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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景气(690007)

民生景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 5-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重要提 示 
民 生 加 银 景气 行 业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经2011年6 月7 日中 国 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1 】887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于2011 年11 月22 日 正 式 生 效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2015 年8 月8日 刊 登的 《 民 生加 银 景气 行 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名 公 告 》 ,
民 生 加 银景 气 行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自2015年8 月8日 起 更名 为 民生加 银 景 气 行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 发 布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对 已经 成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原 基金 合 同内 容 不 符合 该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的 , 应当 在 《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 月 内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公 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等 法律 法 规,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 并报 监 管机 构 备案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对民 生 加 银景 气 行业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进 行 了
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 年3月23日起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本 招募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是 一 种长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 券 所 带来 的 个别 风 险。 基 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 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 收 益预 期 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 既可 能 按其 持 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投 资 人应 当 充 分了解 基 金 定 期定 额 投 资和零 存 整 取 等储 蓄 方 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是引 导 投资 人 进 行长 期 投资 、 平均 投 资 成本 的 一种 简 单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并 不 能规 避 基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风 险 ,不 能 保 证投 资 人获 得 收益 , 也 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在 投 资运 作 过 程中可 能 面 临 各种 风 险 ,既包 括 市 场 风险 , 也 包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险 和 合 规风 险 等。 巨 额赎 回 风 险是 开 放式 基 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个 开 放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百 分 之 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票 基 金 、混合 基 金 、 债券 基 金 、货币 市 场 基 金等 不 同 类型, 投 资5-2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人 投 资 不同 类 型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同 的 收益 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 同程 度 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 
本 基 金 按 照基 金 份 额初始 面 值1.00 元发 售 , 在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的 影响下 , 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因 拆 分 、 封转 开 、 分红等 行 为 导 致基 金 份 额净值 变 化 , 不会 改 变 基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民 生 加 银 景气 行 业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是 混合型 基 金 , 通常 预 期 风险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 型 基金 , 低于 股 票型 基 金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会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 资 人 在投 资 本基 金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及 基 金 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做 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 基金 投 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 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 人 连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程 中 产生 的 基金 管 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 明 书等基 金 法 律 文件 , 了 解本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并 根 据自 身 的 投资 目 的、 投 资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和 投 资人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相 适应 。 投资 人 应 当通 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 或 代 销
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依 照恪尽 职 守 、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的 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 值变 化 引 致的 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负担。 
除非另有 说明 , 本 招募说 明 书 所 载内 容 截 止日为2018 年11 月22 日 , 有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九、基金的投资....................................................... 62 
十、基金的业绩....................................................... 77 
十一、基金财产....................................................... 7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8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七、风险揭示.......................................................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9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5 
 5-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一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原 民 生
加银景 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系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 得、持有基金
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 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 全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投 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 同:指《民 生加银景 气 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 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 银 景气行 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民 生加银景气 行业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 书》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民生加 银景气行 业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 律、行政法 规、规范 性 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港口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 日 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 中国证监 会2017 年8月31 日颁布、 同 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5-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
构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5-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 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 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工作
日 
37.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向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
等 
55.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 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 、恐怖 袭 击、传染病传 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5-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 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持股63.33 %) 、 加拿大皇
家银行(持股30 %)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设有股 东会、董 事 会、监事会 ;董事会 下 设专门 委
员会:审计委 员会、合 规 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经 营管理层下设
专门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 控制委员 会和产品委员 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 。
投资决策委员 会下设公 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专 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常 设部门包括:
投资部、研究 部、固定 收益部、专户 理财一部 、专户理财二 部、专户 理财三部、专
户理财四部、 资产配置 部、战略发展 与产品部 、市场策划中 心、渠道 管理部、机构
一部、机构二 部、机构 三部、机构四 部、电子 商务部、客户 服务部、 交易部、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 
基金管理情 况:截至2018 年11 月22 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管 理43只开
放式基金:民 生加银品 牌蓝筹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稳 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景 气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中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信用双
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红 利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民生
加银积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5-1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基金、民生加 银转债优 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岁岁增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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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加银现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加 银城镇化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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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中证港股通 高股息精 选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鑫
元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家盈季 度定期宝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智 造2025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民生加 银家盈半 年 定期宝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鹏程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恒 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 :董事长 , 硕士。历任 宜兴市实 验 小学校长, 无锡市委 办 公室副 主
任,市委副秘 书长,江 苏省政府办公 厅财贸处 处长,中国银 监会江苏 监管局调研员 ,
中国银监会银 行监管一 部副主任,海 南省政府 副秘书长、研 究室主任 ,民生银行董
事会战 投办主 任。现任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并代行总经理 ,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并代行总经理。 
宋永明先生 :董事、 副 总经理、博 士。历任 中 国建设银行 山西省分 行 计划财 务
部科员,中国 人民银行 银行管理司监 管制度处 主任科员,中 国银监会 银行监管一部
国有银行改革 办公室秘 书处主任科员 ,中国银 监会人事部( 党委组织 部)综合处、
机关人事处副 处长,中 国银监会办公 厅处长, 中国银监会城 市银行部 综合处兼城商
行监管处处长 ,中国银 监会国有重点 金融机构 监事会副巡视 员(副局 级) 。2017年7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5-1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总经理。 
Clive Brown 先生 :董 事,学 士。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计 师、 高级经 理,
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 洲业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管理的首席执行
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 :董事, 学 士。历任外 汇管理局 储 备管理司副 司长及首 席 投资官 、
汇丰集团伦敦 总部及香 港分行全球市 场部董事 总经理、加拿 大皇家银 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 、 加拿大皇家银 行北京分 行行长。现任 加拿大皇 家银行董事总
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张星燎先生 :董事, 硕 士。历任葛 洲坝电厂 会 计、中国长 江电力股 份 有限公 司
财务主任、财 务部副经 理、湖北大冶 有色金属 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财 务总监、监事
会副主席、湖 北清能地 产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 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
国长江三峡集 团公司资 产财务部主任 。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
书记。 
任淮秀先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 士。历任 中 国人民大学 工业经济 系 讲师, 基
本建设经济教 研室主任 、党支部书记 ,投资经 济系副系主任 ,投资经 济系副教 授,
财金学院投资 经济系系 主任,人民大 学财金学 院副院长。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钟伟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后。历 任江南大 学 商学院讲师 、北京师 范 大学经 济
学院副教授 ,教授, 曾 在同济大学 管理科学 与 工程学院从 事博士后 研 究,2005年至
今兼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 院教授、博导 ,北京市 跨世纪哲学社 会科学人 才入选者,教
育部新世纪 哲学社会 科 学人才入选 者。2008年 共同创立金 融智库中 国 金融四十人。
现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 :独立董 事 ,学士。从 事过10年 企 业经营管理 工作。历 任 北京市 汉
华律师 事务所 律师、北 京市必浩得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现任北 京市众天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 :监事会 主 席,硕士,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中国 银行北京 分 行财会 部
副科长,中国 民生银行 总行财会部会 计处处长 ,中国民生银 行福州分 行副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中 小企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 监,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5-12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 :监事, 香 港专业文凭 ,香港会 计 师公会会士 、香港特 许 公认会 计
师工会资深会 员。曾在 普华永道国际 会计事务 所、黛丽斯国 际 有限公 司、怡富集团
从事财务工作 ,曾任摩 根资产管理董 事总经理 兼北亚区主管 、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
富管理董事总 经理兼全 球客户亚太区 (日本除 外)主管。现 任加拿大 皇家银行环球
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刘大明先生 :监事, 博 士。历任北 京师范大 学 出版社职员 ,北京光 磊 (博诚慧)
文化发展有限 公司业务 主管,三峡财 务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发 展部研究 员及投资银行
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部门负责人。 
董文艳女士 :监事, 学 士。曾就职 于河南叶 县 教育局办公 室从事统 计 工作, 中
国人民银行 外管局从 事 稽核检查工 作。2008年 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刘静女士: 监事,博 士 。曾就职于 中国证监 会 稽查总队、 稽查局。2015 年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杨女士: 监事,硕 士 。曾就职于 广发银行 北 京分行。2012 年加入民 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并代行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历 任天相投 资 顾问有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理 。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民 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兼专户 理财二部总监 、
资产配置部总 监、专户 投资总监、投 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公 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 督察长, 博 士。历任中 国人民武 装 警察部队学 院法律教 研 室副教授、
北京观韬律师 事务所律 师、湘财荷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 部经理及 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经理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律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2012 年4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督 察长,兼任监
察稽核部总监。 5-1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王国栋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历 任金融时 报 社证券新闻 部、总编 室 编辑、 记
者 ,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品 牌 宣 传 处 副 处 长 、 高 级
业 务 主 管 ,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党 委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中 国 出 口
信用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 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 理,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 公司党委办公
室/ 办公室副 主任。2016 年6月加入 民生加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党委委员、董
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亮先生: 清 华 大 学 硕 士 ,11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自2007 年7 月至2011 年7 月就职
于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担任研 究员职务 ; 自2011年8月至2017年8 月,就职于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行 业 研 究 组 组 长 、 投 资 经 理 职 务 。2017 年9 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拟任基 金经理一 职。现任民生 加银红利 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11月至 今)、民 生 加银智造2025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03 月 至 今)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11 月至
今) 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蔡锋亮先生(2011年11月至2013年04月); 
乐瑞琪先生(2011年11月至2014年07月); 
吴剑飞先生(2012年02月至2018年11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下设 公 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 专 户投资决策 委员会, 由10名成 员
组成。由于善 辉先生担 任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席、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现 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专户 理财二部总监 、专户投 资总监、资产
配置 部总监; 杨林耘女 士,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
公司首席研究 员;刘旭 明先生,担任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投资 部总监; 牛洪振先生,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专户投资 委员会委 员,现任公司 交易部总 监;陈廷国先 生,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 研究部首 席分析师;蔡 晓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 研究部副总监 ;孙伟先 生,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 投资部副总监 ;李宁宁 女士,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 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赵 景亮先生,专 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5-1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现任专户理财 一部总监 ;尹涛先生, 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 专户理财二部
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5-1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 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 散、依法 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 格遵守《证 券法》 , 并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 度,采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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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交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5-1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即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 司)为保 证 本公司 诚
信、合法、有 效经营, 防范、化解经 营风险和 所管理的资产 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 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文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制 定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制大纲》 。 
内部控制体 系是指公 司 为防范和化 解风险, 保 证经营运作 符合公司 的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础上,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 而形成的 系统。内部控 制制度是 公司为实现内 部控制目 标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 度由公司 章 程、内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 理 制度、 各
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5-1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 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和内部 监
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 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 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5-1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按 “ 利 益 公 平 、 信 息 透 明 、 信 誉 可 靠 、 责 任 到 位 ” 的 基 本 原 则 制 定
治理结构,充 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 职能,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根 据 健 全 性 、 高 效 性 、 独 立 性 、 制 约 性 、 前 瞻 性 及 防 火 墙 等 原 则 设
计内部组织架 构,建立 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 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 是公司内 部 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 。 各部门在公 司基本管 理 制度的 基
础上,根据具 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 及内部控 制规定,加强
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 门管理层应定 期对部门 内风险进行评 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
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机 制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评 估 包 括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风 险 评 估 、 开 展 新 业 务 之 前 的 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制 度 的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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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须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 )建立 科学、严 格 的岗位分离 制度,业 务 授权、业务 执行、业 务 记录和 业
务监督严格分 离,投资 和交易、交易 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 理隔离。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采用 适当、有 效 的信息系统 ,识别、 采 集、加工并 相互交流 经 营活动 所
需的一切信息 。信息系 统须保证业务 经营信息 和财务会计资 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 )根据 组织架构 和 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 的 业务报告系 统,凡是 属 于超越 权
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 )内部 控制的监 督 完善由公司 合规与风 险 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 和 监察稽 核
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 范围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 董事会、 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 )根据 市场环境 、 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 术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 规 等情况 ,
公司须组织专 门部门对 原有的内部控 制进行全 面的检讨,审 查其合法 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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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决策。 
3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施。 
3 ) 投 资 指 令 应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 司 应 当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待。 
5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交 易 记 录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应 当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制 定 相 应 的 流 程
和规则。 
8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投
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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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 严格分离。 
3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每 只 基 金 分 别 设 立 不 同 的 独 立
帐户,进行单 独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 在名册登 记、帐户设置 、资金划 转、帐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 产 品 开 发 前 应 进 行 充 分 的 市 场 调 研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提 出
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 竭 诚 服 务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为 宗 旨 , 开 展 市 场 营 销 、 基 金 销 售 及 客 户 服 务 等
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 重 对 市 场 的 开 发 和 培 育 , 统 一 部 署 基 金 的 营 销 战 略 计 划 , 建 立 客 户 服 务
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 司 设 立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布。 
3 )公司 对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进 行 持 续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应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 实现业务电子 化时,应 设置保密系统 和相应控 制机制,并保
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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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 信 息 系 统 的 项 目 立 项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的责任管理 ,信息技 术系统投入运 行前,必 须经过业务、 运营、监 察稽核等部门
的联合验收。 
4 )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 立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应 当 分
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 据的授权修 改程序, 建 立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 期 查验制度。 
11)建立电 子信息数 据 的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 ,重要数据 应当异地 备 份并且 长
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 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 术系统应 当 定期稽核检 查,完善 业 务数据保管 等安全措 施 ,进行 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通 则 ,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财 务 和 基 金 财 务
相互独立的原 则制定公 司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严 禁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 立 帐 务 组 织 和 帐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帐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帐 程
序。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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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督 。 
7 )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
经纪律。 
8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应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用章、支票 等重要凭 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 计资料的调阅 手续,防 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权,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 面 推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责,配备充 足的监察 稽核人员,严 格监察稽 核人员的专业 任职条件 ,严格监察稽
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 司 应 当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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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 内 领先、国际 知名的大 型 股份制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939) ,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228,051.82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 半年, 本集团盈利 平稳增长 , 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 增 加93.27亿元至
1,814.20 亿元, 增幅5.42%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
幅6.08%。 
2017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荣 获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美国
《环球金融 》 “2017 最 佳转型银行 ”、新加 坡 《亚洲银行 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
字银行 ”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 《 银 行 家 》 “2017 最佳金融创新
奖” 及中国银 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 会责任金 融机构 ”等多 项重要奖 项。本集团在
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 ” 中列第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排行榜 ” 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 产托管业务 部,下设 综 合与合规管 理处、基 金 市场处 、
证券保险资产 市 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清算处 、
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 处等10个 职能处室,在 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
中 心 , 在 上 海 设 有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上 海 分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315 余 人 。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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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 托管业务 部 总经理,曾 先后在中 国 建设银行南 通分行、 总 行计划 财
务部、信贷经 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 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 务部、授 信审批部担任
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 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 项托管 业务,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 部并担任副行 长,长期 从事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业务等工作 ,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投 资 部、委 托
代理部、战略 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 服务、信 贷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 托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国际 业 务部, 长
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 业务管理、境 内外汇业 务管理、国外 金融机构 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 业银行,中 国建设银 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 的
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 ,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8 年 二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857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
建设银行先后9 次 获 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4 次获得《财资》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连续5 年 获 得 中 债 登 “ 优 秀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 等 奖 项 , 并
在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 市场唯一 一 家 “最佳托 管银行 ” 、在2017年荣获
《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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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中 国 建设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 法 规、行 业
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 管理与内 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 导。资产 托管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 统、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 系,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 法》及其 配 套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监督所 托管基金 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 的 “新一 代托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 节中,对 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 一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 系 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 比例控 制
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 现投资异常情 况,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 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 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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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 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5-2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侯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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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osc.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5-32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转8 
网站:stock.pingan.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hysc.com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cmschina.com 5-3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电话:95562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网址:www.xyzq.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5-3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 36 、38、39、41、42、43 、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5-3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网址:www.gf.com.cn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楼-8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赵明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 )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1701A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服电话:400-021-1010 
联系人:杨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caicoffeefund.com 
(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人代表人:王晓峰 5-3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3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400-660-9839 
联系人:文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5-3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http://www.grzq.com 
(3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B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3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5-3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092861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顾祥柏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380-8010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5-4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联系人:姚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4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4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5-4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联系人: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45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臧静 
电话:8621-54677888-6717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4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4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5-42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4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5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牛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5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 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5-4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基金业务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网址:www.cib.com.cn 
(5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5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54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王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5-4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5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9655-365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5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 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400 098 8511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5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 科苑路15 号 科兴科学 园B栋3单元
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道 科技园中 区 科苑路15 号 科兴科学 园B栋3单元
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com 
(5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5-4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307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5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6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5-4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6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6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6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5-4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秦艳琴 
电话:18600764131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6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408483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4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注册地址:南京市 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6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7号美奂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0411-001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7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5-4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联系人:张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72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7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网址:www.ftol.com.cn 
(7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江汉区武 汉中央商 务 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 期)第七
幢23 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5-5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05 室、14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76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金融城6号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381号金融城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7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327 
网址:http://www.icbc.com.cn/icbc/ 
(7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5-5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网址:www.longone.com.cn 
(7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传真:010-59287825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0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
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传真:010-84865051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8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转1转8 
联系人:黄河 
网站:http://www.tenganxinxi.com 
(8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传真:0755-86700688 5-52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网站:www.webank.com 
(8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大 道8号上 海 国金中心办 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贾一夫 
电话:010-85097648 
传真:010-65215433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和 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5-5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经2011 年6 月7日中国 证监会证 监 许可【2011】887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 发售募 集期共 募集3,198,326,180.34 份基金份 额,募 集有效 认购总户
数为22,729 户。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有关规 定,本基 金 合同已于2011 年11月22 日正式生
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连续5-5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人,或连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场所 
1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人
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2 . 直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其 他 相 关 公
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 公告。销 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 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 点,并另 行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请见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1月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5-5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 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受 理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
请日(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 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 不成功 。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5-5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1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超 过
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 设金额级差;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比 例配售和 红利再投资不
受此最低申购 金额规定 限制;投资人 可以多次 申购,累计申 购金额不 设上限;销售
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的 投资人每 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和最 低赎回份 额均为1份,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 购 费用由投 资 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200 万 1.00% 
200 万 ≤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同日 或异日多 次 申购,须按 每次申购 所 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 计 费。当 需
要采取比例配 售方式对 有效申购金额 进行部分 确认时,投资 人申购费 率按照申购申
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 其持有的 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赎 回费用由 赎 回基金 份5-5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
的 投 资 者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应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0≤T <7 天 1.5% 
7 天 ≤T<1 年 0.50% 
1 年 ≤T<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T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年按365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 日常申购 所 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 自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确 认登记 之
日起计算。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于
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4.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 的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
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5-5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 投资人 投资100,000元申购本 基金 ,适用的申 购费率 为1.5% ,T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1.5%)÷ (1+1.5%)= 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2.000=49,261.09 (份) 
(2)上述 计算结果 均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 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 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时 间为100天 ,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0.50%,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20,000.00×0.50%=10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2)上述 计算结果 均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 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4位四 舍 五入,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此时,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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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 他可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 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 超过基金 管 理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 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3 、5、8 、9 项规定的暂 停申购情 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
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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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规 定 公告, 已
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连 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如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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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等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赎
回。即:若本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30%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先行对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 出3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 办理 ,而 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30%以内(含30% )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 赎回:连 续2 日以上(含 本数)发 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
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 真 或网站 或
短 信 等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2 日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1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2日但少 于2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2周,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2周至 少 刊登暂停 公
告1 次。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 金 合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决定 开
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 一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 金
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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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
构。 
本基金与本公司其它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详见有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 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 制 执行而 产
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 管 理人在 届
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管理 人现已开 通 部分代销网 点为投资 者 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服 务 。具体 业
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 额的冻 结
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5-6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在充分控制 基金资产 风 险、保持基 金资产流 动 性的前提下 ,通过把 握 景气行 业
中的投资机会,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A 股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
中 , 投 资 于 景 气 行 业 的 股 票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高于3%;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0%-35%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5%,前述现 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自 上而下和 自 下而上相结 合的方法 , 通过对宏观 经济、各 行 业景 气程
度及变动趋势 ,以及上 市公司基本面 的深入分 析,选取景气 行业中发 展速度快、可
持续性强以及 业绩弹性 大、收益质量 高的上市 公司,力争实 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 
3.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4.各行业的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 
5.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认为 ,宏观经 济 因素是各大 类资产市 场 表现的首要 决定力量 , 因此,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的 过 程 中 , 将 首 先 考 察GDP 增 长 率 、CPI 、PPI 等 各 项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以及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等政策导向 ,从而判 断宏观经济整 体形势及 变动趋势;其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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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本 基 金 还 将 考 察 市 场 因 素 , 包 括 股 票 市 场PE 、PB 、A-H 股 溢 价 、 市 场 成 交 量 在
内的各项指标 ,以及债 券市场收益率 曲线的位 置和形状,从 而判断股 票、债券市场
的整体风险状 况。本基 金将综合以上 对宏观经 济因素和市场 因素的跟 踪、观察和分
析,比较股票 、债券等 资产的预期收 益率及风 险水平,作为 基金资产 在各大类 资产
之间进行配置以及动态调整的依据。 
2.股票投资 
(1)行业配置 
股票市场作 为经济的 晴 雨表,从行 业配置的 角 度看,就是 对各行业 景 气程度 及
变动趋势作出 反映。所 谓景气行业, 是指景气 程度高或者趋 势向好的 行业,主要包
括符合社会经 济发展趋 势、契合政府 政策目标 、周期向上以 及受各种 内外因素驱动
而繁荣的行业 。本基金 进行行业配置 的目标, 就是优选估值 合理的景 气行业,力争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认为 ,作为国 民 经济体系的 有机组成 部 分,各行业 的景气程 度 及变动 趋
势会受到社会 、政治、 经济等外在因 素的深刻 影响;此外, 由于行业 内生的创新和
突破 ,也会对 行业景气 产生巨大的促 进作用。 具体而言,各 行业的景 气程度及变动
趋势主要由以下五方面因素决定: 
首先,行业 与社会经 济 发展趋势的 契合程度 , 是决定行业 生存和发 展 的根本 力
量。与社会经 济发展趋 势相契合的行 业,将获 得稳定提升的 社会需求 ,从而在未来
较长时间内处 于景气状 态,如目前可 见的中国 消费结构升级 、产业结 构升级、城镇
化进程、人口 老龄化等 经济结构、社 会结构所 发生的深刻变 迁,正是 带动相关行业
长期景气的决 定性因素 ;反之,与社 会经济发 展趋势相违背 的行业, 则将逐步走向
衰退以至淘汰。 
其次,政府 的政策目 标 ,将对行业 的景气程 度 产生重大影 响。政府 的 发展规划,
以及产业扶持 、产业振 兴政策,是推 动相关行 业景气程度长 期向好的 重要力量;反
之,政府针对某些行业的调控政策,亦是抑制相关行业景气程度的重要因素。 
第三,各行 业的景气 程 度及变动趋 势与经济 发 展过程中的 周期性波 动 存在密 切
联系,同时, 由于各行 业自身特点和 运行规律 的不同,因此 ,经济周 期中的各个阶
段,将对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造成不同的阶段性影响。 
第四,在某 些外在事 件 的驱动下, 如大型盛 会 ,或突发性 危机,也 会 对相关 行
业的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产生正面或负面的阶段性影响。 5-6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最后,除以 上四项外 在 因素 ,行业 的各项内 生 因素,包括 行业的重 大 产品创新、
技术突破等, 从而能够 创造新的需求 、提高生 产效率、降低 生产成本 ,也将对行业
的景气程度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本基金将在 对以上五 个 影响各行业 景气程度 及 变动趋势的 因素进行 定 性分析 的
基 础 上 , 以 行 业 销 量 增 长 率 、 行 业 增 加 值 及 增 速 、 行 业PMI 指 数 、 行 业 整 体 利 润 率
水平变化趋势 等定量指 标,分析各行 业市场规 模的增长速度 、产量与 产品价格的变
化趋势、扩张 或收缩趋 势、行业盈利 等状况, 验证和补充定 性分析的 结果,以此判
断各行业景气 程度及变 动趋势,并通 过与市场 平均水平和行 业历史水 平的比较,优
选出 景气程度高或趋势向好的景气行业。 
此外,本基 金还将根 据 不同行业的 特点,选 择PE、PB等指 标进行比 较 分析, 判
断行业估值水 平处于低 估、合理还是 高估的状 态。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 行业景气程度
及变动趋势、 以及相对 应的估值水平 ,作为基 金资产在行业 之间进行 配置和动态调
整的依据。 
(2)个股选择 
根据决定行 业景气程 度 及变动趋势 的主要因 素 及持续时间 的不同, 可 以将优 选
出的景气行业 分为两大 类:第一类是 主要由于 与社会经济发 展趋势的 契合程度高、
或者受到政府 政策的支 持,在过去及 未来可见 的较长时间内 ,即使受 到经济周期性
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仍 能保持高景气 程度或者 趋势向好的行 业,即长 期景气行业;
第二类是主要 由于经济 周期性波动的 影响,或 者受到某些事 件驱动, 在未来一个阶
段能够保持高 景气程度 或者趋势向好 的行业, 即阶段景气行 业。此外 ,对于由于创
新和突破等内 在因素而 引起高景气程 度或者趋 势向好的行业 ,本基金 将通过分析该
内在因素的作 用时间,区分景气行业的类型。 
由此,本基 金在个股 选 择上,将针 对不同类 型 的景气行业 ,自下而 上 地采取 相
适应的选股策 略:对于 长期景气行业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上 市公司的 发展速度和发
展可持续性, 优选发展 速度快、可持 续性强, 且估值水平合 理的上市 公司,既分享
上市公司高速 发展阶段 带来的丰厚回 报,又控 制由于公司经 营管理不 善等原因造成
投资损失的风 险;对于 阶段景气行业 ,本基金 将重点优选业 绩弹性大 、收益质量高 ,
且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分享行业景气阶段的超额收益。 
对于以上两 类优选出 的 上市公司, 本基金还 将 进行流动性 分析,筛 选 出具有 足
够流动性的投资标的,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对象。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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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景气行业中的个股选择 
处于长期景 气行业, 是 上市公司面 临的重大 机 遇,此时, 能否利用 机 遇、快 速
发展,将是决 定上市公 司投资价值的 首要因素 ;同时,本基 金对于处 于长期景气行
业的上市公司 的选择, 除了考察上市 公司的发 展速度,还会 重点考察 上市公司发展
的可持续性。 此外,本 基金将谨慎分 析上市公 司的估值水平 ,由此优 选本基金股票
资产在长期景气行业中的投资对象。 
①上市公司发展速度分析 
本基金认为 ,发展速 度 是长期景气 行业中上 市 公司投资价 值的首要 决 定因素 。
上市公司发展 速度快, 主要体现在: 首先,市 场规模扩张快 ,从而为 公司的生存和
壮大奠定良好 的基础; 其次,产品质 量和服务 水平提升快, 从而能够 不断地领先于
竞争对手满足 客户的需 求,保持和增 强公司竞 争力;第三, 品牌声誉 提升快,从而
促进客户对公 司的认知 、提升客户对 公司的信 任,并吸引潜 在客户转 变为真实客户 。
上市公司在以 上各方面 的快速发展, 最终将体 现在公司营业 收入和利 润水平的快速
增加,从而为投资者带来高速发展阶段的丰厚回报。 
因此,本基 金将以定 性 和定量相结 合的方法 , 采用销量增 速、产品 质 量和服 务
水平提升速度 、品牌美 誉度、主营业 务收入增 速、净利润增 速 等指标 ,分析和判断
上市公司的发 展速度, 并以发展速度 超越行业 平均水平或市 场平均水 平,作为上市
公司发展速度快的衡量标准。 
②上市公司发展可持续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 ,发展的 可 持续性是长 期景气行 业 中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 的 重要考 虑
因素。上市公 司发展可 持性强,主要 表现在: 首先,随着公 司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 也相应地 得到完善和提 高,包括 股权结构稳定 、公司治 理完善、内控
机制严密等方 面,由此 控制上市公司 由于内部 管理不善、出 现重大责 任事故等原因
导致公司发展 受阻的风 险,从而保证 发展的可 持续性;其次 ,在公司 经营战略上,
建立了长远 的 发展规划 ,并立足于在 做大做强 主业的基础上 合理地进 行多元化,由
此控制上市公 司由于发 展思路不清晰 、或盲目 进行多元化等 原因导致 公司发展受阻
的风险,从而 保证发展 的可持续性; 最后,在 公司财务状况 上,保持 合理的负债水
平与适当的债 务结构, 由此控制上市 公司由于 财务状况恶化 等原因导 致公司发展受
阻的风险,从而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本基 金将定性 地 从股权结构 、公司治 理 、内控机制 、经营战 略 等方面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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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定量地从 资产负债 率、负债结构 等指标, 分析和比较上 市公司发 展的可持续性 ,
并结合对上市公司发展速度的分析,优选出发展速度快、可持续 性强的上市公司。 
③估值水平分析 
由于长期景 气行业中 发 展速度快、 可持续性 强 的上市公司 往往是投 资 的热点 对
象,有可能使 公司股票 价格脱离基本 面,过度 预期了公司未 来的增长 。因此,本基
金将综合运用 绝对估值 和相对估值相 结合的方 法,谨慎评估 股票的估 值水平,在长
期景气行业发 展速度快 、可持续性强 的上市公 司中,优选估 值水平合 理的上市公司 ,
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在长期景气行业中的投资对象。 
2)阶段景气行业中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 ,当上市 公 司所处行业 在未来一 个 阶段能够保 持高景气 程 度或者 趋
势向好时,优 质的投资 对象应该具备 业绩弹性 大、收 益质量 高,并且 在估值上具备
优势的特点,从而分享行业景气阶段的超额收益。 
①上市公司业绩弹性分析 
上市公司的 业绩弹性 , 主要由以下 四方面因 素 决定:首先 ,是上市 公 司扩大 生
产和增加服务 的能力, 当需求随着行 业景气而 上升时,如果 公司能够 迅速扩大生产
和增加服务以 满足需求 ,则具备较高 的业绩弹 性;其次,是 上市公司 产品和服务定
价的能力,当 公司产品 销量和服务需 求增加时 ,如果上市公 司拥有产 品和服务定价
能力,从而能 够提升价 格、增加收入 ,则具备 较高的业绩弹 性;第三 ,是上市公司
控制成本的能 力,当公 司产品销量和 服务需求 增加时,如果 上市公司 能够通过科学
的组织管理、 严格的贯 彻实施,降低 单位产品 和服务的成本 ,从而能 够提升利润率 ,
同样将具备较 高的业绩 弹性;最后, 是上市公 司的财务杠杆 水平,如 果上市公司具
有在合理范围 内较高的 财务杠杆,由 于利息支 出保持一定, 从而能够 在公司利润水
平提升时,以 更高的幅 度提升股东回 报,从而 具备较高的业 绩弹性。 业绩弹性大的
上市公司,能 够迅速地 将行业景气转 化为业绩 提升,从而在 行业景气 阶段表现出每
股收益快速增加以及净资产收益率提升的特点。 
本基金将通 过以上四 方 面因素的分 析,定性 地 判断上市公 司的业绩 弹 性,并 以
每股收益增长 率、净资 产收益 率等财 务指标, 验证和补充定 性分析的 结果,优选在
阶段景气行业中业绩弹性大的上市公司。 
②上市公司收益质量分析 
对于上市公 司收益质 量 ,本基金将 首先分析 公 司经营活动 现金流与 公 司利润 额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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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匹配程度, 如果公司 利润中的大部 分能够以 现金形式在当 期实现, 则说明公司收
益质量较高; 其次,将 分析公司收入 的主要来 源,如果公司 收入的大 部分来自于营
业收入而非一 次性、偶 发性等性质的 收入,也 说明上市公司 收益质量 较高;最后,
本基金还将分 析上市公 司财务账户的 合理性, 如果公司各项 财务账户 均维持在合理
水平,同样说明上市公司收益质量较高。 
因此,本基 金将通过 对 上市公司盈 余现金保 障 倍数、收益 构成以及 财 务账户 合
理性等方面的 分析,考 察上市公司收 益的质量 ,并结合对上 市公司业 绩弹性的分析 ,
优选出业绩弹性大、收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 
③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对于 阶段景气 行 业中上市公 司的选择 , 还将重点关 注上市公 司 的估值 水
平,即通过上 市公司估 值水平与行业 平均水平 、历史水平进 行横向和 纵向的比较,
在阶段景气行 业业绩弹 性大、收益质 量高的上 市公司中,优 选具备估 值优势的上市
公司,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在阶段景气行业中的投资对象。 
3)流动性分析 
本基金对于 上述两类 优 选出的上市 公司,将 进 一步考察股 票的流动 性 ,即通 过
对拟投资股票 的流通市 值规模和交易 活跃程度 进行分析,筛 选出具有 足够流动性的
股票,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策 略 采用自上而 下进行分 析 ,从宏观经 济和货币 政 策等方 面
分析,判断未 来的利率 走势,从而确 定债券资 产的配置策略 ;同时, 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 宏观经济 及 政策形势分 析,对未 来 利率走势进 行判断, 在 充分保 证
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 形状的变 化 将直接影响 本基金债 券 组合的收益 情况。本 基 金将根 据
宏观面、货币 政策面等 综合因素,对 收益率曲 线变化进行预 测,在保 证债券流动性
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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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 上,本基 金 重点考虑个 券的流动 性 ,包括是否 可以进行 质 押融资 回
购等要素,还 将根据对 未来利率走势 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 率曲线估 值、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 评估 个券 的投资价值。 此外,对 于可转换债券 等内嵌期 权的债券,还
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 在 剩 余 期 限 和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 公 司 基 本 面 良 好 , 具 备 良 好 的 成 长 空 间 与 潜 力 , 转 股 溢 价 率 合 理 、 有 一 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权 证 投资将 以 保值为主要 投资策略 , 以充分利用 权证来达 到 控制下 跌
风险、实现保 值和锁定 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在 权证投资中以 对应的标 的证券的基本
面为基础,结 合权证定 价模型、市场 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 计等多种 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利用 权证衍生 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 与证券的组合 投资,来 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特征 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 杠杆交易 策略、看跌保 护组合策 略、保护组合
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六)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 员会领导下 的基金经 理 负责制。本 基金的投 资 管理程 序
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 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 实行研究 支 持投资决策 机制,加 强 研究对投资 决策的支 持 工作, 防
止投资决策的 随意性。 研究员在熟悉 基金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 略的基础 上,对其分工
的行业和上市 公司进行 综合研究、深 度分析, 广泛参考和利 用外部研 究成果,拜访
政府机构、行 业协会等 ,了解国家宏 观经济政 策及行业发展 状况,调 查上市公司和
相关的供应商 、终端销 售商,考察上 市公司真 实经营状况, 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定期 或不定期 撰写提供宏观 经济分析 报告、证券市 场行情报 告、行业分析
报告和上市公司及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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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 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定 期 分析投资研 究团队所 提 供的研究报 告,在充 分 讨论宏 观
经济、股票和 债券市场 的基础上,根 据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 度,确定 基金的总体投 资计划, 包括基金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资 产投资比 例 等决议,参 考研究团 队 的研究 成
果,根据基金 合同,依 据专业经验进 行分析判 断,在授权范 围内构建 具体的投资组
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 人 设置独立 的 交易部,由 基金经理 根 据投资方案 的要求和 授 权以及 市
场的运行特点 ,作出投 资操作的相关 决定,向 交易部发出投 资指令。 交易部接到基
金经理的投资 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 对投资指 令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 指令在合 法、合规的前 提下得到 高效的执行, 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 投资管理 策 略进行评估 ,出具自 我 评估报告。 金融工程 小 组就投 资
管理进行持续 评估,定 期提出评估报 告,如发 现原有的投资 分析和投 资决策同市场
情况有 较大的 偏离,立 即向主管领导 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 。投资决 策委员会根据
基金经理和金 融工程小 组的评估报告 ,对于基 金业绩进行评 估。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组 合 计划的执行 过程进行 日 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 制 ,包括 投
资集中度、投 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 、投资权 限等交易情况 ,风险控 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在保证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 下,有权根 据投资需 要 和环境 变
化,对投资管 理的职责 分工和程序进 行调整, 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更 新中予以公告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0%。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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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 由 沪 深 两 个 证 券 交 易 所 联 合 发 布 的
反映A 股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指 数 , 具 有 权 威 性 强 、 市 场 认 可 度 高 的 特 点 ; 同 时 , 上 证
国债指数是上 证指数系 列的第一只债 券指数, 能够较好地反 映中国债 券市场整体变
动状况。本基 金是混合 型基金,基于 基金资产 配置比例、股 票投资对 象,本基金采
用 沪深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加 权 组 成 的 复 合 型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在本基金的 运作过程 中 ,如果法律 法规变化 或 者出现更有 代表性、 更 权威、 更
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则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 和 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货 币 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 分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 性 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 好的流 动
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 、权证等 权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60%-95%,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0%-35%;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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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以 上(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0.5 %; 
(14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 )本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 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 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 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 14 ) 、 (16)、( 17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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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 第三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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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 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 本 投资组 合
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 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 投 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截至 时 间为2018年09 月30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524,079,507.62 87.93 
 其中:股票 1,524,079,507.62 87.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04,673,064.77 11.81 
8 其他资产 4,489,508.40 0.26 
9 合计 1,733,242,080.7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20,960,953.72 7.33 
B 采矿业 184,103,399.84 11.15 
C 制造业 828,554,015.75 50.18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922,835.00 0.30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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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3,032,964.00 0.18 
F 批发和零售业 8,452,400.00 0.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256,418.00 0.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293,317,693.67 17.76 
J 金融业 51,387,415.02 3.11 
K 房地产业 4,680,582.00 0.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807,129.34 0.6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12,603,701.28 0.76 
S 综合 - - 
 合计 1,524,079,507.62 92.3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63,403 
119,284,190
.00 
7.22 
2 300271 华宇软件 8,481,398 
113,396,291
.26 
6.87 
3 000998 隆平高科 7,091,387 
111,476,603
.64 
6.75 
4 600566 济川药业 2,335,089 
91,979,155.
71 
5.57 
5 600547 山东黄金 3,544,917 
83,908,185.
39 
5.08 
6 600489 中金黄金 11,154,055 
75,736,033.
45 
4.59 
7 600893 航发动力 3,015,500 
72,552,930.
00 
4.39 5-7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 300166 东方国信 5,379,500 
66,867,185.
00 
4.05 
9 002262 恩华药业 4,554,563 
63,536,153.
85 
3.85 
10 002013 中航机电 7,202,588 
60,501,739.
20 
3.6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 在基金合 同 中明确股指 期货的投 资 策略、比例 限制、信 息 披露等 ,
本基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 在基金合 同 中明确国债 期货的投 资 策略、比例 限制、信 息 披露等 ,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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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16,149.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339.27 
5 应收申购款 3,138,019.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89,508.4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度
(自2011
年11 月22
日起至12
0.10% 0.10% -8.05% 1.01% 8.15% -0.91%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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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 日
止) 
2012 年度 6.09% 1.19% 7.04% 1.02% -0.95% 0.17% 
2013 年度 7.63% 1.22% -5.30% 1.11% 12.93% 0.11% 
2014 年度 17.94% 1.00% 41.16% 0.97% -23.22% 0.03% 
2015 年度 42.51% 2.63% 6.98% 1.99% 35.53% 0.64% 
2016 年度 2.86% 1.92% -8.16% 1.12% 11.02% 0.80% 
2017 年度 20.14% 0.80% 17.32% 0.51% 2.82% 0.29% 
2018 年
(2018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 
-6.40% 1.37% -11.08% 0.98% 4.68% 0.3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11 年
11 月22 日
至2018 年
9 月30
日) 
122.20% 1.55% 34.86% 1.18% 87.34% 0.37%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 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 证券交 易
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 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金 托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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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互 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 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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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投 资 品 种
(如股指期货)或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 ,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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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 投 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 金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计 算
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 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 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 他差错 ,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差 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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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直
接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 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 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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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 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 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 保障投 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 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 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 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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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 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下 的 基金收益是 指基金利 润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 止 日,下同)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6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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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至 少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 日以及该日 可供分配 利 润、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 基 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 后,基金管 理人依据 具 体方案的规 定就支付 的 现金红 利
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 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 基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 定 的范围内参 照公允的 市 场价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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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 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 外的基金费 用,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 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和基 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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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 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 核对并 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 册会计 师
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经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 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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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 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 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 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15日 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就基 金 份额发 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 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 合 同生效 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 基金管 理
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 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5-8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 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 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按 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 续运作过 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发 生 如下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 的价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5-9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5-9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 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 件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 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 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网 站上进行 查 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事项将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5-92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 证券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 多种因素的 影响,如 管 理能力、行 业竞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 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 指在基金 运 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 策略、人为 因素、管 理 系统设 置
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在投资理念 上,本基 金 坚持价值投 资理念, 如 果市场某个 时期投机 气 氛较浓 ,
本基金固守价值投资理念,将可能使业绩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在资产配置 上,根据 本 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 ,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60%-95%,因此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股票投资 策略上, 本 基金股票资 产主要投 资 于景气行业 中发展速 度 快、可 持
续性强以及业 绩弹性大 、收益质量高 的上市公 司,如果某个 时期市场 偏好于上述公5-9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9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以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等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备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 的职务 ,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 的职务 ,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之 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5-9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 按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 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5-9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 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管 理人委托的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 注
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 统,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 与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 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 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 份额的清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默认分 红方式为 现 金红利,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选择红 利再投资 形 式进行 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 基金收益将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3.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供 网上交易 平 台。通过先 进的网络 通 讯技术 ,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高效安全的基 金交易服 务、及时迅捷 的基金信 息和理财服务 。 
4. 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通过 电 子邮件、短 信、主动 致 电等其中一 种或多种 方 式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提 供各项主 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公告及重要 信息将通 过指定媒体发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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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以 电子 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
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需 要提供纸 质的确认单、 对账单的 服务,请致电
基金管理人客服与电子商务中心索取。 
5. 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随时了解基 金管理人 相 关信息及投 资资讯, 基 金管理 人
开通24小时自 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 可进行基 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6. 在线客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 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7. 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供 详细的专 业 基金投资资 料,便于 办 理各种 交
易手续,同时 为方便基 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基 金管理人提供 了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 布文件及 各 种相关历史 文件均可 向 客户服务人 员索取, 客 户服务 人
员 可 通 过 传 真 、Email 提 供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各 种 资 料 、 业 务 表 单 及
公告下载。 
8. 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 高基金运 作 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 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及时了 解
基金投资资讯 ,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 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传 真 、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9. 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 拥有一支 训 练有素、专 业知识全 面 的投资顾问 队伍,基 金 管理人 的
专业客户服务 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 客户提出的问 题,提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10. 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 认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理建议 是 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 力 与方向 。
如 果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传 真 、Email 、
信箱、手机短 信等各种 方式随时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5-9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11. 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举办 各种互动 活 动,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见面会 、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12.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
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13.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8年05月23日至2018 年11月22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8 年05 月3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0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天津国美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07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与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基
金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2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信诚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29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0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5-9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018 年07 月06 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0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18 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3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8 月0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8 月1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8 月17 日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8 月27 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8 月27 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9 月1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9 月1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同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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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0 月26 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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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1 月0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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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1 月1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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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1 月1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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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1 月1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四)招募 说明书与 本 更新招募说 明书内容 若 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5-10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基 金的招募 说 明书,也可 按工本费 购 买本招 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 所、营 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独立运 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 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 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10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 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 了本基 金
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 换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获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并 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以诚实 信用、勤 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 业 化的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102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16.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 直接经营管理 ; 5-10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 本基金 合
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基 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 合格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10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5-10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 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 代理人 、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授权 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 代表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机构5-10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 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等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10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 时
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 书面表 决
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效力。 5-10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 席,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到会 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 同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2个工 作日内连 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和基金管 理人(分 别 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 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5-10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 持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 金 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 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 金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 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 程序及 注
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5-11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 主持。基金 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 议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 姓 名(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 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 案,在所 通 知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不影响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的决
议的有效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5-11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 席,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大会主持人 未组织监 票人进行重新 清点,而 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 织监票人重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 下,计票方 式为:由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 票人在 监
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通过的一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关 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 定的第(1)-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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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内容 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以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等 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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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备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 的职务 ,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 的职务 ,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之 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 按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 产 进行清算。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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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进 行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 行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 解决。不 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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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 销 机构和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5-11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 品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A 股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
中 , 投 资 于 景 气 行 业 的 股 票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80%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高于3%;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0%-35%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5%,前述现 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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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4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60%-95%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0%-35%;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0.5 %; 
(1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 )本基 金持有的 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 公 允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13 )本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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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 更,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 准。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 上 述 第 (8)、( 11 ) 、 (13 ) 、 (14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本 托管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关 联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关 联方进行 法 律法规 禁
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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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应 事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 受 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 流 动性受限资 产并不完 全 一致, 须
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 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相
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 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影响 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 经 其董事 会
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 包括但不限于 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5-12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 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 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 应 至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 日向基 金
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 料,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
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 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 限 内未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12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
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若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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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 保管基 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 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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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 业 银行开 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以 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 用账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为 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 资产的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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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 保
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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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 额 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 投 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5-12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g.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投 资 品 种
(如股指期货)或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 ,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e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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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 含 第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 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 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直接 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需 要 进
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基 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损失,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 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 算
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财产 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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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 一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 人 独立地 设
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 复 核。核 对
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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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 管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报 告、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之 前 及时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
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5-130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