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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兴混合A(005186)

长安鑫兴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鑫 兴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I 
重要 提示 
1、 长 安鑫兴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监 会2017
年8月18 日 证监 许可 〔2017 〕 1546号文( 《 关于 准予 长安 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
册的批 复》 )准予 注册 。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3、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期货 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 特性 并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根据 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风险承 受 能力、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4、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估值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技术 风险 和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和其他 风险 等。 
本基金 可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公司 采用 非 公开
方 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能 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存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5、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6、 投资者应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指定 的销售 机构 购买 基金。本 基金在 募集 期内 按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资 者 按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 有可 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7、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的50%,但 在 基
金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 份额赎 回等因素 导致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被动达 到或超 过50% 的情
形除外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注 意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投资人 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 文件, 自主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II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8、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1 月29 日, 有 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 第一部分


绪言 《长 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以及 《 长安 鑫兴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其 他任何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鑫 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 发银行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安鑫 兴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鑫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长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1、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8、C 类 基金份额 :指不 收取前后端认购 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7、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玫 联系电 话:021-2032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 师、 中 国证 监会 机构 监管 部 处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和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 国农 业银 行伦 敦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花旗 银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 任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 族信 托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 族信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 董 事, 管理 学学 士。 曾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 资研究 部研 究助 理、 总裁 办投后 管理 等岗 位, 现任 上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总裁 办高 级经 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 海国 和现 代服 务 业股 权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通 联网 络支 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袁丹旭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工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行资 深经 理、 招商 银行 总行零 售部 副总经 理、 深圳 发展 银行 (平安 银行 ) 总 监、 工 商 银行总 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交通 银行 总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现任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吾九 鼎金 融学 讲席 教授 、 教育 部 “ 长江 学者” 特聘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孔舰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核工 业集 团原 子能研 究院 资产 经营 处项 目经理 ,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研究 部战 略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现 任兵 器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士 。 曾 任江 西电 力职 大 助教, 亚龙 湾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资金 证券部经理,海南欣 龙无纺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 ,上海君创财 经顾问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鼎立实 业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等职。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 永 波先 生, 督察 长。 武汉 大 学法 学学 士、 民商 法学 硕 士, 十一 年以 上法 律、 基 金从 业 经历 。 曾 任上 海市源 泰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上海 市律师 协会 基 金 业务委 员会 委员 ,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 监察稽 核部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党 支部 书记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六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八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产业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垚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长安 鑫恒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安 鑫旺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安鑫 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徐小勇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二十 三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就职 于建 设银行 总 行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信达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 银河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权 益部 负责 人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 资总 监, 长 安裕 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长 安 裕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十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忠晶 先生 ,简 历同 上。 栾绍菲 先生 , 金融与 经济 学硕士 , 七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 长 安 宏观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安产 业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 经理。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 的 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坚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意 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2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地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3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广 发银 行”)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7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关 于核 准广 东 发展 银行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卢 晓晨 联系电 话: (010 )65169644 广发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是国务 院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成 立的 我国 首批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之 一, 总部 设于 广东 省广 州 市, 注册 资本 154 亿元 。 二十 多年 来, 广发 银行 栉 风沐 雨, 艰 苦创业 ,以 自己 不断 壮大 的发展 历程 ,见 证了 中国 经济腾 飞和 金融 体制 改革 的每一 个脚印 。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广 发 银行 总资 产 20729.15 亿元、 总负 债19590.69 亿 元、实 现 营 业收入 505.31 亿元 、拨 备 前利润 291.61 亿元 。据 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7 年全 球银 行排名 ,本 行按 一级 资本 列第93 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从 事资 产托管 业务 的职能 部门 , 内设客 户营 销处 、 保 险 与期货 业务 处、 增值 与外 包业务 处、 业务 运行 处、 内控与 综合 管理 处, 部门 全体人 员均 具备 本科以 上学 历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部门 经理 以上 人员 均具备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 部门负 责人 蒋柯 先生 , 经 济 学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从事 托管工 作十 九年 , 托 管经 验 丰富。 曾担任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 中心副 处长 、 全球 资产 托管 处 副处 长、 全 球资产 托管 处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等职 务。 曾被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聘 任为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工 作小组 组长 。2015 年1 月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资 格, 任广发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理 ,2018 年7 月 任广 发银 行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部门负责 人梁 冰女士, 经济 学博士, 研究 员,曾 任中 国人民银 行研 究局产 业经济 研 究处 副处长 、 金 融法 律研 究处 副处长 、 处 长、 广发 银行 总行金 融机 构部 副总 经理 等职务 , 曾在 遵 义市人 民政 府挂 职 1 年。2018 年 6 月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资格 ,任广 发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副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5 总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广发银 行于 2009 年5 月4 日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 , 托 管资 产规 模23,188.47 亿 元。 建立 了一只 优秀 、 专业的 托管 业务团 队 , 保 证了托 管服 务水准 在行 业 的 领先地 位 。 建 立了 完善 的产 品线 , 产 品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公司 客户 特定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保 险资 金托 管、 股权 投资基 金、 产业 基金 、 信 托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品、QDII 托管 、交易 资金托管 、专 项资金 托管 、中介资 金托 管等, 能为 托管产品 提供 全面的 托管 服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规 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发银 行总 行下 设资 产托 管部, 是全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的管 理和 运营 部门 , 专 设监控 管理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部 监察 稽核人 员 , 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 使监督 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和 范围、 投资 组合比 例、投 资限制 、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式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资 产托管 业务 基金 监督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6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情况,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直销 机构网站 公告 。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客服电 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2)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5)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常 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7)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8)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9)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9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1)中 信证 券(山东)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13)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4)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15)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16)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17)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8)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9)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0)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1 (21)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2)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24)诺 亚正 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25)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leadfund.com.cn/ (26)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2 (27)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28)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赵荣 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29)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3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31)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站:www.jiyufund.com.cn (32)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3 (3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34)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35)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客服电 话:010-56409010 公司网 站:www.jimufund.com (36)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大 厦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37)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38)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9)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0)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41)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路 东方 科技 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4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43)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厦1 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44)北 京汇 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 号 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45)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46)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站:www.chtfund.com (47)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客服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48)上 海爱 建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明康 客服电 话:021-64396600 (49)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50)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51)乾 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站:www.qiandaojr.com (52)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 天广场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5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http://new.gf.com.cn/index (54)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5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http://www.962518.com/ (56) 河南 和信 证券 投资 顾问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金水 东路 南、 农业 东路 西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 层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 址:www.hexinsec.com (57)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5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7 (59)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东 客服电 话:4008211357 公司网 址:www.huajinsc.cn (60)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61)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变更 或增 减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小 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9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募集, 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7〕1546 号) 。 募集期 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到 2017 年 11 月 24 日止, 共募 集了 420,753,837.01 份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4575 户。 本 基金的 类型 为混 合型 ,基 金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0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本基 金将依据 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相关 的监 管报 告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1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参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别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2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基金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 同和 本招募 说明书 有关条 款处 理。遇 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则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延迟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3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1)投 资人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交 易平 台(目 前仅 针对个人 投资 者)和 除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首次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 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 每笔最 低金 额 1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其他 销售 机 构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 首次最 低申 购 金额和 最低 追加 申购 金额 限制 。 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 网上交 易平 台除外 ) 首次 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每 笔最 低 金额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本 基 金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 易要受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 制, 未来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限制 ,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少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一 并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回 限额 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申购 费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申购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需 要支付 申购 费用 。投 资者 有多笔 申购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4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 率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对 赎回 基金 份额 收取赎 回费。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不 含 30 日)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 不 含 90 日) 的投资 人, 将 赎 回 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 少于 180 日( 不含 180 日)的投 资 人,将赎回 费 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180 日( 含 180 日 ) 的 投资 人, 将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5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30 日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机构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5、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则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当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当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时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85=46,676.53 份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6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6,676.53 份 A 类 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 有。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50,000 元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85 元, 则可 申购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5 个月 后决 定全部 赎回,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假 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50%=67.83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67.83=13,499.17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5 个月后 全部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499.17 元。 例: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180 日 后(已 超过 180 日) 决定 全 部赎 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7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180 日 后全部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567.0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T 日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的 50% ,或者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避 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8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9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 人未超 过上述 比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前 段“ (1)全部 赎回” 或“ (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但是, 如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则其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0 并 公 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1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2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流动 性 的前 提下, 重点 投资于 受 益于 产业 升级、 消费升 级 和技 术 升级相 关的 行业 和个 股,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衍 生工 具 ( 包括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等) 、债 券(包括 国债、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 离 交易可转 债) 、可 交换公司 债券、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 小 企业私募 债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包括 三个 大的方 面, 即资 产配 置策 略、股 票投 资策 略和 债券 投 资 策略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中国 经济长 期增长的内 在逻辑 分析、 对 GDP 、工业增 加值、 投 资和消费 增 速、 进出 口以 及财 政和 货币 政 策的 综合 分析, 判断 中国 经 济的 发展 路径 和所 处的 发 展阶 段, 结合资 本市 场的 发展 及股 票和债 券的 相对 估值 以及 市场因 素等 , 决定 本基 金 股票 、 债 券和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大类资产 的配置 比例,动态跟 踪各类证券风 险收益特 征的相对 变化, 调整具 体 配置比 例, 以平 衡投 资组 合的风 险和 收益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3 经济发 展到 一定 阶段 , 经 济 增长方 式的 转变 和经 济结 构的升 级调 整将 带动 产业 升级和 技 术 升 级, 居 民收 入的 提高将 带 来消 费的 升级, 伴随升 级 的推 进和 深入, 必将创 造 新的 经济 增 长点, 带来 新的 投资 机会 。 本基金 将结 合定 量与 定性 分析 , 前 瞻性 地研 究与 分 析宏观 经济 中制 度性 、 结 构性的 发展 趋 势, 挖掘 代表 整个 经济发 展 趋势 的行 业或 主题, 重 点 关注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 消费 升级 行业 和传统 行业 中的 技术 升级 所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本基金 将根 据国 民经 济和 社会发 展五 年规 划、 产业 调 整与振 兴规 划以 及区 域发 展战略 等 , 发掘国 家重 点发 展的 战略 性新兴 产业 。 本 基金 将对 影 响居民 收入 水平 及消 费结 构的因 素以 及 消费结 构的 变化 趋势 进行 跟踪分 析 , 发 掘不 同时 期 的消费 升级 受益 行业 。 本 基金将 重点 关注 技 术 升级、 盈利 模式 创新和 产 品更 新换 代等 对传 统行 业、 企业 的影 响, 挖掘技 术 升级 带来 的 投资机 会。 本基金管理人将筛选出与 上述产业或机会相关度较 大或者从上述产业或机会 受益较大 的 相 关行 业, 通 过跟 踪各行 业 整体 的收 入增 速、 利润 增 速、 毛 利率 的变 动幅度 等 数据, 再结 合各行 业整 体的 估值 、市 场预期 以及 机构 配置 等情 况,综 合考 虑各 行业 的配 置比例 。 2、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 基 金坚 持集 中持 股策 略, 以定 量分 析为 基础, 筛选出 具 有较 大增 长潜 力且 估值 合 理的 公司。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下标 准对 股票进 行分 析 , 筛 选出 成 长能力 较强 、 盈利 质量 较 高同时 估值 合理的 公司 。 (1)成长能 力较 强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 净利 润增 长 率、 经营 性现 金流 量增 长 率指标 来考 量公司 的历 史成 长性 ,作 为判断 公司 未来 成长 性的 依据。 本基金 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期 的主 营业 务收 入与 上年同 期的 比较 , 并 与同 行 业公司 相 比 较; 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报 告 期的 净利 润与 上年 同期 的 比较, 并与 同行 业相比 较; 主要 考察 公司最 新报 告期 的经 营性 现金流 量与 上年 同期 的比 较,并 与同 行业 相比 较。 (2) 盈利质 量较 高 本基金 利用 总资 产报 酬率 和净资 产收 益率 指标 来考 量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 质量 。 本基金 考察 公司 过去 两年 的总资 产报 酬率 和净 资产 收益率 , 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 平进行 比 较 。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关注 公 司盈 利的 构成、 盈利的 主 要来 源等, 全面 分析其 盈 利能 力和 质 量。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4 (3) 估值水 平合 理 本 基 金将 根据 公司 所处 的行 业, 采用 市盈 率、 动态市 盈 率、 市 净率 等估 值指标 , 对 公司 股 票 价值 进行 动态 评估, 分 析 该公 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 理的 估值 区间, 以规避 股 票价 值被 过 分高估 所隐 含的 投资 风险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发展 趋势 、 利 率变 动趋 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 变化 方向 和长期 利 率的发 展趋 势, 综合 考虑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 税赋特 点 、 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采 取 久期 策略、 收益 率曲线 策 略、 息 差策 略、 骑乘策 略、 类别 选择 策略 、 个券 选 择策 略、 回 购 套 利策 略等 多种 策略, 精 选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 券进 行 投资, 同时 根据 宏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和流动 性等 情况 的变 化 , 调整组 合利 率债 和信 用债 的投资 比例 、 组合 的久 期 等, 以获 取债 券 市场的 长期 稳健 收益 。 2、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债 的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选择安 全边 际较高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流 动性 良好 以及 基础 股票基 本面 良好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 密切跟 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信用 风险 变化 和流 动性 情况 , 通 过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 行信 用评级 控制 , 通过 对投 资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限制 , 严格 控 制风险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对基 金资 产流动 性造 成的 影响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后 ,决 定投 资品 种。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投 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持有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状况 ,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 期货定 价模型对 其估值水 平合理 性的评估 ,并通过 与现货 资产进行 匹配 , 选择合 适的 投资 时机 。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套 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的 分析 , 预 测债券 市场 变动 趋势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对 国债 期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水 平、 风 险收益 特征、国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5 债 期 货和 现货 基差、 套期保 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持 续 跟踪,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 期保 值等 策 略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 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分析 市场利 率、发行 条款、资 产池结 构及其资 产池所处 行业的 景气变化 、 违 约 率、 提 前偿 还率 等影响 资 产支 持证 券内 在价 值的 相 关要 素, 并 综合 运用久 期 管理、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分析 、 收益 率 利差分 析和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方法 ,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 后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2)任何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6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 当符合 下列 限制 :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式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7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19 ) 、( 20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8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50%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 、流 动性 好的 最具代 表性 的 300 只 股票组 成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 正式 发布, 以 综合 反映 沪深 A 股市场 整 体表 现。 沪深 300 指数 对 A 股 市场 总体走势 具有 较强 代表 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部分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综 合 指数 是综 合 反 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 短期 融资 券等 整体 走势 的 跨市 场债 券 指 数,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 体 走势,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固 定 收益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因此, 以“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50%+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50% ”为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够 较 好反映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及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 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客 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金, 或上 述指 数停止 编制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或投 资范 围 , 经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或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广发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认为 其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 本 报 告期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2 资产类 别 市 值 ( 元) 占总资 产的 比例 (%) 1 股票 146,113,088.97 47.48%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9 2 基金





3 债券





4


其 中: 央票





5











国债





6











政策 性金 融债





7











金融 债 ( 商业 银行次 级 债、 商业银 行普 通债 券、 证券 公司短 期 融资券 、其 他金 融债 券)





8











企业 债





9











企业 短期 融资 券





10











可转 债





11











银行 间中 期票 据





12











同业 存单





13 权证





14 资产支 持证 券





15 理财产 品投 资





16 货币市 场工 具( 票据 、CD )





17 现金( 银行 存款 及清 算备 付金) 85,233,120.45 27.69% 18 银行定 期存 款( 定期 存款 、通知 存 款、大 额存 单)





19 其他资 产 ( 交易 保证 金、 应 收利息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 收申购 款、 买入 返售 证券 等) 76,412,925.92 24.83% 20


其 中: 买入 返售 证券 76,300,000.00 24.79% 21 资产合 计 307,759,135.3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6,200,313.50 6.90%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84,477,109.47 35.98%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0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E 建筑业 7,990,187.00 3.4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822,097.00 3.7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H 住宿和 餐饮 业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J 金融业 28,623,382.00 12.19% K 房地产 业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S 综合





合计 146,113,088.97 62.24%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 行 667,100.00 20,473,299.00 8.72% 2 600519 贵州茅 台 25,300.00 18,469,000.00 7.87% 3 002714 牧原股 份 650,615.00 16,200,313.50 6.90% 4 600566 济川药 业 377,924.00 14,886,426.36 6.34% 5 002372 伟星新 材 822,166.00 12,184,500.12 5.19% 6 600104 上汽集 团 320,800.00 10,676,224.00 4.55% 7 000661 长春高 新 43,800.00 10,380,600.00 4.42% 8 000963 华东医 药 210,150.00 8,822,097.00 3.76%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1 9 002415 海康威 视 303,600.00 8,725,464.00 3.72% 10 600970 中材国 际 1,270,300.00 7,990,187.00 3.40%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8.2.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之 外的股 票。 8.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成 金额单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3,835.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433.26 5 应收申 购款 11,656.71 6 其他应 收款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2 7 其他 - 8 合计 112,925.92 8.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未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8.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 在 尾差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7 年11 月29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长安鑫 兴 混合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3.34% 1.15% -0.60% 0.67% -2.74% 0.48% 过去六 个月 -5.38% 1.15% -5.1% 0.62% -0.28% 0.5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7.43% 1.04% -6.26% 0.59% -1.17% 0.45%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益 率*50% 长安鑫 兴混 合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3.39% 1.15% -0.60% 0.67% -2.79% 0.48% 过去六 个月 -5.47% 1.15% -5.1% 0.62% -0.37% 0.5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7.62% 1.05% -6.26% 0.59% -1.36% 0.46%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率*50%+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率*5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4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同 要求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报告 期期 末, 本基 金运作 时间 未满 一年 。图 示日期 为2017 年11 月29 日至2018 年9月30 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同 要求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报告 期期 末, 本基 金运作 时间 未满 一年 。图 示日期 为2017 年11 月29 日至2018 年9月30 日。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期 货 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7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估 值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活 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估值 日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 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以确 认估 值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6、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7、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8、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的 规定 。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8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该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9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的,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成 投 资者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0 直接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直接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法律 法规 规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约 定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上述 “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未 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1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进 行 收益 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 记日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 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基金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金 财产 享有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5、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和支 付方 式进 行调 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3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 照《业务 规则 》 执行。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年费 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0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基金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5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C 类 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15%,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给 登记机构 ,再由 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 给各个 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 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8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的每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工作 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销售机 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该工作 日本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9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基金 份额 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0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2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1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的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和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三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后 2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情 况。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2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3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的变 化、 投资 人 风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发债 主体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区域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可能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的影 响。 4、 杠杆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大杠 杆 , 进 行杠 杆操 作 将会放 大组 合收 益波 动 , 对组合 业绩 稳 定 性有 较大 影响, 同时杠 杆 成本 波动 也会 影响 组合 收 益率 水平, 在市 场下行 或 杠杆 成本 异 常上升 时,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为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7、证券 发行 人经营 风险 证券发 行人 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决 策、 技术 变革 、 新 产品研 发、 竞争 加剧等 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证 券发 行人 基本 面或 发 展前 景产 生变 化, 可能 导 致其 所发 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4 的证券 价格 下跌 , 或者 可 分配利 润降低, 使基 金预期 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这种 非系 统性 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 者交 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1、债务人 违约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 ,如遇 发债主体 信用状况 恶化, 信用评 级 下 降, 会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进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收 益水 平。 严重 的, 甚至 出现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本 基金 带来损 失。 2、交易对 手方违约 风险: 当固定收 益证券交 易对手 违约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 失,或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及 时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 收益产 生影 响。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四、管理风险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五、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六、流动性风险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5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 所, 重点 投资 于受 益于产 业 升级、 消费 升级 和技术 升 级相 关的 行业, 主要投 资 对象 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货币 市场工 具等) 。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 业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 市场环 境下 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2、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在 部 分延 期赎 回时, 如本基 金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部分 , 将自 动延期 办理。 3、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赎 回 费、摆 动 定 价、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使 用 ,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格 审 批、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监 测 和评 估, 使 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 程序并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在实际运 用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时 , 可能导 致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无法 得到 及时 确认 、 赎 回款项 无法 得到 及时 支付 、 赎 回价 格因 摆 动定价 机制 存在 更多 的不 确定性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将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进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七、合规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1、本 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在 资产 配置 上 可能 存在以 下风 险 : 本 基金 在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时 , 可 能由于 基金 经理 的预 判与 市场的 实际 表现 存在较 大差 异, 出现 资产 配置不 合理 的风 险,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6 2、本基金 可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由公 司采用 非 公 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不 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存在 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3、本基金 可投资于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作为金 融衍生 品,具 备 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 。投资 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所面 临的主要 风险是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基 差 风险、 保证 金风 险、 信用 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国债 期货 还 面临 到期 日风 险和 强行 平 仓风 险。 具体为 : (1) 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 险。 市场风 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国 债 期货/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 时变 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 风险是指 国债期 货与国债 现货价格 之间或 股指期货 合约价格 和标的 指数价 格 之间 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 国债期货/ 股 指期货合约价 格之间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 无法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维 持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合 约头 寸所要 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操作 风险是指 由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善, 业务人 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 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7)到期 日风险是 指国债 期货合约 到期时, 如本基 金仍持有 未平仓合 约,交 易所将 按 照交割 结算 价将 本基 金持 有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 本 基金存 在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的可 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8)交 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合 约采 取实 物交 割方式 ,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 定期限 内如 数交 付可 交割 国债或 者 未能在 规定 期限 内如 数缴 纳交割 贷款 , 将构 成交 割违 约, 交易 所将 收取 相应 的惩 罚性违 约 金 。 4、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是一 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具 , 风 险 主 要 包括 资产 风险 及证 券化 风 险。 资 产风 险来 源于资 产 本身, 包括 价格 波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证券 化风 险主 要包 括信用 评级 风险 、法 律风 险等。 九、其他风险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7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 化, 若是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 内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 认购/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 部分确 认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募集 总金额 的 50% ,基金管理 人 接受某笔或 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部分 认购 申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 4、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9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 结算 保 证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而不 能及 时 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可相 应 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1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为 本基 金 提供销 售、 销售 支付 、份 额登记 、估 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并决 定相 关费 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1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2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3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的 其 他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4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受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5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6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申 购费 率, 或 调低 赎回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 本基 金合 同将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并终 止,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相 关的 监管 报告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7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 布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8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9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方 式 在会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0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1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规 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2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财产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3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而 不能 及时变 现的 ,清 算期 限可 相应延 长。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 根据 该会 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 相关 各方 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基 金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基金合 同 之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032968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成立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股 票) 、衍 生工具( 包括权证 、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债 券(包括 国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可 交换公司 债券、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 资 券、中小 企业私募 债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以 及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2)任何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7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 当符合 下列 限制 :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8 (17)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式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19)、( 20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9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 交易 对手 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 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 管 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选 择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0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六)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1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认 购或申 购、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2 1、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2、基金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3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 副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签订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 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该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4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5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挂 牌 转 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交易所 市场发行 未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 券,对 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 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估值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 跃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估值 日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 调整以 确认 估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估 值;选定 的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估 值。 (6)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7)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8)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9)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6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9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等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7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8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的,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成 投资 者 直接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直接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 原因 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9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上 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 , 仲裁地点 为 上 海 市, 按照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0 本 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为 本 协议 之目 的, 在 此不包 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 台湾 地 区法律 )并 从其 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及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提 供 网上 交易、 基金 账户查 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 修改 查 询密 码等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 务号 :长 安基 金微 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 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 最新 公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 理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 户 发送节 日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2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 行 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3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应披露的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1、2017 年 10 月 23 日,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长安 鑫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摘要 、 长 安鑫 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长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长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2017 年 10 月 28 日, 关于 旗 下长 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类在 长 安基 金网上 直销 系统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3、2017 年 10 月 31 日 ,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金 转换 业 务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长 安鑫兴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在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开通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4、2017 年 11 月 3 日,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国 泰君 安开 通认购 、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业 务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2017 年 11 月 6 日,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6、2017 年 11 月 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长 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开通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7、2017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申 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8、2017 年 11 月 23 日, 关 于长安 旗下 多只 基金 在长 安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开展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9、2017 年 11 月 30 日 , 长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10、2017 年 12 月 1 日 ,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71201) 。 11 、2017 年 12 月 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申 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2、2017 年 12 月 8 日 ,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71208) 。 13、2017 年 12 月 15 日 , 长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每 周净值 公 告(20171215)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4 14、2017 年 12 月 22 日 , 长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每 周净值 公 告(20171222)。 15、2017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调 整公 司旗 下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 赎 回 等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关于 开 展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网 上直 销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袁 丹旭 任职 公告 。 16、2017 年 12 月 29 日 ,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所投 资流 通受 限股 票估 值方法 的 公告、 长安 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每 周净 值公 告(20171229)。 17、2017 年 12 月 30 日, 关 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缴 纳增值 税 的提 示性公 告。 18、2018 年 1 月 5 日 ,长安 鑫 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80105)。 19、2018 年 1 月 12 日 ,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80112)。 20、2018 年 1 月 19 日 ,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80119)。 21、2018 年 1 月 23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22、2018 年 1 月 26 日 ,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80126 ) 以及 关于 旗 下基金 在华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开通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3、2018 年 2 月 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4、2018 年 2 月 2 日,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80202)。 25、2018 年 2 月 9 日,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80209)。 26、 2018 年 2 月 10 日,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的公告 。 27、2018 年 2 月 2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 回和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8、 2018 年 3 月 22 日, 关于旗 下 基金 在河 南和 信证 券投 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9、2018 年 3 月 3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0、 2018 年 4 月 20 日, 长安 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一季度 报告。 31、2018 年 4 月 24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浙 商证 券开 通申购 、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并 参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5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2、 2018 年 6 月 30 日, 长安 鑫 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摘要 (2018 年第 1 次 更新) 、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33、 2018 年 7 月 20 日, 长安 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二季度 报告。 34、2018 年 8 月 2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北 京唐 鼎耀 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5、2018 年 8 月 29 日,长 安 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及 摘要。 36、2018 年 9 月 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7、 2018 年 10 月 25 日, 长安 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三季度 报告。 38、2018 年 11 月 19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39、2018 年 11 月 28 日 , 关于暂 停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办 理旗 下基 金相关 销 售业务 的公 告。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7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安 鑫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二、 《 长 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长 安鑫 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 鑫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 意见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