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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增强混合(001757)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7 月 16 日证监许可[1676]号 《关 于准予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注册募集,并经机构部函[2016]2198 号 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
更 新 ,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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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


元、从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30 日 ( 未经审计) ,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风险揭示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3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一、绪言 《 嘉 实 主 题 增 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嘉实 主 题增强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指《 嘉实主题增 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嘉实主题 增强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 实主题增强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嘉 实主 题增强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以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或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37 、 《业务 规则》 :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 修 订 ,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52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3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40% , 德 意 志 资 产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30% , 立 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 京、 福州、 广州 、 北京怀柔、 武汉 分公司。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5 只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具 体 包 括 嘉 实 元 和 、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 股指数 (QDII-LOF)、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嘉实主题新 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嘉 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ETF 、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 、嘉实中 创400ETF 联 接、嘉实沪深300ETF 、 嘉实优 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 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 、 嘉 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 接、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 收益策略定 期混合、嘉 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 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 活钱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嘉实中 证主要消费ETF 、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 个 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 股票、嘉实 新兴产业股 票、嘉实新 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 逆向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 嘉 实 新 消 费 股 票 、 嘉 实 全 球 互 联 网 股 票 、 嘉 实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 嘉 实 事 件 驱 动 股 票 、 嘉 实 快 线 货 币 、 嘉 实 新 机 遇 混 合 发 起 式 、 嘉 实 低 价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中 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 混合、嘉实 腾讯自选股 大数据策略 股票、嘉实 环保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智 能 汽 车 股 票 、 嘉 实 新 财 富 混 合 、 嘉 实 新 起 航 混 合 、 嘉 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 路 混 合 、 嘉 实 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稳 盛 债 券 、 嘉 实 稳 鑫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安 益混合、嘉 实文体娱乐 股票、嘉实 稳泽纯债债 券、嘉实惠 泽混合(LOF)、嘉实成 长增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优 势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 券 、 嘉 实 稳 熙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股 票 、 嘉 实 新 添 华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丰 和 灵 活 配 置混合、嘉 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沪 港深回报混 合、嘉实现 金添利货币 、嘉实原 油(QDII-LOF ) 、嘉实前 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ETF 、 嘉实稳 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 实新添 程混合 、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合 润 双 债 两 年 期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新 添 丰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辉 定 期混合、嘉 实领航资产 配置混合(FOF )、嘉实价值精选股 票、嘉实医 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核 心 优 势 股 票 、 嘉 实 润 和 量 化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金 融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致 兴 定 期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战 略 配 售 混 合 、 嘉 实 瑞 享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添康定期 混合。其中 嘉实增长混 合、嘉实稳 健混合和嘉 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金 属于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同 时 , 管 理 多 个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组合。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 成 立 先 生 , 联 席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挂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 员 会 ( 下 称 银 监 会 )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部 处 长 ; 银 监 会 新 疆 监 管 局 党 委 委 员 、 副 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四 部 副 主 任 ; 银 监 会 黑 龙 江 监 管 局 党 委 书 记 、 局 长 ; 银 监 会 融 资 性 担 保业务工作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中诚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信 托 业 保 障 基 金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 学 军 先 生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天 津 通 信 广 播 公 司 电 视 设 计 所 、 外 经 贸 部 中 国 仪 器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北 京 商 品 交 易 所 、 天 津 纺 织 原 材 料 交 易 所 、 商 鼎 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 朱 蕾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保 监 会 财 会 部 资 金 运 用 处 主 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高 级 经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秘 兼 发 展 战 略 官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 峰 先 生 , 董 事 , 美 国 籍 ,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石 溪 分 校 博 士 。 曾 任 所 罗 门 兄 弟 公 司 利 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 , 曾 任 德 意 志 银 行 ( 纽 约 、 香 港 、 新 加 坡 ) 董 事 、 全 球 市 场 部 中 国 区 主 管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2008 年 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巍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福 特 姆 大 学 文 理 学 院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 行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美 国 化 学 银 行 分 析 师 , 美 国 世 界 银 行 顾 问 , 中 国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万 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汤 欣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清 华 大 学 商 法 研 究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一 、 二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兼 任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 瑞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会 计 学 教 授 ,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12 月起担 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 任。 张 树 忠 先 生 , 监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华 夏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监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投 资 执 行 官 ;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 群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师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助 教 , 长 安 信 息 产 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 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 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 雷 先 生 ,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 会 计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 工 商 管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 特 许 金 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国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 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2013 年历 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 及资产 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 (MD)、机 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 炜 女 士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智 浩 律 师 事 务 所 、 新 华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邵 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行 业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行 业 研 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 松 林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国 元 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 总 监 , 南 方 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曲扬女士, 硕士研究生 ,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中 国国籍。曾 任 中 信基金任债券研究员和债券交易员、光大银行债券自营投资业务副主管,2010 年 6 月加入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职 于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体 系 全 回 报 策 略 组 。2011 年11 月18 日至2012 年11 月21 日任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任嘉 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17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任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价值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任嘉 实新添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 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任嘉 实稳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任嘉实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11 日 至今任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5 月21 日至今任嘉 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4 月18 日至今任嘉 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8 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今任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18 日至 今任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18 日至 今任嘉实 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30 日 至今任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 今任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6 日至今 任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6 日至今任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任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25 日至今任嘉 实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13 日 至今任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任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 日至今任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 21 日至今 任嘉实新添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嘉实稳熙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21 日至今 任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9 月28 日至今任嘉 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胡永青先生 ,硕士研究 生,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曾任天安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组 合 经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任国泰双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7 月31 日至2013 年10 月 25 日任国泰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固定收益业务体系全回报策略组组长。2014 年3 月28 日至今 任嘉实增强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2018 年12 月3 日任嘉实新常态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18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嘉实 稳泰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9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任嘉 实稳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今任嘉实价值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嘉实 稳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3 月 28 日 至今任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28 日 至今任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9 日至 今任嘉实 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18 日 至今任嘉实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12 日至今 任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5 日至今任嘉 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至今任嘉实稳盛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任嘉 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任嘉 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6 月2 日至今任嘉 实稳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21 日至 今任嘉 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 月19 日至 今任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润和量化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邹唯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11 月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 理兼股票投 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先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 策 略 组 投 资 总 监 陈 少 平 女 士 、 邵 秋 涛 先 生 、 张 金 涛 先 生 、 胡 涛 先 生、谭丽女士,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 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 监 察 稽 核 、 风 险 控 制 、 紧 急 应 变 等 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内 控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为公司投 资管理的最 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 资官(股票 ) 、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监 及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组 成 ,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其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组 织 纪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 责 任 , 并 负 有 对 岗 位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 司 确 立 “ 制 度 上 控 制 风 险 、 技 术 上 量 化 风 险 ” , 积 极 吸 收 或 采 用 先 进 的 风 险 控 制 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 职能,严禁 不 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及 时 、 准 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 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级 领 导 、 部 门 及 员 工 均 有 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和 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切 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可 能 引 起 系 统 性 风 险 、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突 发 事 件 , 按 照 预 案 妥 善 处 理。 (12) 公司建 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①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核 查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设 计 各 部 门 监 察 稽 核 点 明 细 , 按 照 查 核 项 目 和 查 核 程 序 进 行 部 门 自 查 、 监 察 部 核 查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符 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 对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监 督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织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岗 位 共 同 识 别 风 险 点 , 界 定 风 险 责 任 人 , 设 计 内 部 风 险 点 自 我 评 估 表 , 对 风 险 点 进 行 评 估 和 分 析 , 并 由 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 督 察 长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者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在 告 知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有 关 高 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2014、2015、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审 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 京万豪中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1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 .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2) 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厦 906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com (3)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办 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 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4) 和耕传承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5) 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领 展 企业 广 场 二 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5]1676 号 文注 册,并经机构部函[2016]2198 号确认 。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 :2016 年11 月04 日至2016 年11 月17 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 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 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 续,详见本 基 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 、本 基 金认购 费 率按 照认 购 金额 递减 , 即认 购金 额 越大 ,所 适 用的 认购 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 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 率) 认 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 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 份额。 5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 2016 年11 月 28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的价格,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 包 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及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 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或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前 端申 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 申 购 费 率 不按 申 购 金 额分 档 , 统 一优 惠 为 申 购金 额 的0.6 %, 但 中 国 银行 长 城 借 记卡 、 中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 优 惠 为 申 购 金 额 的0.6 % 。 优 惠 后 费 率 如 果 低 于0.6 % , 则 按0.6 % 执 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定 的 相 应 申购 费 率 低 于0.6% 时 , 按实 际 费 率 收取 申 购 费 。个 人 投 资 者于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通 过 汇 款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优 惠 费 率 执 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注:2014 年9 月 2 日 , 本 基金管理 人发 布了 《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 加开 通后端收 费基金产 品的 公告》, 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增 加 开通本基 金在 本公司基 金网 上直销系 统的 后端收费 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定额 投资 、 基金转换 等 业务) 、 并对 通过本公 司基 金网上直 销系 统交易的 后端 收费进行 费率 优惠,本 基金 优惠后的 费率 见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 资人,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赎 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 天少于180 天 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 N ≥180 天 0 3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一: 某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 =738.92 元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 投 资者投 资5 万元申 购 本 基金基金份额 ,假 设 申 购当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0元, 则其可得到46,915.31 份 基金份额。 (2 ) 基 金份数 的 计算 保留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份, a ) 10,000 10,000 10,0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元,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T T <7 天 30天≤T<365 天 T ≥730 天 适 用 赎 回 费 率 (c ) 1.5% 0.5% 0 赎 回 总 额 ( 元 ,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 10,835 11,940 13,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如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30% 的赎回 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量/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不 能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按 照 单 个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 定 的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的 方 式 办 理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延 期 办 理 的 事 宜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 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公 益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尽 管 有 前 述 约 定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仍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办 理 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资 产 配 置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股指期 货、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三) 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从 宏 观 面 、 政 策 面 、 基 本 面 和 资 金 面 等 四 个 角 度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合 理 确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各 类 资 产 类 别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根 据 宏 观 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 主 题 归 根 结 底 就 是 影 响 社 会 与 人 口 变 迁 、 经 济 和 行 业 演 变 以 及 企 业 盈 利 变 化 的 关 键 性 和 趋 势 性 因 素 。 而 主 题 投 资 则 是 将 这 些 因 素 归 纳 总 结 后 , 从中发掘出能对应于二级市场投资的相关行业及公司。 因 此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是 基 于 以 自 上 而 下 为 主 , 以 及 以 自 下 而 上 选 股 为 辅 的 投 资 分 析 框 架 , 针 对 投 资 主 题 的 关 键 性 和 趋 势 性 因 素 进 行 前 瞻 性 的 分 析 , 从 而 挖 掘 出 长 期 性 和 阶 段 性 的 投 资 主 题 以 及 相 关 的 所 属 行 业 , 然 后 再 结 合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方 法 精 选 出 其 中 的 上 市 公 司。 主 题 投 资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投 资 主 题 的 前 瞻 性 确 认 , 主 题 之 间 的 分 析 和 比 较 , 以 及 主 题 内行业和个股的精选。 (1 )投资主 题的前瞻性确认 主题投资具有前瞻 (代表未来趋势) ;动态 (政治与经济的多层次与长周期历史进程, 以及突然性事件和政策的发生) ;宽度 (跨行业、板块与区域) ;以及独立 (主题驱动, 独 立于行业轮动和行业配置)四个特点。 其 中 前 瞻 性 是 关 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会 利 用 本 基 金 公 司 的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和 行 业 等 相 关 研 究 以 及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从 制 度 变 迁 、 科 技 与 技 术 创 新 、 区 域 与 产 业 升 级 变 迁 、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以 及 重 大 事 件 等 方 面 作 为 主 题 选 择 思 路 的 切 入 点 , 以 期 前 瞻 性 的 挖 掘 出 未 来 的 投 资 主题。 (2 )主题之 间的分析和比较 相关投资主题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指标: 1 )股票市场 的环境(即未来二级市场涨和跌的预判); 2 )对于主题 内相关行业 和公司所造 成的未来需 求弹性影响 (即对未来 成长空间大 小 的 预判); 3 )主题的安 全性(通过 产业化时间 、该主题在 二级市场的 相对涨跌 幅 、以及相关 公 司 估值三方面去衡量); 4 )主题在二 级市场投资的可持续时间; 5 )主题投资 的退出风险(即相关行业和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考量)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6 )不同主题 之间的相关 性(相关性 越低,说明 不同主题的 独立性越强 ,投资组合 的 相 关性风险越低) 本 基 金 会 对 不 同 的 投 资 主 题 进 行 分 析 和 比 较 , 从 中 筛 选 出 最 优 的 投 资 主 题 , 以 及 在 基 金投资组合中完成投资主题的配置。 (3 )主题内 行业和个股的精选 在 完 成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主 题 配 置 比 例 之 后 , 本 基 金 进 一 步 进 行 主 题 内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精 选。 首 先 通 过 比 较 投 资 主 题 内 不 同 行 业 受 该 主 题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潜 在 收 益 程 度 , 以 及 不 同 行 业的现有估值水平和相对二级市场的涨跌幅,确认投资主题内的行业配置比例; 然 后 再 通 过 与 主 题 相 关 的 公 司 业 务 收 入 占 总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 以 及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之 间 的 竞 争 力 水 平 、 财 务 指 标 、 估 值 指 标 以 及 股 票 流 动 性 的 比 较 , 从 而 自 下 而 上 的 精 选 出 受 益 于相关投资主题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久 期 控 制 和 结 构 分 布 策 略 为 主 , 以 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 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控 制 , 通 过 对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 制 ,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对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而 引 起 组 合 整 体 的 利 率 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 风 险 敞 口 变 化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充 分 考 虑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资 产 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风险。 5 、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衍 生 品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证 监 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 合 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衍 生 工 具 , 利 用 数 量 方 法 发 掘 可 能 的 套 利 机 会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预 测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 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借 鉴国外风险 管理的成功 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 算模型等, 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 在 各 个 投 资 环 节 中 来 识 别 、 度 量 和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并 通 过 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 体 而 言 ,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风 险 控 制 上 ,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小 组 进 行 监 控 ; 在 个 股 投 资 的 风 险 控 制 上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 控 制 单 一个股投资风险。 8.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受 适 度 风 险 的 范 围 内 , 选 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 公 司 研 究 部 通 过 内 部 独 立 研 究 , 并 借 鉴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宏 观 、 政 策 、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 既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与 原 则 下 , 根 据 分 析 师 基 本 面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定 量 投 资 模 型 , 由 基 金 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 立 的 交 易 执 行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严 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 实 时 的 一 线 监 控 功 能 , 保 证 基 金经理的投资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动 态 的 组 合 管 理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证 券 市 场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调 整 , 使 之 不 断 得到优化。 风 险 管 理 部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与 监 控 , 并 授 权 风 险 控 制 小 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6)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2)、(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比 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 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等 , 且 该 等 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 制 性 的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前 , 应 向 投 资 者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向 监 管 机 关报告或备案。 (五) 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收益率*50% 如 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七)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八) 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报告期末”)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84,541.79 98.39 8


其他资产


115,666.54 1.61 9


合计


7,200,208.3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证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561.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0.12 5


应收申购款


13,784.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5,666.54 (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 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1 月 23 日 (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7% -2.96% 0.43% 2.66% -0.36% 2017 年 9.13% 0.12% 10.65% 0.32% -1.52% -0.2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0.18% 0.16% -4.61% 0.58% 4.79% -0.4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64% 0.14% -4.83% 0.61% 5.47% -0.47% (二) 自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图: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十二 (二) 投资范围和 (四) 投资限制) 的 有关约定。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对于存 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 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收 盘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对于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 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并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十三、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可以进行收 益分配,本 基金每年收 益 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 0.1%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 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买力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所 投 资 的 债 券 违 约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拟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大 额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等 。 上 述 资 产 均 存 在 规 范 的 交 易 场 所 , 运 作 时 间 长 , 市 场 透 明 度 较 高 , 运 作 方 式 规 范 , 历 史 流 动 性 状 况 良 好 , 正 常 情 况 下 能 够 及 时 满 足 基 金 变 现 需 求 , 保 证 基 金 按 时 应 对 赎 回 要 求 。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下 , 上 述 资 产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不 足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无 法 变 现 ,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者 按 时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 根 据 过 往 经 验 统 计 , 绝 大 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充 裕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遇 到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及 时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 (2 )投资行 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 主 题 归 根 结 底 就 是 影 响 社 会 与 人 口 变 迁 、 经 济 和 行 业 演 变 以 及 企 业 盈 利 变 化 的 关 键 性 和 趋 势 性 因 素 。 而 主 题 投 资 则 是 将 这 些 因 素 归 纳 总 结 后 , 从 中 发 掘 出 能 对 应 于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的 相 关 行 业 及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会 利 用 本 基 金 公 司 的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和 行 业 等 相 关 研 究 以 及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从 制 度 变 迁 、 科 技 与 技 术 创 新 、 区 域 与 产 业 升 级 变 迁 、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以 及 重 大 事 件 等 方 面 作 为 主 题 选 择 思 路 的 切 入 点 , 以 期 前 瞻 性 的 挖 掘 出 未 来 的 投 资 主 题 。 过 比 较 投 资 主 题 内 不 同 行 业 受 该 主 题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潜 在 收 益 程 度 , 以 及 不 同 行 业 的 现 有 估 值 水 平 和 相 对 二 级 市 场 的 涨 跌 幅 , 确 认投资主题内的行业配置比例。 因 此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行 业 配 置 较 为 灵 活 , 在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因 素 及 行 业 基 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 置 , 不 以 投 资 于 某 单 一 行 业 为 投 资 目 标 , 行 业 分 散 度 较 高 , 受 到 单 一 行 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 )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针 对 流 动 性 较 低 资 产 的 投 资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限 制 , 以 降 低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 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 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 易所、银行 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 股 票 、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同 业 存 单 ,7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期 或 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7 个 工 作 日 内 能 够 确 认 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等 ,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情况良好。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采 用 以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以 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部分延 期赎回,并 对当日申请 赎回的份额 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 单 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 )暂停赎 回; (3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基 金发生了巨 额赎回,基 金管理人有 可能采取部 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 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 具 体 措 施 请 见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 因 此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 因 此 股 市 、 债 市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虽 然 按 照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原 则 , 实 行 动 态 的 资 产 配 置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市 场 整 体 下 跌 风 险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因 此 会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深 入 研 究 , 持 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 以 控 制 特 定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决 议 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 理 人 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为本基 金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投 资顾问、法 律 、 会 计 等 服 务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并 决 定 相 关 费 率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 账户、资金 账户等投资 所 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及期货交 易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 他 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主动 要求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由基 金 资 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配合。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D.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统 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5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E.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部 分 “ 一 、 召 开 事 由 ” 中 所 述 应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2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投 资 者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人 士 共 同 担 任 计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计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人 士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该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决 议 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D.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F.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基金合 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 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 勇钦 B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2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3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 )本基金 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2 )的 第 2 )、12 )、19)、20)项外,由 于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防 范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理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交 易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期货交 易账户及其 他 投 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协 助 , 但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B.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C.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D.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 其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B.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 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收 盘 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但 收 盘 价 未 能 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 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C. 估值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原 则进行处理。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约 定 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D.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F.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 单,在每年 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 且季度内有 交易或最后 一个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每 月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帐 单 服 务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对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定 制 净 值 短 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基 金 净 值 短 信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 途话费)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实 现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3 、网上交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账 户资料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如果想 了解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 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 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8 年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1 月23 日, 本基金 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 ( 深圳) 有限公 司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5 月28 日 含本基金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直销柜台申购、赎回、转换数量限制的公告 2018 年 7 月18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增加和耕传承为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等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9 月27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16 日


5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19 日


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11 月 20 日


7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 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嘉实主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2 、《嘉实主 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主 题增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备 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