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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富C(000501)

华富恒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华富恒富 18 个 月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目录 重要提 示...........................................................................................................................................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2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41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4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4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7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7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9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91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107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23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5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7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重要提示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 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转型而来。 华富恒富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3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予华 富恒富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注 册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7 ]418 号) 。 2017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 华富恒富分级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 于修改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 (即2017 年10 月 20 日) 起, 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由《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生效, 《 华富恒 富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同日起失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 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本基金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申 购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于 中偏低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 投资者 被迫持 有到期的 风险。 市场风 险是未来 市场价 格(利 率、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公司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 权,不受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规 定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以及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由华富恒富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转型而来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 金由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华富恒富分级基金:指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 华富恒 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指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后续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华富恒富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原 《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 终止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定期 开放: 指本 基金采取 的在封 闭期内 运作、封 闭期与 封闭期 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1、 封闭期: 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 18 个月后 的年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也 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指 自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含) 起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其中开放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仅支持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不支持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书 ,安徽 证券交 易中心综 合部( 办公室 )经理助 理、副 经理( 副主任) ,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现任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徐峰先生, 董事, 工学 博士, 研究生学历。 历 任安徽大学助教、 讲师 , 安徽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 士,董 事, 硕 士研究生 学历。 历任合 肥市财政 局预外 局(非 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 市投融 资管理 中心)资 本市场 处(企 业融资处 )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投资银 行管理 部总经 理、并购及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 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 事,工 商 管理硕士 ,研 究生学 历 ,CFA。历 任雀 巢(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 士, 督察长 , 管理 学硕 士,CPA 。曾 任道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 华安证券上海总部, 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 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 会 主 席 、 基 金 经 理 。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姚姣姣女士, 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六年证券从业 经验, 先后 任职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交易管理工作。 2016 年 11 月加入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胡伟先生, 于2017 年11 月22 日至2018 年9 月26 日任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基金经理 。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T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T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郦彬 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研究发展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 部总监、 基金经理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不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 体 系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等 内 容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和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风 险 控 制 的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原 则 、 组 织 结 构 、 投 资 禁 止 制 度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内 容 , 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督 察 长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监 察 稽 核 体 系 、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内 容 、 监 察 稽 核 方 法 和 程 序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评 估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其 工 作 重 点 包 括 : 审 议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对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具 体 职 责 为 : 分 析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走 势 , 制 定 基 金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授 权 ;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对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的 交 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 长 履 行 职 责 的 范 围 , 应 涵 盖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对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定 期 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 作各个 环 节 的 风 险 全 面 负 责 , 尤 其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状 况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风 险 进 行 测 量 和 监 控 ,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同 时 ,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 确 保 对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 评 估 、 识 别 、 监控与管理;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并 保 证 其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作 用 。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公 司 内 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对 公 司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 组 织 各 部 门 对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7 )员工:依照公司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 强 调 要 让 风 险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每 一 项 业 务 和 公 司 的 文 化 中 去 , 要 求 所 有 员 工 以 他 们 的 能 力 、 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 通 过 与 董 事 会 到 管 理 层 到 每 个 员 工 不 断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识 别 和 评 估 从 治 理 结 构 到 一 线 业 务 操 作 等 公 司 所 有 方 面 、 所 有 业 务 流 程 中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的 风 险 点 和 风 险 程 度 , 明 确 划 分 风 险 责 任 ,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强 调 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中 , 要 全 员 参 与 , 责 任 明 确 和 合 理 分 工 , 让 所 有 的 员 工 对 风 险 管 理 都 有 清 晰 的 意 识 , 清 楚 知 道 他 们 在 风 险 控 制 中 的 地 位 和 责 任 。 在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监 察 稽 核 部 建 立 了 覆 盖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的 稽 核 检 查 项 目 表 , 该 表 为 从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内 部 规 章 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 完善监察稽核工 作流程, 加强日常稽核 工作, 促进风险管理的 数量化 和 自 动 化 ,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效 和 频 率 。 公 司 专 门 建 立 了 华 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能 对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和 业 绩 评 估 做 到 动 态 更 新 。 同 时 监 察 稽 核 部 通 过 质 询 、 评 估 和 报 告 等 工 作 流 程 , 以 建 立 一 种 机 制 , 使 任 何 内 控 工 作 和 外 部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 对风险实行动态 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 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 务发展 和 内 部 审 核 、 稽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调 整 ; 另 一 方 面 , 在 变 化 的 环 境 中 , 不 断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识 别 、 评 估 新 的 风 险 , 尤 其 强 调 对 新 产 品 和 新 业 务 的 风 险 分 析 、 评 估 和 控 制 , 强 调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 为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能 够 符 合 最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在 组 织 机 制 上 进 行 了 设 计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内 控 人 员 和 法 律 事 务 人 员 分 工 合 作 , 保 证 对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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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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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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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 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联系人:钱诗雯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2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2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10 层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4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0351-41109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 号华润大厦B 座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革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转型而来。 华富恒富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遵照《基金法》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3 号准予注册募集。 华富恒富分级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3 月19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 富恒富分级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 839,098,438.82 份基金份额。 【2017】年【10】月【11】 日至 【2017】年【10】月【19】 日, 华富 恒富分 级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通过了 《 关于修改华 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同意华 富恒富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 投资目标、 估值、 费 用、 收益分 配方式等条款, 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订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表 决通过 之日 ( 即【2017】 年【10】月【20 】 日) 起, 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生效,《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失效, 华富恒富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 为华富恒富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原华富恒富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恒富分级 A 变更为本基金的 C 类份额, 并适用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C, 收取销售服务费; 原恒富分级 B 变更为本基金的A 类份额, 并适用 A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A,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华富 恒 富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失 效 且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 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此后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 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其中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仅支持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 不支持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若投 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3、本基金已于 2017 年11 月27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申购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 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中心有本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网点 ) 赎回 时,每次 对本基 金的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的类 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计算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该 计算日发 售在外 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 总数。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 万 0.8% 100 万≤申购金额<200 万 0.5% 200 万≤申购金额<500 万 0.3% 申购金额≥500 万 每笔1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 本基金一般不收取赎回费, 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按照 1.5% 费率收取 赎回费 ,在同 一开放期 内申购 后又赎 回的份额 按照 1.0% 费 率收取赎回 费。 (2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媒介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例二 :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1.0500=47,619.05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 : 某投资人赎回 同一开放期 内申购的 1 万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1,200.00×1.0%=112.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0 =11,088.00 元





例四 : 某投资人赎回 上一开放期申购的 1 万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 别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申购金 额上限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全 部或 部分 被拒绝 的,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相 应顺延。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相 应顺延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金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基金 管理人 应对当 日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依法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 开放期 内,如 果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 )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2) 条款处理, 具 体请见相关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来处理。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中期 票据、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本 基金在开放期、 封闭期前一个月以 及封闭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 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 追 求适度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 依照本 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主, 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 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 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 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 指标和 结 果,通 过久期 控制、期 限结构 管理、 类属资产 选择实 施组合 战略管理, 同时利用个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 收益率水平。 (1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进行跟踪, 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 时间序 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 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属 资产选择, 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 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 积极的管理,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时, 减小组 合久期 (包括买 入浮动 利率债 券) ,以规 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 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 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 的预期, 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 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 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 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由于信用差异、 流动性差异、 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 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 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 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 选择相对低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估、 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 择机减持相对高估、 收益率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产。 (3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 , 利用个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 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发行规模、 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 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 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 综合考虑 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不同市 场投资主体差异化、 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 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著的套利,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 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 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 得。 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 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 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 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失, 因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 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转债) 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值分析, 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 可转换债券条款、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 价值溢价水平、 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 获得一定 超额回报。 一级市场 申购: 结合转 债公司基 本面、 转债上 市定价、 中签率 、市场 环境、 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套利交易: 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 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 转 债转股次 日方能卖出、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导致转债出现折价交易的时机, 本基金将充分 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 信用风险、 久期、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作为开放 式基金,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 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在开放期、 封闭期前一个月以及封 闭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 )在 开放期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封闭期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的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当 期 的 剩 余 封 闭 期 ; (14 )在每个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在每个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5 )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 第(2) 、 (11 ) 、 (15) 、 (16 )项 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 的指数发布,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实施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期间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78,293,439.44 97.62 其中: 债券


578,293,439.44 97.6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767,863.81 0.80 8 其他资 产


9,328,533.33 1.57 9 合计





592,389,836.58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365,000.00 14.9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365,000.00 14.91 4 企业债 券 293,235,124.00 88.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80,000.00 6.09 6 中期票 据 192,608,000.00 58.1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2,905,315.44 6.9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8,293,439.44 174.64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10 18 国开 10 500,000 49,365,000.00 14.91 2 101800662 18 京 能源 MTN001 300,000 30,513,000.00 9.21 3 101800653 18 中 航资 本 MTN001 300,000 30,420,000.00 9.19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 131800014 18 武 汉地 铁 GN001 300,000 29,862,000.00 9.02 5 127456 16 穗港 02 300,000 29,088,000.00 8.78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 。 (3 )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525.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318,008.0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28,533.33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 )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2011 17 浙报 EB 11,247,500.00 3.40 2 128019 久立 转2 2,955,028.50 0.89 3 128032 双环转 债 2,847,600.00 0.86 4 128024 宁行转 债 1,951,359.74 0.59 5 128015 久其转 债 1,547,558.40 0.47 6 127005 长证转 债 367,180.80 0.11 7 128035 大族转 债 2,088.00 0.00 (5 )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6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第 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22 -2017.12.31 0.16% 0.03% 0.02% 0.05% 0.14% -0.02% 2018.01.01 -2018.09.30 4.99% 0.08% 5.76% 0.08% -0.77% 0.00% 2017.11.22 -2018.09.30 5.16% 0.08% 5.78% 0.07% -0.62% 0.01%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7.11.22 -2017.12.31 0.12% 0.03% 0.02% 0.05% 0.10% -0.02% 2018.01.01 -2018.09.30 4.67% 0.08% 5.76% 0.08% -1.09% 0.00% 2017.11.22 -2018.09.30 4.80% 0.08% 5.78% 0.07% -0.98% 0.01% 注: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中证全债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在每个交易日实现再平 衡。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对 应的估 值净价 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可 转换 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内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8、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行。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八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七 部 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 观经济、 行业 及上市 公 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 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 加剧等 风险。 如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基本 面或发 展前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1 )与 基础资 产相关 的风险有 信用风 险、现 金流预测 风险和 原始权 益人的 风险。 1)信用 风险是 指被购 买的基础 资产的 信用风 险将全部 从原始 权益人 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 流预测 风险是 指,对基 础资产 未来现 金流的预 测可能 会出现 一定程 度的偏差,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 权益人 的风险 ,如果原 始权益 人转让 的标的资 产项下 的债权 存在权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评级 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 利率将 随宏观 经济环境 的变化 而波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 性风险 指资产 支持证券 持有人 可能面 临无法在 合理的 时间内 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 机构对 资产支 持证券的 评级不 是购买 、出售或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 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 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 偿付及 延期偿 付风险指 ,资产 支持证 券持有人 可能在 各档资 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 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 投资者 被迫持 有到期的 风险。 市场风 险是未来 市场价 格(利 率、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定期开放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 放方式运作, 投资者仅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 内无法赎回的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通讯 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有遭 受损失 的风险 ,以及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根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基 金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7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6996 传真: 021-68887997 联系人:邵恒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中期 票据、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本基金在开放期、 封闭期前一个月以 及封闭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投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封闭期前一个月以及封闭 期最后一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b、在开 放期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封闭 期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g、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j、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金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k、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n、 在每个开放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o、在开 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p、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q、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r、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t、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 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除上述第 b、k 、o、p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导 致的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8、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投资中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需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产的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金 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④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7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估值差错处理及责任分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 、 证券经纪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 等其他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 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 供 成交确认 单。 二、 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 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hffund.com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 客户 服务 电话 与基金 管理人 取得联系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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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 二十二部分、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2018 年6 月1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银 河证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6 日, 《华 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及摘要(2018 年第1 号) 》 2018 年 7 月 18 日,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8 年 8 月 25 日,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8 年9 月27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26 日,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 年11 月26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11 月2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二)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