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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兴市场(000340)

嘉实新兴市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根 据 2013 年 9 月 4 日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嘉 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 证
监许可[2013]1154 号) 和2013 年10 月 10 日 《 关于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部 函[2013]860 号) 的 核准 公开 发售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2013 年11 月26 日正 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 ,嘉实新兴市场双币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 运作期为
2 年,并 在分 级运 作期 满后 转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11 月30 日, 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定期
更 新 , 原 招 募说 明 书 与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不一 致 的 , 以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 但中 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 新兴 市场债券为代表的全 球证 券市场,基金净值会 因为 所投资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享 受基 金 收 益 ,同 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一 是 境 外 投 资风 险 , 包 括境 外 市 场 风 险、 新 兴 市 场国 家 风 险 和政
府 管 制 风 险 、政 治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 税收 风 险 、 会 计核 算 风 险 等; 二 是 本 基金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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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投 资 标 的 风 险 、 衍 生 品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 、 利 率 风 险
等 ; 三 是 其 他风 险 , 包 括管 理 风 险 、 操作 风 险 和 技术 风 险 、 顺 延或 暂 停 赎 回风 险 以 及 不可
抗力风 险等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者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 主要 投 资 于 新兴 市 场 的 各类
债券,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 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 基金 “基金合同”、“招 募说 明书”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本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 自 身 的 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0 美 元 或 1.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者按 1.000 美元或
1.0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 额以后 ,有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净 值跌 破1.000 美元 或1.000 元 ,从
而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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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风 险揭 示 ................................................................................................................................. 11 
四、基 金的 投资 ............................................................................................................................. 18 
五、基 金的 业绩 ............................................................................................................................. 30 
六、基 金管 理人 ............................................................................................................................. 34 
七、基 金的 分级 ............................................................................................................................. 43 
八、基 金的 募集 ............................................................................................................................. 49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3 
十、基 金份 额折 算 ......................................................................................................................... 54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54 
十二、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后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 7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7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78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6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7 
十九、 基金 合并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资 产的清 算 ................................................. 93 
二十、 基金 托管 人 ......................................................................................................................... 97 
二十一 、境 外托 管人 ................................................................................................................... 100 
二十二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01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121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35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52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54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55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56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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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6 号<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以下
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
题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 通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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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嘉实 新兴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在 基金 份额分 级运 作终止 并
转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后 ,亦 指嘉 实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嘉 实新 兴市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嘉 实新兴 市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新 兴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1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 监 会公 布, 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 修 订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 《试 行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 年7 月5 日实 施的 《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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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通知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 布的《 关于 实施<合 格境 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7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分支 机构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1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4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7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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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上 海证券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以及 境 外 主 要 投资 市 场 同 时开 放 交 易 的 工作 日 为 本 基金 的 开 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除 外, 其中 主要 投资市 场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和 更新 。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登 记 机 构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7 、基金 份额 分级: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划 分为嘉 实
新兴市 场A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两 级份 额 
48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指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 也称 为美 元份 额) 。 嘉实新 兴市 场A 以美 元计 价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赎 回。在 嘉实 新
兴市 场A 的 开放 日, 接受 本级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9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指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嘉实 新兴市 场 B
份额 ( 也称 为人 民币 份额)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以 人民 币计价 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赎回 。嘉 实
新兴市 场B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2 年 内封闭 运作 ,即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2 年 后对 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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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开 放日: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年 内每 满6 个月 之日 (但 不
包括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后满 2 年的 对应 日 ) ,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为 该日 之前的 最近 一
个 工 作 日 。 如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 致使 基 金 无 法按 时 开 放 申 购与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 日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消除 之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51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指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开 放日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调整 为 1.000 美 元,其 基金份 额数 按折算比 例相 应增加 或减 少的行为 。因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 T+1 日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以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开放 日为 基
准,在 嘉实 新兴 市 场A 开 放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进行 。 
52 、 美 元 利 率 参 照 银 行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及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53 、嘉实新兴市场 A 份额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 的 约定 年 收益 率 为
“同期 美元利 率参照 银行 公 布的 一年期 美元定 期存 款利率 的平均 值+ 浮 动利差 ”。基 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 况,在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前及每 一个 开放日前 公告 接下 来 6 个 月的浮动 利差
的利差 值。 利差 的取 值范 围从 1% (含 )到 2% ( 含)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美元 利 率 参 照银 行 公 布 并 执行 的 一 年 期美 元 定 期 存 款利 率 和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之
日前公告 的利 差值设 定并 公告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的首次约 定年 收益率 ,该 收益率即 为嘉
实新兴 市 场A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最 初 6 个月 的年 收益 率,适 用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含) 到第1
个开放 日 ( 含) 的 时间 段; 在嘉实 新兴 市 场A 份 额的 每个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该日 美
元 利 率 参 照 银行 公 布 并 执行 的 一 年 期 美元 定 期 存 款利 率 及 利 差 值重 新 设 定 并公 告 嘉 实 新兴
市场A 的 年收 益率, 该收 益率即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A 接下来6 个月 的年收 益率 ,适用 于该 开 放
日 (不 含) 到下 个开 放日 ( 含) 的 时间 段;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最后 1 个 开放 日,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美 元 利 率 参照 银 行 公 布 并执 行 的 一 年期 美 元 定 期 存款 利 率 及 利差 值 重 新 设定
并公告 嘉实 新兴 市 场A 的 年收益 率, 该收 益率 适用 于该开 放日 (不 含) 到 本基 金分级 运作 届
满日 ( 含) 的 时间 段。 根据 约定年 收益 率所 计算 的嘉 实新兴 市 场A 份 额持 有人 的可得 收益 仅
为对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持有人 可得 收益 的估 计, 并不代 表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可得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 证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持 有人 的该等 收益,如 在某
一会计年 度内 本基金 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 情况下 ,嘉 实新兴市 场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取 得 约 定 可得 收 益 的 风 险甚 至 损 失 本金 的 风 险 。 如果 今 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发生
变 化 ,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 美元 利 率 参 照 基准 推 出 ,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变 更 美 元 利率 参 照 基 准并 及 时 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4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封 闭 期:指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 分级 运作届 满日 之间的 期
间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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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分级 运作 期:指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至 满 2 年的对应 日( 如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止 的期 间 
56 、分级 运作 届满日 :指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后满 2 年的对 应日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57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A1 类 份额 :本基 金依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和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转 换 为 嘉 实新 兴 市 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后 , 根 据申 购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收取
方 式 及 计 价 和销 售 币 种 的不 同 将 基 金 份额 分 为 不 同的 类 别 。 以 人民 币 计 价 并进 行 申 购 ,在
投资者 申 购 时收 取 申 购 费用 , 在 赎 回 时根 据 持 有 期限 收 取 赎 回 费用 的 基 金 份额 , 称 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A1 类份 额( 也称 为 人民币 份额 ) 
58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C2 类 份额 :本基 金依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和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转 换 为 嘉 实新 兴 市 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后 , 根 据申 购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收取
方 式 及 计 价 和销 售 币 种 的不 同 将 基 金 份额 分 为 不 同的 类 别 。 以 美元 计 价 并 进行 申 购 ,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本 类别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亦 不收 取赎 回费,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收 取赎 回
费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C2 类份 额( 也成 为 美元份 额)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人 指 定 银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60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分级运作 期内 ,在嘉 实新 兴市场 A 的单 个开 放日, 经过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的成 交确 认后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净 赎 回份额 超过 本基 金前 一日 嘉实新 兴市 场A
总份额的 10%时 的 情 形 ;也 指 本 基 金 依 据 基金 合 同约 定 转 换 为 嘉 实 新兴 市 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本基金 某类基 金份 额的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总数 的10% 
61 、基 准货 币: 指基 金资 产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 基金的 基准 货币 为人 民币 
62 、人 民币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63 、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64 、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元 
65 、汇 率: 如无 特指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66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汇兑 损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 余额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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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1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 基金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的基础 上, 采用“虚 拟清 算”原 则分 别计算并 公告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和 嘉实 新
兴市场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其中 ,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日 不包 括嘉
实新兴市 场 A 的开 放日和 分级运作 届满 日。基 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 对两级 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
个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72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7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4 、中国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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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 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 中相 当重要的一环,由于 基金 在其资产运作和内部 组织 管理等多
方 面 均 可 能 蕴含 风 险 , 因此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总 结、 借 鉴 本 公 司旗 下 已 有 的封 闭 式 基 金和
开 放 式 基 金 风险 管 理 成 熟经 验 基 础 上 ,针 对 本 基 金特 点 , 建 立 相应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 保证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同时, 为基 金持 有人 谋取 长期稳 定回 报。 
(一) 境外投 资风 险 
1 、境 外市 场风 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本 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 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 具, 证券价格
可 能 会 因 为 国际 政 治 环 境、 宏 观 与 微 观经 济 因 素 、国 家 政 策 、 投资 人 风 险 收益 偏 好 和 市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变化 而 波 动 , 从而 产 生 市 场风 险 。 此 外 ,境 外 证 券 市场 可 能 由 于对
于 负 面 的 特 定事 件 、 该 国或 地 区 特 有 的政 治 因 素 、法 律 法 规 、 市场 状 况 、 经济 发 展 趋 势的
反 应 较 境 内 证券 市 场 有 诸多 不 同 。 以 上所 述 因 素 可能 会 带 来 市 场的 急 剧 下 跌, 从 而 带 来投
资风险 的增 加。 
2 、新 兴市 场国 家风 险和 政 府管制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 兴市 场国家和地区市场, 相比 于发达国家,新兴市 场国 家或地区
的 经 济 结 构 和 政 治 体 制 相 对 不 够 稳 定 , 对 市 场 的 管 制 程 度 和 具 体 措 施 较 境 内 市 场 有 所 不
同 , 可 能 通 过该 国 的 财 政、 货 币 、 产 业等 方 面 的 政 策 进 行 管 制 ,由 此 导 致 市场 波 动 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3 、政 治风 险 
基金所投 资的 国家因 政治 局势变化(如罢 工、暴 动、 战争等) 或法令 的变动,可 能导致 市
场 的 较 大 波动, 从 而 给本 基金 的 投 资 收益 造 成 直接 或间 接 的 影 响。 此 外, 基金 所投 资 的 国家
可能会 不时采 取某些 管制 措施,如 资本或 外汇 管制、 对公司 或行业 的国有 化以 及征收 高额税
收等,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以 及 基金资 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以美元和人民 币募 集,主要投资于新兴 市场 国家或地区的政府、 机构 和企业发
行 的 以 美 元 或离 岸 人 民 币计 价 的 固 定 收益 证 券 , 外币 相 对 于 人 民币 的 汇 率 变化 可 能 会 影响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价 值,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险 。 
在本基金 的分 级运作 期内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以美元 募集和计 价,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获取约定 收益 ,因此 在一 般情况下 不会 面临汇 率风 险;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以人 民币募集 和计
价,获得 本基 金在扣 除嘉 实新兴市 场 A 的约 定收益 后的全部 剩余 收益, 如本 基金收益 不足
以支付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约定收 益及 本金 ,则 以嘉 实新兴 市场B 的 本金 弥补 ,因此 嘉实 新兴
市场B 需承 担全 部基 金资 产所面 临的 汇率 风险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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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届 满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以 人民 币计 价并 接受 申购、 赎回 的A1 类份 额和 以美元 计价 并接 受申 购、 赎回的C2 类份
额将共 同承 担基 金资 产所 面临的 汇率 风险 。 
5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个国家适用不 同法 律法规的原因,可能 导致 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 为在 部分国家
受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损 失的 可能 。 
6 、税 务风 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 投资 各国或地区市场时, 因各 国、地区税务法律法 规的 不同,可
能 会 就 股 息 、利 息 、 资 本利 得 等 收 益 向各 国 、 地 区税 务 机 构 缴 纳税 金 , 包 括预 扣 税 , 该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资 产 回 报 受到 一 定 影 响 ;各 国 、 地 区的 税 收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可能 变 化 , 或者
加 以 具 有 追 溯力 的 修 订 ,所 以 可 能 须 向该 等 国 家 缴纳 本 基 金 销 售、 估 值 或 者出 售 投 资 当日
并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都可 能对本 基金 造成 影响 。 
7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或错 误。由于
不 同 国 家 对 上市 公 司 日 常经 营 活 动 的 会计 处 理 、 财务 报 表 披 露 等会 计 核 算 标准 的 规 定 存在
一定差异, 可能 导 致 基金 经理 对 公 司 盈利 能 力 、投 资价 值 的 判 断产 生 偏 差,从 而给 本 基 金投
资 带 来 潜 在 风险 。 同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计算 、 整 理 、制 证 、 填 单 、登 账 、 编 表、 保 管 及 其相
关业务 处理 中, 可能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造成 行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 造成影 响。 
(二)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 投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投 资 于 新兴 市场 债 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的 投资有 可能 面临 以下 债券 投资风 险: 
(1) 利率 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 率变 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 和证 券利息的损失。利率 风险 是债券投
资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息 票利率 、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险 水平 。 
(2)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3)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 其他 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 能够 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 足额进行
到 期 支 付 的 风险 。 一 般 认为 : 国 债 的 信用 风 险 可 以视 为 零 , 而 其他 债 券 及 金融 产 品 的 信用
风 险 可 按 专 业机 构 的 信 用评 级 确 定 , 信用 等 级 的 变化 或 市 场 对 某一 信 用 等 级水 平 下 预 期收
益率的 变化 都会 迅速 地改 变债券 及金 融产 品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价 值。 
2 、衍 生品 风险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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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衍生 品市 场风 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 系统 性风险、单支证券风 险和 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 期货 和期权、
股 票 期 货 、 期 权 和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因 此, 各种 金融 衍生 品的价 格波 动将 直接 影响 本基金 资产 的价 值。 
(2) 衍生 品模 型风 险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 汇率 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 保值 方式,将计算组合套 期保 值比例以
调 整 金 融 衍 生品 的 头 寸 。由 于 资 本 市 场的 剧 烈 波 动, 或 不 可 抗 力, 按 模 型 结果 调 整 衍 生品
的持仓 比例 或难 以实 现套 期保值 的目 标, 将给 本基 金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3) 交易 对手 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指柜台 衍生 品交易中交易对手不 履约 的风险。本基金会通 过控 制交易对
手 方 的 最 低 信用 品 评 级 、任 一 交 易 对 手方 的 市 值 计价 敞 口 限 制 等策 略 减 小 本基 金 交 易 对手
风险暴 露。 
3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 指由 于市 场 深 度 不 够 或 者 其他 原因 , 导 致 投 资 机 构 不能 在不 影 响 市
场 价 格 的 情 况下 买 入 或 卖出 证 券 。 由 于开 放 式 基 金的 特 殊 要 求 ,本 基 金 必 须保 持 一 定 的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赎 回 的 要 求。 但 是 在 市 场下 跌 时 可 能会 出 现 交 易 量急 剧 减 少 的情 况 , 如 果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数 额 赎 回 申请 , 则 基 金 资产 的 仓 位 调整 或 变 现 困 难, 成 本 很 高, 基 金 面 临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能 影 响基 金份 额 净 值 。同 时, 由 于本 基金 涉 及 跨 境交 易, 其 赎回 到帐 期 通 常需
要比现 有开 放式 基金 更长 的时间 。 
(1) 分级 运作 届满 日后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时间 安排 
1 )转 型前 
投资人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开放 日办 理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 为 开 放 日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以 及境 外 主 要 投 资市 场 同 时 开放 交 易 的 工作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转 型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 要投 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 作日为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时除 外 。 投 资 人在 开 放 日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以 及 境 外 主要 投 资 市 场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工 作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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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①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政 府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住 房 按 揭 支 持 证
券、资产 支持 证券、 房地 产信托凭 证(REITs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 、货 币市场工 具、
结 构 性 投 资 产品 、 利 率 互换 、 信 用 违 约互 换 、 债 券期 货 、 货 币 远期 或 期 货 合约 、 外 汇 互换
等 。 上 述 资 产均 存 在 规 范的 交 易 场 所 ,运 作 时 间 长, 市 场 透 明 度较 高 , 运 作方 式 规 范 ,历
史 流 动 性 状 况 良 好 , 正 常 情 况 下 能 够 及 时 满 足 基 金 变 现 需 求 , 保 证 基 金 按 时 应 对 赎 回 要
求 。 极 端 市 场情 况 下 , 上述 资 产 可 能 出现 流 动 性 不足 , 导 致 基 金资 产 无 法 变现 , 从 而 影响
投 资 者 按 时 收到 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 经验 统 计 , 绝大 部 分 时 间 上述 资 产 流 动性 充 裕 , 流动
性 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会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②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险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 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 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 违约 相关度,
影 响 既 定 信 用等 级 发 债 人在 信 用 周 期 不同 阶 段 的 违约 损 失 率 , 影响 不 同 信 用等 级 发 债 人的
违 约 概 率 。 同时 , 不 同 行业 对 宏 观 经 济的 相 关 性 差异 显 著 , 不 同行 业 的 潜 在违 约 率 差 异显
著 。 本 基 金 借助 “ 嘉 实 信用 分 析 系 统 ”及 嘉 实 中 央研 究 平 台 , 基于 深 入 的 宏观 信 用 环 境、
行 业 发 展 趋 势等 基 本 面 研究 , 运 用 定 性定 量 模 型 ,在 自 下 而 上 的个 债 精 选 策略 基 础 上 ,采
取适度 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从 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收 益。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 作过 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 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 素及 行业基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行 配 置 , 不以 投 资 于 某 单一 行 业 为 投资 目 标 , 行 业分 散 度 较 高, 受 到 单 一行
业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③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银行 间市 场正常 交
易 的 债 券 、 非金 融 企 业 债务 融 资 工 具 及同 业 存 单 ,7 个 工 作 日 内到 期 或 可 支取 的 逆 回 购、
银行存 款,7 个 工作 日内 能够确 认收 到的 各类 应收 款项等 ,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情况良 好。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1 )转 型前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净 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日 的嘉 实新 兴 市场 A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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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①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②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2 )转 型后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本 基金某类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10% ,即 认为 该类基 金份 额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①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 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
个赎回 申请 人部 分延 期办 理; 
②暂停 赎回 ; 
③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①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存 在 不能
及时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②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 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 采取 延期支付
赎 回 款 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 具 体 措 施 请 见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 ( 二)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部 分“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式 ”。 因
此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 日后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 额赎 回,基金管理人有可 能采 取部分延
期 赎 回 或 暂 停赎 回 的 措 施以 应 对 巨 额 赎回 , 具 体 措施 请 见 基 金 合同 及 招 募 说明 书 中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 三) 分 级运 作届 满日 后本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部分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 方 式 ” 。 因此 在 巨 额 赎回 情 形 发 生 时,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 不能 及 时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风
险。 
③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4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5 、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本 金 风险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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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A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最 低 收 益 或 不 亏
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嘉实新兴市场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
金。 
6 、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杠 杆 性风险 
本基金 在扣 除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 约定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收 益归 嘉实 新兴 市场B 享有 ,亏
损以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资 产净值 为限 由嘉 实新 兴市 场B 承担 。嘉 实新兴 市场B 具有一 定的 杠
杆 性 , 因 此 , 表 现 出 比 一 般 债 券 型 基 金 更 高 的 风 险 特 征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的 情 形
下,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遭 受全 部的投 资损 失。 
7 、非 开放 日不 能赎 回的 风 险 
在本基 金分 及运 作期 内, 嘉实新 兴市 场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届 满 6 个月、12
个月和18 个 月开 放, 嘉实 新兴市 场 B 封闭 运作 ,且 不上市 交易 。在 本基 金的 非开放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面 临不 能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8 、利 率风 险 
嘉实新兴 市场 A 份 额的约 定年收益 率为 “同期 美元 利率参照 银行 公布的 一年 期美元 定
期存款 利率 的平 均值+浮 动 利差[1% - 2% (含 )]” 。 因此, 嘉实 新兴 市 场A 的 约定收 益率 有
可 能 会 根 据 同期 美 元 利 率参 照 银 行 公 布的 一 年 期 美元 定 期 存 款 利率 的 平 均 值下 调 , 从 而会
出现利 率风 险。 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资 产非 配份 额也 有可能 因嘉 实新 兴市 场A 约定收 益率 的上
调而减 少,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9 、基 金份 额分 级运 作终 止 后基金 份额 转换 风险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届满 日,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 嘉 实新兴 市场B 分级 运作 终 止,本 基
金 转 换 为 嘉 实新 兴 市 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在 基金 份 额 转 换 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选择
将其持 有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赎回 、或 是转 入嘉 实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C2 类
份额。投 资者 不选择 的, 其持有的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将被 默认 为转入 嘉嘉 实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C2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变
化的风险 。在 基金份 额转 换时,所 有嘉 实新兴 市场 B 份额将 转为 嘉实新 兴市 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A1 类 份额 。在 基金份 额转 换后 ,嘉 实新 兴市场B 将 不再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风 险。 
10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本 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 于嘉实新兴市场 A ,在 嘉实 新 兴 市
场A 的 开放 日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实施 基 金份额 折算 。
嘉实新兴 市场 A 进 行基金 份额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 增份额的 情形 ,投资 者可 通过赎回 折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方 式 获 取 投资 回 报 , 但 是, 投 资 者 通过 赎 回 折 算 后的 新 增 份 额以 获 取 投 资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等 同 于 基 金收 益 分 配 , 投资 者 可 能 须承 担 相 应 的 交易 成 本 , 还可 能 面 临 基金
份额赎 回的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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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波 动风 险。 
11 、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经汇 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兴 市场A 与 嘉实 新兴 市场B 之比 原则 上不 超过6:4 ,由 于
嘉实新 兴市 场A 、嘉 实新 兴 市场B 将独立 发售 ,两 级 份额在 基金 募集 设立 时的 具体份 额配 比
可能低 于 6:4 ;本基 金成 立后,由 于嘉 实新兴 市场 A 每次开 放后 的基金 份额 余额是不 确定
的,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每次开 放结 束后 , 嘉实 新 兴市 场 A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份 额配 比
可能发 生变 化, 从而 出现 份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 
(三) 其他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
益 水 平 。 例 如资 产 配 置 、类 属 配 置 因 市场 原 因 可 能无 法 达 到 预 期收 益 目 标 ;也 可 能 表 现在
个券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操 作风 险和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 人在 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 内部控 制存 在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等 原因 可能 引 致 风 险,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 、 会计 部 门 欺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 导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顾问 、 基 金 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3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他 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 能 导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 危机 、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机 构违 约 等 超 出 基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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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力争 总回 报最大 化,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政 府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 公司债券(包括公司 发行 的金融债
券)、可 转换 债券、 住房 按揭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房 地产 信托凭 证(REITs ) 、公募
基金(包括 ETF )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结 构 性投 资 产品 、 利 率 互 换 、 信用 违 约互 换 、 债 券 期
货 、 货 币 远 期或 期 货 合 约、 外 汇 互 换 等用 于 组 合 避险 或 有 效 管 理的 金 融 衍 生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投 资于新 兴市 场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和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新兴市场债券”指 新兴 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 府发 行的债券、总部登记 注册 在新兴市
场国家 或地区 或主要 业务 收入/资 产在新 兴市 场国家 或地区 的机构 、企业 等发 行的债 券,主
要 包 括 离 岸 人民 币 债 券 及中 国 、 香 港 美元 债 券 部 分亚 洲 及 其 他 新兴 市 场 国 家或 地 区 政 府、
金融机 构及 公司 发行 的以 美元或 本币 计价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 
“新兴市场国家或地 区” 所指的国家或地区主 要包 括:中国、韩国、台 湾、 香港、新
加 坡 、 印 度 、 土 耳 其 、 泰 国 、 马 来 西 亚 、 印 度 尼 西 亚 、 以 色 列 、 菲 律 宾 、 中 东 地 区 、 南
非 、 埃 及 、 摩洛 哥 、 俄 罗斯 、 捷 克 、 波兰 、 匈 牙 利、 巴 西 、 墨 西哥 、 智 利 、哥 伦 比 亚 、 秘
鲁 等 国 家 或 地区 。 本 基 金主 要 投 资 于 与中 国 证 监 会签 署 备 忘 录 的新 兴 市 场 国家 或 地 区 的证
券。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组 合风 险的基 础上 ,追 求实 现良 好收益 率的 目标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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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全球 新兴 市场经济运行趋势, 深入 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 财政 及货币政
策 对 经 济 运 行的 影 响 , 结合 对 中 长 期 利率 走 势 、 通货 膨 胀 及 各 类债 券 的 收 益率 、 波 动 性的
预 期 , 自 上 而下 地 决 定 债券 组 合 久 期 ,对 投 资 组 合类 属 资 产 的 比例 进 行 最 优化 配 置 和 动态
调整。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 动地 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 趋势 ,相应调整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配 置 ,
以 达 到 提 高 债券 组 合 收 益、 降 低 债 券 组合 利 率 风 险的 目 的 , 主 要投 资 策 略 包括 战 略 性 久期
配置和 短期 策略 性久 期调 整: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的过 程中,本基金将在判 断市 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 础上 ,根据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当 前形 态 及 陡 峭 度, 通 过 合 理假 设 下 的 情 景分 析 和 压 力测 试 , 最 后确
定最优 的债 券组 合的 战略 性久期 配置 。 
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 主要 通过对市场短期趋势 、资 金流动、经济数据发 布等 因素所引
起 的 市 场 利 率、 价 格 波 动的 研 究 来 调 整投 资 组 合 久期 。 预 期 市 场利 率 水 平 将上 升 时 , 适当
降低组 合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将 下降 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 期。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 的信 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 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 选择 和行业配
置 两 方 面 。 在定 性 与 定 量分 析 结 合 的 基础 上 ,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与 “ 自 下 而上 ” 相 结 合的
分 析 策 略 , 在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中 进 行 个 债 的 精 选 , 结 合 适 度 分 散 的 行 业 配 置 策
略,构 造和 优化 组合 。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 分析 系统”的信用评级和 信用 分析,包括宏观信用 环境 分析、行
业 趋 势 分 析 、管 理 层 素 质与 公 司 治 理 分析 、 运 营 与财 务 状 况 分 析、 债 务 契 约分 析 、 特 殊事
项 风 险 分 析 等, 依 靠 嘉 实信 用 分 析 团 队及 嘉 实 中 央研 究 平 台 的 其他 资 源 , 深入 分 析 挖 掘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状 况 、 现 金流 、 发 展 趋 势等 情 况 , 严格 遵 守 嘉 实 信用 分 析 流 程, 执 行 嘉 实信
用投资 纪律 。 
1 )个 别债 券选 择 
本基金依据“嘉实信 用分 析系统”的研究成果 ,执 行“嘉实投资备选库 流程 ”,生成
或更新 买入 信用 债券 备选 库,强 化投 资纪 律, 保护 组合质 量。 
本 基 金 主 要 从 信 用 债 券 备 选 库 中 选 择 或 调 整 个 债 。 本 基 金 根 据 个 债 的 类 属 、 信 用 评
级、收 益率 (到 期收 益率 、票面 利率 、利 息支 付方 式、利 息税 务处 理) 、剩 余期限 、久 期、
凸性、 流动 性 ( 发行 总量 、流通 量、 上市 时间 ) 等 指标, 结合 组合 管理 层面 的要求 ,决 定是
否将个 债纳 入组 合及 其投 资数量 。 
2 )行 业配置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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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 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 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 违约 相关度,
影 响 既 定 信 用等 级 发 债 人在 信 用 周 期 不同 阶 段 的 违约 损 失 率 , 影响 不 同 信 用等 级 发 债 人的
违 约 概 率 。 同时 , 不 同 行业 对 宏 观 经 济的 相 关 性 差异 显 著 , 不 同行 业 的 潜 在违 约 率 差 异显
著。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 用分 析系统”及嘉实中央 研究 平台,基于深入的宏 观信 用环境、
行 业 发 展 趋 势等 基 本 面 研究 , 运 用 定 性定 量 模 型 ,在 自 下 而 上 的个 债 精 选 策略 基 础 上 ,采
取适度 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从 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收 益。 
3 )信 用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 用评 估和市场分析、个债 和行 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 策略 ,当发债
企业的基 本面情 况出现 恶 化时,运 用“尽 早出 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略, 控制
投资风 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 别持 仓量、行业分散度、 组合 持仓分布、各项重要 偿债 指标范围
等描述 性统 计指 标, 还运 用 VaR 、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 ,估 计
组 合 在 给 定 置信 水 平 和 事件 期 限 内 可 能遭 受 的 最 大损 失 , 以 便 有效 评 估 和 控制 组 合 信 用风
险暴露 。 
4 )高 收益 债投 资策 略 
高收益债票面利率较 高、 信用风险较大、二级 市场 流动性较差。高收益 债收 益率由基
准 收 益 率 与 信用 利 差 叠 加组 成 , 信 用 风险 表 现 在 信用 利 差 的 变 化上 ; 信 用 利差 主 要 受 两方
面 影 响 , 一 是系 统 性 信 用风 险 , 即 该 信用 债 对 应 信用 水 平 的 市 场信 用 利 差 曲线 变 化 ; 二是
非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即该 信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 本面 研究,力求前瞻性判 断经 济周期,在经济周期 的复 苏初期保
持适当 增加 的高 收益 债配 置比例 ,在 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高 收益 债配置 比例 。 
(3) 货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亚洲 及全 球主要新兴市场因经 济基 本面、技术侧面和市 场行 为等因素
对中长 期汇 率变 动进 行预 测,深 入研 究并 跟踪 影响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汇率 的驱 动因素 ( 包括 宏
观经济 形势 、财 政及 货币 政策、 资金 流动 等) 发现 投资价 值。 
(4) 其它 债券 投资 策略 
1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 益率 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 变动 进行分析,在给定组 合久 期以及其
他 组 合 约 束 条件 的 情 形 下, 通 过 嘉 实 债券 组 合 优 化数 量 模 型 , 确定 最 优 的 期限 结 构 。 本基
金期限 结构 调整 的配 置方 式包括 子弹 策略 、哑 铃策 略和梯 形策 略。 
2 )骑 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 略增 强组合的 持 有 期 收 益。 当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较 大 时 , 可以 买 入 期 限 位于 收 益 率 曲线 陡 峭 处 的 债券 , 也 即 收益 率 水 平 处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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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对 高 位 的 债券 , 随 着 持有 期 限 的 延 长, 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 将 会 缩短 , 债 券 的收 益 率 水 平将
会 较 投 资 期 初有 所 下 降 ,对 应 的 将 是 债券 价 格 的 走高 , 而 这 一 期间 债 券 的 涨幅 将 会 高 于其
他期间 ,这 样就 可以 获得 丰厚的 价差 收益 即资 本利 得收入 。 
3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 率低 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 投资于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3 、房 地产 投资 信托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会少量选择拥 有优 质房地产 资 产 、 良 好管 理能 力 和 稳 健 资 产 负 债表 的房 地 产 投
资信托 进行 投资 ,在 扩大 分红收 益和 资本 增长 的同 时注意 分散 风险 。 
本基金基于定性和定 量估 值因素对投资范围进 行评 级,以推动基金对单 支证 券选择。
根 据 投 研 团 队对 于 当 地 市场 的 前 景 和 单支 证 券 的 盈利 能 力 和 风 险分 析 , 决 定买 入 和 卖 出证
券 。 在 做 出 买卖 证 券 的 决策 前 , 需 要 对各 个 地 区 的房 地 产 市 场 进行 深 入 研 究, 并 遵 守 系统
的风险 管理 方案 ,寻 求具 备价值 升值 潜力 、能 提供 长期优 厚回 报的 证券 。 
4 、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 将严 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衍 生工具,
控制下 跌风 险, 对冲 汇率 风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 基金 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 约、 外汇期货、外汇期权 、外 汇互换协
议 、 利 率 期 权等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流 程 如下 : 基 金 经理 提 交 投 资 衍生 品 的 建 议报 告 , 其 中应
包括宏 观分 析、 市场 分析 、决策 依据 (结 合定 量部 门计算 的组 合 beta 值) 、 采用的 具体 合
约种类 、数 量、 到期 日、 合约的 流动 性分 析等 。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根 据 报 告 计 算 相 应 的 指 标 , 包 括 在 险 价 值 分 析 、 情 景 分 析 、 压 力 测 试
等 , 并 对 基 金经 理 的 投 资建 议 表 示 意 见。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根 据 内部 流 程 进 行最 终 决 策 。在
投 资 策 略 实 施 后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组 合 仓 位 情 况 做 出 期 货 合 约 的 平 仓 或 加 仓 决
定,同 时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 
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 对组 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 进行 监控,以确保流动性 足够 以及符合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发现 问题 立即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 资策略,
并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5 、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 嘉 实 下 行 风 险 波 动 模 型 ” , 从 组 合 层 面 以 及 个 券 层 面 分 别 度 量 组 合 潜 在 的 下 行 风
险 , 根 据 宏 观环 境 以 及 证券 市 场 表 现 ,设 置 一 定 的阀 值 , 将 组 合可 能 的 下 行波 动 控 制 在较
小范围 内。 在组 合层 面, 本基金 使用 下方 波动 率 、CVAR (条 件在 险价 值) 等 指 标,结 合情 景
分 析 和 压 力 测试 的 方 法 ,评 价 组 合 在 未来 一 段 时 间发 生 下 行 波 动的 可 能 性 及幅 度 。 在 个券
层 面 , 对 债 券等 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 , 本 基金 将 通 过 凸度 分 析 法 , 将债 券 的 凸 度与 宏 观 环 境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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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 当 预 期未 来 进 入 加息 通 道 、 债 券市 场 收 益 率水 平 持 续 上 移时 , 本 基 金根 据 期 限 结构
和 类 属 配 置 目标 , 通 过 凸性 分 析 选 择 波动 特 性 最 优的 债 券 , 从 而降 低 组 合 可能 面 临 的 下行
风险。 
6 、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2 )相关 研究部 门或岗 位根 据嘉实中 央研 究平台 、嘉 实信用分 析系 统等流 程规 定,进 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参考 研究 部门提出 的报 告,并 依据 基金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况控 制 投 资 组合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制 定 具体 资 产 配 置 和调 整 计 划 ,进 行 投 资 组合
的构建 和日 常管 理。 
4 )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控基 金的运作 管理 是否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和公 司相关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风 险 管 理部 门 运 用 风 险监 测 模 型 以及 各 种 风 险 监控 指 标 , 对市 场 预 期 风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对 基 金 组合 的 风 险 进 行评 估 , 提 交风 险 监 控 报 告;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 根 据市
场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在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3)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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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 易的证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不得 持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
总 量 ; 同 一 机构 境 内 外 上市 的 总 股 本 将合 并 计 算 ,同 时 全 球 存 托凭 证 和 美 国存 托 凭 证 所代
表的基 础证 券将 一并 计算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使 转换 ; 
(6)本 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前项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本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8)同 一境内 机构投 资者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9)本 基金投 资衍生 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理 ,不 得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①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②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10)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①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 
②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③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④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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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⑤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 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 求归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1 )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
规定: 
①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②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 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 现 金 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本 基 金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律 有 权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③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
分红; 
④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 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12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 保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13 ) 本 基金 如果 参与 境内 逆回购 交易 ,还 应当 遵守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或 设 定 其 他 本 基 金 须 遵 循 的 比 例 限 制
的,从 其规 定。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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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 上 述 第(13 ) 项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4)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 依据 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 律法 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 果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对 上 述 组 合限 制 、 禁 止 行为 进 行 调 整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 照 调整 后 的 规 定执
行。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1%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 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 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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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 要投资于新兴市场的 各类 债券,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投资组 合以 公
平的市 场价 格进 行相 互交 易。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23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 务 指标 、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9,904,205.27 3.5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41,133,547.03 86.83 其中: 债券


241,133,547.03 86.8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293,606.56 0.11 其中: 远期


293,606.56 0.11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7,261,781.12 6.22 8


其他资 产


9,120,107.62 3.28 9


合计


277,713,247.60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各 个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布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4.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及 存托 凭 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债券信 用等 级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A-


2,763,182.02 1.01 A+


13,835,763.48 5.04 A


6,522,967.51 2.37 A-


16,081,461.13 5.85 BBB+


15,570,268.16 5.67 BBB


28,054,639.93 10.21 BBB-


31,054,820.76 11.30 BB+


9,896,354.55 3.60 BB


21,751,450.46 7.92 BB-


31,665,882.75 11.52 B+


13,418,395.53 4.88 B


31,741,842.93 11.55 B-


18,776,517.82 6.83 注: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主 要采用 国际 权威 评级 机构 (标普、 穆迪 ) 提 供的 债券 信用评 级信 息, 上述机 构未 提供 评级 信息 的债券 采用 内部 评级 。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


1


USA8372TAF50


SUZANO AUSTRIA GMBH


5,503,360 5,527,134.52 2.01 2


XS1233275194


PROVEN HONOUR CAPITAL


5,503,360 5,181,358.41 1.89 3


USF84914CU62


SOCIETE GENERALE


4,815,440 4,815,440.00 1.75 4


ES0840609012


CAIXABANK SA


4,806,660 4,478,989.99 1.63 5


XS1766830159


POWERLONG REAL ESTATE


4,399,750 4,410,265.40 1.61 注:1. 本表 所使 用的 证券 代码为 彭博 代码 ; 2. 数量 列示 债券 面值 , 以外 币计价 的债 券面 值按 照期 末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兑 外币 汇 率中间 价折 算为 人民 币。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金融衍 生品 投 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远期投 资


外汇远 期( 欧元 对美 元)


115,603.30 0.04 2


远期投 资


外汇远 期( 美元 对欧 元)


106,104.23 0.04 3


远期投 资


外汇远 期( 欧元 对美 元)


48,061.53 0.02 4


远期投 资


外汇远 期( 人民 币对 美元 )


20,330.00 0.01 5


远期投 资


外汇远 期( 新加 坡元 对美 元)


3,507.50 0.00 9.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Xtrackers II Harvest China Government Bond UCITS ETF ETF 基 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Deutsche


Asset Manag ement SA


9,904,205.27 3.60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只基 金。 10.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5,798,973.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16,357.2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00,649.74 5


应收申 购款


304,127.6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20,107.62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五、基 金的业绩 转型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11 月 26 日 ( 合 同生效 日 )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3% 0.08% 0.40% 0.01% 0.63% 0.07% 2014 年度 4.17% 0.20% 4.05% 0.01% 0.12% 0.1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26 日 10.53% 0.46% 2.92% 0.01% 7.61% 0.45%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图: 嘉实 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2013 年 11 月26 日至2015 年 11 月26 日( 分级 运 作届满 日) )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五部 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 ) 投 资限 制 ”的 有关 约定 。 转型后 (三)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嘉实新 兴市 场 A1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1.50% 0.11% 0.25% 0.01% 1.25% 0.10%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月27 日至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91% 0.19% 2.54% 0.01% 10.37% 0.18% 2017 年 2.79% 0.20% 2.53% 0.01% 0.26% 0.19%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2.89% 0.23% 1.25% 0.01% -4.14% 0.22% 嘉实新 兴市 场 C2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月27 日至 12 月 31 日 -0.30% 0.10% 0.25% 0.01% -0.55% 0.09% 2016 年 5.22% 0.15% 2.54% 0.01% 2.68% 0.14% 2017 年 8.58% 0.10% 2.53% 0.01% 6.05% 0.09%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4.39% 0.13% 1.25% 0.01% -5.64% 0.12% (四)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图1: 嘉实 新兴 市场A1 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5 年 11 月26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图2: 嘉实 新兴 市场C2 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5 年 11 月26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五部 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 ) 投 资限 制”的 有关 约定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六、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混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嘉实主题 新动 力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程混 合、 嘉 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稳 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源 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华 定 期 混 合、 嘉实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稳 宏债 券、 嘉实中 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 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添康定 期混 合。其 中嘉 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混 合和嘉实 债券 3 只 开放式 基金属于 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 户 资 产 投资 组合。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及其 他管 理人 员基 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 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 士 。 曾 任 所 罗门 兄弟 公 司 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 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 裁, 万 盟 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 。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 究 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助 教 ,长 安信 息 产 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 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关子宏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18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在2012 年1 月加入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就 任 于 嘉 实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部 并 兼 任 嘉 实 国 际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关 先 生 在 亚 洲 固 定 收 益 、 美 元 信 用 债 、 全 球 债 券 组 合 和 外 汇 投 资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曾 就职 于霸 菱资 产管 理 (亚 洲) 有 限公 司担 任亚 洲债券 投资 总监 ,瑞 士信 贷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新 加坡 及北 京) 的亚洲 固定 收益 及外 汇部 董事, 保诚 资产 管理 (新 加坡) 有限 公司 的亚洲 固定 收益 投资 董事 和首域 投资 (香 港) 有 限公 司的基 金经 理等 职务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历 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海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海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嘉 实国 际行 政总 裁 James Sun ,嘉 实国 际首 席投 资 官 Thomas Kwan , 资深 基金 经 理 Yi Qian Jiang 、June Chua 、Yannan Chenye 、Winnie Wong 、 Robert Chen , 风险 管理 部 总监 Patrick Chan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 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 依据 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 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的 要求,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关 对上 述 禁 止 行 为进 行 调 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调整 后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 、 基 本 管 理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分 组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海 外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公 司海 外业务 首席 投资官以 及嘉 实国际 行政 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高 级基 金经理 、风 险管 理经 理组 成,负 责指 导 QDII 类 基金 资产的 运作 、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七、基 金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 金份额 划分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两 级份额 , 所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1 、基 金份 额配 比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 兴市 场 B 的份 额配 比原 则 上不超 过 6:4 (本 基金 募集 设立时 , 募集资 金中 以美 元募 集的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份 额应 以募集 期最 后一 日的 汇率 折算为 等值 的 人民币 份额 以确 定募 集是 否符合 基金 份额 配比 要求 )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场 A 的开 放日 开 放申购 、赎 回, 嘉实 新兴 市场 B 封 闭运作 。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开 放日 ,本 基金 以嘉 实新兴 市场 B 的份 额余 额 为基准 ,以 经 汇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与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之 比不超 过 6:4 为 原则, 对嘉 实新兴 市 场 A 的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每 个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嘉实 新兴 市 场 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美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 增减 。 因 此 , 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单个 开放日 ,如 果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未发 生赎 回或 者发 生 的净赎 回份 额极 小, 嘉实 新兴市 场 A 、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在该 开放 日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出现 大于 6∶4 的 情形 ;如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发生的 净赎 回份 额较 多,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 兴市场 B 在该 开放 日后 的 份额配 比可 能 会出现 小于 6∶4 的情 形。 份额配 比的 具体 控制 措施 详见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1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运作 (1) 约定 年收 益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A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其约 定年 收益 率将 在本 基金的 募 集期及 每个 开放 日前 设定 并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有 关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相 关公 告 。 计算公 式为 : 嘉 实新兴市场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 率= 同期 美元利率 参照银行 公布的 一年期美 元定期 存款利 率的 平均 值+ 浮 动利 差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为“ 同期 美元 利率参 照银 行公 布的 一年 期美元 定 期 存 款利 率 的平 均值+ 浮动 利 差 ” 。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 ,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 日前 及 每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一个开 放日 前公 告接 下来 6 个月的 浮动 利差 的利 差 值。利 差的 取值 范围 从 1% (含) 到 2% (含)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届时 美元利 率参照 银行最 新公 布并执 行的一 年 期美元定 期存款利 率和在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前公告 的利差值 设定并公 告嘉实 新兴市场 A 份额的 首次 约定 年收 益率 ,该收 益率 即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最 初 6 个 月的 年 收益率 , 适用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含) 到第 1 个 开 放日 (含 ) 的 时间 段; 在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的 每个 开放 日( 最后 1 个开 放日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该日 美元 利率 参照银 行最 新 公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 美元 定期存 款利 率及 利差 值重 新设定 并公 告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年收 益 率,该 收益 率即 为嘉 实新 兴市场 A 接下来 6 个 月的 年收益 率, 适用 于该 开放 日(不 含) 到 下个开 放日 (含 )的 时间 段;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最后 1 个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该 日 美 元 利 率 参照 银 行 最 新公 布 并 执 行 的一 年 期 美 元定 期 存 款 利 率及 利 差 值 重新 设 定 并 公告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年收 益 率,该 收益 率适 用于 该开 放日( 不含 )到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含 )的 时间 段。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的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1 位 , 小数点 后 第 2 位 四舍 五入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或 开放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折算 后的 1.000 美元 为基 准采 用约 定 年收 益率 单利 进行 计算。 根据约 定年 收益 率所 计算 的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持 有人的 可得 收益 仅为 对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 额持 有人 可得 收益 的估计 ,并 不代 表嘉 实新 兴市场 A 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可得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持 有人的 该等 收益 ,如 在本 基金资 产出 现 极端损 失情 况下 ,嘉 实新 兴市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定 年收 益 的风险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例 1 :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如果 工行 、 中行 、 农 行和 建行 公布 的一 年 期美元 定期 存款利 率分 别 为 0.75% 、0.80% 、0.80% 和 0.80% , 则 美元利 率参 照银 行一 年期 美元定 存利 率 的平均 值为 0.8% , 假设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前公 告的 利差值 为 1.7% , ,则 嘉实 新兴市 场 A 的 年收益 率为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 约 定年收 益率= 0.8% +1.7%=2.5% (2)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开放日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开放 日 指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每 满 6 个 月之 日(但 不包 括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 2 年后 对 应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近一 个工作 日。 如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日 为不 可抗力 或其 他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3) 规模 限制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经汇 率折算 后的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 份额 余额 原则 上不 得 超过 3/2 倍嘉实 新兴 市 场 B 的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模 限制 及其 控制措 施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的其 他相 关公 告。 (4) 基金 份额 折算 在嘉实 新兴 市场 A 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嘉 实新 兴市场 A 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嘉 实 新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调整 为 1.000 美 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因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 T+1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 以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开放 日 为基准 ,在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开 放日 的 下 一个 工作 日 进行。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开放 日。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具体 见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第 七部 分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3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 运作 (1) 在自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 期内, 嘉实 新兴 市场 B 封 闭运作 ,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与 赎 回。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满 2 年的 对应 日止 , 如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 本基 金在 扣除 嘉实 新 兴市场 A 的约 定收 益后 的 全部剩 余收 益归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享 有,如 本基 金收 益不 足以 支付嘉 实新 兴市场 A 的 约 定收益 及本 金, 则 以 嘉实 新兴市 场 B 的 本金弥 补。 极端 情形 下, 若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本 金 不足以 支付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本 金或 约 定收益 时,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本 金亦 可能 受损 。在 存在上 述亏 损的 情形 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和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以其 各自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承担 亏损。 4 、基 金份 额发 售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 兴市 场 B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 的销售 网点 分别 进行 公开 发售。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开放 日计算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分 级运 作届 满日 分别计 算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和嘉实 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1)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设 T A 为 自嘉 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或上一 开放 日次 日 至 T 日 的运作 天数 ,NV T (人民 币) 为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RS A 为 T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份 额余 额,RS B 为 T 日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 ,R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为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上一 次开放 日设 定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的 约定年 收益 率,D 为 运作 当年的 实际 天数 ,即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上 一次开 放日 所在 年度 的实 际天数 ,E T 为 T 日美 元兑 换人民 币的 汇率 (CNY/USD )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 本 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 美元 乘以 T 日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约定 收益 (美 元) 之和 ”并以 当日 汇 率折算 为本 基金 基准 货币 的金额 , 则 T 日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NA V AT (美 元)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约 定收 益( 美元 ) ” 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约 定收 益( 美元 )= 2)若 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0 美元乘 以 T 日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额余 额加 上 T 日全 部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约 定收 益(美 元) 之和 ”并 以当 日汇率 折算 为 本基金 基准 货币 的金 额, 则: (2)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 封闭 期届满 日 (T 日 ) , 嘉 实新 兴 市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NAV BT (人民 币) 计算 公式 如下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 嘉 实新兴 市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T 日的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额和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计算 ,并 在 T+2 日 内公 告。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例 2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6 个 月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开放 日, 设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期的 运作 天数 为 184 天 , 基 金运 作当 年的 实际 天 数为 365 天 ,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 为 4 亿份 和 15 亿 份 ,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设定的 嘉实 新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兴市 场 A 的 年收 益率 为 2.5% ,T 日 美元兑 换人 民币 的汇率 (CNY/USD )为 6.1528 。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45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1.00 ×(1+184/365 ×2.5%)=1.013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45-4×1.013 ×6.1528)/15=1.338 元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35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1.00 ×(1+184/365 ×2.5%)=1.013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35-4×1.013 ×6.1528)/15=0.671 元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20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20/(4 ×6.1528)=0.813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0 元 6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和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基 础上 , 采 用 “虚拟 清算 ” 原则 分别 计算 并公告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其中,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括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开放日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估 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 价 值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设 T A 为自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或上 一 开放日 次日 至 T 日 的运 作 天数,NV T (人 民币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RS A 为 T 日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RS B 为 T 日 嘉 实新兴 市场 B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R 为在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上一 次开 放日设 定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D 为 运作 当年 的实际 天数 ,即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上一 次 开放日 所在 年度 的实 际天 数,E T 为 T 日 美元 兑换 人 民币的 汇率 (CNY/USD)。 (1)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本 基 金基金 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 美元 乘 以 T 日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加 上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约 定收 益 (美 元) 之 和” 并以 当日 汇率折 算为 本基 金基 准货 币的金 额, 则 T 日 嘉实 新 兴市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Ref_ NA V AT (美元) 计算 公式 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T 日全 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约 定收 益( 美元 ) ”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约 定收 益( 美元 )= 2) 若 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0 美元乘 以 T 日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余额 加 上 T 日 全部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约定 收益 (美元 )之 和” 并以 当日 汇率折 算为 本 基金基 准货 币的 金额 ,则 : (2)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Ref_ NA V BT (人民 币) 计算公 式如 下: 上式中 ,在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非开 放日 ,Ref_NA V AT (美元 )为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嘉 实新 兴市场 A 的开 放日 ,Ref_NA V AT (美元)=NA V AT (美元) 为嘉 实 新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T 日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2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例 3 :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设 自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上 一次开 放日 起的 运作 天数 为 58 天, 基金运 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 嘉实 新兴 市场 A 、 嘉实 新兴市 场 B 的 份 额余额 分别 为 4 亿份 和 15 亿份 , 嘉 实新 兴 市场 A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设 定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年 收益率 为 2.8% , T 日 美元 兑换 人民 币的 汇 率(CNY/USD )为 6.1000 。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45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1.00 ×(1+58/365 ×2.8%)=1.004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45-4×1.004 ×6.1000)/15=1.367 元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35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计算如 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1.00 ×(1+58/365 ×2.8%)=1.004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35-4×1.004 ×6.1000)/15=0.700 元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20 亿 元 , 则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计算如 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20/(4 ×6.1000)=0.820 美元 嘉实新 兴市 场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0 元 二、分 级运 作届 满时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分级运 作届 满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将 本基 金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新兴 市场 A 、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基 金份额 将以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转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不 同类 别份额 ,并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 时基 金的运 作方 式见基金 合同 第九部 分及 基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八、基 金的募集 ( 一)基金 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 试 行 办 法 》 、 《通知 》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3年9月4 日 《关 于核 准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3]1154 号) 核 准募 集 。 ( 二)基金 运作方 式和类 型 契约型 。 本 基金分级 运作期 内,嘉 实新兴 市场 A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分级运 作届满日 除 外 ) ,嘉 实新兴市 场 B 封闭运作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 基金管 理人将 终止本 基金分级 运作 方 式,转为 正常情 形下每 个交易 日开放申 购、赎 回的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具 体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在 分 级 运作届满 日前公 告说明 。 ( 三)基金 存续期 不定期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 四)基金 份额的 募集期 限、募 集方式及 场所、 募集对 象、募 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3 年10 月18日到2013 年11 月18 日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嘉实新 兴市 场A 和嘉 实新 兴 市场B 分别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的 具体 销售 城市 名单 、 销售 机构 联系 方式 以及 发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请投 资者就 募集 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仔 细阅 读 《嘉 实新 兴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投资者 可参 与嘉 实新 兴市 场A份 额或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中 的某 一级 份额 的认 购, 也可 同 时参与 嘉实 新兴 市场A份 额 或嘉实 新兴 市场B份 额的 认 购。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可分 别对 嘉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嘉 实 新兴市 场B 份额 进行 多次 认 购,认 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嘉 实新 兴市 场B 最终发 售规 模为 基准 , 以 经汇率 折算 后的嘉 实新 兴市 场A 与嘉 实 新兴市 场B 之比 不超 过6:4 为原则 , 对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有效 认购 申 请进行 确认。 其中, 每份 嘉实新 兴市场A 份额 按照基 金募集 期最后 一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折 算成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份 额 进行比 较。 本基金 发售 规模 的具 体控 制措施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以 人民 币 、 美 元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相应 币种份 额的 其 他投资 人。 4、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境外 投资 额度 (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币 ) 设 定基金 募集 期内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具 体办 法参 见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若 募集期 内认 购申请 金额全 部确认 后本 基金募 集规模 小于或 达到 上述募 集规模 上限,则 所有的 认购 申请 予以 确认 ; 否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末日 比例 确认 的方 式实 现募集 规模 的 有效控 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募 集情 况向 外管 局申 请追加 额度 , 若 获得 外管 局批准 的 追 加额度 , 则 募集 期内 本基 金 的最终 募集 规模 将以 外管 局批准 的额 度 ( 折合 相应 人 民币) 为准。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的 资产规 模不受上 述限制 ,但基 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基金 的外汇 额度控 制基金申 购 规 模并暂停 基金的 申购。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 四)基金 的认购 1、 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不收取 认购 费, 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认 购费 率按 照认 购 金额递 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认购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B 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40% 300万 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本基金嘉实 新兴市场A 、嘉实新兴市 场B 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 将各 自折 算为 相应 级别的 基金 份额 归相 应级 别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 额的数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 的 初始面值为1.000美元, 嘉 实新兴市场B 的初始面值 为1.000元 人民币 。 (1) 嘉实新 兴市 场A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 嘉 实新 兴市 场A的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4: 某 投资 人投 资1 万美 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美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 + 10)/1.000 =10,010.00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10,000 美 元认 购 本基 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A 份额 , 可得 到 嘉实 新兴市 场A 基金 份额10,010.00 份 基金 份额 。 (2) 嘉实新 兴市 场B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5: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 ,假 设其 认购 资 金的利 息 为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1+0.6% )= 99,403.57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 99,403.57 = 596.43 元 认购份 额=(99,403.57 + 100)/1.000=99,503.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嘉实新兴市 场B份额 ,可得到嘉实新兴 市场B 基金份 额99,503.57 份 基金 份额 。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九、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美 元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按 计算日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十、基 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将 按以 下规 则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一) 折算 基准 日 嘉实新 兴市 场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为 嘉实 新兴 市场A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折算的 具体 计算见 基金 合同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中“ 嘉实新 兴市 场A 的运 作” 的相关 内容 。 (二)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嘉实 新兴 市 场A 所 有份额 。 (三) 折算 方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嘉 实新 兴市场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为1.000 美 元,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份额 数按 照折 算 比例相 应增 减。 因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T+1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开 放日 为基 准, 在嘉 实新兴 市 场 A 开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进 行。 嘉实新 兴市 场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公式 如下 : 嘉实新兴市场 A 的 折 算 比例 =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嘉实 新 兴 市 场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1.000 嘉实新 兴市 场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 折算 前嘉 实新 兴市场A 的 份额 数× 嘉实 新兴市 场A 的折算 比例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经 折 算后的 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0.01 份的零 碎份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大 到小 的排 序, 依次 向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记增 0.01 份, 直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配 完毕 ,计 算的 结果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在实施基 金份 额折算 时, 折算基准 日折 算前嘉 实新 兴市场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嘉实 新 兴市 场A 的 折算 比例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 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投 资者可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的 开放 日对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以美元计 价并 进行申 购、 赎回,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份 额以人民 币计 价,在 分级 运作期内 封闭 运 作 , 不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在 本 基 金 分级 运 作 期 届满 时 , 本 基 金依 据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转 换为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基 金 份额将 以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 转换 为 嘉 实 新 兴市 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不 同 类 别份 额 , 并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二)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开放 日办 理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 为 开 放 日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以 及境 外 主 要 投 资市 场 同 时 开放 交 易 的 工作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在确定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申 购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嘉 实新 兴 市场 A 的开放 日以 及开放 日办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具体事宜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布的 相关 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放 日为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的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 起 的下 一 个 工 作日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详见 相关 公告的 有关 规定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1.000 美 元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分币种 申赎 ” 原则 ,即以美 元申 购获得 美元 份额,赎 回美 元份额 获得 美元赎 回 款; (5 ) 赎 回 遵 循 “ 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若在规 定时 间内申购 款项未 全额 到账 的, 则提 交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可用 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提交 的赎 回申请无 效。投 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10 日(包 括该日) 内支 付 赎 回款项 。遇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 迟 、 通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它 非 基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控 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 时 , 赎 回款 项 顺 延 至下 一 个 工 作日 划 出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或基 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参 照 基 金 合同 有 关 条 款 处理 。 外 管 局相 关 规 定 发 生变 更 或 本 基金 境 外 投 资主 要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发 生变更 时, 赎回 款项 支付 日期将 相应 调整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因 投 资人 怠 于 履 行该 项 查 询 等 各项 义 务 , 致使 其 相 关 权益 受 损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不 承 担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 或不 利 后 果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按 照有 关规 定公 告。 在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开放 日,本 基金 以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 份额 余额 为基准 , 以经汇 率折 算后的 嘉实 新兴 市场A 与 嘉实新 兴市 场B 之比 不超 过6:4 为原 则, 对嘉 实新 兴市场A 的 有效 申购申 请进 行确 认。 在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开放 日,对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 嘉实新 兴市 场A 的赎 回申 请全部 予以 成交确认。在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按照 本部分 “10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 对 巨额赎 回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申 购申请 ,如 果对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行 确认 后,经 汇率 折算 后的 嘉实 新兴市 场A 的 份额余 额小 于或等 于3/2 倍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 份额 余 额,则对 所有 经确认 有效 的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申购 申请全部 予以 成 交确 认; 如果对嘉 实新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兴市场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进 行确 认后 ,经 汇率 折算后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份额 余额 大于 3/2 倍 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 份额余 额, 则在 确认 后并 经汇率 折算 后的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余额 不超 过 3/2 倍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 份额 余额 范围 内, 对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按比 例进行 成交 确 认。其 中, 每份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按照T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率 折 算成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份 额进行 比较 。嘉 实新 兴市 场A 每 个开 放日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确 认办 法及确 认结 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嘉实 新兴 市场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嘉实 新兴 市场A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嘉实 新兴 市场A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 美 元,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2 ,000 美 元,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 元。投 资者可 多次申购 ,对 单一投 资者 的累计申 购份 额不设 上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0 份(如该 帐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 1,0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嘉实 新兴 市场A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 为1.000 美元 。 (2)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申购的 有 效份额 为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除 以 1.000 美元 确定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6: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申 购当日 嘉实 新兴 市场 A 折 算后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00 美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0 =100,00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 万美 元申 购本基 金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可得 到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 份额1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 的有效 份额 乘 以1.000 美 元确定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X 赎回当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份 额净 值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例 7 :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嘉实 新兴 市 场 A 50,000 份 基金 份额 ,赎回 当日 嘉实新 兴 市 场A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美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X 1.000 =50,000.00 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 5 万 份 所 持有 的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 A 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50,000.00 美元 。 7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人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申 购嘉 实新 兴 市场 A 份额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人 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3) 投资 人赎 回嘉 实新 兴 市场 A 份额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人 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8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外 汇市场 休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基金 资产规 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3) 、(5)-(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基金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9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停市 或外 汇市场 休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4)嘉 实新 兴市 场A 在开 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5)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所代 表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占 申请 总 量 所 代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 在 计 算单 个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量 所 代 表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赎 回 申 请总 量 所 代 表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时 , 美 元份 额所代 表的部 分依据 当日 适用的 汇率折 算为人 民币 。若出 现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10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净 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日 的嘉 实新 兴 市场 A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支付 赎回款 或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 1 )全额 支付赎 回款: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2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全额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款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可以对 已经 接受 的有 效赎 回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11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消除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于重新 开放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分级 运作 届满 日后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分级运作届满日后, 本基 金更名为嘉实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 申购、赎 回按照 以下 约定 办理 。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 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 过 30 日 内开始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日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 要投 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 作日为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时除 外 。 投 资 人在 开 放 日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求 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申 购 、赎 回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对应 基金 份额类 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分币种 申购 ” 原则 ,即以人 民币 申购获 得人 民币计价 的份 额,以 美元 申购获 得 美元计 价的 份额 ,依 此类 推; (5)一 般情况 下,本 基金 赎回遵循 “分 币种赎 回 ” 原则,即 赎回 人民币 计价 的份额 获 得 人 民 币 赎 回款 , 赎 回 美元 计 价 的 份 额获 得 美 元 赎回 款 ; 但 在 今后 外 管 局 和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的情 况下,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 可开通 并采用 “ 交叉 币种 赎回 ” 原则, 即 赎 回 人 民 币或 美 元 计 价的 份 额 , 均 可获 得 经 许 可的 其 他 币 种 的赎 回 款 , 具体 详 见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 赎 回 遵 循 “ 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7)本 基金份 额分为 多个 类别,适 用不 同的申 购费 率或销售 服务 费率, 各类 别份额 可 采用多 币种 销售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若在规 定时 间内申购 款项未 全额 到账 的, 则提 交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可用 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提交 的赎 回申请无 效。投 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10 日(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遇证 券交易所或 交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 迟 、 通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它 非 基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控 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 时 , 赎 回款 项 顺 延 至下 一 个 工 作日 划 出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或基 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参 照 基 金 合同 有 关 条 款 处理 。 外 管 局相 关 规 定 有 变更 或 本 基 金境 外 投 资 主要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项 支付 日 期 将相应 调整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投资 者 应 及 时 查询 。 因 投 资人 怠 于 履 行 该项 查 询 等 各项 义 务 , 致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损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不承 担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 或不 利后果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人 。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对于人民 币份 额的申 购, 投资者通 过代 销机构 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 元, 通过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上直 销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但 已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可 以 适用首次 单笔 最低限 额人 民币 1 元;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构或 直销 中心柜 台追 加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 币 1 元,通 过嘉实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直销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 币 1 元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定首 次申 购单笔 及追 加单笔最 低限 额并已 经发 布临时公 告, 则 以 该 等 公 告为 准 。 投 资者 可 多 次 申 购, 对 单 一 投资 者 的 累 计 申购 份 额 不 设上 限 , 但 法律 法规、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对于美元 份额 的申购 ,投 资者通过 代销 机构首 次申 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 1 美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 美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2,000 美 元, 追加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1 美元。 投资 者可多 次申 购,对单 一投 资者的 累计 申购份额 不设 上限, 但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 则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对于已持有某一份额 类别 ,首次申购另一份额 类别 的投资者,其申购适 用于 另一份额 类别申 购的 首次 单笔 最低 限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及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中心柜台对任一份额 类别 的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 份 (如 该账户 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 的 剩 余 基 金 份额 一 次 性 全部 赎 回 。 但 若有 代 销 机 构特 别 约 定 单 笔赎 回 最 低 份额 并 已 经 发布 临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 准。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单 笔赎 回不得 少 于 1 份 ( 如该 账户 在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全 部份 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者在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T+1 内计 算,并 在T+2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本基 金转 为嘉 实新 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A1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 者申购 时 收取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2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 费,而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对于 持有期 限不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不收 取赎 回费 ,但 对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费 。本 基 金申购费用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 本 基金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时 收取 ,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用 应 全额 计 入 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A1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如下 : A1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金额 ( 含申购 费) A1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统 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 档,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但中 国银 行长城 借记卡、 中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优惠后费 率如 果低于0.6% ,则按0.6 %执 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0.6% 时 , 按 实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 资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费 率 执 行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收 费 基金产 品的公 告》 , 自 2015 年 12 月 2 日起, 增加开通 本基金 在本公 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的后 端 收费模 式 ( 包括申 购、 定期 定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业务 ) 、 并对通 过本公 司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 易的后 端收费 进行费 率优惠 ,本基 金优惠 后的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7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当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A1 类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1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1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8 : 某 投资 者投 资5万 元 申购本 基金A1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1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A1 类基 金份额 。 2 )当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C2 类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2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3)基金 份数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 投资 者赎 回A1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A1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当 投资 者赎 回C2 类 基金 份额时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C2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9 :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 赎回A1 类基 金份 额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中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那 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H 7天≤H <365 天 365天≤H<730 天 H ≥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 0.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1 6 0 赎回金 额(f=d-e) 10,989.00 11,994.00 13,000.00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方式 见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 “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型 分级 运作终 止 后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8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人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3)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4)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外 汇市场 休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 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基金 资产规 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9)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11)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1)-(3) 、(5)-(8)、(10) --(11)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的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本 金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10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外 汇市场 休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经外 管局和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后, 本基 金采用 “交 叉币种赎 回” 原则时 ,发 生外汇 管 制或换 汇问 题, 导致 无法 支付指 定币 种的 赎回 款项 。 (7)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所代 表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占 申请 总 量 所 代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 在 计 算单 个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量 所 代 表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赎 回 申 请总 量 所 代 表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时 , 美 元份 额所代表 部分 依据当 日适 用的汇率 折算 为人民 币。 若出现上 述第(4) 项 所述情 形,按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11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本 基金某类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10% ,即 认为 该类基 金份 额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某类基金份额发生 巨额 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部 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 接受 该类基金 份额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下,如出现 该类基 金份额的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放 日该 类基 金总 份 额30% 的 赎回 申请 ( “ 大额 赎 回申请 人 ” )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确 认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其他赎 回申 请人 (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 赎回 申 请 的 原则 , 对 当 日该 类 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 申 请按 照 以 下 原 则办 理 : 如 小额 赎 回 申 请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确 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单个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 赎回申 请总量 )确 认,对 大额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在 当日 不 能 被 全部 确 认 , 则 按 照单 个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当 日 小 额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认其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日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赎 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的 具体 程序 ,按 照本 条规定 的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的 方 式 办理 ;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对 延 期 办 理的 事 宜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公告。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1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日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 两 个月 时 , 可 对重 复 刊 登 暂 停公 告 的 频 率进 行 调 整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连续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 申购 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 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 期与封闭 期间基 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暂 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情 形。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 除 非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未来 条 件 成 熟 后另 行 公 告 开通 相 关 业 务 ,本 基 金 不 同基 金 份 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此处所指“基金转换 ”不 包括本基金转为“嘉 实新 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情 形。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购、赎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转 移到 另 一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行 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和司 法 强 制 执行 等 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参见 临时 公 告) 。 无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 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及具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八)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与其他 业务 基金登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十二、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 终止后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一)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后 的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届满 日,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 嘉 实新兴 市场B 分级 运作 终 止,本 基 金 转 换 为 嘉 实新 兴 市 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将 以 各 自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嘉 实 新 兴 市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不 同 类 别 份 额, 在 正 常 情形 下 , 每 个交 易日办 理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二)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后 嘉实 新兴 市 场A 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 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 运作 终止后嘉 实新兴 市场A 的 处理 方式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 规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告规 定的 方式做 出选 择赎回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赎回 价格 以“未 知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 以T+1 日 计算的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做出 选 择的,其持有的嘉实新兴市场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C2 类份 额。 (三)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时 的份 额转 换 1 、基 金份 额转 换规 则 对投资 者持 有到 期的 每一 份嘉实 新兴 市场A 和嘉 实 新兴市 场B ,在 本基 金分 级 运作届 满 日,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及 收益 的计 算规 则计 算嘉实 新兴 市场A 和 嘉实 新兴市 场B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各 自 的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 , 按 照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转 换为 嘉 实 新 兴市 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不 同 类 别 份 额。 无 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单独 持 有 或 同时 持 有 嘉 实新 兴市场A 和嘉 实新 兴市 场B ,均无 需支 付转 换基 金份 额的费 用。 其中 ,本 基金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将转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C2 类 份额,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份 额将转 为嘉 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A1 类份 额。 嘉实新 兴市 场A 和嘉 实新 兴市场B 的份 额转换 基准 日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后2 年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转 换 基准 日 的 具 体确 定 日 期 ,届 时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嘉实 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各类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均 调整 为1.000 元或 1.000 美元。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以 份 额 转 换 后 1.000 美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嘉 实新兴市 场 A 转换 比例对 转换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额实 施转 换;在份 额转 换基准 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 ,以份 额转 换后 1.0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嘉 实新 兴市 场 B 转 换比 例对 转换 基准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实施 转换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3 、份 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嘉实新兴市场 A 份 额 的 转换 比 率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嘉 实 新 兴 市 场 A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1.000 嘉实新兴市场 B 份 额 的 转换 比 率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嘉 实 新 兴 市 场 B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1.000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嘉 实新兴 市场 B 份 额转 换比 率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2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前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数×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的转 换比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1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前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 数×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 的转 换比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2 类 基金份额 数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换后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A1 类基 金份 额数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计 算结 果中, 不足0.01 份的 零碎 份,按 各个 零 碎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 次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增 0.01 份, 直到 所有 零碎份 的合 计 份额分 配完 毕, 计算 的结 果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或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 ) 的 转换比 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A (或 嘉实 新兴市 场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转换 后嘉 实新 兴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 份额 转换 的公 告 1 、本基 金分级 运作届 满日 ,本基金 将转 换为嘉 实新 兴市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就 本基 金 进 行 基金 转 换 的 相 关事 宜 进 行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在本 基金分 级运作 届满 日前 30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 就本 基金进 行基 金转换 的 相关事 宜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3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兴市 场 B 进行 份额 转换 结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后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 市场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后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投资 范 围 、 投资限 制、 投资 管理 程序 等将保 持不 变, 仍按 照基 金合同 第十 五部 分的 规定 执行。 (六) 转为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T 日 A1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 的 A1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A1 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 C2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 的 C2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C2 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 金A1 类和C2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T 日的 A1 类和 C2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T+1 日内 计算 ,并 在 T+2 日内 公告 。如 遇特殊 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 包 括 向 其 支 付 的 相 应 服 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税务 顾问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费 、券 商 佣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销 售服 务费 ; 9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10 、基金依照有关法 律法 规应当缴纳的,购买 或处 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 征费、关 税、印 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及 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各 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用 ); 11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2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3 、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 追索费用;但由基金 管理 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 造成 的此类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行承 担; 14 、因基金运作需要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 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 资产由 原基 金托 管人 转移 新基金 托管 人所 引起 的费 用; 15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 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 于支 付销售机构佣金、基 金的 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 费等。 (1)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的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场 A 基金 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年费 率为 0.5%,嘉 实新兴 市 场B 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FX×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A 基金 份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 日嘉 实新 兴市场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与嘉 实新兴 市场A 的 基金 份额 数的 乘 积 FX 为 前一 日美 元兑 换人 民 币的汇 率(CNY/USD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 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 市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其中 A1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2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为0.5% 。 计算方 法如 下: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H =E×FX×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C2 类基 金 份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C2 类基 金 份额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FX 为 前一 日美 元兑 换人 民 币的汇 率(CNY/USD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收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后 支付 给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的 销 售 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 种类中除管理费、托 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 基金 费用,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 规定 , 按 费 用 实际 支 出 金 额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从 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 商一致,酌情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提 高 上述 费 率 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除 非《 基金 合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区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除 因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疏 忽 、 故意 行 为 导 致基 金 在 税 收方 面的损 失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十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 收的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 资金 账户、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财产,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境 外 托 管人 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境外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 不 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和 《 托管 协议》 有关 资产 保管 的要 求下, 对境 外托 管人 的破 产而产 生的 损 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采 取措 施 进 行 追 偿, 基 金 管 理人 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进 行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在已 根据 《试 行办 法》 的 要求谨 慎、 尽职 的原 则选 择、委 任和 监督 境外 托管 人,且 境外 托 管 人 已 按 照 当地 法 律 法 规、 本 合 同 及 托管 协 议 的 要求 保 管 托 管 资产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托 管人 对境外 托管 人破 产产 生的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基金、债券和银行 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 用 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方 法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对 于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本 价估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 益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 ,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5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 通受 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 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 值。如果 上 述 估 值 方 法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在两 个或者 两个以 上 的 交易场所 交易 的同一 证券 ,一般采 用该 证券主 要交 易市场 的 收 盘 价 或 报 价; 根 据 不 同交 易 市 场 的 发行 量 之 比 确定 该 证 券 的 主要 交 易 市 场。 个 别 市 场有 特殊交 易结 算规 则的 ,根 据该市 场规 则处 理。 7 、汇 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 计算 中,所涉及人民币对 美元 、港币、英镑、欧元 、日 元的汇率 应 当 以 基 金 估值 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或 其 授权 机 构 公 布的 人 民 币 汇 率中 间 价 为 准。 涉 及 到 其它 币 种 与 人 民 币之 间 的 汇 率, 参 照 数 据 服务 商 提 供 的当 日 各 种 货 币兑 美 元 折 算率 采 用 套 算的 方法进 行折 算。 8 、税 收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和 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 律法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 ,本基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制 原 则 进 行估 值 ; 对 于 因税 收 规 定 调整 或 其 他 原 因导 致 基 金 实际 交 纳 税 金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为股 票、固 定收益 证券 、外汇等 基金 资产估 值需 要,经过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利用 及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确 定 的 一 种或 多 种 来 源的 数据信 息。 10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 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在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开放 日计算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封闭 期届 满日 分别 计算 嘉实新 兴市 场A 和嘉 实新 兴市场B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按照 基金 合同的规 定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 计算并 公告 嘉实 新兴 市场A 和嘉 实新 兴市 场B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是 对 两类 基 金 份 额 价值 的 一 个 估算 , 并 不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获 得的 实际价 值。 嘉实 新兴 市场A 与嘉实 新兴 市场B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 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嘉实 新兴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A1 类与C2 类单 独进 行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一 同进 行。基金 份额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 果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按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但 不 改 变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各 自 承担 的责任 ,同 时, 须按 照有 关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进行披 露。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某一 级别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行 为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受 损 方 ”) 的直 接 损 失按 下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小 于某 一级 别 (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应在 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调 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某 一级别 (类 别 )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施 减 轻 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时 间点 前 无 法 确认 的 交 易 , 导致 的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场所 或市 场或外 汇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T+1 日 计算T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汇兑损 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 则如 下: (1)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分级 运作届 满日后 ,本 基金转为 嘉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的收 益分配 原 则如下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 配 利润 的 20%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对A1 类 C2 类基 金 份 额 分 别 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 该类 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币 种 与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申 购 币种相 同。 人民 币份 额的 现金分 红 分 配 币 种 为 人民 币 , 美 元等 外 币 份 额 现金 分 红 币 种为 其 相 应 币 种; 不 同 币 种份 额 红 利 再投 资适用 的净 值为 该币 种份 额的净 值; (4)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人民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 金 额 后 不能 低 于 人 民 币份 额 面 值 ;对 于 美 元 等外 币 份 额 , 由 于汇 率 因 素 影响 , 存 在 收 益分 配 后 美 元等 外 币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低 于 对 应的 基金份 额面 值的 可能 ; (5) 由于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1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2 类 基 金 份 额 收取 销 售 服 务费 , 各 基 金 份额 类 别 对 应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将 有 所 不同 。 本 基 金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 以下 简称“ 指定 媒体 ” )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体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 首次 开 放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 额和嘉 实新 兴市 场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 如本 基 金 投 资 衍生 品 , 应 当在 每 个 工 作 日计 算 并 披 露嘉 实 新 兴 市场 A 份额 和嘉 实新 兴市 场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2)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首次 开放 后, 基金 管理 人 T+2 日内 ,通 过网 站、 基金销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嘉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和嘉 实新兴 市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或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参 考净 值; (3)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嘉实新 兴 市场A 份额 和嘉 实新 兴市 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T+2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 额和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或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以 及 各自 的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参 考 净值 登 载 在 指定 媒体上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和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以 及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参 考 净 值 及 相 关 披 露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5) 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 届满并 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 净 值以及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A1 类 份额 和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C2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类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如 本 基 金 投 资衍 生 品 , 应当 在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并 披露 基 金 份 额净 值以及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A1 类份 额 和 C2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T+2 日,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交 易日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1 类 份额 和C2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 T+2 日,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嘉实新兴 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1 类 份额和C2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满 2 年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本 基金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转 换为嘉 实 新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 会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 风险分 析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法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某一 类( 或某 一级别 )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26)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收益 率设 定及 其调 整;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本 基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转 换为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相 应 的 基金 转 换 及 本基 金 转 换 为 嘉实 新 兴 市 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后 开始 办 理 申 购、 赎回; (28 ) 本 基金 转换 为嘉 实新 兴市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29) 本基 金增 减外 币基 金份额 类别 或销 售币 种; (30) 本基 金开 通并 采用 “交叉 币种 赎回 ”原 则; (31)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32)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10 、本基金合同所述 信息 披露事项、披露时间 、内 容及要求,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发 布 新 的 规 定的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 宜即 按 照 新 的规 定 执 行 , 无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批准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为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保证其所 提供的 文本 与所 公告 文本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十九、 基金合并、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 基 金 转 为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 可 以 决定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合并: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 本 基 金 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为 新 的 基 金等 方 式 。 本基 金 吸 收 合 并其 他 基 金 时, 其 他 基 金终 止 , 本 基 金 存续 ; 本 基 金被 其 他 基 金 吸收 合 并 时 ,其 他 基 金 存 续, 本 基 金 终止 ; 本 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 新 的 基金 时,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合 并公 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 合并事宜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 合 并 后 基 金的 法 律 文 件, 明 确 实 施 安排 , 说 明 对现 有 持 有 人 的影 响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或更 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 期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可 接 受 转 换 转 入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选择 行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4 )除以 下 5) 所述情 形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指定 期限内因 行使 选择权 而赎 回或转 换 转 出 本 基 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免 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或 转 换时 应 支 付 的赎 回 费 或 转换 费(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下同 )等 交易 费用 。 5 )在指 定期限 内,本 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 及/或转 换转 入业务, 但对 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 入 的 份 额 ,如 其 在 指 定期 限 内 再 赎 回或 转 换 转 出的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不 予免 除 相 应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6 )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变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为 新基金的,本基金的 投资 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略 、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 等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具 体 实施, 且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偿 顺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如 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 产清 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嘉实 新兴 市 场A 份 额的 本金及 约定 收益 ,剩 余部 分 (如 有) 由 嘉 实新兴 市 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 嘉实 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如 果 发 生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情形 , 则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 算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二十、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均 年龄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的管理模式 、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874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五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61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 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措 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充分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 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也 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部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 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二十一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香港 上海 汇丰 银行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港 中环 皇后 大道中 一号 汇丰 总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九龙 深旺 道一号, 汇 丰中 心一 座六 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 裁: 王冬胜 联系人:


张新 电话: 00852 3941 0317 email: joannaxzhang@hsbc.com.hk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公司网 址: www.hsbc.com 2016 年6 月30 日公 司股 本:1143.59 亿 港元 2016 年6 月30 日托 管资 产规模 :6.26 万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标准 普 尔 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 行及 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我们 通过四大环球业务: 零售 银行及财 富管理、 工商 金融、 环球 银行及资 本市 场以及 环球 私人银行 ,为 超过 4,500 万名客户 提供 服务。 我们 的业 务网 络遍 及欧洲 、亚 洲、 中东 及非 洲、北 美和 拉美 ,覆 盖全 球 71 个 国家 和 地区。 汇丰在全 球设有 约 4,400 个办事处 ,旨 在把握 市场 增长机会 ,致 力建立 联系 以协助 客 户 开 拓 商 机 , 推 动 工 商 企 业 茁 壮 成 长 及 各 地 经 济 繁 荣 发 展 , 而 最 终 目 标 是 让 客 户 实 现 理 想。 汇 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在 伦 敦 、 香 港 、 纽 约 、 巴 黎 和 百 慕 大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东 约 为 213,000 名 ,遍 布全 球 133 个国 家和 地区 。 (二)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 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 资 产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对基 金的 受 托 人 职责,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仅在 依基金 托管人 指示 之情形下 ,依 规定之 形式 及方式转 移、 交换或 交付 其于境 外 资产托 管协 议下 为基 金托 管之 QDII 客持 有之 投资 ; 2 、按照相关合同的 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 的资产 净值,提供与受托 资产业 务活动有 关的会 计、 交易 记录 、并 保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以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 其次 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 合理 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 关协 议所规定 之 责 任 与 义 务, 但 境 外 托管 人 或 其 代 表人 或 次 托 管人 并 无 欺 诈 、疏 忽 、 故 意失 责 或 违 约之 情 况 下 , 境 外托 管 代 理 人或 其 代 表 人 或次 托 管 人 及其 董 事 、 人 员及 其 代 理 人就 其 等 因 善意 及恰當 地履行 境外资 产托 管协议 ,或依 照基金 托管 人 (或其 获授 权人)之 指示 或所为 之行为 而导致 托管 资产 遭受 之任 何损失 、费 用或 任何 后果 均不用 负上 法律 责任 。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 程中,因本身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或违约而 导致 托管资产 遭受之损失(但 任 何 附带 、间 接 、 特 别、 从 属 损害 或惩 戒 性 损 害赔 偿 除 外)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责 任 。 在 决定 境 外 托 管 人是 否 有 过 错、 疏 忽 等 不 当行 为 , 应 根据 基 金 托 管人 与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惯 例决 定。 二十二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代 销机 构包括 :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7)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0)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 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13)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1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 0472-5189165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15)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 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16)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17) 青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http://www.qr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96668 (18)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19)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2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21)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2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2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2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25)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26)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27)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 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28)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29)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30)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31)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32)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3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3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35)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36)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37)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3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3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4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4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4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4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4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陈宇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4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4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48)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4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5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 远 华 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5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5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53)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5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5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5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5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58)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59)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60)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 、 27 、 29 号 、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6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62)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6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6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6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66)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6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6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69)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70)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7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72)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73)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74)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7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7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7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7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7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8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8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本基金 美元 现汇 份额 代销 机构包 括: (8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8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8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8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83)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飞 联系人 李娟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网址 http://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 话 021-50810673 (8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8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8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87) 凤凰 金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88)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89)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32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 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69 网址 http://www.tuniufu.com (90)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9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张兰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根据 本合 同的 约定 决 定进行 份额 转换 的权 利;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业 务规 则》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2)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则 》 , 包括 但 不限于 有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转 托 管、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和 收 益 分配 等 内 容 ,开 通 人 民 币、 美元之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业 务; (17 ) 根 据有 关规 定选 择、 更换或 撤销 基金 证券 经纪 代理商 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并对 其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试 行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及嘉 实 新兴市 场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参 考净 值, 确定 转换后 本基金A1 类和C2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试行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试 行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试 行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费 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试 行办 法》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保管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试行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及 嘉实 新 兴市 场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额参 考净值 、转 换后 本基 金各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15 年;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试 行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选 择符 合 《 试行 办 法》 第十 九条 规定的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权 境 外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 其承 担 的 职 责; 境 外 托 管 人在 履 行 职 责过 程 中 , 因本 身 过错 、疏 忽原 因而 导致 的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23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每 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5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 业务; (2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场A、 嘉实 新兴 市 场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涉及 的提 案、 出席、 表决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级 别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分级运作届满日起, 本基 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不 同币 种 份 额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代表 的 表 决 权 不同 。 每 份 人民 币 份 额 代表 一 份 投 票 权 。每 份 美 元 份额 , 按 其 在 权益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以 当 日 适 用汇 率 折 算 为人 民币后 的金 额与 权益 登记 日的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之比 计算 其代 表的 投票权 数。 A.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法 律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并(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① 以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 ②本 基 金 分 级运 作 期 内 , 该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应同 时包括 嘉实 新兴 市场A 与 嘉实新 兴市 场B ,并 且占 各 该级别 份额 总 数的 10% 以 上; 本 基 金 终止 分 级 运 作 方 式 并转 为 嘉实 新 兴 市 场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后 ,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应 同时 包 括 嘉 实 新兴 市 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A1 类份 额与 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2 类 份额 ,并且 占各 该类 别份额 总数 的 10% 以 上, 下同 )就 同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尽管 存在前 述情形 ,但 如属于以 下情 况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交 易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规 则 , 或增 设其他 外币 基金 份额 或销 售币种 ; (8)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届 满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 A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终止 基金 份 额分级 运 作,并 将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转 换为 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9 ) 在 外 管 局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开通并采用 “交叉 币种 赎回 ”原 则;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B.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通知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开会方 式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所 代 表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50% (含 50%)(本 基金 分 级运 作期 内, 指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和嘉 实 新兴市 场B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各级 别总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0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2 条第 (3)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 间 的 三 个月 以 后 、 六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应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 一)。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一条 “ 召开 事由 ”项 下第 一款 所述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期 内 , 指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A 和嘉实 新兴 市场B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各 级别 总份 额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 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作 出 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1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F. 表决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场A、 嘉实 新兴 市 场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涉及 的表 决应 分别独 立实 施。 嘉实 新兴 市场A 、嘉 实新 兴市场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分级运作届满日起, 本基 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 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新兴市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A1 类份额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C2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涉 及 的表 决 应 合 并实 施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不 同 币种 份 额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代 表 的 表决 权 不 同 。每 份 人 民 币 份额 代 表 一 份表 决 权 。 每份 美 元 份 额 , 按其 在 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以 当日 适 用 汇 率 折算 为 人 民 币后 的 金 额 与权 益登记 日的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之 比计 算其 代表的 表决 权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在满足前二款所述 条件 下,有效 的一般 决 议 和特 别决 议还 应符合 下列 条件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计票 人及 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2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可以由 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报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备 案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表 决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报 监管 机 关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理 由、 程序 a)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3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b)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C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D. 基 金财 产清 偿顺 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如 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 产清 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4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嘉实 新兴 市 场A 份 额的 本金及 约定 收益 ,剩 余部 分 (如 有) 由 嘉 实新兴 市 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 嘉实 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如 果 发 生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情 形 , 则 依 据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纳 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 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F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本 《基 金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的 办 公 场所 和 营 业 场所 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在 支付 一 定 工 本费 后获得 基金 合同 复印 件或 复制件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5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 勇钦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00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6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与基 金管 理人的约 定监 督事项 ,对 下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 金融 工具: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政府债券、政府 支持 债券、公 司债券 (包 括公 司发 行的 金融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房 地产信托 凭证 (REITs )、 公募基金 (包 括 ETF )、 货币市场 工具 、结构 性投 资产品、 利率 互 换 、 信 用 违约 互 换 、 债券 期 货 、 货 币远 期 或 期 货合 约 、 外 汇 互换 等 用 于 组合 避 险 或 有效 管理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债 券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投 资于 新 兴 市 场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和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新兴市场债券”指 新兴 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 府发 行的债券、总部登记 注册 在新兴市 场国家 或地区 或主要 业务 收入/资 产在新 兴市 场国家 或地区 的机构 、企业 等发 行的 债 券,主 要 包 括 离 岸 人民 币 债 券 及中 国 、 香 港 美元 债 券 部 分亚 洲 及 其 他 新兴 市 场 国 家或 地 区 政 府、 金融机 构及 公司 发行 的以 美元或 本币 计价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 “新兴市场国家或地 区” 所指的国家或地区主 要包 括:中国、韩国、台 湾、 香港、新 加 坡 、 印 度 、 土 耳 其 、 泰 国 、 马 来 西 亚 、 印 度 尼 西 亚 、 以 色 列 、 菲 律 宾 、 中 东 地 区 、 南 非 、 埃 及 、 摩洛 哥 、 俄 罗斯 、 捷 克 、 波兰 、 匈 牙 利、 巴 西 、 墨 西哥 、 智 利 、哥 伦 比 亚 、秘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7 鲁 、 等 国 家 或地 区 。 本 基金 主 要 投 资 于与 中 国 证 监会 签 署 备 忘 录的 新 兴 市 场国 家 或 地 区的 证券。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 20% , 其 中 银 行 应当 是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3)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不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发 行 总 量 ;同 一 机 构 境 内外 上 市 的 总股 本 将 合 并 计算 , 同 时 全球 存 托 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券 将一 并计 算,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6 )本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7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8 )同一 境内机 构投资 者管 理且由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9 )关 于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的 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 当仅 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 有效 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 大交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I.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II.本基 金投资 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III.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10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I.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 II.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III.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IV.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V.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VI.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11 )基金可以根据正 常市 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 定: I.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II.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基 金 根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有 权 保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III.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 交 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IV.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 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9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 保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13 ) 本基 金如 果参 与境 内逆 回购交 易, 还应 当遵 守: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或 设 定 其 他 本 基 金 须 遵 循 的 比 例 限 制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 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13 )项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 上述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 行。除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和检 查 自 基 金 财产 划 转 至 托管 账 户 之 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3)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0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关 对 上 述 组合 限 制 、 禁止 行 为 进 行 调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按照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C.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 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 顾问 的投资运 作和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 方认可 的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进 行 核 对确 认 并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如基 金 管 理 人未 予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或其授权投资 机 构 有重 大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报 告 有 关 监管 机 构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制 度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托 管 人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D. 基金管理人认可, 合规 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 管人的合 规 监 管 系 统 的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受 限 于 基金 管 理 人 、经 纪 人 及 其 他中 介 机 构 提供 用 于 该 系统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对 这 些机 构 的 信 息 的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不 作 任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E .无 投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 人基于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及本协议对基金管 理人 进行业务 监督。除 下列 第 4.6 项及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明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 人将 不 会 因 为履 行 业 务 监督 职 责 而 承 担任 何 因 基 金管 理 人 违 规 投资 所 产 生 的责 任 , 也 没有 义 务 采 取 任 何手 段 回 应 任何 与 合 规 分 析服 务 有 关 的信 息 和 报 道 ,除 非 接 到 基金 管 理 人 或其 授 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 指 示。 F.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 的原 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 法和实施 工 具 , 来 提 高业 务 监 督 质量 , 除 非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因疏 忽 、 过 失或 故 意 而 未能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1 尽 职 尽 责 , 未履 行 或 未 充分 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并 进 而给 基 金 资 产 或基 金 管 理 人造 成 损 失 ,否 则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不 应就 业务 监督 承担 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在 不违反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 人的 接受基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检 查 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相 冲 突 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行 本 协 议 的情 况 进 行 必 要的 监 督 与 检查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嘉 实 新兴 市场A 和嘉 实新 兴市场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参考 净值 、嘉实 新兴 市 场A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嘉 实新兴 市场A 与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 份额 配比,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作出 书面 提示;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提示 后 ,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对 提 示内 容 予 以 确 认, 如 无 异 议, 应 在 基 金管 理人给 定的 合理 期限 内改 进,如 有异 议, 应作 出书 面解释 。 C.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D.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 最大 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 金托 管人的正 常营业 活动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账 户 。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财 产 所 在地 法 律 法 规、 证 券 交 易所 规 则 、 市 场 惯例 以 及 其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签订 的 主 次 托管 协 议 为 本 基金 在 境 外 开立 资 金 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地 法律 法规、 证券 交易所规 则、 市场惯 例及 其与基 金 托管人 签订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在已 根据 《试 行办法 》 的 要求 谨 慎 、 尽 职 的原 则 选 择 、委 任 和 监 督 境外 托 管 人 ,且 境 外 托 管 人已 按 照 当 地法 律 法 规 、本 合 同 及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保管 托 管 资 产 的前 提 下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境外 托 管 人 破产 产 生 的 损失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采 取 措 施 进行 追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配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行 追 偿 。 除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存 在 过失 、 疏 忽 、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2 诈 或 故 意 不 当行 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对境 外 托 管 人 依据 当 地 法 律法 规 、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承担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确 保境外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应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在任 何 基 金 资 产 上 设立 任 何 担 保权 利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抵 押、 质 押 、 留 置等 , 但 根 据基 金 财 产 所在 第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作 为资 产 持 有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账 日 没有 到 达 托 管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并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 人追 偿 基 金 的损 失。 B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与划 转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停止 基金 募集时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3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自 基 金 财 产划 入 资 产 托 管专 户 之 日 起履 行 本 协 议项 下托管 职责 。 C.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 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 金账 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 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 银行 身份 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 令程 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 定, 否则,基金托管人和 其境 外托管人 应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后,按 下述 方式收 付现 金、或收 付证 券:(a) 按照 交易发生 的司 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 言,按照管辖 该 系 统 运 营的 规 则 、 条 例和 条 件 作 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应 不 时将 该等有 关惯 例、 程序 、规 则、条 例和 条件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 行终止清 算 时 , 不 得 将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自 身 , 并确 保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建 立安 全的数 据管 理机 制, 安全 完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 和信息 。 D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3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或 者托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形 式在其营 业机 构或其 境外 托管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金 账 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 基金 资 金 账 户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任 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 行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E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 法律法规 要求 或行业 惯例 需要,在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或证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记 结 算 机 构为 基 金 开 立 基金 名 义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名 义或 境 外 托 管人 名 义 或 境外 托 管 人 的 代 理人 名 义 , 或以 上 任 何 一 方与 基 金 联 名名 义 的 证 券 账户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其境 外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与 开立 证券账 户有 关的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所 有必 要协 助。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外 托 管 人 均不 得 出 借 或 未经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双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 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境 外 托 管 人根 据 投 资 所 在市 场 以 及 国家 或 地 区 的 相关 规 定 , 开立 进 行 基 金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要 的 各 类 证券 和 结 算 账 户, 并 协 助 办理 与 各 类 证 券和 结 算 账 户相 关 的 投 资资 格。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F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其 境外 托 管 人 负责 开 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供 所 有 必 要协 助。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G .证 券登 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 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确 保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在 其账 目 和 记 录 中单 独 清 楚 列记 证 券 不 属 于境 外 托 管 人, 不 论 证 券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4 何 人 的 名 义 登记 。 而 且 ,若 证 券 由 基 金托 管 人 、 境外 托 管 人 以 无记 名 方 式 实际 持 有 , 要求 和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券 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外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分别 独立存 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指 示 存 放 在 证 券 系 统 的 证 券 为 基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持 有,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由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为基金的利 益而持 有的证券( 无 记 名 证券 和 在证 券 系 统持有 的证券 除外) 应按本 协议约 定登记 ,投资 当地 市场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市场惯 例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要 求 改变 本 协 议 约 定的 证 券 登 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H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 管库 或其他机 构。实 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 的 实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I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 文 件保 管 部 门 ,保 存 时 间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A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 主体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嘉实 新兴 市场A 和嘉 实新 兴市场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5 理 人 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基 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本 基 金 的净 值 计 算 复 核和 本 基 金 进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 据 与基 金 托 管 人及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协 商 确 定的 会 计 原 则和 会计准 则进 行会 计处 理。 (2)基 金托管 人应按 国家 规定和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对 托管资产 中的 证券账 户和 现金账 户 进行帐 实核 对。 (3)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 第三方独 立机 构进行 会计 核算,并 认可 其委托 的第 三方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认 可 的 第三 方 独 立 机构 所 计 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应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核 算 方 法 和处 理 原 则 进 行会 计 核 算 ,并 对 基 金 单 独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并 应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责 会 计 核 算与 会 计 资 料 保管 。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 收 益应 全 额 计 入会 计 账 簿 ,不 得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 :证券 买卖 业务的核 算、 持有资 产的 付息、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务 的 核 算 、证 券 发 行 认 购业 务 的 核 算、 货 币 市 场 产品 买 卖 业 务的 核 算 、 银行 存款计 息、 存款 账户 间的 资金划 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用 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算 等。 3 、净 值计 算 (1)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本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分别计算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嘉实 新兴 市场 A 和嘉 实新兴市 场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2 年 期届满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金 合同 约 定 把 本 基 金 转换 为 嘉 实 新兴 市 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并 对 嘉 实新 兴 市 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A1 类与 C2 类 单独 进行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份额净 值是 指资 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 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日为每一 基金 估值日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收集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 价格 截 止 时 点所 估 值 证 券 的最 近 市 场 价格 后 , 按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双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估值 方 法 和 处理 原 则 对 各 类估 值 资 产 进行 估 值 , 如 监管 有 相 关 规定 的 , 按 相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计 算 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B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 当基 金 份 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关于 差错处 理, 本 合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6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的 行 为 造 成差 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基金管理 人可 选择先行承担,对不 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 向差 错责 任人 追偿。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 将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该 当 事 人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 或 其它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 人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 求 其赔 偿 或 补 偿由 此 发 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 交 易 对 家 的成 交 回 报 错误 或 延 误 , 或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7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基 金管 理人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C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交 易场 所或市 场或 外汇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 法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情 况; (4)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5)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 (6)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D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8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时 间点 前 无 法 确认 的 交 易 , 导致 的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E.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基金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进 行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分 别 独 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 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进 行 本 基金 的 净 值 计算 复 核 和 本 基金 进 行 信 息披 露 所 需 要的 相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记录 的账 册记 录相 符。 F. 基金 法定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 机构 报告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 限于以下 内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支持和 配合 。 G.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H.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9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嘉实 新兴 市 场A 的开 放日 、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封 闭期 届 满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 管,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 可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 保 管 期 限为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开 放 日、嘉 实新 兴市 场B 封 闭 期届满 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 必 须 包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除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方 式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及其中 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能 妥 善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造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或 向 第 三方 泄 露 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信 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应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赔 偿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遭 受的 全 部 直 接损 失。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0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A.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 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 其解 释。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 有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的 , 均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在 北 京仲 裁 , 按 照 申请 仲 裁 时 该会 现 行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双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B.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 任何 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 争议事项外 , 双 方 仍有 权行 使 本 协 议项下 的其 它权 利并 应履 行本协 议项 下的 其它 义务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书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托管 协议的 修改 和变 更应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B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1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D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如 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 产清 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嘉实 新兴 市 场A 份 额的 本金及 约定 收益 ,剩 余部 分 (如 有) 由 嘉 实新兴 市 场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 嘉实 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如 果 发 生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情形 , 则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 算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H.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 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 , 本 基金 财 产 应 清理 、 估 价 , 但可 根 据 届 时有 效 的 相 关 规定 , 基 金 财产 不 予 变 现和 分 配 。 本 基 金的 债 权 债 务由 合 并 后 的 基金 享 有 和 承担 。 本 基 金 清算 的 其 他 事项 参 照 前 述约 定执行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2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式 进行分配, 该 持 有 人当 期分 配 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010)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3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方式 修改、账 户资 料修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600-8800 ( 免 长 途 电 话 费)、(010)85712266 , 传 真:(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4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5 月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26 日,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2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7 月 2 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6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4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 加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为嘉 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8 年 9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 加众 禄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9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9 月25 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9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 加中 民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9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11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10 月 17 日 暂停 申购 、 赎回及 定投 业务 公告 2018 年 10 月 15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5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 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本 费 购 买 复 印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 其所 提 供 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6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嘉实 新 兴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实 新兴 市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