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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可转债债券(005793)

华富可转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富 可 转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目录 重要提 示...........................................................................................................................................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6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6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第十九 部 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8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101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5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7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8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9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华富可转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的募 集申请 经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11 月29 日[2017]2188 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 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 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华 富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或“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华 富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富可 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富可 转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 富可转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的本基金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书 ,安徽 证券交 易中心综 合部( 办公室 )经理助 理、副 经理( 副主任) ,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现任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徐峰先生, 董事, 工学 博士, 研究生学历。 历 任安徽大学助教、 讲师 , 安徽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 士,董 事,硕 士研究生 学历。 历任合 肥市财政 局预外 局(非 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 市投融 资管理 中心)资 本市场 处(企 业融资处 )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 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投资银 行管理 部总经 理、并购及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 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 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 事,工 商 管理硕士 ,研 究生学 历 ,CFA。历 任雀 巢(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 士 , 督察长 , 管理学硕 士,CPA 。曾 任道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 华安证券上海总部, 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 副 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 会 主 席 、 基 金 经 理 。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尹培俊 先 生, 兰 州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十 二年证 券从业 年限 , 曾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 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 团部高级分析师、 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 估投资服 务有限 公司高 级分析师 、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固定 收益部 高级经理。 2012 年加入 华富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曾任固 定收益部 信用研 究员、 固定收益部 总监助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公 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收 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安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 诚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 于2018 年5 月21 日至2018 年9 月26 日任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 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


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 基 金经理 张


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部总监 、 基金经理 郦


彬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尹培俊 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 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体系、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类型的 界定、 风险控制的措施、 风险控制的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 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组织结构、 投资禁止制度、 投 资策略、 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 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组织、 指导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 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 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作内容、 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董 事会下设 负责根 据董事 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 其工作重点 包括: 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为公 司非常设 投资决 策机构 。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 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 势和市场走势, 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决策和投资授权; 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 察长: 督察长 组织、指 导公司 的监察 稽核工作 ,监督 检查基 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对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定期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 (4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 基金运 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对基金投资运作 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 负责审核公 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 识别、 监控与 管理; (5 )监 察稽核 部:公 司设立监 察稽核 部并保 证其工作 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评估, 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 工:依 照公司 “风险控 制落实 到人” 的理念, 每个员 工均负 有一线 风险控制 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 理念和 措施落实 到每一 个业务 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 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 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 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 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金管理的 风险点 和风险 程度,明 确划分 风险责 任,并制 定相应 的风险 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 , 要全员参与, 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 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 责任。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项目表, 该表为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 善监察 稽核工 作流程, 加强日 常稽核 工作,促 进风险 管理的 数量化 和自动化, 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 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 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 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 评估和报 告等工作流程 , 以建立一种机制, 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 风险实 行动态 的监控和 管理。 一方面 ,周期性 根据公 司的业 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 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另一方面, 在变化的环境中, 不断识 别、 评估新的风险, 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 评估和控制, 强调 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 由监察稽核部的内 控人员和 法律事 务人员 分工合作 ,保证 对与基 金有关的 法律法 规进行 实时跟踪、 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 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 元 , 增 幅 3.08% 。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盈 利 平 稳 增 长 , 利 润 总 额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 国《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 》“2017 最 佳 金 融 创 新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 等 多 项 重 要 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 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 在美国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与 合 规 管 理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 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 业 经 历 , 熟 悉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连续 5 年 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 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 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1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26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10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www.haojiyoujijin.com (1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传真:010-65951887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话:010-65951887 公司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2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2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23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杭州市钱江路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 [2017]2188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止,共募集了 293,157,019.89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219 户 。本基金的类 型为债券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 生效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或者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6 月22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 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 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中心有本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网点 ) 赎回 时,每次 对本基 金的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M <100 万 0.8% 100 万 ≤M<200 万 0.5% 200 万 ≤M<500 万 0.3% 500 万≤M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赎 回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计 算 , 以 该 份 额 在 注 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其中1 年指 365 日):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0.5 年 0.10% 0.5 年≤N<1 年 0.05% N≥1 年 0.0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7 日及 以上且 少于 0.5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0.5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4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请、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5/1.0170 =97,548.03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申请、 金额确认” 的 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1,200.00×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6、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根据前 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的积极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国 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其中投 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 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 的发展趋势, 结合流动性、 估值水平、 风险偏好等因素,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水平。 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 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股票、 可转债、 普通债券和现金等资产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间进行配置并动态调整比例。 (二)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以及其他含权 债券等, 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 本基金 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 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 率、 久期、 信用资质、 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 权益价值方面仔细 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 包括估值水平、 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 期, 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 本基金力争在市 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 定的 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 如果转换并非有利, 持有人可 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 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 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 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 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 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该类型债券的 子策略包括: (1 ) 个券精选策略。 针 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 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 (预 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PEG ) 、 相对价值指标 (P/E 、 P/B 、 P/CF 、 EV/EBITDA )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 ) 的定 量 评 判 , 筛 选 出 具有 GARP (合 理价格成长) 性质的正股。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 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 信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2 )条 款价值 发现策 略。可转 换债券 通常设 置一些特 殊条款 ,包括 修正转 股价条款、 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 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 有较大影响。 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 深入分析各项 条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3 )套 利策略 。按照 条款设计 ,可转 换债券 可根据事 先约定 的转股 价格转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换为发行人的股票, 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 当可转换债 券的 转股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反之, 买入股票 的同时卖出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 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 上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和权证部分, 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 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权证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 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 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三)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标和结 果, 通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 同时利用 个 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 平。 1、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进行跟踪, 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 时间序 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2、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 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属 资产选择, 以实现 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 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 积极的管理,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时, 减小组 合久期 (包括买 入浮动 利率债 券) ,以规 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 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 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 的预期, 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 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 降低相对收益 率较低的类属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由于信用差异、 流动性差异、 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 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 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 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 选择相对低 估、 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 择机减持相对高估、 收益率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产。 3、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 利用个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 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发行规模、 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 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 综合考虑 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不同市 场投资主体差异化、 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 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交易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中存在显著的套利,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 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 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 一 段 时 间 后 获 得 因 期 限 缩 短 而 导 致 的 收 益 下 滑 进 而 带 来 的 资 本 利 得。 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 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 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 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失, 因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自 上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分析 方法进 行股票 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宏观及行业分析的基 础上,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稳健、 业绩优 良、 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 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 公司财务状况评价、 价 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产业竞争结构、 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 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结 合基本面分析、 财务 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 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 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 的合理内在价值, 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 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 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 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 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六)衍生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 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 认沽权证策 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17) 、 (18)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 的同意,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60% ×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30%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 以 反映国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 具有较长的 编制和发布历史,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 为本基金普通 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依据国际 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科学地反映 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对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分别赋予 60% 、 30% 和 10% 的权重符合 本基金的 投资特性。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期间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039,436.85 11.84 其中: 股票


8,039,436.85 11.8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8,227,810.58 85.75 其中: 债券


58,227,810.58 85.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08,192.98 1.34 8 其他资 产


731,023.80 1.08 9 合计





67,906,464.21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36,100.00 7.5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503,336.85 5.8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39,436.85 13.37 1.2.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45 宝信软 件 142,935 3,503,336.85 5.83 2 601233 桐昆股 份 200,000 3,288,000.00 5.47 3 002236 大华股 份 50,000 738,500.00 1.23 4 000625 长安汽 车 70,000 509,600.00 0.85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621,600.00 6.0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621,600.00 6.02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4,606,210.58 90.8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227,810.58 96.85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2007 16 凤凰EB 130,000 12,285,000.00 20.43 2 113507 天马转 债 59,710 5,489,737.40 9.13 3 113011 光大转 债 40,000 4,334,400.00 7.21 4 128024 宁行转 债 34,340 3,899,993.80 6.49 5 018005 国开 1701 36,000 3,621,600.00 6.02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1.10.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335.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2,073.1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0,615.3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1,023.80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2007 16 凤凰 EB 12,285,000.00 20.43 2 113011 光大转 债 4,334,400.00 7.21 3 128024 宁行转 债 3,899,993.80 6.49 4 123009 星源转 债 3,332,100.00 5.54 5 110038 济川转 债 3,254,048.10 5.41 6 128035 大族转 债 3,132,000.00 5.21 7 110032 三一转 债 2,538,600.00 4.22 8 128032 双环转 债 2,453,587.08 4.08 9 113018 常熟转 债 1,923,027.60 3.20 10 113505 杭电转 债 1,790,000.00 2.98 11 123002 国祯转 债 1,035,800.00 1.72 12 128027 崇达转 债 597,150.00 0.99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富可转债债券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5.21 -2018.9.30 -2.19% 0.54% -3.04% 0.46% 0.85% 0.0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国债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 取估值 日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对应 的估值 净价估 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及 约定的其他事项。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 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两 个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第十七 部 分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 观经济、 行业 及上市 公 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 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 加剧等 风险。 如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基本 面或发 展前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具 体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随着我国股票、 债券市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 投资者结构的优化、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 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 精选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优质标的。 因此, 本基 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 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基金管 理人应 对当日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 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1、投资 可转债 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 于可 转 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另外,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需要承担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 动性风险、 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 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 )与 基础资 产相关 的风险有 信用风 险、现 金流预测 风险和 原始权 益人的 风险。 1)信用 风险是 指被购 买的基础 资产的 信用风 险将全部 从原始 权益人 处最终 转移至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 流预测 风险是 指,对基 础资产 未来现 金流的预 测可能 会出现 一定程 度的偏差,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 权益人 的风险 ,如果原 始权益 人转让 的标的资 产项下 的债权 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评级 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 利率将 随宏观 经济环境 的变化 而波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 性风险 指资产 支持证券 持有人 可能面 临无法在 合理的 时间内 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 机构对 资产支 持证券的 评级不 是购买 、出售或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 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 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 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4)提前 偿付及 延期偿 付风险指 ,资产 支持证 券持有人 可能在 各档资 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 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 之发生 意外损 益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可分为两 类:一 类为流 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基金投资 流动受 限证券 将面临证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主 要表现 在几个 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 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 性风险等。 六、 其他风险 1、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通讯 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 证券市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 ,并在生效后两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 ,并在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国 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其中投 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值的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第 (2) 、 (12)、( 18) 、 (19)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 交易交收 、开户 银行或 交易/登 记结算 机构扣 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 户开户 费由本 基金财产 承担。 此项开 户费由基 金管理 人先行 垫付, 待托管产 品启始 运营后 ,基金管 理人可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将代垫开户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 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 供 成交确认 单。 二、 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 客户 服务 电话 与基金 管理人 取得联系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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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2018 年4 月16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18 年4 月16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18 年4 月16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4 月16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 年4 月16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 年 4 月 17 日, 《 关于 华富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4 月 18 日, 《 关于华富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增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2018 年5 月5 日, 《 关于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8 年5 月22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8 年6 月20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2018 年 7 月 24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2018 年8 月3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 2018 年 9 月 10 日,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账单服务规则调整的公 告》 2018 年9 月27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2018 年11 月13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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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