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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巢卓睿混合A(006857)

蜂巢卓睿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蜂巢卓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蜂巢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本基 金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关于 准予 蜂巢 卓睿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8】 2218 号) 注册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收益 、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投资 者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本招 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应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 金 使用量 化模 型进 行选 股 , 并不是 利用 量化 模型 进行 程序化 交易 , 在 实际运 作过 程中 ,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可 能会 导致 量化 模型失 效。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之 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 净值 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第一 部分


绪言 ................................................... 3 第二 部分


释义 ................................................... 4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8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17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22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6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7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37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 5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96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 97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一部 分


绪言 《蜂巢 卓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招募 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蜂 巢卓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蜂巢 卓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蜂巢卓 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蜂巢卓 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蜂巢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蜂 巢卓 睿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蜂巢 卓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蜂巢 卓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蜂巢卓 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 十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蜂 巢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蜂 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37、 《业 务规则》 :指 《蜂 巢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2、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 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人认 购/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金 份 额 C 类基 金份额: 从本类基 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 ,并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 额,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4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 针 对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数 52、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摆动 定价 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张杨 路 707 号 二层 西区 22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竹林 路 101 号陆 家嘴 基金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 煌 设立日 期:2018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8 】74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 万人 民币 联系人 :陆瑶 联系电 话:021-68888675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唐煌 60.4% 廖新昌 20% 上海攀 赢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横琴懿 天资 本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4.9% 横琴懿 辰资 本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4.9% 横琴懿 嘉资 本管 理企 业( 有限合 伙) 4.9%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唐 煌 先生, 董事 长。 曾任广 发 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总经 理、 资金 部总 经理 、 金融 市场部 总经 理(兼 票据融 资部总 经理) 。领导 创建了 广发银 行的 金融市 场业务 、投资 银行 业务、 资产管 理业务 。 陈世涌 先生 , 副董事 长 , 曾任兴 业银 行总 行国 际业 务部 、 同 业业 务部 、 资金 营运中 心的 总经理 、 金融 市场总 部副 总裁 , 专 注于 金融市 场业 务和同 业业 务 , 是兴 业银 行金融 市场 条 线 的主要 负责 人。 王志伟 先生 , 董 事, 总经理 。 原广 发基 金董 事长 , 原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党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委书记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理事会 理事, 广东省 红十 字会理 事,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客 座教授, 江西财经 大学 客座教 授, 广东省五 一劳 动奖章 获得 者,2010 年 被评为 广东 省 “十大经济 风 云人物”。 2016 年被 评为 投资者 最认 同的 公募 基金 领军人 。 廖新昌 先生 , 董事 。 曾任广 发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副 总 经理、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 理, 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 ) ,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注册专家、自律处分专家 ,广州市高级 金融专 业人 才, 并曾 被广 东省财 政厅 聘为 自主 发债 专家顾 问。 王毅先 生, 独 立董 事。 2001 年至 2003 年担 任北 京通商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2004 年至 2005 年担任 君合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006 年至 2007 年担 任美 国 美富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008 年 至今 担任君 合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擅 长和 熟悉 中国 企业 的各类 重组 及境 内外 上市 、 各类 债券 发行 及公开 市场 融资 、上 市公 司并购 、私 募基 金募 集及 投资等 业务 。 许 荣 先生, 独立 董事。2004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财 政 金融 学院;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 金 融学 院讲 师, 2008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中国人 民 大学 财政 金融学 院副 教授 ,2013 年 至今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李扬先 生, 独立 董事 。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12 月于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工 作; 2002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 月在 英特尔 产品 (上 海 )有 限 公司工 作;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 在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工作, 担任 财务 审计 和风 险管理 总监 职务 ;2013 年 1 月 至今 ,在 杜比实 验室 国际 技术 服务 (上海 )有 限公 司担 任总 监,负 责专 利权 审计 及谈 判工作 。 2、监事 会成 员 基金管 理人 不设 监事 会, 设监事 两名 ,其 中一 名为 职工监 事。 郑丁菡 女士 , 监 事。7 年 艺术 院 校大 型专 业活 动策 划、 对外 交流 与执 行经 验。2009 年加 入上海音 乐学 院国际 钢琴 艺术中心 ,任 艺术总 监助 理。2015 年 加入上 海民 商 金融服务 有限 公 司, 任董 事长 助理 , 负责 公 司行 政、 对 外联 络、 资 源 整合、 机构 销售 等方面 工 作,2018 年 加入蜂 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徐 朋 女士, 职工 监事 。8 年金 融 从业 经验,2010 年加入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历任 总 行金融市 场部 理财处 、投 资处投资 经理 ,2015 年 加 入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任投资 银行 二部副 总经 理,2017 年加 入上海 民商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任副 总裁 ,2018 年加 入 蜂巢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产 品部 副总监 (主 持工 作)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唐 煌 先生, 董事 长。 曾 任 广发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总经 理、 资金 部总 经理 、 金融 市场部 总经 理(兼 票据融 资部总 经理) 。领导 创建了 广发银 行的 金融市 场业务 、投资 银行 业务、 资产管 理业务 。 王志伟 先生 , 总 经理 。 原广 发基金 董事 长 , 原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委 书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理 事, 广东 省红 十字会 理事 ,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学 客座 教授 , 江 西财 经 大 学 客座 教授, 广东 省五一 劳 动奖 章获 得者, 2010 年被评 为广 东省 十大 经济 风云人 物 。 2016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年被评 为投 资者 最认 同的 公募基 金领 军人 。 陈世涌 先生 ,副 总经理 。曾 在 兴业 银行 工作 22 年, 担任兴 业银 行总 行国 际业 务部、 同 业业务 部 、 资 金营 运中 心的 总经理 、 金融 市场 总部 副总 裁, 专注 于金 融市 场业 务和 同业业 务, 是兴业 银行 金融 市场 条线 的主要 负责 人。 廖 新 昌先 生, 副总 经理 。 曾任 广 发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部 副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 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注册专家、自律处分专 家,广州市高 级金融 专业 人才 ,并 曾被 广东省 财政 厅聘 为自 主发 债专家 顾问 。 杨铁军 先生 , 督 察长 。 原执 业 律师, 先后 就职 于上海 市 锦天 城律 师事 务所、 北 京 市王 玉 梅律师 事务 所上 海分 所 , 主要从 事投 融资 , 企业 并 购、 重组 及上 市业 务。 2006 年加 入金 元比 联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金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2011 年加 入 财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监察 稽核 总监 ,兼 任员 工监事 。2018 年 4 月加 入蜂 巢 基金 筹备 组。 4、本基 金拟任 基金 经理 廖新昌 先生, 硕士 研究 生 , 美国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20 年投 资管 理经 验。 曾 在广 发银行 从事 外汇 、债 券、 衍生产 品交 易和 资产 组合 管理等 工作 ,2014 年 1 月任 广 发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副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广 发 银行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廖 新昌 先生曾 担任 中国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商协 会注 册专 家 、 中 国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商 协会 自律处 分专 家 和 广 东省 自主 发债 专家 顾问 等 社会 职务。 拟任 蜂巢 卓 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伍舟宏 先生 , 上 海财 经大 学 金融数 学与 金融 工程 专业 博士, 11 年 量化 投资 及研究 经 历,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先 后任职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 程师 、 华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经 理、 浙商 证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量 化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深圳 嘉石 大岩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上海 必倍 源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历任 浙商 金惠超 越 1 号、 浙商 金惠 转型成 长量 化对 冲 1 号、 浙商金 惠中 证指 数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投资 主办; 华润 信托- 大岩 绝对 、千石 资本- 大岩 绝对 投资 经理; 必倍 源平 衡 1 号投 资经理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姓名、 职务 陈世涌 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委员 ,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 廖新昌 先生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李海涛 先生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基金 投资 部负 责人。 黄成伟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研 究部 负责 人。 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因 向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的 情况 除 外; 13、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满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资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资 产;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 控制 目标 (1)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 (2)确 保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3)建 立符合 现代企 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4)将 各种风 险控制 在合 理的范围 内, 保障公 司发 展战略和 经营 目标的 全面 实施,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建 立行之 有效的 风险 控制系统 ,保 障业务 稳健 运行,减 轻或 规避各 种风 险对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干 扰。 2、 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应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的 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险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 门;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督 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检 查; (4)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 的 权 威性, 成为 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 例外, 公司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3、 风险 控制 体系 (1)风 险控 制制 度体 系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公司风 险控 制制 度体 系由 三个不 同层 次的 制度 构成 : 第一 个层 次是 公司 章程、 内部控 制 大纲; 第二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制 度; 第三 个层 次是 部门管 理制 度及 各项 业务 规则。 (2)风 险控 制组 织体 系 风险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两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公司 董事 会层 面对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类 风险 进行 预防 和控 制的组 织, 主要是 通过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来实现 的。 ①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审 议并 批准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对公司出现的 风险问题和 存在的风险隐 患进行研究 并提出处理 意 见; 提议 聘请 或更换 外部 审计机 构 ; 对 重大关 联交 易进行 审计 ; 指导经 理层 所设立 的风 险 管 理委员 会的 工作 ;董 事会 赋予的 其他 职责 。 ②督察 长履 行的 职责 包括 对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部 监 察、稽 核;就 以上监 察、 稽核中 发现的 问题向 公司 经营管 理层通 报并提 出整 改和处 理意见; 定期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工作 报告 ; 发 现公 司的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第二层 次: 公司经 营管 理 层包括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监察稽 核部 及各 职能 部门 对经营 风险 的预防 和控 制。 ①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审 议公 司各 业务 部门提 出的 风险 管理 和控 制问题 , 决 定公司 相应 的风 险管 理和 控制政 策 ; 就 公司 经营 和受 托资产 投资 运作 中存 在的 风险及 风险 隐 患, 向 公司 相关 部门 提出 整改要 求; 决定 公司 重大 风险事 件的 处理 方案 ; 总 结、 安 排风 险管 理和控 制工 作, 研究 、 评 估新出 现的 风险 因素 ; 评 估新产 品、 新业 务的 合规 风险、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重 大风 险, 确保公 司各 项业 务符 合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求 、 公 司 制度及 受托 资产 合同的 规定 ; 审 批基 金投 资的关 联方 证券 名单 和关 联交易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认为其 他需 关注 的事项 。 ②监察稽 核部 的主要 职责 是在督察 长的 领导下 ,组 织和协调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编写 、 修订工 作 , 确 保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规 、 完善 ; 检 查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业 务流程 的执 行情 况, 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 ; 负责信 息披 露事 务的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 其他类 型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对 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负 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咨 询、 合规 培训、 离任 审查等 工 作 。 ③公司 各职 能部 门的 主要 职责是 对自 身工 作中 潜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 各 业务部 门 作为公 司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 应在 公司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规定 、操作 流程 及内 部控 制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业务 。 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 事和 经营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营 业务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和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 经 办人 员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 业务授 权范 围 内进行 ; 公司 重大业 务的 授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效 ; 公司 授 权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和 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的 授权 应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2)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 度, 保 持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资应确 立科学的 投 资理念,根 据决策的 风险 防范原则和 效率性原 则制 定合理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和 考核制 度 ; 建 立严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立 投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资 限制 在一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交 易业 务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 交易 反 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部 应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建 立科 学的 投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基 金会 计核 算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 求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据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 对 于不同 基金 、 不 同客 户独 立建账 , 独 立核 算; 通过 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 理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程 序等会 计措施 真实 、完整 、及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务 并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和业 务核算; 建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 设 立了信 息 披露 负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 应的 程 序进行 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核和 发布 , 加 强对 信息 的 审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方法 。 (7)监 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督 察长 由董事 会聘 任或 解聘 , 报 中国证 监会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备案 , 并 向董事 会负 责。 督察 长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履 行职 责, 可以 列席 公司任 何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相 关制 度、 文件 ; 要 求被 督察 部 门对所 提出 的问 题提 供有 关材料 和做 出口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头或书 面说 明; 行使 中国 证监会 赋予 的其 他报 告权 和监督 权。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 开 展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足 的人 员, 严格 制订 了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专 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稽 核部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公 司董事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 追 究相 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 具有明 确 的内控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 组织 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的 独立 进行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理 、 投 资 经理 分开, 研究、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机 制, 从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 风险 。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个 员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使用 适 合 的 程序, 确认 和 评估 与公 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建立 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 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建 立了 足够、 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 统,如 计算 机预警 系 统、投 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出 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和 实时 的监 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市场 风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 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 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6、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上 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并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 化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合规控 制。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广 发证 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 区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成立时 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4】51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联系人 :崔 瑞娟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广发证 券成 立于 1991 年 , 是国内 首批 综合 类证 券公 司,先 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有限 公司 主板 上市 ( 股票 代码 : 000776.SZ , 1776.HK)。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 共有 证券 营业 部 264 家,分 布于 中国 大陆 31 个省 、 直辖 市、 自治区 。 广发证 券总 资产 、净 资产 、净资 本、 营业 收入 和净 利润等 多项 主要 经营 指标 从 1994 年 起连续 多年 位居 十大 券商 行列。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集团 总资产 3,569.05 亿元, 归属 于上市 公司 股东 的所 有者 权益 为 848.54 亿元,2017 年营业 收入 为 215.76 亿元, 营 业利 润为 115.89 亿元 , 归 属于 上市公 司 股东 的净 利润为 85.95 亿 元。 资本 实力 及盈 利能力 在 国内 证券 行业持 续领 先, 总市 值居 国内上 市证 券公 司前 列。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刘洋先 生现 任广 发证 券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曾 就职 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浦银 安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美国 道富银 行。 刘洋 先 生于 2000 年 7 月获 得北 京 大学 理学 学士 ,并于 2003 年 7 月获 得北 京大 学经 济 学硕 士学 位。 广发证 券托 管部 员工 均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主 要人 员均具 备多 年基 金、 证券、 银行等 金 融机构 从业 经历 或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经验 , 从 业经 验丰富 , 熟悉 基金托 管工 作。 资产 托管 部 员工学 历均 在本 科以 上, 专业背 景涵 盖了 金融、 法 律、 会计 、 统 计、 计 算机 等领域 , 是一 支 诚实勤 勉、 积极 进取 的专 业团队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广发证 券于 2014 年 5 月取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资格 。广 发证 券严格 履 行基金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性和独 立性 , 切实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提 供高 质量 的基金 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 ,广发 证 券已 托管 16 只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包括 宝盈 睿 丰创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前 海开 源睿 远稳 健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睿 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睿 鑫热 点挖 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睿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睿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中证 一带 一路主 题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天弘 中证 100 指数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天 弘中 证 800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天弘 上证 50 指数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睿 智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睿 享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鑫荣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 险管 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 度 公司开 展基 金托 管业 务遵 循以下 风险 管理 原则 : 1、合规 性原则 。保持 风险 管理政策 与监 管部门 要求 相一致, 并把 监管规定 作为 业 务开 展和风 险管 理应 遵从 的最 基本要 求。 2、全面 性原则 。资产 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 应涵盖 可能 出现的所 有风 险类型 ,应 渗透到 决 策、 执行 、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风 险控 制应 落 实到业 务涉 及的 所有 岗位 、 所有环 节, 包 含事前 风险 控制 、事 中风 险监控 、事 后风 险报 告和 处理。 3、制衡 性原则 。资产 托管 业务各级 业务 部门和 岗位 的设置应 当权 责分明 、相 互制约 , 建立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衡 体系 。 4、独立 性原则 。公司 的风 险控制相 关部 门,包 括合 规与法律 事务 部、风 险管 理部、 稽 核部等 , 均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 各自 从独立 的风 险控制 角度 出发 , 对 资产托 管 业务 的风险 进行管 理。 5、持续 性原则 。公司 对资 产托管业 务开 展持续 的风 险管理工 作, 根据实 际情 况动态 调 整风控 措施 和风 控手 段 , 并 通过顺 畅的 风险 报告 和传 导机制 , 及时 有效 地处 理各 种风险 事项 , 确保风 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贯彻 实施 。 广发证 券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公 司制 度的 相关 要求 , 制定 了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具体 包括 《广 发证 券资产 托管 业务管 理办 法》 、 《广 发证 券公募 基金 投资 监督 管理 规定》 、 《 广发 证 券资产 托管 业务 信息 披露 管理规 定》 、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管 业务 资金 清算 管理 规定》 、 《广 发证 券托管金融 产品账户 业务 操作指引》 、 《 广发证券 资 产托管业务 基金估值 与会 计核算管理 规 定》 、 《广 发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从业 人员 管理 规定 》 、 《广 发证券 资产 托管 业务 应急 管理规 定》 、 《广发 证券 资产 托管 业务 信息保 密与 业务 档案 管理 规定》 、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 业务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风险准备 管理规定》 、 《 广发证券资 产托管业 务系 统维护管理 规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定》 等, 囊括 了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账户 管理 、 估 值核 算、 资 金清 算、 投 资监 督 、 内部 控制、 风 险管理 、业 务系 统管 理、 保密和 档案 管理 、应 急处 理、从 业人 员管 理等 全部 业务环 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信 息披 露等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相关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张 杨路 707 号 二层 西区 22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竹林 路 101 号陆 家嘴 基金 大厦 10 楼 全国统 一客户 服务 电话 :400-100-3783 传真:021-58800802 联系人 :陆瑶 网站:www.hexaamc.com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张杨 路 707 号二 层 西区 22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竹林 路 101 号陆 家嘴 基金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 煌 联系人 :李 明波 电话:021-68886912 传真:021-5880080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刘 翠 联系人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签字注 册会 计师 :蒋 燕华 、骆文 慧 联系人 :骆 文慧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5-22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募集 本基金 , 并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8 】2218 号文准予 募 集。 一、基金名称 蜂巢卓 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本基金募集对 象为符合 法 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 者。募集 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 月, 具体发 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 人 及其指定的 基金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发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金 的认 购。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 别。 在投 资人 认购/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认购/申购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 基金份 额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并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的基 金 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相关 费率 的设 置及 费率水 平在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列 示。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分 别 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 和公 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可 自行 选择 认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 不同基 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相 互转 换。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规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等,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调 整实 施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七、基金的发售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 面值 :人 民币 1.00 元 2、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购 时 收取 认购 费,C 类基金 份 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募集期 投 资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按 每笔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申 请单 独 计算。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费 率如下 表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认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实施特 定 认购费 率 。 特 定投 资群 体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等,具 体包 括: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 金; 3)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 老保险 基 金; 4)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5)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6)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产 品; 7)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社会 保 险基 金。 如将来 出现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住房 公积 金、 享受 税收 优惠的 个人 养老 账户 、 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特定投 资群 体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特定 认购 费 率如 下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1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用由 认购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承 担,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开展 基金 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认购 费率 。 3、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及 举例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1:某 投资 人( 非特 定投资群 体)投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且 该 认 购 申请 被全 额确 认, 对应 的 认购 费率为 1.00%, 假设 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5.2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0/ (1 +1.00%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5.20)/1.00=9,906.19 份 即 : 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其 认 购 资 金的 利息为 5.20 元,则 其 可得到 9,906.19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例 2 :某投 资人 (特 定投 资群体 )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且该认 购 申 请 被全 额确 认,对应 的认 购 费率为 0.10% ,假设其 认 购资 金的 利息为 5.2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0/ (1 +0.10% )=9,990.01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 -9,990.01=9.99 元


认购份 额= (9,990.01+5.20)/1.00=9,995.21 份 即: 投资 人 ( 特 定投 资群体)投 资 1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5.20 元 ,则其 可 得到 9,995.21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 且该 认购 申请 被全额 确 认,假 设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2,30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5,000,000.00 +2,300.00 )/1.00 =5,002,3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的 利 息为 2,30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5,002,3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 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 利息转 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资者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A 类基 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按每笔 A 类基 金 份额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3、 认购 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4、认购 限制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但单 一投 资者 经登 记 机构确 认的 认购 份额 不得 达到或 者超 过本 基金 确认 总份 额 50%,且 不得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要求。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的 50%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2) 首 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额 不 低于 1.00 元 (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购 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认 购费 )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 售机 构公 告。 九、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账户 ,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 届 满或者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 条 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 否 则基金 合同 不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构 进行。本 基金 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 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视为 投资人 下一 开放日 提出 的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并按照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申 请 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 )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详情 请 见当地 销售 机构 公告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 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少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 人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将 来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但 需符合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 理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规 定时 间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被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 遇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相 应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 款处 理。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资 人向销 售机 构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投资 人向 销售机 构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成 立; 本基 金 登 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 T 日 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 办理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基金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营业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 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如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对上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 从 其规 定。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本基金登 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 则对上述 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投 资 人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申 请单 独计 算。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如下 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A 类基 金份 额因 红利 自动再 投 资而 产生 的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 费用。 本 基 金对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特定 投资 群体 实施 特定 申购费 率。 特 定投资群体包 括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 的 补充养 老基 金等 ,具 体包 括: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 金;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3)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 老保险 基 金; 4)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5)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6)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产 品; 7)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社会 保 险基 金。 如将来 出现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住房 公积 金、 享受 税收 优惠的 个人 养老 账户 、 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特定投 资群 体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特 定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 资人,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30 日少于 90 日 的投 资人 ,赎 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90 日 少于 180 日的投 资人,赎回费 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对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 持有期 限(Y )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 ≥180 日 0 C 类 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 持有期 限(Y )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 ≥30 日 0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4、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2)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 1:假定 T 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 某 投资人 (非 特定 投资 群体 )本次 通 过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 万 元, 对应 的本 次申购 费 率为 1.50%,该 投资人 可 得到 的 A 类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60=96,970.64 份 即 : 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0 元 ,可 得到 96,970.64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例 2:假定 T 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 ,某投 资 人( 特定 投资 群体 )本 次 通过 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10 万元 , 对应 的本 次申 购费 率为 0.15%, 该投 资人可 得 到的 A 类 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0/ (1+0.15% )=98,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 -98,850.22 =149.78 元 申购份 额=98,850.22/1.0160=98,277.78 份 即 :投 资 者( 特 定投 资群体)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 定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 可得到 98,277.78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例 3 : 假设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 额, 申 购当 日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1.0600 元 ,则可 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 申购 当日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0600 元 ,则 其可得 到 94,339.62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赎回 份额 ×T 日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续 持有时 间满 7 日 不满 30 日 ,假设 赎回申 请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680 元, 赎回 费率 为 0.75%,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00 ×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0.75% =80.10 元 赎回金 额=10,680.00–80.10=10,599.9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续 持有 时 间满 7 日不 满 3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599.90 元。 3、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 金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 人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 4、5 项除 外 )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上述 第 5 项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 延 期办理 。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的部 分, 将自动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其余 当日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公告 、 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者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 文书和协助执 行通知书要 求登记机构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向其 销 售机构申请 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定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仍有 权决定 是否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与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 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基 金 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 务, 在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制定 和实 施相 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 许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 理基 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理 ,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增 值, 力争 实现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 融工 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国 债、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 换公 司 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等 ) 、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通过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和 定量分 析, 基于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 货 币政 策、 利 率走势 和 证券市 场政 策分 析等 宏观 基本面 研究 , 结 合对 各大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率 、 波 动性及 流动 性等 因素的 评估 , 合 理确 定本 基金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金融 工具 上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比例 将按 照沪 深 300 指数 PE(TTM) 估值 水平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的 具体 资产配 置比 例 如下: PE(TTM) 股票类 资产 比例 (S ) PE(TTM)小于 等于 10 60% <S ≤95% PE(TTM)大于 等于 30 0% <S ≤40% 其他 30% <S ≤80%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股 票的 投资 采用 量化多 因 子 alpha 选股 模型 , 并配 合事 件驱 动策 略进 行股票 的 筛选。 在纪 律化 模型 约束 下, 紧 密跟 踪策 略, 严格 控制运 作风 险,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趋势 , 定 期对模 型进 行调 整, 以改 进模型 的有 效性 ,从 而取 得稳定 的超 额收 益。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1)多 因子 选股 策略 多因子 选股 模型 旨在 发掘 能够产 生超 额收 益的 因子 , 从而 战胜 业绩 基准。 多因 子模型 按 照以下 步骤 实施 : 1) 构 建因 子库 , 从金 融投资 学 逻辑 出发 选择 合适 因子 , 并结 合中 国证 券市 场特有 情 况, 在盈利 、成 长、 风险 、情 绪、价 量等 多个 维度 上选 择合适 的因 子来 构建 量化 因子库 。 2)根据 单个因 子在历 史上 不同阶段 的股 市表现 情况 ,利用单 个因 子的风 险调 整收益 指 标的大 小, 例如 夏普 比率 来确定 有效 的 alpha 因子 。 3)构建 股票组 合,根 据因 子权重计 算每 只股票 的因 子得分, 选择 得分最 高的 若干只 股 票进行 组合 构建 。个 股权 重的分 配策 略择 机采 用等 权重、 等风 险贡 献或 波动 率倒数 策略 。 4)绩效 跟踪及 因子轮 换定 时跟踪股 票组 合的超 额收 益表现, 当超 额收益 出现 显著衰 退 时,则 更换 原有 因子 ,使 用新因 子重 新构 建股 票组 合来进 行换 仓。 (2)事 件驱 动策 略 股票市 场中 , 单 个事 件的 冲 击会对 个股 产生 正面 或负 面的效 应。 比如 , 指 数成 份 股调整、 分红预 期、 大股 东增 减持 、 员工 持股 计划 、 高 送转、 定增等 都会 对发 生此 类事 件的公 司的 股 价短期 产生 积极 或消 极的 影响 。 因 此, 在本 基金 利 用多因 子模 型选 出的 股票 组合中 , 如果 某 些个股 有相 关事 件的 发生 且对股 价产 生正 面影 响的 , 本基 金会 加大 该股 票的 配置比 例; 如果 是负面 影响 的, 本基 金会 降低该 股票 的配 置比 例。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债券 组合 的具 体构 造和 调整上 , 本 产品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债券 类别配 置策 略、 骑乘 策略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日常 管理。 (1) 债券 组合 投资 组 合策略 1) 久期 管理 策略 久期管 理策 略本 质上 是一 种自上 而下 , 通 过灵 活的 久期策 略管 理利 率风 险的 策略。 根据 宏观经 济环 境 、 利率 趋势 判断 、 投 资组 合目标 久期 分析等 因素 , 确定组 合的 整体久 期并 动 态 调整从 而有 效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以后, 结 合对短 期资 金利 率水 平和 变动趋 势判 断, 以及 长期 基本面 和政 策变化 情况, 对未来 收益 率曲线 形态的 变化进 行判 断并据 此调整 投资组 合的 期限结 构配置, 确定组 合期 限结 构的 分布 方式 , 合 理配 置不同 期限 品种的 配置 比例 。 通 过测 算子弹 、 哑铃 或 梯形等 不同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的 风险 收益 , 进 行合 理期限 安排 , 形 成具 体的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3)债 券类 别 配置 策略 在现金、 不同 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之 间的 配置。 在确 定组 合久期 和期 限结 构分 布的 基础上 , 对不同 类别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税 赋水 平、 市场 流动 性、 市 场风 险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合 评估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相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场 投资 品种 的利 差和 变化趋 势, 通过 不同类 别资 产的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比较 ,确 定组 合的 类别资 产配 置。 4) 骑乘 策略 骑乘策 略, 通过对 债券 收 益曲线 形状 变动 的预 期为 依据来 建立 和调 整组 合。 当债券 收益 率曲线 比较 陡峭 时, 买入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持 有一 段时间 后 , 伴随债 券剩 余期 限的缩 短与 收益 率水 平的 下降, 获得 一定 的资 本利 得收益 。 (2)信 用类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 动承担适 度 的信用风险 来获取信 用溢 价,主要关 注信用债 收益 率受信用 利差曲 线变 动趋 势和 信用 变化两 方面 影响 。 信用 债券 收益率 可以 分解 为与 其具 有相同 期限 的 无风险 基准收 益率加 上反 映信用 风险的 信用利 差之 和。信 用利差 收益主 要受 两方面 的影响: 一是该 债券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曲线 ; 二 是该 信用 债券 本身的 信用 变化 , 因 此分 别采用 基于 信用 利差曲 线变 化策 略和 基于 本身信 用变 化的 策略 来进 行信用 债的 配置 。 4、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投 资、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利 等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资。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 特征, 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2)股 指期 货投 资策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股 指期 货等 相关 金融 衍 生工 具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 届 时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和某些 特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提高 投资效 率。 本基金 主要采 用 流 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 衍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如互 换等 其他金 融衍 生品 种, 本基 金将以 风险 管理 和组 合优 化为目 的, 根据 届时法 律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在充 分评估 衍生产 品的 风险和 收益的 基础上 ,谨 慎地进 行投资 。 (3)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 和市 场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适 度运 用国 债期货 , 提 高投资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通过 仓位对 冲和 无风险 套利 等操 作, 在最 大限度 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基础 上 , 力 求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 定 价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 及质量 、 提前偿 还率等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述 基本面 因素 ,同时 综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线、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个券选 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和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 限 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1)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 任何交易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 关规定;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为 被动 超标, 不属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所涉 证 券可 交易 之日起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上 述 第( 2)、( 12)、 (19)、( 20 )项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3、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 800 指数 收益 率×55%+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45% 。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作为 专 业指数提供 商,其提 供的 中证系列指 数体系具 有一 定的优势 和市场 影响 力。 在中 证系 列指数 中, 中证 800 指数 从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8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 的综 合性 指数 ; 样 本选 择标 准为规 模居 前、 流动 性良 好的股 票 , 目前中 证 800 指 数样本 覆盖 了沪 深市 场近 八成左 右的 市值 , 综合 反映 沪深证 券市 场内 大中 小市 值公司 的整 体 状 况, 具有 良好 的 市场 代表 性。 中 证全 债指数 能够 较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变动 的全貌 ,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基金 管理 人以中 证 800 指数 收益 率×55%+ 中 证全债 指数 收益 率×45% 作 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与本基 金 的投 资风 格基 本一 致, 可以 用来 客观 公正地 衡量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编制该 指数 、 更改指 数名 称, 或者 市场 发生变 化导 致本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 不再 适用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 基金 可以 在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5-4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对 在交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5)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全价 交易的 债券 (可 转债 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税 后)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3)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值。 4、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 括但不限 于非 公开发 行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股 票时 公司股 东 公开发 售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 行未上 市、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票 )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5、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和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 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7、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 方 法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证券 经营机 构、 第三方 估 值 机 构或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误 等, 或国 家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 、C 类 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的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不 同。同一 类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对 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 日支付。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4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支付 给 登记机 构 , 再 由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 金规 模等 因素 协 商一 致, 酌 情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 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17、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7、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后 2 个交 易日 内,在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所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名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 及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锁 定期 等信息 。 基 金管理 人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 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形;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 致 股票市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 收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技 术、 竞争 、 管 理 、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权 证、 资产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单 、 银 行存 款等 。 上 述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运作 时间 长, 市 场透 明度 较高 , 运 作方式 规范 , 历 史流 动性 状况良 好, 正常 情况 下能 够及时 满足 基金 变现需 求,保 证基金 按时 应对赎 回要求 。极端 市场 情况下 ,上述 资产可 能出 现流动 性不足, 导致基 金资 产无 法变 现, 从而影 响投 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款 项 。 根 据过往 经验 统计 , 绝 大部 分 时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 可控 , 当 遇 到极端 市场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会按 照基 金合同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及 时启动 流动性 风险 应对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险 股票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度 、 估 值水 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业 轮动规 律的 基础 上决 定行 业的配 置,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 及 时对行 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债券投 资方 面, 本 基金 通 过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同 类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以 久期控 制和 结构 分布 策略 为主 , 以 收益 率 曲线策 略、 利差 策略 等为 辅,构 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 投资运作 过 程中的行业 配置较为 灵活 ,在综合考 虑宏观因 素及 行业基本 面的前 提下 进行 配置 , 不 以投资 于某 单一 行业 为投 资目标 , 行业 分散度 较高 , 受 到单 一行 业 流动性 风险 的影 响较 小。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本基金 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7 个 工作 日可 变现 资产, 包括 可在 交易 所、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 股票 、 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 ,7 个 工作 日内到 期 或可 支取 的逆回 购、 银行 存款,7 个 工作日 内能 够确 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 项等 , 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 况 良好。 (2)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存 在不 能及 时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2) 若本 基金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有 可能 采取 延期办 理的 措施 以应 对巨 额赎回 , 具体措 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说 明书 中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部分 “ 巨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 。因此 在巨 额赎 回情形 发生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存在 不能 及时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 险。 3) 本基金 A 、C 类基 金份额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4)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当日 参与申 购和 赎回 交易 的投 资者存 在承 担申 购或 者赎 回产生 的交 易 及其他 成本 的风 险。 4、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 券市 场等 判断 有误 、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5、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 节操作过程 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 致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 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 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 因此 股市、 债市的 变 化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照风 险收 益配比 原则 , 实行动 态的 资产配 置 , 但 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 金净 值表 现因 此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1) 资产 支持 证券 风险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现金 流预 测风险 。 利 率风 险是指 市场利 率将随 宏观 经济环 境的变 化而波 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收益 。 流动性风险是 指在交易 对 手有限的情 况下,资 产支 持证券持有 人将面临 无法 在合理的 时间内 以公 允价 格出 售资 产支持 证券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还款 来源为 基础 资 产未来 现金 流 , 现 金流 预测 风险是 指由 于对 基础 资产 的现金 流预 测发 生偏 差导 致的资 产支 持 证券本 息无 法按 期或 足额 偿还的 风险 。 (2)投 资于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流通 受限证 券, 由于 流通 受限 证券具有 锁定 期, 存在 潜在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因此 可能 在本基 金需要变 现资 产时 , 因 流动 性受限 , 本基 金无法 卖出 所持有 的流 通 受 限证券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 失。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3) 其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工 具, 而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属于 高风险 投 资工具 ,相 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能 给基 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险 。 (4)量 化模 型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使用 量化 模型 构建 股票组 合, 其中 构建 量化 模型的 数据 包括 交易 数据 、 基本 面数 据、 另类 数据 等因子 , 这 些数据 通常 来源 于不 同的 数据提 供商 , 并且根 据不 同的需 求在 数据 挖掘过 程中 可能 采取 不同 的处理 方法 。 投 资人 员采 用处理 后的 数据 构建 量化 选股模 型, 数据 质量和 数据 挖掘 过程 中出 现的错 误可 能直 接影 响量 化模型 的精 度, 形成 数据 风险。 本基 金采 用量化 模型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不 是基 于量 化模 型进行 程序 化交 易。 本基 金在投 资过 程中 用到量 化模 型选 股, 量化 模型的 缺陷 在一 定程 度上 会影响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 在实际 运作 过程 中,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可能 会导致 量化 模型 失效 , 基 金业绩 表现 不佳 , 无 法达 到预期 的投 资 效 果的风 险。 8、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风险 因 违法经营或 者重大风 险 等情况,可 能发生基 金管 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依 法解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 告破 产等 情况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情况 下, 投资 者面 临基金 管理 人变 更或 基金 合同终止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涉及 基 金管 理人、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之间责 任划分 的,相 关基 金管理 人对各 自履职 行为 依法承 担责任 。 9、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销 售机构 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决议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并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决 议生 效后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6 个月 内办理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事 宜,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根据基 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在 特殊 情况 下, 若截 至 清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 基金 仍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包括 但不限 于未 到期回 购等)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该 等证券 可流通 后进 行二次 清算。 本基金 的清 算期 限自 动顺 延至全 部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之日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各 类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确 定剩余 财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中的 分配 比例 , 并在各 类基 金份 额可 分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 金财 产清算 后剩 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定有 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因向 审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情况除 外;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满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资金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向审 计、 法律 等外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 合 同、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从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业务 规 则》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规定 就本 基金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权利 。 (一) 召开 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调高 销 售服 务费 率; (6)变 更基 金类 别;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0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下,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对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低销 售服 务费;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产生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情 况,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调 整本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 整;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8)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设 日常 机构。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 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1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单独 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 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单独 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发 布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统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统计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况 下, 经 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 进 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5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决议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并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6 个月 内办理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事 宜,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根据基 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在 特殊 情况 下, 若截 至 清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 基金 仍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包括 但不限 于未 到期回 购等)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该 等证券 可流通 后进 行二次 清算。 本基金 的清 算期 限自 动顺 延至全 部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之日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各 类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确 定剩余 财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中的 分配 比例 , 并在各 类基 金份 额可 分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 金财 产清算 后剩 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 清算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各方 当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解 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各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为 本合同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张杨 路 707 号 二层 西区 22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竹林 路 101 号陆 家嘴 基金 大厦 10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法定代 表人 :唐 煌 成立日 期:2018 年 05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8】74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000000 万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目 , 经相 关部门 批 准后 方可 开展 经 营活动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成立日 期:1994 年 01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粤银 管字 【1991】第 133 号 注册资 本:762108.766400 万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长期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4】510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 营 范围: 证券 经纪 ; 证券 投 资咨 询; 与 证券 交易、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务 顾 问;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融资 融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中 间介绍 业务; 代销 金融产 品;股 票期权 做市。 (依法 须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 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投资于 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 融工 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国 债、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 换公 司 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等) 、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和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与 时 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 限制: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 任何交易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为 被动 超标, 不属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所涉证 券可 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上 述第 2 、12 、 19、20 项另 有约 定的 除外。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 ( 十 一)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 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立 投资 制度 、 审 慎选 择存款 银行 , 做 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完 成相 关业务 办理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 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 证 券限于可由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并 可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 证 券应保证登 记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基 金管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 基金 资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流通受 限证 券存 管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3、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确 保对相关 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支付结 算 , 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 据, 导致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金 财产 的托管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予以 必要 的配 合与 协助 ,但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管 账户 ,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 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 负责 本基金 的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商业 银行开 设本 基金的托 管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3、基金 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账户 应符 合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管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管 理人 选择的 证券 经营机构 营业 网点开 立证 券资金 账 户。 证 券经 营机 构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基 金开 立相 关资 金账 户并按 照该 证券 经营机 构开 户的 流程 和要 求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相关 协议。 4、交易 所证券 交易资 金采 用第三方 存管 模式, 即用 于证券交 易结 算资金 全额 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资金账 户中 , 场内 的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所选择 的证 券 公司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责办 理场 内的 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也不 负责 保管 证券资 金账 户内 存放的 资金 。 5、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 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 银行定期存 款之前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存款银 行名单。基 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存 款名单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调整 存款 银行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与 投 资定期 存款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应 由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 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须 包括 托管 人印 章) 及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七) 期货 结算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 , 按 照相 关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 、 期货 资金 账户 , 在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获 取交 易编 码。 期货 结算账 户名 称 、 期货 资金 账户名 称及 交 易 编码对 应名 称应 按照 有关 规定设 立。 (八)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九)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银 行间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十)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复 印件或 扫描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复核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各类 基金 份额总数后 得到的基 金份 额的资产 净值。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对在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5)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全价 交 易的债 券 (可 转债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全 价减去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税后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价格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成 本 估值。 3)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流通 受限的 股票, 包括 但不限于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首次公 开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东 公 开发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交 易取得 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不 包括 停牌 、 新 发行 未上市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或 通 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9)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复核 责任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书面 说明 后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证券 经营机 构、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或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处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 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 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季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 照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为 本协 议之 目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并从其 解释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或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或临 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6 个 月内 办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事宜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根 据基金 财 产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在特殊 情况 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限 届满 日 , 本基 金仍 持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包括但 不限于 未到 期回购 等)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该等 证券可 流通后 进行 二次清 算。本 基金的 清算 期限 自动 顺延 至全部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之日。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各 类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确 定剩余 财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中的 分配 比例 , 并在各 类基 金份 额可 分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 金财 产清算 后剩 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系列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电话 人工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转人 工坐 席, 进 行基 金业 务的 相关 咨询, 人工 坐席服 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上 午 9:30-11:30,下 午 13:00-17:00 (法 定节 假 日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所休 市日除 外) 。 针对非 人工服 务时间 内的 电话留 言,基 金管理 人将 设有专 员进行 及时回 复。 (二) 自助 查询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 统、 基金管理人 网上账户 查询 系统进行 账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 等信 息查 询。 (三) 邮件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电 子邮 件的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疑 问, 针 对投 资者 的问 题, 基 金管理 人 将设有 专员 进行 及时 回复 。 (四) 免费 信息 订阅 服务 为了给 投资 者带 来良 好的 服务体 验, 基金 管理 人除 了交易 确认 短信 外, 提供 多个渠 道的 免费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 人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客 服热线 等渠道 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通过 手机 短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月度 短信账 单、 持有 基金 周末 净值等 ; 通 过邮 件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电子 对账单 等信 息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业 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情 况 , 适 时 调整发 送的 定制 信息 内容 。 (五) 资料 邮寄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 免费为基 金 投资人提供 基金持有 证明 和交易对账 单邮寄服 务。 投资者可 根据需 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或客 服热 线定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渠 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供 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 工作 日进 行回 复。 (七) 基金 管理 人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hex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hexaamc.com 客服热 线:400-100-3783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市场营 销部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竹 林路 101 号陆 家嘴基 金大厦 10 楼, 蜂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市场 营销 部( 收) 邮编:200122 (八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联系方式联 系 基金管 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5-96 第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exaamc.com ) 查阅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5-97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蜂 巢卓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 文件 (二) 《蜂 巢卓 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蜂巢 卓睿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蜂巢卓 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本页 无正 文,为 《蜂巢 卓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签章 页 。 ) 蜂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