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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稳融债券A(006356)

国融稳融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国融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 一月 
 
 2 
 
重要 提示 
1 、 国融 稳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 8 月 13
日《 关于 准予 国融 稳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 的 批复 》 ( 证监许 可 [2018]1293 号)注 册
募集。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简 称: 国 融稳 融 债券A, 基金 代码:006356 , 收取认 (申) 购费, 但不 再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基 金简称 : 国 融稳融 债券C, 基金代 码:006357 ,不收取 认( 申)购 费, 但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3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为国融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 , 托 管人 为 华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华泰证券 ” ) ,注 册登 记机 构为本 公司 。 4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是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5 、本 基金自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通过 本公 司的 直销 中心 和代销 机 构的网 点公 开发 售。 6 、认 购最 低限 额: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或国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直销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00 元 (含 认购 费 ) ,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含认购 费) ; 投资 者通过直 销中 心柜台 首次 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00.00 元 ( 含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10,0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代销 机构 或国 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认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投 资者 通 过 直 销中 心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10,000.00 元。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 请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 销。 7 、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金 , 须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个投 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8 、投 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 的资金 来源 合法 , 投资 者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存 在 任何法 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3 9 、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中 心和代 销网 点 ) 受 理申 请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即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 资者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 认购的 份额 。 10、本公 告仅对 “ 国融稳融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份额发售的 有关事项和规定 予以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 “国融 稳 融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详细 情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9 年 1 月 7 日 《 上海 证券 报》 和《 证券时 报》 的“ 国融 稳融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11 、 本 基 金 的 招募 说 明 书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公 司 网 站 (www.gowinamc.com)。 投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载 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金 发售 相关 事宜 。 12、 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 13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19-0098 (免 长途 话 费)咨 询购 买事 宜。 14、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 种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5、 风险 提示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如 资产 支持证 券风 险、 其他 投资 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 中低 风险 、 中低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 内按1.00 元 面值发 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按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 后, 有 可能 面 临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4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5 一、本 次基金募集基本情 况 1 、基 金名 称 国融稳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本基金 是契 约型 、开 放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 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构或 国融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直销 首次 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含认 购费 ) ; 投 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00.00 元 ( 含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000.00 元 (含 认 购费)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代销 机构 或国 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认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 购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0.00 元。 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 请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调 整认 购的最 低金 额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开始 调整 之日 的2 个工 作 日前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5 、基 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1.00 元 人民 币 6 、基 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保 持基 金资 产的 低风险 和高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 资回报 。 7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8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6 9 、销 售机 构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 中心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 柜台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2)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10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本 基金的 募集期 为自 基金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2)本 基金的 发售期 为 自2019年1 月14日到2019年1 月25日。 在发 售期内 ,本 基金向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认购的 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发 售时间 , 但 最长 不超过 法定 募集 期; 同时 也可根 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结 束发 售。 (3)基 金募集 期满, 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基 金合同生 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规 定在 办理 基金 验资 和备案 手续 后公 告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7 二、认 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 购费 率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份 额 认 购费 率 按照认 购金 额递 减, 即认 购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率 越低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4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金C类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 有效认 购款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均为1.00 元。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 本 基金A 类 份额 时, 认购 份 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①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9940.36+ 10)/1.00=9,950.3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9,950.36 份A 类 基金 份 额。 3 、认 购限 制 (1)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代销机构 或国 融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网上直 销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认 购费)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10,000.00 元( 含 认购费 )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代销 机构 或国 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认购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5,000,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0.00 元。 4、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请 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销 。 5、已开立本公司基 金账户 的投资者,在原开 户机构 的网点购买本基金 时不用 再次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 ,在 新的 销售机 构网 点购 买本 基金 时,需 先办 理登 记基 金账 号业务 。 6 、缴 款方 式: 全额 缴款 。


9 三、机 构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一个 机构投 资者在 国融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只 能开 设和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不得非 法 利用他 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2 、机构 投资者 认购基 金可 以在代销 机构 指定的 基金 代销网点 或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办理 。 通过代 销机 构认 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费 )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柜 台首次 认购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 追加 认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10,000 元(含 认购费 ) 。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00 元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中心 柜 台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0.00 元。 3 、 在 直销 中心 开户 的机 构 投资者 必须 指定 一个 银行 账户作 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账 户, 对于法 人机 构投 资者 , 该银 行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 户名一 致 , 今 后投 资者 赎回 及无效 认 (申 ) 购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能 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 在 代销网 点认 购的 机构 投资 者请遵 循代 销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 二) 通过国融 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 、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直销中 心柜 台: 机构 开户 及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为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受 理) 。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法人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 提 供填 妥 并加 盖 公章 、 法 人签 章 和经 办 人签章 的 《 机构 投 资者 账 户业务 申 请 表》 原件; (2 ) 出 示营 业执 照 或民政 部门 等颁 发的 注册 登记书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 税务 登记 证、 资质证 明等 ,提 供加 盖公 章的复 印件 ; (3 ) 出示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 银行 《开 户许 可证 》或 开 户申请 单 、结 算申 请书 等 银行开 户 证明资 料原 件, 提供 加盖 公章的 复印 件; (4 ) 提供 填妥 并加 盖公 章 、法人 签章 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原 件; (5 ) 提供 填妥 并加 盖公 章 的《 预留 印鉴 卡》 、 《基 金 投资者 权益 须知 》 、 《机 构 投资者 风10 险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 ( 适 用于普 通投 资者 ) 、 《 机构 税收居 民身 份声 明文 件》 原件; (6 ) 出示 法定 代表 人、 经 办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复印 件 (如 为二 代身份 证, 需提 供正 反面 ) ; (7 )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公 司 章程复 印件 ; (8 ) 投资 机构 如需 开通 电 子交易 委托 服务 , 须提 供 填妥并 加盖 公章 的 《电 子 交易委 托 服务协 议》 原件 (如 开通 电子交 易委 托); (9 ) 投资 机构 如有 控股 股 东,须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控 股股东 有效 证件 复印 件 ; (10 )如 为 专 业投 资者 , 需提供 相关 专业 投资 者认 定材料 。 其他办 理 业 务所 需 资 料, 或 非法 人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基 金账 户 , 请参 照国融 基金 网站 (www.gowinamc.com) 的 《机构 投资 者直 销 中 心业 务指引 》 。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 准确 , 否 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1 ) 填妥 并签 章的 《日 常 交易业 务申 请表 》原 件; (2 ) 普通 投资 者需 提供 填 妥并签 章的 《普 通投 资者 购买前 风险 揭示 函》 原件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 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国融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的 网站(www.gowinamc.com) 上 下载 直销 业务 申请表 格,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5 、国融直 销中 心联系 方式 : (010)68779108 ,直销 中心传真: (010 )68779103 ,直销 中心电 子邮 箱:direct_sales@gowinamc.com,。 ( 三) 机构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缴款方 式 1 、机构 投资者 通过代 销网 点认购需 准备 足额的 认购 资金存入 指定 的资金 结算 账户, 由 代销机 构扣 款。 2 、通 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机 构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前 , 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招 商 银行 的直 销专 户。 11 账户名 称: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行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 首体 支行 账号:110929344510106 大额实 时现 代支 付系 统号 :308100005213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 机构 投资 者在 填写 银 行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 机 构投 资者的 认购 款 项于申 请当 日 的 16:30 前 到帐 , 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 请; 申请 之 日 16:30 资 金未 到账 者, 如果 投 资者 选择 延期 , 且 认购资 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 该工 作日 仍 处于募 集期 内 ) 内到 账 , 直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 为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 接受的 申请 ; 如 果 投资 者不 选择 延期 、或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 未到 账,该 申请 将被 视为 无效 申请。 (4 ) 至募 集期 结束 , 以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 指定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12 四、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须 事 先开立 各代 销银 行及 证券 公司的 资 金帐户 卡或 存折 ; 个人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 须事 先开 立银 行活 期存款 账户 , 作为直 销资 金结 算账 户, 该银行 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户 名一 致。 2 、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可 以在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 网点以 及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 通 过代销 机构 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含 认 购费 )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含 认 购费 );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通 过代 销机 构认 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00.00 元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 投资 者通 过 直销中 心柜 台 首次认 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00 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0.00 元 。 ( 二) 通过 国融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客户 开户及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为 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9:30 至 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受 理)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个 人客 户 开户 及 认 购业 务的 办理 时间为 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 任意时 间 (包括 周六 、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日 ) , 每一 发售 日 17:00 以后提 交的 申请, 视为 下一工 作日 提 交的申 请办 理。 发售 末日 截止为 当 日 17:00 前。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下 列材 料: (1) 提供 填妥 并本 人签 字 的《个 人投 资者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原 件; ; (2) 出 示投 资者 本人 有效 身份证 明原 件, 提供 本人 签 字的复 印件 (如 为第 二代 身 份证, 应提供 正反 面复 印件 ) ; (3) 出示 投资 者本 人银 行 储蓄存 折或 银行 借记 卡原 件,提 供本 人签 字的 复印 件; (4)提 供填妥 并本人 签字 的《基金 投资 者权益 须知》 、 《个人 投资者 风险承 受能 力调查 问卷》 (适 用于 普通 投资 者 ) 、 《个 人税 收居 民身 份声 明文件 》原 件; 13 (5)投 资者如 需开通 电子 交易委托 服务 ,须提 供填 妥并本人 签字 的《电 子交 易委托 服 务协议 》原 件( 如 开 通电 子交易 委托); (6) 如为 专业 投资 者, 需 提供相 关专 业投 资者 认定 材料 ; (7)投 资人如 未满十 八周 岁,须同 时出 示 未成 年人 本人及 其 监护 人的身 份证 件以及能 证明监 护与 被监 护关 系的 有效证 件原 件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以 谨慎 原则 认为 需要 提供的 其他 文 件或证 件 ; (8) 委托 他人办 理的 , 需 提供经 由公 证处 公证 的 《 授权 委 托书》, 及 出示 代办 人 有效 身 份证明 原件, 提供 代 办人 本人签 字的复 印件( 如为 第二代 身份证 ,应提 供正 反面复 印件) ; 代 办 人 必 须 为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成 年 人 。 其 他 办 理 业 务 所 需 资 料 , 请 参 照 国 融 基 金 网 站 (www.gowinamc.com) 的《 个人投 资者 直销 中心 业务 指引》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申 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时 请按照 国融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需准 备以 下资 料: (1 ) 填妥 并由 本人 或代 办 人或监 护人 签署 的《 日常 交易业 务申 请表 》 ; (2 ) 普通 投资 者需 提供 填 妥并由 本人 或代 办人 或监 护人签 署的 《 普通 投资 者 购买前 风 险揭示 函》 原件 ; ; (3 ) 委 托他 人 办理 的 ,需 提 供 经由 公 证处 公 证的《 授 权 委托 书 》 ,及 出 示代办 人 有 效 身份证 明原 件, 提供 代办 人 本人签 字的 复印 件 ( 如为 第 二代身 份证 , 应 提供 正反 面 复印件 ) ; 代办人 必须 为年 满十 八周 岁的成 年人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 请按 照国融 公 司网 站相关 指南 进行 操作 , 无须 提供书 面 材料。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 资者 提示 (1 ) 请有 意认 购基 金的 个 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 柜台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个 人投 资 者也 可从 国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网站(www.gowinamc.com) 上下 载有 关直销 业务 表格 , 但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 直销 中心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14 (3 ) 直 销 中心 联 系 方式 : (010 )68779108 , 直 销中 心 传 真 : (010 )68779103 ,直销 中心电 子邮 箱:direct_sales@gowinamc.com 。 ( 三) 个人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四) 缴款 方式 1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认购 只需 准备 足额 的认 购资金 存入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 由代销 机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 2 、通 过基 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的 个人 投资 者, 应按 照基金 公司 网上 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3 、通 过直 销中 心柜台 认 购 的个人 投资 者, 则需 通过 全额缴 款的 方式 通过 银行 转账汇 款 到 国融 直销 专户 。 个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当 日下 午 16:30 之 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招商 银行的 直销 专户 ,该 划款 账户须 为投 资者 本人 账户 。 账户名 称: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行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 首体 支行 账号:110929344510106 大额实 时现 代支 付系 统号 :308100005213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国融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3 )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4 )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于 申请当日 的 16:30 前到 帐 ,该申请方 为有效 申请; 申请之日 16:30 资金 未到 账者,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延期 , 且认 购 资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 该工作 日仍 处 于募集 期内 ) 内 到账, 直 销中心 将把 认购 申请 转为 资金实 际到 账的 工作 日接 受的申 请; 如果 投资者 不选 择 延 期、 或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内未 到账 ,该申 请将 被视 为无 效申 请。 (5 ) 至募 集期 结束 , 以 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划 款账户 与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户名不 一致 的; ④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 15


16 五、清 算与交割 1 、国融 稳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验资 日以 前, 全部 认购资 金将 被冻 结在 基金 募集专 户 中。认 购资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利 息转 为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2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国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在募集 结束 后对 基金 权益 进行过 户 登记。 3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 行认购 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效 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者的指 定银 行帐 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帐 户划 出 。 通 过直 销机构 进行 认 购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结束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向投 资者 的指 定银 行帐 户划出 。


17 六、基 金资产的验资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委托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认 购资 金进 行验 资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出 具认 购户 数证 明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验 资 报告及 本基 金备 案材 料提 交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监 会将于 收 到前述 材料 后予 以书 面确 认。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发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 能满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18 七、本 次募集有关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4 楼44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外大 街腾 达大 厦2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丁 险峰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8779199 传真: (010 )88576097 联系人 : 毛 灵俊 客服电 话:400-819-0098 (免长 途话 费) 、 (010 )68779108 网站:www.gowin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成立时 间:1991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注册资 本: 柒拾 壹亿 陆仟 贰佰柒 拾陆 万捌 仟捌 佰圆 整 人民 币 联系电 话 :025-83388023 联系人 :戴璇 (三)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外大 街168 号腾 达大 厦2008 室 电话 (010 )68779108 传真 (010 )68779103 联系人 孙静 2 、代 销机 构 (1)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9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吴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叶 密林 联系电 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 线:95385 网址:www.grzq.com (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秦 淮区 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秦 淮区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热 线: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的 太平 金融大 厦 1503 室 20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宛 平南 路 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唐 湘怡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网址:www.gw.com.cn (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21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大 街 19 号1504/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 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10)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5650 客服电 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22 (1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 9553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3)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皓 联系人: 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服电 话: 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1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23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 400-8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6)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飞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7) 大连 网金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 厦2F 办公地 址: 中国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 厦2F 法定代 表人: 樊 怀东 联系人: 辛 志辉 电话:0411-39027817 24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 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外大 街 168 号 腾达 大厦2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丁 险峰 总经理 : 李 宇龙 电话: (010 )68779015 传真: (010 )88576097 联系人 :刘俊 (五)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范 佳斐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六)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毕马 威大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毕马 威大 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俊 联系电 话: (021 )22122888 传真: (021 )62881889 联系人 : 黄 小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黄 小熠 、叶凯 韵 25 国融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