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001900)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 精选 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一)本 次基金募 集的注册 文件名 称为: 《关于 准予 诺安沪港 深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 证监许可 【2015 】2162 号 ) ,注册 日 期为 :2015 年 9 月 21 日以 及 变更注 册的文件 名称为: 《 关于准 予诺安沪 港深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8 】1869 号) , 注册 日期 为:2018 年 11 月 15 日 。 (二)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示的 《 风险 说明 书》 、 基金产 品风 险等 级划 分方 法及说 明等,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须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及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股指期 货 , 本 基 金可参 与融 资业 务 , 可 能 给本基 金带 来额 外风 险 。 本基金 的具 体运 作特 点详 见基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约定 。本 基金 一般 风险及 特有 风险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风 险揭 示” 部分。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 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五)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六 )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港股 , 会 面临 港股 通机 制 下因投 资环 境 、 投 资标 的 、 市 场制 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 易, 且对 个股 不设涨 跌幅 限制 ,港 股股 价可能 表现 出 比 A 股更 为 剧烈的 股价 波 动) 、 汇率 风险 (汇 率波 动可 能 对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损 失 ) 、 港 股通 机制 下交易 日不 连 贯 可能带 来的 风险 ( 在内 地开 市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 港股 通不能 正常 交易 , 港股 不能 及时卖 出 , 可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七 ) 本 基金 可根 据投 资 策略需 要或 不同 配置 地市 场环境 的变 化 , 选 择将 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 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产 投资 于港 股, 基金 资产并 非必 然投 资港 股。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 , 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资 者 应当如 实提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知晓 并确 认当 个人 信息发 生重 要变 化 、 可 能 影响投 资者 分类 和适 当性 匹配的 , 应及 时 主动进 行更 新。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50 第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 5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6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7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7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4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9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9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要 ............................................................................................... 122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40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42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43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 法律 、 法 规及 《诺安 精 选 价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 精 选价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 风险 以及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 序及 费率 等与投 资本 基金 有关的 所有 相关 事项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并注意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披 露的 更新信 息。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 诺安 精选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词 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精选 价值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诺安 精选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诺 安 精 选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诺安 精选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诺 安 精 选价 值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主席 令第七 十一 号公布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施 行, 并根 据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十 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 改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港 股通 指内地投资 者委托 内地证 券公司,经 由上海/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在 香港设 立的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 向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进行申 报 (买 卖盘传 递) , 买卖 沪/ 深 港通 规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的 股票 15 、 《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证 券出借 业务 指引 》 指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联合 发布 的《 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及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务 指 引 》 16、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20、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21、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2、投 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4、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5、销 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8、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及 相关 期货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 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10% 的情 形 47、元 指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 本 基金合 同所 述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是 指本 基金依 基金 合同 可投 资的 符合前 述条 件的资 产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55、指 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介 56、不 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5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五 十 九 只开放 式基 金: 诺安 平衡 证券投 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行业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多 策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油气能 源股 票证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中 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诺安 策略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稳 固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泰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诺 安永 鑫收 益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聚 鑫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安 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聚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 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 诺安 创 新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利鑫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景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益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安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精 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和 鑫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积 极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选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进 取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高端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改 革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瑞 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鑫 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 圆鼎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安 联创 顺鑫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汇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积 极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化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浙享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 泰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研 究员 , 翰伦 投资 咨 询公司 ( 马丁 可利 基金 ) 投资经 理 , 纽 银西 部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大 恒科 技副 董事长 。 赵照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历任中 国电 力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信贷 业务 部 、 投 资 发展部 、 北 京证券 营业 部项 目经 理 ,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法 律及合 规部 、 发展 规划 部 主任 , 国 家电 网 公司金 融资 产管 理部 发展 策划处 处长 , 国网 英大 国 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发展 策划部 主任 , 英 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深 圳英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现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 孙晓刚 先生 , 董事 , 本 科。 历任北 京诺 安企 业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海 摩 士达投 资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 副 总经 理, 上海 钟表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 奥成文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中国 对外经 济贸易 信 托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部副 总经理,诺 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督察 长,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国 家计 委财 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 行市场 开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 中国银 监会 合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 内 蒙 古银监 局 、 山 西银 监局 局 长, 中国 银监 会监 管一 部 主任 , 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监事 会成 员 秦江卫先 生,监事 ,硕士 。历任太 原双喜轮 胎工业 股份有限 公司全面 质量管 理处干部 。 2004 年 加入中 国对外经 济 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 ,历任 中国 对外 经济贸易 信托有 限公司风 险法 规部总 经理 、 副总 法律 顾问 。 现 任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限 公司 总法 律顾 问 、 首 席风控 官 , 兼任风 控合 规总 部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 监事 , 本 科。 历任浙 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主 管 、 国 泰君 安证 券 公司部 门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主管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中 心总 监 , 现 任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交易 师 (总 助 级)兼 交易 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经理 层成 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经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杨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 2003 年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生, 副总经 理,经 济学硕士,CFA。 曾任平 安 证券公司综 合研究 所研究 员、西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 部总 监、 权益 投资 事业部 总经 理、 诺安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 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部总 监 、 督 察长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投 资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宋青先 生 , 本 科, 曾先 后 任职于 香港 富海 企业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行广 西分 行 、 中 国银 行 伦敦分 行 、 深 圳航 空集 团公 司、 道富 环球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限公 司上 海代 表处 , 从事 外汇交 易 、 证券投 资 、 固 定收 益及 贵 金属商 品交 易等 投资 工作 。2010 年10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起 任诺 安全 球 黄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7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月起任诺 安油气能 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 理。 现拟 任诺安 精 选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理 奥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员 包括 :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权 益投 资事 业 部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权 益投 资事 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创练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兼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陈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事业 部总 经理 ; 谢志 华 先生 , 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副 总经理 、 基金 经 理、总 裁助 理; 王创 练先 生,研 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基 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 期 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 、收 益分 配和 非交 易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因 审计 、 法律等 外部 专 业 顾问 提供 服务而 向其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税 后)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 目 标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 :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 会、督察 长和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 司 设 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 司 风 险控 制 部提 交 的风险 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 面 的讨论 和 决 定, 从 而使 风 险政策 得到有 力的 执行 。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 司 设 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 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制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 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 系统的 稽核 检查 制度 等管 理措施 , 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 控制点建 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明确 职责划 分与岗位 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金 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 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 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基金会 计 核 算独立于 公司会 计核算; 采取适当 的会计 控制措施 ;建立凭 证制度 ,确保正 确 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理体系 ,有效 控制会计 记 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计价程 序,公 允反映基 金 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 ,确保 基金资产 的 安全 ;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 强 化 会计的 事前 、 事中 和事 后 监督; 制 定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物交接 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 阅手续 ,防止会 计 数据的 毁损 、散 失和 泄密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经 纪律 。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司 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 对 公司 经 营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f. 其 他内 部控 制机 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五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1 项最 佳 托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ISAE3402 审阅 ,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分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 已 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成 一 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 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资产托 管部托管 的基金资 产、托 管人的自 有资产、 托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接 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 度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 资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 和支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1 )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362099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 惠如 (4 ) 广州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502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393680 传真:020 -38393680 联系人 :黄 怡珊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 )西 部营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锦 江区 下东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 2407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 个 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上直 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和认购 手 续 , 具体交 易细 节请 参阅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 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 全国) 、96198 (北 京 ) 网址:www.bjrcb.com (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阮 劲松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电话 :028-853571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 -84683893 传真:010 -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0)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sczq.com.cn (1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 -62580818 -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第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 全 国) 、4001099918 ( 全国 ) 021-32109999 (上 海) ;


029-68918888 (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13)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 :袁 月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电话:(8621) 2216 9999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8621) 6215 178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全 国) 、95368 ( 甘肃 ) 网址:www.hlzqgs.com (1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1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gjzq.com.cn (1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9)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2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城区迎 宾 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热 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189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投 诉电话 )


网址:www.cgws.com (2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9)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30)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高淳区 砖墙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龙华东 路 868 号 绿地 海外 滩办 公 A 座1605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1-530869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31)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2)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庄 洁茹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5)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3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27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2704 法人代 表人 :马 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39)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www.licaike.com (40)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程 刚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1)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2)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3)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延 安东路 一号 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4)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4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1003 单元 ;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6)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金诚 集 团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电 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8-188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7)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48)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49)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0)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1)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400 098 8511 ( 个人 业 务) 、400 088 8816 (企 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52)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53)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4)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55)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138183066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56)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5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53 层 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58)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59)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1520158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0)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泰康 金 融大 厦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1)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62)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4) 上海攀 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488 号 太平金 融大 厦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田 为奇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5)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6)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 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8)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9)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b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田 面城 市 大厦 18 楼ABC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cn (71)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查 薇 联系人 :陈 莹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72) 金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楼 神华 国华投 资大 厦 7 层71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楼 神华 国华投 资大 厦 7 层711 法定代 表人 :林 柏均 客服电 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73)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迎宾 路 360-1 号 三亚 阳光 金融广 场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12 号院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客服电 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张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 准予 诺安 沪港 深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5 】 2162 号) 和 《 关于 准予 诺 安沪港 深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注 册的批 复》 。 三、基金类别、运作 方式 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网上 交易 系统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公 开 发 售。 五、募集期限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中 载明的 基金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自 2019 年 1 月 8 日 到 2019 年 2 月 1 日 , 基 金向 投资 者 公开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 金 的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 发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目标 下限 为 2 亿 份 。 本 基金 的募 集 上限 、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 案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认 购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管 理人 、 代 销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九、基金的面值、 认 购价 格 、认购费用及计算 方式 1、每 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1.00 元人 民币 。 2、认 购价 格为 人民 币1.00 元。 3、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值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份 额将 依据 投资者 认购 时所 缴纳 的认 购金额 (加 计认 购金 额在 认 购期所 产 生的利 息 , 以 注册 登记 人 确认的 金额 为准 ) 扣除 认 购费用 后除 以基 金份 额面 值确定 。 募集 发 售期间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设 这 1,000.00 元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 利息为 0.32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 额= (988.14+0.32 )/1.00=988.4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息 后一 共可 以得 到988.46份基 金份额 。 4、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认 购 费率不 高于 认购 金额 (含 认购费 )的1.2% 。认 购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网点 (指 本 公司的 直销 中心 和代 销机 构的代 销 网点 ) 或 通过 基金 网上 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2、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1)个人 投资者可 通过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站 办理开户 及认购“ 诺安精 选价值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详 情 请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及 本公司 网站 公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2)机构 投资者 通 过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直销中 心 办理办 理开户 及 认购 “ 诺安精 选 价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时, 应提 供下 列资 料并 依下列 程序 办理 手续 : ①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副 本 原件及 加盖 单位公 章的复 印件,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② 机 构预 留印 鉴; ③ 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复 印 件; ④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非法 定代 表人 亲自 申请 时提交 );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其复印 件; ⑥ 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 明; ⑦ 填 妥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注: 上述 ⑥项 是指 : 在本 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及认 购的 机构投 资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户 作 为投 资者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购的资金退 款等资金结 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 投资者在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任一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账 户名称 必须 与投 资者 名称 严格一 致。 投资者 应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在 中国 工商银 行开 立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账户名 称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 专 户 账号:4000032429200779908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喜年 支行 大额支 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必 须注意 以下 事项 : ① 投 资者 应在 “ 汇 款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开立 基金 账户 时登 记的 名 称 ; ② 投资者 所填写 的汇款用 途须注明 “ 购买诺 安 精选 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并 确保在2019 年2 月1日17:00 前到账 ; ③ 投 资者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 不能超 过汇 款金 额; ④ 投资者 若未按 上述规定 划付,造成 认购无 效的, 本公司及直 销专户 的开户 银行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办理基 金认 购手 续的 机构 投资者 须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 办 理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 书; ②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③ 填 妥的 基金 认购 申请 表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④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汇 款 凭证回 单原 件及 复印 件; ⑤ 基 金交 易卡 。 (3)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构 办理开户 及认购 “ 诺安精 选价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业 务 的, 相 关资 料及 办理 程序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准 。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销 售机 构和 本公 司基 金网上 交易 系统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认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 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可 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到原申 请网 点打 印交 易确 认书 , 或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站 或客 户 服务 电话查询 确认结果 。 基金 管理人及 代销机构 不承担 对确认结 果的通知 义务, 投资 人本人 应主动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结果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 人任何 损失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4.认 购的 限额 在募集期内, 每 一 基 金 投资 人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额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 者开通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认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认购金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认购 金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按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的 专门 账户 , 任何 人 在基金 募集 期满前 不得 动用 。 若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及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额 以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七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交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 若该 工作 日为 非 港股通 交易 日或 内地其他 证券交易 所和香 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 的技术 连 接机制 非交易日 ,则本 基金不开 放)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 期 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理规 则等 ,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期 货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请及 申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人 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 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 义务 , 致 使 其 相关 权益 受 损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成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 如 因申购 、 赎回 申请 未得 到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4、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业 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含 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2、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最 低份 额为 100 份基 金份额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平台 赎回本 基金 , 单笔 赎回 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不 作限 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少 于相 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时 ,余 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 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应 交纳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少 于 7 日 ( 不 含 7 日 )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7 日 但少 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月 (不 含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 低于赎 回 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4500 元。 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4500=6794.63 份 即: 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4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 6794.63 份基 金份 额。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4500 元。 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三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450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5 %=72.5 元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赎回金 额=14,500-72.5=14427.5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4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4427.50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 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措 施。 3、证券交 易所、期 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或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人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 上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 第7 项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购 申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3、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 所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赎回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 或其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3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30% 以 内(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或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 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 所有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具体 见 相关公 告。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组 合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获 得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内 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机 制下允许 买卖的 香港联合 交 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 以下 简称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 、 债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可 交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债券回 购、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 、 通知存款 等)、 资 产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参 与融资 业务 。 本基金 如无 特指 ,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 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本 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95% ,其中 ,港股通 标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的 0%-50% ,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本基金 将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下限 设为 零, 本 基金可 根据 投资 策略 需要 或不同 配 置地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选 择 部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产 投资 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基 金资 产并非 必然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方 面,本 基金将采 取战略性 资产配 置和战术 性资产配 置相结 合的资 产 配置策 略 , 根 据宏 观经 济 运行态 势 、 政 策变 化、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 , 在 长期 资 产配置 保持 稳定 的前提 下 , 积 极进 行短 期 资产灵 活配 置 , 力 图通 过 时机选 择构 建在 承受 一定 风险前 提下 获取 较高收 益的 资产 组合 。 本基金 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过 程中 还将 根据 各类 证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 动 态优化 投资 组合 ,以 规避 或控制 市场 风险 ,提 高基 金收益 率。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理念 ,依托 专业 的 A 股、H 股 研究力 量, 结合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 析的方 法 , 选 择两 市真 正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优 质价 值蓝筹 和行 业龙 头企 业 , 寻求具 有竞 争优 势的股 票。 定性分 析主 要基 于投 研团 队对公 司的 深入 研究 , 包 括所属 细分 行业 情况 、 市 场供求 、 商 业模式 、 核心 技术 等内 容 , 深 入分 析公 司的 治理 结 构、 经营 管理 、 竞争 优势 , 综 合考 虑公 司 的估值 水平 和未 来盈 利空 间。 定量分 析主 要根 据相 关财 务指标 , 如营 业利 润率 、 净利率 、 每股 收益 (EPS ) 增长 、 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等 , 分 析 公司经 营情 况 、 财 务情 况 等, 并综 合利 用市 盈率 法 (P/E ) , 市 净率 法(P/B ) 、 折现 现金 流法 (DCF )对公司 进行 合理 估值。 3、债券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部 分采用 积极管理 的投资策 略,具 体包括 利 率预测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预测策 略、 溢价 分析 策略 以及个 券估 值策 略。 4、权证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将主 要运用价 值发现 策略和套 利交易策 略等。 作为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我 们将 结合 自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 力图获 得最 佳风 险调 整收 益。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 投资中 将以控制 风险为原 则,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 本着谨 慎的原则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并按照 相关 交易 所套 期保 值管 理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在 预判市场 风险较 大时,应用 股指期货 对冲策 略,即在 保有股票 头寸不 变的情况 下或者 逐步降 低股 票仓 位后 , 在 面临市 场下 跌时 择机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进 行套 期保 值, 当股 市好 转 之后再 将期 指合 约空 单平 仓。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通 过对资 产池 结构 和质 量的 跟踪考 察 、 分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发行 条款 、 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 化对资 产支 持证 券未 来现 金流的 影响 , 充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分考虑该 投资品种 的风险 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 动性, 谨慎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本基金将 严 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7、本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的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参 与融资业 务时将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主 要选择流 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个股 。 本基金 力争 利用 融资 业务 的杠杆 作用 , 降低 股票 仓 位调整 所带 来的 交易 成本 、 提 高基 金财 产 的运用 效率 ,从 而更 好的 实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其中 ,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投资比 例 为股票 资产 的 0%-5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 (同 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并计 算)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时, 将遵 循以 下投 资比 例限制 :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本基 金未投 资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3)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融 资业务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本基 金 持 有的 融资 买 入股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0)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因证券 或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 ( 除第(2) 、 (13)、( 19)、( 20 )项)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恒 生指 数收 益率 ×30%+ 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20% 沪深 300 指数市 值覆盖 率 高,样本股 当中集 中了市 场中大量优 质股票 ,流动 性好,可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以成为 反应 沪深 两个 市场 整体走 势的 “晴 雨表”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 A 股 投资 的 比较基 准。 恒 生指数 是以 香港 股票 市场 中的 50 家 上市 股票 为成 份股样 本, 以其 发行 量为 权数的 加权 平 均 股价指 数 , 是 反映 香港 股 市价幅 趋势 最有 影响 的一 种股价 指数 。 中债 综合 财 富指数 为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并 发布 。 该指 数的 样 本券包 括了 商业 银行 债券 、 央 行票 据、 证 券公司债 、证券公 司短期 融资券、 政策性银 行债券 、地方企 业债、中 期票据 、记账式 国债 、 国际机 构债 券 、 非 银行 金 融机构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央企 业债 等债 券 , 综 合 反映了 债券 市场 整体价 格和 回报 情况 。 该 指数以 债券 托管 量市 值作 为样本 券的 权重 因子 , 每 日计算 债券 市场 整体表 现 , 是 目前 市场 上 较为权 威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整体走 势的 基准 指数 之一 , 适 合作 为本 基 金债券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 准指数 停止 发布 、 变更 名 称, 或者 有 更权威 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且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 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本基金 将投 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的 股票 ,需 承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境 外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市 场 环境 的变化 , 选 择将 部分 基金 资 产投资 于 港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然 投资 港股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 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 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限售期 的股票, 包括但 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 股票、 首次公 开 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 东公开 发售股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不包括 停牌 、 新发行 未上 市 、 回 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一股 票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 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同一 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以 结算价格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估值计 算中涉及 港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将 依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构所 提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值的公 平性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原则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 4、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5、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 、 股 指期 货估 值 方法的 第 (2 ) 小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 、 证券经纪 机构、 期货经纪 机构 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送的数 据错 误 、 遗 漏等 原 因,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整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并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且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仲裁 费、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因 投资 相关 规定 范围 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而 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顺延至 法定 节 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等, 顺 延至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 应根 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 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信息 披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十二 ) 基 金参 与港 股通 交易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参与 港股 通交 易的 相关 情况。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十三 )基 金参 与融 资业 务的相 关公 告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交 易情 况 , 包 括 投资策 略 、 业 务开 展情 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及其 管理 情况 等。 若中 国 证监会 对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的信 息披露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 金 风 险的来 源 。 作 为代 理基 金 投资人 进行 投资 的工 具 , 科学严 谨的 风险 管理 对于 基金投 资管 理成 功与否 至关 重要 。 因此 在 基金管 理过 程中 , 对风 险 的识别 、 评估 和控 制应 贯 穿基金 投资 管理 的全过 程 。 基 金的 风险 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其他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金融资 产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资产 价 格的变 化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产 生风 险。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 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价 格及 利息 收益 的变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 少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致 了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 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 同 时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 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 。 对 于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 原则 ,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用 前 经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 赎 回款 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 全 面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四)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 险 1、基差风险。标 的股票指 数价格与股指期 货价格之 间 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种差异 造成的风 险。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 风险,是指类似 的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1)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2) 价格 变动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的幅度 不同 。 类似 合约 品 种的价 格 , 在 相同 因素 作 用下变 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 的风 险。 3、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 交易中,标的物 风险是由 于投资组合与股 指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模型风 险。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 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 进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五) 融资 交易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参 与融 资交 易 , 融资交 易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 , 这 些风 险 可能会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一 定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为 了 更好的 防范 融资 交易 所面 临的各 类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遵 守审 慎经 营原则 , 制定 科学 合理 的 投资策 略和 风险 管理 制度 , 有 效防 范和 控 制风险 ,切 实维 护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 风险:港 股通业务试点期 间存在每 日额度和总额度 限制。总 额度余 额 少于一个 每日额度 的,上 交所证券 交易服务 公司自 下一港股 通交易日 起停止 接受买入 申报 , 本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 风险 ;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有 限公 司开市 前阶 段 , 当日额 度使 用完 毕的 , 新 增的买 单申 报将 面临 失败 的风险 ; 在联 交所 持续 交 易时段 , 当日 额 度使用 完毕 的, 当日 本基 金将面 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买 入交 易的 风险 。 2、汇率风险:本 基金将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在交 易时间内提交订 单依据的 港币买 入 参考汇 率和 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 不等 于最 终结 算汇 率 。 港 股通 交易 日日 终,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 汇成 本按 成交 金 额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 确 定 交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故本 基金 投资 面临汇 率风 险。 3、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1)本基金的将 通过“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于香 港市场, 在市场 进 入、 投资 额度 、 可 投资 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 有 一定的 限制 , 而且 此类 限 制可能 会不 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 化 可能对 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市 场造 成障 碍 , 从 而 对投资 收益 以及 正常的 申购 赎回 产生 直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2) 香港 市场 交易 规则 有别于 内地 A 股 市场 规则 ,此外 ,在 “沪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 互 联互通 机制 ”下 参与 香港 股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 特殊 风险 :


1) 香港 市场 证券 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每日 涨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跌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2)只 有沪 港两 地均 为交 易日且 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 的交易 日才 为港 股通 交易 日, 3) 香港 出现 台风 、 黑色 暴雨或 者联 交所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时 , 联 交所 将可 能 停市 , 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出 现上交 所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认定 的交 易 异常情 况时 , 上交 所证 券 交易服 务公 司将 可能 暂停 提供部 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投 资者 将 面临在 暂停 服务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4) 投资 者因 港股 通股 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 上 市公 司被收 购等 情形 或者 异常 情况 , 所 取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 只 能通 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 得买 入 , 上 交所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 益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联 交所 上市 股票 的认 购权利 在联 交 所上市 的 , 可 以通 过港 股 通卖出 , 但不 得行 权; 因 港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 转 换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购 等所 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市 证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但 不得 通过 港股 通买入或 卖出 。 5) 代理 投票 。 由 于中 国 结算是 在汇 总投 资者 意愿 后再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 结算对 投资 者设 定的 意愿 征集期 比香 港结 算的 征集 期稍早 结束 ; 投票 没有 权 益登记 日的 , 以 投票截 止日 的持 有作 为计 算基准 ;投 票数 量超 出持 有数量 的, 按照 比例 分配 持有基 数。


(六)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机构违 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二、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后生 效,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收 益分 配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 向 他人泄 露 , 因 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 业 顾问 提供服 务而 向其 提供 的情 况除外 ;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 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税 后)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因审计 、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 顾问提 供服 务而 向其提 供的 情况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或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变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 规则 进行 调整; (6 ) 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管等 业务规 则; (7)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 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 以及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1/3以上 (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1/3以上 ( 含 1/3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参加, 方可召开 。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 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 短 信 或 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具体方 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 定并在 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式 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方 式 与非 现 场 方式相结 合的方 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会 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 方式开会 的 程序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具体规则 以召集 人发布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 为准。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 规定,凡 是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的部 分,如将 来法律 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 多为4次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 并于 变更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且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红 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仲裁 费、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因 投资 相关 规定 范围 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而 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结 束之 日起 2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 情 形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支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等,顺延 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 起2个工作 日 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2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组 合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获 得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内 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机 制下允许 买卖的 香港联合 交 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 以下 简称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 、 债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可 交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债券回 购、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 、 通知存款 等)、 资 产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参 与融资 业务 。 本基金 如无 特指 ,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 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 , 港股通 标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的股票投资 比例为 股票资 产的 0%-50%,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将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下限 设为 零, 本 基金可 根据 投资 策略 需要 或不同 配 置地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选 择 部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产 投资 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基 金资 产并非 必然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 如果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港 股通标 的股票 投资比例 为股票 资产 的 0%-5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 于 5%,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 合并 计算 ) 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中国 证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1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3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时, 将遵 循以 下投 资比 例限制 :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时 , 基 金 持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 不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3)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的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 )本基金 可以参与融资业 务,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0 )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或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除第 (2)、( 13) 、( 19)、( 20 )项)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一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有的 股票、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限售 期的 股票 , 包 括但 不限于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首次公 开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 东公开 发售股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不包括 停牌 、 新发行 未上 市 、 回 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港币 对 人民币 汇率 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10、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运作过 程中,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 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原则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5、 出 现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 股 指期 货估 值方 法的第 (2) 小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期 货 交易所 、 证券 经纪 机构 、 期货经 纪机 构 及 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遗 漏等 原 因,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6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 限为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 证券的 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内 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机 制下允许 买卖的 香港联合 交 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 以下 简称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 、 债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可 交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债券回 购、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 、 通知存款 等)、 资 产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参 与融资 业务 。 本基金 如无 特指 ,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 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未来若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内 地投资 者、 基金 通过 内地 其 他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建 立的技 术连 接机 制买 卖规 定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公司 股票 (包 括该 机 制未来 任何 替 代或修 正 机制的启 动) ,且 法律法规 允许本基 金通过 前述机制 买卖规定 范围内 的香港依 法 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基 金可 以 直接投 资相 应范 围内 的香 港上市 股票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 , 港股通 标 的股票投资 比例为 股票资 产的 0%-50%,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 股票库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 化, 对上 述股 票库 予以 调 整和更 新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 范围 对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港股 通标的 股票投 资比例为 股票资 产 的0%-5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 的保证 金后,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低 于 5%,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 市值 ( 同一 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 计算 )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 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且 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 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8)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6)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时,将 遵循 以 下 投资 比例 限制: ①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时 , 基 金 持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 不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 ③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7)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融 资 业务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本 基金 持有 的融 资买 入 股票与 其他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18)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 合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但须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方 可纳 入基 金托 管人 投资监 督范 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 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 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托管 人系统 调整 预留 所需 的合 理必要 时间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 (除 第2)、 13) 、19 ) 项)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业务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以下 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投资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应 按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则 评估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 并自主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银行间 市场 的丙 类会 员进 行债券 交易 的 , 可以通 过邮 件 、 电 话等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可行 性说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应确 保可 行性 说明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可 行性 说明 进行实 质审 查 。 基 金管 理 人同意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以DVP( 券款 兑付)的 交 易结算 方 式进行 交易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应基 于 审慎原 则评 估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并据 此 选择存 款银 行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上述 原则 给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相关损 失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行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履 行先行 赔付 责任 后 , 有 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仅 限于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先行 赔付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 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债 券 、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 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 价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3)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限售期的 股票,包 括但不 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 票、首 次公开 发 行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 售股份 、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 得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 不包括 停牌 、 新 发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同一 股票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 按股票所 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同 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股票指 数期货合 约以结 算价格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7)估值 计算中涉 及港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 为 基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人民 币与 港币 的中 间价。 (8)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应代 表基金 积 极向过 错人 追偿 。 当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的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 易所 、 证 券经 纪机 构、 期 货经纪 机构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 遗 漏等 原因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20 年。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情形 出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定制 自己所 需要的信 息,包括 基金管 理人新闻 、 市场行情 、基金信 息等方 面的内容 。基金管 理人按 照要求将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客户发送 信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 体开放 时 间和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诺安 沪港深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安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 批 复 三、 《 诺安 精选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四、 《 诺安 精选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