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景泰鑫利纯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景泰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019-01-09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 、景顺长 城景泰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8】1992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 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和 登 记 机 构 为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5 、 景顺长 城景泰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将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 构网点公开发售。
6 、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指 定
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
请可同时办理。
7 、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和 销 售 机 构 要 求
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 、 投 资 者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本基金 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
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 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
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11、 本公告 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9 年 1 月 9 日 《上海证券报》 上的 《景 顺长城景泰鑫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
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 在募集 期间, 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 联系方式
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
服务咨询电话。
14、 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 询认购事宜, 也可拨打各销售
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 对未开 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
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 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 本 基 金 成 立 运 作 期 间 ,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上市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 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8 、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7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9
四、清算与交割 12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3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4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 、基金名 称
景顺长城景泰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6764 )
2 、基金类 型
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 、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销售机 构
(1 )直销 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 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
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 )其他 销售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 、基金募 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 金募集期为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
(2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 自 2019 年 1 月 14 日 3 个月 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若自基金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 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遇 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同 时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两 种 方 式
公开发售。
2 、认购费 率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 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 实 施 特 定 认 购 费 率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体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 、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代销渠道客户或直销中心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
应费率为 0.60% ,假设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0.60%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10 )/ 1.00 =9950.3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950.36 份基金 份额。
4 、本基金 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基金 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
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 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 9 :00 至 16:00 ( 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
理)。
2 、开立基 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
● 填妥的《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 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填妥的《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 填妥的《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 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填妥的《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的《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 填妥的《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 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 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 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 卡一式三份;
● 直销中心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提出认 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 交易业务申请表》;
● 提供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 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 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 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 +2 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
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 、缴款方 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办理业 务的投资者 应在提出认 购申请当日 16:00 之 前,将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汇 入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立 的 直 销 账 户, 并 确 保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间当日 16:00 前到账。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
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网上 交易 办 理业 务的 , 投资 者需 在 交易 日的 16 :00 之 前 提出 认购 申请,
且在当日 16 :00 前完成 支付。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 果 投 资 者 当 日 没 有 把 足 额 资 金 划 到 账 , 则 投 资 者 当 日 认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需 在
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 ) 至 募 集 期 结 束 ,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 款 项 将 退 往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a 、投资者 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 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 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投资者 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 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 、 请 有 意 认 购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中 心 或 销 售 网 点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本 公司 的 网 站 www.igwfmc.com 上 下 载有 关 直 销 业务 表 格 , 但必 须 在 办 理业 务 时
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 、直销中 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全 部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本基金 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 、如果募 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中 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 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
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 、销售机 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 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朱宏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