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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稳固(519030)

海富稳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 富 通 稳 固 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 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 2010 年 7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98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0 年11 月23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海富通稳 固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均不 对基金的收益或本金安全 做出保证。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 9 月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3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 79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81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90 第十五 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100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05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 154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 157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海 富 通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合 同: 指《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海 富 通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 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 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 托 管协 议: 指《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7 月27 日 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操作 指引》 : 《 流动 性规定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 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海 富 通 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对于投资 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包括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置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 金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认 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赎 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巨 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转出基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 托管 :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 员单 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 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 场 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 外: 指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外 办 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基 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 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向销售机构提交申购、 赎回或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所得的值; 基 金财 产估值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摆 动定 价机制 :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 其的不时修订或补充 ;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 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2018 年3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 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Ligia Torres ( 陶乐斯) 女 士 , 董事,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东方汇 理银行 、渣打银 行和欧 洲联合 银行,1996 年加入 法 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 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 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 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总经理 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 独立董事 , 美国籍, 经济学硕士 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 佛罗里 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 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 、 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 现任香港岭南大 学校长 。 Marc Bayot (巴约 特)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 鲁塞尔 大学金 融学荣誉 教授,EFAMA (欧洲基 金和资 产管理 协会)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 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 总经理、Degroof 资产管理 (布鲁塞尔) 独立董事,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 (米兰, 都柏林, 卢森 堡)独立董事、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 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杨 仓兵 先生 ,监事长, 管理学学士。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 经理,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干 部、 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 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上 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2015 年10 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Bruno Weil ( 魏海 诺) 先 生 ,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 正万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4 月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 年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 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轶平先生 ,博士,CFA 。 历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 金 融 分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 2011 年 10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现 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3 年 8 月起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9 月兼任 海富通稳进 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起兼任海 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 海富通瑞丰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 (QDII ) 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 ETF 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金经 理。2017 年3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兼 任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 2017 年5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兼任海富通欣悦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 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兼任 海富通恒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 起兼任海富通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 府债ETF 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弘丰定 开债券基金经理。 杜晓海先生 , 硕 士 。 历 任 Man-Drapeau Research 金 融 工 程 师 ,American Bourses Corporation 中国区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师、高 级定量分析师、 定量及风险管理负责人、 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 多资产策略投资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部总监,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2016 年 6 月起任海富 通新内需混合和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 (原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至2018 年1 月兼任海富通 欣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兼任 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 兼任海富通东 财大数据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海富通创 业板增强、 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 海富通欣享混合、 海富 通欣益混合、海富通量化多因子混合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邵佳民 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 。凌超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12 月至 2016 年1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王智 慧, 总经理助理; 孙海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量化投资 部总监; 王金祥,研究 部总监; 陈轶平 ,固定 收益投资 副总监 ;赵赫 ,年金权益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 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 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 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审计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的战略 和 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 自 2003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 、2007、2009 、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 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 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 施晓俊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 代表人:唐双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 王博 网址:www.cebbank.com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 庆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王志刚 网址:www.cmbc.com.cn (1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 沈崟杰 网址:www.czbank.com


(1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 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14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 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1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16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 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1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1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马艺卿 网址:www.htsc.com.cn (2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3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4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 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2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new.gf.com.cn (2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到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联系人: 辛国政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周 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30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 林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刘晓明 网址:www. zxwt.com.cn (31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路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 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2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 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33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 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34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 李晓伟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 4 层、18-21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姜志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 程博怡 网址:www.e5618.com (3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hfzq.com.cn (38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 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39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 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40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 许慧琳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1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金夏 网址:www.cgws.com (42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程博怡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 )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44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45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46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 期货大厦 38、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47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 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48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49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50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51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52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联系人: 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53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54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5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57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 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58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陈宏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 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59 )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60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61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 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 、曹欣 网址:www.kysec.cn (62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 齐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63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公司总机 :010-65051166(北京) 、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64 )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 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65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66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 或4008005000 联系人: 岑妹妹 官网:www.tfzq.com (67 ) 宏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 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张鋆 网址:www.hxzq.cn (68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69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 邢飞 网址:www.sczq.com.cn (70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71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72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73 )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4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李雁雯 网址: 蚂蚁财富APP (75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 howbuy.com (7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7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余翼飞 网址: www.noah-fund.com (78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79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80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 层3201 内3212 、 3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81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82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83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www.bdcgw.cn (84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联系人: 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5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6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联系人:史丽丽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7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88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A 区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89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90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91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92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3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94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95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https://www.hongdian.com (96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97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 程晨 网址:www.lu.com (98 ) 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9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0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01 ) 深圳富济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 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102 ) 奕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3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客服电话:400-068-0058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4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 (105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06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107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108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09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 韩锦星 网址: 京东金融 APP (110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1402 办 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11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法人代表:陈姚坚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客服电话:400-9500-888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12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3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14 ) 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5 )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116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7 )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118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 96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19 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5 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网址:挖财宝 APP 3 、场 内 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16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0 年7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第983 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 2010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10 年 11 月 17 日止,共募集 2,696,872,897.8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556 户。 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11月23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 务的场 外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该 销售 机构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1月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1月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 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4.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场外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 申购、 赎回需 遵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即申购费率为 0。 2、对持有期限 低于30 天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份额持有期限 达到或超过 30 天的 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即赎回费率为 0。赎回费率结构 见下表: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7 天以 下 1.5% 7 天( 含) 以上30 天以 下 0.75% 30 天 (含 )以 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 归 入 基金财 产。 3、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4、当 发 生 大 额申 购 或 赎回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 (1) 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场 外赎 回 申 请 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场内单 笔 赎回的 基金份 额必须 是 整数份 ,且不 能超过 99,999,999 份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 份额持有 人因 赎 回、转 换等原因 导致其 单个基 金账户内 剩余的 基金份 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当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 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假设投资者以场外形式申购 10000 元本基金, 假定申购申请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则有: 申购 费用 =0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1.020=9803.92 份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即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将得 到9803.92 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 是通过 场内认购, 则将得 到 9803 份基金份额, 认购资金零头 (10000-1.020*9803=0.96 元)由会员单位返还投资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 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设投资者在持有 20 天时申请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且假设赎 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4 元,则有: 赎回金额=10000 ×1.034=10340 元 赎回费=10000×1.034×0.75%=77.55 元 净赎回金额=10340 -77.55=10262.45 元 假设该投资者持有 2 个月后申请赎回, 且假设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有: 赎回金额=10000 ×1.040=10400 元 赎回费=0 净赎回金额=10400 元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八)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依法决定 临时停 市,导 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形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 基金 管理人认为可能会影响或有 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相应申购款项 (如收取) 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1)到 (4 )及第(7)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 九)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 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形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简称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优 先确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简称“ 小额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回申 请:若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一 )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开通转换的 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 公 告 。 ( 十三 )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注册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 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 十四 ) 定 期定 额计划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五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注册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通过合理运用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力争实现基金收益随着时间增长的逐步提 升。 ( 二) 投资 方向 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 资产支持证券 、 国债、 央行 票据、 债 券回购等, 同时投资于 股票、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等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 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在有效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 运用金融模型进行定价分析, 并通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证券研究, 充分使用积极投资、 数量投资、 无风险套 利等有效投资手段, 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即资产配置策略, 将以优化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核心, 并结合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握市场时机, 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实现风 险预算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第二层次,即债券投资策略,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以久期管理为核 心, 从整体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 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实现基金 份额净值的稳步提升; 第三层次, 即股票投资策略, 包括 新股申购策略和积极的精选个股策略。 新 股申购策略着眼于把握其中可能的超额收益机会; 积极的精选个股策略将兼顾个 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 同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 的股票主动买进持有 。 围绕着这三个层次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还将充分运用市场上各种金融投 资工具, 结合投资策略的需要, 利用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 通过合理有效的金融 模型分析,积极发掘低风险投资机会和锁定套利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层次的资产配置策略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优 化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根据基金收益的增长曲线, 来计算股票资产的投资市值, 适度把握市场时机, 合理配置基金资产。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实施是实现本基金 投资目标的关键环节。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 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 险策略(TIPP)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这两种策略都属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两者差别 在于 ,CPPI 策略主要 通过 定量化 的 资产配置 来确 保本金 的 安全,TIPP 是在CPPI 策略上的改进,能够反映投资成本 的变化,实现对当期收益的锁定。 在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 时, 首 先需要设定 一个保险底线, 保 险底线为一个目标价值, 基金管理人将力争基金资产价值不低于该目标。 在投资 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分析, 以已经实现的超过保险底线的收益为基 础,对此 乘以一 定的放 大倍数( 即乘数 ) ,形 成风险资 产(股 票 、权 证等 资产) 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过程, 基金管理人在运作过程中将不断根据投 资组合保险策略的原则调整风险资产 (股票 、 权证等 资产) 与低风险资产 (债券 等 资产)的比例,确保投资组合的价值不低于设定的保险 底线目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时间不变性组合保险策略 (TIPP) 是在 CPPI 策略上的改进。TIPP 在操作上 大致与CPPI 相同, 唯一不同的是保险底线的设定与调整。 在TIPP 策略下, 保险 底线会根 据投资 组合价 值变动进 行动态 调整。 一般情况 下,TIPP 策 略将 重新计 算 后的保险底线和原保险底线进行比较, 取较大者为最新的保险底线。 换而言之, 当运用 TIPP 策略时, 如果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则保险底线 也可能随着基金单位资产价值的变化而调整。 本基金运用的优化组合保险策略中的参数设定是以实证分析为基础, 运用多 因素分析系统研判市场趋势 , 确定具体参数值, 为优化组合保险策略提供决策依 据。本基金 期初将以 CPPI 策略为主,在动态判断和评估市场环境及市场趋势、 风险资产估值水平、 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 如果对市场预期 判断发生变化, 则转为更保守的 TIPP 策略。 从整体上看,CPPI 策略的运用是为 了避免基金的初始资产遭受本金损失,而 TIPP 策略的运用主要是力争对基金已 实现收益的保护。 两者的综合使用, 将有助于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即 力争实现 基金收益随着时间增长的逐步提升。 2.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是实现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 。 本基金通过价 值分析, 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 采取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和现金流管理策 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久期 管理策 略。根 据优化投 资组合 保险投 资策略的 需要, 适当兼 顾收益 性和流动性,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结合 收益率 曲线策 略进行利 率期限 结构管 理,确定 组合期 限结构 的分布 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保持组合较高的 流动性, 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 施的影响。 3)类属 配置包 括现 金 、各市场 及各品 种间的 配置。在 确定组 合剩余 期限和 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 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不同市场、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券之间的比例 。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 将上升的类 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采取 现金流 管理策 略,在动 态分析 、规划 、测算组 合内生 现金流 、申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赎回净现金流的基础上, 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 求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 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 率期望的合理 配置。 5)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 以实现 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 。 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 在差异, 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 跨 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 征, 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了新股申购策略和积极的精选个股两个方面。 (1 )新股申购策略 实证研究表明, 长期参与新股投资, 存在一定的超额收益机会。 特别是在国 内A 股市场, 新股申购和增发是增强收益的良好渠道。 本基金将 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并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 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个股精选策略 除了新股申购以外, 本基金通过个股精选策略, 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 平, 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 同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的股票主动买进持有。 价值分析分为两部分, 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 的价值分析首先将分析公司的品质, 着重进行 财务分析, 考察每股收益率(EPS)、 净资产收 益率(ROE ) 等指标, 另外将 根据上 市公司所 处行业 景气度 及其在行业 中的竞争地位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 对股票的估值分析,将关注 PE、PB、PS 等指 标。对于这些指标,除了静态分析 以外,本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 对于成长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 内涵式增长 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复制、 企业的创新能力、 产品的竞争优势及公司 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等。 本基金将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 面分析企业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成长能力。 定量分析将通过成长性指标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 成长性指标主要包 括:PEG 、 每股收 益增 长率、净 利润预 测增长 率、主营 业务增 长率等 等。定性分 析将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基础, 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 析, 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 深入分析这些驱动因素 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从而优选出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定性分析包括行业前景分析等外部因素分析及公司商业模式、 公司治理、 管理层 素质、产品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等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 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 并实时 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4. 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如果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或新的投资方式, 本基 金将从投资策略角度出发 , 本着审慎的原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有选择地 加以使用。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利 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此外, 还将充分发掘 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 五) 投资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 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部门负责人 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 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 进行审 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上, 制定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 经济、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 )定期不定期召开 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 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 见的基 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 部门负责人 授权下, 根据 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分析师债券配置意见 的基础上 , 进行投资 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 之后, 在 债券分析师设定的 债券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八) 投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c、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d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f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h、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l、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o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p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q、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 h、l、o 、p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 理 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报告期末” ) 。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854,079.24 5.90 其中:股票 11,854,079.24 5.90 2 固定收益投资 181,879,265.25 90.58 其中:债券 181,879,265.25 90.5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60,423.35 2.0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7 其他资产 2,892,409.90 1.44 8 合计 200,786,177.74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42,636.00 0.09 C 制造业 7,596,423.44 4.7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36,619.00 0.15 F 批发和零售业 675,218.00 0.4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0,079.00 0.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52,395.00 0.16 J 金融业 1,929,048.00 1.20 K 房地产业 505,782.00 0.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9,184.80 0.0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6,694.00 0.23 S 综合 - - 合计 11,854,079.24 7.36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4,400 986,400.00 0.61 2 601939 建设银行 130,200 942,648.00 0.59 3 600887 伊利股份 26,100 670,248.00 0.42 4 600519 贵州茅台 700 511,000.00 0.32 5 000651 格力电器 12,100 486,420.00 0.30 6 000858 五粮液 7,100 482,445.00 0.30 7 600690 青岛海尔 27,800 459,256.00 0.29 8 600987 航民股份 51,400 459,002.00 0.28 9 002304 洋河股份 2,700 345,600.00 0.21 10 600332 白云山 9,100 333,060.00 0.21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865,272.00 43.9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865,272.00 43.98 4 企业债券 78,103,600.00 48.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283,000.00 12.59 7 可转债 12,627,393.25 7.8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1,879,265.25 112.88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产净值比 例(%) 1 180210 18 国开10 400,000 39,492,000.00 24.51 2 150218 15 国开18 200,000 19,292,000.00 11.97 3 101800637 18 北控水务 MTN001A 100,000 10,205,000.00 6.33 4 127122 10 湘高速 100,000 10,176,000.00 6.32 5 143526 18 老窖01 100,000 10,161,000.00 6.31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2007 16 凤凰 EB 1,650,915.00 1.02 2 132011 17 浙报 EB 1,382,092.80 0.86 3 113013 国君转债 1,379,674.00 0.86 4 128024 宁行转债 1,293,562.30 0.80 5 127005 长证转债 1,233,498.00 0.77 6 113018 常熟转债 1,194,693.60 0.74 7 110043 无锡转债 1,048,669.20 0.65 8 132006 16 皖新 EB 890,341.40 0.55 9 128034 江银转债 363,476.85 0.23 10 132010 17 桐昆 EB 62,010.00 0.0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883.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76,406.73 5 应收申购款 12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92,409.9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本基 金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11 月 23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0.50% 0.11% 0.41% 0.01% 0.09% 0.10%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99% 0.19% 4.77% 0.01% -7.76% 0.18%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41% 0.11% 4.62% 0.01% 3.79% 0.10%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97% 0.22% 4.25% 0.01% -0.28% 0.2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4.75% 0.58% 4.22% 0.01% 20.53% 0.57%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9.18% 1.38% 3.37% 0.01% 15.81% 1.37%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6.90% 0.46% 2.76% 0.01% -9.66% 0.45%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21% 0.21% 2.75% 0.01% -6.96% 0.20%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 2.93% 0.15% 1.35% 0.01% 1.58% 0.14% 2010 年 11 月 23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2018 年9 月 30 日 51.20% 0.58% 33.18% 0.01% 18.02% 0.5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 二) 本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0 年11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注: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 截至报 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二) 投资范围、 (五)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三节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 下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设置 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按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合同约定 的程序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 ,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 债券基金的风险不等同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 调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及 约定发 起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 【2010 】983 号文核准。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该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该基金没有 风险。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本 基金 投资策 略所 特有的 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综合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将 资产配置 于 风险 资产 ( 股票 、权 证 等) 与低风 险 资产( 债券等 ) 。本 基金投资策 略 在理论上可以 降低本金损失的风险 , 但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与 债券 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地调整。 但在实际 投资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 本策略 不能有效 发挥 功效 ,并产生一定的 本金损失风险。 ( 三)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 信用类的固定收益产品, 例如公司债券, 信用 风险是 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 四)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 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五)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六)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七)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八) 流 动性 风险评 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因此, 投资者 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 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 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 资产支持证券 、 国债、 央行票据、 债 券回购等, 同时投资于 股票、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在可投资标的中, 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的 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 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 但 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 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 分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 》 ,基金管理人需根据 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 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 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将 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 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简称“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理 人将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 具体可见 《招募 说明书 》 “第八 节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和转 换”中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 回费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 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 九) 其 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第 十八 节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率 ;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第十九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 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 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 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按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 费率。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与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 资产支持证券 、 国债、 央行票据、 债 券回购等, 同时投资于 股票、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等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 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 券,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 二)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c、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票,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f、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g、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h、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l、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o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p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q、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 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 h、l、o 、p 项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 、基 金财产 净值 的估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第二十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 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 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 同时投资于股票、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c、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d、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f、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g、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h、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k、本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l、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o、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p、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q、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h、l、o 、p 项 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合理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 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 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评估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约 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 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备付金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3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所得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4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5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6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7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9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0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1 第二十一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 发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定 期 电子对账单, 每月度、 季度、 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索取 纸质 对账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 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 手续费。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基金间转换 的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 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 额投资) 、定期定额转 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2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 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 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公司动态、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海富通基金 APP 实 现网上 开户和 交易 (包 括认购 、申购 、定 期定 额计划 、转换 、赎 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3 银行、 中国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 、 上 海 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 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形 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4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核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6 第二十三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7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注册登记协议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募集 设立 海富 通稳 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