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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现金增利货币A(00367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 页 共 143 页 
 
 
 
 
中融 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邮政储 蓄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 页 共 143 页 重要提示 中融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 根据2016年10月25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于准予 中融现 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注 册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6〕2418号)的 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 月22日生 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 本基 金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 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 险。投 资本基 金的风险 还包括 :市场 风险、管 理风险 、职业 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购 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1 月21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 未经审计) 。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 页 共 143 页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5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7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8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8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9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1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 9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103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11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4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4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 页 共 143 页 第一部分


绪 言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 中融 现 金增 利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 页 共 143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融现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 现 金增 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 现 金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 页 共 143 页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 页 共 143 页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 页 共 143 页 4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0、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 指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到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56、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基 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 页 共 143 页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 页 共 143 页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 占注册资 本的 51% , 上海融晟 投资 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56517000 传真 (010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 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 页 共 143 页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 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 院长兼党委书记 ,经济学院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裁,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 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 年5 月加入 中融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公 司首 席财务 官 ,自2014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 副总裁,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 页 共 143 页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具 有 基 金从 业 资格 ,证 券从 业 年限11 年。2007 年7 月至2014 年11 月 曾 任职 于 长盛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 2014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现 任 本基金 (2016 年11 月 起 至今) 、中 融 货 币市 场 基金(2016 年4月起 至2017年6月) 、中融鑫 视野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融新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年5月起 至今) 、 中融强 国制造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11 月 起至 今) 、 中 融融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2月起 至今) 、中融新 机遇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2月 起至今) 、中融 鑫起点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原中融 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2月 起至今 ) 、中 融鑫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2 月 起 至2018 年3 月 ) 、 中 融 鑫 思 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年2 月起至 今) 、 中融增鑫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4月 起至今) 、中融 日日盈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2017 年4月 起至今 ) 、中 融融安二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4月起至今) 、 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6 月起至 今) 、 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1 月起至今) 、 中融鑫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学士学历,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 从业年限11 年。 2007年7 月至2014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管 理部交 易员,固 定收益 部基金 经理助理 。2014年7月 加入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 、 中 融货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10月起 至今 ) 、中 融 日日盈交 易型 货币市 场 基金(2015 年11 月至2017年6月) (2018年6月起至今) 、 中 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年10月起至今) 、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年8月起至今) 、 中融恒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6 年12 月起至今 ) 、中 融增鑫 一年定期开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 页 共 143 页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7月至2017 年10 月) 、 中融睿丰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7月 起至2018 年6月)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7月起至今) 、 中融恒信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 、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8 月起至今 ) 、中 融聚商3 个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 (2018年3月起至今) 、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3月起至今)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9月起至今) 、 中 融聚安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9月起至今) 的基金经 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裁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董事总经理黄震 先生和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 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 董事总经理孔学兵 先生 、 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 、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固 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 页 共 143 页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5 页 共 143 页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 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6 页 共 143 页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职责的设 置保 持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7 页 共 143 页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 组织 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 律合规 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负责制 定公 司的重 大 投资决策 ,确 立公司 投 资总 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 )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 合规管理、 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 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 研究制订公司业务 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 )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8 页 共 143 页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 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 程》 , 并结合 公司实际 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 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 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 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 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9 页 共 143 页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产品 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现有员工22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具备丰富的 托管服务经验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 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18年9月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79只。 至今,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已形 成涵盖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公司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计划、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0 页 共 143 页 信托计划 、银行 理财产 品(本外 币 ) 、 私募基 金、证券 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保险 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托管规模达40579.12 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 部具 备系统 、 完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立了管 理制 度、控 制 制度 、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 督,对 违法违规 行为及 时予以 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1 页 共 143 页 2、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2 页 共 143 页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 、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 、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赵琦、 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 直销 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 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3 页 共 143 页 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客服电话:95313 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电话:95186


5)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6)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客服电话:0573-96528 7)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 (024 )95346 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4 页 共 143 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5 页 共 143 页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6 页 共 143 页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1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 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95397 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7 页 共 143 页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8 页 共 143 页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29 页 共 143 页 客服电话:4008-366-366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 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0 页 共 143 页 3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400-188-3888 3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95376 3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1 页 共 143 页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3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4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4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4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2 页 共 143 页 43)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电话:010-88300715 联系人: 刘欣灿 客服电话:4008895593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4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6)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47)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3 页 共 143 页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5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4 页 共 143 页 客服电话:400-001-8811 5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5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57)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办公地址:北 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5 页 共 143 页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5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5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6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6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6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6 页 共 143 页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6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64)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10-52609656 6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7 页 共 143 页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7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7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8 页 共 143 页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7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8109580 7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7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75)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7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39 页 共 143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7)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79)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80)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0 页 共 143 页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81)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15 层 15K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0755-86575665 8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8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8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1 页 共 143 页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 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8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87)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88)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8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2 页 共 143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9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9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92)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9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94)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3 页 共 143 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95)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9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9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9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4 页 共 143 页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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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10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10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102)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103)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5 页 共 143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104)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10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 话:95156 106) 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2009 号瀚森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电话:0755-32981999


联系人:梁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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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10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6 页 共 143 页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0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93 联系人:徐英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10)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 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电话:0851-8540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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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111) 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11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7 页 共 143 页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3) 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1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风 东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国际电子城 360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0-555-671 115) 民商基金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童筱爽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116)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11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11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8 页 共 143 页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20)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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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121) 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 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电话:0371-69106682 联系人:李玉磊 客服电话:400-6197-66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49 页 共 143 页 122)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29 层 04 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丽丰大厦 20 层、29 层 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电话:0755-23887950 联系人:黄韵钰 客服电话:400-628-0888 123)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 153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刘莎 电话:15102193460 联系人:王诗航 客服电话:0516-83831111/8383555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0 页 共 143 页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江嘉炜 联系人: 杨伟平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1 页 共 143 页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6 年10月25日 《关于准予中融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2418号)准予注册 。 一、 基金类别、 存续期限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本基 金的份 额 数量进行 基金 份额类 别 划分 。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按照 不同的费 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并 分别公 布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具体如下: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 金份额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0.25% 0.01% 首 次认 (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1 元 500 万元 追 加认 (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1 元 5 万元 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无限制 无限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 行相关程 序后 ,调整 认 (申 )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2 页 共 143 页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满足 C 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 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C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 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重要提示 (1 )投 资者 实际获 得 的基金份 额类 别以本 基 金的登记 机构 根据相 关 业务 规 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 )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 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 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若 本基 金的登 记 机构在某 一开 放日对 投 资者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进 行了 升 降级处理, 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转换转出及转托 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5、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且对 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 费率水平、 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 募集概况 1、募集 方式 :本基 金 将通过各 销售 机构的 销 售网点或 按各 销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 3、募集 对象 :符合 法 律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 证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3 页 共 143 页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产 生的利息为 10.05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 +10.05/1.00 =100,01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可得到 100,010.05 份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8、基金的认购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详细认购场所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3 )基本认购程序和认购限额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4 页 共 143 页 1)投资 者认 购本基 金 需首先办 理开 户手续 , 已经开立 基金 账户的 客 户无 需 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 金认 购采取 金 额认购方 式, 投资者 认 购本基金 ,须 按各销 售 机构 的 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首次 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 4)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 募集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请 一 经受 理 不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5)销售 机构 对认购 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基金 募集 期间的 资 金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 金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5 页 共 143 页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6 页 共 143 页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6年12月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 在当 日业务 办 理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7 页 共 143 页 4、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决 定本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但应最 迟在 新的限 额 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查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8 页 共 143 页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申购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 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万元, 追加 申 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5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 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万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5万元。 当日分配的 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 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限制。 4、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 定 市场 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等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除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 外,本基 金不 收取申 购 费用 和 赎回费用 ,但是,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在 满足 相关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要 求的前 提 下,发生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 (2 )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10% 且 偏 离度 为 负 时。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59 页 共 143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计算 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2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 : 假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 ÷ 1.00=1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可得到10,000.00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发生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 且 偏离 度 为 负 的 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时 ,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 以 上的 赎 回 申 请 征收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1.00× 1%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 赎回费用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0 页 共 143 页 赎回金额 计算 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 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 回; 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 若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将按比例从赎 回款中扣除。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 金各 销售机 构 同意,基 金投 资者提 出 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会 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6、本基 金出 现当日 净 收益或累 计未 分配净 收 益小于零 的情 形,为 保 护投 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 等异 常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1 页 共 143 页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8、 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或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或单笔 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当影 子定 价法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 成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 、3、5、6、7、11 、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 第8项 拒绝申 购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公布相关申 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 暂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2 页 共 143 页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 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3 页 共 143 页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过 前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含 20% ) 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方 式处理 。对于 上述因延 期办理 而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 人可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4 页 共 143 页 2、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 间,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公 布最 近 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5 页 共 143 页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让 、质押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基金 份额质 押申请 ,基金登 记机构 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让、 质押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十九、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6 页 共 143 页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 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率 下降时 ,延长 基金资产 的久期 ,以获 取资 本利 得或锁 定较高 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 例。本 基金通 过对各类 别金融 工具的 流动性、 收益率 水平、 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 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 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进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7 页 共 143 页 (1 )跨 市场 套利。 短 期资金市 场有 交易所 市 场和银行 间市 场构成 , 由于 其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 套利。 由 于投资群 体存 在一定 的 差异性, 对期 限相近 的 交易 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 存款利 率 为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 债券,已 进入 最后一 个 利率 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3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8 页 共 143 页 (4 )投 资于 同一机 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 为原 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有 固定期限 银行 存款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 有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 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 行存 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12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4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5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69 页 共 143 页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 工具 包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银 行存 款、同 业 存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 、 (13 ) 、( 17 ) 、( 19 ) 、 (20)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0 页 共 143 页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 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 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1 页 共 143 页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Σ 投资于 金融 工 具产生 的资 产× 剩余 存 续期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余存续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 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 期存款 、 清算备付 金、 交易保 证 金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 限 为 0 天;证 券清算 款 的剩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交收 日 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同业存单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 至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 通知存 款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存款协 议中约 定的通 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的 剩 余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是指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 日为 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 包括正 回 购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 算日 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据 的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 日至 中央银 行 票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2 页 共 143 页 (6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 的待回购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 基础 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 的待返售 债 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 算日 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12 月11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 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9,889,521,935.99 25.42 其中:债券 9,889,521,935.99 25.4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77,398,436.09 11.5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335,981,750.99 62.55 4 其他资产 201,751,489.92 0.52 5 合计 38,904,653,612.9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3 页 共 143 页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9.4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025,741,809.97 14.8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1 30天以内 11.16 14.8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13.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75.1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20天 2.0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4 页 共 143 页 5 120天( 含) —397天(含 ) 12.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4.27 14.84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463,733,031.41 4.3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65,600,413.13 4.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65,600,413.13 4.6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006,964.24 0.5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660,181,527.21 19.66 8 其他 - - 9 合计 9,889,521,935.99 29.2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名 的前 十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809258 18浦发银行C D258 10,000,000 995,263,581.98 2.94 2 189942 18贴现国债42 8,000,000 796,720,970.30 2.35 3 189944 18贴现国债44 6,700,000 667,012,061.11 1.97 4 180404 18农发04 6,600,000 662,274,338.40 1.96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5 页 共 143 页 5 111811250 18平安银行C D250 5,000,000 497,631,791.03 1.47 6 180207 18国开07 4,700,000 471,215,720.59 1.39 7 111884484 18内蒙古银行 CD101 4,000,000 397,885,160.71 1.17 8 111883447 18昆仑银行C D075 3,500,000 338,242,280.63 1.00 9 111884850 18上海农商银 行CD068 3,000,000 298,383,427.44 0.88 10 111821314 18渤海银行C D314 3,000,000 298,182,357.73 0.88 7、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83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均值 0.042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 的情况。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名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浦发银行 CD258 (证券代码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6 页 共 143 页 111809258)、 18 内蒙古银行 CD101 (证券代码 111884484)、 18 上海农商银行 CD068 (证券代码 111884850 )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监罚决字 〔2018〕 4 号) , 本基金持有的 18 浦发 银行 CD258 (证券代码 111809258)的发行 主体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内控管理严 重 违 反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等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罚款 5845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10.927 万元, 罚没合计 5855.927 万元。 2018 年 2 月 23 日, 本基金持有的 18 内蒙古银行 CD101 (证券代码 111884484 ) 的发 行主体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资产转让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 罚款 30 万元。2018 年 4 月 19 日, 本基金持有的 18 上 海农商银行 CD068 (证券代码 111884850 ) 的 发行主体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因资本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 并 处罚 款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71,974,739.33 4 应收申购款 29,776,750.59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01,751,489.92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7 页 共 143 页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 A 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2.5471% 0.0014% 0.8174% 0.0000% 1.7297% 0.0014%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1912% 0.0005% 0.6805% 0.0000% 1.5107% 0.0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1181% 0.0007% 0.6695% 0.0000% 1.4486% 0.0007%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9014% 0.0010% 0.3403% 0.0000% 0.5611% 0.001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 C 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 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2.6899% 0.0014% 0.8174% 0.0000% 1.8725% 0.0014%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3151% 0.0005% 0.6805% 0.0000% 1.6346% 0.0005%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8 页 共 143 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2397% 0.0007% 0.6695% 0.0000% 1.5702% 0.0007%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0.9626% 0.0010% 0.3403% 0.0000% 0.6223% 0.001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79 页 共 143 页 注: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 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0 页 共 143 页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1 页 共 143 页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 值 采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即 计 价对象 以 买 入成 本 列 示, 按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避 免 采 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与按 市 场 利率 和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 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2 页 共 143 页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 每万份基 金份 额的日 净 收益 ,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3 页 共 143 页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4 页 共 143 页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 值计算 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不 可 抗力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5 页 共 143 页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6 页 共 143 页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日 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净收 益 大于 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 日进行 收 益计算并 分配 时,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 利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 收益支 付时, 其当日 净 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 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其当日 净 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其当日 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享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 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日结转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7 页 共 143 页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 金合同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章节。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8 页 共 143 页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89 页 共 143 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C 类基金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C 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的种 类 中 第4 -10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0 页 共 143 页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1 页 共 143 页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2 页 共 143 页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3 页 共 143 页 各类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 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 计算。 2、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各 类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4 页 共 143 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5 页 共 143 页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 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 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本基 金拟 投资于 主 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与同业 存单的;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6 页 共 143 页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 年化收益率、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7 页 共 143 页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 但基金产品依靠投资获得 收益,基 金投资 人仍有 可能承担 一定的 风险。 具体的风 险及相 应管理 措施包括: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每日分配收益。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 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亏 损的可能。 2、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如市场利率 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 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 由于现金管理基金 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 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 基金 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 升时, 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 由于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 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针对此项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会定期出具独立的风险分析报告, 从 宏观环境、 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变动等角度, 对组合持券的风险暴露和敏感度 进行分析,提示相应风险。 3、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 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 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 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 不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 价款, 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审慎使用外部评 级的基础上,内部开发了一套信用评级系统,严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 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 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8 页 共 143 页 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由此本基金面临再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及风险管理部会密切跟踪市场变化, 对可能的风 险提前制定应对对策, 通过投资策略的调整等降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 动。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 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 通货膨胀率提高, 现金管理基金的投 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和风险管理部会密切关注通胀水平, 一 方面在投资券种选择上考虑通胀因素的影响, 另一方面在投资风险分析上, 也会 将通胀水平作为考核的参考因素,促使组合投资实现真实收益。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 风险, 比如: 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 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 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 操作方法本身的错 误或不精确、 灾难性事故等。 基金管 理人内部各部门均对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 过梳理和查漏补缺, 通过培养员工责任感, 设置奖惩机制, 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 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7、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 债利息收 入也暂 不征收 所得税; 对企业 和个人 买卖基金 的交易 暂不征 收印花税。 这些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 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另外, 如果国 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 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 也是本基金的政 策风险。 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善的高水平的投研分析平台, 由分析、 风险各部门为 投资提供相关 信息, 协助投资经理对政策的判断和及时的适应调整, 尽可能减少 非预期的损失。 8、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在未持有到期时, 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 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险。 对此风险, 基金管 理人会定期比较成本估值与公允估 值的差价,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9、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99 页 共 143 页 的故障或 差错导 致投资 人的利益 受到影 响。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检测 内部设备, 培训相关人 员, 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技术交流, 关注系统的更 新升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降低此类风险发生概率。 10、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远程 备份服务器、 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 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 尽可能的保证 公司核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11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 (ABS ) 或资产支持票据 (ABN )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 大额赎回, 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 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标的流动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0 页 共 143 页 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 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 分散安排 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 资者损 失,最 大程度的 降低巨 额赎回 情形下的 可能出 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暂停基金估值。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 最低。 三、声明 1、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 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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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2 页 共 143 页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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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4 页 共 143 页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5 页 共 143 页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6 页 共 143 页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7 页 共 143 页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8 页 共 143 页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09 页 共 143 页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或提高 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8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策 略(法 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0 页 共 143 页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等的规则; (7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3、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1 页 共 143 页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 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2 页 共 143 页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 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表 决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3 页 共 143 页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可 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4 页 共 143 页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5 页 共 143 页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 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2个 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6 页 共 143 页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 金合同 》 涉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日 起30个 工 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7 页 共 143 页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8 页 共 143 页 第 二十部分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5层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强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19 页 共 143 页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年以内 (含1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 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3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 4、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 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 权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0 页 共 143 页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 的10% ; 7、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 基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 商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 9、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货 币市 场基金 投 资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 存款 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 14、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15、到 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期 存款等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1 页 共 143 页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 工具 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银 行存 款、同 业 存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除上述1 、13 、17 、19、20项外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2 页 共 143 页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 人依 照相关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托 管协议约 定履 行了监 督 职责 ,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向基金 管理人 电话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 更。相关交 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 管理 人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3 页 共 143 页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 后2个 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2个 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 托管人 于1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4 页 共 143 页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就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另 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 对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的 监督与核 查, 严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切 实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5 页 共 143 页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 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6 页 共 143 页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和投 资 所需 的 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 认购、申 购过 程中产 生 的应 收 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7 页 共 143 页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 的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 人开设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 金提前结 束募 集时,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当日 出具相 关证明 文件,基 金管理 人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应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设本 基金 的银行 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8 页 共 143 页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账户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命名规则为准。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 法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 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 议生效日 之后 允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29 页 共 143 页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4位 , 小数 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 入。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是 以最 近 七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0 页 共 143 页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基 金 估 值采 用 “ 摊 余 成 本法 ” , 即 计价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示 ,按 照 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 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 按 市 场利 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 离 度绝对 值 达到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1 页 共 143 页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第(3 ) 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资产 的计价 导致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小数点 后4 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2 页 共 143 页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3 页 共 143 页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 值计算 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 制,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月终了 后5工 作日内完 成;招 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6个 月更 新 并公告一 次,于 该等期 间届满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4 页 共 143 页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2个 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在3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7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 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6月30 日、12 月31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5 页 共 143 页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6 页 共 143 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日 起30个 工 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7 页 共 143 页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8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 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 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39 页 共 143 页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 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0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8 年05月22 日至2018年11 月21日, 本基金 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 券日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 露日 期 备注 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18-05-23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05-25 含本基金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04 含本基金 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中兴通讯 ” 股票估 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06-09


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11 含本基金 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2018-06-12


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2018-06-14


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汇款交易的 公告 2018-06-19


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2018-06-20


1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 公告 2018-06-23


11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2018-06-27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06-29 含本基金 1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07-03 含本基金 1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 公告 2018-07-14


1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 公告 2018-07-21


1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4 含本基金 1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永泰能源 ” 股票估 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07-25


1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 公告 2018-07-25


1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30 含本基金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1 页 共 143 页 2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 销售(上海)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13 含本基金 2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临时暂停服务的 公告 2018-08-15


2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7 含本基金 2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8 含本基金 24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0 含本基金 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2 含本基金 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含本基金 2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2018-10-12


28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2018-10-13


2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2018-10-19


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9 含本基金 3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11-19 含本基金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2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第 143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 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