 例的,基 金 托管人有 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七)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 两个工作日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6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 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 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 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如 果基金管理 人对相应风 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 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九)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7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 就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8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 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资产 及实物证券 等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催收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 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 证券公司负 责清算交收 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 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 基金资金账 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基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9 金(产品名称) ” ,预留 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 分 公司为本 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 卡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账 户 资产的管 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 在 本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 允许基金 从 事其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 义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 人根据投 资 需要按照 规 定开立期 货 保证金账 户 及期货交 易 编码等, 基 金 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 公司提供的 期货保证金 账户的初始 资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控 中心的登录 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 托管人。资 金密码和保 证金监控中 心登录密码 重置由管理 人进行,重 置后务必及 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 账户开户材 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 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 资料提供给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0 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按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协 议的约定协 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 价凭证按 约 定由基金 托 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 人 的保管 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 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 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 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1 五、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估值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 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 额 净值,经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后 , 将基金资 产 净值、两类基金份额 净 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 布。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 应按照双 方 约定的同 一 记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 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 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的 复 核。核对 不 符时,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2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 证件号码 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 人 同意,因 基 金合同而 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 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 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内 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3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4 第二十部 分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服务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 对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 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 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 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邮储银行、 民生银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 广发银行、 华夏银行、 上海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 账户、 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支 付宝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 、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 息咨询 服务:投资者可以利 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获取 基 金和基金 管 理人各类 信 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查询 等 服务。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5 五、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访问博时 WAP 网站(http://wap.bosera.com ) 、移 动版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 )和博 时 APP 版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 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可享 有投资理财 交易 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修改、 传 真 索取等操作。 2 、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 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 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 、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保 投资前,您/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它应披 露的事 项 ( 一) 、 2018 年 10 月 2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 二) 、 2018 年 08 月 2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 ; ( 三) 、 2018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6 ( 四) 、 2018 年 07 月 0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摘要) 》 ; ( 五) 、 2018 年 05 月 2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第二十二 部分招 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 部分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