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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稳融债券A(006356)

国融稳融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国 融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九年 一月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国 融 稳融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国融稳融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8 年8 月13日证 监许可[2018]1293 号《 关于 准予国 融稳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 的 批复 》 注 册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长 期预期 风险 与收 益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者 按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 有 可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8 九、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基 金的 财产 ............................................................................................................................. 4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六、 风险 揭示 ............................................................................................................................. 62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2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国融稳 融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编 报 规 则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融 稳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 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融 稳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融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华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国融 稳融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融 稳融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 融 稳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融 稳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国 融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国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国 融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登 记机 构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8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2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 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 销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并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的基金 份 额,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 基金 份额 净值 : 针 对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数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5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 、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于 地震 、 台 风、 水 灾 、 火灾、 战争、 瘟疫、 社 会动乱 、 非 一方 过错 情况 下的电 力和 通讯 故障、 系统故 障、 设 备故 障、 网 络黑客 攻击 以及 证 监会、 交 易所 、 证券 业协 会、 基金 业协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 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4 楼 44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外大 街 168 号腾 达大 厦2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险峰 总经理 李宇龙 成立日 期 2017 年6 月20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0000.0000 万元 整 股权结 构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1%, 上 海谷 若投 资中 心( 有 限合伙 )49%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8779199 传真 (010 )88576097 联系人 毛灵俊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7 】821 号文 批准 ,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成 立,是 国融 证券发 起的公募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司注册 地上 海,总 部设 在北京。 公司 于2017 年7 月17 日 取得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核发的 《经 营证 券期 货业 务许可 证》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 6 月30 日 , 公 司共管 理 1 只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及 8 只特 定客 户资产 管 理计划 。其 中,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融融 银规 模为 2.53 亿 元,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规模合 计14.66 亿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丁险峰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产业 经济 学博 士, 公司 董事长 。 曾任 安徽皖 南卫 海机械 厂 财 务部科 员 、 中 商企业 集团 公司业 务经 理 、 华夏 证券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商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中纺 机集团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日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后 更名为 国融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总 经理 、 华 联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李宇龙 先生 , 上海 交通 大学 管理学 博士 , 美国 佐治 亚理 工学 院 MBA 和金 融工 程硕 士, CPA 、 CFA 持 证人 , 公 司董 事、 总 经理。 曾任 美国Waddell &Reed 基金 管理 公司 基金 经 理兼高 级研 究员、 美国 Wilmington Trust Investment Advisors 基金 管理 公司 全球 资产 配置部 基金 经 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执行 经理、 美国 Balentine 投 资管理 公司 合伙 人及 全球 投资研 究总 监、 合众人 寿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嘉 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首席 投资 总 监。现 任国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侯守法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 师, 公 司董 事。 曾任 国家 审计署 主任 科员 、 北 京燕 莎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会计 师、 北京 首都创 业集 团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北 京长 安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北 京长 安兴业 房地 产开 发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北京 浩鸿 房地 产开 发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北京 日新经 贸发 展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北京 常赢绿 洲假 日运 动中 心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北京 北辰 东方体 育运 动俱 乐部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北 京长安 兴盛 健身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北京长 安置 地房 地产开 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北 京姜 庄湖 网球 健身 俱乐部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北京 兴融 诊所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北京 荣盛达 置业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兼 经理 、 北 京长 安德 瑞威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执行 董事 兼经 理、 佳名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北京石 金小 额贷 款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 京首创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内蒙 古日 信担 保投 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北京长 安投 资 公益基 金会 副理 事长 、国 融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吴雄伟 先生 , 浙 江大 学理 学博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金华产 权交 易所 总经 理、 金信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浙 江图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现任浙 江图 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大 学专 科学 历, 高 级会 计师 , 独 立董 事。 曾 任北 京化 工设 备厂 科长、 北京 化工供 销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 北 京化 工集 团副处 长 、 北京航 宇经 济发 展公 司副 总经理 、 北京 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 总监 、北 京首创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左兴平 先生 , 中国人 民银 行总行 研究 生部 经济 学硕 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 人民大 学助 教、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公 司处长 、 兴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华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裁 、 上 海证 大投 资发 展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现 任安 徽环渤 湾高 速钢 轧辊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北京证 大资 源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2 、执 行监 事





王辉 女士 ,中 科院心 理研究所 应用 心理学/ 中国 人民大学 国民 经济学 研究 生学历, 公司 执行监 事 。 曾 任北京 市财 政局公 务员 、 北京经 济发 展投资 公司 企业 管理 部部 门经理 、 美国 光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华金融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北京华 联集 团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部门 经理 、 华 联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部门经 理。 现任 国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人 力资源 总监 。





李 丽君 女士 , 北 京大 学心理 系研 究生 学历 , 职 工监事 。 曾任 中国银 行太 原市北 城支 行 会 计、 丹麦 老日 森洋行 北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秘书 、 中 纺机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部门 主管 、 日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后 更名为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部 门经 理 、 华联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部门经 理。 现任 国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 政人 力总 监、财 务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李宇龙 先生 ,同 上。 毛灵俊 先生 , 华 东政 法大 学法学 学士 , 具 备法 律职 业资格 , 公 司督 察长 。 曾 任申万 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登 记结 算员 、 申万 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律合 规 经理、 西部利 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总监/ 公司监 事、上 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合规总 监。 现任 国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基 金经 理 梁国桓 先生 ,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学 士, 投资 副总 监。 具 备15 年金 融从 业经 验, 历 任中 纺机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金 计划 部副 经理 、 日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后 更名为 国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投资 部副 经理 、 华 联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部 经理 。 现 任国 融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5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本公司公 募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包 括: 李宇龙 先生 (委员会 主任) 、田宏 伟先 生、梁 国 桓先生 、王 丽梅 女士 。 李宇龙 先生 ,同 上。 田宏伟 先生 , 天 津大 学博 士, 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具备17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历任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研 究所/ 衍生 产品 部/资 产管 理部研 究员 及高 级投 资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 券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产 品部/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国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 监、 国融 融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国 融融 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梁国桓 先生 ,同 上。 王丽梅女 士, 中国人 民大 学经济学 硕士 ,公司 交易 部负责人 。具 备14年 金融 从业经验 , 历任美 国美汇 银行外 汇操 盘分析 师、香 港南华 金融 控股集 团上海 办事处 首席 执行代 表助理 、 中国中 期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高级 交易 员兼 部门 经理 助理 、 北 京鴻 道投 资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交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易员、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交 易总 监。 现任 国融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负责人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制 定合 理 、 完备 、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由 不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效 力从 高到 低分 为四 个层面 :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程 ; 第二 个 层面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 ; 第 四个层 面是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 的各 种规章 及业 务手 册等 。 公司章 程是 指公 司依 法制 定的 、 规 定公 司组织 及活 动的基 本准 则 , 是公 司的 宪章 。 公 司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部 控制 原则 , 对制 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和业 务手 册的 总揽 和指 导性文 件, 是公 司经 营运 作和风 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 公司 基本 管理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制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 大纲 制定的 日常 运作 的有 针对 性并较 为具 体的 行为 要求 与规范 , 主要 包 括: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基 金销 售管 理 制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度 、 财 务管 理制 度、 档案管 理制 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与 业绩评 估考核 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根据 公司章 程和内 部控制 大纲 等文件 的要求 , 在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等的 具体说 明; 业务 手册是 各项具 体业务 和管 理工作 的运行 办法, 是对 业务各 个环节 、流程 进行 的描述 和约束 , 是经办 人员 具体 行为 的指 南。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一)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二)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 制手段 和方 法,建立 合理 适用的 内部 控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三)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 责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四)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五)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六)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金投资 、交 易、研 究、 评估、销 售等 业务环 节, 适当分离 , 以达到 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人 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序 和监 督措 施。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负责 指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3)经 理层下 设的风 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 对基金 投资 风险以及 公司 、基金 运作 中的其 他 风险进 行评 估和 控制 ,并 提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督 察长负 责对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合法 合规性 、有 效性和合 理性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5)合 规风控 部具体 负责 公司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 法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 行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各 部门负 责人为 所在 部门的风 险控 制第一 责任 人,对本 部门 业务范 围内 的风险 负 有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岗 位员工 在其岗 位职 责范围内 承担 相应的 内控 责任,并 负有 对岗位 工作 中发现 的 风险隐 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执 行监 事的 监督 职能 ,严禁 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执 行 监事和 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各 自的 职权 , 建 立健 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合 规风 控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合 规风控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合规 风控部 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符 合有关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合 规风 控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监督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执行 ,及 时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 制度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成立时 间:1991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90]497 号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柒 拾壹 亿陆仟 贰佰 柒拾 陆万 捌仟 捌佰圆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1007 号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华泰 证券 ” ) 于 1991 年成 立, 是中 国证 监会首 批 批准的 综合 类券 商, 也是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较早 评审 通过的 创新 试点 证券 公司 , 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交易 , 注册 资本增 加到 56 亿元 。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主 板挂 牌并开 始上 市交 易, 注册 资本变 更为 :716276.88 万 元人民 币。 自 上市以 来, 华泰 证券 始终 秉承 “ 高效 、 诚 信、 稳健 、 创新 ” 的 核心 价值 观, 坚持 “ 以客 户服 务为中 心、 以客 户需 求为 导向、 以客 户满 意为 目的 ” 的经 营理 念, 逐步 塑造 了公司 的核 心竞 争力, 在市 场上 形成 了较 高 的知名 度和 影响 力。 监管 部 门对公 司的 分类 结果 : 2014 、 2015 年, 公司在 证券 公司 分类 评价 的结果 为 A 类 AA 级, 2016 年为 B 类 BBB 级。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华泰证 券资 产托 管部 充分 发挥作 为新 兴托 管券 商的 证券市 场专 业化 优势 , 搭建 了由高 素 质人才 组成 的专 业化 托管 团队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 丰富 的证 券相 关业务 经验 , 均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其 中本科 以上 人员 占比 100% ,硕 士研 究生 人员 占比 超过 85%,专 业分布 合理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开拓 创新 的资 产托 管从业 人员 团队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华泰证 券于2014 年9 月29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取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可 为各类 公 开募集 资金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提供 托管 服务 。华 泰证券 始终 坚持 稳健 的经 营理念 , “ 严格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管理、 审慎 经营 、规 范运 作” , 注重 风险 管理 ,保 持 良好的 资本 结构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 公司 有关 管理规 定, 规范 运作 、 严 格管理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华泰证 券资 产托 管部 拥有 独立的 安全 监控 设施 , 稳 定、 高效 的托 管 业务系 统, 完善 的业 务管 理制度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披 露,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履行 基金 托管职 责 , 保 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遵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则和 公司有 关管 理规 定 , 秉 持稳 健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理念 , 在 组织 体系、 决策 授权 、 制 度流 程等方 面进 一步 完善 风险 控制措 施,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风 险治 理组 织架 构 华泰证 券风 险管 理组 织架 构包括 四个 主要 部分 : 董 事会及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裁 室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首 席风险 官 、 各 职能部 门以 及各业 务部 门 。 董事 会是 风险管 理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并对 公司 全面 风险管 理体 系的 有效 性承 担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 设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对风 险管 理的 总体 目标、 基本 政策 、 风 险评 估报告 进行 审议 并提 出意 见; 对 需董 事会 审议的 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和 重大风 险的 解决 方案 进行 评估并 提出 意见 。 总裁 室是 风险管 理的 最 高执行 机构 ,根 据董 事会 的授权 和批 准, 结合 公司 经营目 标, 具体 负责 实施 风险管 理工作 , 并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公司设 首席 风险 官, 负责 全面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主 要业务 部门 都 设 立了一 线的 风险 控制 组织 , 各级组 织和 人员 需在 授权 范围内 履行 风险 管理 的职 责, 分工 明晰 , 强调相 互协 作。 公司 指定 风险 管 理部 履行 风险 管理 职责, 监测 、 评 估、 报 告公 司整体 风险 水 平, 并为 业务 决策提 供风 险管理 建议 。 合规法 律部 是华泰 证券 合规 管理 的核 心职能 部门 , 主 要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和员 工执 业行 为进 行合 规管理 ,以 及管 理公 司的 法律事 务工作 。 稽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级部 门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及经营 管理 绩效 进行 独立 、客观 地检查 、 监督、 评价, 并督促 其改 进。 各 部门分 工协 作, 各 有侧重, 共同 发挥 事前 识 别与防 范、 事 中 监测与 控制 、 事后监 督与 评价三 道防 线功 能。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设立 稽核 内控 专岗 、 建 立复 核 机制、 内控 检查 机制、 报告 机制等 方式 , 实 现对 各类 风 险的全 面有 效管 理, 保证 在 合法合 规、 稳健规 范的 基础 上开 展基 金托管 业务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华泰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具 备了系 统、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建 立了 业务 管理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 业务 操作 流程, 涵盖 了业 务管 理操 作、会 计核 算、 监督 和内 控、信 息系统 、 内部管 理等 各方 面 , 覆 盖了 资产托 管业 务开 展的 各个 重要环 节 , 能 够有 效指 导业 务正常 运转 、 稳健发 展。 主要 风险 控制 措施:1、 通过 资产 分离 制 度、专 用交 易单 元及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合理的 账户 结构 、 核 算对 账机制 、 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 内 部多 层级 监督 检查 机制、 系统 保障 客户资 金安 全、 安防 控制 等措施 有效 控制 资产 安全 风险;2、 通过 监督 管理 机 制、建 立并 完 善投资 监督 系统 、 投 资监 督管理 实施 方案 、 核 心业 务数据 向公 司风 控部 门开 放、 透明 化运 作 等措施 有效 控制 投资 监督 风险;3、 通过 内部 管理 控 制制度 、多 维度 对账 机制 、复核 监督 机 制、系 统故 障应 急处 理机 制和灾 难备 份机 制等 措施 有效防 范资 金清 算风 险; 4 、通 过明 确指 令处 理相 关 要素机 制、 严格 资金 划付 管理流 程、 划款 指令 审核 机制、 监 控资金 变动 机制 、人 工备 份划款 方式 、及 时沟 通反 馈机制 等措 施有 效防 范资 金交收 风险 ; 5 、通 过协 议约 定估 值方 法 、信息 传递 程序 及差 错处 理机制 、独 立会 计核 算机 制、建 立 对账机 制、 会计 资料 管理 调阅机 制、 差错 及应 急处 理机制 等措 施有 效防 范资 产净值 估算 错误 风险; 6 、通 过信 息披 露和 保密 制 度、协 议约 定信 息披 露的 内容和 程序 、原 始账 簿数 据分析 和 采集机 制、 信息 批露 授权 机制等 措施 有效 防范 信息 披露风 险。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 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禁止 投资行 为,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 监督。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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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外大 街168 号腾 达大 厦2008 室 电话 (010 )68779108 传真 (010 )68779013 联系人 孙静 2 、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虹口 区 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4 楼 44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外大 街 168 号腾 达大 厦 2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险峰 联系人 刘俊 电话 (010 )68779015 传真 (010 )88576097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名称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市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毕 马威 大 楼 8 层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毕 马威 大 楼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联系人 黄小熠 电话 (021 )2212 2888 传真 (021 )6288 188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黄小熠 、叶 凯韵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 中 国证 监会2018 年8 月13 日 证监 许可[2018]1293 号 文 注册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 放式 。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 据认 购/申购 费用 、销售服 务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称 为A 类基 金份额 ;从 本类基 金份额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并 不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份额 ,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相关 费率 的设 置及 费率 水平在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可 自行 选择 认购/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 别之 间不 得相 互转 换。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或 调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等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 期限 : 具 体发 售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根据 《运 作办 法 》 的 规定 , 如 果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 未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法 定条件 、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五)基金的认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否则 , 由 此产 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但单 一投 资者经 登记 机构确认 的认 购份额 不得 达到或者 超过 本基金 确认 总份额 的 50% , 且不得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要求 。 如本 基金 单个 投 资人累 计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认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 的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认 购申 请 。 投 资人 认购的 基 金 份额 数以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代销机构 或国 融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网上直 销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含 认购 费 )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 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 4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份 额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 基金认 购费 用。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笔分别 计算 。A 类 基 金份 额的 具 体认 购费 率如 下: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认购 费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为 0。 5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6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初 始面 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1)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9,940.36 + 10)/1.00= 9,950.3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9,950.36 份A 类 基金 份 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4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这 10,000.00 元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 到10,005.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3)认 购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7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等 ,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但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在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 形时 , 若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对本 基金 进行清 算, 终止基 金合 同, 则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视 为投 资人下 一开 放日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 并 按照下 一个 开放日 的申 请 处 理,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 立 ; 若 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立 ,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人 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应确 保账户 内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被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遇证 券/期 货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相 应顺延 至上 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包 括该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确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 申 购 或赎回 生效 。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办 理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销售 机构营 业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 申购 款项 (无 利息 ) 退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时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投资 者通 过 直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含申购 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 份,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基 金 全 部 份额 ) ; 若 某 笔赎 回 将 导 致投 资 者 在 销 售机 构 托 管 的基 金 余 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 费用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A类 基金 份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A类 基金 份额 的具体申购费 率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M<100 万元 0.8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5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为0 。 2、本基金对A 、C类基金 份 额收取赎回费,在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30 日的投 资人 ,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30 天少 于90 天的投 资人 , 赎 回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90天 少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 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30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 天 0.50% 30天 ≤N<180 天 0.25% N≥180天 0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0%)=49,603.17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万 元申 购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A类 基金 份额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0 =47,619.05份 即: 投资 人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47,619.05份。 (3)申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 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A类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A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假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负 担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N N<7天 7天≤N<30 天 N ≥ 18 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 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或休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或 者 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 到或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全 部或 部分被 拒绝, 被拒绝 部分 的申购 款项( 无利息 )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或休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或 者 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第 4 、5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回申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上 述 第5 项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份 额限 制的 约束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30% 的 赎 回 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即按照 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 额赎 回申请 人 ” ) 利 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部 确认 ,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 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未予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 则 对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延期办 理的 具体 程序 , 在确 保优先 确认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的 原则 下 , 按 照本条第( 2) 款 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的 方式 办理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 的事宜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公告 、 邮寄 、 传 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的 次数, 但基 金管理 人须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或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时间 ,届 时可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或 被法 院宣 告死 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和 协助 执 行 通 知 书要 求 登 记 机构 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规 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其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定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仍有 权决定 是否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十七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的低 风险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力争 实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 体包括 : 股票(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国 债、地 方 政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 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等) 、 国债 期货、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本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股 票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周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 自上而 下决 定资 产配 置及 组合久 期, 并依 据内 部信 用评级 系统 , 深 入挖 掘价 值被低 估的 标的 券种,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组合 管理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将从 宏观 面、 政策 面、 基本 面和 资金面 四个 角度进 行综 合分 析, 在控 制风险 的 前 提下, 合理 确定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并根 据宏观 经济 形势 和市 场时 机的变 化适 时进 行动态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 相结 合,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的策 略。 以公司 行业 研究员 的基 本分 析为 基础 ,同时 结合 数量 化的 系统 选股方 法,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投 资品种 。 (1)行 业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在考 虑行 业生命 周期 、景气程 度、 估值水 平以 及股票 市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场行业 轮动 规律 的基 础上 决定行 业的 配置 , 同时 本基 金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环 境的 变 化,及 时对 行业 配置 进行 动态调 整;


(2)个 股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主要采 用价 值型策 略, 将采用“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结 合 定量、 定性 分析 , 考 察和 筛选具 有综 合比 较优 势的 个股作 为投 资标 的。 对价 值、 成 长、 收益 三类股 票, 本基 金设 定不 同的估 值指 标。 3 、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在债券 组合 的构 建和 调整 上, 本基 金综 合运 用久 期配 置、 期限 结构 配置 、 类 属资 产配置 、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回购 策 略等 组 合管 理手 段进 行日 常管理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在全面 分析 宏观 经济 环境 与政策 趋向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调整 债券 资产组 合 的久期 , 达到 增加收 益或 减少损 失的 目的 。 当 预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 所持有 的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所产生 的资 本 利得; 反之 , 当 预期 市场 总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避 免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并获 得较高 的再 投资 收益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和货币 政策 分析 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态 可能 变化 给予 方向性 的 判 断 ; 同 时根 据收益 率曲 线的历 史趋 势 、 未来 各期 限的供 给分 布以 及投 资者 的期限 偏好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 构的 变化 形态 , 从 而确 定合理 的组 合期限 结构 。 通过采 用集 中策略 、 两端 策 略和梯 形策 略等 , 在 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行 动态调 整 , 从 而达到 预期 收益最 大化 的 目 的。 (3)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类属资 产配 置策 略是 指现 金、 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 种之间 的配 置。 在确 定组 合久期 和期 限结构 分布 的基 础上 , 根 据各品 种的 流动 性、 收益 性以及 信用 风险 等确 定各 子类资 产的 配置 权重, 即确 定债 券、 存款、 回购以 及现 金等 资产 的比 例。 类 属配 置主 要根 据各 部分的 相对 价 值确定 , 增 持相 对低 估、 价格将 上升 的类 属, 减持 相对高 估、 价格 将下 降的 类属, 从而 获取 较高的 总回 报。 (4)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代表 长、 中、 短期 债券 收益 率 差异变 化 , 相 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益 率曲线 发生 变化 时差 异较 大。 通过 对同 一类 属下 的收 益率曲 线形 态和 期限 结构 变动进 行分 析 , 首先可 以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目标久 期配 置区 域并 确定 采取子 弹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其次 , 通 过不 同期限 间债 券当前 利差 与历 史利 差的 比较 , 可 以进 行增陡 、 减 斜和凸 度变 化的 交易。 (5) 回购 策略


回购操 作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利用 买断 式回 购、 质 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 入低成 本资 金,并 购买 剩余 年限 相对 较长并 具有 较高 收益 的债 券,以 期获 取超 额收 益的 操作方 式。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信 用类 债券 , 以 提高 组合收 益能 力。 信用 债券 相对央 票 、 国债等 利率 产品的 信用 利差 是本 基金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 本基金 将在 内部 信用 评级 的基础 上和 内 部信用 风险 控制 的框 架下 ,积极 投资 信用 债券 ,获 取信用 利差 带来 的高 投资 收益。 债券的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一是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 二 是债券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 本 基金 依靠 对宏观 经济 走势 、 行 业信 用状况 、 信 用债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债券供 需情 况等 的分 析, 判断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各 期限 、 各 类属 信 用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各 信用 债券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选择 信用利 差被 高估 、 未 来信 用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减 持信 用利 差 被低估 、未 来信 用利 差可 能上升 的信 用债 券。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合 理利 用权 证工 具, 严 格遵 守证 监会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约 束, 利用 数量方 法发 掘可能 的套 利机 会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制下 跌风 险 , 实 现保 值和 锁定收 益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7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 对 债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14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5 ) 基 金参 与国债 期货 交易时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5% ;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为 被动 超标, 不属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所 涉证券 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上述 第 (2 ) 、 (12)、 (18) 、 (19 )项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或变 更注 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债综 合全 价 ( 总值 ) 指 数*8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15%+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5% 2 、选 择比 较基 准的 理由 沪深300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和 发布 , 由 沪深 A 股中 规模 大、 流动 性好的 最具 代表性 的300 只 股票 组成 ,以综 合反 映沪 深 A 股市 场整体 表现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 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该 指数 旨在综 合反 映债券 全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该指 数涵 盖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成份 券种 包括除 资产 支持 债券 和部 分在交 易所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外 的其 他所 有债 券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代表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体 走势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本基金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长 期预期 风险 与收 益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方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构 、 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国 债期 货、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限售期 的股 票,包 括但 不限于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首次公 开 发行股 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的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序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 证券 期货经 营机 构 、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或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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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的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对 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在收 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 ,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 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付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的 年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0%÷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 付给 注 册登记 机构 , 再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7 ) 某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 点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 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国 债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 和 投资 目标 等。 11、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发 生暂 停基 金估 值的 情 形时;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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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的债券 违约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中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章节 的表 述来执 行 , 具体安 排参 考上 述章 节内 容。 2、拟投资市场、行 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国 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国债期 货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款 等。 上述 资产 均存 在规范 的交 易场 所, 运作 时间长 , 市 场透 明度较 高,运 作方式 规范 ,历史 流动性 状况良 好, 正常情 况下能 够及时 满足 基金变 现需求 , 保证基 金按 时应 对赎 回要 求。 极端 市场 情况下 , 上 述资产 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 基金 资 产无法 变现 , 从而影 响投 资者按 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过 往经 验统 计, 绝大 部分时 间上 述 资 产流动 性充 裕 , 流动 性风 险可控 , 当遇 到极端 市场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会按 照基金 合同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及 时启 动流动 性风 险应 对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 资方 面 , 本基 金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度 、 估值 水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 业 轮动规 律的 基础 上决 定行 业的配 置,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 及 时对行 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债券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通 过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同 类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以 久期控 制和 结构 分布 策略 为主 , 以 收益 率 曲线策 略、 利差 策略 等为 辅,构 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 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包括 可在 交易所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股 票、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内 到期或 可支取 的逆回 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项 等,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况 良好。 3、巨额赎回措施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3) 暂停 赎回 ; (4)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5)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 (1)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存在 不能 及时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延期 办理 的措施 以应 对巨额 赎 回, 具 体措 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部分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式 ” 。 因 此在 巨额 赎回 情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 险 。 (3)本基 金A 、C 类 基金 份额,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人,收取1.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4)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当 日参与 申购 和赎 回交 易的 投资者 存在 承担 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 易及其 他成 本的 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是债券 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债券 市 场与股票 市场 , 因此 股市 、 债 市的 变 化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照风 险收 益配比 原则 , 实行动 态的 资产配 置 , 但 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 金净 值表 现因 此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1 、 资产支 持证 券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市场利 率将随 宏观 经济环 境的变 化而波 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收益 。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交 易对 手有限 的情 况下 , 资产 支持 证券持 有 人 将面 临无 法在 合理的 时间 内 以公允 价格 出售 资产 支持 证券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还 款来 源为 基础资 产未 来 现金流 ,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于 对基 础资 产的 现金 流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本 息无法 按期 或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2 、 其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等金融 工具 , 而 国债 期货 属于高 风险 投资 工具 , 相 应市场 的波 动也可 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风 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 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有价 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牌 或其 他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类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与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 确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因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况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期货 交易 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因向审 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权利 。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的 前提 下,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 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发布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 一、 召开事 由” 中所 述应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计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F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人士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 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I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B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有价 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牌 或其 他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D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E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F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基 金合 同 之 目的 ,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 表签 章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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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4 楼44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外大 街 168 号 腾达 大厦2008 室 邮政编 码:100044 法定代 表人 :丁 险峰 成立日 期:2017 年6 月 2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7]82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0000.0000 万元 整 存续期 间:2017 年6 月 20 日至 不约 定期 限 经营范 围: 公募 基金 管理 ,资产 管理 。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华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邮政编 码: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成立日 期:1991 年4 月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柒 拾壹 亿陆仟 贰佰 柒拾 陆万 捌仟 捌佰圆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 券经 纪业 务 ; 证券 自营; 证券承 销业 务 (限承 销国 债、 非 金融 、 企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金融 债 ( 含政 策性金 融债 ) ) ; 证券 投资 咨询; 为期 货公 司提 供中 间介绍 业务 ; 融 资融券 业务 ; 代 销金 融产 品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黄金等 贵金 属现 货合约 代理 业务 和黄 金现 货合约 自营 业务 ; 股票 期权 做市业 务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 体包括 : 股票(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国 债、地 方 政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 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等) 、 国债 期货、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股 票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B.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5 ) 基 金参 与国债 期货 交易时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5% ;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为 被动 超标, 不属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所 涉证券 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上述 第 (2 ) 、 (12)、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18)、 (19 )项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在 开始 证券投 资之 前,应与 基金 托管人 、证 券公司三 方一 同就证 券交 易、清算 、 估值、 相关 交易 的资 金交 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经 纪 操作协 议》 , 保障 本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本基金 在开 始国 债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公 司三 方一 同就 国债 期货开 户 及交易 、 清 算、 估值、 相关 交易的 资金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签署 协议 《期 货投 资托 管操作 三方 备 忘录》 ,保 障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上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或变 更注 册。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C.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 前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 督。 D.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此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 对 于任 何的定 期存款 投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存 款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利 和义务 , 定期存 款协议 作为划 款指 令附件 。协议 中必须 有如 下明确 条款: “ 存款 证实书 不得被 质押或 以任何 方式 被抵 押, 并不 得用于 转让 和背 书; 本息 到期归 还或 提前 支取 的所 有款项 必须 划至 托管专 户 ( 明确 户名 、 开 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 划入 其他任 何账 户” 。 如 定期 存 款协议 中未 体 现前述 条款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划款指 令 。 在 取得存 款证 实书后 ,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 基 金管理 人应 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进 行定 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取 事宜 , 若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息 差 ( 即本 基金 财产 已计提 的资 金利 息和提 前支取 时收到 的资 金利息 差额) , 该息 差的处 理方法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方 协商解 决。 E.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一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交易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F.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参考 ) 计 算、 应 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G.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邮 件提 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H.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 》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 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I.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J.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 托管 协议 》 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参考)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B.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C.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 托管 协议 》 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 托管协 议》 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不包 含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认(申 )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上 述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B.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该 账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与管 理 人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理退款 等事 宜。 C.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在选 定的存 管银 行 开立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D.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本 着便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管和日 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存款 银行 应尽量 选择基 金资金 账户 所在银 行,基 金托管 人应 配合基 金管理 人办理 相关 账户开 立业务 , 相应银 行账 户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E.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 公 司为基 金开 立证 券账 户, 证券账 户的 持有 人名 称应 当符合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2、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管理 人在 所选择 的 证券公 司以 基金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户 ,并 应 及时将 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相 关信 息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证券 经营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开 立相 关资 金账 户并 按照该 证券 经营 机构 开户 的流程 和要 求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相 关协 议。 4、交易 所证 券交 易资金 采 用第三 方存 管模式 ,即 用 于证券 交易 结算资 金全 额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资金账 户中 , 场内 的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所选择 的证 券 公司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责办 理场 内的 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也不 负责 保管 证券资 金账 户内 存放的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证券经 纪商 应协 助基 金托 管人将 该账 户与 基金 资金 账户建 立第 三 方存管 关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 证 券经 纪商原 因致 使对应 关系 无法 建立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 《 托管协 议》 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F.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投资 需要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完成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准入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应配合 提供相 关材料 。根 据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协 助基金 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户 , 并代表 本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本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G.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办理 , 负责办 理开 户的一 方 , 应 在相应 账户 开立完 成后 , 及 时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将账 户信 息通 知另 一方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得随 意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H.非现 金类 财产 的保 管 (1) 证券 类资 产及 证券 交 易资金 的保 管 本基金 投资 形成 的证 券类 资产 , 由 相关 法定 登记 或托 管机构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实行 第 三方保 管; 证券 交易 结算 资金 由 相关 证券 经纪 商和 存管银 行保 管。 对于 在未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变更 证券 经纪 商或 存管 银行造 成的 损失 , 及因 证券 经纪商 原因 导 致证券 交易 结算 资金 无法 正常转 账支 取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 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财产 权利 行使 依据 的任 何形式 的变 更, 都必 须提 前或在 变更 当日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并 在变 更后5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I.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 托管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的 除外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以 约定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B.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国 债期 货、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限售期的 股票 ,包括 但不 限于非公 开发 行股票 、首 次公开 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 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交 易取 得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 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 , 并担 任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 证券 期货经 营机 构 、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或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C.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 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D.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基金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G.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H.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 要求的 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托 管协议 》 而产 生的 或与 《 托管协 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为 《托 管协 议》 之 目的 ,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 协议 》 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B.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C.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有价 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牌 或其 他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份 额中 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的 剩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剩余 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查询服务 1 、账 户信 息、 交易 信息 查 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可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本人 账户, 查阅 账户 、交 易信 息;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可 致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本 人账 户、 交易 信息。 2 、基 金公 开披 露信 息查 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陆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查阅 信息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电子邮 件形 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客 服中 心咨 询信 息;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致 电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中心 咨询 信息。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 账单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可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本人 账户, 查阅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可 向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订制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形 式交易 对 账单; 3 、如 需纸 质对 账单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可致 电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索 取。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拨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或 以书 信、 传真、 电子 邮件等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或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提出 建议 或投诉 。 (四)服务联系方式 公司官 网:www.gowinamc.com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外大 街168 号 腾达 大 厦2008 室 客服热 线及 投诉 电话 :400-819-0098 (免 长途 话费 )


客服中 心传 真:010-88576097 客服邮 箱:services@gowinamc.com 投诉信 箱: tszx@gowinamc.com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国融 稳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文 件。 2 、 《国 融稳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国 融稳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9年1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