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鑫元全利A(006082)

鑫元全利: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第 1 页 共 6 页 
 
 
 
 
鑫 元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鑫元全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9 年 01 月 05 日 



第 2 页 共 6 页 1 公 告基 本信息 基金名 称 鑫元全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鑫元全 利 基金主 代码 006082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鑫元全 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鑫元全 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申购起 始日 2019 年 01 月 08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9 年 01 月 08 日 2 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2.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相关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 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证 券/ 期 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 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3 日 常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金 额限 制 1、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首 次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 购费 , 下 同)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投 资人 通过 直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已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第 3 页 共 6 页 3.2 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申 购时收 取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根 据 A 类 基金份 额 投资群 体的 不同 , 将 收取 不同的 申购 费率 , 具 体的 投资群 体分 类如 下: (1) 特 定投 资者: 指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的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保 险基 金、 依法制定的企 业年金计 划 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 老 保险基金( 包括全社 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 门 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 方 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 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特定投 资者 , 申 购费 率按 其 申购金 额递 减, 具体如 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04% M ≥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非特 定投 资者 :指 除 特定投 资者 之外 的投 资者 。 非特定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按其申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6%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4% M ≥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因 红 利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3.3 其 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1 、 投资人可多次 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或数 量不设上限 限制。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 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 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4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 第 4 页 共 6 页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约定,并在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 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 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 率。 6 、 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4 日 常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 份 。 某笔赎 回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某一 销售 机构单个 交 易账 户的 份额 余额少 于 10 份 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强 制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 该销售 机构 单个 交易 账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2 赎 回费 率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时, 赎回 费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本基 金的赎回 费 率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 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时 间分段 设定 赎回 费率 ,具 体赎回 费率 如下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持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N <7 天 1.50% 7 天≤N <90 天 0.10% N ≥90 天 0% C 类 基金 份额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10% N ≥30 天 0% 对于持 续持 有 A 类基金 份 额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A 类基 金份 额长 于 7 日但少 于 90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持 续持 有 C 类 基金份 额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 将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 持续持 有 C 类 基金 份额 长 于 7 日但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 总额的 25%计入 基 金财产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4.3 其 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1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第 5 页 共 6 页 2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约定,并在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 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 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 率 。 4 、 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5 基 金销 售机 构 5.1 场 外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机构名 称: 鑫元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 静 安区 中山 北路 909 号 12 层 直销电 话:021-20892066 直销传 真:021-20892080 客服电 话:400-606-6188 6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 《鑫元全 利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和《鑫元 全 利债券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的有关规定 , 在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 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 份 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7 其 他需 要提 示的事 项 1 、本公告仅对 本基金开 放 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予 以 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 请详细 阅读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 2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6-6188 ) 。 3 、 风险 提示 : 本公 司承 诺 以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基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公司 提 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 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 行负担。投 资者投资 第 6 页 共 6 页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 特此公 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