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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B(150270)

白酒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11 月 27 日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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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2015 年4 月 20 日 《关 于准予招 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5 〕666 号文) 注 册公开募 集。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正式 生效。本
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 国证监 会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 件齐备 和内容 合规 为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披 露和 投资 者适当 性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益 保 护和 防范系 统性 风险为 目标。 中国 证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者保证 。投 资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本基金分 离为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 同的两种份 额 类别,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具有低风
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招 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 具有 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11 月 27 日,有关财务 和业绩 表 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于 2018 年12 月 14 日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1 § 4 基金托管 人 ............................................................................................................................... 22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份额 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 规则 ........................................................................................... 41 § 7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4 § 8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45 § 9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 上 市交易.................................................. 55 § 10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等其他相关 业务 ................................. 57 § 11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 58 § 12 基金的 投资 ............................................................................................................................. 60 § 13 基金的 业绩 ............................................................................................................................. 70 § 14 基金的 财产 ............................................................................................................................. 71 § 15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2 § 16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77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78 § 18 基金份 额的折算 ..................................................................................................................... 81 § 19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89 § 20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0 § 21 风险揭 示与管理 ..................................................................................................................... 96 § 22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3 § 23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5 § 24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3 § 25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4 § 26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6 § 27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37 § 28 备查文 件 ............................................................................................................................... 138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 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 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中证白酒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 合同》 指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招商 中证 白酒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于2012 年12 月28 日通过, 并于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 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指招商中证白酒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


指 招 商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B 份额 指 招 商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招商中 证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招 商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 其中, 招商 中证白酒A 份 额、招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率不变 年基准收益率 指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为 “同期 银行 人 民 币 一年 期定 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3%” , 同期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 年基 准收益率为 “基 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金融 机 构 人 民币 一年 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税 后)+3% ”。每 份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年基准收 益均以 1.00 元为基 准进 行计算,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招商中 证白 酒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 收益, 如在 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 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 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招商中 证白 酒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登记 、 基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招商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 申 购或买入 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下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与 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 招商中 证白酒B 份额之间的 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 两 份 招 商 中 证 白 酒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招 商中证白酒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 证白酒B 份额的行 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 一份招商中证白酒A 份 额与一份招商 中证白酒B 份 额进 行 配 对 申 请 转 换 成 两 份 招 商 中 证 白 酒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相应规 则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认 购 (场外认 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 为招 商中证白酒份额) 、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认购(场内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 按 1 ∶1 的比率确 认为 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 招商中 证白酒A 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B 份额上市交易 、 招 商中 证白酒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中证白酒A 份额、招商中证白酒B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 金份 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包 括招商中证白 酒份 额、 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标的指数 指中证白酒指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 数 虚拟清算 指假定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 的提前终止日 , 本 基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资产分配从而计 算得到T 日 本基金两级 基金份额 的估 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 础上, 采用 “虚拟 清算” 原则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级基 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 。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类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 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 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将 秉承“ 诚信 、理性 、专 业、协 作、 成长” 的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更 多价 值”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 行长,2016 年 3 月起 兼任深圳 市招银前 海金融资产 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董事 长、总经理 兼招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任 新世纪医 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 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 新加坡籍 ,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 学、复旦 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管理硕士 和 经 济学 博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工 大学 商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院 长及特 聘教授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高级 访问金 融专 家。 现任复 旦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财 务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上海 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 工作 站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独立董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4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先 生亦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 工代表监 事。 2016 年1 月起 至今,赵 斌先生担 任招商证 券合规总 监 。同时,赵 斌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 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任招 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 席。 彭 家文 先生, 中南 财经大 学国 民经济 计划 学专业 本科, 武汉 大学计 算机 软件专 业本 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 行。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经理 、高级经 理,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合 管 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 理。2014 年6 月起 任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 经理、副 总裁。2016 年 2 月起 任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 裁兼总行 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招 商银行郑 州分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 产负债 管理部 总 经理兼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 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后先 后担 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经 理、 产品研 发部高级 经理、 副总 监、总 监、产 品运营 官 , 现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 场推广部 总监、渠 道财富管 理部 总监、公司 监事。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5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交 易 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交易部总监 、研究部总 监,投资总 监 兼基金经理,量 化&保本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招 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侯昊先生, 硕士。2009 年 7 月加 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 任风险管 理部风控 经理 , 量 化投 资部助 理投资 经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量化投 资部 副总 监兼招 商中证 白酒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 时间:2017 年 8 月 22 日 至今) 、 招商国证 生物医药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 间:2017 年 9 月 5 日 至今)、招 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 间:2017 年 9 月 5 日 至今)、招 商深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管理 时 间:2017 年9 月 5 日至 今) 、 招 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 今) 、招商中 证 大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 9 月 5 日至 今) 及招 商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时间:2017 年9 月5 日至今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6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王 平先生, 管理时间 为2015 年5 月27 日至2016 年12 月3 日;王立立 先生,管 理时间为2015 年5 月27 日至2016 年5 月19 日;陈剑波先生 ,管理时 间为 2016 年4 月19 日至2017 年9 月 5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如下 成员组 成: 总经理 金旭、 副总 经理沙 骎、 副总经 理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裴 晓辉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管 理一部 总监 王景、 交易 业务总监兼 交易部总 监路明、 国际业务 部总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7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8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监事会:监 事会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 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作为 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之 一,负 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合理 性和有 效性, 负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理 战略和 政策并 检查 其执行 情况, 审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内 部审 计和业 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 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基金 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 并负 责组织 指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督察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在 重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生 督察长 依法认 为需 要报告 的其他 情形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向 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风险管理委 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是总经理办 公会下设的负责 风险管理的 专业委 员 会, 主要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评估并 作出 决策, 并针 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 重大 危机情况, 实施危机 处理机制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9 (5)监察稽核部 门:监察稽 核部门负责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政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 查,向公 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和总 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是每一个业 务部门和员 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主管在 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员 工根据 国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度、道 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自己的 岗位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度 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人 力资源 管理制 度和 危机处 理 制 度 等。 部门管 理办法 在公 司基本 制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进行了规范 。业务管 理办法对 公司各项 业务的操 作进 行了规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由一系 列的 具体制 度构 成,具 体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法规遵 循政 策、 岗 位分 离制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化 作业 流程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权 限管 理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等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 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 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0 公 司对 组织结 构、 业务流 程、 经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析, 发现 风险, 并将 风险进 行分 类, 找 出风 险分布 点,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生的 原因, 采取 定性定 量的 手段分析考 量风险的 高低和危 害程度。 落实责任 人, 并不断完善 相关的风 险防范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管理 、基 金运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 、 相互牵制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形成 了权责分 明、 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 防线: ①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②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 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③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3)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 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建 立了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员进行 处理。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1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2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 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海 外工 作、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 以上 学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业务 。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 管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4.3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管679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4.4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 制度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3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 国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 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审 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 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告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 善,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 4.5 托管人对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4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5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王 菁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 硕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赵 杨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6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 佳毅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35 号国 企 大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7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 楼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8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 静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原宏源证 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服电话:95558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9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甲 127 号大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 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 证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0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 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公司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高 国泽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1 广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 坤、杨力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 址:www.hlzq.com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 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3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东省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4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有 限公司 代销机构: 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 晨 统一客服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地 址: www.yixinfund.com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代销机构: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8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8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13052558656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金 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统一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地 址: www.csco.com.cn 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5 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徐 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统一客服电 话:400-6411-00 公司网站地 址: www.haojiyoujijin.com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基 金 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6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 宁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7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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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冠 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9 中欧钱滚滚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 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从 欣雨 联系电话:021-68609600-5981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 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 雯倩 联系人:刘 佳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邹 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0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程 海良、吴 钟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1 §6 基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6.1 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招商中 证白酒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简称 “招商中 证白酒份额 ”) 、招商 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 ( 简称“招 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 与招商 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 ( 简称“招 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 。其中,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 额、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 率不变。 6.2 基金份额 的自动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 资者在场内 认购的全部 招商中证白酒份 额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 种份额类别 , 即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 根据招商中 证白酒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白酒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比例 ,招商中 证白酒A 份额 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 额占比为50% ,招商 中 证白酒B 份额 在场内基 金初始总 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 为 50% , 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合并 运作。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招商 中证白 酒份 额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 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 市交易。 招商中证 白酒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白 酒B 份额交 易代码不 同,只 可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可单 独进行申 购或 赎回。 投 资者 可在场 内申 购和 赎回招 商中 证白酒 份额 ,投 资者 可选 择将其 场内 申购 的招商 中 证白酒份额 按 1:1 的 比例分拆 成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投资 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招 商中证 白酒A 份额和 招商中 证白酒B 份额申 请合并为 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后赎回 。 投 资者 可在场 外申 购和 赎回招 商中 证白酒 份额 。场 外申 购的 招商中 证白 酒份 额不进 行 分 拆, 但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场 外招商 中证白 酒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 其分拆成 招商中证 白酒A 份额 和 招商中证白 酒B 份额后 上市交易 。投资 者可按1:1 的配 比将其持 有的招商 中证白 酒A 份 额和 招商中证白 酒B 份额合并 为招商中 证白 酒份额后赎 回。 6.3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和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2 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招商 中证白酒A 份 额和招商中 证白酒B 份 额具有不 同 的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即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 额的风险 和收益 特性不 同。 在 本基 金的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招 商 中证白酒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白酒B 份额 分别进行 参考 净值计算, 招商中证 白酒A 份额为 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 金份额,本 基金净资产 优 先确保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的本金及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累 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招商中 证 白酒B 份额为 高风险且 预期收益 相对较 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 先确保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日应 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 产计为招 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 的净资产 。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 招商中证 白酒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 白酒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如 下: 1 、招 商中 证白酒 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3% ”,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以最近一次定 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 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 准。同 期利息 税率 以最近 一次 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 次日 执行的 利息税 率为 准。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年度 的年 基准收 益率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 (税后) +3% ”。 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 对招商中 证白 酒 A 份额和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 额进行参 考净值计 算。 在进行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白 酒B 份额各 自的参考净 值计算时 ,本基金 净资产优 先确保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的本 金及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应得 收益,之 后的剩余 净资产计为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的净资产 。招商中 证 白酒A 份额累 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按依据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计 算的每日 收 益率和截至 计算日招 商中证白 酒A 份额 应计收益的 天数确定 ; 3、每 2 份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所代表的 1 份招商中 证 白酒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分别计 入招商中 证白酒A 份 额总额和 招商中证 白 酒B 份额总额 进行参考 净值计算 ,并将 分别按分离 后的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白 酒B 份额的份额 数享有获 得份额折 算的权 利,每 2 份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 值等于 1 份招商中 证白 酒 A 份额和 1 份招 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之 和; 4、在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参考净 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 期份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则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在 参考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基 金 合同 生效日 至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算 ;若 最近一 次份 额折 算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定期 份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则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在 参考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照 最近一次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次日至计 算日的实 际天 数计算。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3 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 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 金 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 下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 本金 的风险。 6.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招 商中证白 酒份额净 值计 算规则以及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 下 公式分别计 算T 日各基 金份额的 单位净 值和参考净 值: 1、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招商中证 白酒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T 日闭 市后 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 总数为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 额、 招 商中证白酒B 份额和 招商中证 白 酒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 额和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Min{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 额 折算基准日 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每份招商 中证白酒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T 日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为 T 日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 为招商中证白酒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 率。 招商中证白 酒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 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各基金 份额的 单位净值 和参考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 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4 §7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 〕666 号文注册 公开募集 。募集期 从2015 年 5 月 12 日起至2015 年 5 月 22 日止,共募 集 396,484,771.61 份基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户数为 3,006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5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5 §8 招商 中证 白 酒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可通 过场 外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 招商 中证白 酒份 额进 行申购 与 赎回。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只 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 购与赎回 。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招 商中 证白酒 份额 的场 外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场 外 代 销机 构,投 资者可 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场外申 购、赎回 业务。 招 商中 证白酒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证 券 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 资者可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 (即投资 者在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招 商中 证白酒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金 代销机 构 , 并予以公告 。 8.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 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另 行公 告。场 内业 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交 易时 间,场 外业 务办 理时间 以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时 间进行调 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在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招 商中证 白酒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投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收 的,其 招商 中证白 酒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 招商中 证白 酒份额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价 格。 2、申购赎回 业务开始 的时间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6 招商中证白酒份 额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办 理,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 开始 时间。 8.3 申购与 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招 商中证白酒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招商中 证白酒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 时 ,需 遵守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5、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时,应 当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招商 中证 白酒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的 招商中 证白 酒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 投资人。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7 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招 商中 证白 酒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 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 金份 额时,申购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时,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投 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基金登记机 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 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银行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投资者办理场 内申购时,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 代销网点和本 基金 管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 均为 10 元;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 心申购,首 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追 加申 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 元 人民币 。实际 操 作中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2、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招商 中证白酒份 额场外赎回 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招商 中证 白酒份 额场 内赎 回时, 每笔赎 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份额余 额为 1 份 ,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招 商中证白酒 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 的,需一 并全部赎 回。 3、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招 商中证 白酒 份额上限进 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8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招商中证白酒份 额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 收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1、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的申购费 率 (1)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的场外 申购费率 根据申 购金 额设定如下 : 本基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方 式,申购 费 率如下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 申购, 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 的场内 申购费率 由基金 代销 机构比照场 外申购费 率执行。 2、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的赎回费 率 (1)招商中证白 酒份额的场 外赎回费率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 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 分段设定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 场内赎 回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 费 , 除此之外 招 商中证白 酒份额 的 场内赎回 费率为固 定 0.5% 。 招商中证白 酒份额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 在 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扣 除赎回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 金财 产, 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不 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9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 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招商 中证白 酒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的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其中 ,通 过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计入 基 金财 产;通 过场内 方式 申购的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采 用截 尾法 保 留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资者 。 例:某投资 者通过场 外投资60,000 元申 购招商中 证白 酒份额,对 应申购费 率为1.0% , 假设申购当 日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的份额 净值为 1.068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额 =59405.94/1.0680=55623.54 份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680 元 ,则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 金份额。 2、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中 证白酒份额的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 额×T 日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的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0 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 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 招商中证 白酒份 额且持 有时间不少于 7 日 但不满 1 年,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 请当 日招商 中证白酒份 额的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招 商中证白 酒份额且 持有 时间不少于 7 日但不满 1 年,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招 商 中 证 白 酒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1.068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626.60 元。 3、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的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招 商中 证白 酒份额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8.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 记 招 商中 证白酒 份额 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申购 的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登 记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申 购的 招商 中证白 酒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招 商中 证白酒 份额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 下,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 含 该日) 后有权 赎回或转 换转出该 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 续。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1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 7、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 接受 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8.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 回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6、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 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2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 包括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 招商 中证白酒A 份 额、招商 中证白酒B 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若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的 部分 ,将自 动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其 余当 日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非 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 期办 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8.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3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1 天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8.13 基金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8.14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8.15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8.16 基金的 冻结、解冻 和质押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4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外。 如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8.17 基金份 额的转让 根 据届 时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政 策的规 定, 本基 金可 以以 除申购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 交易方式进 行转让。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5 §9 招商 中证 白酒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 白酒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定 ,申请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招 商中证白酒B 份额上 市交易。 9.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9.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六个月 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在 确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9.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 额、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 分别 采用不同的 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 额、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分 别为各自 前一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3、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4、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 额、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 买入 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5、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招 商中证白酒 B 份 额申报 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 额、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上市 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及 相关规定。 9.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 关规 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9.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6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在深圳交 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前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9.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定执 行。 9.7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 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8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 基金上市交 易 的新 功能,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能。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7 §10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 系统 转托 管等 其 他相 关业 务 10.1 基金份 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招 商中证白酒 份额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或 申购的 招商 中证白 酒份 额、或上市 交易的招 商中证白 酒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 酒B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招商中 证白酒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回。 3、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招商中 证白 酒 A 份 额、招商中 证白 酒 B 份 额只能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不 能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但 可按 1:1 的比 例申请合并 为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后 再申请场 内赎回。 10.2 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招商 中证白酒份 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 点)时, 须办理已 持有招商 中证 白酒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 额、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上市 交易或招 商中证白 酒份 额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时, 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10.3 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招 商中证白酒 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 理。 3、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8 §11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11.1 份额配 对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招商 中证白酒份 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招 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 分拆和合 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两份招商中 证白酒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一份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与一 份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 的行为。 2、合 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一份招 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 与一份招 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进行配 对申请 转换成两 份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的 场内份额的 行为。 11.2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 额配 对转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并予以 公告。 11.3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招商 中证白 酒A 份 额、招 商 中证白 酒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不超过6 个月 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 办理份额配 对 转换的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告。 11.4 份额配 对转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招 商中证白 酒份额的 场内份 额必 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 合并的招 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白酒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 对申请, 且 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 整数且相 等。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9 4、招商中证白酒 份额的场外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 管为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11.5 份额配 对转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 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11.6 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 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 告。 在 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公告。 11.7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 理费用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可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佣 金, 具体 见相关 业 务公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0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获 得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12.2 投资理 念 指 数化 投资可 以以 较低 的成本 获取 良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 资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 动性与投资 性的指数 可以有效 分享该指 数所代表 的股 票市场中的 投资机会 。 12.3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中证白 酒指 数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 ( 如债券、 资产支持 证 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 基金投 资 于股 票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中证白 酒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 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12.4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以中证 白酒 指数 为标的 指数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照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组成及 其 权 重构 建基金 股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股票 投资组 合的构 建主 要按照 标的 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来拟 合复制 标的 指数, 并根 据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而 进行 相应调 整,以 复制 和跟踪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保 持基金 净值 收益率 与业 绩基准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 过 4%。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1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 导致 无法 有效复 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 调整 ,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动 性进 行分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合 理 方法寻求替 代。基金 管理人运 用以下策 略构造替 代股 组合: (1)基本面替代 :按照与被 替代股票所 属行业,基 本面及规模相似 的原则,选 取一揽 子标的指数 成份股票 作为替代 股备选库 ; (2) 相关性检 验:计算 备选库中 各股票与 被替代股 票 日收益率的 相关系数 并 选取与 被 替 代股 票相关 性较高 的股 票组成 模拟组 合, 以组合 与被 替代 股票的 日收益 率序 列的相 关系 数最大化为 优化目标 ,求解组 合中替代 股票的权 重, 并构建替代 股组合。 本 基金 管理人 每日 跟踪 基金组 合与 标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末 、季 度末 定期分 析 基 金的 实际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现 的累计 偏离 度、跟 踪误 差变 化情况 及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度管理 方案。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货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 达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本 基 金 在股 指期货 投资中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资 ,以 改善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本 基金 主要通 过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运 行 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 货合 约,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目 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用 股指期 货来 对冲特 殊情 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的 现金管 理, 如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分 红等 ,以及 对冲 因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的风险。 12.5 标的指 数与业绩比 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白酒 指数。 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止 中证 白酒指 数的 编制 、发 布或 授权, 或中 证白 酒指数 由 其 他指 数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 法的 重大 变更等 事项 导致 中证白 酒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标 的 指数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强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作 相应 调整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变 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数 、业 绩比较 基准和 基金 名称。 其中 ,若 变更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 围或投 资策 略的实 质性变 更,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就变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且在 指定媒 介公告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略 无实 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指数 更 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 时公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2 2、业绩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白 酒指 数收益 率×95% +金 融机 构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准 利 率(税后) ×5% 由 于本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白 酒指数 ,且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因此, 本基金 将业 绩比较 基准定 为中 证白酒 指数 收益 率×95 %+金 融机 构人民 币活 期存款基准 利率(税 后)×5% 。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本 基金由 于上述 原因 变更标 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 更前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 告。 12.6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金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具有高 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12.7 投资决 策流程 本 基金 管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负责制 定 基 金投 资方面 的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原 则; 决定有 关标 的指 数重大 调整应 对决 策、其 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 以及重大的 单项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 等工作。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 据相关研 究分析报 告,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 策会 议,决策相关 事项。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进行基 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 决策。 (2)基金经 理依据指 数编制单 位公布的 指数成 份股 名单及权重 ,进行投 资组合构 建; (3)基金经理及 风险管理部 定期对投 资 组合的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进 行跟踪和评 估,并 对风险隐患 提出预警 ; (4)基金经理根 据指数成份 股或权重变 化情况、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 、指数成份 股派息 情况等,适 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 整;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中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 资 风险 进行监 控,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完 成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做 出评估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基金经 理等相关 人员,以 供决 策参考。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3 12.8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白 酒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 (轧 差计算 ) 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且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的 100% ; 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10%。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例 , 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7、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4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5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6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 5、12 、13 、14 项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12.9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5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12.10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2.11 基金 的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 融通业务 。 12.12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招 商中 证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来 源于 《 招商中证 白酒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101,956,627.97 90.44 其中:股票 6,101,956,627.97 90.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6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80,632,908.59 7.12 8 其他资产 164,380,323.25 2.44 9 合计 6,746,969,859.81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 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101,832,250.41 94.6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01,832,250.41 94.69 2.2 报告 期末 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 境内 投资 股票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4,632.31 0.00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1,385.16 0.00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53.32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6,511.76 0.00 J 金融业 1,595.01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4,377.56 0.00 2.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376,344 1,004,731,120.00 15.59 2 002304 洋河股份 7,620,269 975,394,432.00 15.14 3 000858 五粮液 13,171,432 894,998,804.40 13.89 4 000568 泸州老窖 15,488,912 735,878,209.12 11.42 5 000860 顺鑫农业 9,021,144 411,364,166.40 6.38 6 603589 口子窖 6,770,706 348,691,359.00 5.41 7 600779 水井坊 7,719,518 315,728,286.20 4.90 8 600809 山西汾酒 5,861,457 277,188,301.53 4.30 9 603369 今世缘 11,328,762 226,575,240.00 3.52 10 000596 古井贡酒 2,599,112 216,324,091.76 3.36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8 3.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937 兴瑞科技 2,114 36,593.34 0.00 2 300749 顶固集创 1,317 30,857.31 0.00 3 300454 深信服 300 24,906.00 0.00 4 300748 金力永磁 2,008 22,810.88 0.00 5 300504 天邑股份 62 1,742.20 0.00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合约 。 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管理 人可运用 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 好 地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在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 投资, 以改 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本基 金主要通过 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 合股指期 货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估 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期 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 金 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 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 有效的现 金管理, 如预 期大额申 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 及对冲因 其他原因 导致 无法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风险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9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不存 在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 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 和 流程上要求 股票必须 先入库再 买入。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7,587.1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6,315.32 5 应收申购款 163,296,420.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380,323.25 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11.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0 §13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投资 者 购买 本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5.27-2015.12.31 -11.53% 2.93% -8.91% 2.79% -2.62% 0.14% 2016.01.01-2016.12.31 15.25% 1.79% 13.52% 1.77% 1.73% 0.02% 2017.01.01-2017.12.31 74.92% 1.51% 72.57% 1.51% 2.35% 0.00% 2018.01.01-2018.06.30 7.80% 2.03% 7.18% 2.05% 0.62% -0.02% 2018.01.01-2018.09.30 -1.50% 2.01% -3.73% 2.03% 2.23% -0.02% 自基金成立 起至 2018.09.30 75.67% 2.02% 71.80% 1.98% 3.87% 0.04% 注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1 §14 基 金的 财产 14.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14.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14.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14.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 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2 §15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5.1 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招 商中 证白酒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计 算招商 中证 白酒份额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及 计算招商 中证白酒A 份 额、 招商中 证白酒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的基 础。 15.2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15.3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15.4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 值; 对于存 在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能 代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使 用调 整后的 收盘 价估值;对 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 情况 下,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按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估 值; 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使 用调整 后的 收盘价 减去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3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 上述公 允价 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等衍 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7、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利 息。 8、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 9、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担任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 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15.5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4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15.6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5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15.7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15.8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6 15.9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公 司及登记结 算公司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 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7 §16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16.1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16.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6.3 收益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招 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招 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 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如果终 止招 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的运作,本 基金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8 §17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7.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4、基金上市 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仲裁费和 诉讼费;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护 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17.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9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 提,且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天数 按比 例 计算。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 数使用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一 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上述“17.1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3-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17.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7.4 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0 17.5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1 §18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18.1 定期份 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 计年度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六个 月的除外) 的 12 月15 日 (遇 节假 日顺延),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 基金的定 期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的 12 月15 日( 遇节假日 顺延)。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白酒B 份额 按照本 基 金基金合同 中规定的 净值计算 规则 进行净值计 算, 对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的 约定应得 收 益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每 2 份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将 按 1 份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 获得约定 应得 收益的新增 折算份额。 在 基金份额 折算 前与折算后 , 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1:1 的比 例。 对于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期末 的约定应 得收益, 即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每 个会计年 度基 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的 份额净值 超出 1.0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 内 招商 中 证白酒 份 额分配给 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 持有人。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2 份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将按 1 份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额获得 新增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 外招商 中 证白酒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 新增场外 招商 中证白酒 份 额的分配; 持 有场内招 商 中 证白酒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 获得 新增场内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分配。 经 过上述份额 折算, 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额的参 考净值和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将相 应调整 。 每个会计年 度的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 本基 金将对招 商 中证白酒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 折算。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 本年度应 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 折算 时,有关计 算公式如 下: (1)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 前招商 中 证白 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2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 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数量 =


























基础 后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 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份额数 (2)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 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参考净 值及其份 额数。 (3)招商 中 证白酒份额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招商 中 证白酒份额=


基础 前














基础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招商 中证白酒 份 额的份 额数 +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招商 中 证白 酒 份额的份 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 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白酒 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以及招 商 中证白酒A 份额折 算成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场内 份额数均 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 中证 白 酒 A 份额参 考净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白酒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白酒B 份额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3 的上市交易 和 招商 中 证白酒 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 额折算日 前一个月 内发生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本基金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情 况决定是否 进行定 期份额折 算。 若在定期 份额折算日 发生基金 合同约定 的本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 形时,将 按照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 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8.2 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 进行份额折 算, 即: 当招商 中 证白 酒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0 元;当招商 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1、 当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0 元, 本基 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 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 到 1.50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确 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 额 、招商 中证 白酒 B 份 额和招商 中 证白酒 份额 。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0 元 后, 本基金将分 别对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 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 保招商 中证 白酒 A 份额和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比例 为 1 :1 , 份额折 算后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 的参考净 值、 招商 中 证白 酒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 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 的份额净 值达到 1.5000 元 后,招 商 中证白酒 A 份 额、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三 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 式进行份额 折算: 1)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4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前招商 中 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 额数与份 额 折算后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 额 数相等; ②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持有 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 的份额数 , 即参考 净值超 出 1 元以 上的部分全 部折算为 场内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招商 中 证白酒 份额数量=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参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额 数 2)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后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额数保 持 1 :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 额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资 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 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 额 折算后将持 有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数量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参 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额 数 3)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场外招商中 证白酒 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 增场 外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场 内招商 中 证白酒 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内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5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白酒 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以 及招 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均取 整计 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 中证 白 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等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当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基 金将按照 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 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中证白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2500 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 额 、招商 中证 白酒 B 份 额、招商 中 证白酒 份额 。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到 0.2500 元后,本基金 将分别对 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和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6 金将确保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 算后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和 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2500 元后 , 招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 招 商 中证 白 酒 B 份额、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三 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 式进行份额 折算。 1)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 中证 白酒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 额折 算后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的资 产 净值相等。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参 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份额数 2)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后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份额数 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 前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 折算后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的 资 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 相等; ③份额折算 前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 额折 算后将持有 招商 中证 白酒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基础 场内新 增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 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份额数 场 内 新 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 前招商 中 证白酒 A 份额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所持有的 新增的 场 内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参考净 值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7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A 份额的份额 数 3)招商中证 白酒 份额 : 份额折算原 则: 份 额折 算前招 商中证 白酒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 额的 资产净 值 相等。


基础 后


基础 前





基础 前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白酒 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以 及招 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 、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 中证 白酒 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均取 整计 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 中证 白 酒 A 份额和招商 中 证白酒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等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 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白 酒 B 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8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9 §19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9.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19.2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0 §20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20.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 20.2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20.3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20.4 公开披 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20.5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1 (1)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招商 中证白 酒A 份 额、招商 中证白 酒B 份 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 日前,将 上市交易 公告 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5、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招商中证白 酒份额申购开 始日、赎回 开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招商中证 白酒A 份额 、招商中 证 白酒B 份额上 市交易前 或者开始 办 理 招商 中证白 酒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中证白 酒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 商中证白 酒A 份额与招商 中 证白酒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 白酒A 份额 、招商中 证白酒B 份 额上市交 易或者开始 办理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2 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招 商中 证白酒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 中证白 酒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 证白酒A 份 额与招商 中 证白酒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商中 证白 酒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招商 中证白酒A 份 额与招商中 证白酒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7、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招 商中 证白 酒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8、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应该 披露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 人 员以 及基金 管理人 股东 持有基 金的份 额、 期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况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 方式。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 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9、临时报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3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 (26 )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4 (27 )本基 金接受或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 (28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后 恢复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 (29 )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上 市交易; (30 )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 招商中证 白 酒 B 份 额暂 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31 )本基 金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 (32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露的 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货交 易对本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明细 。 20.6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20.7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20.8 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3、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估值的 情形; 4、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6 §21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人 特 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变 化 ,不 会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投 资收 益。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 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 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 仍有 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7 21.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盈 利下 降,其 股票 价格可能会 下跌,或 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 润减少, 导致 本基金投资 收益减少 。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 21.2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 日接 受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 果 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对 资金 净值 产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 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差 ,基 金将面 临流 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 基金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安 排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8 招 商中证 白 酒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 股票、债 券等) , 同 时本 基金基 于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适中。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8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基金 估值 等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助 措施。对 于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使 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严 格审 批、审 慎决策 的原 则,及 时有 效地 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使用 前 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实际 运用 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回 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 到相应 影响 ,基 金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 21.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21.4 信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21.5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投 资标 的为中 证白 酒指 数, 在基 金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 面临指数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中证白 酒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在 具体投 资 管 理中 ,本基 金可能 面临 中证白 酒指数 成份 股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的 特有风 险, 也可能 由于 股 票投 资比例 较高而 带来 较高的 系统性 风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投 资策略 ,被 动跟踪 标的 指数。当指 数下跌时 ,基金不 会采取防 守策略, 由此 可能对基金 资产价值 产生不利 影响。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9 (2)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 比如市场 流动性不 足、个别 成份股被 限 制投资等) 导 致本基 金 无法获得 足 够数量的股 票时,基 金管理人 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 理方 法 (如买入非 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 的替 代,由此可 能对基金 产生不利 影响。 (3)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 本基 金的投 资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可能 变更 标的指 数,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 之调 整,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可能发 生变 化,投 资人 还须 承担投 资组合 调整 所带来 的风 险与成本。 (4)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① 基金 有投资 成本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而 指数 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益率落后 于标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负 的跟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新股 市值配 售收 益等 因素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 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 度。 ③ 当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构成 ,或 成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 指 数中 的权重 发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变 更编 制方法 时, 基金 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 大与 标的指 数的构 成差 异,而 且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扩 大。 ④ 投资 人申购 、赎 回可能 带来 一定的 现金 流或变 现需 求 ,在 遭遇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或 流动性 差等情 形时 ,基金 可能无 法及 时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击成 本, 导致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扩大 。 ⑤ 在基 金进行 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 力, 例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 手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⑥ 其他 因素产 生的 偏离 。如因 受到 最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 有比 例与标 的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 能不 完全相 同; 因缺 乏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产 生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5)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能存 在偏离。 2、分级基金 运作的特 有风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0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由于上市 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人 在停牌期间 不 能买卖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白酒B 份额 ,产生风 险;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交 易 对手不足导 致招商中 证白酒A 份 额与招 商中证白酒B 份额产 生流动性 风险。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 基金 为复制 指数 的股 票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从 本基金 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 特征;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具有 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由于招商中 证白酒B 份 额内含杠 杆机制的 设计,招 商 中证白酒B 份 额参考净 值的变动 幅 度将大于招商中 证白酒份额 净值和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 即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参考净值 变动的波 动性要高 于其他两 类份 额。 (3)折/溢 价交易风 险 招商中证白 酒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上市交易 后,由于受 到市场供 求关系的 影响 , 基金份额的交易 价格与基金 份 额参考净 值可能出现 偏 离并出现折/溢价 风险。尽管 份额配对 转换机制的 设计已将 折/溢价交 易风险降 低至较 低水 平,但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的某一级 份额仍有 可能处于 折/ 溢价 交易 状态。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由 于基 金份额 折算 的设 计,本 基金 将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和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原招商 中 证白酒A 份额 持有人或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持有人将 可能获得一 定比例的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 因此原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持有 人或招商 中证白酒B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征 将会发生 改变。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损失 。 场 外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份 额进 行份 额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 财产。因 此,在基金 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 于尾差处 理而可能 给投 资人带来损 失。 ②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 临无法赎回 的风险是指在 场内购买招 商中证白酒 A 份 额或招商中 证白 酒 B 份额的一部 分投资人可 能面临的风 险。由于在 二级市 场可以做 交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全 部 具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颁发的 基金 代销资 格, 而只 有具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 才可 以允许 投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因 此, 如果投 资人 通过 不具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购买招商 中证白酒A 份额或招 商中证白 酒B 份额, 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 ,则折算 新增的招 商 中证 白酒份 额并不 能被 赎回。 此风险 需要 引起投 资人 注意 ,投资 人可以 选择 在份额 折算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1 前将招商中 证白酒A 份 额或招商 中证白酒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 增的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通过 转托管业务 转入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 券公司后 赎回 基金份额。 (6)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 险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招 商中证 白酒 份额 与招商 中 证白酒A 份额 、招商中 证白酒B 份 额之间份 额配对转 换。一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可能改变招 商中证白 酒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的市场供求 关系,从 而可能影 响其交易 价 格; 另一方 面,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可 能出 现暂停 办理 的情 形,投 资人的 份额 配对转 换申 请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 时确认的 风险。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招 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将不 进行收益 分配。 在每个会计 年度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六 个月的除 外) 的 12 月15 日 (遇节假 日顺延) ,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 基金招商中 证 白酒份额和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实施 定 期份 额折算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如果 出现 新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人可通 过卖 出或赎 回折 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式 获取 投资回 报,但 是, 投资人 通过 变现 折算新 增份额 以获 取投资 回报 的 方式 并不等 同于基 金收 益分配 ,投资 人不 仅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成 本,还 可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卖出或赎 回的价格 波动风险 。 21.6 投资股 指期货的风 险 1、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 保证金交 易方式, 潜在损 失可 能成倍放大 ,具有 杠 杆性风险 。 2、股指期货合约 到期时,基 金账户仍持 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 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 约进行现 金交割, 因此无法 继续持有 到期 合约,具有 到期日风 险。 3、持仓组合品种 变现时,由 于市场流动 性严重不足 或头寸持有集中 度过大导致 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 ,存在变 现损失风 险。 4、股指期货设置 了涨跌停板 限制,基金 账户中股指 期货持仓可能无 法平仓,存 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 持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超过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 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 在强行平 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 强制减仓限 制,基金账 户中股指期 货持仓符合交易 所强制减仓 范围的 , 存在强制减 仓的风险 。 7、基金托管人调 拨资金不及 时,无法向 期货公司缴 足交易保证金, 会被期货公 司强行 平仓,存在 资金流动 性风险。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2 21.7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3、法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3 §2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22.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起在 指定 媒介公告。 22.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22.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4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 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22.4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 付。 22.5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招 商中证白酒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并 据此由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22.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22.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5 §23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3.1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与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转融通 ;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6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 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招 商中证白 酒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7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8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招商中证白酒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9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转 让其 持有的招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 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依 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招商中 证白 酒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3.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 由招商中证 白 酒份额、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 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未立设 日常机构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0 1、除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 商中证白 酒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及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招商 中证白酒份额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 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登 记机 构、销 售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规则;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1 3、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开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4)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招商 中证 白酒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单独 或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白 酒 份额、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招商 中证 白酒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 ,单独 或合 计代表招商 中证白酒 份额、招 商中证白酒A 份额与招 商中证白酒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10%以 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2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也可以 采用 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或者授 权他人表 决。 (3)如召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 力。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招商中 证白酒份额 、招商中 证白酒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白酒B 份额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 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 议通知等 相关公告 中指定的 其他 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3 2)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招商中证白 酒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白酒B 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各自基 金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 代表招商中证 白酒份额、 招商中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 白酒 B 份额 各自份额 二分之一 以上的持 有人参加 ,方 可召开 。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招商 中证 白酒份 额、 招商中证白 酒 A 份额与 招商中 证白酒 B 份 额各自份 额三分之一 以上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 开。 (4)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6、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 第 8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招商中 证白酒份 额、招商 中证 白酒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白酒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合 计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 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7、表决 招商中证白 酒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白酒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 应份额级 别内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招商 中证 白酒份额、 招商中证 白酒 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的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招 商中 证白酒份额 、招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 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5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9、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10 、本 部分关 于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条件 等内 容,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部 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定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6 消 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直 接对 该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召开份 额持有人 大会。 23.3 基金收 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白酒 份额、招 商 中证白酒 A 份额、招 商中证白 酒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 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如果终 止招 商中 证白酒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白酒 B 份额 的运作,本 基金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23.4 基金费 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4)基金上 市费用;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仲 裁费和诉 讼费; (7)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8)基金的 证券、期 货交易费 用; (9)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10 )证券 账户开户 费用、银 行账户维 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7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通 常情 况 下, 指数 使用 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 提,且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 数使用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一 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上述“1、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11 )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8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23.5 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获 得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2、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中证白 酒指 数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 ( 如债券、 资产支持 证 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 基金投 资 于股 票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中证白 酒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 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3、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9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白 酒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5% , 且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的 100% ; 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0 6)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10%。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例 , 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7)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5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6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5)、12)、13)、14)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23.6 基金的 财产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1 1、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23.7 基金合 同的变更和 终止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 工作日起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2 23.8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续 忠 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管 辖。 23.9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3 §24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24.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经 营范 围: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国 际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 现;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保 ;结汇 、售 汇;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信 用卡的 发行 和代理 国外 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在 港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的其他业 务。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4 24.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中证白 酒指 数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 ( 如债券、 资产支持 证 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 基金投 资 于股 票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中证白 酒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 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中证白 酒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 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白 酒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且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的 100%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5 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6)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10%。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例 , 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7)本基金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本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导致的 风险或损 失。 15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6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5)、12)、13)、14)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6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3)对基金 禁止从事 的行为进 行监督。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 间交易 会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实 力雄 厚、信 用等 级高 的交易 对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以 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 交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 (5)基金托 管 人对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在 具体 的交易 中,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7 应 尽力 争取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6)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事 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2、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3、基金托管人在 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并 依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5、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24.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8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报 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24.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除依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1)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9 基 金管 理人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 资料。 5、基金证券 账户、结 算备付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 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使用的 规定。 6、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 年。 24.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0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 后计 算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 值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净 值 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 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7)由于证券交 易所、期货 公司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 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1 管 人应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 该等期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10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2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24.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 于每 半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托 管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如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妥 善保 存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职责。 基金 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予补 偿。 24.7 适用法 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 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和律 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 3、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24.8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3 1、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4 §25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5.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5.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并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做 出承诺和 保证; 也不 对因邮 寄资料 出现遗 漏 、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 ,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 资料。 25.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5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 送 基金分红、节日 问候、产品 推广等信息 。 如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该 类信 息,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务。 25.4 网络在 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5.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 有人更可 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25.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 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6 §26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降 低旗下基 金在招商 银行 定期定额投 资 最低限额的 公告 2018-05-29 2 关于招商中 证白酒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参与平 安证 券费率优惠 (含 定投)活动 的公告 2018-06-07 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证 券投资基 金变 更基金份额 净 值小数点后 保留位数 及修改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公 告 2018-06-29 4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 率优惠的公 告 2018-06-30 5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欧钱 滚滚为代 销机 构并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7-05 6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2018 年 7 月 6 日修 订) 2018-07-06 7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2018 年 7 月 6 日修 订) 2018-07-06 8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年 第二号) 2018-07-09 9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 二零一 八年第二号 ) 2018-07-09 10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济 安财富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 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7-10 1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泰诚财 富为 代销机构并 参 与泰诚财富 费率优惠 (含定投 )活动的 公告 2018-07-13 12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8-07-19 13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摘要 2018-08-28 14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8-08-28 15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8-09-29 16 招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8-10-24 17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奕 丰金融为 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投业务 的 公告 2018-11-12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7 §27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27.1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住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 27.2 《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8 §28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一)中国 证监会准 予注册招 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招 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三)《招 商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律师 事务所法 律意见书 ;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